(2013)嘉平商初字第911号
原告:嘉善丰辰木业厂住所地:嘉善县。
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嘉善縣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家具市场在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丰辰木业厂与被告浙江英之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洎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丰辰木业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