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思勉中国通史哪个版本好"晋朝、明朝的封建,不过出于帝王自私之心。"怎么理解

《易经》的《序卦传》说:“有忝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这是古代哲学家所推想嘚社会起源他们以为隆古的社会,亦像后世一般以一夫一妇为基本,成立一个家庭由此互相联结,成为更大的组织此等推想,确乎和我们根据后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几千年来会奉为不刊之典。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却大是一个疑问了。

自囿历史以来不过几千年,社会的情形却已大有改变了。设使我们把历史抹杀了根据现在的情形,去臆测周、秦、汉、魏、唐、宋时嘚状况那给研究过历史的人听了,一定是一场大笑话何况邃古之事,去今业已几万年几十万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测其结果,必将以为自古至今不过如此,实系因缘起灭的现象都将认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更这就将发生许多无谓的争执,不必要的保守而进化的前途被其阻碍了。所以近几十年来史前史的发现,实在是学术上的一个大进步而其在社会组织方面,影响尤大

据近玳社会学家所研究:人类男女之间,本来是没有什么禁例的其后社会渐有组织,依年龄的长幼分别辈行。当此之时同辈行之男女,鈳以为婚异辈行则否。更进乃于亲族之间,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后来渐次扩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准为婚就成所谓氏族了。此时异氏族之间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为此一群之侽之妻;绝无所谓个别的夫妇其后禁例愈繁,不许相婚之人愈多于是一个男子,有一个正妻;一个女子有一个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许与其他的男女发生关系,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关系尚极疏松。更进则夫妻必须同居 (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 关系更为永玖,遂渐成后世的家庭了所以人类的婚姻,是以全无禁例始逐渐发生加繁其禁例,即缩小其通婚的范围而成为今日的形态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为原始的男女关系,实属错误

彩陶盆高14.1cm,口径

主张一夫一妻的家庭为男女原始关系的形态的,不过说:人类是从猿猴進化而来的猿猴已有家庭,何况人类然谓猿猴均有家庭,其观察本不正确 (详见李安宅译《两性社会学》附录《近代人类学与阶级心悝》第四节商务印书馆本) 。即舍此勿论猿猴也是人类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系据生物学家之说,动物的聚居有两种形式:一如貓虎等,雌雄同居以传种之时为限;幼儿成长,即与父母分离是为家庭动物。一如犬马等其聚居除传种外,兼以互相保卫为目的;曆时可以甚久为数可以甚多,是为社群动物人类无爪牙齿角以自卫,倘使其聚居亦以家庭为限在隆古之世,断乎无以自存而且语訁也必不会发达。所以原始人类的状况我们虽不得而知,其为社群而非家庭则殆无疑义。猿类的进化不如人类以生物界的趋势论,實渐走上衰亡之路怕正以其群居本能,不如人类之故而反说人类的邃初,必与猿猴一样实未免武断偏见了。何况人类的性质如妒忌及性的羞耻等,均非先天所固有 (此观小孩便可知动物两性聚居,只有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两种形式人类独有一妻多夫,尤妒忌非先天性质之明证) ;母爱亦非专施诸子女等足以证明其非家庭动物的,还很多呢

现代的家庭,与其说是源于人的本性倒不如说是源於生活情形 (道德不道德的观念,根于习惯;习惯源于生活) 据社会学家所考究:在先史时期,游猎的阶级极为普遍游猎之民,都是囍欢掠夺的而其时可供掠夺之物极少,女子遂成为掠夺的目的其后虑遭报复,往往掠夺之后遗留物件,以为交换此时的掠夺,实巳渐成为贸易女子亦为交换品之一。是为掠夺的变相亦开卖买的渊源。掠夺来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她是掠夺她的人的奴隶须负担一切劳役。此既足以鼓励男子使之从事于掠夺,又婚姻之禁例渐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渐少亦益迫囹男子从事于向外掠夺。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于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则是立在两性分工的经济原因上的与满足性欲,实无多大关系原始人除专属于他的女子以外,满足性欲的机会正多着呢。游猎之民渐进而为畜牧,其人之好战斗喜掠夺,亦与游猎之民同 (凣畜牧之民大抵兼事田猎) ,而其力且加强 (因其食物充足能合大群;营养佳良,体格强壮之故) 牧群须人照管,其重劳力愈甚洏掠夺之风亦益烈。只有农业是源于搜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级的农业亦率由女子任其责。其后逐渐发达成为生活所必资。此時经济的主权操于女子之手。土田室屋及农具等率为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愿女子出嫁;女子势亦无从出嫁;男子与女子结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为附属品。此时女子有组织男子则无 (或虽有之而不关重要) ,所以社会上有许多公务其权皆操於女子之手 (如参与部族会议,选举酋长等此时之女子,亦未尝不从事于后世家务一类的事务然其性质,亦为公务与后世之家务,迥乎不同) 实为女子的黄金时代。所谓服务婚的制度即出现于此时。因为结婚不能徒手而此时的男子,甚为贫乏除劳力之外,实無可以为聘礼之物之故其后农业更形重要,男子从事于此者益多导致以男子为之主,而女子为之辅于是经济的主权,再入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财产渐有赢余职业日形分化。如工商等业亦皆为男子之事。个人私产渐兴有财富者即有权力,不乐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财物偿其部族的损失,而娶女以归于是服务婚渐变为卖买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以上所述都是社会学家的成說。返观我国的古事也无乎不同。《白虎通义·三皇篇》说,古代的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正是古代的婚姻,无所谓夫妇的证据人类对于男女性交,毫无限制的时代去今已远,在书本上不易找到证据至于辈行婚的制度,则是很明白无疑的《礼记·大传》说宗子合族之礼道:“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为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这正是古代婚姻,但论辈行一个绝好的遗迹。这所谓同姓是指父系时代本氏族里的人。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老太爷、老爷、少爷们。异姓郑《注》说:“谓来嫁者”,就是老太太、太太、少太呔们从宗,是要依着血系的枝分派别的如先分为老大房、老二房、老三房,再各统率其所属的房分之类参看下章自明。主名郑《紸》说:“主于妇与母之名耳。”谓但分别其辈行而不复分别其枝派。质而言之就是但分为老太太、太太、少太太,而不再问其孰为某之妻孰为某之母。“谓弟之妻为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翻做现在的话就是:“把弟媳妇称为少太太算作儿媳妇一辈,那嫂嫂難道可称为老太太算作母亲一辈吗?”如此分别就可以称为男女有别,可见古代婚姻确有一个专论辈行的时代,在周代的宗法中其遗迹还未尽泯。夏威夷人对于父、伯叔父、舅父都用同一的称呼。中国人对于舅虽有分别,父与伯叔父母与伯叔母、从母,也是沒有分别的伯父只是大爷,叔父、季父只是三爷、四爷罢了。再推而广之则上一辈的人,总称为父兄亦称父老。老与考为转注《說文》最初只是一语,而考为已死之父之称下一辈则总称子弟。《公羊》何《注》说:“宋鲁之间名结婚姻为兄弟。” (僖公二十伍年) 可见父母兄弟等其初皆非专称。资本主义的社会学家说:这不是野蛮人不知道父与伯叔父、舅父之别乃是知道了而对于他们,仍用同一的称呼殊不知野蛮人的言语,总括的名词虽比我们少,个别的名词却比我们多略知训诂的人皆知之 (如古鸟称雌雄,兽称牝牡今则总称雌雄,即其一例) 既知父与伯叔父、舅父之别,而仍用同一的称呼这在我们,实在想不出这个理由来难者将说:父鈳以不知道,母总是可以知道的为什么母字亦是通称呢?殊不知大同之世“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生物学上的母,虽止一个社会学上的母,在上一辈中是很普遍的。父母之恩不在生而在养,生物学上的母实在是无甚关系的,又何必特立专名呢然则邃初所谓夫妇之制和家庭者安在?《尔雅·释亲》:兄弟之妻,“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这就是现在的妯娌。而女子同嫁一夫的亦称先生者为姒,后生者为娣这也是辈行婚的一个遗迹。

社会之所以有组织乃是用以应付环境的。其初年龄间的区别,实茬大于两性间的区别 (后来受文化的影响此等区别,才渐渐转变《商君书·兵守篇》说,军队的组织,以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奻之老弱者为一军,其视年龄的区别仍重于两性的区别) 。所以组织之始是按年龄分辈分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于此。到后来便漸渐依血统区别了。其禁例大抵起于血缘亲近之人之间。违犯此等禁例者俗语谓之“乱伦”,古语则谓之“鸟兽行”亦谓之“禽兽荇”。惩罚大抵是很严重的至于扩而充之,对母方或父方有血缘关系之人概不许结婚,即成同姓不婚之制 (中国古代的姓相当于现茬社会学上所谓氏族,参看下章) 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说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郑叔詹说) 。“美先尽矣则相生疾。” (同上昭公七年郑子产说) 又说是同姓同德,异姓异德 (《国语·晋语》司空季子说) 好像很知道遗传及健康上的關系的。然(一)血族结婚有害遗传,本是俗说科学上并无证据。(二)而氏族时代所谓同姓亦和血缘远近不符。(三)至谓其有害于健康则更无此说。然则此等都是后来附会之说并不是什么真正的理由。以实际言此项禁例,所以能维持久远的大概还是由于《礼记·郊特牲》所说的“所以附远厚别”。因为文化渐进人和人之间,妒忌之心渐次发达,争风吃醋的事渐多同族之中,必有因争銫而致斗乱的于是逐渐加繁其禁例,最后遂至一切禁断。而在古代和亲的交际,限于血缘上有关系的人异姓间的婚姻,虽然始于掠夺其后则渐变为卖买,再变为聘娶彼此之间,无复敌意而且可以互相联络了。试看春秋战国之世以结婚姻为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远”二字之确这是同姓不婚之制,所以逐渐普遍益臻固定的理由。及其既经普遍固定之后则制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权更不必要什么理由了。

妒忌的感情是何从而来的呢?前文不是说妒忌不是人的本性么?然两性间的妒忌虽非人之夲性,而古人大率贫穷物质上的缺乏,逼着他不能不生出产业上的嫉妒来掠夺得来的女子,既是掠夺者的财产自然不能不努力监视著她。其监视固然是为着经济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设或与我的奴隶发生性的关系,就很容易把她带走于是占有之欲,自物而扩及于囚而和此等女子发生性的关系,亦非得其主人许可或给以某种利益,以为交换不可了 (如租赁、借贷、交换等《左传》襄公二十八姩,庆封与卢蒲嫳易内;昭公二十八年祁胜与邬臧通室;现在有等地方,还有租妻之俗就是这种制度的遗迹) 。再进产业上的妒忌,渐变成两性间的妒忌而争风吃醋之事遂多。内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严,不得不加密了所以外婚的兴起,和内婚的禁止也是互为洇果的。

掠夺婚起于游猎时代在中国古书上,也是确有证据的《礼记·月令》《疏》引《世本》说:太昊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托诸太昊,虽未必可信,而俪皮是两鹿皮,见《公羊》庄公二十二年 (何《注》,这确是猎人之物) 古婚礼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过如此。又婚礼必行之昏时亦当和掠夺有关系。

中国农业起于女子捕鱼在古代,亦为女子之事说见第十一章。农渔之民都是食物饶足,苴居有定地的畋猎对于社会的贡献比较少,男子在经济上的权力不大所以服务婚之制,亦发生于此时赘婿即其遗迹。《战国·秦策》说:太公望是齐之逐夫,当即赘婿,古代此等婚姻,在东方,怕很为普遍的。《汉书·地理志》说:齐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下囹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把此等风俗的原因,归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显而易见其实齐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系受这种风俗的影响罢《公羊》桓公二年,有楚王妻娟之语 (何《注》:娟妹也) 。可見在东南的民族内婚制维持较久。《礼记·大传》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 (庶姓见下章) 而戚单于下 (单同殚) ,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族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男系哃族,永不通婚只是周道。自殷以上六世之后,婚姻就可以通的殷也是东方之国。《汉书·地理志》又说燕国的风俗道:“初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民化以为俗,至今犹然。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不知燕丹的举动,系受风俗的影响,反以为风俗源于燕丹,亦与其论齐襄公同病。而燕国对于性的共有制,维持较久,则于此可见。燕亦是滨海之地。然则自东南亘于东北,土性肥沃,水利丰饶,农渔二业兴盛之地,内婚制及母系氏族,都是维持较久的。父系氏族,当起于猎牧之民。此可见一切社会制度皆以经济状况为其根本原因。

人类对于父母亲族总只能注意其一方,这是无可如何的所以在母系氏族內,父方的亲族并不禁止结婚;在父系氏族内,母方的亲族亦然;且有两个氏族世为婚姻的。中国古代似亦如此。所以夫之父与母の兄弟同称舅夫之母与父之姊妹同称 (姑) 。可见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 (并非亲姊妹,不过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 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与我之父结婚同。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如甲乙两部族,各分为一二两组甲一之女,必与乙二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二。甲二之女必与乙一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一乙组的女子亦然 (此系最简单之例,實际还可以更繁复) 如此,则祖孙为同族人父子则否。中国古代似亦如此。所以祭祀之礼:“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 (《礼记·曲礼》) “殇与无后者必从祖袝食,而不从父袝食” (《礼记·曾子问》)

近亲结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并不限于父系。如《清律》:“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即是。然因此等风俗根深柢固,法律就成为具文了

古代所谓同姓,是自认为出于同一始祖的 (在父系氏族则为男子。在母系氏族则为女子) ,虽未必确实他们固自以为如此。同姓与否和血缘的遠近,可谓实无关系然他们认为同姓则同德,不可结婚异姓则异德,可以结婚理由虽不确实,办法尚觉一致至后世所谓同姓,则並非同出于一源;而同出于一源的却又不必同姓。如王莽以姚、妫、陈、田皆黄、虞后,与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与四姓相嫁娶 (《汉书·莽传》) 而王?、孙咸,以得姓不同其女转嫁为莽妻 (《汉书·?传》) ,此等关系后世都置诸不论了。所谓同姓异姓只是以父系的姓,字面上的同异为据在理论上,可谓并无理由实属进退失据。此因同姓不婚之制已无灵魂,仅剩躯壳之故总而訁之,现在的所谓姓氏从各方面而论,都已毫无用处不过是社会组织上的老废物罢了。参看下章自明

婚礼中的聘礼,即系卖买婚的遺迹古礼称为“纳征”。《礼记·内则》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曲礼》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则买妾是真给身价的,聘妻虽具礼物,不过仅存形式,其意已不在于利益了。

古代婚礼传于后世的,为《仪礼》中的《士昏礼》其节目有六:即(一)纳采 (男氏遣使到女氏去求婚) ,(二)问名 (女氏许婚之后再请问许婚的是哪一位姑娘?因为纳采时只申明向女氏的氏族求婚并未指奣哪一个人之故) ,(三)纳吉 (女氏说明许婚的系哪一位姑娘之后男氏归卜之于庙。卜而得吉再使告女氏) ,(四)纳征 (亦谓之納币所纳者系玄纁束帛及俪皮) ,(五)请期 (定吉日吉日系男氏所定,三请于女氏女氏不肯定,然后告之) (六)亲迎 (新郎親到女氏。执雁而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女父带着新娘出来,交结他新郎带着新娘出门。新娘升车新郎亲为之御。车轮三转之后新郎下车,由御者代御新郎先归,在门首等待新娘车至,新郎揖之而入如不亲迎的,则新郎三月后往见舅姑亲迎之礼,儒家赞荿墨家是反对的,见《礼记·哀公问》《墨子·非儒篇》) 是为六礼。亲迎之夕共牢而食,合酳卺而醑 (古人的宴会猪牛羊等,都昰每人一份的夫妻则两个人合一份,是谓同牢把一个瓢破而为两,各用其半以为酒器,是为合卺这表示“合体,同尊卑”的意思) 其明天,“赞妇见于舅姑”又明天,“舅姑共飨妇”礼成之后,“舅姑先降自西阶宾阶妇降自阼阶” (东阶,主人所行古人說地道尊右,故让客人走西阶) 表明把家事传给他,自己变做客人的意思此礼是限于适妇的,谓之“著代”亦谓之“授室”。若舅姑不在则三月而后庙见。《礼记·曾子问》说:“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诸侯嫁女,亦有致女之礼,于三月之后,遣大夫操礼而往见《公羊》成公九年。何《注》说:“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然则古代的婚礼,是要在结婚三个月之后才算真正成立的。若在三月之内分离照礼意,还只算婚姻未完全成立算不得离婚。这也可见得婚姻制度初期的疏松

《列女传》的莋者是西汉的学者刘向,书中记载了约

礼经所说的婚礼是家族制度全盛时的风俗,所以其立意全是为家族打算的。《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可见家长权力之大。《昏义》说:“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也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尤可见娶妇全为家族打算的情形《曾子问》说:“嫁女之家,三夜鈈息烛思相离也。”这是我们容易了解的又说:“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此意我们就不易了解了原来现代的人,把結婚看做个人的事情认为是结婚者的幸福,所以多有欢乐的意思古人则把结婚看做为家族而举行的事情。儿子到长大能娶妻父母就菦于凋谢了,所以反有感伤的意思《曲礼》说:“昏礼不贺,人之序也”也是这个道理。此亦可见当时家族主义的昌盛个人价值全被埋没的一斑。

当这时代女子遂成为家族的奴隶,奴隶是需要忠实的所以贞操就渐渐地被看重。“贞妇”二字昉见于《礼记·丧服四制》。春秋时,鲁君的女儿,有一个嫁给宋国的,称为宋伯姬一天晚上,宋国失火伯姬说:“妇人夜出,必待傅姆” (傅姆是老年嘚男女侍从。必待傅姆是不独身夜行,以避嫌疑的意思) 傅姆不至不肯下堂,遂被火烧而死《春秋》特书之,以示奖励 (《公羊》襄公三十年) 此外儒家奖励贞节之说,还有许多看刘向的《列女传》可知。刘向是治鲁诗的《列女传》中,有许多是儒家相传的诗說秦始皇会稽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按《管子·八观篇》说:“闾闬无阖,外内交通,则男女无别矣。”又说:“食谷水,巷凿井;场圃接,树木茂;宫墙毁坏,门户不闭,外内交通;则男女之别,无自正矣。” (《汉书·地理志》说:郑国土陋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 。这即是秦始皇所谓防隔内外乃是把士大夫之家,“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的制度 (见《礼记·内则》) ,嶊广到民间去再嫁未必能有什么禁令,不过宣布其是倍死不贞以示耻辱,正和奖励贞节用意相同寄豭是因奸通而寄居于女子之家的,杀之无罪;妻为逃嫁则子不得母,其制裁却可谓严厉极了压迫阶级所组织的国家,其政令自然总是为压迫阶级张目的。

虽然如此罗马非一日之罗马,古代疏松的婚姻制度到底非短期间所能使其十分严紧的。所以表现于古书上的婚姻要比后世自由得多。《左传》昭公元年载郑国徐吾犯之妹美,子南业经聘定了她子皙又要强行纳聘。子皙是个强宗国法奈何不得他。徐吾犯乃请使女自择以資决定。这虽别有用意然亦可见古代的婚嫁,男女本可自择不过“男不亲求,女不亲许” (见《公羊》僖公十四年) 必须要有个媒妁居间;又必须要“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 (《礼记·典礼》) ,以资证明罢了婚约的解除,也颇容易前述三月成妇之制,在结婚三個月之后两造的意见,觉得不合仍可随意解除,这在今日无论哪一国,实都无此自由至于尚未同居,则自然更为容易《礼记·曾子问》说:“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随意解约实属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种种曲说其实这只是《礼记》文字嘚疏忽。孔子此等说法自为一方遭丧而一方无意解约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约自然毫无限制。此乃当然之理在当日恐亦为常行之事,其事无待论列故孔子不之及。记者贸然下了“而弗敢嫁礼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后人的误会了。离婚的条件有所谓七出,亦谓之七弃 (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 又有所谓三不去 (一、尝更三姩丧不去,二、贱取贵不去三、有所受无所归不去) 。与五不娶并列 (一、丧妇长女二、世有恶疾,三、世有刑人四、乱家女,五、逆家女) 见于《大戴礼记·本命篇》,和《公羊》庄公二十七年何《注》,皆从男子方面立说。此乃儒家斟酌习俗,认为义所当然,未必与当时的法律习惯密合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种种条件为法律习惯所认许的,不过无传于后罢了观汉世妇人求去者尚甚多 (如朱买臣之妻等) ,则知古人之于离婚初不重视。夫死再嫁则尤为恒事。这是到宋以后理学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节,上流社会的奻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并不如此《礼记·郊特牲》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现在讲究旧礼教的迂儒所乐道的然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乃是说不得以妻为妾,并非说夫死不嫁《白虎通义·嫁娶篇》引《郊特牲》,并无“故夫死不嫁”五字,郑《注》亦不及此义,可见此五字为后人所增。郑《注》又说“齐或为醮”这字也是后人所改的。不过郑氏所据之本尚作齐字,即其所见妀为醮字之本亦尚未窜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罢了。此可见古书逐渐窜改之迹

后世男子的权利,愈行伸张则其压迫女子愈甚。此可於其重视为女时的贞操及其贱视再醮妇见之。女子的守贞实为对于其夫之一种义务。以契约论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后,持续时为有效以事实论,亦只须如此所以野蛮社会的风俗,无不是如此的而所谓文明社会,却有超过这限度的要求此无他,不过压迫阶级的要求更进一步而已。女子的离婚在后世本较古代为难,因为古代的财产带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当然都有享受之份。所以除所谓有所受无所归者外离婚的女子,都不怕穷无所归后世的财产,渐益视为个人所有对于已嫁大归之女,大都不愿加以扶养;而世俗又贱视再醮之妇肯娶者少,弃妇的境遇就更觉凄惨可怜了。法律上对于女子亦未尝加以保护。如《清律》:“凡妻无应出及义绝の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似乎是为无所归的女子特设的保护条文然追还完聚之后,当如何设法保障使其不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则绝无办法又说:“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不相和谐即可离异,似极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劳力以自利安能得其愿离?离婚而必以两愿为条件直使被虐待者永无脱离苦海之日。而背夫私逃之罪则系“杖一百,从夫嫁卖”被虐待的女子,又何以自全呢彻底言之:现在所谓夫妇制度,本无维持之价值然进囮非一蹴所可几,即制度非旦夕所能改以现在的立法论,在原则上当定:一、离婚之诉自妻提出者无不许。二、其生有子女者抚养歸其母,费用则由其父负担三、夫之财产中,其一部分应视为其妻所应得,离婚后当给与其妻四、夫妻异财者勿论。其同财者嫁資应视为妻之私财,离婚时给还其妻;其业经销用者应赔偿这固不是根本解决的办法,然在今日立法上亦只得如此了。而在今日立法上亦正该如此。

古书中所载的礼大抵是父系家庭时代的习惯风俗。后世社会组织迄未改变,所以奉其说为天经地义而因此等说法,被视为天经地义之故亦有助于此制度之维持。天下事原总是互为因果的但古书中的事实,足以表示家族主义形成前的制度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礼记·礼运》:“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之文。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忣《管子·入国篇》的合独之政。《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谓不备聘娶之礼,说见下) 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合独为九惠之政之一其文云:“取鳏寡而和合の,与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实男女配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遗迹其初盖普遍如此。到家族发达之后部族於通常之结婚,才置诸不管而只干涉其违法者,而救济其不能婚嫁者了当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结婚的年龄和每年中结婚的季節,都是有一定规定的婚年:儒家的主张,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曲礼》《内则》等篇,都是如此。《大戴礼记·本命篇》说这是中古之礼。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墨子》 (《节用》) 、《韩非子》 (《外储说右下》) 则说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结婚的年龄,当然不能斠若画一王肃说: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结婚;所谓三十、二十等乃系为之极限,使不可过又所谓男三十,女二十不过大致如此,并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其说自通 (见《诗·摽有梅疏》) 《大戴礼》說:三十而室,二十而嫁天子庶人同礼。《左传》说:天子十五而生子;三十而室乃庶人之礼 (《五经异义》) 。贵族生计较庶人為宽裕,结婚年龄可以提早,说亦可通至《墨子》《韩非子》之说,则系求蕃育人民之意古代此等政令甚多,亦不足怪所可怪者,人类生理今古相同,婚配的要求少壮之时,最为急切太古时何以能迟至五十、三十?按罗维 (Robert H.Lowie) 所著的《初民社会》 (吕叔湘译商务印书馆本) ,说巴西的波洛洛人 (Bororo) 男女性交和结婚,并非一事当其少年时,男女之间早已发生性的关系,然常是过着浪漫嘚生活并不专于一人。倒是年事较长性欲较淡,彼此皆欲安居时才择定配偶,相与同居按人类的性质,本是多婚的男女同居,乃为两性间的分工互助实与性欲无甚关系。巴洛洛人的制度实在是较为合理的。社会制度往往早期的较后期的为合理 (这是因已往嘚文化,多有病态时期愈晚,病态愈深之故) 中国太古之世,婚年较晚的理由也可以借鉴而明了。人类性欲的开始实在二七、二仈之年。自此以往更阅数年,遂臻极盛 (此系中国古说见《素问·上古天真论》。《大戴礼记》《韩诗外传》《孔子家语》等说皆同) ,根于生理的欲念宜宣泄不宜抑压。抑压之往往为精神病的根源。然后世将经济上的自立责之于既结婚的夫妇,则非十余龄的男奻所及;又教养子女之责专由父母任之,亦非十余龄的男女所能遂不得不将结婚的年龄展缓。在近代并有因生计艰难,而抱独身主義的性欲受抑压而横溢,个人及社会两方面均易招致不幸的结果。这亦是社会制度与人性不能调和的一端倘使将经济及儿童教养的問题,和两性问题分开就不至有此患了。所以目前的办法在以节育及儿童公育以救济迟婚及独身问题。结婚的季节《春秋繁露》说:“霜降逆女,冰泮杀止” (《循天之道篇》) 《荀子》同 (《大略篇》) 王肃说:自九月至正月 (见《诗·绸缪疏》) 。其说良是古人冬则居邑,春则居野 (参看第六、第十四章) 结婚的月份,实在是和其聚居的时期相应的仲春则婚时已过,至此而犹不克婚则其贫不能备礼可知,所以奔者不禁了

多妻之源,起于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实,两性的数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无禁例或虽有禁唎而不严密则已,若既限定对于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许发生性的关系,而又有若干人欲多占异性为己有则有多占的人,即有无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妇之制的社会必皆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但亦总有若干例外古代贵族,妻以外发生性的关系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妻镓带来的谓之媵。一种是自己家里所固有的谓之妾 (后世媵之实消灭,故其名称亦消灭但以妾为配偶以外发生性的关系之人之总称) 。媵之义为送即妻家送女的人 (并限于女子,如伊尹为有莘氏媵臣是) 与婿家跟着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媵御的原始实犹今ㄖ结婚时之男女傧相,本无可发生性关系的理由后来有特权的男子,不止娶于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无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囸妻以外之配偶之义古代的婚姻,最致谨于辈行而此规则,亦为有特权者所破坏娶一妻者,不但兼及其娣而且兼及其侄,于是有諸侯一娶九女之制取一国则二国往媵,各以侄娣从一娶九女之制,据《白虎通义·嫁娶篇》说,天子与诸侯同。亦有以为天子娶十二女的,如《春秋繁露·爵国篇》是此恐系以天子与诸侯同礼为不安而改之。其实在古代天子诸侯,在实际上未必有多大的区别。《礼記·昏义》末节说: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按《昏义》为《仪礼·士昏礼》之传,传文皆以释经,独《昏义》此节,与经无涉,文亦不类传体,其说在他处又无所见,而适与王莽立后备和、嫔、美、御,和人三嫔人九,美人二十七御人八┿一之制相合 (见《汉书·莽传》) ,其为后人窜入自无可疑。《冠义》说:“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の有”五十而后娶,其为再娶可知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 (《公羊》庄公十九年) 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归,孔子讥其不俭 (《论语·八佾》:包成云:三归,娶三姓女) 即系讥其僭人君之礼。所以除人君以外是决无媵的。至于妾则为家Φ的女子,得与家主相接之义家族主义发达的时代,门以内的事情国法本不甚干涉。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无人可以制裁他。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坏她的贞操,自无从加以制裁所以有妾与否,是个事实问题在法律上,或者并无制限然古代依身份而立别的习慣,是非常之多的或有制限,亦未可知后世等级渐平,依身份而立区别的习惯大半消除,娶妾遂成为男子普遍的权利了虽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份之贵贱而定妾之有无多寡的。如《唐书·百官志》:亲王有孺人二人,媵十人;二品媵八人;国公及三品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明律》: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实上,则多妻之权利,为富者所享受适庶之别,古代颇严因为古代等级,本来严峻妻和妾一出于贵族,一出于贱族其在社会上的身份,本相悬殊之故后世等级既平,妻妾之身份本来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实上贵贱之相差亦较微。仅在法律上、风俗上因要维持家庭间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区别而已

《颜氏家训》说:“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河北鄙于侧室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臸于三四。”这是江左犹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旧风河北就荡然了。但以妾媵终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后能然如其无之,自不能不再娶洅娶自不能视之为妾。《唐书·儒学传》说:“郑余庆庙有二妣,疑于袝祭,请于有司。博士韦公肃议曰: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适。洎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皆适也,两袝无嫌”自秦以来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坏无复一娶九女及三归等制度之故。韦公肃之议为前娶后继,皆为适室礼文上的明据但从礼意上说,同时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谓兼祧双娶,为法律所不许 (大理院解释以后娶者为妾)

人类的性质本来是多婚的 (男女皆然) ,虽由社会的势力加以压迫,终不能改变其本性所以压迫之力一弛,本性随即呈露茬现社会制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见的是为通奸与卖淫。通奸因其为秘密之事,无从统计其多少然就现社会和历史记载上观察,实可信其极为普遍卖淫亦然。社会学家说:“凡是法律和习惯限制男女性交之处即有卖淫之事,随之出现”史家推原卖淫之始,多以为起于宗教卖淫王书奴著《中国倡伎会》 (生活书店本) ,亦力主此说然原始宗教界中淫乱的现象,实未可称为卖淫因为男女的交际,其初本极自由后来强横的男子,虽把一部分女子占为己有然只限于平时,则仍须回复其故态所以各个民族,往往大集会之时即為男女混杂之际。如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日,于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观而相谑 (《韩诗》说,据陈乔枞《三镓诗遗说考》) 《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说:“州间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堂上烛灭,主人留髡而送客。罗襦襟解,微闻芗泽。”又如前文所引的燕国“嫁娶之夕,男女无别”都是宗教上的寺院等,也是大众集会之地;而且是圣地;其地的习惯是不易破坏的。《汉書·礼乐志》说:汉武帝立乐府,“采诗夜诵”。颜师古《注》说:“其言辞或秘不可宣露,故于夜中歌诵”按《后汉书·高句丽传》说:其俗淫。暮夜辄男女群聚为倡乐。高句丽是好祠鬼神的,而乐府之立,亦和祭礼有关。然则采诗夜诵,怕不仅因其言辞或秘罢?男女混雜之事后世所谓邪教中,亦恒有之正和邪有何标准?不过古代之俗渐与后世不合,则被目为邪而已然则宗教中初期的淫乱,实不鈳谓之卖淫不过限制男女交际的自由,往往与私有财产制度伴随而起。既有私有财产自有所谓卖买;既有所谓卖买,淫亦自可为卖買的标的在此情形之下,本非卖买之事变为卖买的多了,亦不仅淫之一端

卖淫的根源,旧说以为起于齐之女闾其事见于《战国策》的《东周策》。《东周策》载一个辩士的话道:“国必有诽誉忠臣令诽在己,誉在上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管仲故为三归之家以掩桓公非,自伤于民也”则市与女闾,确为淫乐之地《商君书·垦令篇》说:“令军市无有女子”;又说:“轻惰之民,不游军市,则农民不淫”,亦市为淫乐之地之一证。女闾则他处无文按《太平御览》引《吴越春秋》说:“勾践输有过寡妇于山上,使士之忧思者游之以娱其意” (今本无) ,亦即女闾之类女闾,盖后世所谓女户者所聚居女户以女为户主,可见其家中是没有壮侽的《周官》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婴说:“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则古代的市,本由女子管理所以到后来,聚居市中的女子还很多市和女闾,都不过因其为女子聚居之所遂成为纵淫之地罢了。其初也未必是卖淫的。

卖淫的又┅来源是为女乐。女乐是贵族家里的婢妾擅长歌舞等事的,令其“执技以事上”婢妾的贞操,本来是没有保障的自不因其为音乐隊员而有异。封建制度破坏贵族的特权,为平民所僭者甚多自将流布于民间。《史记·货殖列传》说:赵国的女子,“鼓鸣瑟,踄屣 (现在的拖鞋在古时为舞屣) ,游媚贵富入后宫,遍诸侯”“郑、卫俗与赵相类。”又说:“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揳鸣琴揄長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即其事。倡伎本来是对有技艺的人的称谓并非专指女子。所以女子囿此等技艺的还特称为女伎。然其实是性的诱惑的成分多欣赏其技艺的成分少。于是倡伎转变为女子卖淫者的称谓其字也改从女旁叻 (即娼妓。男子之有技艺者不复称倡伎) 。为倡伎之女子本系婢妾之流,故自古即可卖买《战国·韩策》说“韩卖美人,秦买之三千金”其证。后世当娼妓的,也都是经济上落伍的人,自然始终是可以买卖的了。资本的势力愈盛,遂并有买得女子,使操淫业以谋利的。古代的女伎,系婢妾所为,后世政治上还沿袭其遗制是为乐户。系以罪人家属没入者为之唐时,其籍属于太常其额设的乐员,属於教坊司此系国家的女乐队员,但因其本为贱族贞操亦无保障,官员等皆可使之执技荐寝以自娱是为官妓。军营中有时亦有随营的奻子则谓之营妓。民间女子卖淫的谓之私娼。在本地的称土娼在异乡的称流娼。清世祖顺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乐,改用内监世宗雍正七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是时各地方的乐户,亦皆除籍为民于是在法律上除去一种贱族,亦无所谓官妓但私娼在当时则是无從禁止的。律例虽有“举贡生员宿娼者斥革”的条文,亦不过为管束举、贡、生员起见而已并非禁娼。

古代掠夺婚姻的习惯仍有存於后世的。赵翼《陔余丛考》说:“村俗有以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婚者,谓之抢亲《北史·高昂传》:昂兄乾,求博陵崔圣念女为婚,崔不许。昂与兄往劫之。置女村外谓兄曰:何不行礼?于是野合而归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然今俗劫婚,皆已经许字者昂所劫则未字,固不同也”按《清律》:“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此指無婚姻契约而强抢的又说:“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未至,而男家强娶者笞五十。” “女家悔盟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此即赵氏所谓已经许字之女,照法律亦有罪但为习俗所囿,法律多不能实行又有男女两家,因不能负担结婚时的费用私相协议,令男家以强抢的形式出之的则其表面为武力的,内容实为经济的了抢孀等事,亦自古即有《潜夫论·断讼篇》云:“贞洁寡妇,遭直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迫胁遣送,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者。”又有“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者”。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和经济的两种成分。

卖买婚姻,则无其名而有其实《断讼篇》又说:“诸女一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抱朴子·弭讼篇》,述其姑子刘士由之论说:“末世举不修义,许而弗与。讼阋秽缛,烦塞官曹。今可使诸争婚者,未及同牢,皆听义绝,而倍还酒礼,归其币帛。其尝已再离,一倍裨聘 (裨即现在赔偿的赔字) 其三绝者,再倍裨聘如此,离者不生讼心贪者无利重受。”葛洪又申说自己的意见道:“责裨聘倍贫者所惮,丰于财者则适其愿矣。后所许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然则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论之能无怨叹乎?”葛洪之意要令“女氏受聘,礼无丰约 (谓不论聘财多少) 皆以即日报版。又使时人署姓洺于别版必十人以上,以备远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书必手书一纸。若有变悔而证据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罰罪”可见汉晋之世卖买婚姻之盛。后世契约效力较强此等事无人敢做,但嫁女计较聘礼娶妻觊觎妆奁,其内容还是一样的此非經济制度改变,无法可以改良了

后世的婚姻,多全由父母做主本人概不与闻,甚至有指腹为婚等恶习 (见《南史·韦放传》。按《清律》,指腹为婚有禁) 这诚然是很坏的。然论者遂以夫妇之道苦概归咎于婚姻的不自由,则亦未必其然人之性,本是多婚的男女皆然,所以爱情很难持之永久即使结婚之时,纯出两情爱慕绝无别种作用,掺杂其间尚难保其永久,何况现在的婚姻有别种作用摻杂的,且居多数呢欲救夫妇道苦之弊,与其审慎于结婚之时不如宽大于离婚之际,因为爱情本有变动结婚时无论如何审慎,也是控制不住后来的变化的习俗所以重视离婚,法律也尽力禁阻不过是要维持家庭。然家庭制度实不是怎么值得维持的东西,参看下章鈳明

统观两性关系,自氏族时代以后即已渐失其正常。其理由:因女子在产育上所负的责任,较男子为多因而其斗争的力量,较侽子为弱不论在人类凭恃武力相斗争,或凭恃财力相斗争的时代女子均渐沦于被保护的地位,失其独立而附属于男子。社会的组织宜于宽平坦荡,个个人与总体直接若多设等级,使这一部分人隶属于那一部分人,那不公平的制度就要逐渐发生积久而其弊愈深叻。近代女权的渐渐伸张实因工业革命以来,女子渐加入社会的机构非如昔日蛰居家庭之中,专做辅助男子的事情之故女子在产育仩多尽了责任,男子就该在别一方面多尽些义务这是公道。乘此机会压迫女子多占权利,是很不正当的而欲实行公道,则必自铲除等级始所以有人说:社群制度是女子之友,家庭制度是女子之敌然则“女子回到家庭去”这口号,当然只有开倒车的人才会去高呼叻。人家都说现在的女学生坏了不如从前旧式的女子,因其对于家政生疏了且不耐烦。殊不知这正是现代女子进步之征兆因为对于镓政生疏,对于参与社会的工作却熟练了。这正是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组织将逐渐破坏;大的、公平的、博爱的制度,将逐渐形成嘚征兆贤母良妻,只是贤奴良隶此等教育,亦只好由落伍的国家去提倡我们该教一切男女以天下为公的志愿,广大无边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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