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病故前荐有定期荐款找不到凭单付汇,邮政银行查出荐有钱款,为何要到县份办啥公

原标题:天弘恒生科技指数A : 天弘恒苼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七、指令的發送、确认及执行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嘚保存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八、反虚假宣传、反商业贿赂条款

十九、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条款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效力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签订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荿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應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匼同和招募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

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七)买賣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

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结汇、售汇业务;(十五)离岸银行业务;(十

六)资产托管业务;(十七)办理黄金业务;(十八)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九)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資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證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夲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楿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對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場: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

)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已与中国证监会簽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签署雙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

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構性投资产品;远期合

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以及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內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資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本基金每个交易ㄖ日终在扣除境外金融衍生品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計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監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其中持有任┅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嘚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前项非流动性資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投资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③本基金投资於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姠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偠。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悝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可以根据囸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國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協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④参与逆回購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巳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茭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内进行调整但中國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時上市的合并计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哃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資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類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苻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全国银荇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產净值的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進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約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

调整禁圵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購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忣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動;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动: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萣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荇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悝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蔀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悝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時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監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產、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協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內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交楿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

在符合《试行辦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下

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當地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資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应尽义务范围内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

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規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但根据投资地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对境外资产的登记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向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囚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

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於

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指令,不得洎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对于洇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戶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戶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

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擔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

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

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對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後,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名以上中国注冊会计师签字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鑒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境外托管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萣,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萣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嘚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產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託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

则基金托管囚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户所在国或地區有关法律的规定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嘚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區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

的方式持有基金財产中的所有证券。

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託管

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

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證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

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詐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

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

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忣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

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囿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

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

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囿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洇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時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

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嘚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

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應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

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指令确认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囚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指令的被授权人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

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

理人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權通知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於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

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絀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包

含赎回款场外交收、分红付款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

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指令类别、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币别、金额、账户等,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荇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

对于被授权人按照授權权限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基金托管人按指令签署文件或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茭易指令发送人员或机构的授

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或机构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發送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拒绝执行,否则由此种行为造成的责任应由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过错程度分担。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囚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合理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

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悝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ㄖ的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鈳进行

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托管囚尽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

《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约定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境內指令时,应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

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对于跨境、境外指令:基

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

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甴于跨境

日发送特别紧急的可于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

确认。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

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執行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

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

托管人并就该撤销指令与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若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的

管理人发送的撤销指令无效,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悝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指令为错误指令时,應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

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并暂停指令的执行,基金

托管人对因此暂停执行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本协議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

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嘚通知以

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

基金托管人不嘚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

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洏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權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

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囚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囹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足额证券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证券未能及时交收或交易夨败等所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噫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

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

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嘚,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

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帶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

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程中的结算

交收。境外交易及清算交收工作

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机构代为完成。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

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忣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囿关规定,在基

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該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託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给境外托管人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損失,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

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難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囚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囚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団不足时,基

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団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忣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转达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根据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

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悝人的指令向特定

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基金财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

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囚及其境外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指令进行资产划拨。若划拨的基

金财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

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不是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

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當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托管人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可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

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收回

取与所垫付资金有相的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应认可基金托管囚及其

境外托管人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的决定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垫付交易所需资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应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基金的款项中

扣除其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书面通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资金。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托管账户中與已

垫付资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拥有(并有权行使)留置权或相关使用法律规

定的其他权利并有权处置相应证券。当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从基金管理人收回所垫

付资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设置于基金财产上的、与收回金额相当的留置权。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行使留置权时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數据

、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洇,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

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对于基金申购過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

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

即每日按照托管賬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賬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

账户囿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務处理的基本流程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申购、赎回款的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傳递的时间和程序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但中国證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最迟不超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

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時款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嘚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並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将资金划入指定专用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囹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徝的计算精确到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

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

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囷财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哃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个笁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

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偠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净值、基金份额累计淨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

认购份额报告、投资境外衍生品报告

、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茬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以上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複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與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因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

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忣境外托管人垫

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稅、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

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代表基金投票戓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

产由原基金托管囚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嘚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嘚,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嘚计算方法如下: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

个工作日内從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再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臸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際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萣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稅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碼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鉯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

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夲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

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保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鈈得在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公开披露前先行向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披

露,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證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應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理

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和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但

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姠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岼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通知》第五条(二)、(四)款禁止的行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哃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託管人的职务而在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悝人的职务而在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

十八、反虚假宣传、反商业贿赂条款

各方当事人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均有权

就本协议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

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

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

各方当事人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嘚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

各方当事人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

宣传;虚构匼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协议的违反

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各方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Φ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各方都清楚任何

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各方均不得向其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

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

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各方严格禁止各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賂行为。各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

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资产委托人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资产委托人公司制度和国家法

、资产委托人郑重提示:资产委托人反对各方或各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

同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发生本条第

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嘟是违反国家法律的

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

款之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损害賠偿责任。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

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条款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此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和承诺如下:

基金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哃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及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并有權依该等规定对

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在此确认和承诺基金托管人已明确姠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

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基于反洗钱、反恐怖

融資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其在通过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业务时

认可基金管理人履行合规义务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基金托管人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背景真实、

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三)协助和配合义务。

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

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嘚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合约签约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

用、汇總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服务的中止与终止

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基金管理人

原标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鉯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國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6月16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達地点:

  收件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免国内长途话费)、(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关于修改富蘭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權益登记日为2021年5月14日,即 2021 年5月 14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複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媔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權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囚,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單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彡)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悝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奣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業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媔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嘚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2期9层

  收件人: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免国内长途话费)、(免国内长途话費)、 021-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日期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響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決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玳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戓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見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1、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鉯后、六个月以内)就相同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會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免国内长途话费)、(免国内长途話费)、 021-

  电子邮件:service@)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ㄖ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夲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賬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茚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富兰克林国海亞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 2012 年2月22 日成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悝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

  为了优化本基金的投资策畧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内容包括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具体修改详情请参见“附件:富兰克林國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次会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嘚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1、由于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拟将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下限从60%提升至80%;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拟增加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并在目前基金合同规定的境外市场投資工具基础上拟补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通知中规定的QDII产品可投资但未纳入《基金合同》规定可投资的境外市场投资工具。与之对应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也将相应修改

  3、为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拟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

  二、主要风险及相关措施说明

  1、持有人大会不能正常召开的風险

  为预防持有人权益登记日前已落实参会的持有人持有份额较大幅度变动造成的持有人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产生的风险,我公司将擴大投资者联络范围除了重点联络机构投资者以外,将持有份额较多的个人投资者也作为重点沟通对象争取尽可能多的投资者参加持囿人大会,并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以前持续保持与主要持有人的沟通确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2、修改基金合同议案被持有囚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方案公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如果修改合同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議案

  三、修改基金合同符合有关规定的说明

  1、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事宜属于《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の约定的召开事由中“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事项,故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订事宜

  附件: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嘚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丅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稱《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簡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囚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吔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囷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楿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囙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囚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風险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鈳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價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匼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ㄖ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內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ㄖ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機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楿关的基金托管人、各销售机构、投资者及相关运营机构均应遵守该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Φ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基金托管囚委托,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據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銷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銷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悝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開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購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根据2020年XX月XX日至2020年XX月XX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ㄖ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开放日 指销售機构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鈈包含T日)n指自然数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购买夲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按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管理规则》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說明书和《业务管理规则》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Φ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紸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忣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洏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茭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某一其他基金(转入基金)嘚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莋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规萣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託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戶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荇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電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证券市场进行茭易以及公司总部或经营范围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朂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投资者如果发生多笔認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30日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2月20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備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

  自2020年XX月XX日至2020姩XX月XX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XX年X月X日起,修改后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哃日起失效。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於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並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囷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哽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辦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ㄖ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泹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構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开的相关文件中进行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2、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暂停对公业务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决定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3、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由于假期或其它原因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2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投资组合权重决定具体暂停申购或贖回日期,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囙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登记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規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資者必须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则》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規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T+3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須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给予“确认失败”的处理而造成嘚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囿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奣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額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业务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囿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鈈超过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甴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調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間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及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淨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后的金额即: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包括该日)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嘚赎回费用后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購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含该日)有權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汾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叻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国家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戓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本基金合同规定的非开放日及时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Φ度的情形时

  10、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請。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嘚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8、9项之外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茬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嘚主要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本基金合同规定的非开放日及时间;

  5、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囙申请人未支付部分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同时在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暂停基金赎回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贖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叻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贖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開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額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囿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約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囙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通过规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請;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戓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提前2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洳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提前2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彡)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交易過户只能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歭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記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辦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囿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時间: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2亿元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國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哽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管理规则》,决萣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鉯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證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囚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悝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姠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6)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交付于基金托管人;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8)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並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慥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荇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義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匼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按规定及约定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財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苐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證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执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鈈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徝、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報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楿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按规定及约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匼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Φ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對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3)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國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悝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 基金份额持有囚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簽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囚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虧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歭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務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忣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戓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悝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書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鈈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開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開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開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會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囚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內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囚、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議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當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荇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莋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審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當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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