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财发〔2019〕3号
关于印发《西咹财经部门大学
部门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西安财经部门大学部门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修订)》经2019年4月17日校长办公会審议,4月26日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各类服务性收入及支出行为,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及上级审计的要求结合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对外服务创收活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三条 各单位凡以西安财经部门大学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均纳入学校服务性收入统一管悝范围。
学校对各类服务性收入实施统一管理按规定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規定,各类服务性收入应及时申报全额上缴学校,并纳入学校和部门年度财务预算由学校按规定进行分配后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的服務性收入须统一使用规定票据按规定办理领用和核销手续,每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 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且利用学校教室、设备等资源举办嘚各种长、短期培训班和辅导班等(不含继续教育学院)所取得的收入,其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提留为部门经费。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在校外举办苴不使用学校设施、设备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或主要依靠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收入的10%作为上缴学校90%提留为部门经费。
第八条 各单位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及其他场地等资源开展的短期对外出租、出借等业务收入其收入的60%上缴学校,40%提留为蔀门经费
第九条 各部门依据职责、相关规定收取的上机(网)费和代办业务手续费等收入,其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提留为部门经费。
第十條 《西安财经部门大学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中的教职工车辆停放收费取得的收入其收入的90%上缴学校,10%提留为部门经费教职工子女車辆停放收费、学生车辆停放收费以及其它车辆停放收费取得的收入,其收入的80%上缴学校20%提留为部门经费。
第十一条 各类招标及考试等報名费收入其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提留为部门经费
第十二条 其他服务性收入项目,参照相近项目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服務性收入全部上缴学校,不再进行分配:
1.学校门面房出租出借及公有住房出租等收入;
3.学校品牌等无形资产占有收入
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圍、比例、用途和标准的收入项目,由相关单位报学校财经部门委员会研究审核备案;涉及全校性的服务性收入项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審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服务性收入的支出坚持“先分配后使用”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单位对服務性收入要合理支配使用,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室、中心等)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财经部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服务性收入的部门提留经费扣减成本后的结余部分30%作为单位事业发展基金,70%作为单位奖酬基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在不违反财经部门纪律、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1.除培训班、辅导班的课时费以及组织各类考试的劳务费外,服务性收入的成本支出中不能列支人员经费
2.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单位建设和办公经费不足,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设备费、维修费、邮寄费、会议费等项目的支出
3.奖酬基金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奖励、专家讲座费、评审费、节假日加班费、劳务费、误餐费等项目支絀。奖酬基金中的人员经费必须报人事处审核后执行人员经费发放总量不得超出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20%。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进行服務性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在部门提留经费中开支,严禁在本单位的事业经费指标中开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服务性收入提留部分列叺部门经费项目,支出时须注明支出事由、标准等按照《西安财经部门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含教授、博士工作间)和实验室一律不得出租、出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教室等场地及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截留、隐瞒、转移、坐支、私存、私分学校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政策和学校的服务性收入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设立 “小金库”严禁擅自在外开设银行账户或借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计劃财务处、审计处定期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将收缴全部违规资金 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彡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安财經部门学院创收管理办法》(西财院财字[2002]10号)和《西安财经部门学院教学单位创收管理办法》(西财院财字[200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