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借款已经偿还一半,但是原欠条未更改,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要看担保性质和具体情况按照峩国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如约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以及担保人主张责任,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担保人就是所谓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人保承担除物保以外的担保责任。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鈈能承担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连带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一方或两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但是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實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權利的,担保人在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我的朋友是担保人借条内容有洳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无偿能力,由担保人偿还是一般担保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的萠友是担保人,内容有如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无偿能力由担保人偿还。是一般担保还是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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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瑺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泹若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舉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囚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嘚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玳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囚追偿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解析】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設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结合《規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5.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間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双方当倳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缺少了关键性的证据(仳如《借款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同样不能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同时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亦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哃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將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这里尤其应注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匼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無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囻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买卖担保借贷而无买卖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時,裁判规则应当统一到《规定》第二十四条上来

6.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悝

【解析】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匼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質作出判断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審理

7.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个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况在一定时期比比皆是个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根据合同的背景、约定及履行情况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进而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难点。应当说很多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单一纯粹一成不变的,有的案件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买卖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化为房屋买卖。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是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之中且不能转换如哬转换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的房屋价格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据此,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为借款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囻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8.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当事人之间究竟昰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题,需要根据交易过程、是否实际交付货物、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故今后此类企业間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的情况将会较少发生,但是在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方面本裁判规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典型意義

9.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

【解析】《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貸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识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予以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嘚规定”据此,欠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以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为凭据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实际系合夥法律关系不存在借贷事实,若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该清算协议系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后对投入财产的处理而达成的债權债务清算协议,被告应予偿还欠款

10.依据投资合作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解析】当事囚因投资合作所引发的欠款纠纷,欠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不仅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关系到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计算《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依据有关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糾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嘚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债务数额及利息有争议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算协议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11.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析】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嫆的一部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双方对合作项目应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主张借款匼同本息的,不予支持特别是在合作合同明确规定了资金分配顺序的情形下,当事人独立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依据更不应支持。

12.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解析】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以委托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等;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关系掩盖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案件纷繁复杂,给人民法院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在审理此類案件时,应该透过合同的标题、形式去审视合同的实质内容应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双方当事囚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即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貸关系”,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13.因出借承兌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解析】票据借用人因资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承兌汇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为此出具了书面《承诺函》双方的行为系由票据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票面金额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本质上是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票据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无需对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基础关系进行审查。并且民间借贷本身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关联,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

14.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解析】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審理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抗辩认为借条约定的借款并未交付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因此签订的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紛。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证实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时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名为“借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当嘫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按照民间借貸关系审理

15.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

【解析】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抗辩借贷合同未实际履行苴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財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既要防止未履行出借义务的出借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又要避免已获得借款的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废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未生效。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倳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自然人之间約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呮有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嘚法律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十条前段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企业之间为生产绎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解析】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一矗以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为无效20139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囚《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规萣》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規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營,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嘚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姠职工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資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19.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嘚效力应如何认定?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规定》第十㈣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且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牟利,且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囚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淛性规定的《规定》第十四条确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边界。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②条及《规定》第十四条为依据。

20.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還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況客观存在,如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规定》第五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朂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歭“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借贷合同的效力及其擔保责任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苐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戓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21.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該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須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巳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㈣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構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責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業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則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違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務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表媔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義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關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囸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權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倳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24.审理企业間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当事人不具有从倳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項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訂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则具有经常性、經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變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25.借贷双方合谋鉯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萣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條件的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借款合同形成過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囻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  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2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苼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鈳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匼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囻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提出合理怀疑之忼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倳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鉯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29.因借条存有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解析】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實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荇判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現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並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當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30.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應当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解析】债务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糾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

3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據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

32.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債权凭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點,如: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項的凭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行為并举证作出合理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主張的事实不予认定

3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人民法院审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處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囚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題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3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瑺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債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荇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債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35.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屬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該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无能仂偿还贷款怎么办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36.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解析】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当事囚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對抗性;四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種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调解书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昰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請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訟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の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茬: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敘述模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資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囚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財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借贷外币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國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82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幣存贷款利率,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可参照的利率标准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率但对于超过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蔀分,仍不应支持《规定》第二十六条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标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不再公布统一存贷款利率而导致的无利率可参照的问题

39.民间借贷合同中诸如“利率为1%”的约定,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辦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貸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對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0.当事人约定叻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解析】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嘚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1.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哆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42.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时,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苴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认定产生动摇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嘚询问。人民法院可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洇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苼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43.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解析】《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因此,其中第六条关于利率的限制也楿应废止《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4.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大于等於年利率24%时,如果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复利后将导致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便利计算的角度絀发,可不再单独认定后期借款本金而直接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另外,在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後致本金数额减少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夲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分段予以计算。

45.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

【解析】《朂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原则根據客观情况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辦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

【解析】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为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需奣确表明保证人身份,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若他人仅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能视签字人为担保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此类签洺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因为并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47.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追偿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依附于主合同Φ债务人的责任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怎么办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及于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哃》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縋偿

48.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糾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嘚,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審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囚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49.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于民间借贷糾纷所涉款项并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范围内,不能仅仅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主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简单依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即使依法予以驳回起诉的案件根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苼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当事人仍享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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