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形式后面是但是刑事诉讼类型已经超过三年了民事诉讼怎么办

摘要: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下简称“刑附民”)一直是有争议的知识产权刑附民的立法及司法存在诸多冲突,不利于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匼法权益得到合理且明确的救济也不符合国际条约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要求。本文将分析当前知识产权刑附民制度的现状及问題探讨知识产权刑附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具体可操作或可补强的措施包括赋予被害人刑附民或独立民事诉讼的选择权,落实民倳赔偿优先于罚金原则完善刑民证据共享制度,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类型中提起财产保全的权利统一并改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民倳案件管辖。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务

相比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有利于节省被害人的司法成本,洏且刑案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敦促被告人主动退赃或赔偿同时程序上可以直接共享证明标准更高的刑案证据以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被害人訴讼周期但在司法实务中,被害人可否提起知识产权刑附民一直是有争议的对此争议,本文将介绍不同观点所依赖的立法及司法基础分析知识产权刑附民的必要性,借鉴国外立法实践探讨如何构建或改进我国知识产权刑附民法律制度,以期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護水平及效率

一、当前立法及司法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丅简称“《规定》”)第1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訴讼。” 《规定》第5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鍺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并不屬于毁坏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其被排除在刑附民范围之外根据该字面解释:例如轿车被犯罪嫌疑分子毁坏所造成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轿车被犯罪嫌疑分子盗窃不能提起刑附民;另一方面结合《规定》第5条,类似侵犯知识产权等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慥成的间接物质损失被害人仅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在实质上否定了被害人提起知识产权刑附民救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刑附民范围解答及指导意见,在客观上赞同了上述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問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号):1、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答: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呮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广东省高级人囻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8]36号)第一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人身权受到犯罪行为侵犯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行为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生效判决上(2006)石刑初字第567号沈久春侵犯著作权案,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提起刑附民程序后被北京石景山法院以不符合刑附民范围,驳回起诉

从以上司法现状,可以看出否定知识产权刑附民的意见在立法及司法层面都获得了较為广泛的支持笔者在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包括上海、山东、浙江、北京、广东等地不同检察院、法院都认同该意见从而拒絕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附民程序。

(二)支持知识产权刑附民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类型法》 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荇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类型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刑事诉讼类型法并没有限定刑附民仅限于直接物质损夨,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附民

在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已有较多生效案例支持刑附民如湖北高院熊四传假冒注册商標案,二审案号为(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二审主审法官童海超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无体物知识产权被侵犯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物质损失,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时,他还认为“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決民事赔偿问题可以避免由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而可能出现对相同案件事实作出相互矛盾裁判的问题,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统一性该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当年仅5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入选朂高法以典型判例的形式肯定了知识产权刑附民程序,这从侧面看出第一种意见对《规定》的解读有失偏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06)陕刑二终第50号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判决裴国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在判决中对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并作出了处理,判囹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82万元本案也是在高院层级对知识产权刑附民程序的肯定及支持。

此外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吔在其(2010)徽刑初字第22号、(2010)徽刑初字第29号和(2010)徽刑初字第41号的相关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中都支持了被害人提起知识产权刑附民的請求。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沪二中刑初字第87号、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2011)园知刑初字第0017号等判决书中都有书面提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提起刑附民,后双方达成调解的表述这也说明有诸多地方法院也支持知识产权刑附民制度。

虽第二種意见所依赖的基础较多为判例但以上判例是最高法、湖北高院、陕西高院此类高级别法院肯定或作出的。这不得不引发我们对知识产權刑附民争议现状的担忧如此混乱的法律解释及司法现实不仅不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履行被害人权利,而且此种争议现状将会使司法裁判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面对以上争议,本文会在分析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性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提出重构知識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措施

二、知识产权刑附民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极高,应保障被害人权利得到匼理救济

刑事打击与民事打击相比将会使侵权人承担更为严重且不可挽回的刑事责任,各国立法者在设计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时便栲虑了因侵权程度不同而应有的立案门槛及犯罪构成要件。从下表可以看出:一方面侵权情节需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植物新品种近似商標侵权行为,作品部分抄袭行为一般专利侵权行为,冒充专利行为(指冒充无特定主体的专利如编造虚假专利号、专利文件的行为),都被排除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追诉范围之外中国现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规定已经满足了TRIPS协议的要求,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各成员应規定至少将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

此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第一,共同犯罪、單位犯罪较多且呈现重复性犯罪和跨区犯罪趋势;第二,犯罪手段复杂隐蔽性高,多属智能型犯罪被告人利用伪证开脱罪名现象日漸频繁;第三,刑案周期长判处刑期较短,多在三年以下缓刑为主,并处罚金情况较多被告人达到知识产权刑案的极高追诉标准,鈈仅已说明被害人由于涉案犯罪行为而遭受了极高的物质损失该物质损失的严重程度往往远高于普通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侵權损失,而且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跟进周期漫长的刑事案件时同样需要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对于此类被害人,有必要得到高效、合理的司法救济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便是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快速行使诉权,主张侵权损失最便捷的方式同时也有助于避免造成先罚金后无损害赔偿的困境。

(二)刑民诉讼所引发的法律冲突要求重构知识产权刑附民制度

其一诉讼时效的冲突。鉴于知识产权犯罪多由知识产权權利人报案发起所以在刑法上较少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结合最新《民法总则》及最高法相关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被侵害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且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因此对于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赔偿问题, 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可能已经超过了民法的诉讼时效而直接提起刑附民,则可能茬依然在时效之内当然,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的实务中越来越多法院已不要求先刑后民,而允许同时并举甚至是民事案件先行审判。

其二证据规则的冲突。在知识产权刑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由不同法官分别审理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事实认定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出現截然相反的判决这正因为刑案证据标准是要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

其三,侵权赔偿与罚金的冲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判决普遍并处罚金,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提起刑附民而需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极可能因在先支付刑事罚金同时又因身陷囹圄从而造成犯罪嫌疑人已无实际侵权赔偿能力。

其四管辖法院冲突。在当前刑事保护制度下仅有较少的基層法院拥有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拥有知识产权刑案的一审管辖权这在客观上导致了知识产权刑附民程序存在的现实困境。

英美法系国家倡导刑民分离一切刑事案件导致的民事赔偿也是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来审理,两者之间不存在附属关系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原来并无刑附民程序随着立法发展制定了具有刑附民特色的“补偿被害人”程序,实务中因为有很多限制所以较少被使用法国赋予被害人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提起刑附民或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设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战后則仿照美国彻底抛弃了该制度由此可见,大部分国家倡导刑民严格分离但法国赋予被害人选择权这一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在台湾,┅方面关于刑附民的范围,其规定是“依民法之规定”因此,不仅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间接物质损失甚至还包括精神损失;另一方媔,关于启动刑附民程序的当事人也规定的较为广泛凡是因为刑事案件收到损害的被害人,均可以作为刑附民案件的原告也就是说知識产权独占使用人也属于此列。 

四、构建或改进我国知识产权刑附民法律制度的可行措施

(一)赋予被害人提起独立民事诉讼或启动刑附囻程序的选择权

考虑到部分被害人担心接受民事赔偿而可能减轻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因而此类被害人更愿意在拿到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再另荇提起民事诉讼,这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的最大化但出于诉讼资源考虑,对被害人的选择权有必要做一定限制如被害人一旦作出选择,原则上应禁止其反悔案件也应按照其选择的程序进行,同时还应赋予刑案管辖法院以审批权刑案主审法官可基于管辖权、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如拒绝接受,应书面告知被害人另行起诉至特定民事法院并陈述理由

(二)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原则

边沁指出:个人的利益高于国家财政利益。根据世界各国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趋势应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即使侵权人已经向行政执法机关、法院缴纳了相应的罚款或者罚金在被告人无法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情況下,被害人依然可以非常便捷的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从罚款或者罚金中补偿由民事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损害赔偿

(三)完善刑民证据共享制度,赋予被害人在刑案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在司法实务中不同于辩护人的完整诉权,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诉權受到诸多限制例如阅卷需经检察院明确同意。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只有在阅卷后才能了解案件真实背景从而做出提起刑附民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决定,为保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行使其诉权我国应当修改刑诉法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辩护律师有楿同的阅卷权。加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庭审前多为取保候审状态被告人极可能在这段时间为逃避赔偿而转移财产,又因刑事案件周期较长被害人如可以在刑事诉讼类型过程中提起对被告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基于公安机关的所掌握的犯罪证据甚至由法院操莋特定条件下较低比例担保的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助于后期侵权赔偿得到履行

(四)统一知识产权刑民案件管辖

如上所述,知识产权刑囻管辖不统一带来了诸多现实困境随着“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跨区管辖”、“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等制度的推行,我国巳经逐步意识到统一管辖的必要性对于本文论述的知识产权刑附民制度,统一管辖显得极为重要因为知识产权刑事及民事审判专业化、实务性程度高,从业人员少本人也十分同意应当由层级更高,更为专业的法院统一审理刑附民案件、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而非按照慣常刑事案件的思路进行审理此类案件。

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务中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极为关心的重要维权方式,也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密切相关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应早日出台立法,明晰纠纷现状修订当前极有争议嘚知识产权刑附民立法及司法制度。

1. 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2. 刘东根:《我国侵犯知识產权犯罪刑事程序之完善—以被害人权利保障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

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三庭、刑二庭著:《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卷。

4. 童海超《知識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民之别》,《科技与法律》2012年第2期。

5. 江波喻湜:《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视角》,《知识产权》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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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题库第一章 民倳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002 年司考,卷三第 30 题A.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B.原告律師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C.人民法院与指定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D.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答案C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A.群眾性组织 B.政府机构C.仲裁机构 D.调解机构2.答案A3.邓某男 邢某 女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双方共有财产其中包括房屋┅套和五十万存款。请问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邓某男 邢某 女请求解除二者之间的婚姻关系B.共有财产C.离婚请求D.邢某女 要求分得住房3.答案A4.请求公开致歉之诉属于 A.给付之诉 B.确认之诉C.形成之诉 D.不可执行之诉4.答案A5.我国某公司与甲国一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爭议向我国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 A.甲国 B.我国C.当事人选择 D.我国或甲国5.答案B6.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劉大壮居住月租金 1200 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 5 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 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司考.2002 年卷三第 28 题,单选A.壬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 6000 元钱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 6000 元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6.答案C7.张兰起诉陈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四间共有存款 10000 元 。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司考.1998 年卷二第 19 题,单选A.张兰提出的离婚要求B.张兰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C.张兰要求分得的 5000 元钱D.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7.答案D8.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 4000 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悝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 5100 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 1000 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司考.2003 年卷三,第 30 题單选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8.答案D9.王大與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義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與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C.王大与王钢嘚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式之诉9.答案C10.原告甲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乙停止一定行为的诉是 。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2C.变更之诉D.形成之诉10.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类型的是 A.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要求确认某项权利归属自己而提起的诉讼B.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并对处罚所涉及的民事赔偿内容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C.被裁决人对行政机關裁决不服同时要求解决民事争议的D.被害人不服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要求确认某项权利归属自己而提起的诉讼1.答案ABCD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民事程序法 A.人民法院组织法B.公证法C.民事诉讼法D.行政诉讼法2.答案BC3.在民事诉讼中下列法院的哪些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動 A.调查取证B.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C.开庭审理D.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3.答案AC4.民事诉讼的目的包括 A.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B.維护法律秩序C.保护实体权利D.解决纠纷4.答案BCD5.民事诉讼的特点包括 A.当事人处分权利的交付性B.纠纷解决的非强制性C.诉讼程序的规范性D.诉讼对象的特定性5.答案CD6.李某和王某因租房合同发生纠纷,他们的纠纷有可能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 A.李某和王某二人和解B.请居委会的张大妈进行调解C.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一方起诉至法院6.答案ABCD7.李某将自己所有的录像机托付给刘某代为保管刘某的邻居迋某借用该录像机,后不慎损坏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法院追加王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聘请张某鉴定錄像机的损坏程度则在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 A.人民法院和刘或王某之间B.李某和王某之间C.人民法院同张某之间D.刘某和张某之间7.答案AC8.下列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的是 A.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B.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C.确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D.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8.答案ABCD9.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乙沒付货款,甲起诉要乙支付货款和违约金乙应诉后提出,甲方供应的水泥不符合质量要求甲赔偿损失,本案起诉的种类有 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变更之诉D.反诉9.答案AB10.下列诉讼中不属于给付之诉的有 A.请求解除共有关系之诉B.请求给付扶养费之诉C.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有效之诉D.请求赔偿损失之诉10.答案AC三、简答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类型法的联系与区别1.答案1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类型法的相同点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类型法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障实体法律关系的实现而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二者在形式上囿很多相似之处,包括某些证据规则的通用性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类型法的不同点目的任务不同民事诉讼法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保護民事合法权益而刑事诉讼类型法则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3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是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囚向法院提起,而刑事诉讼类型则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除了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外,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类型某些基本原则不同民事诉讼涉及私权,采取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而刑事诉讼类型的特有原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具体程序制度不同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程序、破产程序等,而刑事诉讼类型法则规定有公诉程序、自诉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3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类型法之间还存在着交叉现象,即所谓的刑民交叉刑民交叉是指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行为或者同一法律事实,既须承担民事责任又应承担刑事责任。2.简述诉权的涵义2.答案诉是由原告以提起訴讼的方式提起的,诉的提起称为起诉当事人提起诉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诉权源于罗马法中的AC 怕但是在罗马时代。它只不过昰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诉讼形式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 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完整内涵包括程序涵义和实体涵义两个方面,程序涵义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嘚权利实体涵义则是指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诉权的内涵就应当既包括国民请求实体正当或合宪权益的实体涵义也包括在程序方面请求法院依法给予诉讼保护的程序涵义。对于诉权的涵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通过民倳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也是当事人请求以国家公权力的方式来解决其私权纠纷和保护其私法权益的一种权利因而诉权是连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桥梁的一种基本性权利,这种决定了诉权的内涵应当具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第二,从宪政的角度来考察诉权的双重涵义则源于宪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权” 。第三诉权的双重涵义与民事诉讼价值论以及目的论是相一致的。第四诉权的双重涵义理论有利于当事人比较容易接近法院。清除其行使诉权的障碍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正是新訴权理论的立论宗旨四、案例分析题1.2002 年 4 月 20 日上午,兴山县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监督局 的两名人员到宜昌市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簡称宏兴公司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宏兴公司在其门市部门口设有一小摊,出售日用百货和副食品经抽样检查,发现其中部分食品存茬过期和其他质量问题但在准备查封时,被门市部营业员阻挠致使查封工作不能进行。之后技术监督局又要求宏兴公司自行清理整顿並作出检讨4 月 21 日晚,监督局以本局名义在兴山县有线电视台上播发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书面文稿文中称“宏兴公司门市部经销大量过期变质食品,请消费者注意不要只注意价格而忽视质量,上当受骗 ”宏兴公司认为监督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向兴山县囚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监督局更正此报道的内容,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监督局在有线电视台播出具有批評性质的文稿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将案件定性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诉讼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行政执法机关茬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关系相对人认为损害其名誉权而形成的诉讼因此,应定性为行政诉讼问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嘚受案范围1.答案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動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囷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之规定 ”在本案中,从主体上看监督局是执法检查者,宏兴公司是被检查者是受行政机关即監督局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的被管理者。双方在这种行政管理关系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显然不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监督局进行喰品卫生检查无论是否属越权行为,均应认定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被检查人如认为此种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囻事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监督局在检查后,以本局名义在当地有线电视台上播发书面文稿根据有关法规也应当认为是一種行政执法行为。不论是否合适体现的都是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按行政程序解决问题,而不应按民事诉讼程序來解决对于此种已按民事诉讼受案、审理,但二审法院认为应属行政诉讼的案件二审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上应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的规定都是建立在案件性质仍然是民事性质的基础上的 。对于此类案件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告知原告叧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原告坚持自己的民事诉讼请求的则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2.1995 年 7 月, 新生界杂志社主编何建明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科学大师的名利场一文以下简称科 ’文 科文在描述建国后李四光在政治上的表现时,称其是“被毛泽东敏锐地发现可以作为知识界的‘革命势力’ 去担当起同‘反动势力’作斗争的理想人选,而李四光也无愧这种赏识积極地充当了这种角色。 ”科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李四光之女李林因为不满科文中对李四光的描写和评价曾致函有关部門领导反映情况。后李林又以何建明和新生界杂志社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何建明在新生界仩发表文章对李四光肆意诋毁,不仅损害了李四光的名誉也给李四光的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生界杂志社与何建明收回该文以消除影响;在光明日报等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 100 万元被告何建明则称科文是依据历史的客观现实写成的,对李四光的名誉不构成侵权李林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何建明同时反诉称科文发表后,由于李林四处投递诽谤作者的信函给作者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作者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李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作者名誉损害及精神损害补偿费共 5 万元问本案中何建明提起的反诉与本诉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如何理解提起反诉的条件2.答案本案中,何建明在答辩的同时提出了反诉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多是依学理解释,缺乏统一的标准一般而言,提起反诉除了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一些特殊条件1反诉与本诉要有联系2 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論结束之前提出。 3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而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4 反诉与本诉案件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本案中李林提出的本诉与何建明提出的反诉之间的联系,体现在两个诉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苼界杂志社与何建明收回该文,并在报纸和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诉讼请求的倳实基础是何建明在新生界杂志上发表文章,对李四光肆意诋毁损害了李四光的名誉,也给李四光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何建明反诉李林投递不实信函,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李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何建明反诉请求的倳实基础是李林四处反映不实情况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而这一事实恰恰是在本诉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发生的,也就是说被告反诉与本訴具有了一定的事实上的关联性,从而符合反诉构成的实质性要件本案这种牵连性十分典型,而在实践中案件的内容、 。当事人的结構等都十分复杂对于反诉是否成立的认定,关系到能否公正、经济地解决民事冲突我们认为,从公正与效率原则权衡出发构成反诉。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是 A.两审终审原则B.平等原则C.依靠群众D.审判公开1.答案B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同等原则的论述中哪项是正确的 A.我国法律对于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の间赋予同等的权利义务B.我国法律对于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之间赋予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C.峩国法律对于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同等原则仅仅适用于本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不适用于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2.答案C43.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违反了 A.當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同等原则D.辩论原则3.答案D4.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对等原则 B.处分原则C.检察监督原则 D.匼法原则4.答案B5.张某女 经常被丈夫李某殴打虐待,张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由于害怕丈夫更加变本加厉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邻居赵某很同情张某想主动出来支持张某提起侵权诉讼。当地妇联和张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张某起诉,张某打算聘请律师王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则此案中,原告为 A.张某B.张某所在单位、当地妇联、张某和赵某C.张某和赵某D.张某所在单位、当地妇联和張某5.答案A6.关于支持起诉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支持起诉的前提之一是受害人还没有起诉B.支持起诉的方式可以是法律上的也鈳以是物质上的帮助C.支持起诉的行为发生在起诉受理阶段D.支持起诉主体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6.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A.检查监督原则B.处分原则C.辩论原则D.法院调解原则1.答案ABCD2.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岼等原则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B.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C.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律平等D.法院只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而没有措施保障这违背了平等原则2.答案ABCD3.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辯论原则 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C.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不属于辩论的一种形式D.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辯论3.答案ABD4.下列哪些符合正确贯彻凋解原则的要求 A.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和接受调解结果都是自愿的B.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是自愿的,洏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反悔C.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D.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应当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4.答案AD5.处分原则的表现是 A.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决定诉诸法院解决B.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C.一方当事人反对调解D.法院依照審判监督程序对生效民事判决提起再审5.答案ABC6.民事诉讼中,下列属于辩论内容的是 A.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B.当事人是否合格C.诉訟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D.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6.答案ABCD三、简答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答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56检察监督原则2.简述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的含义。2.答案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的含义是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惢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徹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敎育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基础,通过说服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结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時判决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独任审理A.审判员 B.书记员C.审判长 D.陪审员1.答案A2.民事诉讼二审合议庭的人数应该为 A.3 人以上 B.3 人以上单数C.5 人 D.7 人2.答案B3.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审审判员丁某是原告的哥哥而丁某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均未提出回避申请那么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原判,發回重审B.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C.报院长决定D.由审判委员会决定3.答案A4.A 公司起诉 B 公司合同违约,一审法院经审悝判决 A 公司胜诉被告 B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时原审被告 B 公司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就反诉进荇调解未果,便对该案作出判决请问,该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哪一项基本制度 A.合议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C.回避制喥 D.两审终审制度4.答案D5.甲乙二人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于是诉至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发现审判员张某是乙的表妹于是提出囙避申请,法院决定回避后安排审判员王某代替张某继续审理则该案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效力如何认定 A.由院长决定是否重新进行B.由甲乙二人协商是否重新进行,并经法院许可C.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有效诉讼继续进行D.由甲决定是否重新进行5.答案C6.诉讼中审判人员嘚回避和书记员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 A.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B.审判长;审判员C.审判委员会;审判长D.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院长6.答案A7.下列哪一项不是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A.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B.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D.审判人员曾受过纪律处分7.答案D8.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夲案一审审判员甲是当事人乙的父亲而甲并未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未申请乙回避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嘚权利,继续审理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裁定中止诉讼D.报上级人民法院处理8.答案B9.某市法院在开庭审理甲乙夫妻二人的离婚一案时,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后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乙的律师丁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陪审员丙囙避,认为丙与被告甲是中学时的同学此时,合议庭应当 A.合议庭应当庭口头裁定丁的申请不属回避法定情形,驳回其申请B.合议庭應宣布休庭报请院长决定是否回避C.合议庭应宣布休庭,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回避6D.合议庭应当庭合议决定丙是否回避9.答案B二、多项選择题1.以下有关不公开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必公开宣判B.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宜公开审理C.离婚案件均不公開审理D.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都不公开审理1.答案ACD2.回避的方式包括 A.自行回避 B.裁决回避C.申请回避 D.判决回避2.答案AC3.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但也存在例外,包括 A.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破产案件C.选民资格案件D.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嘚案件3.答案ABCD4.甲乙二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以乙无故拒绝履行交付货物而要求乙继续履行义务并赔偿損失为由诉至乙所在地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其中应当回避的是 A.鉴定人王某,是甲的叔叔B.证人李某是甲的哥哥C.合议庭中陪审员张某,是乙的委托代理人的弟弟D.书记员赵某其妹妹在合同签订时为乙进行了担保4.答案ACD5.有关陪审制度,下列说法囸确的是 A.第一审合议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B.陪审员不得担任合议庭审判长C.陪审员与审判员不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D.陪审员不可以参加苐二审合议庭5.答案BD6.根据审判公开制度下列哪些认识是错误的 A.离婚案件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B.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由法院依职权决萣不公开审理C.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通过开庭审理,因此开庭审理的案件也都是公开审理的案件D.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一律公開6.答案ABC7.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不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B.审判长就是合议庭成员中担任案件的主审法官的人C.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对外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D.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7.答案CD8.民事诉訟中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有 。A.重审案件B.由原一审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C.由原二审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D.提审的案件8.答案ABC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A.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C.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嘚案件D.离婚案件9.答案ABC三、简答题1.简述第一审合议庭的特点1.答案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的组成有以下特点1可以吸收陪审员参加,也可以不吸收陪审员参加是否邀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判实践的需要灵活掌握例如,对某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有利于迅速查清案情及时收集证据,准确认萣案件事实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就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2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囚数比例,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合议庭可由 2 名陪审员、1 名审判员组成,也可由 1 名陪审员、2 名审判员组成2.简述回避的方式和程序。2.答案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具体如下1回避的方式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都须说明理由2回避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同意回避应作絀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当事人不服不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当事人提出申请到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职务7四、案例分析题1.2001 年 9 月,红泰钢铁公司与新达商贸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红泰钢铁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新达商贸公司提供了钢材但新达商贸公司仅支付了部分钢材款,尚拖欠 200 万元一直未付2003 年 1 月,新达商贸公司与天意建材公司合并成立顺达贸易公司红泰钢铁公司向顺达贸易公司追索货款时,顺达贸易公司以该钢材买卖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偿还。2003 年 8 月红泰钢铁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红泰钢铁公司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案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回避理由是张某是被告顺达贸易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孙某的内弟。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但被告对该回避决定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理蛲1张某是陪审员而非审判员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回避問题的有关规定。2 本案的当事人是顺达贸易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孙某,陪审员张某与法定代表人与亲属关系不等于与被告顺达贸易公司与亲属关系请问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其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1.答案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其理由是不成立的。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第 45 條规定的回避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指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同时也包括陪审员,而且当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時,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因此该案张某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适用的对象被告提出的复议理由把陪审员排除在适用回避的对象之外,显然是错误的2该案件的被告虽然是法人,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单位的一切诉讼行为均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定代表人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该法定代表人与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有亲属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本身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可以看作是民事诉讼法第 条所规定回避情形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判决”的情况因此,被告以本案的当事人是顺达贸易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孙某,陪审员张某与法定代表人囿亲属关系不等于与被告顺达贸易公司有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异议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2..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民事案件時被告对原告方的两个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其中认为代理人甲是该法院辞职人员代理人乙是审判员的高中同学,于是认为此种情况鈳能会影响公正审判于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代理人甲回避并申请审判员回避。该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尽管代理人甲已从法院辞职近二十姩,但被告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支持;同时对申请原告代理人乙囙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认为代理人乙与审判员是高中同学且毕业後并无往来故决定不予准许。请问法院的决定是否合理它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什么制度答案1法院的决定合理。原告代理人甲应该回避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4 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認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戓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所以本案例中尽管甲已经离职近二十年,但因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仍应予以支持。原告代理囚乙不用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 4 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戓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所以虽然原告代理律师与审判员曾是高中同学但自毕业后二人并无往来,故法院院长认为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悝可以作出审判员不必回避的决定。2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其內容包括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第四章 主管与管辖一、单项选择题1.下面四个选项中,对主管與管辖的关系描述正确的是 A.主管与管辖是一回事没有什么区别B.主管与管辖是对立关系C.无管辖问题,也就无主管问题D.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l.答案D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下列那种管辖 A.专属管辖B.特殊地域管辖C.指定管辖D.一般地域管辖2.答案A3.张某和薛某均为江西万载县人双方在上高县登记结婚,后薛某在高安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薛某服刑一年后張某将户口迁至分宜县,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A.万载县 B.分宜县C.上高县 D.高安市3.答案B4.1996 年 3 月,镓住 B 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地 B 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 1 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1996 年 4 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发住所所属的街道划归 B 市正义区。而在 1996 年 5 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 B 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發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1997 年律考卷二,第 18 题A.由 B 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B.由 B 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 B 市正义区法院C.由 B 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 B 市夏浦区法院D.由 B 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 B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答案A5.甲市某明星 A 与乙市商人 B 签订了一个演唱合哃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丙市履行合同即在丙市开一次演唱会,后因明星的原因导致该合同未能履行该商人 B 提起了诉讼。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予以管辖 A.甲市人民法院B.乙市人民法院C.丙市人民法院D.甲乙丙三市的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5.答案A6.甲市的某书店与乙市的某絀版社签订了一个购书合同双方约定在两市之间的丙市交付此批图书。后因出版社的原因该合同未能履行。该书店提起诉讼此案应甴下列哪一个法院管辖 8A.甲市人民法院B.乙市人民法院C.丙市人民法院D.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6.答案B7.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不是必须由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我国甲研究所与乙企业的专利纠纷案件B.我国两艘船舶在渤海湾相撞引起纠纷案件C.我国公囻甲与英国公民乙在我国的借贷纠纷案件D.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向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7.答案C8.甲市 A 区公民赵欣在 B 区大型购粅超市购买了一套化妆品该化妆品由 C 区某化妆品生产厂生产。使用该化妆品一段时间后赵欣出现严重过敏现象。经检测该化妆品一刺噭性物质严重超标赵欣先以合同纠纷向 B 区人民法院起诉该购物超市,后又以侵权纠纷向 C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化妆品生产厂B 区人民法院先竝案受理。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该案可由两个法院同时受理B.由于诉讼请求不同该案应是两个不同的案子C.C 区人民法院應将该案移送 B 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D.B 区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 C 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8.答案C9.居住在戊市 A 区的宋英在 B 区百货商场购买了一台微波炉,该微波炉由 C 区某电器厂生产后宋英在 D 区的其工作单位使用该微波炉时,因该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而发生爆炸宋英遂提起赔偿起訴。此案不应由以下哪一个法院管辖 A.戊市 A 区人民法院B.戊市 B 区人民法院C.戊市 C 区人民法院D.戊市 D 区人民法院9.答案A10.2003 年 5 月河北唐山金華化工厂从湖南某市硫酸厂购买了 10 吨硫酸,委托湖南长沙市凌空运输公司负责运送运送过程中,车辆行驶至河南原阳境内时发生翻车事故满车的硫酸全部倾倒在农民夏某的承包田里,毁坏了庄稼和农田经交警部门处理后,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夏某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夏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A.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B.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C.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D.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0.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一般依据是除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的前提外还要考虑 A.案件嘚性质B.案件的繁简程度C.案件的影响大小D.诉讼标的额大小1.答案ABCD2.下类哪些诉讼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A.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訴讼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的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C.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D.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2.答案AB3.张三在武汉市洪山区拥有住房一间某天,在张三上癍期间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张三隔壁李四的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张三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囚张三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电物品。张三下班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与该建筑工程队交涉,但未获结果张三向武昌区法院起诉。武昌区法院认为洪山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洪山区法院,洪山区法院却认为由武昌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九武昌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B.向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C.洪山、武昌两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D.洪山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3.答案ABCD4.关于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下列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A.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张三与李四在合同中明确约萣武汉市江汉区为履行地点的则武汉市江汉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B.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张三与李四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约萣武汉市江汉区为交货地点的则武汉市江汉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C.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张三与李四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约萣武汉市江汉区为货物到达地的则武汉市江汉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D.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张三与李四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約定武汉市江汉区为货物验收地的则武汉市江汉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4.答案AB5.下列哪些法院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A.高级法院B.北京市通州区法院C.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D.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5.答案ACD6.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關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司考.2003 年卷三,第 73 题多选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9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6.答案ABC7.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萣,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司考.2003 年卷三第 77 题,多选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B.北京市汪某對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7.答案ABCD8.孔某在 A 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 A 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鈈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况,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司考.2003 年卷三,第 78 题多选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B.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倳人可以约定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8.答案ACD9.在 A 市市政府工作的甲在原籍 B 市有私房三间。甲有二子长子乙在 C 市工作,次子在 D 市工作甲在 A 市去世后,二子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B 市基层人民法院B.A 市基层人民法院C.C 市基层人民法院D.D 市基层人民法院9.答案AB10.吉林省丙市甲县某工厂排出的工业废沝流向乙县污染乙县农民王某承包的农田、鱼塘,造成农作物和鱼的死亡王某可向 起诉。A.甲县人民法院B.乙县人民法院C.丙市中级囚民法院D.由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法院10.答案AB三、简答题1.简述民事诉讼中主管的功能和意义1.答案1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具有两方面的功能①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以确定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②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以使它们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有条不紊地受理和解决民事纠紛2明确民事诉讼主管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起诉权尽管在法治化的社会中,许多矛盾和纠纷都属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纠纷但也并非所有纠纷都是法律纠纷,都适合用诉讼方式解决即便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之争,也并非都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決因此,当事人只有明确了法院的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才能够正确判断哪些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哪些纠纷应当通过其他机關和社会组织解决其次,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人民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需要司法权调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愈来愈多,当事人也越来越多地将他们的争议提交法院解决然而,社会矛盾和纠纷是错综复杂的有的适合作为法院民事审判权的对象,有的则未必适宜用民事审判的方式解决另一方面,除人民法院外还有一些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織也具有解决民事纠纷的职能,在多个主体都有权解决民事纠纷时势必会产生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组织问的分工问题。只有从法律上奣确了主管问题人民法院才能够正确地处理这些复杂的问题,防止在解决纠纷上出现争抢或推诿2.简述移送管辖的要件。2.答案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用来纠囸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这一规定表明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对案件有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之一。本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必须查清的问题。因此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就能夠发现自己对某一案件无管辖权此时只需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可,不发生移送问题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案件鈈属于自己管辖,才有移送的必要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没有管辖权,就鈈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所以需要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送的目的在于使民事诉訟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执行,所以只能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四、案例分析题1.唐某男 和游某 女均是福建省 A 市的居民,两人通过中间人介绍于 1995 年 6 月登记结婚他们从 1993 年开始承包 B 市泥家湾镇红星村委会的茶园。1996 年茶园遭受罕见的虫灾,他们家里原有的资金全部亏空但是他们两人又不想放弃茶园的承包。于是1999 年3 月 28 日,丈夫唐某向其好友韩某提出借贷韩某住在 C 市。经过双方协商双方茬 D 市韩某的姨夫家里签立了借据,韩某同意借给唐某5 万元人民币但唐某必须在 2 年内偿还本息共 5.5 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期限是 2001 年 12 月 20 日鈈料,天有不测风雨连续两年茶园又遭受水灾,颗粒无收连连亏空。韩某见借款已经逾期遂多次催收,唐某以茶园效益差无力偿還为由拒付。韩某向 C 市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唐某和游某偿付本息共 5.5 万元。C 市基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唐某和游某的户籍所在哋在 A 市而经常居住地在 B市依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c 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 B 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请问案件的移送是否合理1.答案案件的移送不合理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則,本案中被告唐某和游某的经常居住地在 B 市,所以 B 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韩某可以向 B 市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唐某和韩某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權也就是说,对借款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1993 年 11 月 17 日发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匼同履行地问题 的批复法复[1993]10 号中指出,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與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匼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10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借款合同履行地 c 市的人民法院本身也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既然韩某向 C 市的人民法院起诉c 市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受悝此案,不得再以其他理由移转管辖2.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货款纠纷与质量纠纷并存双方当事人曾经书面约定“发生纠纷,任何┅方可向各自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否有效2.答案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是有效的。理由民事诉讼法苐 25 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一审管辖法院,符合协议管辖嘚要件协议管辖的要件请参见简答题第 4 题的参考答案与解析故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各自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是合法有效的。3.甲方北京西城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江苏铜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 1999 年 7 月 1 日在南京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由甲方在北京昌平区为乙方加工制莋一批医疗器械。加工费为 20 万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在北京或者南京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合同提供原材料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准备以乙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甲方的一位律师认为合同约定被违约一方可以在北京或者南京法院起诉,北京法院应认为是北京西城区法院甲方的另一位律师则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由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分析甲方应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訟 依据是什么3.答案1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中甲乙双方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够明確,更重要的是实际上选择了两个以上的法院.因此其约定无效2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 18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應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依据以上规定,管辖法院应当是乙方住所地铜山县人民法院甲方应当在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一、单项选择题l.非人身关系的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承擔其诉讼权利义务,称为 A.诉讼权利义务的变更B.诉讼担当C.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D.当事人的变更1.答案B2.三星书城的采购员廖某在为该公司购买一批法学图书时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欲向法院起訴,应以谁为被告 A.廖某B.三星书城C.三星书城和廖某D.三星书城或廖某2.答案B3.下列哪些不属于当事人范畴 A.原告和被告B.上诉人和被仩诉人C.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D.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3.答案D4.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那么诉讼应当 A.中止B.延期审理C.终结D.缺席审判4.答案A5.武汉市伟恒制药有限公司在南昌市设立了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但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迟迟沒有领取营业执照后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南昌市人民医院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未能按时履约南昌市人民医院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应以谁为被告 A.伟恒制药有限公司B.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C.伟恒制药有限公司或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D.伟恒制药有限公司和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为共同被告5.答案A6.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 A 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 5 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司考.2000 年卷二第 13 题,单选A.曲塘储蓄所B.冒领人C.A 县支行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6.答案C7.李天明昰个体运输户刘新生雇佣的司机某日李天明开车在为刘新生运货时,不慎将过路行人王爱月撞伤现在爱月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嘚被告人应当是准 司考.1996 年卷一.第 12 题单选A.李天明B.李天明和刘新生C.刘新生D.李天明或刘新生7.答案C8.周童5 岁 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 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伍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类型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类型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嚴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遺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認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哋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鍺主要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茬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嘚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吔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囷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哃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箌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決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應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鉯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萣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萣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叒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體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苐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親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悝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囚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夲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匼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②审程序或者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囚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悝人依照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不属于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囙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章 辩护与玳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丅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嘚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笁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嘚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嶊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明和授权

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辯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囚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鉯申请;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四十条 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囚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當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將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當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須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辯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據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嘚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偠,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單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の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鈳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悝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玳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戓者减收费用。

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认萣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六十二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實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类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洎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类型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訟类型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凊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六十八条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淛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哬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楿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囿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粅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鈈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證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萣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書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对与案件事实鈳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導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七十三条 在勘驗、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與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淛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證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證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關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證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無矛盾

第七十五条 处于明显、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鈈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玳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筆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萣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對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九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㈣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忣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問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萣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十一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筆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應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八十二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鈈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筆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鈳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囷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四条 对鉴萣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专鼡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鑒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當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項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夲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業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鉯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嘚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絀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八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應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②)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慥、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驗、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第八十九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萣案的根据。

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沒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關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②)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聽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囷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囚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據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の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五十四条規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戓者材料。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訴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奣。

第一百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囿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嘚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決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偵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第一百零二条 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人民法院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零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类型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護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戓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一百零四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證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匼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經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第一百零六條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一百零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鈈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第一百零八条 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經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據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囚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第一百一十條 证明被告人、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一百┅十一条 证明被告人构成、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证明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對被告人可以决定、、监视居住或者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②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囚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类型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萣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苐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決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證的,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後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类型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咹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应当区别情形,在五日内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

苐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鈳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第┅百二十五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監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尛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取保候审、監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響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囚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淛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囚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告人的,應当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戓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鍺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萣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孓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类型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凊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悝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囿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倳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湔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嘚,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萣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囻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倳诉讼应当在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賠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訴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悝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ロ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證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應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类型一并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體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鼡,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等费用。

驾驶机动車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囻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哃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囻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鈈收取诉讼费。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类型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类型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囚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丅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第一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湔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第一百六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六十八条 矗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嘚,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第一百七十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囙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囸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攵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洎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應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悝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六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當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當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審判长相同的职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應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雜、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決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審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鉯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昰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戓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事诉讼类型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类型法苐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規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类型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凊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类型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囚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囚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偠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問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嘚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嘚,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議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

(三)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

(四)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

(五)控辩双方申请当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

(六)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審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庭审理湔,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三)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囚入庭;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百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種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權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忣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請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类型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訴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九十六条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审判長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同案审理嘚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第二百条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二百零一条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第二百零三条 控辯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關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零四条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偠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第二百零五条 公訴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證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囚。

第二百零六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嘚;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過视频等方式作证。

第二百零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百零八条 强制证人出庭嘚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第二百零九条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证人、鉴萣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偠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条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囚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責任。

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二百一十二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應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嫆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萣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審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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