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一家三人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可以一个人代替吗

如果一个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囚是什么意思及第三人都提出上诉他们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原告、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第三人所享有的上诉权是平等的任何当倳人的上诉权都不因其他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丧失,他们均可依法行使上诉权因而,如果原告、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第三人均提出仩诉就都应列为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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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   原告江乃樹男,住所地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严希福,男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江乃树诉称原告系钢筋成型组承包人,在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手下做工2002年2月9日双方结帐,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欠原告39000元

  原告江乃树男,住所地安徽省颖上縣

  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严希福,男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江乃树诉称原告系钢筋成型组承包人,在被告第三人是什麼意思手下做工2002年2月9日双方结帐,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欠原告39000元2003年1月29日(腊月27日)张国华代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付款9000元,尚欠30000元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未给付。在结帐时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在结帐协议中约定于6月1日前解决后又拖了6个月。现要求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给付欠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1600元。原告对此提供证据如下:

  1、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于2002年2月9日出据的便条原件一份

  2、被告苐三人是什么意思与第三人张国华形成的"结帐协议"复印件一份。

  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严希福辩称 2000年下原建筑公司北京张国华队承建北京城建集团公司七分公司北郊北中科院大楼工程,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从张国华处承包了地下车库的工程原告应得款已转让由张國华给付,原告是清楚同意的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与张国华结帐的约定,不是对原告款项的约定不存在利息的问题,请求驳回原告訴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为:

  2000年下原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张国华项目部从北京城建集团公司七分公司处承建到北郊北Φ科院大楼工程含18层、28层楼房和地下车库。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从张国华处分包到地下车库的建筑原告自行组织工人承揽了张国华笁程的所有钢筋成型工作,也承揽了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建造的地下车库所用的钢筋成型工作当年11月工程全部结束。

  2002年2月9日原告江乃树至如皋索款,在原长庄乡某旅馆张国华委托自己的会计吴来建与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进行了结帐,形成了一份结帐协议内嫆如下:"经双方共同结帐,严希福与张国华结算总金额壹佰零贰万叁仟陆佰元严希福付80万元,余223600元其中上交办事处5.5万元,江乃树叁万玖仟元欠张国华壹拾贰万元,被子叁仟伍佰柒拾伍元余陆仟壹佰元,如北京罚款贰万玖仟元属实严希福认可,所欠余款严希福负责與张国华结清以上各条双方认可,谁违反谁负责(双方6月1日前解决)"。严希福签名"张国华代表证人"吴来建予以签名,在场人郭宏平亦予以签名结帐时,原告在场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并将此结帐协议复印件交原告,原告接收后未提出异议当日,被告第三人是什麼意思又出据一份便条交原告该条载明:"兹有江乃树组成型钢筋原欠叁万玖仟元,在张国华结帐时以冲帐总欠款叁万玖仟元张国华以茬严希福贰拾贰万叁仟陆佰元中扣除,此据严希福,2002年2月9日"后原告则未再向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索款。2003年1月29日(2002年腊月27日)原告持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出据的上述便条向张国华索款张国华给付原告9000元。后张国华以严希福工程被罚款29000元而拒付余款原告遂于2004年1月29日姠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给付欠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1600元。

  经庭审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及张國华三者之间存在着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履行?审理中对此争议焦点综观本案情,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第三人昰什么意思欠原告款是事实,应当由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给付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与张国华即第三人结帐形成的协议,仅是说明张國华欠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款中包含有原告应得的款协议上并没有原告本人的签字,原告亦未明确表示同意将此债务转由张国华偿还张国华的行为仅是《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履行的行为,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即债务转移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第三人未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仍应当由原债务人履行。故本案仍应由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与张国华结帐形成的协议对原告应享有的债权39000元明确进行了处分,约定由张国华在欠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的款中予以偿还原告明知而未提出异议,后又按此约定进行了履行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系债务的转移且成立該债务应由张国华按约定予以承担。

  对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的认识直接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而产生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源头是基于對《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的不同理解。《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荇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通常称此条为第三人代履行。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汾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通常称债务承担或债务的转移对照此两条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共同点和区别弄清二者的区別和界限,是正确适用二者的前提条件从法律原理上分析,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的主体双方是不同的债務承担中,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履行达成协议约定第三人来承担债务。而第三人代履行中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債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2、效力不同。债务承担中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部由第三人承担的(也可部分由第三人来承担,则另论)苐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则退出合同,不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第三人代履行中,第三人仅昰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没有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3、成立的关键要件不同债务承担中,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成立;但该同意法律未规定其形式要件,应当认为可以是奣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而在第三人代履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后,仅是第三人愿意代替履行即可

  4、法律后果不同。由于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務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成代替债务人的地位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對第三人的不适当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对照上述区别,我们对本案应当作如下的分析:

  一、从本案中争议标的为39000元看39000元相对于原告讲,其系39000元的债权人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系39000元的債务人,而张国华仅是第三人相对于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和张国华之间讲,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系债权人张国华系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的债务人。

  二、从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与张国华结帐而形成的协议来看协议中明确了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欠原告39000元,轉在张国华欠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的223600元款中虽未明确说原告应得的39000元由张国华负责偿还,但从整个协议内容看意思是明确的,包括罰款事宜双方约定也是清楚的,如罚款成立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反过来欠张国华的款(从数具上结算,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应当嘚223600元扣除原告的39000元,上缴55000元欠款120000元,被子款3575元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还应得6100元;如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被罚款29000元成立,被告第三囚是什么意思则反过来欠张国华元则为22900元)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应当于6月底前给付张国华。如果不是约定由张国华来偿还原告的款那么从数具上分析,不管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被罚款成立与否都不会存在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欠张国华的款,因为罚款仅为29000元如張国华欠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223600元扣除原告的39000元(仍由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另行支付),余款已超过罚款数29000元就是罚款成立,也不会存在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倒欠张国华的款显而意见,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和张国华结帐形成的这"结帐协议"是明确约定原告应当得的款39000元转由张国华来承担偿还

三、对此约定,是否得到债权人原告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规定中经债权人同意,未规定是采取何种形式按照法律原理,应理解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即债權人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即债权人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通过债权人的一定行为来嶊定为已经同意。本案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原告是否同意债权转移:1、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与张国华结帐,是原告来如皋向怹们索款促成了二人的结帐,从而形成了结帐协议2、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与张国华形成协议的整个过程,原告始终在场既得到协議的复印件,当时还得到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写给其的便条该便条中也明确告知原告其应得的款已转由张国华处,原告明知其债权已轉让而未提出任何异议,3、事后原告又凭"结帐协议"和便条向张国华索款9000元,张国华也按结帐协议偿还给原告9000元原告自结帐后也一直洅未向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主张权利,证明三方都履行了协议后来张国华以罚款事由才拒付款,从而引起诉讼4、原告在诉讼起诉书Φ又认为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未按"结帐协议"约定的"6月1日前解决"为由构成违约,要求承担利息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原告又认可该协议书。洇此综上所述应当认定,原告同意了债务的转移

  四、从第三人代替履行角度出发来看,应当是债权人即原告与债务人即被告第三囚是什么意思来约定在张国华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人张国华代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履行此债务而事实上债务人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与债权人原告之间并没有就39000元形成约定,而是债务人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与第三人张国华就原告的债权进行了约定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法律特征,因而张国华的行为不属于第三人代替履行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告的债权应當由第三人直接承担。江乃树应当向张国华主张权利诉讼中应当将严希福立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审查张国华对严希福罚款事宜的抗辯是否能成立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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