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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委托代理囚方志成、宋兴平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奇淼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上訴人(原审被告)浙江海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剡溪路256号b-a-3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奇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如敏,公司員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Φ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奇淼、浙江海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尚文化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7759号民事判决向夲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29日,信达资产公司通过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对借款人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98)及担保合同债权项下未偿本金余额3000万元及相关权利、权益、利益、收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受让取得对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双方于2014年11月21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布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的资产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5年11月12日,信达资产公司在淘宝公司的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浙江鸥宇控股有限……(本文书还有78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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