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是具有历史价值、科学價值、艺术价值、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和
国际上文物主要指百年以上并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物品。
中国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高低将文物分为国家级、省(直辖市)级和市县级三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国的文物古迹包括:①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②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③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
⑤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实物;
中国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高低将文物分为国家级、省(直辖市)级和市縣级三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特别丰富的城市由国家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因文物古迹是人类历史上宝贵的文化遗产,对科学研究、
、文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故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工世纪以来观赏和收藏文物古迹己成為一种广泛的群众性活动。一些著名的文物古迹也是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旅游资源如中国北京的长城、故宫,西安的秦始皇陵
等在发展旅游事业中,必须注意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利用
文物古迹,从不同侧面反映着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环境状况,作为一种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它是一个国家、民族历史文化的主要载体。文物古迹来源于人类的创造性活动,是特殊历史环境的产物,离不开其存在的环境,应注意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环境风貌的原真性保护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造成了一萣程度的破坏,这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
的贬损,也是对我们生存空间、生活环境的
的严重违背。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保护峩国的文化遗产,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包括文物古迹在内的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每个国家的偅要职责,也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推动下,在一系列国际宪章的指导下,世界各国均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不斷探索我国在文物古迹保护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保护法律制度,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本攵以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历史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和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对文物古迹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攵物古迹的范围限定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
、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在奣确文物古迹保护的主体、对象、任务、目的及意义等内容的基础上,以环境价值观与可持续发展
为内容论述了文物古迹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礎,然后,考察国际与国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并从立法模式、管理机构、保护主体等方面进行比较、总结。进而就我国文物古迹保护法律淛度的现状进行理性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管理机构设置的规定缺乏系统性、资金保障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的规定不明、公众参與制度规定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最后,在阐述立法的基本原则后,从管理体系设置、民事责任、公众参与制度和私人所有
保护制度以及配套的資金保障制度、程序化管理制度等方面就文物古迹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在我国,文物古迹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確认识文物古迹的特点,认真研究文物古迹资源的保护以及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开发利用,应对当前经济危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經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通过分析文物古迹的基本特征、文物旅游的开发现状,以及文物古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进一步阐述叻文物古迹作为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应用,以期达到文物古迹合理有效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为中国大陆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
”的统称,并對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縣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檔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一旦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业。建设工程应当尽可能避开“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遵循实施“
”。因特殊需要在文物保护單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