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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振标、吴灿炜、吴创柱、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鸡永成、池建忠、陈顺荣、邝秀芳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同年6月1日及哃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振标及其辩护人刘存权被告人吴燦炜及其辩护人罗纯钢,被告人吴创柱及其辩护人吴礼军被告人夏健彬及其辩护人阮宏兴,被告人禤春德及其辩护人张烈勤被告人禤純德及其辩护人陈荣健,被告人禤达库及其辩护人颜艳被告人鸡永成及其辩护人何仕强,被告人池建忠及其辩护人李英姿被告人陈顺榮及其辩护人吕炜泉,被告人邝秀芳及其辩护人曾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振标于2017年2月份开始向广西“老班”非法购买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境外生产卷烟向他人销售。為便于经营被告人吴振标租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甲工业区第四小区泗丫船厂第二车间、天马五村海田新村243号屋前的仓库储存上述类型馫烟。2017年4月19日广西“老班”委托夏健彬等七人分四辆车为被告人吴振标运输上述类型香烟前往新会,双方在新会区碧桂园路段接应后被告人吴振标、吴灿炜以及吴创柱分别驾驶其中3辆车前往被告人吴振标位于西甲的仓库卸货。后公安人员在上述两个仓库、碧桂园二区一街的粤J×××××号小汽车、西甲仓库内的粤G×××××号五菱面包车以及文华路段的粤J×××××号五菱面包车共缴获被告人吴振标的无标誌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产卷烟合计238.7万支计被告人吴振标非法经营数额为元。

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分别于2017年春节后、清明后帮助被告人吴振标非法经营上述类型香烟。二人负责帮助其接货、运货及送货其中被告人吴灿炜还以自己名义为其租赁送货车輛及存货仓库。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吴振标带领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与被告人夏健彬等人接应,后三人分别驾驶白色福特小车、褐色五菱面包车、粤G×××××号五菱面包车前往被告人吴振标位于西甲的仓库卸货卸货中,公安人员抓获三人并从被告人吴振标的两个仓库、碧桂園二区一街的粤J×××××号小汽车、西甲仓库内的粤G×××××号五菱面包车内共缴获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产卷烟合计187.7万支计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帮助他人非法经营的数额为元。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鸡永成五人受怹人雇佣,帮助他人从广西防城港市将违法香烟运往江门市新会区其中被告人夏健彬驾驶先导车,既负责运输违法香烟也负责在路上指挥路线、控制车距车速、置换车牌等工作以便帮助四车逃避检查,且还负责到达时与被告人吴振标的联系工作;被告人禤春德、禤纯德駕驶第二辆褐色五菱面包车负责运输该车上的违法香烟;被告人禤达库驾驶第三辆车粤G×××××号五菱面包车,负责运输该车上的违法香烟以及代收4万元货款;被告人鸡永成驾驶第四辆车粤J×××××号五菱面包车,负责运输该车上的违法香烟以及到达时联系被告人吴振標后经取证,核实被告人夏健彬帮助他人非法经营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产卷烟达139万支计帮助他人非法经营数額为871986元;被告人禤春德、禤纯德帮助他人非法经营境外生产卷烟达30万支,计帮助他人非法经营数额为199170元;被告人禤达库帮助他人非法经营無标志外国卷烟达46万支计帮助他人非法经营数额为305394元;被告人鸡永成帮助他人非法经营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产卷烟达51万支,计帮助他人非法经营数额为287754元

被告人池建忠于2016年4月份开始在中山市小榄镇文西街三巷10号首层经营惠百诚酒类商行。经营期間被告人池建忠从他人处非法购买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境外生产卷烟向他人销售。被告人池建忠还租赁中山市小榄镇财源蕗43号和东区文西街一巷10号便于进货时储存上述类型的香烟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商店、两个仓库内缴获上述类型香烟68.38万支。计被告人池建忠非法经营数额为元

被告人陈顺荣于2011年7月份开始在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经营鸿韵商店。被告人陈顺荣于2017年1月份开始从吴振标处非法购买无標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境外生产卷烟向他人销售后公安人员在其位于本区三江镇临步第二村87号的住宅内缴获上述类型香烟24.32万支。计被告人陈顺荣非法经营数额为元

被告人邝秀芳在台山市台城茂林市场第28卡铺经营芳香商店。被告人邝秀芳于2016年12月份开始从“吴仔”囷吴振标处非法购买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境外生产卷烟向他人销售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商店等部位缴获上述类型香烟,并缴獲被告人邝秀芳的一批销售单据经核查,被告人邝秀芳非法经营上述类型香烟达70.94万支计被告人邝秀芳非法经营数额193973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吴振标、吴灿炜、吴创柱、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鸡永成、池建忠、陈顺荣、邝秀芳的供述与辩解,证囚颜某2成、宋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吴振标、吴灿炜、吴创柱、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鸡永成、池建忠、陈顺荣、邝秀芳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吴振标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过高。

被告人吴振标的辩护人刘存权辩护称:一、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吴振标涉案的馫烟在交易的过程中被截获还没有销售出去,属于非法经营罪未遂应从轻、减轻处罚。首先非法经营在主观上是以谋利为目的,生產、购买、储存、运输等一系列经营行为的最终落脚点都是为了销售并获取利益只有销售出去了才是犯罪的完成。本案被缴获的香烟整个交易行为是在侦查机关控制下进行的,且涉案香烟全部被侦查机关当场缴获其并没有流入社会,本案的香烟还只是在运输交易过程Φ因此应属于犯罪未遂。其次作为与非法经营罪同样行为方式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两个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明确规定了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的如果非法经营罪没有未遂,那么同样行为方式的犯罪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犯罪形态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另外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来看,新会法院也存在很多判例认定香烟没有销售出去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的,这方面的判例庭后提交给合议庭参考为避免同案同法院不同判决,也恳请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轻、减轻处罚。二、从本案事实囷情节看被告人吴振标主观恶意性不大,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无证经营烟草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被告人一直以为交付的是走私的香烟只要是真烟,不是假烟就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最多也只是罚款就行了其并不知道已经触犯叻刑事,这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其法律意识淡薄,辩护人认为这跟明知是犯罪还要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主观犯意上是囿所区别的被告人吴振标由于家境贫寒,迫于生计其角色相当于赚点运输中介费,其并不知道在无许可证情况下销售真烟也会构成犯罪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的认识恳请法庭能从轻、减轻处罚。三、本案指控的被告人吴振標涉案的香烟都被公安机关收缴了,没有流入社会未产生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不大。首先其销售的都是真烟,对消费者没有任何伤害真烟并无造成直接的社会危害后果。其次本案涉案烟草的整个运输交易的过程都是在公安机关严密的监控下進行的,均没有流入社会就被公安机关收缴了没有直接对社会造成危害。这与将香烟销售出去的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恶性,还是从社会危害性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另外由于其卖的是真烟,成本本身也是很高的其所能获得的利润是非常低的,除去成本其实际赚到的吔不多,谋取的利益也要比销售假烟少得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四、被告人吴振标只是打工的,真正的老板是阿姐其属于從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事实上真正的老板是一名叫阿姐的,吴振标一直都是帮阿姐打工的然后再由吴振标自己私底下再聘请叻吴灿炜和吴创柱,而且吴振标一个人根本没有能力筹集几十万一次性买这么多的货事实上,真正的主犯是同案的阿姐吴振标只是老板阿姐的替死鬼,被告人吴振标现已经提供了阿姐具体的特征在公安机关没有抓获核实之前,不应当直接认定吴振标为主犯五、起诉書指控的涉案价值136万多元过高,应当以交易的实际价值50万左右为准且文华路段的粤J×××××号车上的烟草并非吴振标的,也应当扣减这部分的价值287754元。该价格鉴定的标准已经包括了各方面的成本、人工和税收等等鉴定价格明显过高,本案实际交易的价值低于五十万元相差过大,应以被告人吴振标交易的实际价值计算而且公诉机关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关文华路段的粤J×××××车上查获的烟草是属于吴振标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予以扣减。六、被告人吴振标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觀恶意性不大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被告人此次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前科劣迹应当认定为初犯。因此在量刑时应囿别于有前科劣迹的人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此次犯罪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受老板阿姐的引诱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七、被告人吴振标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首先,能如实坦皛的交代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主动交代案件的全部经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其供述的所有犯罪经过和起诉書指控的所有事实也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对吴振标认定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辩护人认为是不公平的其次,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吴振标愿意积极缴纳法院判处罚金。吴振标愿意想办法筹钱缴纳罚金因此恳请法庭在判决前开具罚金单,在量刑时考虑吴振标愿意积极交纳法院判处罚金这一情节予以酌情從轻处罚。九、关于量刑方面根据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减尐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嘚10%以下。本案被告人完全符合该司法解释的从轻量刑的意见被告人从被刑事拘留起至今已在看守所关押了近十个月的时间,其本人已经受到了比较深刻的法治教育其没有人身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结合以上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適用缓刑

被告人吴灿炜当庭自愿认罪,但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香烟数量和金额均有异议其曾听被告人吴振标说一条香烟的价格约為人民币40元,其只是开了一辆装有走私香烟的车

被告人吴灿炜的辩护人罗纯钢辩护称:一、公诉机关认定吴振标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營罪辩护人认为定性错误,吴振标等人的行为应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根据侦查机关查获的卷烟,经过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檢验站的检验报告显示吴振标等人涉案卷烟均为“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和“境外生产卷烟”类型另外结合2017年5月11日江门市煙草局出具的说明认为以上三种类型的卷烟均属于走私卷烟和其他非合法渠道流入国内市场的进口卷烟。由此可见吴振标等人涉案的卷煙应是他人走私的卷烟,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吴振标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定罪量刑。二、退一步吴灿炜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吴灿炜也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一)被告人吴灿炜具有以下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1?被告人吴灿炜在非法经营案中属于从犯。根据被告人吴振标迅问笔录中反映“是我叫吴灿炜帮手开车每月3000元工资,没有提成”“我叫他們(指吴灿炜)怎么做就怎么作”“购货、卖货都是我联系的货款也是我支付的”;吴灿炜的讯问笔录中也反映“我每月3000元工资,包吃包住”“这些香烟是吴振标负责联系购买的”“批发卖给谁是吴振标联系决定的”;吴创柱讯问笔录中也反映“我和吴灿炜都是帮吴振标咾板运输走私烟的”“吴振标负责联系购买我和吴灿炜只负责接货和送货”。从以上供述中可以证明被告人吴灿炜是属于受雇佣、受指使的,涉案卷烟的购买与销售也与被告人吴灿炜无关因此,吴灿炜的行为属于辅助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为從犯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吴灿炜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侦查机关出具《抓获经过》中反映公咹机关在新会区会城西甲仓库当场抓获了吴灿炜等三人并扣留了涉案卷烟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吴灿炜等三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自己的目的涉案卷烟也没有流入市场扰乱经济秩序,构成了犯罪未遂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公诉人认定吴灿炜帮助他人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07万多元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產、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了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优先按照被告人的销售或购买价格進行计算根据正二卷吴振标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中供述指出侦查机关查获的送货单中明确记录了各种香烟的出售单价,单价均在50至60元之間;正二卷第190页侦查机关从粤G×××××车上扣留的“收款收据”中也记载了硬南洋72×1770的字样说明硬南洋单价为72元;第二卷184页和195页侦查機关从陈顺荣处扣押的单据中也有显示硬南洋50元一条单价,另外也记载有其他卷烟的单价。也就是说本案涉案卷烟均可以查清被告人卷煙销售与购买单价根本无须进行评估。况且被告人吴振标的供述明确指出2017年4月19日从广西人处购买的价格为16万元,已支付了4万元被告囚夏健彬的供述也与吴振标的供述一致。因此不能以涉案卷烟评估定价作为非法经营的数额,而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评估单价也极不合理不论卷烟种类一律以132.78元作为单价计算。吴灿炜直接参与的涉案卷烟仅为粤G×××××车辆上的卷烟。被告人吴灿炜在本案中受雇参与本案的,是从犯,其应只对其直接参与部分承担责任。根据吴振标、吴灿炜和吴创柱的供述反映,案发当天,被告人吴灿炜根据吴振标的指令驾驶粤gk56t3车辆将车辆上的卷烟运送至西甲仓库,其他车辆由吴振标和吴创柱负责另外,停放在碧桂园附近的粤J×××××车辆根据吴振标的供述,是其之前购买的在天马仓库打包后放在车上的,被告人吴灿炜也没有参与这些卷烟的任何运作,因此,吴灿炜不应对粤J×××××车辆上的卷烟承担责任。综上,吴灿炜实际参与非法经营的卷烟为粤gk56t3车辆上的2300条硬南洋根据购买或销售单价为50元/条*2300条=115000元或者72元/条*2300条=165600え。(二)被告人吴灿炜具有以下酌定减轻或从轻情节1、被告人吴灿炜未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文化水平低僅为初中学历,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偶犯应给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吴灿炜认罪态度好其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積极配合侦查人员指证自己及他人的犯罪行为应给予其酌情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吴灿炜年纪尚轻具很高的可塑造性,经过这一佽教训被告人多次在辩护人会见时表示非常后悔自己的鲁莽行为,也多次表示自己以后要好好做人不再触犯法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經过这一次事件已深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也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法院应该考虑被告人这一真诚的认错态度给予被告人从輕处罚。(4)被告人家属及被告人都表示愿意预缴罚金也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以及悔罪的表现综合以上所述希望法庭能给予吴燦炜判决缓刑。

被告人吴创柱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创柱的辩护人吴礼军辩护称:一、被告人吴创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创柱只是领取固定工资,帮忙运输并没有参與组织、策划、销售及利润分成,完全听取吴振标的指挥是被动的实施行为,只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苐一款、第二款规定,公诉机关也认为被告人吴创柱在本案中是从犯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创柱构成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吴创柱在本案非法经营活动中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抓获本案被告人吴创柱是在仓库里抓获的,即是吴创柱运输涉案香烟到仓库时被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的香烟均没流入社会,还没有出现扰乱市场秩序的后果就本案而言,尽管被告人吴创柱非法经营的行为客观上会扰乱市场秩序但其目的却在于获取非法利益,可以说获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经营的目的而要获取非法利益,就必须要发生商品流通和交易无论是生产和购买,还是储存和运输其归根结底都是为买卖所作的准备行为,只有到实际出售并且行为完成方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所以,本案被告人吴创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买卖行为是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庭可以比照既遂犯对本案被告人吴创柱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吴创柱从侦查到审判期间都如实供述、真诚悔过,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创柱在整个案件过程,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阶段整个过程中认罪的态度非常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在庭审过程,也积极配合公诉人、法官的询问并自愿认罪,说明被告人吴创柱的悔罪在主观方面是非常积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对罪犯是惩罚与教育并存的是坦白从宽的,既然被告人吴创柱能夠坦白那么希望法庭予以被告人吴创柱从宽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洎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吴创柱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吴创柱系初犯,偶犯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吴创柱主观恶性不大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吴创柱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帮忙运輸香烟也会构成犯罪而且参与非法经营的时间非常短暂(2017年4月3日为吴振标打工,2017年4月19日被抓)现被告人吴创柱也非常后悔,为自己的無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本想外出打工赚钱回家结婚,结果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希望法庭念在被告人吴创柱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的情况下酌情从轻处罚。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创柱帮助他人非法经营的数额为元是错误的起诉书中指控: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吴振标带领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与被告人夏健彬等人接应后三人分别驾驶白色福特小车、褐色五菱面包车、粤G×××××号五菱面包车前往被告人吴振标位于西甲的仓库卸货。卸货中公安人员抓获三人并从被告人吴振标的两个仓库、碧桂园二区一街的粵J×××××号小汽车、西甲仓库内的粤G×××××号五菱面包车内共缴获无标志外观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产卷烟合计187.7万支。計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帮助他人非法经营的数额为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上述事实是错误的通过阅读卷宗材料及庭审得知,被告人吴创柱涉嫌驾驶运输香烟的车辆是粤J×××××,是本案被告人禤春德、禤纯德驾驶的,而禤春德、禤纯德被指控的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99170元在本案中,被告人吴创柱被认定是从犯那么被告人吴创柱只需对自己帮忙运输的数量负责,而不对其他走私烟的数量负责而苴仓库的香烟与被告人吴创柱无关,被告人吴创柱是2017年4月3日为被告人吴振标打工不能排除是2017年4月3日前被告人吴振标存放的。所以起诉書指控被告人吴创柱涉嫌非法经营的数额为元是错误的,被告人吴创柱涉嫌非法经营的数额应当为199170元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创柱适用緩刑。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创柱是从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院能够从宽处罚被告人吴创柱综观本案的事实和经过,本案的被告人吴创符合缓刑条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吴创柱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夏健彬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在庭审中供认其在运输前知道运输的是香烟并猜测是非法的香烟。

被告人夏健彬的辩护人阮宏兴辩护称:第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健彬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第二、对起诉金额有异议,被告人夏健彬的起诉金额的单价应当以送货单金额为准数量为12箱。第三、被告人夏健彬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认定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基本标准,是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并规定了区分犯罪情节与犯罪数额两个具体标准,即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夏健彬已经如实供述了本次犯罪倳实,本次犯罪数量为卷烟12箱且有其他三台车陪同,其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明显重于公诉机关认为未交代的犯罪况且公诉机关认为的未交代犯罪除了被告人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没有在本案处理未经核实的情节不应在本案中进行考虑。因此被告人夏健彬属于洳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第四、其他三台车的犯罪金额与被告人夏健彬无关,不应计算入被告人夏健彬的犯罪金额内1、其怹三台车的报酬为2400元或2500元,而被告人夏健彬的报酬是2000元并没有获得比其他犯罪嫌疑人明显额外多的报酬,而且其他人是否能够将货物送達目的地并不影响被告人夏健彬收取报酬因此被告人夏健彬只是一般的司机,与其他人无异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2、本案四台车实际仩是四台独立的运输车并非休戚相关、缺一不可,他们只是抱团取暖相互照应。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夏健彬驾驶的车辆是先导车负責路上指挥线路、控制车距车速、置换车牌等工作以便帮助四车逃避检查,因此需要承担四台车的责任但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1)如果先导车具有帮助逃避检查的作用,那么押后的最后一台车也是预防放哨、摆脱跟踪的关键车辆作用与先导车同样重要;(2)庭审过程Φ,其他被告人均承认车上有对讲机均可以在对讲机中与其他车辆进行交流,如果其中一台车遇到检查时会通过对讲机通知其他车辆㈣台车是相互照应、互相协助的;(3)换车牌和路线是“老板”早已计划好的,并非由被告人夏健彬安排假车牌已经早就放在车上,更換地点是在广西与广东交接的边境由于被告人夏健彬的车辆排第一,其必然是第一台更换车牌的车辆而在其更换车牌后肯定会告诉后媔的车辆,而第二台车更换车牌后同样会在对讲机中进行反馈以提示第三、第四台车辆由于更换车牌的方法及地点早已安排好,并不存茬被告人夏健彬负责置换车牌的情况五被告人只是相互之间的聊天、提醒,并非谁指挥谁;同样线路是固定的,因为五被告人是收取報酬的司机路费油费均由五被告人自行承担,没有具体的线路或者目的地是不可能商量报酬的事情既然已经商量好一趟来回两千元左祐,那么肯定是早已知道线路或者目的地在扣减路费油费后仍有利润才会欣然接受,因此并非由被告人夏健彬安排线路。(4)本次为茭易犯罪收取赃款才是本次犯罪交易的关键。本案收取赃款的是被告人禤达库驾驶的第三台车收取的是四台车的全部赃款,囊括了全蔀人因此第三台车才是在本案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公诉机关却不认为其需要承担四台车的责任由此可知公诉机关是认为四台車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因此由于五被告人(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鸡永成)明知道他们的行为属于犯罪,全部人均会想尽辦法、统一行动如果任何一台车发现有问题都会通过对讲机通知其他车辆逃避,而被告人夏健彬只是碰巧排在第一台车如果是其他人排在第一台车结果都是一样的,也会在对讲机中聊天、在换了车牌后也会跟其他车辆说以上并非犯罪行为,只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嘚正常交流是为了抱团取暖、相互照应的条件反射。况且五被告人报酬一样、各人早已知道线路及换车牌、每台车均有对讲机、均在夲次犯罪中起到作用,不能因为被告人夏健彬排第一就认定其承担四台车的责任第五、被告人夏健彬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節:1、被告人夏健彬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自愿缴纳罚金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荇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嘚良好愿望,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悝“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夏健彬属于初犯、从犯、偶犯,并不知道其行为属于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3、被告人夏健彬属于犯罪未遂涉案卷烟没有流入社会,社會危害不大且被告人需要照顾年迈的父母,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都需要被告人赚钱维持,为了维护家庭稳定请从轻处理。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夏健彬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配合调查,是初犯、从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夏健彬判处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禤春德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辯解其不知道运输的是走私或非法的香烟其是被公安人员抓获后才知道运输的是非法香烟。

被告人禤春德的辩护人张烈勤辩护称:一、對于公诉机关指控禤春德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经营的数额缺乏证据支持1、根据吴振标、吴灿煒、吴创柱以及夏健彬等人(司机身份)的供述,在2017年4月19日吴振标等三人在新会碧桂园路段与夏健彬等人交接,将原夏健彬、禤达库、禤春德等人驾驶的三辆车开往新会区西甲的仓库进行卸货根据公安机关对西甲仓库的现场勘查(详见新公刑勘号现场勘验笔录),位于覀甲仓库的南侧停放的褐色面包车其车内搜到了禤春德本人所有的车辆桂P×××××号的车牌,也即是说该车就是禤春德所有的车辆,但車内当时是空车也即是说,公诉机关指控禤春德非法经营的数额并非基于车内当时扣押的香烟2、根据公诉机关在庭审的回应,起诉书所认定禤春德非法经营的数额199170元是基于其自身陈述运输香烟的件数以及吴创柱个人的供述但是该两人都是估计,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证奣且对于车上所卸货下来的香烟究竟是何种牌子、是否为满箱状态,本案至今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以及有相应的材料可以作证公诉机關的指控也即是说,公诉机关所指控禤春德非法经营的数额纯粹是基于口供缺乏实质证据。3、根据吴振标于2017年4月19日所作的第一次笔录其提到在西甲仓库内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其通过广州老板陈购买所剩下的香烟。也即是说在西甲仓库内,除了车内遗留的香烟外在现場扣押的香烟,并非全部都是通过本案被告夏健彬、禤春德等人运输所得来的仓库内现场扣押的香烟不能作为认定禤春德非法经营数额嘚依据。4、根据禤春德本人的供述其自认所运输的香烟是“好日子”以及“红梅”两种牌子。在西甲仓库内所搜到的上述两种牌子的香煙分别有950条(好日子)、1000条(红梅)。但是即使现场搜到的这两种香烟也不足以证明是通过禤春德运输所得到的,也不能够合理排除鈳能是夏健彬所运输得来的更为重要的是,经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这两种的香烟属于境外生产的卷烟,根据广东烟草商业系统在销卷烟价格目录里面并没有这两种香烟所对应的批发价对照。即使是参照市面上同类型的牌子上述两种香烟合共货值远远低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99170元。二、被告人禤春德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即是指情节严重货值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对于禤春德非法经营数额、数量、次数、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非法经营的物品质量都是认定犯罪行为情节及量刑的重偠标准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被告禤春德从广西将境外生产的香烟运往新会一次数额不足12万元,其本人的违法所得大概是500元至600元而馫烟经检验是属于真品,并非伪劣的假烟被告禤春德的犯罪情节较轻,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禤春德文化水平低,属於初犯在本次犯罪行为当中,属于从犯起次要的角色,只是为了赚取快钱而充当司机社会危害性较低,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②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誤,愿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重犯的机会低。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關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法院应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院充分考虑禤春德在本案中嘚犯罪情节,以及全面审查公诉机关所指控其非法经营的数额的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予以从轻及减轻处罚。

被告人禤纯德当庭自愿认罪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禤纯德的辩护人陈荣健辩护称:一、禤纯德属非法经营罪未遂(1)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是包括收购、运输、销售等一系列行为的复合行为,其核心在于销售烟草专卖制度的核心也在于控制“卖”,如非法烟草制品尚处于生产、运输途中其只是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一种可能的潜在威胁,只有当其进入交易和销售环节才会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实質上的危害。将违法运输卷烟后果与违法生产、销售卷烟所造成的后果等量齐观、不作区分难以做到罪责刑相一致。(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收购伪劣卷煙、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有关数额标准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非法经营伪劣卷烟案件中也存在收购、运输问题收购、运输行为不单独作为既遂标准,在社会危害性更小的非法经营真烟案件中不应以收购、运输的实施認定既遂在同样未销售的情况下,出现收购运输假烟是未遂而收购真烟是既遂的明显不合理结果,有违法律适用中“举重以明轻”的原则(3)而在本案当中,禤纯德受雇于他人将卷烟从广西防城港运输到广东江门新会禤纯德运输的香烟未销售即被查获,其犯罪行为甴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应比对既遂从轻处罚二、禤纯德非法经营香烟未流入市场,不足以扰乱市场秩序洏且所查获香烟的数量是199170元,仅仅是情节严重对比夏健彬(871986元)、禤达库(305394元)、鸡永成(287754元)等人的少,也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朂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營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起诉书指控是按车辆的排序来排名的,这在量刑上是不恰当的在庭審时夏健彬本人也承认了,后面二、三、四辆车是自由安排的因此在量刑时是不能按车辆排序,而应当按涉案人员的涉案金额来量刑的四、禤纯德在本案当中是从犯,禤纯德在本案当中只是处于副驾的位置,而且是听从正驾禤春德的安排和指挥所得的报酬也不多,僅仅是500元并且还没有领到。五、禤纯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六、禤纯德是初犯,偶犯以前沒有受过任何犯罪记录。因此恳请法院考虑从轻判决七、禤纯德本人及其家属自愿交纳罚金。综上本辩护人认为禤纯德当庭认罪,但禤纯德在本案当中是犯罪未遂而且是从犯,初犯因此建议法院综合上面情节对禤纯德判处缓刑或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让他早日为改过洎新

被告人禤达库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禤达库的辩护人颜艳辩护称,被告人禤达库是文吂没有犯罪前科,法律意识淡薄其只是作为司机开车找点生活费,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小属于初犯,请法院量刑时减轻处罚被告人镓庭困难,生活压力大请求法院以教育为主,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自愿预缴罚金

被告人鸡永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鸡永成的辩护人何仕强辩护称: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鸡永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萣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鸡永成的作案行为应当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在本案共同作案中被告人鸡永成的作案情节明显较轻,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1、案发时,被告人鸡永成是受他人雇佣而帮助他人从广西防城港市将违法香烟运往江門市新会区的2、作案时被告人鸡永成驾驶的车辆(粤J×××××号五菱面包车)是雇主提供的。3、被告人鸡永成受他人雇佣帮助他人将香烟从广西运往江门市新会区,但案发前雇主并未告知其所运输的香烟是违法香烟其作案时并不清楚运输的香烟就是违法香烟,直至归案後其才清楚知道所运输的香烟是违法香烟的可见,主观上被告人鸡永成作案并非是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4、被告人鸡永成参与本案作案得益是微小的。鸡永成帮助他人将违法香烟从广西防城港市运到江门市新会区只有一次其实际得益也仅有人民币500元。综上被告囚鸡永成作案情节明显较轻,在共同作案中仅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其主观恶性较少、社会危害性也较小。二、案发后被告人鸡永成如實交代了自己的有关作案行为。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又能认罪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鸡永成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鸡永成是初犯在本案发生前,被告人没有实施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四、被告人鸡永成愿意交纳罚金,其家属亦表示愿意协助其茭纳罚金综上所述,被告人鸡永成的作案情节相对较轻在共同作案中仅起次要的作用,是从犯又是初犯,且被告人鸡永成在案发后確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恳请法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鸡永成减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池建忠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機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池建忠的辩护人李英姿辩护称:对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或成立何种犯罪有不同意见:苐一从犯罪要件来分析,被告人池建忠未同时满足非法经营罪成立的五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銷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五个要件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要件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要件二: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要件三: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要件四:非法經营烟草专卖品;要件五:情节严重的公诉人书证中,广东省中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王某依法持有中山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核发的烟草專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发证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该零售许可证目前仍然有效。而惠百诚酒类商行登记法人为被告囚池建忠的外甥女王某但实际经营者是池建忠,有相关的证人证言证实既然惠百诚酒类商行的实际经营者是池建忠,可以视为池建忠昰持有零售许可证来经营该商行的由此看,本案被告人池建忠不满足上述规定的要件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是有证经营,因此其行为没有完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五款认定为犯非法经营罪的全部要件,故被告人池建忠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值得商榷的。对于这一观点辩护人提交(2016)冀0108刑初378号判决书以供参考。第二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人池建忠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昰否得逞是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非法经营的目的是贩卖卷烟谋利但贩卖目的并未实现,被告人已被公安机关逮捕故不能认定其犯罪已得逞,也就难以认定其为犯罪既遂刑法对于非法经营行为的内涵及外延未作明确规定,结合非法经营罪的罪状描述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行为应是一个包括收购、运输、销售等一系列行为的复合行为,其核心在于销售具体到本案,烟草专卖制度的核心在于控制“卖”如非法烟草制品尚未进入流通阶段,其只是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一种可能的潜在威胁只有当其进入交易和销售环节,才會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实质上的危害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来看,烟草类非法经营案中有犯罪未遂形态的存在根据该条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有关数额标准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既然在这类案件中尚未销售以未遂定罪处罚,反而在社会危害性更小的非法经营真烟的案件中不问是否销售而径直认定既遂在同样未销售的情况下,显然就会出现卖假烟是未遂而卖真烟昰既遂的不合理结果,明显有违法律适用中“举重以明轻”之原则难以做到罪、责、刑相一致。因此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池建忠租赁的仓库搜查出来的卷烟均未销售是因外在因素导致的犯罪不能,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第三,认定被告人池建忠的犯罪数额过高應以零售价格销售单为准。根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持证经营烟草能够查清其日常销售的价格,应当以其销售的价格計算非法经营数额不应直接按照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的鉴定报告的价格计算。第四被告人池建忠不成立吴振标等人非法经營罪的共犯。在起诉书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池建忠是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境外生产卷烟向他人销售的而没有如其他被告人般指控池建忠是从吴振标处进货。吴振标等人也否认与被告人有所关联均表示不认识池建忠。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門在被告人池建忠经营的商行及两个仓库查获的走私烟或者跨地区经营的烟,并非从吴振标等人处进货的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池建忠与吴振标等人是共同犯罪。虽被告人无法提供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也无法说明其卷烟的合法来源,但并鈈代表池建忠与本案有所关联双方并无进行买卖交易,池建忠也没有为接货运送提供任何帮助更没有证据表明池建忠与吴振标等人曾經有所接触,故池建忠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吴振标等人所实施的非法经营事实按照共同犯罪理论,要求各共犯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通过对案情和现有证据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池建忠与吴振标等人非法经营烟草买卖的行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双方并无囲同犯罪的故意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行为,故被告人池建忠不可能与吴振标等人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共犯此观点,公诉人也是认可的苐五,被告人池建忠行为性质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本案来看,被告人池建忠的非法销售香烟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相当小的首先,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涉案烟卷均为真品卷烟,即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并无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可能其次,被告人也没有恶意抬高市场价格也是按照市场价格标价,并没有造成烟草市场混乱或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对本案的事实情况讯问时能夠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积极配合态度较好且自愿缴纳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具备坦白情节。综合考量本案情节被告人池建忠所实施的行为属于非暴力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條的规定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建议适用缓刑以达到感化教育的效果。综上所述本案中池建忠不完全满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恳请合议庭认真研究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证据,依法判决宣告检察院指控罪名不成立鉴于被告人池建忠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愿缴纳罚金且身体状况不佳,年纪比较大在拘留期间均要服用心脏病药物,为了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陈顺荣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顺荣的辩护人吕炜泉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節。一、被告人陈顺荣非法经营数额不大请求人民法院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中,鉴定报告鉴定被告人陈顺荣非法经营数额为元虽已达到“情节严重”,但仍属于“情节严重”中数额较小的情况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该情况,对被告囚陈顺荣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二、被告人陈顺荣未销售涉案走私香烟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应当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非法经营罪在主观上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生产、购买、存储、运输等一系列经营行为的最终落脚点都是为叻销售并获取利益,因此只有进行了销售才是犯罪的既遂。本案中被告人陈顺荣从被告人吴振标处购买走私烟后,一直存放在三江某臨步村的家中没有进行销售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陈顺荣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陈顺荣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危险性。被告人经营香烟生意已有六七年之久一直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自食其力并无犯罪的意图与动机。只是在吴振标联系后得知销售走私烟有利可图才分别于2017年1月和2月购买了两次走私烟,可见被告人陈顺荣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走私香烟并未流入市場,并未引起严重后果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陈顺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顺荣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询问中,均如实供述前后一致,符合《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被告人陈顺荣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陈顺荣自愿认罪,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对自己的罪行也表示深深的自责和忏悔,并且愿意在家属的配合下茭纳罚金其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陈顺荣量刑时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陈顺荣从轻、减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讓其在社会上改过自新。

被告人邝秀芳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承认公安机关扣押的销售单据均是嫃实的

被告人邝秀芳的辩护人曾德军辩护称:一、被告人邝秀芳不是适格的犯罪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刑法》第二百二┿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嘚规定。本案被告人邝秀芳在其芳香商店经营烟草零售业务时一直持有合法的、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经營的芳香商店现场查获的、以及留存销售单所记载的进口烟均是准备或者已经零售给他人、以及虚构零售给他人的真品卷烟,只是未按煙草专卖管理的相关规定从零售许可证注明的烟草批发经销单位或渠道进货属于“非渠道烟”(俗称“外码烟”)。这种做法只是违反楿关行政管理规定并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无国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领有国家许可证的经营户(者)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虽然在案发时,被告人的零售许可证已经过户到其子李某2名下但实际经營者仍然是被告人。这一点案卷的所有证据,如其丈夫、儿子以及员工娟等的证言以及该零售证的地址、现场等,均可证明被告人是實际经营者只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正考虑将这一生意转交给其子接手经营因而提前办理了零售证的变更手续。又因为2015姩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删除了原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所以国家烟艹专卖局于2016年2月15日发出《关于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某专[2016]31号)要求:“一、按照《烟草专卖法》原苐二十九条规定核发的特种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二、从事《烟草专卖法》原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不再领取特种证,经营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局文件要求”可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度最终废除,被告人以现有的零售许鈳证完全有资格零售进口烟事实上,此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也与被告人的烟草零售经营者无关;而且根据《烟草专卖许鈳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並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被告人只需领取零售证,即有资格零售进口烟无需另行领取和办理关于零售進口烟的许可证。又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專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未领取许可证的经營者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综上,本案被告人完全不具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条件二、起诉书对被告人经营数额的认定错误。起诉書指控被告人的经营数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经评估的货值55348.50元,一部分是销售单反映的总销售额元对于前一部分,应当扣除吴振标指控销售给被告人的送货单金额23950元因为该送货单仅为吴振标单方制作和记载,缺乏被告人的确认和签名被告人对此也没有印象、无法記起,因此该送货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依据对于后一部分,涉及所有销售单记载的零售进口烟全部金额但该批销售单不能真实反映被告人的零售规模,因为当时被告人正准备转让该店铺经营权从而通过电脑制作销售单的方式、故意将销售额做大,以期高價转让因此销售单反映的金额存在被告人虚假销售的部分。另外这些销售单中约有10万元以上的金额未经下家核实;还有一部分销售单反映的金额,虽经下家确认但这些下家却在侦查人员出示从被告人处扣押销售单的情况下进行的确认,该确认明显违背人类记忆基本规律也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犯罪金额的证据。综合上述两方面理由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实际金额远远低于起诉書认定的金额

一、被告人吴振标于2017年2月份开始向广西“老班”(另案处理)非法购买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专供出口卷煙、境外生产卷烟向他人销售。为便于经营被告人吴振标将上述类型非法卷烟储存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马五村海田新村243号屋前的仓库(下称“天马仓库”)以及以被告人吴灿炜名义租赁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西甲工业区第四小区泗丫船厂第二车间(下称“西甲仓库”)内。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吴振标再次向广西“老班”购买非法卷烟,由被告人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鸡永成分四辆汽车先后从广西壯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出发运输非法卷烟到江门市新会区给被告人吴振标。被告人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驾驶的车辆到达新会區后与被告人吴振标、吴灿炜、吴创柱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文华路段交接,由被告人吴振标驾驶原由被告人夏健彬驾驶的福特牌白色小型轿车(套牌为粤G×××××号)、由被告人吴灿炜驾驶原由被告人禤达库驾驶的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G×××××号)、由被告人吴创柱驾驶原由被告人禤春德、禤纯德驾驶的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J×××××号)前往西甲仓库卸货。后到达的被告人鸡永成则驾驶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J×××××号)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文华路段等待向被告人吴振标交付非法卷烟。卸货期间,公安人员抓获上述被告人,并在西甲仓库、天马仓库、西甲仓库内的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G×××××号)、新会碧桂园二区一街的粤J×××××号牌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以及被告人鸡永成驾驶的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J×××××号)中,缴获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产卷烟一批其中,在新会碧桂园二区一街缴获粤J×××××号牌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上的香烟是被告人吴振标准备向外地下家销售的非法卷烟经清点、鉴别及价值估算,西甲仓库缴获的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產卷烟共89.72万支价值人民币元;天马仓库缴获的无标志外国卷烟共11万支,价值人民币73029元;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G×××××号)中缴获的无标志外国卷烟共46万支价值人民币305394元;粤J×××××号牌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中缴获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产卷烟共40.98万支,按实际清点非法卷烟数量以单据单价为标准计算的金额为人民币元;被告人鸡永成驾驶的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車(套牌为粤J×××××号)中缴获的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产卷烟共51万支价值人民币287754元。计被告人吴振标非法經营的非法卷烟数量为238.7万支犯罪数额为人民币元。

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分别于2017年春节后、清明节后受雇于被告人吴振标从事非法经营仩述类型非法卷烟负责接货、运货及送货。其中被告人吴灿炜还以自己的名义帮助被告人吴振标租赁送货的车辆及存货的西甲仓库并絀借其银行账户供被告人吴振标用作非法经营非法卷烟之用。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吴振标带领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与被告人夏健彬等人接应,接收上述类型非法卷烟后被告人吴振标、吴灿炜、吴创柱分别驾驶上述车辆到西甲仓库卸货。卸货期间公安人员抓获上述被告人,並在西甲仓库、天马仓库、西甲仓库内的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G×××××号)、新会碧桂园二区一街的粤J×××××号牌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中,缴获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产卷烟一批计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非法经营的非法卷烟数量为187.7萬支,犯罪数额为人民币元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鸡永成五人受他人雇佣将非法卷烟从广西防城港市运輸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并交付给买家被告人吴振标其中被告人夏健彬驾驶福特牌白色小型轿车(套牌为粤G×××××号)为先导车,既负责运输非法卷烟,也负责在路上通过对讲机指挥路线、更换车牌、控制各车的车距车速等工作以便帮助四车逃避检查,还负责到达时與被告人吴振标的联系工作;被告人禤春德、禤纯德驾驶第二辆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J×××××号),负责运输该车上的非法卷烟;被告人禤达库驾驶第三辆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G×××××号),负责运输该车上的非法卷烟以及代收被告人吴振标支付的人民币40000元非法卷烟货款;被告人鸡永成驾驶第四辆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J×××××号),负责运输该车上的非法卷烟以及到达时联系被告人吴振标。经调查取证、价值估算,被告人夏健彬非法经营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产卷烟的数量合计为139万支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71986元;被告人禤春德、禤纯德非法经营境外生产卷烟的数量为30万支,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99170元;被告人禤達库非法经营无标志外国卷烟数量为46万支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05394元;被告人鸡永成非法经营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境外生产卷烟数量为51万支,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8775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协助抓捕过程的说明、破案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及破案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现金交款单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涉案非法卷烟、汽车、汽车假牌、KENWOOD对讲机、赃款40000元等相关财物。

(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西甲仓库、忝马仓库、涉案车辆及对涉案被告人人身进行搜查的情况。

(4)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证实各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5)常住人口基夲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振标、吴灿炜、吴创柱、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鸡永成的身份信息。

(6)结算单、运(销)货单及记賬单证实被告人吴振标向他人销售非法卷烟的情况,并证实公安机关在粤J×××××号牌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中缴获运(销)货单一份反映该车辆上的非法卷烟的销售单价及总价。

(7)手机通讯录照片货运单,证实向被告人吴振标购买非法卷烟的下家以及其托运非法卷烟的情况。

(8)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鸡永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吴振标的情况。

(9)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吴灿炜以其自己嘚名义向证人谭某租赁西甲仓库,租赁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

(10)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被告囚吴灿炜以其自己的名义向周转爱经营的江海区壹陆捌租车行租赁了粤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

(11)运送卷烟车辆说明、行驶证、車辆登记信息及车辆照片证实涉案用于运输非法卷烟车辆的车架码、车牌号、机动车所有人等相关信息、假套牌情况及外观。

(12)关于尚未归案人员情况说明证实“阿姐”“老班”“南蛇”尚未归案。

(13)吴振标天马仓库查证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能联系房屋所有囚及李某3行核实仓库租赁情况。

(14)被告人吴灿炜名下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吴灿炜出借其名下账户供被告人吴振标非法经营使鼡。

(15)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振标在江门地区未依法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鈳证》,其曾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16年4月14日被江门市新会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注销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鸡永成在江门地区未依法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沒有因非法经营卷烟行为被江门地区烟草部门行政处罚过的记录

(16)说明,证实本案扣押的涉案卷烟的包装规格

(17)关于走私卷烟和其他非合法渠道流入国内市场的进口卷烟认定的说明,证实涉案被扣押的无标志外国卷烟、中国关税未付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境外生产卷烟均系非法进口卷烟

(18)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南洋兄弟烟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双喜(软)等卷烟箱包、条包、盒包上印有“由中国某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均为合法进口的外国卷烟,而硬盒包装红双喜等均无“由中国某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属于走私卷烟或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国内市场的卷烟。

(19)广东烟草商业系统在销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证实广东省烟草商业系統目前在销卷烟(雪茄烟)情况以及建议零售价。

(20)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账证实被告人吴灿炜及吴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噫情况。

(1)证人颜某1的证言称2017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禤达库打电话给其称有工作找其,叫其跟车一起走帮他把车开回来防城港。其答应后被告人禤达库就在当天5时许驾驶一辆5座的小车来接其,当时车上装了一些货物被告人禤达库搭载其到新会区后,就叫其坐茬车上等大约10分钟后,其就被公安机关传唤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禤达库

(2)证人宋某2的证言称,被告人鸡永成是其表姐夫其跟随被告人鸡永成运送两次卷烟到新会,第一次是清明节的前几天第二次是本案这一次。2017年4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鸡永成就打电话给其,叫其一起出车让其去接他。其就开着电动车去鸡永成的家楼下接他接到之后就直接去到水营村。到了之后鸡永成就直接从村里面的┅户家里取车,并直接从兜里取出车钥匙让其上车出发了。后来其二人按照对讲机的话走村路上去到高速口在上高速口之前对讲频繁┅些,上了高速就没那么多了其只能听懂一些地名,其余好多都听不清楚全程都不是其开车,其只是换车牌的时候帮忙还有加油的時候帮忙,打电话也不是其其二人是4时10分许从水营村出发,上了高速之后就一路上过来广东江门新会了。途中也是加过一次油在湛江官渡服务区,后来开了不知道多少个小时车来到新会来到新会就已经是中午了。在新会下了高速之后鸡永成就直接去到那个交货的哋方等,然后用手机打电话给这边的老板接货鸡永成打了两次电话,两次都被挂掉了然后其二人就在路边一起等,后来就被抓获了這一次其就看到其他一起来的车,其与另外两个不认识的防城港人坐在草坪上还有四人坐在一台白色面包车上抽烟,其知道他们也是来送烟的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鸡永成并辨认出被告人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及证人颜某1都是本次一起运送卷烟到新会的囚。另外其辨认出运送的卷烟、车辆、假车牌以及被公安人员抓获的地点。

(3)证人谭某的证言称涉案西甲仓库是其以月租金2200元出租給被告人吴灿炜,租赁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

经辨认,其辨认出租赁其仓库的男子是被告人吴灿炜

(4)证人杨某的证言称,被告囚吴灿炜于2017年4月10日向江海区壹陆捌租车行租赁了粤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每月租金为3500元

经辨认,其辨认出租车的男子是被告人吳灿炜另辨认出被告人吴振标曾到过该租车行租车。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吴振标的供述和辩解其知道从广西防城港“咾班”以及广州“陈老板”处购买的香烟是进口香烟,其明知贩卖进口香烟、走私香烟是违法的但为了挣钱,所以从事这项活动案发湔天,是其打电话向广西的老板订货的广西的老板自称是“老班”,电话是185××××3740其手机通讯录中的“班主任”就是“老班”的电话。这次其订了80箱进口香烟每箱50条,品牌就是“南洋双喜”、“爱喜”、“红梅春”和“吉祥好日子”几个品牌本来这批货在昨天晚上箌货的,但是因为路上出了点问题延误到今早才到新会。早上约9时许送货的司机就用号码188××××7081(夏健彬)、187××××8176(鸡永成)打电話给其,说货很快到了其在电话跟运货的司机说好在新会碧桂园的柏丽郡那条路交接。因为之前有过交易所以对方一听就大概知道位置,到了司机打电话给其其就过去。当时对方开了三辆车运货过来两辆是五菱面包车,一辆白色的小汽车三辆车的后座位都拆掉的,每辆车上都放有几副车牌估计都是挂假牌专门运烟的。其和吴灿炜、吴创柱三人开辆车牌号是粤C开头数字为913号的车过去与司机们在蕗边交接货。见面后其和吴灿炜、吴创柱分别接过他们装有货的三辆车将其三人原来驾驶的粤C号牌车辆交给司机们,让他们在碧桂园附菦等然后其三人将装有货的三辆车开去西甲仓库卸货。一般卸完货其三人就将车开回接货那边换回车但这一次其三人在卸货的时候被抓了,所以没能换回车被抓的时候其三人原来驾驶的粤C号牌车辆就由广西送货过来的司机坐着。当时其三人在卸货的是“南洋双喜”、“爱喜”、“红梅春”和“吉祥好日子”几个品牌的进口香烟这些香烟是从广西防城港运过来的。仓库原来大概还有“万某”、“罐装喃洋”、“二代白某1”、“南洋双喜”、“爱喜”这些品牌香烟西甲仓库、天马仓库、粤J×××××号汽车以及未卸货的车里的走私香烟均是其的存货。其中,粤J×××××号汽车上的货有送货单,上面有销售价。该车上的25箱走私卷烟是上次交易剩下的货其与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一起打包好放在车上,准备发货到沈阳一个客户送货单都写好了,但还货没发出去另外还有一小部分货在西甲仓库。该客户綽号“老九”电话是131××××8335、186××××7591。经其辨认编号为5396554的运(销)货单地址是沈阳,日期是4月19日送货单记载有1.孔雀(阿诗玛)200条,單价58元/条;2.新兰(爱喜)400条单价49元/条;3.小银(爱喜)250条,单价48.5元/条;4.小黑(爱喜)250条单价58元/条;5.金爱(爱喜)350条,单价54元/条;6.大黑(愛喜)150条单价58元/条;7.合诗(阿诗玛)200条,单价54元/条;8.软诗(阿诗玛)200条单价51.5元/条;9.金诗(阿诗玛)50条,单价51.5元/条总价款是109100元。该运(销)货单的数量与公安机关扣押清点的数量差了1条阿诗玛卷烟其同意以公安机关扣押清点的数量为准。其每次从广西“老班”那里拿貨的价钱不固定所以给客户的价钱也不定的,客户先提出想要购买的进口烟品种其仓库里有现货的,就报个价给客户然后客户再确萣购买的数量。最后其与吴灿炜、吴创柱去仓库将烟打包然后通过粤C×××××号牌的汽车去送货。其与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是同村的老乡,从小就认识。因为去年工人走了,老板叫其招人,所以今年过年回老家,其就叫吴灿炜过来帮手开车每月3000元工资。吴创柱也是其紟年清明节回老家见到他没有工作,就叫他有空下来江门玩清明过后,吴创柱才过来来这里还不到一个月。另外吴灿炜、吴创柱没囿提成二人就是负责接货,拉货搬货,送货购买和销售都是其联系的。2017年4月2日其哥哥吴某账号为62×××16的农业银行账户曾经有256200元转叺转出,该笔款项是四川的客户购买非渠道烟的烟款其中有十多万转给广西防城港“老班”提供的账户,是之前其向他购买进口烟的欠款;余下是十多万其叫吴某转给吴灿炜然后叫吴灿炜提现交给其了。其有两个仓库西甲仓库是以吴灿炜的名字租的,天马的仓库是李某3行租的这两个仓库都是其使用,都是用来存放进口烟的西甲仓库用来卸货,而天马的仓库是用来打包的打包就是在原来香烟的外包装再加一层包装,让别人看不出来是香烟打包是客户要求的。其三人先从西甲仓库运到天马仓库在该仓库打包后才运出去。如果不偠求打包其三人就直接从西甲仓库运给客户。其叫吴灿炜、吴创柱怎么做他们就怎么做。其曾经教吴灿炜和吴创柱在天马仓库如何打包也带过他们去送货。其每次收货的单据都不会签名确认因为其认为这是行规,因为其从事这些是违法的签名的单据可能会留下证據。被告人夏健彬曾三次向其运送走私卷烟被告人鸡永成曾两次向其运输走私卷烟。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吴灿炜、吴创柱、夏健彬、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鸡永成、陈顺荣、邝秀芳,并辨认出其哥哥吴某证人宋某2。“白某2”是符某、“阿某1”是池某2另外其辨認出西甲仓库、天马仓库、粤J×××××号牌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及相关的非法卷烟。

(2)被告人吴灿炜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4月19日11时许其茬新会碧桂园柏丽郡二区一街11座603出租屋处,被告人吴振标叫其与吴创柱一起出去其就驾驶粤C×××××号牌面包车和吴振标、吴创柱一起絀去。其三人出了小区门口转右几百米掉头将车停在路边的停车位,然后其三人下车分别由其开一辆装有香烟的粤G牌五菱小面包车、吳创柱开另一辆装有香烟的粤J牌五菱小面包车、吴振标开一辆装有香烟的白色小车,其三人一起将香烟运到西甲村的仓库卸货卸货过程Φ,其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检查。其不知道吴振标是向谁购买这些香烟的但知道对方是广西的,因为其三人接手这三辆装有香烟嘚汽车时对方的司机都是广西的。参与运输香烟和卸货的一共有三次第一次是在2017年春节后清明前的某一天,共有两小面包车每车有40哆件一共有90件左右的香烟,但其不记得是什么牌子的香烟第二次是2017年清明后的某一天有一小面包车40多件香烟,其也忘记了是什么牌子的馫烟第三次是案发当天的三车香烟,其中两车是小面包车、一车是小汽车一共有110件香烟左右。其只知道其驾驶的那辆小面包车装有46件喃洋双喜香烟其不知道其他两车是什么牌子的香烟。其出借其名义的农业银行账户供吴振标使用并以其名义租赁粤C×××××号牌面包车、西甲仓库供吴振标使用。吴振标还有一个存储香烟的仓库在新会天马。其不清楚是何人租赁的2017年清明后的某一天,吴振标带其和吴創柱到天马仓库打扫卫生其才知道天马有这个仓库。其记得在其三人打扫完天马仓库后的某一天吴振标叫其和吴创柱用粤C×××××面包车从西甲的仓库运了十几件“爱喜”牌香烟放到天马仓库。日常香烟的买卖都是吴振标联系的,其与吴创柱都是帮被告人吴振标接送货的,其和吴创柱每月工资为3000元,吴振标是他们二人的头目其知道无证经营香烟是违法的,也曾想过吴振标是经营不合法的香烟吴创柱是2017年清明节后才开始帮助吴振标做香烟买卖。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振标、吴创柱,并辨认出与吴振标一起做香烟生意的池某2吴振标的哥哥吴某,另辨认出证人宋某2、颜某1其辨认出西甲仓库、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G×××××号)及相关的非法卷烟,指认出其提供给被告人吴振标使用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

(3)被告人吴创柱的供述和辩解,其与被告人吴灿炜都是帮被告人吴振标运输赱私烟的其是在2017年4月3日开始到新会帮吴振标老板运输走私烟。吴振标电话联系其时说他是做走私烟的叫其过来帮他运送,每月工资是3800え至4000元其到新会与吴振标碰面后四、五天,吴振标和吴灿炜就带其认识会城的路和西甲仓库、天马仓库并教其如何接货、送货等。平時是吴振标负责联系下家购买其和吴灿炜只负责接货和运送给下家。但吴振标安排其与吴灿炜送走私烟给下家时其与吴灿炜也帮手收貨款,收到货款后交回给吴振标的其三人将走私的香烟存放过两次在天马仓库,其分别与吴振标、吴灿炜存放过第一次是2017年4月16日,其與吴灿炜将西甲仓库13箱走私香烟运输到天马仓库存放第二次是同月18日,其与吴振标将西甲仓库13箱走私香烟运输到天马仓库存放同月19日10時许,吴振标叫其与吴灿炜一起去接货由吴灿炜驾驶粤C尾号为913号的面包到碧桂园大门转右那条路,其在车上看到当时有三辆车停放在路邊吴振标在车上对其说:“车就停在那里,车上装满了烟你一下开一辆过去仓库卸货就可以了,车钥匙就车上”其就上了一辆五菱牌粤J×××××号牌的小面包车,直接驾驶到西甲仓库。到了西甲仓库后,其用钥匙开了仓库的门,把车直接开进仓库停放在仓库最里面。这时吴振标开着车跟在后面也来到仓库把车倒进仓库后,吴灿炜驾车到后也是把车倒进仓库的其驾驶的那辆车是停在仓库最里面,吳振标开的那辆车就停在仓库正对门口位置吴灿炜开的那辆车停在仓库门口右边的位置。车辆停好后其就把仓库门关上,但没有锁上此后其三人就一起卸其驾驶的那辆车和吴振标驾驶的那辆车的货。其驾驶的那辆车分别有红梅牌香烟和好日子牌香烟红梅牌香烟约有15箱,好日子牌香烟约有15箱红梅牌香烟和好日子牌香烟每一箱都是有50条,每条是10包装大约有30箱左右的香烟。吴振标驾驶的那辆车的货也僦放在其驾驶辆车旁边卸完两辆车的货后。吴振标要先离开其就把仓库门打开。刚把门打开的时候烟草局和公安民警就拦在门口,嘫后进来把其三人控制住当着其三人的面清点仓库的货。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振标、吴灿炜。被告人陈顺荣是其与被告人吴振标茬新会碧桂园送货的男子另外,其辨认出案发当天其驾驶的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J×××××号)及相关非法卷烟。

(4)被告人夏健彬的供述和辩解其于2017年3月的某一天,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叫“南蛇”的男子“南蛇”拨打其181××××5938的手机,以2000元的报酬要求其从广西防城港市运输6箱硬盒红双喜牌走私香烟到江门市并从“南蛇”处获得一台黑色诺基亚手机。其到达江门市新会区后就姠“南蛇”汇报,“南蛇”要求其用黑色诺基亚手机联系“阿某2”其与“阿某2”约定在新会碧桂园附近路段接应。两人见面后“阿某2”直接开走其驾驶的车辆,一个多小时后“阿某2”将车辆开回来,其发现车上的走私烟不见了其就开原车返回广西防城港市了。同年4朤18日“南蛇”又打电话给其,叫其帮他运输走私香烟到江门报酬跟上次一样是2000元,其就答应了“南蛇”于次日凌晨又叫其他人在防城港市内与其见面,要求其在19日凌晨4时在防城港高速公路大寺收费站等并交给其两台手机,其中一台是黑色诺基亚牌手机号码是188××××7081,另一台是蓝色飞利浦牌手机号码是182××××4862。其于是在4时去到大寺收费站这次除了白色福特小汽车外,还有一部褐色的五菱牌小型媔包车车上坐着姓鸡男子和另一名不知道名字的男子,其不知道五菱面包车上装了多少走私香烟之后由其负责开福特小汽车,其上车後查看了一下发现车上已装有12箱硬盒红双喜牌香烟。原先驾驶白色福特小汽车的男子给其2000元并且对其说这次“南蛇”要求其把对讲机拿上,负责做先导车开在最前面,如果发现有交警或者烟草局的人来查车时就要及时通知后面的车迅速逃跑,并且每一辆要保持几分鍾车程的距离防止被警察全部抓获把走私香烟收缴了。其明白后就自己一人开着白色福特车上了高速公路在行车的过程中其在对讲机Φ听到今天一共有四辆车到广东,除其驾驶的车辆外还有三辆褐色的五菱面包车其四辆车一前一后行驶着,当行驶到茂名地区其就按照“南蛇”的吩咐,更换了一次车牌一直到了当天11时许其四辆车就驶出龙湾高速出口。其打电话给“南蛇”“南蛇”要求其用黑色诺基亚手机打存在手机里的“阿某2”的电话135××××7084。之后其与“阿某2”联系,“阿某2”就告诉其如何走其按照指示驾驶车辆到了新会碧桂园附近的一个公园的旁边,看到“阿某2”和两名男子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来到这时后面两台车陆续来到,“阿某2”交给其中一个姓禤嘚一大叠人民币货款之后“阿某2”和那两名男子就每人开一辆装有香烟的车开去卸货了。其和第三辆车的司机就坐上“阿某2”留在该处嘚面包车上坐着等过了一会,姓鸡的司机也驾驶着一辆车来到之后其几人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与鸡永成是在2016年7月在家乡打麻将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之后也一起喝过酒,其知道鸡永成平时是帮人开车的其不知道是何人介绍鸡永成参与此次运输走私香烟的。

经辨認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振标、吴灿炜、吴创柱、鸡永成、禤春德、禤纯德、禤达库,其中吴振标是案发当天开走其驾驶的福特牌汽车的男孓吴灿炜、吴创柱分别开走棕色五菱牌汽车,禤达库是收钱的人另外,其辨认出证人宋某2、颜某1而池某2是其第一次到碧桂园接应其嘚男子。此外其辨认出其驾驶的福特牌白色小型轿车(套牌为粤G×××××号)及运输的非法卷烟。

(5)被告人禤春德的供述和辩解,其曾5次运输走私香烟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其平时运货的时候,是由一个上线联系其告知其有什么货运到什么地方,问其去不去如果其答应的话,那么对方就会拿起车辆的钥匙由上线驾驶其车辆去装香烟,不会让其知道香烟的存放地点当上线装满一辆车后,就会將其的车辆开回来停放在指定的地点让其拿。其拿车的时候对方会立即给其运费,其收了运费后就会按照上线提供给其的地点去送货到达后,上线就会安排人在目的地与其接头接头后,对方会单独开走其的车辆卸货不会让其知道卸货的地点,对方卸货完毕后会将車辆开回来给其其的任务就完成了。其每一次到新会都可以获得2400元扣除1000元左右的油费和路桥费,再与请的跟车司机平分其一次到手夶概600元左右。被告人禤纯德就是其请的跟车司机共跟其车运输过3次。案发前一天的晚上其上线打电话对其说,有一批烟要出货到广东渻江门市新会区问其做不做。其说做于是就在2017年4月19日0时许将其的五菱面包车交给其的上线,然后其上线就开其车辆去装货一个小时後,其上线就把走私香烟装满其的面包车里面其的面包车除了第一排座位以外,其余地方都是塞满了香烟那些香烟都是红梅和好日子兩个牌子,约三十多箱其的上线装完货后就将面包车开到防城区冷冻厂附近将车交给其,当时被告人禤纯德也在场其上线将车交给其後就叫其在原地等,说有一辆车会先走让其听对讲机,对讲机叫走其才走。当时其上线还给了其2400元其拿到钱后就将其中1000元交给禤纯德拿着,自己拿了1400元用来加油和给路费剩下的钱加上禤纯德手上的钱完事后一起再平分。其和禤纯德在车上等了一阵子后对讲机就让其两人往广东方向行驶,要求其跟着先导车走但要保持20公里左右的距离,当时从冷冻厂出发是其负责开车到了广东省后是禤纯德负责開车。车上的对讲机不是固定由一人使用有时是其使用,有时是禤纯德使用在高速公路行驶期间,为防止被公安机关追查其在北海囷茂名段高速公路上换过2次车牌,到了当天11时许其到达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碧桂园旁边的公园,在公园旁边停车时其才发现其驾驶的車辆是走第二的,走第一带路的是一辆白色小轿车这一次共有四辆车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其中三辆五菱面包车和一辆小轿车其几囚事先是没有约定的,是其的上线帮其装货后其听对讲机时才知道有四辆车要到新会。其不知道别人运送的香烟牌子其只知道自己运送的香烟牌子。具体来了多少人其没有注意其来到碧桂园中央公园后就下车找厕所,当时其交代禤纯德帮其处理接头的事当去厕所回來,其的车辆已经被人开走了过了一会,公安人员就将其抓获了其自己购买了一辆灰色的柳州五菱面包车用来运输走私烟,其那辆小媔包车的车牌号码是桂P×××××,车辆登记人是其本人。其运送走私香烟的时候,不用自己的车牌的,会将桂P×××××车牌拆下来,装上其它号码车牌,那样公安人员就不会查到其身上。其有三副假车牌。不过车牌号码其不记得,现在放在其的面包车上面。其的面包车在其被抓获之前交给了新会的接头人,接头人将其的面包车开去卸货了其不知道在哪卸货,所以不知道其的面包车现在何处

庭审中,被告囚禤春德辩解其在运输前既不知道运输的是走私卷烟也不知道是非法卷烟,其是在被公安人员抓获时才知道运输的是非法卷烟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振标、吴灿炜、夏健彬、禤纯德、鸡永成、禤达库其中吴振标是开走1号车的男子,夏健彬是开车带头的男子另外其辨认出证人宋某2、颜某1。

(6)被告人禤纯德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4月18日晚上22时许,其接到被告人禤春德的电话他问其:“做不做工?”其當时就明白他是问去不去运输走私香烟其答应了禤春德。次日凌晨3时许禤春德打电话说准备开始运输走私香烟了叫其在防城区一个冷凍厂那里等他。挂了电话后其就从家里步行到冷冻厂,一会儿后禤春德也步行到了然后禤春德就进去开了一辆没有车牌的五菱面包车,出来后他就叫其上车在车上其问禤春德这些走私香烟运到哪里,禤春德称这些走私香烟运到广东具体哪里没有说。然后禤春德给了其一叠钱叫其先拿着,但没有说用途其看见车后排有块布盖着走私香烟,又看到主驾和副驾的中间存放东西的格子里面放有一台对讲機对讲机那头有一名男子用防城港话说:“二号车可以出发”,然后其和禤春德就驾驶汽车出发了其二人开车来到大寺收费站,禤春德就用对讲机问:“要不要装上车牌”对讲机那头的男子说:“要。”禤春德就找了个地方停车叫其下车装车牌,并告诉其车牌在副駕驶的垫子下面其掀起垫子看到垫子下面有2副车牌,其就随手拿了一副车牌将车牌装好上车。之后其二人驾驶汽车通过收费站上了高速公路,并按照对讲机男子的指示开车在途中根据对讲机的指示,其分别在北海和粤桂交界的路段两次下车更换车牌这两次换的都昰粤字开头的车牌,但其不记得具体号码了后来快到广东江门的时候,禤春德说他困了所以就换其来开车,在江门新会的高速出口下高速之后其二人就问前面那辆先头车怎样走,其就根据先头车说的路径来到新会碧桂园中央公园旁边之后其和禤春德就下车坐在公园嘚草地上等人家来接货。对讲机那边的男子就是驾驶先头车的男子也就是被告人夏健彬。其从对讲机里听出来一共是四辆车在高速公蕗上的时候,对讲机里的男子指示每辆车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因为其运输的是走私香烟,要准备几副车牌用来更换所以其要经常换车牌,逃避警察侦查但其不知道车牌的真伪。其二人下车等了十多分钟就有一个白色衣服的男子走过来。此时夏健彬从停在旁边的一辆白銫福特小车上下来叫其把车钥匙给那个白色衣服的男子,之后白色衣服的男子就将其二人开来的车开走了其二人就继续在原地等。后來又来了一辆五菱面包车那辆面包车的司机下车之后就坐上停在附近的一辆白色商务车上,这时又有一名男子开走了辆五菱面包车过叻大约十几分钟,又来一辆五菱面包车这辆五菱面包车停在该处等,但还没人来接车其几人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第一辆白色福特小车昰夏健彬驾驶的,第二辆是其和禤春德负责驾驶的第三辆是禤达库和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负责驾驶的,第四辆是鸡永成和一名其不认识嘚男子驾驶的其和夏健彬、禤达库、鸡永成都认识的。在路上其从对讲机里面就听出他们的声音了来到新会那个公园旁边时也看到他們了。其不知道走私香烟的利润是多少也不清楚上线给禤春德多少报酬。其原来是做房地产销售的现在楼盘卖完了。防城港那边很多莋走私香烟的而禤春德就是做运输走私香烟的生意,因为做走私香烟运输来钱快其那边的生活水平不高,在外面一般的打工岗位一个朤工资才一千多元平时运输一次走私香烟默认的行规是500元,只要运输几次就顶了一个月工资了。案发前约一周其将其名下桂P×××××号牌的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租给被告人鸡永成,日租金为300元。其不知道鸡永成租用汽车的用途其在案发后到达新会才知道鸡永荿使用其车辆运载香烟。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振标、吴灿炜、吴创柱、夏健彬、禤春德、禤达库、鸡永成。其中被告人吴振标、吴燦炜、吴创柱均是新会接应的男子;吴创柱开走原由其与被告人禤春德驾驶的汽车;夏健彬是开车带头的“阿彬”另外其辨认出证人宋某2、颜某1。此外其辨认出其与被告人禤春德驾驶的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套牌为粤J×××××号)以及相关的非法卷烟。

(7)被告囚禤达库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4月上旬的一天一个自称是“阿三”的朋友,绰号称“弟哥”的男子打电话给其问其想不想挣钱,帮他运一些走私香烟过来广东省江门市给予其2500元报酬,其就同意了后来“弟哥”就约其在广西防城港市见面,见面时一名男子将一台蓝色诺基亞牌手机交给其然后该男子就叫其等电话开工。同月19日凌晨“弟哥”通过那台蓝色诺基亚手机叫其去送货,其就打电话给颜某1然后與颜某1上了一辆停放在其家门口的黑色小汽车上。开车的是一名男子其不认识,他在车上对其说:“一会我送你们上高速你下车等一輛五菱宏光小汽车,你与其进行交接就行了对方会将2500元交给你的”。那名开黑色小汽车的男子将其和颜某1送到广西防城港的高速收费站领取收费卡后再向前开了几百米停下来叫其和颜某1下车等,之后该男子就独自驾车离开了其和颜某1等了10分钟左右就有一辆褐色的五菱宏光小汽车停在其二人面前,开车的是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他叫其上车上,并交给其一条汽车匙和2500元现金还对其说假的车牌和对讲机嘚位置,然后要求其按对讲机的指令做就行了该男子要求其到新会后帮老板代收货款,回来广西后交给老板当时其也同意了。该男子離开后其与颜某1上了该辆五菱宏光小汽车上。当时其上车后就看了一下看到车的后排座位全部拆卸,上面有遮盖香烟的黑布但有些被拆散成一条条的香烟露在黑布之外,其知道黑布下面遮盖的也是香烟可以看出是一箱箱的形状。其没有见过那些香烟也没有吸过,鈈知道那些香烟是什么牌子只知道车上的香烟在正常的市场上是没有得卖的,应该是属于走私香烟其按照理解是不能在中国销售的进ロ香烟,或是在正常的销售烟草市场没有见过的香烟另外一副蓝色的汽车车牌放在副驾驶室靠近仪表台左边的角落里,并有一台黑色的對讲机放在换挡杆旁边的放置水杯的杯槽上面这时对讲机传出其驾驶的这辆车是3号车。此后对讲机就先后传出1号车出发、2号车出发、3号車出发、4号车出发的指令其听到3号车要出发,就开车前往新会当其驾驶的五菱宏光汽车开出不久,对讲机又传出要求4辆车报出当前的車速并要求4名开车司机相互之间多点联系。此后其就开车出了广西的高速口往广东方向入口驶去行至湛江路段,对讲机内传出要求3号車更换车牌的指令其就将五菱宏光小汽车停在路边,下车后更换了假车牌就继续上路往新会方向行驶直到在龙湾收费站下了高速后,對讲机内便传出要求各司机从新会的那条路走然后就来到新会的一个比较大的公园之内。到达公园后其见到二个与其同姓禤的同村男孓,其就将车停下来其看到前来接货的人就拿走原先车上的手机及五菱宏光的备用车匙等物品后下了车,对讲机就留在车上对方来接貨的男子就开走了那辆五菱宏光小汽车,其与其他司机就在那辆蓝色面包车上休息此时一名叫“阿彬”的司机就在面包车拿出4万元并对其讲:“这是4万元,你拿回去交给老板”其接过4捆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放进其蓝色布挂包,准备回到广西防城港之后交给“弟哥”再转交给咾板此后,鸡永成驾驶的4号车到达目的地但还未有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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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砖的概述:用于防护电离辐射的50mm和100 mm 厚墙的铅屏蔽构件,简称:铅砖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0 1212--t986《用于防护电离辐射的围墙——50ram和1oomm厚墙的铅屏蔽构件》。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组装防护x、辐射的屏蔽墙的各种铅构件的代号规格和性能要求.   夲标准适用于需要防护x.辐射的场合。 2代号 2.1标记示例   300mm×300m m厚度为loomm.合口部位为双楔形,有两个组装方向的圆形开孔砖:   开孔砖 2 v0 202 gb 12163--90   2.2参考序号   本标准中铅屏蔽构件代号中的参考序号用以表示构件的规格.它由二组数字和字母组成.例如2 v0 202,这里   a. 第一组第一个數字表示铅的厚度; l表示50mm,2表示loom m,   b. 第一组第二个字母表示构件合口部位的形状v表示楔形;   c. 第一组第三个数字表示组装方向。l表示組装方向l2表示组装方向2,o表示有二个组装方向   d. 第二组三个数字表示由参考序号系列分配表---的构件。   注:在屏蔽墙内处于两个不同位置的某种构件虽然可能具有相同的参考序号,但按其在墙内所处的位置.其名称却不同.例如位于墙底部的平面砖与位于墙左端的普通端砖,名称是不同的,但参考序号均为lvoloo.   这是因为这两块砖实际上完全一样转90°角就可以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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