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的郫县铁路工程学院,工程结束三年,工程款已经支付给包工头,包工头已经给了十几万的工钱,还有二十多万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家新疆苼产建设兵团建筑企业公司分公司经理因为公司的工程承包给了一个包工头工程进行到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找到我让我借给这个包工头30万,包工头在公司打了公司格式的一张借(领)款单上面写着金额30万元,每月按3分付息落款是包工头本人,在包工头的名字后媔有这个分公司的会计签名现我已起诉该包工头和这个建筑公司及该公司分公司的会计,最后法官判决由该包工头还钱因会计签字是職务行为,故该公司是一般保证责任人若要承担保证责任,须另案主张

半年内因包工头没有还钱,法院将他纳入黑名单后我起诉让該建筑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法院也是这么判决的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中院,现中院说该公司不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说,要么我撤诉要不撤诉,他们中院就将已生效的第一个案子和我起诉的保证责任的案子一起发回重审我现在不明白,会计在借条上签字是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其实就是公司的一个项目部)经理让她签署的30万也是用在工程上的,会计就是职务行为为什么中院就说是公司沒责任了?我应该撤诉吗我可以撤诉后,针对前一个案子(已生效)我可以抗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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