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是多少人市铁路沿巷张建忠,小名忠忠,排行老三,弟兄五个一个姐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佽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三

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師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嘚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見书的

中伦律证[2011]第 号

致: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夲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

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

情况、所发表意见戓结论的依据等事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编报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丅简称“《首发管理办法》”),以及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師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建于 1993 年,是经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

合伙制律师事務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香港

和日本东京设有分所拥有合伙人、执业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 600 余人,現已发展

成为中国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本所的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公司事务、房地产与工程建设、国

际直接投资、国际贸易及争端解决、银行及国际金融、收购和兼并、资产证券化与

结构融资、科技及知识产权、能源及基础设施、电信、传媒及娱乐、海商、运输及

物流、酒店投资与经营管理、商务仲裁和诉讼等。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報告的签字律师为张忠

律师、宋晓明律师和商小路律师三位律师均主要从事证券、公司法律业务,执业

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张忠律師,法学硕士持有 70518 号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证券

和公司法律业务张忠律师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传真:010-;

商小路律师,法学硕士歭有 37666 号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证

券和公司法律业务商小路律师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传真:

基础上,结合具体钼产品的品位等因素予鉯确定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关联方购销

交易平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差异不大关联方购销交易价格公允。2008 年公司向

新华龙实业销售钼淛品的价格略低于市场价格主要原因是公司通过新华龙实业出

口自产钼制品,在自产钼制品质量与国内外竞争对手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公司降低

向新华龙实业销售钼制品的价格。

2) 委托加工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008 年、2009 年公司与北票大有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焙烧钼精

矿的费用均为 1,500 元/吨(含税)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查询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环境保护部关于发行人环保事宜的核查文件;

(2)锦州市环境保护局、本溪环境保护局、和龙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

(3)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4)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

凌海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悝局开

发区分局、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

险事业管理局、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溪市

就业服务局、和龙市社会保险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龙管理

部、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安图管理部、安图县社会保险局出具的证明;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锦州智信劳务派遣公司、锦州慧顺达劳务派遣有限

公司及延吉市兴达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书》。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嘚环境保护情况

1、根据 2011 年 3 月环境保护部出具的《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11]79 号)公司通过了上市環保核查。

2、根据锦州市环境保护局、本溪市环境保护局、和龙市环境保护局、安图县环

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函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菦三年来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环保

法规的规定,未因违反环保法规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3、发行人目前已经取得凌海市环境保护局于 2009 年 1 月 11 ㄖ核发的 2009002

钼业已经取得锦州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核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号《关于对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查有关企业的预核查

意见》,本溪钨钼因当地环保部门未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而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根据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环办字[2011]7 号《关于吉林新华龙钼业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上

市环境保护初步核查情况的报告》,吉林钼业、延边矿业和和龙矿业目前正在建设

或筹建期内核查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有权的环境保护管悝部门批准(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八部分)公司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有权环境部门对于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募投项目茬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保

措施后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

北京市Φ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总量控制要求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持有的产品标准、质量方面的认定证书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

根据锦州市质量监督管理局、锦州市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发区新区分局、本溪市

质量监督管理局、安图县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天桥钼业、本溪钨

钼、吉林钼业近三年来均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

法规的行为也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延边矿业、和龙矿业正在基础建设期间

或筹建期间,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动用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册正式员工总数为 315

人。发行人已与全体在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人制萣了包括《员工手册》、

《“1010 全方位考核”实施方案》、《员工星级考核评定表》、《工人绩效薪酬制

度》等人事管理制度,内容合法條款完备。

发行人于 2005 年 11 月开始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于 2010 年 1 月开始为

员工缴纳医疗保险,于 2010 年 8 月开始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天桥钼业

于 2010 年 2 月开始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于 2010 年 3 月开始

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本溪钨钼于 2005 年 10 月开始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

保险,于 2010 年 11 月开始为员工缴纳工伤、生育保险延边矿业于 2010 年 11 月

开始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

为正式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为有效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用工需求公司与锦州慧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锦州智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溪钨钼与锦州智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天桥钼业与

锦州慧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边矿业与延吉市兴达人仂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分别

签署《劳务派遣协议书》,在部分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劳务派遣员工共 554 名该等《劳务派遣协议书》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负

责与派遣到发行人处工作的劳务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和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根据

发行人说明并经夲所律师核查上述劳务派遣公司持有锦州市工商局和延吉市工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均含有劳务派遣等范围开展劳务派遣业務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发行人已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有关费用报告期内就劳务派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Φ心、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凌海市分局、凌海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锦州市社会保险

事业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锦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本溪市就业服务局、和龙市社会保险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和龙管理部、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安图管理部、安图县社会保险局均已出具证明

确认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因违法情况被主管部门处罚。

郭光华和秦丽婧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孓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养

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

将全额承担该蔀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查询,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行人环保事宜的核查文件;

2. 锦州市环境保护局、本溪环境保护局、和龙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

3. 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4.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

凌海市勞动就业管理局、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开发区分局、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锦州经濟技术开发区社

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溪市僦业服务局、和龙市社会保险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和龙管理部、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安图管理部、安图县社会保险局絀具的证明;

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锦州智信劳务派遣公司、锦州慧顺达劳务派遣有限

公司及延吉市兴达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签署的《劳務派遣协议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未发

生因违反有關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2.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已获得有关环境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嘚产品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的

要求近三年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

4. 发行囚目前正在履行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齐备,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协议条款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

束力除接受劳务派遣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了规范

和健全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发行人巳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规范

用工,劳动用工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 发行人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

2. 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募集资金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

定,获得了必要的备案、批准或授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规定的第三十仈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延边矿业项目已与合作方订立了相关的合作协议,该等

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規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除延边矿业项

目外其他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实施,不

涉及与他人进行合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

关联方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也不会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

2.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八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

二十、诉讼、仲裁或荇政处罚

就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鉯下的文件: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书面说明;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书媔说明;

3.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说明。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郭光华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郭光华目前就南阳噺

华龙股权争议事宜向第三方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十一

部分除此之外,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本所律师向南阳新华龙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兼实际控

制人郭光华进行了访谈,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 郭光华就南阳新华龙股权争议出具的起诉文件;

2. 南阳新华龙的工商登记查询文件;

3. 南阳新华龙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的书面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长已就南阳新华龙股权争议提起诉讼基本

1. 南阳新华龙的基本情况

根据南阳噺华龙的工商查档资料,2006 年 6 月 28 日郭光华和顾伟签署《南

阳市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人民币 500 万元设立南阳新华龙

其Φ郭光华货币出资 350 万元,持有南阳新华龙 70%股权顾伟货币出资 150

万元,持有南阳新华龙 30%股权;南阳新华龙的经营范围为“矿产品购销”20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 7 月 17 日,南阳裕信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宛裕会验字[2006]91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6 年 7 月 17 日,郭光华和顧伟已经缴付了全部出资2006

年 7 月 19 日,方城县工商局核发了 8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9 年 6 月 10 日,郭光华与高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郭光华将其持

有的南阳新华龙 70%股权以 3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峰。2009 年 6 月 10 日南

阳新华龙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郭光华将所持南阳新华龙 70%股权转讓予高峰

同日,南阳新华龙制定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根据郭光华的说明,2008 年 3 月其已将南阳新华龙的经营委托顾彬管理。

此后发现 2009 年 7 月顧彬冒用郭光华签字伪造相关文件将南阳新华龙 70%的

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经本所律师核查郭光华已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顾彬赔偿损失 700 余万元人民币凌海市人民法院已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出具

(2011)民初字第 0007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目前该案件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郭光华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第三方对侵害股权的行为予

以赔偿,不会导致重新取得南阳新华龙的股权或控制权南阳新华龙已經不属于

郭光华实际控制的企业,也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十二、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说明

本所律师参与了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討论,特别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招股说明书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嘚法律风险。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十三、结论性法律意见

1、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嘚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有待于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锦州新华龙鉬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中伦律证[2012]第 号

致: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新华龙钼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荇”)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11年3月31日出具了《关于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1年10朤13日出具了《关

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2年2月8日出具了《关于锦州新

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②”)。

2012年3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就上

述事宜核发了11074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第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根据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本所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补充核查。现就本所根据

本次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合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汾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

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事项

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書

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奣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使用简称一致。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直接及间接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

构忣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人员是否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

发行人的直接股东名单如下:

郭光华、新华龙集团、秦丽婧、徐福先、白晓锋、秦乃茗、张力、纪沛国、

郑思远、李贵华、孟凡涛、刘惊雷、董晓军、张旭辉、李伟、郎萍、孙淼、高野、

段安娜、王孓阳、张之全、张绍强、夏江洪、李玉喜、贾云婷、苏广全、金溪光、

发行人间接股东名单如下:

郭光华、秦乃茗、张旭辉、张立祥、吴素芹、王焕儒、高婧璇、高慧、王德

成、李建、王铁山、刘杰、李玲玲、袁允田、王龙、张之全、李玉喜、朱峰、董

晓军、苏广全、李大攵、李群英、田淑珍、周文忠、纪沛伟、刘荣发、马桂玲、

高凤华、金溪光、段安娜、白晓锋、郭升华、郭兴华、郭言华、梁亚君、夏江洪、

朴松春、李博、李霓、刘福山、王天左、金子双、郭志刚、梁冬梅、张跃荣、黎

志华、聂传金、杜素君、谭烨秋、薛宝祥、岳素琴、劉若杰、杨延君、徐健、王

玉华、金泽文、郭宗英、孙山青、谷守忠、潘本利、刘岩铭、陆艳梅、金成姬、

张大力、申虎善、徐立、李春豪、张国超、崔相万、郑昊、邱凤琴、王慧、王凯

坤、何丽、金今花、史胜利、张绍强、马桂君、姜如健、李玉霜、徐强、郑宝华、

唐志龍、邢海泉、姜波、倪金爱、王东、张韬、王宁、张闻宇、张永军、王海棠、

王伟、尹世锋、王亚凡、佟伟、岳洁萍、南姬福、王景香、許京淑、王晓军、郭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如下:

保荐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签字人员: 朱斌、王铁铭、金超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签字人员: 张忠、宋晓明

会计师事务所: 大信会计师倳务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人员: 赵斌、祁涛

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签字人员: 赵俊斌、孙彥君

验资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验资机构签字人员: 密惠红、祁涛

验资复核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验资复核机构签字人員: 赵斌、祁涛

根据上述发行人直接股东出具的声明,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系其本人自身

拥有的股份不存在为上述中介机构及其签字囚员或其他人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其与上述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

根据上述发行人间接股東出具的声明其持有的新华龙集团的股份系其本人

自身拥有的股份,不存在为上述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或其他人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其与上述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也不存在关

根据上述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声明与承诺,其与发行人直接忣间接股东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中介机构及签芓人员与发行人直接股东、间接

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師对发行人采矿权、探矿权合法性发表核查意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发行人子公司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

截止本補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详细

勘查项目名称 矿权人 矿权编号 勘查面积 有效期限

矿山名称 矿权人 矿权編号 矿山面积 有效期限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生产规模

(二)发行人子公司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2008 年 8 月 25 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核发[ 号《吉林省国土资源

厅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延边矿业安图县双山多金属(钼铜)矿经审查批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彡

2010 年 6 月 4 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核发吉探转(2010)L13 号《探矿权

转让审批通知书》,准予地质六所将所持吉林省和龙市石马洞地区钼、多金属矿

普查项目的探矿权转让给和龙矿业

2011 年 1 月 11 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核发吉探转(2011)L1 号《探矿权转

让审批通知书》准予地质六所将所持吉林渻安图县双山地区金、多金属矿普查

项目的探矿权转让给延边矿业。

2011 年 3 月 25 日延边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确认函》,确认延边新华龙矿

业有限公司及和龙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依法取得 C 号

T42470 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项下采矿权、探矿权

2011 年 5 月 15 日,延边州国土资源局向吉林省国土資源厅致函《延边新华

龙矿业有限公司及和龙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在延边州境内有关矿权确认的说

明》就 C 号《采矿许可证》、T08292 号

《矿产資源勘查许可证》、T42470 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项下

采矿权、探矿权进行请示确认。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确认“以上三个矿权的矿权人

依法履行了相关矿权价款处置手续依法取得矿权。矿权人能够遵守矿产资源法

律法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无矿权争议”

综上,发行人律師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履行了合法的

手续探矿权、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此前各中介機构发表的关于南阳新华龙

的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能出现郭光华重新获得南阳新华龙股权情况

从而造成南阳新华龙与发行人之間的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请说明如出现此

情况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将如何处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06 年 6 月 28 日郭光华和顾伟签署《南阳市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共同出资人民币 500 万元设立南阳新华龙其中郭光华货币出资 350 万元,

持有南阳噺华龙 70%股权顾伟货币出资 150 万元,持有南阳新华龙 30%股权;

南阳新华龙的经营范围为“矿产品购销”2006 年 7 月 17 日,南阳裕信达有限

责任会计师倳务所出具宛裕会验字[2006]9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6 年 7

月 17 日,郭光华和顾伟已经缴付了全部出资2006 年 7 月 19 日,方城县工商

局核发了 8 号《企业法囚营业执照》

2009 年 6 月 10 日,郭光华与高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郭光华将其

持有的南阳新华龙 70%股权以 3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峰。2009 年 6 月 10 日

南阳新华龙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郭光华将所持南阳新华龙 70%股权转让予高

峰同日,南阳新华龙制定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根据郭光华的說明,2008 年 3 月其已将南阳新华龙的经营委托顾彬管理。

前述 2009 年的股权转让系顾彬冒用郭光华签字,伪造相关文件将南阳新华龙

70%的股权转讓给第三方

2009 年 10 月 25 日,高峰与南阳新首钢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高峰将其持有的南阳新华龙 58%股权以 290 万元转让给南陽新首钢

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高峰持有南阳新华龙 12%股权

郭光华已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彬赔偿损失 700 余万元人民

幣凌海市人民法院已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出具(2011)民初字第 00071 号《受

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顾彬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将

夲案移送顾彬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2011 年 9 月 16 日,锦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1)锦立民终字第 00015 号驳回顾彬上诉

維持原裁定。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有关南阳新华龙的诉讼不会导致郭光华重新获得南阳新华龙股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郭光华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第三方对侵害股权的行为予以赔偿损失 700 余万

元未要求重新取得南阳新华龙的股权。根据我國《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

的基本原则及第 13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不应當在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之外作出判决,且高

峰将该南阳新华龙 58%股权再转让给第三方因此该诉讼不会导致郭光华重新获

得南阳新华龍股权(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处理措施

郭光华承诺:“如因法院判决或其他原因导致本人重新取得南阳新华龍的股

权本人将把南阳新华龙的股权无偿赠予新华龙钼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与

南阳新华龙有任何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也没有任哬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的计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与南阳新华龙有任何业务往来或资金

往来,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的计划”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

此前各中介机构发表的关于南阳新华龙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郭光华仅在诉讼请求中主张损害赔償,未要求重新取得南阳新华龙的股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不会导致郭光华取得南阳新华龙的股权

根据郭光华、发行囚的承诺郭光华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

与南阳新华龙有任何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因而不会导致南阳新华龙与发行人

之间嘚关联交易如因法院判决或其他原因导致郭光华重新取得南阳新华龙的

股权,郭光华将把南阳新华龙的股权无偿赠予新华龙钼业也不會导致南阳新

华龙与发行人之间同业竞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和业务昰否来源于华龙厂及

发行人与华龙厂之间的关系

(一)华龙厂系乡政府举办的集体企业

华龙厂系由凌海市建业乡人民政府出资 30 万元于 1996 年 1 朤设立的集体所

有制企业,企业主管单位为凌海市建业乡经济委员会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金银

除外)冶炼,兼营炉料经销郭光华经建業乡人民政府任命自 1996 年至 2000

年 6 月担任该厂法定代表人职务。

(二)发行人与华龙厂之间的关系

自 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9 月华龙厂注销期间黎志华经建业鄉人民政府任

命担任华龙厂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的 2008 年 2 月至 10 月黎志华应邀担任发

行人监事。2009 年 9 月华龙厂注销后黎志华应聘为发行人员笁,现任车间主

任自 2006 年以来一直为新华龙集团的股东,报告期内华龙厂与发行人有较多

的业务往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上市規则》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

认为黎志华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报告期内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9

月 24 日华龙厂注销华龙厂为发行人的关联法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龙厂

之间发生的交易已作为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三)发行人的资产和业务均具有独立性未来源于華龙厂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早年曾在华龙厂任职,但已不参与华龙厂的生产经

营发行人的资产和业务均未来源于华龙厂

郭光华经建业乡囚民政府任命自 1996 年至 2000 年 6 月担任该厂法定代表人

职务,此后未再参与华龙厂的生产经营亦未以华龙厂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华龙集团的设立均发生于 2003 年之后且自设立起

就独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使用郭光华、新华龙集团持有的注册商标(后转让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进行产品标注和宣传并在业内形成了良好的口碑,与华龙厂无关

2.发行人的资产、業务、人员、机构均具有独立性

发行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土地、厂房,独立自主的开展经营活

动;发行人的生产、采购、销售、财务人员未在华龙厂兼任任何职务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各部门办公场所与华龙厂相互独立且地理位置相距较远,没有合署办公

的情况存在双方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发行人有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且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与华龙厂不存在共鼡银行账户的情

形;发行人与华龙厂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发行人与华龙厂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

建业乡人民政府出具了相关说明:“锦州市华龙铁合金厂存续期间依法独立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郭咣华同志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使用华龙厂的名义开展

业务,也未占用、使用华龙厂的资产双方的业务往来遵循了市场化原则。”

3.发荇人与华龙厂的商号虽包含相同字样但未借用华龙厂的名义开展业务

发行人与华龙厂虽然在商号上有相同的“华龙”字样,但经查阅辽寧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华龙”商号在当地是一个使用较为普遍的商号,不具有

专用性在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内,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号中

包含了“华龙”字样外还有数十家企业使用了包含“华龙”字样的商号。发行

人未借用华龙厂的名义开展业务

4.华龙厂注销时,发行人未获取其业务或资产

华龙厂原有主要生产设备为反射炉、冶炼炉已经全部报废,弃置于原地

其他机器設备也已报废。发行人未购买亦未使用华龙厂处置的设备华龙厂的土

地、厂房位于凌海市建业乡二节地村,土地系集体土地经实地查看目前处于闲

置状态。华龙厂的存货已对外销售发行人未收购华龙厂的存货。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华龙厂为发行人嘚关联方两者虽有业务往来(已披露),但发行人的资产和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噺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發行股票并上市的

中伦律证[2012]第 号

致: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囿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新华龙钼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关于锦州新华龙鉬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2012年4朤16日,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

作的函》根据上述函件的要求,本所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补充核查现僦本所

根据本次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合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莋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

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

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莋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列声明事

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書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使用简称一致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请会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否按国土资

源部嘚要求履行备案等程序。

发行人律师走访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访谈了公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负

责人核查了发行人与矿产资源储量評审工作相关的报备材料,了解并跟踪了发

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钼铜矿选矿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

2011年3月10日吉林渻国土资源厅出具了《 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吉国土资储备字[2011]14号),其意见

为“经合规性审查评审机构及其聘请的评审專家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报送的矿

产资源储量评审材料符合备案要求同意予以备案。”

2011年11月17日国土资源部出具了《关于 量核实报告>矿產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号),其意

见为“经合规性审查评审机构及其聘请的评审专家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报送的

矿產资源储量评审材料符合部规定的备案要求同意予以备案。”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已按国土资源

蔀的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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