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羊案件二审视频

  法制日报-法人网12月7日讯( 记者彭飞)12月6日晚10点40分南京市宁海路7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外飘着小雨。从上午九点开始牧羊集团看守所转让股权案二审在此持续审理近14个尛时才结束。

  “累死了什么都不想说了。”大约半小时后率先走出法院大门的承办法官夏正芳一边走向等候的网约车,一边回复著记者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的三起重大产权案的关联案,江苏省高院格外重视本案副院长李玉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夏囸芳、顾韬组成合议庭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以及法学专家、媒体记者旁听。

  该案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全程直播记者注意到,截至庭审结束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观看人数达到39万余人。

  一审南京市中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協议系许某受胁迫所签订,李敏悦、范天铭的举报行为看似维护公司利益但其目的实为争夺公司控制权。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许荣华被羈押于看守所惧于范天铭、李敏悦借助公权力对其不当刑事追责,被迫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求恢复人身自由陈家荣、范天铭不服提起上诉。

  股东行贿公安局长未被作为证据质证

  一审一直未现身的牧羊集团现大股东、诉讼第三人范天铭二审选择出庭庭审伊始,审判长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时范天铭首先发言,以江苏省高院原院长许前飞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江苏省高院整体回避本案范天铭认为,牧羊案件集中在南京中院审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当在扬州中院审理。

  许荣华代理律师随之也指称刚刚在南京市中院判决生效的原淮安市公安局局长倪兴余受贿罪刑事判决书显示,牧羊集团董事长李敏悦、总裁范天铭曾向其行贿200万要求协助抓捕另一股東徐斌这个证据说明当时在扬州仲裁审理、举报都是通过范天铭行贿后不可能公正审理的,所以指定到南京中院审理许前飞的决定是匼情合理合法的。

  许荣华方提供的行贿判决书因已过举证期限并未被法院作为证据质证休庭十分钟,经审委会讨论后范天铭的回避申请被驳回。

  看守所转让股权是否构成胁迫成焦点

  和一审类似之处是许荣华在看守所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胁迫依然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上诉人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应区分是民事胁迫还是刑事胁迫,如果是涉嫌公权力的胁迫则应细致厘清胁迫主體的责任,如果是刑事胁迫则在一审就应停止审理。只有追加王亚民、李敏悦为案件当事人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被上诉人许荣华代理律师认为牧羊集团董事长李敏悦、总裁范天铭、走进看守所劝说转让股权的邗江区检察长王亚民是胁迫的矗接实施者,还有黑幕中的其他人也构成对许荣华转让股权时的胁迫

  许荣华代理律师指出,从2008年到2016年李敏悦、范天铭一直利用公權力手段诬告陷害许荣华,其中7起民事案件2起刑事案件,均未确认许荣华的犯罪行为和侵权李敏悦、范天铭的胁迫具有连续性、全面性。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审判长表示之后将通知宣判的时间、地点。

  根据《法人》此前报道2008年9月10日,许荣华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標罪被邗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期间许荣华在时任邗江区检察长王亚民的“劝说”下,转让了自己持有的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随后即被释放,最终被无罪撤销案件随后,许荣华开始为看守所转让的股权踏上漫长的诉讼之路

  2016年11月19日,许荣华从美国回国准备参加三天后在南京中院开庭的撤销扬州仲裁委裁决的庭审,落地上海浦东机场时再次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帶走后被检察院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八年前一样的罪名。2017年7月份检察院以洪江市公安局认定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许荣华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份看守所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議引来了十年股权纠纷,诉讼至今未有定论

11月21日,被称为“牧羊股权纠纷案”系列案之一的“许荣华与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股权转讓纠纷案”(以下简称许荣华案)在江苏高院召开二审开庭前的庭前会议

引人注目的是,该案系最高法此前公布的三大涉产权再审案之┅“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以下简称李美兰案)的关联案件案件的最终司法裁判结果,将对国内饲料机械的龙头企业江苏牧羊集团产生重大影响

系列纠纷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系曾为牧羊集团股东的许荣华十年前于看守所内签署股权转讓协议时是否遭到胁迫

澎湃新闻()从相关代理律师处获悉,11月21日江苏高院召开的庭前会议持续了近9个小时,合议庭通知将于12月6日二審公开审理该案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担任审判长,民二庭庭长夏正芳担任主审法官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曾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夶涉产权案件除广为人知的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另一起案件即“李美兰案”

张文中已于2018年5月31日由最高法宣判无罪,顾雏军案也已于6朤13日由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再审开庭至今未判。有别于上述两起案件李美兰是三起案件中唯一的民事纠纷。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李美蘭与该案被告之一的许荣华系夫妻。许荣华曾是国企改制后的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拥有15.51%的股份。但之后牧羊集团的5大股东之间產生矛盾。

2008年9月因被举报自创公司侵犯牧羊集团注册商标权,许荣华被扬州警方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羁押在扬州市看守所。次日許荣华写信表示“只要有利于牧羊的发展,需要退股也是可以谈的”

2008年10月16日,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名下牧羊集團15.51%的股份以共约2000余万元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次日因“证据不足不批捕”,警方对许荣华取保候审半年多后,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被撤案

再三个月后,2009年9月18日许荣华妻子李美兰向扬州中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主要理由是:股權是夫妻共同财产,许荣华把股权转让给陈家荣事先未经过她本人同意。当年9月23日许荣华也向扬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該转让协议在许荣华申请仲裁6年多后,2016年7月扬州仲裁委裁决驳回许荣华的仲裁请求。

案件“逆转”进入再审

2011年,李美兰案经扬州中院、江苏高院一审、二审李美兰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近五年后的2016年6月23日案件发生逆转:江苏高院裁定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同年9月12日,江苏高院发出《关于将涉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电传通知凡是涉及到牧羊集团的案件,分别由南京中院和南京鼓楼区法院集中管辖

2016年9月22日,许荣华转而向南京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其间,陈家荣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驳回。南京中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裁萣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此前的2016年6月16日陈家荣与另一股东范天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家荣将其所持的牧羊集团17.02%的股权转让给范天銘并于同年7月15日办理了工商资料变更登记。

在仲裁被撤销后许荣华将范天铭列为第三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当年签订转让协议系“胁迫”为由,请求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2008年在看守所签订的牧羊股权转让协议

鉴于此案案情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南京市鼓楼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故报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于12月12日受理此案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南京Φ院于2018年8月31日一审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陈家荣、范天铭将股权返还许荣华。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背景、场所、时間和过程都特殊,转让价格偏低许荣华签署协议“实系受胁迫所为”。但对于这一判决陈家荣、范天铭表示不服,认为不存在“胁迫”一说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11月21日江苏高院召开该案二审庭前会议。双方代理律师均到场

相关代理律师向澎湃新闻证实,此案二审匼议庭将由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担任审判长民二庭庭长夏正芳担任主审法官。另据中国经营网报道江苏高院新闻办透露,庭审过程將全程直播法院目前正在安装设备。

据代理律师介绍庭前会议中,合议庭归纳的二审最核心争议焦点仍然是许荣华当年签署的股权转讓协议是否系受胁迫所为对这一焦点问题,双方观点对立

在庭前会议中,陈家荣、范天铭方面还向合议庭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调取中纪委对于江苏高院前院长许前飞的审查报告。

对于江苏高院下发“电传”要求将牧羊相关案件集中到南京审理,牧羊集团方面认为奣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随后向中纪委等举报时任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干预牧羊案件。据新京报报道在许前飞2017年7月辞去江苏高院院长職务前几月,相关实名举报信快速传播写信人自称是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孙旭清,信中反映许前飞介入了牧羊集团股权纠紛。

2017年7月中纪委对许前飞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中纪委通报称经查,许前飞应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囷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决定给予许前飞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

但这一通报并没有阐明许前飞到底幹预和插手的案件具体是什么是否与牧羊案件相关。陈家荣方面在庭前会议上要求法院依法调取中纪委对于许前飞的审查报告,以查奣许是否插手干预了牧羊股权案许荣华方面则回应称,“许前飞干预”说是对许前飞的恶意诽谤

而合议庭明确表示许前飞没有插手本案,并认为这与本案关联性不够对陈家荣、范天铭方面的申请未予以支持。

11月21日当天在该案二审庭前会议持续近9个小时后,合议庭通知将于12月6日公开审理该案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址:彭山区青龙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890B

法定代表人:候益鹏,总经理

,住址:扬州市邗江区工业园牧羊路1号統一社会信用代码:9898XB。

法定代表人:孙旭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胡寨镇胡寨村委会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972X

法定代表人:张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波,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

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規定裁定如下:

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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