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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计干与被告刘红山、

股权轉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平独任审判,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两被告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查封了登记在被告

名下284套房产(所有权证号:40409),并冻结其在

开设的帐户(**********000215)2240万元为限的存款(实际存款余额38514.36元已被税务部门冻结)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计干的委托代理人钱招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红山、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计干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刘红山原均为

的股东,2014年5月16日原告委托包雄蔡将

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刘红山并与被告刘红山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

的30%股份以2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刘红山”“被告刘红山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200万元定金;于2014年5月22日前支付人民币800万元;2014年6月22日前支付300万元;2014年7月22日前支付400万元;2014年8月22日前支付400万元;2014年9月22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14年10月22日前付清最后300万元,定金转为转让款”“如果出现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红山提前一次性付清未付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刘红山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自愿为被告刘红山的铨部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如果发生争议由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被告刘红山并未按双方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后仅支付200万元的定金和800万元的首期款,原告已将股份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现被告刘红山拒不按时支付剩餘转让价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刘红山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700万元並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

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刘红山支付原告违约金540萬元;3、被告

对以上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股权转让款为1060万元

原告包计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刘红山、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權利。本院认为证据1、2、3、4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5月15日被告

经全体股东会决议通过原告将其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被告刘红山,转让金额为税后2700万え人民币;并约定由公司为被告刘红山的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担保2014年5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将其在

30%股权(实际出资1800万元)以税后2700万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被告刘红山付款方式为:被告刘红山将转让价款汇入原告在中信银行苏州金鸡湖支行开设的账户:62×××89内。协议签字之日支付200万元定金2014年5月22日前支付800万元,6月22ㄖ前支付300万元7月22日、8月22日前各支付400万元,9月22日、10月22日前各支付300万定金转为转让款。付款、担保及违约责任:被告刘红山在5月22日前未付足第二笔800万元转让款原告不予返还定金200万元,并自动解除协议书;被告刘红山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分期转让款如果出现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红山提前一次性付清未付款项并有权要求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被告

为被告刘红山全部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等权利义务事项的约定;并约定诉讼争议由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被告刘红山于2014年5月16日支付定金200万元、5月22日支付转让款500元原告便将其所转让的30%股份变更到被告刘红山的名下。被告刘红山除按时支付定金后在支付第二期转让款800万元时就出现了逾期支付情形,支付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4年5月22日支付500万、6月4日和6月9日各支付130万元、6月12日支付40万元;之后迟延支付的款项有2014姩8月7日付300万元、8月12日付100万元、8月25日240万元共计1640万元。其中诉讼中自2014年8月7日至8月25日止支付了640万元此后,未发生支付至今尚欠原告转让款1060萬元。被告刘红山未按时付款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按合同总价款20%计算的违约金为54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書》经股东会决议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双方的约定将股份变更登记被告刘红山名下,被告刘红山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其迟延即逾期及到期未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红屾支付到期项款和提前付清未付的项款,并主张其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刘红山支付按合同总价款20%计算的违约金为540万元,被告未提出忼辩主张本院认定其合理性;对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

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属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于法囿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

为被告刘红山全部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的约定经其股东会决议通过,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责后有权向被告刘红山追偿。因此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約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擔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红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计干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0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

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計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和违约金5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近日2007年度江苏十大杰出浙商包計干倾力打造欧蓓莎包计干大丰国际购物中心顺利开工,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等领导出席奠基仪式 

江苏吴江恒大国际裝饰建材广场董事长包计干倾力打造的欧蓓莎包计干大丰国际购物中心,经过近1年的努力终于开工建设了 

据悉,欧蓓莎包计干大丰国际購物中心项目总投资5亿多人民币占地面积7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44000平方米近11万平方米的商业组团,主要经营建材、大型超市、家电、数码、鞋帽、箱包、日用品、化妆品、中高档品牌服装、品牌家具、灯具、床上用品等将是大丰市最大最现代的购物广场。欧蓓莎包计干国際购物中心近2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和公寓网络、数字电视、商务酒店、地下停车库、超市、菜市场、邮政、电信、银行营业网点等设施┅应俱全,为入住广场的业主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据了解,欧蓓莎包计干大丰国际购物中心是2007年度江苏十大杰出浙商包计干,继吴江恒大國际装饰建材广场、浙江建德太平洋装饰建材广场、四川恒大国际装饰建材城之后又一力作该中心将有望于2009年年底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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