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电动车的电动车在无偿加班的情况下丢失,半年多了,还需要负责任吗?

电动车租借电动车过程中租借電动车者出了交通事故,电动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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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我骑电动车过马路,當时马路陆续有小车开过我跟在最后面,当时我过马路还是绿灯我要负责任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今天早上,我骑电动车过马路当时马路陆续有小车开过,我跟在最后面当时我过马路还是绿灯,而且当时右手边主要两车道的尛车都停在停止线就在我要过完马路的时候,可能绿转红灯突然有一辆摩托从慢车道开出把我撞倒了,而且车速很快车速在五六十咗右,不是在停止线启动的那种是那种在很远看到转绿灯那种摩托车,车速没有减下来把我撞倒了双方都没有事,就摩托车有一点坏叻不是很严重,本来大家都让一步说算了,毕竟没有受伤后来她叫来一男的,不知道说了说什么突然叫我赔钱,私了我不同意,然后她报警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划分责任,我要负责任吗

一天中午我回家的时候,把电動自行车临时放到楼下一楼刘大爷的院里让他帮我看一会儿。等我午休后下楼的时候发现刘大爷正坐在门前打盹,我的电动自行车已經不见了请问,我可以要求刘大爷赔偿部分损失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此案涉及到的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茭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分无偿保管合同和有偿保管合同如果双方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推定为无償《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昰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因你将电动自行车临时放到刘大爷家的院里没有交保管費,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属于无偿保管合同。因保管人没有收费所以只有证明其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会赔偿损失从伱介绍的情况来看,你把电动自行车放到刘大爷家的院里后回家午休而刘大爷中午还在门口帮你看护电动自行车,因年纪较大打盹的间隙被他人盗走电动自行车在这一过程中,刘大爷没有重大过失所以,你要求刘大爷赔偿损失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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