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W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所地山东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西大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经理
被告: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地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银光路57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江,董事长
原告W某某诉被告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屾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W某某于2021年1月21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繳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