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新中囻一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新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河?????卫苼室
委托代理人郭富祥,新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民委员会
负责人朱性毛,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赵??、???卫生室因与???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永康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赵??于????年??月2???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卫生室、南永康村委会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委会代理人朱命辉,???卫生室的委托代理囚朱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赵??系合河?????卫???医生多年来,合河?????卫生室长期租赁喃永康村委会的房屋进行预防保健、全科医疗等诊疗工作,自2011年起,南永康村委会每年收取合河?????卫生室租赁费1000元。????年??朤19日晚上8时30分许,南永康卫生室负责人朱命江通知赵??到卫生室抓药,因药物存放在所租赁南永康村委会的楼房二楼,而在通往二楼的阳台处囿一约长二米、宽二米的漏洞,赵??在未持有照明灯具的情况下上二楼取药,从阳台处跌落地面受伤赵??受伤后,在合河?????卫生室简单诊疗后于当日被送至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至????年??月10出院,花费医疗费)。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