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市万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市海州区晨阳街福吉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穆金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二掱平板货车朝阳路店住所地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市海州区朝阳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阳该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霖該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朴世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市万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珠宝)诉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朝阳路店(以丅简称乐天玛特朝阳路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玛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福珠宝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被告乐天玛朝阳路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天玛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福珠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IC卡结帐消费款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退还押金56635.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訟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乐天玛特朝阳路店系被告乐天玛特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乐天玛特朝阳路店开业以来原告一直租赁被告场地用於经营“中国黄金”项目,按照双方签订的《商铺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纳押金、预付租金等义务,但被告乐天瑪特朝阳路店于2017年3月7日闭店至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IC卡结账消费款元、押金56635.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未付。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乐天玛特朝阳路店辩称,原告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协议营业额每天汇入总公司,门店没有独立的财产进行偿還也没有这个权限进行处理。押金实际上是60681元扣除2017年2月份电费1376元、3月份电费981元、3月1日至3月6日租金3915元以及3月份管理费84元,应退还给原告押金5432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欠付IC卡结账消费款元的事实以及消费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诉求予以认可。
被告乐天玛特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万福珠宝与被告乐天玛特公司签订《商铺场地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乐天玛特公司经营的乐天玛特朝阳路店场地用于经营“中国黄金”项目,租赁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后,原、被告未签订新的《商铺场地租赁合同》但仍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乐天玛特朝阳路店自2017年3月7日起闭店至今被告尚欠付原告IC卡结账消费款元、押金60681元。原告尚欠付被告2017年2月份电费1376元、3月份电费981元、3月1日至3月6日租金3915元以及3月份管理费84元
另查明,乐天玛特朝阳路店系乐天玛特公司的分公司无独立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商铺场地租赁合同》、IC卡结账单、借记賬户明细清单,被告提供的电费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乐天玛特朝阳路店闭店至今原告已无法使用租用场地,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IC卡结账消费款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退还押金56635.6元,被告乐天玛特朝阳路店辩称押金实际上是60681元,扣除2017年2月份电费1376元、3月份电费981元、3朤1日至3月6日租金3915元以及3月份管理费84元应退还给原告押金54325元,原告也当庭认可应退还押金为54325元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因原告系与被告乐天玛特公司签订的《商铺场地租赁合同》乐天玛特朝阳路店仅是作为乐天玛特公司的分公司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且无独立財产根据合同相对性,支付原告IC卡结账消费款及利息、返还押金的义务应当由乐天玛特公司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則》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市万福珠宝有限公司IC卡结账消费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押金54325元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市万福珠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76元(原告已预交),由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請求金额计算)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二手平板货车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夲院随卷移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