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化妆品没有备案的后果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 网上可查

核心提示: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此次备案并没有全部登记在册,部分化妆品厂商的产品仍旧无法查询。对于备案的截止时间,国家食药监也做出了说明。补充备案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今年6月30日,新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正式实行;8月12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布《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名单》,从原先的84个机构增加到了150个;昨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查询的服务平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得以公布。

  根据公布的信息,共有12573个SKU备案在册,普通民众登陆即可查看产品的生产公司、代理生产商和主要成分,甚至每个产品都有样品图以供查阅。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此次备案并没有全部登记在册,部分化妆品厂商的产品仍旧无法查询。对于备案的截止时间,国家食药监也做出了说明。补充备案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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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许[)

第一条 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备案登记凭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条 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生产企业对已获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前4个月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该产品的备案。

第十一条 已获备案的产品,原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备案。

已获备案的产品,配方未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改变原产品名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除外)。配方变更后仍使用原名称的,应当在产品外包装标识上予以注明,以区别于变更前产品。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备案产品档案和信息管理,及时公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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