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所不得,所得所不得皆不如心安理得得!什么意思?

听闻最近税局正在严查小规模企业冲账一事,广大小规模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老板们要注意了,千万不要再去购买发票来冲账了。你知道吗,虚开发票后果会很严重的!

很多企业以前经常通过向第三方购买发票的方式来增加公司的账面成本费用额,使得利润额看起来少一些,这样一来,就可以少缴纳一些企业所得税了。这种方式自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可是一些企业也会碰到在道理上讲得通却不合法的的事,比如卖方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给你你就虚开发票,比如采购人员的失误没取得发票你就虚开发票等等。

A公司在向B公司购买一批价值10万元的原材料时发现开发票的话金额就会超过10万,由于自己不是一般纳税人,所以进项税额又无法抵扣,于是就不要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原价10万元买进。

后来做账计税时才回过神来,没办法证明这一部分钱是作为成本花出去的,如果不取得发票的话,这一部分钱就会被计入利润里面,被收取25%的所得税。

老板心想,我这本来就是成本,虚开发票也不算是骗吧。于是A公司就打算“心安理得”的去买发票来“填数”了。去找B公司,谁知人家不认账了,想想也是,哪有人会让到嘴的鸭子飞了呢。于是A公司就去找了一家和自己关系不错的C公司,让C公司帮忙开10万元的相应发票。

这虽然是“合理的”,却是不合法的,最后税局查到C公司并没有就这张发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得知了这次买卖发票的行为,于是责令A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就这1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并处罚了A公司和C公司,A公司老板及其后悔啊。

是不是偷鸡不成倒蚀把米呢?所以企业一定要在每一次交易、每一次买卖的当下就将发票的事情搞清楚,以前由于数据量大临头再来补发票、买发票可能还真能蒙混过去,现在税局的金税三期大数据系统将这些数据尽收眼底,这点数据量都不够它打牙祭的,你说咱这点小心思还逃的过吗?所以还是保持真实吧,这才是企业最稳妥的生存方式!

你可能会问,B公司开具的发票A公司不要的话,对B公司本身会有什么影响吗?当然有,不过是好的影响,这种情况B公司当然求之不得了,因为这样,它的利润额和销项税额都会减少,当然就能少缴一些税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去一些饭店吃饭,要是不主动索要发票的话,饭店老板是不会主动提这茬的原因。

企业的财务逻辑其实很简单:就是根据银行的钱、公司的发票、完成做账,便于企业纳税。

在一条供应链上,每一家下游的公司的增值税都由它相邻的上游公司来“代为收取”,最终每个公司通过帮下家代收的(销项税额)减去上家帮自己代收的(进项税额)来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企业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就发票而言,它的逻辑是:开具发票的卖方来代替取得发票的买方缴纳此次交易的增值税,那虽然你公司的增值税再你买进东西时,已经由卖方代收了,但空口无凭啊,最终在报税和纳税时你有什么凭证说你已经缴纳增值税了呢?发票就是充当这个凭证的作用,只要你购买时索要到增值税发票,就可以证明你已经缴纳过本次交易的增值税了。

法规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虚开发票。以下行为即属于虚开发票: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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