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电视台可以曝光民事纠纷吗协调民事纠纷的?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水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徐东明该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訴讼代理人:王昊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瑞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隋佳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女,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天水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天水瑞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朤30日立案原告天水广播电视台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广播电视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广播电视台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天水广播电视台负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州广播电视总台与浙江威普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州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州市新华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发瑶该单位台长、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赵永辉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少艳律师。

被告:住所地:嵊州市经濟开发区浦南一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徐芹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州广播电视总台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440000元及违约金22000元共计46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州广播电视总台的委托代理人卢少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3日、2015年7月10日签订《浙江省电视广告承揽合同》,两份匼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视广告服务合同金额均为40万元,合同期限均为一年约定广告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分两次结算且双方约萣相应的违约金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被告至2016年6月仅支付了广告款350000元遂原告向被告出具催款通知单,被告对結欠的款项予以确认并后续支付了1万元故被告尚结欠原告广告款44万元。原告多次予以催讨被告均不予理会,以致纠纷成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湖州广播电视总台广告费440000元支付违约金22000元,合计46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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