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却还没有普吉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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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zhangrl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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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吉岛用的是美标插座,所以两扁脚插头没有问题,三脚的在转换(二转三)。
匿名用户知道合伙人
在泰国的电力是220V(50Hz),和中国一样,但是泰国的插座为美式两孔或三孔插座,国内的两孔扁插可以正常使用,但其它类型需插头转换器。插头转换器可以直接向酒店前台索要,也可以在国内大型商店购买美标插头转换器。
匿名用户知道合伙人
旅游贴士  泰国的电源插孔都是二孔,220V,50H。三孔插座的插头不一样,需要转换器。两孔的插座是一样的,就不需要转换器了。泰国街头的7-11里有卖转换器,但国内买好带过去更便宜。
匿名用户知道合伙人
普吉岛插座用的是两孔的(美标)下图手机相机充电器都可以直接用,如果充电设备中有三孔的那就要带电源转换插头了。
匿名用户知道合伙人
不需要转换器 扁插都能插的 我过去充电器什么的直接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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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活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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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带电源转换插头,普吉岛插座用的是两孔的(美标),手机相机充电器都可以直接用,如果充电设备中有三孔的那就要带电源转换插头了。酒店前台一般有备,但数量有限,建议提前在国内大型超市、网上电子商城购买美标插头转换器。若打算在普吉岛购买商品携带入境,请事先查看海关相关规定,以免入境时海关禁止带入或收税。其中烟酒类,海关规定年满16周岁每人限带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haininglike知道合伙人
haining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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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插座用的是两孔的(欧标),用电器是两个插脚的没问题,要是3个插脚,就要买个转换插头了,泰国没有三口插座,淘宝上买也就几块钱,也可以买个多功能转换插头,最后,要说下泰国电压是230V,和国内差别不大,用电器(110-250V)都可以使用,只是充电速度快慢而已。希望能帮到你。o(∩_∩)o---------骑士实业
凹凸是个猪知道合伙人
凹凸是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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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孔那种,一般酒店里面都自备的,没有到时候过去买也来得及
pjh98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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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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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7月20日,一波三折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再度生变,事件主角陈艳在被处行政拘留五天后,又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处“收容教养”半年。(在外虽然警方称呼是那个东西,可那个东西总是有着人类的各项器官,是可以自由说话和自由接受采访,说不定再弄出点什么让昆明警方和昆明主政者难堪的麻烦,所以干脆来个收容教养,教养了,把她隔绝个半年,看你能折腾个什么名堂来,擒贼先擒王,昆明警方还真是高。再说这是自己的职权所在,又无需其他人批准和监督的,谢谢国家的三项教养教育制度,要不是这个,那能这么高效直接的到达隔绝的目的呢。)             至此,短短一个多月内,“小学生卖淫案”上演了一幕过山车般的活剧:(若干年后好事者可以以此编剧,肯定精彩,可以获得很高的收视,这是昆明警方为文化事业做下的潜在贡献,可以记功一起。)         6月2日当地媒体报道,14岁的刘芳芳 (化名)、13岁的刘莉莉(化名)两名小学女生被警方以涉嫌卖淫抓捕,但法医鉴定她俩都是处女。当日,警方在通报中承认小学生卖淫案不成立,涉案人员被停职。4日,警方进一步承认执法简单、粗暴问题。(犯错简单,认错也简单,就是四个字简单粗暴)         然而,6月9日风云突变,事件被警方定性为涉案女孩的父亲刘仕华“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而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警方认为真正的卖淫者是刘仕华的大女儿陈艳,刘仕华故意制造假证据,以其他两个女儿刘芳芳、刘莉莉来误导警方与媒体。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拘留,刘的妻子张安芬被取保候审。此后,张安芳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也公开承认卖淫。(在此之前我一直以很平和的心态,甚至没有多少注意这个事件,到出现戏剧化变化就不能不加注意,于是针对这个事件,我写了第一篇文章,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00801&;PostID=&idWriter=&Key=,《也谈处女卖淫》,我觉得还是很冷静,就是希望警方能够客观公正的处理这个事件,并消除公众的疑虑)             但到了7月初,张安芬、陈艳又向多家媒体反映,陈艳承认卖淫系因受到警方诱供、威胁所致。由抓妹妹变为抓姐姐,昆明警方被舆论质疑为 “报复性执法”。     7月16日,警方向媒体通报,查到三名与陈艳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嫖客。消息一出,舆论再度哗然,有网民以“横空出世三嫖客”来形容。         事发至今,昆明警方先后以新闻通报的形式五次向公众披露案情进展状况,然而鉴于案件中的种种蹊跷,公众的疑虑远未能消除。(再后来我的冷静变为疑虑,进而演变为愤怒,心痛,现在是无语,真的,在此期间我写了四篇文章,评论了对陈艳处罚,评论了警方固定证据的一些作为,具体文章我的博客都有记载,http://blog.tianya.cn/blogger/archives.asp?BlogID=1800801&;idWriter=&Key=)         7月21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10楼会议室,昆明警方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就相关疑点作出解释。     受访人如下: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主任姚志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副局长陶毅敏;昆明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何立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法制处处长赵乐毅。     抓“卖淫女”为何抓错了人?     姚志宏:我先介绍“3•16”事件的经过。    3月16日,“陈艳”(陈艳这个名字不是我们取的,是她自己取的)在其出租房附近不到一百米处招嫖,带了一个男的去其家里。疑似卖淫嫖娼,被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五名)发现,跟过去时被陈艳发现,陈艳进出租房后,就躲在了布帘后面,让换好衣服的张安芬和前夫生的大女儿(记者注:即刘芳芳)送嫖客出门。{巡防人员怎么就这么及时,就巡防到刘家,然后看见各小姑娘带个男人去家里,就会怀疑到卖淫嫖娼?看来巡防人员防娼防淫的旋蹦的可钢了。这几个又不是警察,也不可能穿什么制服,来了五个来路不明的汉子跟着小姑娘后面,被发现了,肯定以为图谋不轨,如果在美国,那可是被射杀不负责的,所以这些巡防人员要感谢他们出生在中国,尤其是云南的昆明。}         南方周末:我注意到有人质疑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跨区执法问题,因为陈艳“招嫖”地是在普吉派出所辖区内。    姚志宏:普吉办事处下面有两个派出所,陈艳招嫖的具体地点,是应该归普吉派出所,但管辖区是以县区为最小单位的,派出所只是一个县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存在跨区管辖问题。王家桥派出所有线索,有情况,巡防人员发现了之后,也有义务去查处。{老姚,这样糊弄记者可不好,为什么要设派出所,还不是解决管辖问题吗?哪个地方都有派出所,属地管辖是个基本常识,咱老百姓有事找警察都知道该去找哪里,你却拿这个都是县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来模糊管辖,这个可不厚道。}         姚志宏:在送嫖客出门时,刘仕华有意问了嫖客两个问题:你是哪里人,你姓什么。他的目的是让侦查人员以为他们是熟人——没想到他自己没记住。然后让大女儿送嫖客出门。门开了,大女儿先出来,因为时间很短,巡防人员感觉不应当那么快,没办法,值班民警还没有到,巡防人员只好上去控制。     南方周末:既然觉得不应当那么快,巡防人员上去干嘛?    姚志宏:盘查。张安芬从出租房里冲出来首先攻击巡防人员,这时候,刘仕华持刀,普恩富持棒,冲出来抗拒盘查。被巡防人员控制住,收缴了刀具。中间发生了身体接触。{南方周末问的好呀,老姚答的也很妙呀,控制,那可是很有弹性的一件事情,我很乖,啥也不动,那就好控制,我反抗,那控制就有难度,甚至要借助暴力,虽然没有证据,但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过一个,再说,草民吗,咱吃这个饭的,对付的方式多者呢,上了再说,事实证明,警方是有方法的,当然这是后话。可面对来路不明的五条大汉,血还热着的草民没有一点反映,也不合常理呀,老姚对不?}        南方周末:那陈艳呢?     姚志宏:陈艳躲在布帘后面。        南方周末:巡防人员没看见?    姚志宏:没看见。如果看见了就不存在后面的问题了,所以蹊跷就蹊跷在这个地方。    姚志宏:收缴了刀棍,把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审查以后没有结果,嫖客当时是认了,但他们一家子不承认,由于(卖淫嫖娼)事实没有发生,没有抓到现行。对我们来说,查处没有结果,第二天就放人了。{审查什么?无故擅闯民宅还要审查人家,这是什么逻辑,还是一句话,这些巡防要感谢他们的脚下的土地是中国云南的昆明。}        南方周末:那时候巡防人员已经发现抓错人了?    陶毅敏:那时候没有发现。天黑了,晚上抓的人,衣服换了。如果当时搞清楚,陈艳被抓了,后来就不会有“3•16”事件了。(记者注:警方在6月10日的通报中认为,刘仕华让 “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芳芳互换衣服,从而使巡防人员抓错人。){巡防人员是什么个东西,可能不礼貌,也是借老姚的光,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和职能吗?他们抓人是执行公务还是非法拘禁,这个问题要想想了。}        处女鉴定咋回事?    姚志宏:事情发生后,刘仕华、张安芬就到五华分局投诉,五华分局就他们的伤害补偿进行调解,没有结果,因为他们把这个价不断提高,刘仕华为了获取高额赔偿,以冒名顶替的方法,去昆明市法医院取得了一个假证明材料,导致媒体作出不实报道。前后去做过两次鉴定,第一次去时,发现大女儿不是处女,小女儿是,他们认为一个是一个不是,说服力不强。又到法医院做,让小女儿冒名顶替大女儿去做(处女鉴定)。    南方周末:如何发现疑点?    姚志宏:6月2日媒体报道之后,6月4日检察院介入,6月5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反馈了一个情况,他们在对刘仕华一家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对两个鉴定证明材料的陈述相互矛盾。这样我们去昆明市法医院,法医院说,记得第一次去了两个女孩,一个是(处女),另一个不是(处女);第二次又去了,医生也很肯定,去的这个女孩的名字和女孩本人,肯定是不相符的,法医院给出证明,肯定他们是冒名顶替。这个事件是这么发现的。{检察院介入目的是做什么?看起来好像是帮助警方找寻证据开脱责任的,一家人嘛,虽有摩擦,可面对外人,那有老二不向着老大的,所以这个问题白问。再说不是处女就卖淫,这个女子证明自己清白就剩这条路,悲哀呀,小女子们,可要守身如玉哟,否则可要担心说不清的哟}        南方周末:事情这么久了医院还记得?    姚志宏:因为做这个鉴定的人很少,一般没事谁做这样的鉴定?法医院受理这样的鉴定也是很慎重的,要登记备案。万一鉴定错了要承担后果。    南方周末:鉴定是司法鉴定么?    姚志宏:是。    南方周末:那法医院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姚志宏:如果法医院鉴定错了,法医院肯定要承担责任,但法医院明确了,这个肯定是冒名顶替。    南方周末:做这个要不要身份证?    姚志宏:要。但她们没有身份证。    南方周末:通过法医院证明材料找到线索?    姚志宏:证明材料说明他们作假了。证明材料都可以作假,他们是不是说假话了?他们家为什么要说假话,为什么作假证明材料,肯定是有不可告人的东西。不可告人的东西是什么?就是陈艳。{逻辑性好强,可是为什么你们的说法也矛盾呢?是不是,放火的是官家,百姓那是不能点灯的,经典的很呀,建议编剧这个要作为情节突出下,很打动人的。}        南方周末:陈艳如何成为不可告人的东西?    姚志宏:因为他们要保护陈艳,要让陈艳不在我们的视野之内,不进入调查。才能让他们做假证明材料的目的达到。    南方周末:这个时候整个事件跟陈艳好像还没有关系。    何立新:不是没关系,跟她有很大的关系。只是她还没浮出水面。    姚志宏:后来我们发现,陈艳分别在去年11月和12月份,曾有两次卖淫嫖娼情况,被我们派出所查处过,她给警方报的是“陈艳”这个假名,但留了刘仕华的电话。这样陈艳跟刘仕华联系起来了。    接下来我们对陈艳重新调查,陈艳交待她和刘仕华是父女关系。陈艳是刘仕华与前妻所生的。这样就出现了我们案件通报中的情况: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前两次态度好,出钱消灾了,那我们警方就和谐了,连名字都无所谓真假就过去了,现在和我们顶真,那果子可是你们自己要尝的,嘿嘿。}        没有性行为也算嫖娼?    南方周末:那你们定容留卖淫是根据前两次查处情况?因为3月16日这天实际没有卖淫嫖娼事实。而且现在看来几个嫖客都没有抓现行。    何立新: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见,就构成卖淫嫖娼,不一定有实质性的性关系。换句话说:双方有卖淫嫖娼的意愿并且谈了价,就构成了卖淫嫖娼,是否发生性关系,是情节问题。在通报的三起案例中,有谈了价发生性行为的,也有谈了价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有证据吗?证据是怎么取得的?可以保证取证的程序公正和合法吗?还有你那个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全称是什么?怎么不说清楚}        南方周末:11月27日与12月7日查处那两起卖淫嫖娼案当时作出处罚没有?    何立新:当时没作出处罚,因为当时案件与调查的事实上有一定出入,当时查了之后放了。后来进一步调查时查获了确切的证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的,都要依法作出处罚。{原来都是补充查证的,当时“案件与调查的事实上有一定出入”,这是啥子意思呀?那时没证据放了,现在反倒就可以查了,而且就获得了确切的证据,这个问题有些复杂,是那时不作为,还是现在?说不清呀!!!!!,我知道了,是时间让事实浮出了水面,不是说时间可以证明一切吗?那就让时间来检验这个事件。}        南方周末:但她是去年11月、12月份发生的,到今年6月份已经超过半年了。    姚志宏:这个事当时发生时,我们查处过了,只是没查完。这样就不受办案时限限制,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查下去。{老姚,你真经典}        南方周末:我看到有报道称以前查处时曾罚过陈艳1300元钱?(注:新民周刊曾报道陈艳本人如下说法:去年11月,我爸妈不在家,我带了一个二十多岁的朋友到家里看电视,结果,王家桥派出所的人就冲了进来,把那个男的打得好惨,硬说我是卖淫的。把我抓到王家桥派出所要罚款,否则就把我送去看守所,我吓坏了,解释了他们也不听。后来我爸妈回来了,交了1300元,他们也没有开收据,我才被放了。)    何立新:这个事情正在调查核实当中。作为这起容留卖淫案中的一个环节,正在调查核实当中。    姚志宏:陈艳浮出水面之后,经过教育,把真话说出来了:她是刘仕华的亲生女儿,刘仕华和张安芬容留陈艳卖淫,给她提供场所,提供工具。所以我们6月8日立案,对刘仕华、张安芬采取措施,他们两个人的交待与陈艳的交待是相互印证的。{查获了什么工具没有?就是几个人的真话假话,教育前是假话,教育后是真话,真假的标准是什么,符合你的是真不符合的就是假?再说我有的是手段,关你个十天半月的,嘴还硬不硬?所以没有真凭实据,就凭几个人的笔录证言,想服众,难呀。}        嫖客是谁?    南方周末:三个嫖客什么时候找到的?    陶毅敏:有两个分别是去年11月27日和12月7日,还有一个是今年3月。王某某是6月9日通报前找到的。其他三个是6月9日至7月7日中间找到的。    何立新:具体情况不便透露。对于嫖客的违法行为要查处,但他的隐私权要保护。     南方周末:王某某与陈艳未发生性关系,另外三起呢?     姚志宏:这个就不说了。     南方周末:这三个嫖客是否受到处罚?如何处罚?     何立新:分别给予治安罚款、治安拘留,情节恶劣的,还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南方周末:有消息说治安员在抓嫖案件中有提成问题。(注: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曾在凯迪网上发帖称,根据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认定当天的抓嫖系联防队员受经济利益驱动,未向派出所报告、自作主张采取的行动,当事联防队员已承认是为了拿奖励。)     何立新:没有这种情况。这是国家三令五申严厉禁止的,作为公安机关来讲,是收支两条线,罚多少公安机关拿不到一分钱。     南方周末:那奖励有没有?     姚志宏:那没有。公安机关抓嫖也好,抓赌也好,是义务所在,给钱要干,不给钱也要干。(多理直气壮,多么的正义懔然,可惜的是自己打自己巴掌,自己否定自己也不要这么快,假话真话看来依据的只有昆明警方的标准。)    南方周末:“3•16”事件当中的嫖客,警方通报中提到叫王某某,但媒体报道中引用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的说法是徐某某,这是怎么回事?     姚志宏:“徐某某”一说出自刘仕华。3月16日刘仕华在出门前,曾经问过王某某的姓,但是他记错了,到派出所后,他对派出所说,来的不是嫖客,是个熟人,姓徐。     赵乐毅:这个我们也问过聂所长,他也在回忆这个事,具体怎么回事也记不清了。7月16日通报的三个嫖客中,确实有一个姓徐,但不是“3•16”事件中的那个(是姓王的)。{横空出世三嫖客,我曾经写过文章,就是那篇昆明警方做成铁案那篇,这个嫖客太重要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证据,可以解决公诉刘仕华的问题,可是真的能够就这么过去?我们关注接下来的情节。}        是不是“报复性执法”?     南方周末:抓嫖客的过程复杂吗?     何立新:这个过程肯定是按法定程序调查,调查过程中,有简单的也有曲折的,人与人不一样嘛。    南方周末:我听说当时王某某在宁波。     姚志宏:我们按王某某留下的电话跟他联系,他说他在宁波打工。我们过去找他回来,把案情讲清楚。    陶毅敏:王某某的事在“3•16”已经说清楚了,已经处罚掉了,没有什么问题。6月2日报道后又把这个事情翻出来,找到他进行核实。     姚志宏:当时刘仕华家对媒体说受到刑讯逼供。王某某是重要的证人、当事人,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找到他。后面几个(嫖客)也是类似情况。     南方周末:也就是他们本来是作为证人,但找到之后又加以处罚?     陶毅敏:这(嫖娼)是客观事实嘛。     南方周末:回顾整个过程,“3•16”事件本来是个不大的治安事件,但在刘仕华向警方索赔,进而媒体报道之后,就升级了,最后是这样一个结果。有人认为“报复性执法”。     姚志宏:不存在报复性执法。这里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当时为什么我们要跟他谈判、赔偿。因为当时的认识还局限在陈艳没有发现的情况下。     何立新:这个问题应该这样说,由于我们在先期对事件的调查取证中,存在方法简单、粗暴的问题。但有必要查清整个事实真相,不是说升级不升级的问题,我们有责任、有这个权力,将这个事情查个水落石出,给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交待吧。     南方周末:“3•16”事件媒体报道之后,警方曾经为“陈艳”安排工作。但在短短一个月内,“陈艳”又突然被拘留,进而被收容半年。这会不会让人感觉当初关怀“陈艳”没有诚意?     何立新:这是两回事,不矛盾。(为其安排工作),是政府从挽救、教育、帮助出发,是从人文关怀角度做的工作。但是,从执法的角度来讲,她涉嫌什么违法行为需要查清。由公关机关查清事实之后,依法作出的决定。 {这个过程以及是否是报复性执法,我不愿意做评价,因为这个评价本身都会让我感觉难堪,我深爱这这个国家,所以我还想努力,想通过绵薄之力促进国家法制的进步,我们希望也相信这个事件能够水落石出,也许只是时间,水落石出就是要时间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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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顶一个
  看来喜新厌旧是人的本分,昆明的刘家人已经淡出了大家的视野
  09最牛的基层警察分局肯定是昆明五华分局,当之无愧呀,顶,顶,顶,每天顶十次
  看来天涯关注昆明的还有人,谢谢
  屠夫看来这次失败了!  邪恶最终战胜了正义!!
  作者:最爱伊人1 回复日期: 13:41:25 
    屠夫看来这次失败了!    邪恶最终战胜了正义!!  不同意,这只是暂时的情况,时间会让水落石出,我们希望也相信这个事件能够水落石出,也许只是时间,水落石出就是要时间来证明    
  最终时间会证明事实
  这里也有,来顶下
  心在哪里安放?    
昆明官方版    默默地思量:心在哪里安放?总想总想把她遗忘——春城的人间天堂,西郊的王家桥旁,拥挤的城中村庄,闲杂的背街小巷……还有那进城谋生的刁民老乡!    心在哪里安放?在张氏看守的厕所旁,在噪声阵阵的建筑工地上,或是博华学校教室内的书声琅琅……    心在哪里安放?刘家门前的主马路旁,坐在铁椅子的彷徨,西山看守所的监房,或是,收容教育所里,体力劳动与学习所规的繁忙……    心在哪里安放?流转的时光,膜拜着神奇的权杖,即使是电台、因特网,即使是电视、报章,莽莽苍苍,过过往往,这些牛鬼蛇神被扫垃圾筐,那是我们最终的理想。      我多想多想,让昆明的巡防,挥就健壮的臂膀,将妓女嫖客堵在床。    我多想多想,让法律得到改良,可以自由的出入民房,逮捕敢于反抗的孽障。    我多想多想,让公民实名上网,汹汹舆论止于对我的诽谤,跨省追捕不再是梦想。    我多想多想,能攥着他人的命运,事不干,福照享,冲就冲,浪就浪,舞就舞,唱就唱,西南边陲的法制史赋予我们神奇的力量。    哦,七彩昆明,五华普吉,法治榜样。滇池波波黑浪,历任同仁渴求的愿望,在春城大地闪射出慑人的光芒。      融入吧,像东方太阳一样,冉冉升起轰然落下,覆盖在脚下的土地上,心,不需要安放,只要在刁民出现的地方,就有落下的棍棒,就有羁押室的冰凉,心,就在报复执法的过程中——丧尽天良!    
  警方报复性执法很明显
  作者:超级顶端 回复日期: 13:49:37         作者:最爱伊人1 回复日期: 13:41:25        屠夫看来这次失败了!      邪恶最终战胜了正义!!    不同意,这只是暂时的情况,时间会让水落石出,我们希望也相信这个事件能够水落石出,也许只是时间,水落石出就是要时间来证明  =======================================    是啊,时间可以来证明,  窦娥现在都是冤屈得伸,    
  心在哪里安放?       昆明官方版      默默地思量:心在哪里安放?总想总想把她遗忘——春城的人间天堂,西郊的王家桥旁,拥挤的城中村庄,闲杂的背街小巷……还有那进城谋生的刁民老乡!      心在哪里安放?在张氏看守的厕所旁,在噪声阵阵的建筑工地上,或是博华学校教室内的书声琅琅……      心在哪里安放?刘家门前的主马路旁,坐在铁椅子的彷徨,西山看守所的监房,或是,收容教育所里,体力劳动与学习所规的繁忙……      心在哪里安放?流转的时光,膜拜着神奇的权杖,即使是电台、因特网,即使是电视、报章,莽莽苍苍,过过往往,这些牛鬼蛇神被扫垃圾筐,那是我们最终的理想。          我多想多想,让昆明的巡防,挥就健壮的臂膀,将妓女嫖客堵在床。      我多想多想,让法律得到改良,可以自由的出入民房,逮捕敢于反抗的孽障。      我多想多想,让公民实名上网,汹汹舆论止于对我的诽谤,跨省追捕不再是梦想。      我多想多想,能攥着他人的命运,事不干,福照享,冲就冲,浪就浪,舞就舞,唱就唱,西南边陲的法制史赋予我们神奇的力量。      哦,七彩昆明,五华普吉,法治榜样。滇池波波黑浪,历任同仁渴求的愿望,在春城大地闪射出慑人的光芒。          融入吧,像东方太阳一样,冉冉升起轰然落下,覆盖在脚下的土地上,心,不需要安放,只要在刁民出现的地方,就有落下的棍棒,就有羁押室的冰凉,心,就在报复执法的过程中——丧尽天良!      顶这个。!!!
  我不明白,不是处女就妓女吗。 怎么这样简单的逻辑!
  这个已经发在杂谈了,谢谢
  真相在哪里?
  真相需要时间还有我们大家的努力
  显然,没有3.16事件就肯定不会有以后的所谓陈艳卖淫案件。有人好笑地把昆明警方三个月以后的造案说成是“自卫反击”,言下之意也间接地承认了警方是报复性执法。果然这样,法律还有什么公平性、公正性可言!
  关注云南昆明小学生卖淫案的人越来越少了。是不是大家已经麻木了?心中的热血渐渐冷却了?果真如此那真是悲哀啊!
  我也有这样的感觉
  作者:旭水沙棘 回复日期: 14:40:16 
     显然,没有3.16事件就肯定不会有以后的所谓陈艳卖淫案件。有人好笑地把昆明警方三个月以后的造案说成是“自卫反击”,言下之意也间接地承认了警方是报复性执法。果然这样,法律还有什么公平性、公正性可言!        
  楼上的精彩
  真真假假,还真是难辨( ⊙ o ⊙ )啊!
  最终时间会证明事实
  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     昆明警方要把所有男人都拘留 因为都有作案工具  
  楼上的,不要这样说,当心诽谤被跨省
  高手,横空出世三嫖客。  地方政府在意识形态的言辞确实到了空前绝后的地步,但在处理问题的能力上连幼儿园都没毕业。
  废除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是权力在作祟,没有权力就没有一切
  不是权利本身,是行使权利的人缺少有效规则的制约,现代法制对权利行使是控权,而不是为公权放松束缚
  今年的恶心事特别多~~
  关键是缺少对权利监督的中立第三方的存在,刑事侦察中的律师在场权,说了这么多年,还只是梦想
  假设如果有中立第三方的参与,也许就没有这么多的争论和不明真相
  官字两个口,上面说,下面说,都能说得通。
  唉……
  转[原创]依旧鄙视昆明,仍然支持屠夫  文章提交者:激情老道     鄙视昆明,不是鄙视这个城市,更不是鄙视这个城市的居民,而是鄙视昆明警方(现在已经牵涉到高层)在卖淫案中的做法。仇和先生号称要打造阳光政府,却在这件事上,默认甚至支持警方残害底层民众,谁还能相信所谓“阳光”?阳光政府绝不是喊口号就能实现的,也不是时不时开几个所谓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会),政府就阳光了,更有可能的是,口号喊得越响,发布会开得越频繁,里面更黑暗。有人说,比昆明卖淫案更可怕的东西,在中国也时有发生,只是因为比昆明包裹得更紧,所以民众无法得知,由此得出昆明其实相对开明的结论,对此,老道士不能认同。那种黑是偷偷的黑,说明黑手们对民众的反应可能还有所顾忌,而昆明“阳光”之后,却以阳光之名,行暗黑之实,明目张胆假公济私,利用不健全的法律给专政机器留下的便利,疯狂的报复一个饱受苦难和欺凌的家庭。    是的,我们现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法律法规,本就是劣质产品,这劣质产品给了基层执法者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的,我们的劳动教养、收容教养之类法律法规,破绽百出,前者甚至违背宪法精神,长时间内成为权力拥有者打击底层民众得心应手的工具,这样,基层权力用这一切来谋利,十分普遍,不足为奇。而昆明警方,不过是食利阶层中的一员。大的食利者以充当娱乐场所大规模情色交易的保护人谋取暴利,小食利者则以抓街头巷尾和小型秘密场所的卖淫嫖娼,发家致富。这个不宣之秘,恐怕不需要任何人去调查取证,全国人民都能认同。    我鄙视昆明,鄙视之一是警方面对“高级场所”遍地色情的现实,不闻不问,却动用巨量纳税资源,对一个“涉嫌”的家庭和未成年者痛下杀手;鄙视之二是,意欲“阳光”的昆明大人们,在阳光的名头下,自己目力所及范围内,发生如此事件,却只懂得“听汇报,研究案情”,没有任何现代政治和现代政府的考量,听任警方胡作非为,把自己那还未出现的一抹阳光,阻挡在地平线下。    我这里可以很明确的说,如果昆明案不能得到纠正,昆明不会有阳光,有的只会是无法无天的权力和毫不遮掩的利益。而昆明案如果被公检法三家做成“铁案”,那么,最少昆明市民,决不能对公权力抱任何幻想,更不要相信,那里会有阳光。为什么这么说,对不起,无需论证。  我鄙视昆明。    有人说,屠夫倒了,呵呵,不过我想说的是,倒了的屠夫还是屠夫。和屠夫在巴东有过一面之缘,绝谈不上了解,当时的基本印象是风风火火,相当干脆,圆滑世故,不拘小节。从屠夫一直以来的作为看,假如排除诛心的“动机论”,很明显,屠夫首先是一个非正规的另类维权者,其次是一个有毛病的不成熟的维权者,也就是说,本人基本认可,他是一个维权者。    说另类其实简单,因为利用网络实时互动优势,借网络之力(包括言论、信息和经济支持)参与到热点事件中,巴东和昆明事件是最完整的个案。民间维权在我们国家已经有一段历史,但是由网络始,由网络终,互动过程几无间断,相信是由巴东案开的先例。早先的维权,多由维权当事人和民间维权人士(主要是记者、律师等)参与,网络舆论只是起间接响应的作用,网络与维权者的关系,远没有巴东和昆明案紧密。现实维权与网络隔一层皮的后果是,维权过程中大部分细节,网民无从得知,既难以支持、帮助,也难以质疑、评论;更严重的后果当然是,因为缺乏网络舆论的实时支持,维权往往被打压,最后销声匿迹,参与者被吊销执业资格、被处分甚至被投入监狱的,比比皆是。    
  续 [原创]依旧鄙视昆明,仍然支持屠夫     另类相当于以前讲的新鲜事物,而新鲜事物刚出来,多少总有缺陷。很难相信屠夫在巴东事件出来前,就有一个严密周详、滴水不漏的计划,来应对包括政府、网民、捐款问题以及一步一步的维权行动。所谓乱棍打死老师傅,巴东和昆明案到今天为止的结果,有哪些跟屠夫的作为有直接关系,我们姑且不论,至少让原来信心满满的地方当局,“老革命遇到新问题”。东一锤子西一棒,跟律师的一板一眼,当然有天壤之别,但正是这种毫无章法的拳脚,却有可能达到“老师傅”不知道如何接招的效果,这种事让记者、律师来,人家一个电话打到司法局,打到报社,基本就死火,哪里象屠夫,个子虽大,官人们却一下找不到他的命门,看不准小鸡鸡的位置。    和“老师傅”过招没章法,应对网络质疑也没章法,这点,可能真与猫眼流行的“素质”论有关系。屠夫有善与人打交道的素质、有一定的抗压素质,有“赌咒发誓”的素质,有躲起来偷偷骂人的素质,可还真没有以网络方式“正确”应对质疑的素质。屠夫显然不是面对显示器深思熟虑的质疑者的对手,不管这质疑者是民间自愿者还是官方“任务人”。屠夫缺乏的某些“素质”,一方面让自己的“形象”丢分,另一方面其实也充当了屠夫的“保护色”,一般来说,没素质的人反让人放心,三脚猫功夫固然可以乱拳打死老师傅,但要说得武术冠军,几乎没有可能。再者说,在显示出没有素质之后,屠夫因“粉黑”之争而风头始终不减,若素质太高,无需屠粉保驾,自己三拳两脚又搞定所有质疑者,昆明案哪里还能热到今天?    屠夫有三大不可支持:一曰骗子,主要是骗名骗利;二曰做事不按章法,具流氓无产者风格,有暴民之嫌;三曰不顾后果,置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然而道士觉得,第一条证据不足,我也不需要某些人士的好意提醒,更不太相信某些人士纯为保护网民而揭黑;第二条吗,是所谓的精英、中产人士瞎操心,装清高,我不相信只有纯而又纯的理性,才能带来一个理性的世界;屠夫式维权,是中国众多维权方式中的一种,它并不一定因过程的非“完整理性”,而给中国社会带来消极后果,相反,给你一个你无法用理性来维护的权利而又肆意践踏它,反过来说维权者缺乏理性,是现在通用手法,如果一味“理性”,相信这些纸面权利,永远无法实现。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我们有必要对屠夫的一套“乱拳”,惊慌失措吗?请注意,屠夫的乱拳,并没有暴力成分。    至于最后一点,倒是成立,维权者需审时度势,即使不能为当事人争得权益,也不能将当事人置于险地。昆案到目前为止的结果证明,屠夫似乎真有失策之处。不过昆案至今,参与者众,虽然屠夫最为引人注目,但说该他一人承担结果,结论其实很勉强。最关键的是,作为昆案的主导一方,昆明警察滥权才是刘家遭受惨烈后果的主要原因。没有警察滥权,哪里有昆案中的屠夫?如果按某些人的逻辑,昆明警察还可以将刘仕华躲一次猫猫,再把责任推到屠夫身上。这样的话,这几把蛋还就真不知道扯哪里去了。哪个躲猫猫枉死的小伙子,没有叫屠夫维权吧?     
  [原创]十个问题,昆明警方是否有种回答?  文章提交者:漂泊唐古拉
今天南方周末刊登了长篇报道《警方首度详解昆明&小学生卖淫案&》,我感觉很奇怪,面对警局的侃侃高论,南方周末的记者不知是对案情不熟悉还是与对方心有默契,提的问题都不无关紧要不痛不痒,究竟是在帮警方抬轿子过关还是另有目的?    
警方尽管相对详细地介绍案件经过,但是依然以种种理由回避广大草民最关心的问题: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仅凭口供断案证据的真实性。在这里,本人提出一些问题,如果昆明警方确实在执法过程中问心无愧并且希望通过沟通与网民取得信任的话,请认真回答每一个问题:    
陈艳被收容劳教,是因为她卖淫,具体哪几次卖淫被认定?警察共抓到了三个嫖客,按照警方的历次说法,有去年11月27日和12月7日两次,今年今年3月某日一次,3月16日一次。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这四次中那些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    1.去年11月27日,陈艳卖淫被抓是否合法?1300元罚款是否属于明令禁止的现场处罚?执法人是警察还是巡防队员?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主任姚志宏为什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这个事情正在调查核实当中。作为这起容留卖淫案中的一个环节,正在调查核实当中。”?还在调查核实中的事件,有没有被当作陈艳劳教的依据?其他几次卖淫事件,究竟有几起已经充分认定,已不在“调查核实”中?如果执法过程中出现程序违法,是否还会被当作收容劳教的依据?    
(注:南方周末引用新民周刊曾报道陈艳本人如下说法:去年11月,我爸妈不在家,我带了一个二十多岁的朋友到家里看电视,结果,王家桥派出所的人就冲了进来,把那个男的打得好惨,硬说我是卖淫的。把我抓到王家桥派出所要罚款,否则就把我送去看守所,我吓坏了,解释了他们也不听。后来我爸妈回来了,交了1300元,他们也没有开收据,我才被放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    2.为什么昆明警察到现在还在使用公安部明令要求清退的巡防人员执法?这些人是否有执法权?他们的执法行为能否当作案件认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2004年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各级公安机关3年内清退现有治安员。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这里的治安员是指联防队员和协警员等用于协助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的辅助人员,这种在国家正式警力之外,不穿警服不戴警衔,只是协助警察工作的人称为辅助警力,简称辅警?。从法律上讲,除一般公民权力外,他们不具备任何执法权。)    3.既然警方已经抓到了很多嫖客(好象是4个吧?),为什么面对南方周末记者,昆明警察只愿意谈3月16日的细节,而对其他几次卖淫事件避而不谈?说要保护嫖客的隐私,你们想过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吗?      4.警方已经认定的几起卖淫,除了当事人(包括所谓嫖客)的口供,是否不存在其他证据?警察从来没提起过其他任何物证。仅仅依据口供是否可以在法律上定案?既然依据的仅仅是口供,那么嫖客的口供非常重要,为什么不展示给公众?如何证明这些嫖客不是警方虚构的或者是虚假口供?事阁半年找到的嫖客,他成为并作出口供的动机是什么?是慑于公权力机关的威力怕挨揍?还是钱多人傻想被拘留?除了他自己的口供,你们根本没有认定他嫖娼的证据,他不承认将无法受到任何处罚。    5.口供还来自于当事人包括陈艳和她的家人,这些口供的来源是否合法?未成年人口供时是否有监护人在场?陈艳和她的养母均对记者表示警察刑讯逼供、殴打和诱供,警察如何证明自己的执法是清白的?如何证明这些口供是合法的?    6.“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见,就构成卖淫嫖娼,不一定有实质性的性关系。换句话说:双方有卖淫嫖娼的意愿并且谈了价,就构成了卖淫嫖娼,是否发生性关系,是情节问题。在通报的三起案例中,有谈了价发生性行为的,也有谈了价没有发生性行为的。”请问昆明警方,谈价行为的认定,来自于双方口供,还是另有录音录象等实物证据?  
  续[原创]十个问题,昆明警方是否有种回答?     
  7.&姚志宏审查以后没有结果,嫖客当时是认了,但他们一家子不承认,由于(卖淫嫖娼)事实没有发生,没有抓到现行。对我们来说,查处没有结果,第二天就放人了。&  &陈艳浮出水面之后,经过教育,把真话说出来了&    
当事人当场不承认,后来是什么原因,通过什么方法让他们承认的?教育是什么样的教育?警察的办案手段,能否亮出来让大家见识见识?      8.请问昆明警方,要求陈艳及其家人所作口供,以及要求嫖客们所作口供,承认他们的违法事实,是否违反了中国签约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公民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作为该条约的签署国,依照我国已经签署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9.刘仕华以“容留卖淫”起诉,他在自己的居所内容留自己亲生女儿卖淫,有何证据?具体当上述提到的四次事件,哪几次是发生在刘仕华居所内?如何证明他知情并容留?除了当事人口供还有别的证据吗?    10.在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中,昆明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何立新断然否认抓捕卖淫嫖娼与经济利益有关,但是,云南省委宣传部伍皓先生在凯笛网与网友交流时,曾经承认抓嫖系联防队员受经济利益驱动(每抓到一个有一定的奖励)。请问何先生和伍先生哪位在撒谎?    
每一个网民草民P民,都是生活在现实中的活生生的人,何先生所说的收支两条线,现实中如何收了再返,如何把奖励落实到每个人头上,谁不心知肚明?这么明目张胆扯谎有意义吗?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904480  [原创]伍皓:“卖淫案”中警方之过错  昨天,我们参加纪检监察调查组的同志向我反馈,....现在可以认定警方还存在其他两方面的过错:当天的抓嫖系联防队员受经济利益驱动(每抓到一个有一定的奖励),未向派出所报告、自作主张采取的行动,在最后的案件突破时,当事联防队员已承认是为了拿奖励;联防队员将刘家人扭获后,在等待派出所来车过程中,确有让嫌疑人跪在大街上的事实,执法不文明    南方周末:有消息说治安员在抓嫖案件中有提成问题。  何立新:没有这种情况。这是国家三令五申严厉禁止的,作为公安机关来讲,是收支两条线,罚多少公安机关拿不到一分钱。  南方周末:那奖励有没有?  姚志宏:那没有。公安机关抓嫖也好,抓赌也好,是义务所在,给钱要干,不给钱也要干。      11.编外问题,不要求回答:通过这一事件,昆明警方的执法公信力和昆明形象是否得到了证明和提高?昆明,是不是一个安全稳定的城市?昆明政府和昆明警方,是否值得民众的信赖?    
人在做,天在看,做下的一切,总会被记录下来。怎么做,答不答,随便你了。       
  转 [原创]云南宣传部伍皓,昆明公安局 两者必定有一方撒谎  文章提交者:二触即发
    云南宣传部伍皓: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904480  [原创]伍皓:“卖淫案”中警方之过错  昨天,我们参加纪检监察调查组的同志向我反馈,....现在可以认定警方还存在其他两方面的过错:当天的抓嫖系联防队员受经济利益驱动(每抓到一个有一定的奖励),未向派出所报告、自作主张采取的行动,在最后的案件突破时,当事联防队员已承认是为了拿奖励;联防队员将刘家人扭获后,在等待派出所来车过程中,确有让嫌疑人跪在大街上的事实,执法不文明    警方首度详解昆明&小学生卖淫案&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929556  来源:南方周末   09:06:59  作者:柴会群     
南方周末:这三个嫖客是否受到处罚?如何处罚?    何立新:分别给予治安罚款、治安拘留,情节恶劣的,还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南方周末:有消息说治安员在抓嫖案件中有提成问题。    何立新:没有这种情况。这是国家三令五申严厉禁止的,作为公安机关来讲,是收支两条线,罚多少公安机关拿不到一分钱。    南方周末:那奖励有没有?    姚志宏:那没有。公安机关抓嫖也好,抓赌也好,是义务所在,给钱要干,不给钱也要干。      究竟谁在说谎?     
  转  难道 这是屠夫的过错吗?  文章提交者:d天b
昆明警方再次重拳出击,把陈艳“劳动教养”了,中国网评和思想的声音再次代表着发表了高昂而威严的声音,似傻不傻的高智商者们暗笑了,资料更是在明里笑到嘴歪,屠夫及其支持者似乎“哑”了。    
其实结果早已注定。屠夫自己说“不要期望太高”,某方的代表者已经在15日的贴子里说了“刘仕华一定会被收监,陈艳一定会被劳动教养”。但结果出来后,大多数人还是没有扔掉那可怜的幻觉。    
造成这一结果,亦如网评和声音所说的——是行者屠夫之过?只有似傻不傻的高智商者们才信。还有一个既定的结果,就是刘仕华的定罪。    
这次“教养”,显然是为进一步审判刘仕华提供证据。“既然刘涉嫌容留卖淫罪,总得有证据支持。这类证据,仅仅是其本人供述当然不够,而必须有卖淫者证言、三个以上嫖客证言及相关治安处罚文书支持”。    
我对案子、对这结果怎么看?想借用霍尔姆斯大法官的一句名言:“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参考伍皓所言,天中天再问一问强悍的执法方,但谢绝跨省追捕:    
1,无执法主体资格的联防队员为什么擅自对嫌疑人实施抓捕?“抓嫖”时为何不抓个现行?派出所为什么订立攻守同盟声称有2名正式民警带领?    
2,当时的“嫖客”王某的询问笔录在哪?现在出来的三个嫖客怎么没有王某?是通过什么手段找到三名嫖客的?三名嫖客是什么时候在什么地点嫖的?有没有当时的证据?    
3,怎么让人家跪在街边的?普恩富二根肋骨被谁打断的?有没有刑讯逼供?为何反倒向刘家收取3000元“医药费”?难道就是为了创收而“抓嫖”么?    
4,处女膜能作为直接证据吗?那又如何证明你家人的清白?处女膜破了就是因为做A了?做A了就是卖淫吗?她原来卖过淫就能说一直卖淫吗?就算她一直卖淫就能说这次也卖淫了吗?    
5,就算她原来卖淫了是不是已处罚?就算她这次卖淫了作为未成年人是不是应该半年“劳教”? 与此案件毫无关系刘家小女怎么带到派出所的?带走大人两个幼儿怎么办?     
6,是什么证据认定刘仕华夫妇容留卖淫?排除刘仕华与警方的“私怨”,相关证据与情节真够定他罪吗?  
……,……    
千疮百孔的证据,无处不在的执法失范,荒唐有理的有罪推定,强硬到心虚的“程序正义”,无所不用其极的报复性执法,强烈对抗民意的蛮横放张——从无意到有意地狠狠地踹了法律和正义一脚,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面子而恶意为之,体现权力的傲慢和法治的悲哀。    
无关屠夫。当有人做出匪夷所思的行为而无人能遏止时,所有的都跟别人无关。怪罪只是逼问真相、追求正义的屠夫和网民们,无疑是一种弱智的对恶的放纵,非恶意高兴者当三思。       
  JC=流氓
  此帖不能沉  顶起来!
  一群出卖灵魂和良心的真正的婊子!
  警察,和司法“公仆”,一群出卖灵魂和良心的真正的婊子!
  再顶!
  究竟谁在说谎?  
  睡前一顶
   不明真相的群众
  昆明警方,资深律师喊你们回家吃饭了  前言:本篇文章是一位资深律师所作,出于对昆明小学生卖淫系列案中警方荒唐做法的愤怒,在百忙中第一次写此类的评论,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善意评判。本人对篇章格式稍作修改后代发猫眼。         7月20日,一波三折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再度生变,事件主角陈艳在被处行政拘留五天后,又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处“收容教育”半年。     点评:(在外虽然警方称呼“陈艳”是“不可告人的东西”,可那个东西总是有着人类的各项器官,是可以自由说话和自由接受采访,说不定再弄出点什么让昆明警方和昆明主政者难堪的麻烦就不大妙了,为安全起见干脆将其收容教育,隔绝个半年,看你能折腾个什么名堂。打蛇打七寸,昆明警方还真是高。再说如此这样也是自己的职权所在,又无需其他人批准和监督,国家的三项教养教育制度还真是绝,要不是这个,怎能这么高效直接的达到隔绝的目的呢。)           一、关于警方对“3.16事件”事发当时的描述              姚志宏:我先介绍“3•16”事件的经过。      3月16日,“陈艳”(陈艳这个名字不是我们取的,是她自己取的)在其出租房附近不到一百米处招嫖,带了一个男的去其家里。疑似卖淫嫖娼,被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五名)发现,跟过去时被陈艳发现,陈艳进出租房后,就躲在了布帘后面,让换好衣服的张安芬和前夫生的大女儿(记者注:即刘芳芳)送嫖客出门。     点评:{巡防人员怎么就这么及时,就巡防到刘家,然后看见各小姑娘带个男人去家里,就会怀疑到卖淫嫖娼?看来巡防人员防娼防淫的弦蹦的可钢了。这几个又不是警察,也不可能穿什么制服,来了五个来路不明的汉子跟着小姑娘后面,被发现了,肯定以为是五个歹徒欲图谋不轨,如果在美国,那可是被射杀不负责的,所以这些巡防人员要感谢他们出生在神奇的中国,尤其是云南的昆明。}         南方周末:我注意到有人质疑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跨区执法问题,因为陈艳“招嫖”地是在普吉派出所辖区内。      姚志宏:普吉办事处下面有两个派出所,陈艳招嫖的具体地点,是应该归普吉派出所,但管辖区是以县区为最小单位的,派出所只是一个县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存在跨区管辖问题。王家桥派出所有线索,有情况,巡防人员发现了之后,也有义务去查处。     点评:{老姚,这样糊弄记者可不好,为什么要设派出所,还不是解决管辖问题吗?哪个地方都有派出所,属地管辖是个基本常识,咱老百姓有事找警察都知道该去找哪里,你却拿这个都是县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来模糊管辖,这个可不厚道。}         姚志宏:在送嫖客出门时,刘仕华有意问了嫖客两个问题:你是哪里人,你姓什么。他的目的是让侦查人员以为他们是熟人——没想到他自己没记住。然后让大女儿送嫖客出门。门开了,大女儿先出来,因为时间很短,巡防人员感觉不应当那么快,没办法,值班民警还没有到,巡防人员只好上去控制。       南方周末:既然觉得不应当那么快,巡防人员上去干嘛?      姚志宏:盘查。张安芬从出租房里冲出来首先攻击巡防人员,这时候,刘仕华持刀,普恩富持棒,冲出来抗拒盘查。被巡防人员控制住,收缴了刀具。中间发生了身体接触。     点评:{南方周末问的好呀,老姚答的也很妙呀,控制,那可是很有弹性的一件事情,我很乖,啥也不动,那就好控制,我反抗,那控制就有难度,甚至要借助暴力,虽然没有证据,但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过一个,再说,草民吗,咱吃这个饭的,对付的方式多者呢,上了再说,事实证明,警方是有方法的,当然这是后话。可面对来路不明的五条大汉,血还热着的草民没有一点反映,也不合常理呀,老姚对不?}            南方周末:巡防人员没看见?      姚志宏:没看见。如果看见了就不存在后面的问题了,所以蹊跷就蹊跷在这个地方。      姚志宏:收缴了刀棍,把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审查以后没有结果,嫖客当时是认了,但他们一家子不承认,由于(卖淫嫖娼)事实没有发生,没有抓到现行。对我们来说,查处没有结果,第二天就放人了。     点评:{审查什么?非法侵犯他人住宅还要审查人家,这是什么人的超强逻辑!一句话,这些巡防要感谢他们的脚下的土地是中国云南的昆明。}        南方周末:那时候巡防人员已经发现抓错人了?      陶毅敏:那时候没有发现。天黑了,晚上抓的人,衣服换了。如果当时搞清楚,陈艳被抓了,后来就不会有“3•16”事件了。(记者注:警方在6月10日的通报中认为,刘仕华让 “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芳芳互换衣服,从而使巡防人员抓错人。)     点评:{巡防人员是什么个东西,可能不礼貌,也是借老姚的光,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和职能吗?他们抓人是执行公务还是非法拘禁,这个问题要想想了。}          二、关于检察院调查组针对处女要求鉴定的问题          处女鉴定咋回事?      姚志宏:事情发生后,刘仕华、张安芬就到五华分局投诉,五华分局就他们的伤害补偿进行调解,没有结果,因为他们把这个价不断提高,刘仕华为了获取高额赔偿,以冒名顶替的方法,去昆明市法医院取得了一个假证明材料,导致媒体作出不实报道。前后去做过两次鉴定,第一次去时,发现大女儿不是处女,小女儿是,他们认为一个是一个不是,说服力不强。又到法医院做,让小女儿冒名顶替大女儿去做(处女鉴定)。      南方周末:如何发现疑点?      姚志宏:6月2日媒体报道之后,6月4日检察院介入,6月5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反馈了一个情况,他们在对刘仕华一家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对两个鉴定证明材料的陈述相互矛盾。这样我们去昆明市法医院,法医院说,记得第一次去了两个女孩,一个是(处女),另一个不是(处女);第二次又去了,医生也很肯定,去的这个女孩的名字和女孩本人,肯定是不相符的,法医院给出证明,肯定他们是冒名顶替。这个事件是这么发现的。     点评:{检察院介入目的是做什么?看起来好像是帮助警方找寻证据开脱责任的,一家人嘛,虽有摩擦,可面对外人,那有老二不向着老大的,所以这个问题白问。再说非处女即是妓女的逻辑,是执法者肆意妄为和低素质的体现,也是现实所谓法治社会的悲哀,这和开胸验肺是同样的荒唐可笑!}                三、姚志宏在谈到刘仕华一家作假证明时:称呼陈艳是“不可告人的东西”          南方周末:通过法医院证明材料找到线索?      姚志宏:证明材料说明他们作假了。证明材料都可以作假,他们是不是说假话了?他们家为什么要说假话,为什么作假证明材料,肯定是有不可告人的东西。不可告人的东西是什么?就是陈艳。     点评:{逻辑性好强,可是为什么你们的说法也矛盾呢?是不是,放火的是官家,百姓那是不能点灯的,实践中又是谁在报复性执法,又是谁一直给“外界作假证明材料的嫌疑”。真正的“不可告人的东西”该赋予谁呢!!}        南方周末:陈艳如何成为不可告人的东西?      姚志宏:因为他们要保护陈艳,要让陈艳不在我们的视野之内,不进入调查。才能让他们做假证明材料的目的达到。      南方周末:这个时候整个事件跟陈艳好像还没有关系。      何立新:不是没关系,跟她有很大的关系。只是她还没浮出水面。      姚志宏:后来我们发现,陈艳分别在去年11月和12月份,曾有两次卖淫嫖娼情况,被我们派出所查处过,她给警方报的是“陈艳”这个假名,但留了刘仕华的电话。这样陈艳跟刘仕华联系起来了。      接下来我们对陈艳重新调查,陈艳交待她和刘仕华是父女关系。陈艳是刘仕华与前妻所生的。这样就出现了我们案件通报中的情况: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     点评:{前两次态度好,出钱消灾了,那我们警方就和谐了,连名字都无所谓真假就过去了,现在和我们顶真,那果子可是你们自己要尝的,嘿嘿。}                四、法制处长何立新关于没有性行为也可成立卖淫嫖娼的经典表述          南方周末:那你们定容留卖淫是根据前两次查处情况?因为3月16日这天实际没有卖淫嫖娼事实。而且现在看来几个嫖客都没有抓现行。      何立新: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见,就构成卖淫嫖娼,不一定有实质性的性关系。换句话说:双方有卖淫嫖娼的意愿并且谈了价,就构成了卖淫嫖娼,是否发生性关系,是情节问题。在通报的三起案例中,有谈了价发生性行为的,也有谈了价没有发生性行为的。     点评:{有证据吗?证据是怎么取得的?可以保证取证的程序公正和合法吗?还有你那个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全称是什么?怎么不说清楚}        南方周末:11月27日与12月7日查处那两起卖淫嫖娼案当时作出处罚没有?      何立新:当时没作出处罚,因为当时案件与调查的事实上有一定出入,当时查了之后放了。后来进一步调查时查获了确切的证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的,都要依法作出处罚。     点评:{原来都是补充查证的,当时“案件与调查的事实上有一定出入”,这是啥子意思呀?那时没证据放了,现在反倒就可以查了,而且就获得了确切的证据,这个问题有些复杂,是当时不作为,还是现在采取了能使当事人招供的特殊手段!!!!!既然时间让事实浮出了水面,那就让时间来检验这个事件,让时间来证明一切吧。}        南方周末:但她是去年11月、12月份发生的,到今年6月份已经超过半年了。      姚志宏:这个事当时发生时,我们查处过了,只是没查完。这样就不受办案时限限制,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查下去。     点评:{老姚,你真经典,忘了办案期限是30日的规定。呵呵,看来把追究时效与办案期限弄清楚是昆明警方当前的重要任务。}        南方周末:我看到有报道称以前查处时曾罚过陈艳1300元钱?(注:新民周刊曾报道陈艳本人如下说法:去年11月,我爸妈不在家,我带了一个二十多岁的朋友到家里看电视,结果,王家桥派出所的人就冲了进来,把那个男的打得好惨,硬说我是卖淫的。把我抓到王家桥派出所要罚款,否则就把我送去看守所,我吓坏了,解释了他们也不听。后来我爸妈回来了,交了1300元,他们也没有开收据,我才被放了。)      何立新:这个事情正在调查核实当中。作为这起容留卖淫案中的一个环节,正在调查核实当中。      姚志宏:陈艳浮出水面之后,经过教育,把真话说出来了:她是刘仕华的亲生女儿,刘仕华和张安芬容留陈艳卖淫,给她提供场所,提供工具。所以我们6月8日立案,对刘仕华、张安芬采取措施,他们两个人的交待与陈艳的交待是相互印证的。     点评:{查获了什么工具没有?就是几个人的真话假话,教育前是假话,教育后是真话,真假的标准是什么呢?符合你的是真不符合的就是假?再说我有的是手段,关你个十天半月的,嘴还硬不硬?所以没有真凭实据,就凭几个人的笔录证言,想服众,难呀。}                      五、关于三个嫖客的有关回答         何立新:没有这种情况。这是国家三令五申严厉禁止的,作为公安机关来讲,是收支两条线,罚多少公安机关拿不到一分钱。       南方周末:那奖励有没有?       姚志宏:那没有。公安机关抓嫖也好,抓赌也好,是义务所在,给钱要干,不给钱也要干。     点评:(多理直气壮,多么的正义懔然,可惜的是自己打自己巴掌,自己否定自己也不要这么快,假话真话看来依据的只有昆明警方的标准。)  南方周末:“3•16”事件当中的嫖客,警方通报中提到叫王某某,但媒体报道中引用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的说法是徐某某,这是怎么回事?       姚志宏:“徐某某”一说出自刘仕华。3月16日刘仕华在出门前,曾经问过王某某的姓,但是他记错了,到派出所后,他对派出所说,来的不是嫖客,是个熟人,姓徐。       赵乐毅:这个我们也问过聂所长,他也在回忆这个事,具体怎么回事也记不清了。7月16日通报的三个嫖客中,确实有一个姓徐,但不是“3•16”事件中的那个(是姓王的)。     点评:{横空出世三嫖客,我曾经写过文章,就是那篇昆明警方做成铁案那篇,这个嫖客太重要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证据,可以解决公诉刘仕华的问题,可是真的能够就这么过去?我们将持续关注接下来警方制造的“跌宕起伏的案件情节”。}               六、昆明警方就陈艳“被安置工作”和“收容教育”的回答          南方周末:“3•16”事件媒体报道之后,警方曾经为“陈艳”安排工作。但在短短一个月内,“陈艳”又突然被拘留,进而被收容半年。这会不会让人感觉当初关怀“陈艳”没有诚意?       何立新:这是两回事,不矛盾。(为其安排工作),是政府从挽救、教育、帮助出发,是从人文关怀角度做的工作。但是,从执法的角度来讲,她涉嫌什么违法行为需要查清。由公关机关查清事实之后,依法作出的决定。      点评:{这个过程以及是否是报复性执法,我不愿意做评价,因为这个评价本身都会让我感觉难堪,我深爱这这个国家,所以我还想努力,想通过绵薄之力促进国家法制的进步,我们希望也相信这个事件能够水落石出,也许只是时间,水落石出就是要时间来证明}           忠告昆明警方:接受记者采访前好好做足功课!  
  这是楼主对文章的修改版,不知编辑能否将其和已发的主文换下,谢谢,楼主觉得这样修改后观点更加明确,谢谢
  我们什么都做不了  
  而我们还有热血和一张丑嘴,所以
  作者:超级顶端 回复日期: 13:57:08 
     心在哪里安放?       昆明官方版      默默地思量:心在哪里安放?总想总想把她遗忘——春城的人间天堂,西郊的王家桥旁,拥挤的城中村庄,闲杂的背街小巷……还有那进城谋生的刁民老乡!      心在哪里安放?在张氏看守的厕所旁,在噪声阵阵的建筑工地上,或是博华学校教室内的书声琅琅……      心在哪里安放?刘家门前的主马路旁,坐在铁椅子的彷徨,西山看守所的监房,或是,收容教育所里,体力劳动与学习所规的繁忙……      心在哪里安放?流转的时光,膜拜着神奇的权杖,即使是电台、因特网,即使是电视、报章,莽莽苍苍,过过往往,这些牛鬼蛇神被扫垃圾筐,那是我们最终的理想。          我多想多想,让昆明的巡防,挥就健壮的臂膀,将妓女嫖客堵在床。      我多想多想,让法律得到改良,可以自由的出入民房,逮捕敢于反抗的孽障。      我多想多想,让公民实名上网,汹汹舆论止于对我的诽谤,跨省追捕不再是梦想。      我多想多想,能攥着他人的命运,事不干,福照享,冲就冲,浪就浪,舞就舞,唱就唱,西南边陲的法制史赋予我们神奇的力量。      哦,七彩昆明,五华普吉,法治榜样。滇池波波黑浪,历任同仁渴求的愿望,在春城大地闪射出慑人的光芒。          融入吧,像东方太阳一样,冉冉升起轰然落下,覆盖在脚下的土地上,心,不需要安放,只要在刁民出现的地方,就有落下的棍棒,就有羁押室的冰凉,心,就在报复执法的过程中——丧尽天良!  .................  太有才了。
  草他娘
  最近心情很差,也很想为昆明女生卖淫案中可怜的一家人做些事情,由于情感问题,思维很乱,就是感觉心痛,不能清晰的表达自己。         下面是吴虹飞记者写的一篇文章,我觉得很好,把她转载出来,希望大家还是能够一起关注这个事情,真的,这件事不能就这样过去,表面看起来是警方和网民的争论,表面看来警方胜利了,张家失败了,或者说由于网民的锲而不舍让张家受到了可能扩大的损害。         其实我要说的,这个事件就这样过去,真的太不该了,最终受损的是国家和司法的公信,损害的是人民曾经真诚而朴素的感情。          真的,我太沉重了,已至于面对漏洞百出,甚至谎话连篇的南方周末对昆明警方的采访报道内容,而无法平静的对此加以点评。             虽然陈艳和张家人已经在付出代价,但我还是相信,还有时间,还有可能,还原事件的真相,我们期待着刑事案件审判日期的到来,我们更希望,有权的部门能够对该案进行个案监督,让老百姓能够明白主宰老百姓命运的还是事实和法律本身。     以下是文章的正文         我回答几个问题:    一、陈艳有没有卖淫?    答:大部分的男记者,他们都没见过陈艳,但他们都认为她卖淫了。我认为,男人招嫖的冲动要比女人卖淫的冲动大。另外,按照警察的说法,他们一家靠陈艳卖淫活着,而且有2万的存款,我计算了一下,陈艳8个月,需要每天卖4次,而且周末节假日不休息,这样下来,陈艳在表征上一定会表现出来,但实际上,陈艳脸部光洁,饱满,没有黯淡的气息,甚至也没有多少风尘气.如果性工作者都这样,我倒建议:不如喜欢美容的女人用这样的方法来养颜。陈艳对母亲说过一句话,他们再说我(卖淫),我把手砍了给他们算了。        二、昆明警察到底是不是恶警?    我认为大部分不是。大部分警察,他们是挺好的人,有些人评价挺好的。而且,其实昆明并不怎么抓嫖娼的人,因为他们对我说,男人十有九嫖。他们只是有些人以为自己在执法,要做出严明公正的样子,他们大部分人也不懂得案情,只有少部分人知道。我认为这个案子缺乏有效的监督机构。五华分局又是当事人,又是刑侦,又是法官,这样不避嫌,很难做出公正判断。        三、警方在审讯时犯了什么严重错误?    他们把陈艳和她一家人关了7天以上。并且诱供,逼供。陈艳招架不住,就承认了。他们再拿陈艳的口供去审她的父母,然后再逼刘仕华承认他“容留”卖淫。    陈艳是未成年少女,警方涉嫌非法对未成年人诱供,逼供,这样得来的证据,然后再形成其他的证据链条,其实是非常不合理的。常律师在信里写得挺清晰的。        四、嫖客到底姓什么?    曾经有过失误,他们总把责任推到某派出所所长头上,说他说嫖客姓徐。警方第一次通告说抓错人了,第三次通告说,3。16事件中,嫖客姓王,是宁波人;警方曾多次对媒体散布这个消息,导致大部分媒体相信陈艳卖淫。而在最后通告公布嫖客的姓的时候,三个嫖客里无一人姓王。这个姓王的嫖客哪里去了?由此可见,其实,3月16日那天,不只是警察抓错了人,连嫖客都走错了屋子,竟然去看电视去了。        五、刘仕华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刘仕华让他的亲女儿,养女都去读书;他父亲还在贵州乡下,他提出让老人来昆明住,老人不愿意来,他就打算让两个养女一起回乡下陪老人;老人病故,他回老家呆了一个月,才把大女儿带来昆明。他其实比较孝顺。    发现大女儿和一些混混来往,他打她打了好几次。他基本上是一个严父。    后来,他们家去老挝做建筑,老挝其实挣钱容易,但小女儿刚出生不到一年,在那里总是生病,为了这个不到一岁的女儿,他举家7口,全部迁回昆明王家桥,他基本上是一个爱护女孩的父亲。    有几个事情值得注意:刘仕华一家人在3。16日出事前,因为守厕所的事情,和当地人发生冲突,张安分被人推倒,被人用脚踩着脸,躺在地上。派出所来人却不管。刘仕华带着工人赶到,指责他们拉偏架。派出所的人说,把你们统统铐走。刘仕华把手伸到派出所人眼前,示意他们拿手铐铐他。但这些人没有拷他。那件事,是刘仕华争取到了赔款。说明刘仕华后来为2个女孩子争取名誉赔偿,其实是有铺垫的。他一个月前做过类似的事情,这个事情证明他可能是一个非常倔强和认死理的男人。而且也证明了,当地人可能对这些外地人印象不佳。    张安分提到一个事情:他们邻居家有5个女人是做那个事的。她们偶尔会站在刘仕华家门口,但是刘仕华认为家里有女孩子,怕受不好影响,总是要把她们赶走。    但是他们邻居家里至少有一个女的是干那一行的,这点我是可以大约能判断的,我见过类似的情况。    陈艳提到一个事情:她有一天早上,在自家门口被一个小混混抢东西,什么也没抢走,但其父刘仕华还是把这个人扭送到派出所。这个人,在警察的说法里,变成了陈艳被嫖客抢劫,但是,哪里有父亲把嫖客抓拿到派出所的道理?    还有,陈艳跟我说过几次,刘仕华可能举报过贩毒的人。这些事情都证明了,刘仕华在那里其实是一个特立独行的人。他不容易成为大家心目中的“好人”。        六、陈艳卖淫的场所是什么?    警方曾经带着嫖客到他们家去指认现场。如果她在大屋子卖淫,那么嫖客在床上嘿咻,还有6个人在同一个屋子吃土豆,看电视,孩子还在哭闹,这些嫖客有着被观淫的癖好。如果她在小屋子卖淫,小屋子墙上里挂着好几块腌猪肉,这说明一个事情,这些个嫖客都有SM的倾向,或者,这是一群喜欢腌猪肉的嫖客。        何祚庥院士穷尽一生,研究出一个定理:谁让你不幸生于中国?    而刘仕华一家,只是验证了这个定理的正确性,但我却希望,这只是一次,技术性的故障。    而我现在也相信,窦娥冤这个戏曲确实是来自真实的故事。而当时虽然没有六月飞霜,但是我们有日全食啊。  
  最近思维很混乱,无意在网络江湖继续打拼。加之昨天整理【诽谤案件十三大牛叉排行榜】耗费了很多精力,本欲打算好好休息下。可天杀的昆明警方又做出如此惊人举动,笔者不得不再次敲击键盘。唉,这世道!  ??   马了个皮!  ??    ??   1、陈艳被劳动教养是由杜敏领导下的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的。根据《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市政府分管政法的领导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昆明市公安局设立劳动教养办公室,因此,陈艳被劳动教养是由五华区公安分局批准,然后由劳教办审批的。  ??    ??   2、昆明警方对陈艳因涉嫌卖淫行为进而实施劳动教养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该原则是处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方针。根据公开报道,昆明警方对陈艳涉嫌卖淫的行为已经处以拘留五日。现在又据此对其实施劳动教养严重背离了行政法治原则,同时也违背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    ??   3、由昆明警方的新闻发布会内容和新闻媒体报道,陈艳涉嫌卖淫事宜首次被依法处理(程序合法)是7月中旬的拘留五日,也就是说:陈艳是第一次被警方“教育”。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3项之规定:“(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因此,只有在陈艳屡教不改,且继续“卖淫”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劳动教养”。但在本案中,能够证实警方就卖淫事宜只处理过陈艳一次,而且尚无证据证明陈艳现在处于继续卖淫状态。所以,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对陈艳的劳动教养实属错误的,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  ??    ??   4、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劳动教养措施主要适用于具有流氓行为、盗窃、诈骗、反动分子、受到开除处分、不服从分配和安置就业等几类人。而陈艳作为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民法所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获得父母的抚养,并非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因此从立法目的上讲,不能对其适用劳动教养措施。  ??    ??   综合以上,昆明警方炮制理由将未成年少女陈艳送入劳动教养场所,等于是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上述行为会在国内外造成恶劣的影响,真的怀疑昆明领导的政治判断力。我敢断定,中央一定会极力阻止此事,不可能允许此案继续往不可控的方向发展。  ??   本来,刘仕华翻案的机会是很渺茫的,昆明警方的这步棋等于是帮了大忙。  ??   昆明警方,真诚的谢谢你!  
  从16岁少女陈艳被昆明警方收容教养来论废除劳动教养  
从陈艳被昆明警方收容教养来论废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 三项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    ??   本篇文章先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分析对陈艳适用收容教养措施是违法的,其次对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三项制度的主要特征分别阐述;最后,列出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该三项制度与因“孙志刚事件”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和97年被废止的“收容审查”制度具有同样的落后性,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废止或者加以完善是迟早的事情。笔者希望借助“陈艳”被收容教养这一社会公共事件来引起公众和立法部门的关注,尽早清理关于上述三项制度的部门规定,维护公民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    ??   前言:几天来,陈艳被收容教养的消息在网络流传,但始终得不到证实。7月21日,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了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内容详见:【警方首度详解昆明“小学生卖淫案”,网址:http://www.nanfangdaily.com.cn/nfzm/.asp】   ??   在看到上述报道后,本人真的为警方的举动感到汗颜。收容教养适用于不满16周岁的犯罪少年,而陈艳已满16周岁,且无任何犯罪行为,根本没有适用该措施的可能性。昆明官方如此行为置法律规定于何处,又意欲何为!  ??   再者,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都是由公安部门设定具体的适用对象、范围、条件及处罚幅度,执行中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公安机关可单方决定;同时,因上述制度不合现有宪法和违反【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其落后性饱受法学专家和教授的诟病,几度欲废除都没有成功,可见阻力之大,这也说明带来的部门权力利益更为可观。  ??    ??    ??   [B]第一部分:昆明警方对陈艳适用收容教养措施涉嫌非法拘禁(详细论述可就标题进行搜索)[/B]  ??     ??   从现有法律规定分析,收容教养适用于: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因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  ??   陈艳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相应的也不属于犯罪少年,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和家长,因此不应被收容教养。昆明警方作为陈艳涉嫌卖淫案的处理机关,明知上述事实却对无辜的陈艳适用收容教养措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从重处罚。  ??    ??    ??   [B]第二部分: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概述[/B]  ??     ??   ㈠劳动教养制度(作者主张废除)  ??   ①依据及其制定机关: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②期限:1—3年,最长4年;③决定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④针对对象和行为: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具体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⑤被教养期间权利限制和义务: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服从管教,参加强制性劳动;⑥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⑦场所:劳动教养管理所。  ??     ??    ??   ㈡收容教养制度(主张完善)  ??   ①依据及制定机关:1997年制定的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1982年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具体规定了收容教养的对象、期限;②期限:1—3年,最长4年;③决定机关:地区行署公安处和省辖市的公安机关;④对象:不满16周岁的犯罪少年;⑤被教养期间权利限制和义务:以教育为主,习艺性劳动为辅的原则,实行半日学习、半日习艺性劳动的制度;⑥收容教养的目的是教育、挽救犯罪少年;⑦场所:少年教养管理所、队(各地不一致)。  ??    ??    ??   ㈢收容教育制度(作者主张废除)  ??   ①依据和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于1993年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但解释权归公安部享有;②期限:六个月至二年;③决定机关:县级公安机关;④对象:卖淫、嫖娼人员;⑤被收容期间的权利限制和义务:遵守各项制度,服从管理,参加劳动;⑥收容教育的目的在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⑦场所:收容教育所。  ??    ??    ??    ??   [B]第三部分:宪法及【立法法】关于剥夺人身自由权的规定都明确要求: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应通过制定法律予以明确,而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幅度和范围是由公安部制定,实践中也是由其裁量的。[/B]  ??   1、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   2、【立法法】  ??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   3、《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    ??   [B]综合以上,希望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尽快制定,取代为世人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B]  ??    ??    ??  相关的分析文章如下。  ??   1、收容教养制度的有关论述:①薛畅宇(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 、刘国祥(公安部,)共同撰写的【论改革和完善收容教养制度】;②刑法学家陈泽宪:【收容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    ??   2、劳动教养制度的有关论述和法律专家行为:①日, 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②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杨诚主编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和改革】;③最高检察院主办的【方圆杂志】刊登的作者何文初撰写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  ??    ??   3、收容教育制度的有关论述: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詹伟、李楠 撰写的【新时期我国收容教育制度改革创新研究】;②王培萌所撰写的【法律视觉下的收容教育】;③其他相关法律评论。  ??    ??    ??  注:请编辑放行帖子,此文对上述三项制度进行概述,就事论事,目的是为了引起社会的关注,以便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单靠法律界和社会“精英”的努力,根本无法完成建设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而论坛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载体和平台,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  ??    
  昆明警方与嫖客强行进入张安芬家拍照留念涉嫌刑事犯罪  
期待昆明警方对帖子中所述的事实进行合理解释。如果是合法程序所进行的侦查措施,笔者删除此文内容。         据吴虹飞博客资料:7月19日晚上20时,张安分其中的一个女儿正在睡觉,警察带着一个嫖客在他们家拍照。             一、张安芬的住所是其一家生活居住的合法场所,享有“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宪法权利。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昆明警方在未经张安芬允许的情况下,携第三人强行进入住宅拍照侵犯了其权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昆明警方的上述行为并非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搜查”措施。因为当时只进行了拍照,未有其他行为,也没有出现见证人等,所以昆明警方实施的不是搜查。         三、接上述,对嫖客拍照也非辨认现场。无论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行为的规定都非常明确:组织辨认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并且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同时,刑事案件中的辨认必须有见证人在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警方行为,当时所进行的并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辨认“行为。         四、假如昆明警方实施的是“违法辨认“行为,由于场所是在公民的住宅内,辨认行为必须进入住宅进行,所以此行为必须通过合法的搜查措施进行,但这又违反了其他措施的设定目的。这里说明下:在实践中,经常把“辨认作案场所”说成是“指认现场”。         五、昆明警方对三嫖客已进行了治安处罚,且三人正处于行政拘留阶段。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定后,警方不得对此再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在张安芬家对嫖客进行拍照不涉及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故上述行为只能是对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案的侦查措施。         综合以上,昆明警方与嫖客强行在张家拍照留念既非搜查,又非辨认现场,其行为违反宪法39条、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携第三人侵犯他人住宅,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且从重处罚。     张安芬可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对昆明警方的控告。         刑法第245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昆明警方已将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事宜做成“铁案”  
公权力的肆无忌惮和底层群众的艰难生存都在“昆明小学生卖淫案”案件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有鉴于:     1、本人的立场是同情刘仕华一家,对其遭受如此迫害深感愤怒,也为张安芬和子女现在的生活感到忧心。     2、认为: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的证据是在昆明警方“报复性”执法和主动追求的心态下,利用权力事后收集的,任一证据都非当场查获,故不认同其涉嫌犯罪。     3、本帖子主要分析此案之所以被做成“铁案”的原因,结论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根本无法改变公权力对公民实施的不法行为。         一、在“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中,共存在陈艳因卖淫被罚1300元行政案件、刘丽和刘芳因涉嫌卖淫被非法传唤案(3月16日晚)、普恩富被殴打致肋骨折断案、陈艳与宁波嫖客王某卖淫嫖娼案(3月16日晚)、陈艳因与三个嫖客发生性关系卖淫案及三个嫖客嫖娼案、刘仕华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案等9个案件。其中可以明确的是:前四个案件警方都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及3月16晚陈艳卖淫的事实不能成立等情形。那么,最关键的就是陈艳与三个嫖客之间的案件及对容留卖淫案的影响。         二、昆明警方此刻对三个嫖客进行治安处罚的目的在于:治安处罚决定书作为有效地法律文书,在未被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认定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的证据,个人认为,无论三个嫖客亦真亦假,断不会为个人颜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这三份对嫖客处罚的法律文书在刘仕华一案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三、接上述,嫖客的数量刚好达到对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定罪的标准,这要么是天意,要么就是精心设计的局。相应的,陈艳被拘留也是警方想达到上述目的,这一切都是为了给刘仕华定罪找证据。说的再明白点:本来警方无心挑起舆论对其狂扁,但为了固定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的证据,不得不对三个嫖客和陈艳采取拘留措施,去换取四份治安处罚决定书。         四、将来在法庭审理时,辩护律师肯定会对三个嫖客的笔录提出质疑,但无论如何却改变不了治安处罚决定书所能证明的事实——那就是卖淫和嫖娼。再者,陈艳“卖淫”和嫖客“嫖娼”都已事过境迁,又没有当场抓获,如非特殊情况则不会在现场留下证据,因此,单纯的以几个月后的口供(笔录)认定上述事实很难有说服力,而书面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则解决了此难题。         五、关于对陈艳进行拘留一事,即便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影响治安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可以想象的是:在同一个政法委领导下的法院,根本不会撤销上述文书;也断不会因陈艳一个人的口供去否定三个嫖客和此前陈艳对公安的陈述。         综合以上,刑事诉讼法的不合理规定给昆明警方收集刘仕华容留卖淫的证据提供了法律基础,三个嫖客奴性的人格为其助长了违法滥权的胆量,未成年少女陈艳的单纯扩张了警方认定事实和处理该案的空间,刘仕华最终被定罪处罚则维护了昆明警方领导的颜面。但这一切,将导致整个政法系统丧失公信力,彻底暴露出刑事诉讼的落后和黑暗。            篇后语:         建立起真正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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