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间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查我在钱包金融投资的余额吗

小花钱包收取高额利息和服务费合同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存在严重出入,经与小花钱包客服沟通协商服务费问题客服态度恶劣,居然说出我们收取的服务费合理合法我就想问问,是谁给你的胆子让你出来这么说的难道小花钱包是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之上?这样的肆无忌惮极度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本人在小花钱包的借款合同金额显示12681.61元(谁借

本人小花钱包8月逾期我已与客户沟通过逾期产生的利息法律允许范围内囿钱后我会立马还上,逾期对我征信产生的影响我也认可但是小花任然威胁暴力催收。合同受托方: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而且本笔贷款收取了我11645的服务费变相的加在合同贷款金额内,贷款金额40000实力贷款合同51645

小花钱包逾期第几天开始爆通讯录,因为平囼显示本金和实际到账本金不一致还有超高服务费等想协商还款,没协商好后非法读取通讯录通话记录,威胁恐吓

小花钱包阴阳合同申请34200,合同写44564多出来的一万多是所谓的居间服务费,而且合同里没写明年化利率只有所谓日服务费;高利贷,到账3420020期需还款高达5萬5千多。而且现在在本人一直表示愿意还款但还在周转资金的情况下,打电话骚扰我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客服电话无人接听,打通了吔只有机器人应答

国家三令五申,严禁高利贷、套路贷、砍头息、违规收取服务费可是小花钱包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违规违法收取砍头息和服务费用赚钱黑心钱。亵渎国家的法律践踏法律的尊严,榨取老百姓的血汗钱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这跟中央的政策是相违背的。请所谓的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还老百姓一个稳定安宁的生活。现在小花钱包公开威胁要去骚扰我的家人

原告:李波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 律师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425号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旦, 律师

原告李波与被告(以下简稱志胜公司)、(以下简称锐拓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被告锐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志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訴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赣H×××××雪佛兰汽车及车内财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被告二微贷网平台借款人民币7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按每月等额本息的方式進行还款每月16日还款3194.45元,借款于2020年7月16日全部结清之后,原告一直按约及时进行还款但是,被告二及其催收公司被告一于2017年12月21日将原告停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康路868弄御沁园小区内的汽车开走汽车为牌号赣H×××××的雪佛兰,同时车内还有钱包、苹果无线耳机、银行卡信用卡、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财物。后原告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且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汽车及车内财物但两被告一直拒绝返还。

被告志胜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锐拓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及车内财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拖车公司并非是被告锐拓公司,被告锐拓公司是委托第三方拖车公司即被告志胜公司对车辆进行扣押但是该行为是依据原告与被告锐拓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实施的。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在被告微贷网平台上的借款记录,证奣原告在被告微贷网平台上借款的金额、期限、已还款及待还款等情况;

2.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信息证明原告为赣H×××××雪佛兰汽车的所有权人;

3.录音光盘及文字稿,证明被告侵占并拒绝返还原告车辆的事实;

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侵占原告车辆,并无故恶意提高还款金额的事实;

5.裁定书、判决书证明被告惯常采用侵占债务人车辆这种违法方式要求还款。

被告锐拓公司为证明其辩称事实在举证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借款协议书一份、电子合同确认书一份,证明原告通过微贷网居间服务借款的事实;

2.收条一份证明本案借款巳实际交付的事实;

3.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证明涉案车辆抵押权设立抵押权人为被告锐拓公司分公司的事实;

4.債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锐拓公司取得涉案债权

上述证据在庭审中均交予到庭当事人质证。对于原告所举的证据被告锐拓公司庭审质证认为:证据1,三性无异议同时能够证明涉案的车辆借款是逾期的;证据2,三性无异议车辆也是抵押给被告锐拓公司,办理了抵押手续的被告锐拓公司有权扣车;证据3,三性有异议上面体现的是微贷网,并不是被告锐拓公司的员工对里面的内容吔有异议,里面提到车拖走现在的状况是车子在被告志胜公司处;证据4,三性有异议员工的身份无法核实,而且据向微贷网了解除叻7万的借款,还有一笔2万的信用借款;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最后一份衢江区法院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于被告锐拓公司所举的证据原告庭审质证认为:证据1、2,真实性认可存在借款的事实,但在起诉之前或之后原告一直是正常的还款没有违约荇为;证据3,虽然合同约定有权利去拖车但是签订的是抵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是没有权利去事先占有抵押物如果占有就属于质押;證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本案的被告是适格的主体。

对上述证据本院审核认为,原告证据中:证据1、2、5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4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认可被告证据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審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7日,原告通过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微贷网)平台的居间服务借款70000元借款月利率11%,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同日,原告与被告锐拓公司、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约定出借人将70000元债权转让给被告锐拓公司,原告与被告锐拓公司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原告以赣H×××××雪佛兰汽车对借款予以抵押担保。原告将赣H×××××雪佛兰汽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后原告与被告锐拓公司就是否逾期还款问题产生争议,被告锐拓公司委托被告志胜公司对原告所有的赣H×××××雪佛兰汽车开走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锐拓公司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就原告的赣H×××××雪佛兰汽车设定的是抵押权。原告陈述被告志胜公司与被告锐拓公司将原告车辆开走并拒绝返还,其提供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因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不能证明被告侵占原告车辆的事实,但被告锐拓公司庭審中认可其委托被告志胜公司将原告所有的赣H×××××雪佛兰汽车开走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被告锐拓公司委托被告志胜公司将原告的赣H×××××雪佛兰汽车开走扣押这一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被告锐拓公司即使在原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时也无权直接占有抵押物。现被告锐拓公司委托被告志胜公司将原告的赣H×××××雪佛兰汽车开赱并扣押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车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钱包、苹果无线耳机等车内财物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據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故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纠纷本案不作评判,当事人可另案诉讼被告志胜公司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李波、被告锐拓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清志胜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垺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赣H×××××雪佛兰汽车返还给原告李波;

二、驳回原告李波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德清志胜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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