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竹大曲价格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东莞市龙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东莞市龙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19民终4034号位置地图
去东莞市龙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怎么走?上图中的红点是东莞市龙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的具体位置标注,您可以拖动,双击放大缩小地图
本页是 [东莞市龙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东莞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东莞相关单位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从“锦竹”酒商标争议案详解商标 “恶意注册”_智合法律新媒体_传送门
从“锦竹”酒商标争议案详解商标 “恶意注册”
作者 | 庄晓苑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1案情简介及相关问题“锦竹JINZHU及图”商标(注册号:212759,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由四川省璧山县酒厂于日提出注册申请,于日核准注册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1999年10月转让予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2000年7月又转让予重庆传世实业有限公司,2008年9月转让予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松利公司”)。自1998年以来,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与宝松利公司通过转让、许可使用该商标,仿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公司”)“绵竹大曲”白酒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锦竹大曲”白酒,引起了市场的混乱。日,剑南春公司以第112495号“绵竹及图”商标为引证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或“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及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对“锦竹JINZHU及图”商标提起争议申请。2012年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驰名权利的侵犯,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宝松利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北京一中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锦竹JINZHU及图”商标争议案涉及到了商标确权领域的许多疑难复杂问题,包括:新旧商标法的选择适用问题;《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适用问题;2001年《商标法》修订之前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中“恶意”的认定问题等等。由于前述问题在相关论文中已有论述,本文仅就该案所涉及的《商标法》第41条第2款中“恶意注册”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与探讨。2本案涉及的“恶意注册”问题分析由于本案争议商标注册于1984年,而剑南春公司于2010年才提起争议申请,早已超过了5年的争议期限。因此,对于剑南春公司来说,要想突破争议期限的限制,只有适用《商标法》第41条第1款或第41条第2款“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第41条第1款仅适用于因绝对事由提起的争议案件,因此对于本案而言,较为妥当的做法是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及第41条第2款“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提起争议。而要符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证明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在本案中,对于剑南春公司来说,证明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存在以下难点:由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于1984年,距离提起争议申请时已有26年,要证明一个二十多年前的行为存在恶意,显然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首先,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那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是否可以直接推定注册的恶意。其次,争议商标经过多次转让,历任受让人受让该商标都具有明显的恶意,此恶意是否可以纳入“恶意注册”的考虑范畴。第三,宝松利公司长期使用争议商标生产销售“锦竹大曲”,多次被行政司法机构判定侵犯了“绵竹及图”商标的驰名权利,宝松利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否证明“恶意注册”。(一)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可以直接推定注册恶意《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即违反第13条规定的,其争议期限受5年限制,但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限制。从法条之间的内在逻辑来看,第13条与第41条第2款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间存在层次递进关系,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注册人主观意识方面的要求。如若争议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即能推定恶意存在,则第41条第2款“恶意注册”的规定就显得多余,两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会混乱不清。因此,从法律条文本身的角度理解,商标相同或近似与商标恶意注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争议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不能直接推定其注册恶意,而需另行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注册存在恶意。在“MONIHAO及图”商标争议案中,二审法院即秉持了这一思路,其判决书中写到:“即使博内特里公司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博内特里公司也必须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主观恶意才能基于争议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提出撤销申请,从而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但是博内特里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原注册人陈国鸿在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主观恶意。在此情况下,本院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已无必要进行评判。”但是,注册恶意毕竟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严格遵守上述法律逻辑,无疑将加重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大量驰名商标将因权利人的举证不能无法受到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案件在处理时采取了更灵活的做法。在“苹果图形”商标争议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作为皮具生产厂家的广东苹果公司应当对德士活公司的上述两引证商标有所认识,由此广东苹果公司仍然在第25类与服装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在“太阳神”商标争议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达驰名程度,广西珍珠日用化工厂应当知悉引证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相同,字体书写方式及特征极为近似,这更表明了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具有模仿、攀附引证商标的故意,故应认定广西珍珠日用化工厂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具有恶意。”在“MONDO及图”商标争议案中,商评委认为:“北京蒙多体育公司系在明知意大利蒙多公司商标的情况下,将完全相同的文字在相同商品上进行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恶意注册行为。”这一认定最后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上述案例中,法院均是根据注册人明知驰名商标的存在,仍然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即认定构成恶意注册,而未要求驰名商标权人提供其他证明恶意的证据。当然,通过观察可以发现,上述案例之所以可以如此判决,是因为争议商标与引证的驰名商标在商标标识上要么完全相同,要么具有极高的近似度。也就是说,在驰名商标标识本身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因巧合导致相同或近似的可能性较小时,可以依据争议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直接推定其注册具有恶意,而不必再借助其他恶意的证据。具体到本案中,“锦竹JINZHU及图”和“绵竹及图”两商标在读音和外观上具有一定差异,虽然代理人在论证时阐述了两商标诞生的时代背景,两商标在字形和创意上的近似已经足以使当时的消费者混淆,但单纯依据两商标的近似直接推定注册人的恶意似乎稍嫌不足。因此,本案又牵涉到以下的问题。(二)商标受让恶意是否可以推定注册恶意从文法上来理解,“恶意注册”由“恶意”和“注册”两个词构成,其中“恶意”是对“注册”的修饰,即该项内容是针对商标的“注册”行为进行审查,而非商标的“转让”、“许可”等其他行为。既然《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恶意注册”的,才不受5年限制,那么“转让”、“许可”等问题自然不能适用该条款。更何况,第41条规定是对商标可注册性的考察,商标转让、许可和使用等问题,不在商评委的管辖范围内。因此,严格遵循上述法律逻辑,则受让恶意与注册恶意无关,不能证明注册的恶意。在“太阳神”商标争议案中,一审法院即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恶意注册,应当指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注册行为,不应包括商标的恶意受让行为,本案对争议商标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没有评判的必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亦予纠正。”同样,在“MONIHAO及图”商标争议案中,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明确针对的是注册行为而非受让行为,故博内特里公司关于梦得娇公司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严格适用法律固然不错,但若在本案中也如此,则驰名商标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于1984年,距提起争议申请时已近30年,要求剑南春公司用具体的证据来证明一个二十多年前的行为存在恶意,显然过于苛刻。更何况本案争议商标经过多次转让,其最初的注册人早已注销,很多资料因历史变迁已不可考,无疑加大了剑南春公司的举证难度。但有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第一次转让前,第一受让人就已经在从事“锦竹大曲”的生产销售,其与后来的受让人及宝松利公司一直有业务上的往来,可见宝松利公司受让争议商标就是为了从事侵权活动,其受让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宝松利公司一直在利用争议商标从事针对“绵竹及图”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多次被相关工商机构予以查处,剑南春公司也曾多次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虽然诉讼赢了却未能彻底消灭宝松利公司的侵权行为。在此种背景下,如果法院如前述案例一样狭义理解“恶意注册”,严格适用第41条第2款规定,在剑南春公司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恶意,而宝松利公司的恶意受让行为不能纳入“恶意注册”的考虑范畴的情况下,剑南春公司将无法通过商标争议使侵权商标归于无效,从而彻底消灭宝松利公司的侵权行为。宝松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利用争议商标继续从事侵权活动,而剑南春公司将疲于提起民事诉讼而陷入维权的困境中。因此,笔者认为,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恶意注册”是对商标可注册性的考察,即对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的考察,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而“受让商标”与“注册商标”同样属于商标获权的范畴,在我国商标法目前未对恶意受让商标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注册”时应当适当考虑其转让的情况。对于受让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以及通过转让和使用已经产生混淆误认,不能实现争议商标的区分功能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认定其构成“恶意注册”。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即认为:“从争议商标的转让情况以及不同时期权利人的行为来看,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即非善意,且现在争议商标已经成为原告及其他不良企图的人摹仿“绵竹”驰名商标的工具。”该判决在认定构成“恶意注册”时,对争议商标的转让情况予以了考虑,从而维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商标使用不当是否可以推定注册恶意在许多涉及恶意注册问题的案件中,驰名商标权利人通常会提交侵权人不当使用争议商标,从事商标侵权活动的证据,或者提交其在包装、装潢等方面模仿驰名商标权利人产品的证据,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的恶意。上述证据能否用来认定“注册恶意”呢?此问题与前面提及的受让恶意能否证明注册恶意的问题存在相似之处,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看,显然是不能的。商标争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程序,是对不当注册或注册审查瑕疵的补救程序安排。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前者并不属于商评委的管辖范畴,即商评委并不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同样,产品包装、装潢等方面的侵权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内容,也不属于商评委的管辖范畴。对于这两个问题,在程序上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工商局进行侵权投诉或提起侵权诉讼及不正当竞争之诉予以救济。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商标侵权证据和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证据,商评委可以以其所涉及的问题不属于商评委管辖范围为由而不予审理,此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比如在“哈豪”商标争议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第三人未将争议商标规范使用,而是通过变形、增减词汇等方式使用,则构成对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如果第三人故意将争议商标进行不规范使用,并与他人商标进行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则构成侵权行为,他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但是,本案涉及的是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上述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以另行解决该问题。”在“GAP”商标异议复审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新恒利公司在使用宣传其被异议商标“GAP”时称其来源于美国,代表一种休闲、自然、舒适的气质。该事实是其使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并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有明显的恶意,而且对上述行为杰普公司可以通过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予以救济,因此上述行为与被异议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并无关联,对此本院不予以审查。”上述商标注册问题与商标使用问题不能混为一谈的观点,其依据是我国法律对于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在管理上设置了不同的程序,商评委在管理权限上受到了此种程序设置的限制,因此不宜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评审。毕竟,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来自于商标注册机关的核准,商标获权后的使用行为与商标的效力无关,不能因此否定其核准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商标注册审查只是对商标可注册性的事前审查,商标的生命最终源于使用,一个注册商标是否真正具有区别功能,是需要经过市场检验的。而商标法必然是鼓励注册商标都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不是期望注册有越来越多的死商标。因此,经过市场验证不能发挥其功能的注册商标,实际上并不符合商标的注册条件,更有撤销其专用权的必要。所以,商标法才设置了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商标争议制度同样作为一种商标权的撤销制度,既然是商标注册程序的补救程序,如若完全割裂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的关系,无视实际使用中混淆误认的存在,继续维持相应商标的效力,显然不利于我国商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本案中一审法院采用了较灵活的做法,在认定构成“恶意注册”时适当考虑了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对此一审承办法官这样解释:“在本案的整个审判过程中,经合议庭明示的情况下,原告始终未提交其正当、规范使用争议商标的相关证据。当一枚注册商标已经沦为一种侵权工具,司法机关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态度?笔者认为,保护一枚已经沦为侵权工具的商标绝非商标法的本意,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审判,使这种假借主场商标实现侵权目的行为得到制止,以彰显商标法鼓励正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本意。”3结语“恶意注册”的理解和认定是适用《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规定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对于驰名商标权利人来说,注册恶意也是一个很难用直接证据证明的问题。“锦竹JINZHU及图”商标争议案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原因就在于,与以往的判例相比,本案的判决综合考虑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原商标注册人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地域,争议商标的多次转让情况,以及现权利人使用争议商标从事侵权行为等情况,从争议商标已经沦为侵权工具的角度,推定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符合《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正如本案一审承办法官所说,“本案较为特殊的判断方法,即由于商标注册时的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很难举证,因此可参考争议商标注册后的使用行为推定其注册时的恶意。本案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一直持续被历任商标所有人用于仿冒原告的引证商标或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法院将此作为推定争议商标注册之时的恶意的因素予以考虑。”所以,本案的审理并没有严格恪守法条文本,而是从探究立法本意出发,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社会规范作用。这无疑是一种更积极、更有效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的态度,有利的遏制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双方都心服口服,使本案得以经一审而结案,极大地节省了审判资源。如果你有一些想法,可以在后台留言,也可在下方评论,我会第一时间给你回复。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报名下图在线沙龙。____________________责编 | Wendy编辑 | Angie原文标题 | 《商标法》(2001)第41条第2款中“恶意注册”的理解与适用——“锦竹JINZHU及图”商标争议案与类似案例的比较分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报名参加)
觉得不错,分享给更多人看到
智合法律新媒体 微信二维码
分享这篇文章
11月21日 13:38
智合法律新媒体 最新文章【绵竹大曲】品牌介绍→绵竹大曲酒价格_绵竹大曲怎么样_买购网
绵竹大曲品牌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主要从事系列酒类生产/加工/经营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大型白酒企业,位于历史文化名城——绵竹,地处川西平原,自古便是酿酒宝地。公司以酒类经营为主业,不断拓展经营领域:公司下属有四川剑南春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四川剑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蓝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森普管材股份公司、四川金瑞电工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桥联重工有限公司、绵竹金盛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森林公园有限公司、绵竹富利泰投资发展公司等30多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投资涉足包材生产、铬铁生产销售、变压器电缆、PE管道、旅游等多种领域 。现有员工10000余人,其中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约7000人。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61亿元,实现税费11亿元。
剑南春是一家具有1500多年酿酒历史的中国大型白酒企业。月1日,绵竹人民政府将“朱天益”、“杨恒顺”、“泰福通”、“天成祥”等30多家酒坊收归国有,成立了“四川绵竹地方国营酒厂”,1984年正式更名为“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1994年改制为“四川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组建成立“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唐皇室的长期御用奠定了剑南春"大唐国酒"的历史地位,深深烙上了盛唐文明的印迹。剑南春酒的产地绵竹,酿酒历史已有三、四千年。广汉三星堆遗址出土的陶酒具和绵竹金土村出土的战国时期的铜罍、提梁壶等精美酒器、东汉时期的酿酒画像砖(残石)等文物考证以及《华阳国志?蜀志》、《晋书》等史书记载都可证实:绵竹产酒不晚于战国时期。早在1200多年前剑南春酒就成为宫廷御酒而记载于《后唐书?德宗本纪》,中书舍人李肇所著的《唐国史补》中也将其列为当时的天下名酒。宋代,绵竹酿酒技艺在传承前代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酿制出“鹅黄”、“蜜酒”,其中“蜜酒”被作为独特的酿酒法收于李保的《续北山酒经》,被宋伯仁《酒小史》列为名酒之中。清康熙年间(公元),出现了朱、杨、白、赵等较大规模酿酒作坊,剑南春酒传统酿造技艺得到进一步发展。《绵竹县志》记载:“大曲酒,邑特产,味醇香,色洁白,状若清露。至1949年,专门经营绵竹大曲的酒庄、酒行、酒店已达50余家,绵竹大曲被称为成都“酒坛一霸”。而且还销往重庆、武汉、南京、上海等地。台湾《四川经济志》称:“四川大曲酒,首推绵竹。”
联系方式:
品牌发源地:绵竹市 品牌创立时间:1931年
品牌金凤冠:
绵竹大曲网店
类型:品牌旗舰店
关注指数:8945
类型:商城自营
关注指数:569
类型:特许店
关注指数:756
昨日分享量:
手机打开微信
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分享页面 更多>>
分享提示:每日分享统计上限为5000,系统恶意分享不会统计计算
您还未登录,依《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请您登录账户后再提交发布信息。如您还未注册,可,感谢您的理解及支持!
版权声明/网站提醒
本站为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网页上的内容均是注册用户发布上传或搜索引擎技术自动搜录所得,不代表本站观点,更不表示本站支持购买和交易,对网页中内容之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适用性、安全性等概不负责,也无法负责。本站不生产产品,不提供产品销售服务,不对任何人的任何交易承担任何责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
提示:未收到货物钱让您转账/汇款的通常为骗子,订单收到异常短信为诈骗,任何冒充本网站销售产品或交易的都是骗子!
提交说明:
按行业查看
按品牌查看
1五粮液品牌旗舰店
2茅台旗舰店
3郎酒旗舰店
4洋河旗舰店
5汾酒酒类旗舰店
6古井贡酒旗舰店
7水井坊旗舰店
8西凤酒类旗舰店
9习酒旗舰店
10泸州老窖旗舰店
热点聚焦10
|||||||||||||
十大数据十大品牌是由信用指数以及几十项数据统计计算系统自动生成的,是大数据、云计算、数据统计真实客观呈现的结果,无需企业申请申报,不存在评定评选的过程,企业 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无偿服务于广大消费者。网站提供查询数据是为了消费者选购到市面上最好的品牌(品牌消费),不是认定认证,不是竞价排名,不是表彰评选,不是评价评比,不代表买购网观点或支持购买。仅提供参考使用。信息文章源于“CNPP索引算法机器人自动分类排列收录和展示”或“由企业/经销商/用户自行通过创客空间提供”,我们不进行任何文章采集刊登和转载。
TOP10十大数据合作查询网站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十大数据名单。 Copyright (C) CNPP & Maigoo Inc.
<a class="fff" href="javascript:void(0);" id="kefu" onclick="if($('#chatbox').length联 系客 服& 绵竹大曲价格表 绵竹大曲多少钱一瓶?
绵竹大曲价格表 绵竹大曲多少钱一瓶?
来源:互联网
绵竹大曲是剑南春酒厂旗下的一个商标,是以糯米、大米、小麦、高粱、玉米五种粮食为原料,以含锶低钠的玉妃矿泉水为水基,采用传统技艺精心酿制而成的浓香型白酒,具有典型独特的风格。那么,绵竹大曲多少钱一瓶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名酒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绵竹大曲价格表吧。绵竹大曲价格表:纯粮经典 38度单瓶装500ml 16.50元剑南春 纯粮绵竹大曲( 红盒)38度 500ml 26.00元剑南春 绵竹红标大曲38度 500ml 22.00元剑南春老号绵竹大曲38度500ml 33.00元剑南春绵竹大曲精品蓝标38度500ml*12瓶整箱装 155.00元
责任编辑:妖妖
酷道喜茶饮品在行业中的知名度蛮高的,品牌味道鲜美可口,加盟投资成本低,利润高,给...
饮品在市场上是非常受欢迎,需求量也很大,所以现在开一家酷道喜茶饮品店投资小利润高...
现在很多年轻人都想要自己创业,市场上创业项目那么多,做什么生意赚钱呢?小编做了一...
可浓奶茶加盟需要哪些条件?加盟利润高吗?可浓奶茶口味独特,产品好,口碑好,是时下...一般人没注意到的52度绵竹大曲猫腻_绵竹大曲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71贴子:
一般人没注意到的52度绵竹大曲猫腻
绵竹大曲生产标准采用的是10782固态法,纯粮食酿造。可是近来一种开瓶有奖的绵竹大曲猫腻来了,生产标准为20882固液法的,这是有酒精和调味剂生产的“假”大曲酒。
&1号店&酒水大牌质保,专业配送,品类全,折扣狠,买名酒,上1号店!网上超市1号店,省钱省力省时间!
只知道GB10781.1,还真没听说过10782,再说了GB/T10781.1也允许适量勾兑。
不错 。就是这种酒 。我还买了一箱。 喝一点头就疼 。
怎么查生产标准
就是这个酒不知真假,一股臭味
应该是真的,这是最便宜的绵竹大曲,整箱买一瓶也就6块多
配料表明明白白写的有食用酒精
常买的酒。还中过两次奖呢,一块钱。便宜的白酒应该不太会是假酒吧。具体情况也不太了解。只是觉得是老品牌的酒喝着放心一些。印象中多年以前有个“喝清老,中彩电”的清老牌白酒。一般对带中奖的白酒印象不咋好啊!!
我们今天中午喝的就是这个,头疼。老板真特么扣啊
洋河大曲系列酒价格,苏宁易购天天爆款,嗨抢不止!正品低价,专业综合网上商城,优惠不停歇!洋河大曲系列酒价格,,全国联保,支持货到付款,苏宁易购7x24小时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假冒伪劣,真绵竹大曲上有中国驰名商标,生产许可
这个是真的,现在剑南春酒厂为了迎合低端消费,开的的这款圆瓶绵竹
但是口感很差,建议不入手。
求购两箱红标绵竹大曲,GB10781.1的
有酒10781.1的,2010年老酒
红标绵竹2010纯粮固态酿造,微
我们这里的绵竹大曲,都是粮食酒。武邑县董仲舒陈年酒门市部。保真。
方瓶的好吧
不会买方瓶的吗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锦竹大曲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