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的为什么不建议你买汽车盗抢险有必要买吗,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吗

买二手车必须分期是为什么,其中有什么猫腻? - 知乎6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爱卡汽车_中国领先的汽车主题社区、汽车资讯、汽车论坛中心随着商务用车、旅行用车需求的日趋增加,国内的租车行业蓬勃发展,神州、一嗨、瑞卡、悟空等知名汽车租赁机构业务如火如荼,而春节临近,租车市场更是订单量猛增。不过,作为消费者,你在租车时留意过租赁车辆的费用明细吗?你知道自己使用的车辆是否真如租车公司所言,配备了“足够”的保险保障吗?日前,成都商报记者走访了市内多家汽车租赁机构,发现不少鲜为人知的保险“内幕”。保障“缩水” 神州租车商业险仅投保了5万出行安全是每一个驾驶员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神州、一嗨、悟空等公司都大打“安全牌”,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自己提供“车辆损失险、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甚至还有公司称能提供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爆裂险、自燃损失险等。然而这些租车公司宣传的车辆“保障”真的存在吗?1月16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登录神州租车APP,租赁了一辆1.5排量的别克轿车。系统显示,租赁该车费用为129元/天,包括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69元、基本保险费40元和其他手续费20元。其中基本保险费用显示为“必购产品”,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1500元以内的损失由客户方承担)、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5万元、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爆裂险、自燃损失险。当天中午,记者在南二环附近的神州租车取车点拿到了这辆别克轿车,交接车辆的工作人员表示,该车辆有车损险和20万元的三者险保障。随后,记者通过保险公司查询了这辆别克轿车的保险保障内容,结果让人吃惊:该车的商业险部分仅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这与该公司网页、APP及工作人员宣传的“车损险、20万元三者险保障、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障范围大相径庭。即便加上交强险12.2万元的三者险最高额度,该车三者险合计也不足20万元。至于其他所谓的车损险等,根本就不存在。事实上,“保障缩水”并非神州租车一家,记者进一步走访发现,一嗨、天下行等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都存在类似问题,承诺20万的三者险保额,大多仅购买了交强险和5万元商业险,甚至有的只购买了交强险,仅有极少车辆配备了10万元以上的商业三者险。在一嗨租车,记者拿到一辆尾号为Q2的标致汽车,租车预订信息上显示的基本保险费里,承诺提供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元/人/座。然而记者通过保险公司查询后得知,该车只有交强险、5万元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另一辆尾号为N5的小轿车,除了交强险,并未购买任何商业保险。不过也有超额购买了三者险的车辆。在悟空租车,记者租赁了一辆尾号为B8的7座商务车,官方宣传的是20万三者险限额,但记者通过保险公司查询到,该车购买了50万保额的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2万元/人/座。工作人员大多知情 官方表示会承担保额差额随后记者致电多家租车公司的客服热线,客服均表示车辆提供的保障为官方宣传的“20万元”。根据官网信息:神州租车、悟空租车的基本保险里都提供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是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承受的损失,其中承租方即租车人责任为0,保险公司及出租方责任为100%,备注信息里则附加了条件:“保险公司免赔/拒赔的部分由客户承担”。交接车工作人员其实对“保障缩水”一事大多心知肚明。神州租车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的车商业保险三者险都只买5万,加上交强险,“差两三万到20万,我们对外都说20万”。谈到如果出事赔付怎么处理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是认这20万的”。他透露前不久就这么赔了一笔,“毕竟致人伤亡事故很少,公司宁愿垫这两三万也比每台车增加保额的成本低”。神州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出于成本等考虑,公司对外出租的车辆只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万、交强险12万,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只承担这17万的赔偿责任,公司已经在官网上承诺了最高保额为20万元的三者险,所以根据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除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公司还会承担保额和公司承诺金额之间的差额。而一嗨、天下行的工作人员对三者险保障存在的缺口也是默认态度。一嗨交接车工作人员表示,“一嗨的三者险可以由租主付费选择,由20万提高到50万、100万甚至更高的额度”。租车强购“基本保险” 租车公司保费两头吃?日前,有市民质疑租车公司基本保险费的收取涉嫌“强买强卖”,这部分保费存在既吃保险公司赔款,又吃客户赔款的“两头通吃”情况。为此,成都商报记者进行了调查。租车费不仅仅是车辆租赁费 各家机构均含“基本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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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邮箱:教你 PK 保险公司---汽车投保实用知识大全作者邮箱:目一、车险种类介绍 1、车辆保险种类? 2、什么是交强险?有什么作用? 3、商业险的介绍 ①车辆损失险的介绍: ②第三者责任险的介绍: ③盗抢险的介绍: ④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介绍: ⑤车身划痕险的介绍 ⑥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介绍 ⑦自燃险的介绍 ⑧指定专修厂的介绍 ⑨不计免赔的介绍 4、介绍几种购险的方案 二、如何购买保险 1、线下购买车险要提防六大陷阱 2、投保车险的三个步骤 3、购险新选择:淘宝车险平台 三、车险理赔案例大全录1、超速行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全赔? 2、车辆转借他人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3、车辆被他人故意烧毁,保险公司负不负责? 4、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为什么推卸责任? 5、买卖二手车保险需不需要过户? 6、保险过户不注意生效时间,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7、为什么说一定要以本人名义购买保险? 8、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客户报告行踪? 9、免责不告知客户,保险公司为什么也要照赔不误? 10、车内被撞还是车外被撞有区别,保险条款藏猫腻。 11、购车价低于市价是否影响保险赔付? 12、开车误撞家人 保险公司会不会拒绝赔偿? 13、车辆进水保险公司赔不赔? 14、机动车辆损失为什么只按实际价值赔偿? 15、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16、汽油洗车引起车损人亡,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17、少交保险费当然少给赔偿金 18、停车场丢车,保险公司赔不赔? 19、重车的倾覆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20、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原则之适用于什么情况? 21、车辆过户未办理保险变更,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 22、车内人员撞碎挡风玻璃,保险公司赔不赔? 23、未上牌的车辆遭窃,保险公司怎么赔? 24、车辆碾压石子,导致石子飞起造成第三者损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25、交强险赔款怎么计算? 26、购买保险签了合同未缴费,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27、点火照亮引起车子起火,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28、清除飘落在保险车辆上的油漆颗粒产生的费用,是否能让保险公司赔 偿? 29、车辆长期被泥石流困住无法脱险,应如何处理? 30、车辆被盗时驾驶员没有驾驶证,是否构成盗抢险的保险责任? 31、驾驶员被麻醉后车辆灭失,是否构成盗抢险? 32、新购车辆领取牌照之前被盗,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33、保险车辆改变使用用途,出事故为什么会被拒赔? 34、非法转卖的车辆投保,是否属于无保险利益? 35、为什么说保险公司必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36、营运车辆改为非营运车辆未办批改手续,应否赔偿? 37、未受伤第三者的误工费,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 38、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 39、案例解释“盗抢险” :车内物品丢失保险公司赔不赔? 40、汽车涉水造成损坏,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41、车子被撞能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贬值费” ? 42、交强险怪现象,为什么无责任方也要赔偿? 43、收费停车场车辆被划,保险公司不赔应找谁? 44、保险公司一般对哪些事故免赔? 45、车辆受损没找事故责任人,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可以吗? 46、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比例之外的损失应否赔偿? 47、机动车保险理赔,车主千万不要进入这几个误区: 48、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 49、未取得驾照的驾校学员练车肇事,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 50、商业险“次日零时起保”的规定算不算霸王条款? 51、投保人未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 52、车辆被抢后新车变旧车,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53、持实习驾驶证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免赔 10%? 54、无证驾驶的司机,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 55、客户出险次数多,保险公司能不能单方面终止保险责任书? 56、购二手车保险不过户,新车主不享保险权益 57、该起“车上责任险”应如何赔付? 58、不明原因火灾属不属于自燃险责任,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付? 59、在车险理赔过程中,哪些情况容易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60、汽车三者险,家庭成员算不算“第三者” ? 61、车辆未按时年检,会不会影响到保险理赔? 62、为什么说保险公司退保费条款有失公平? 63、汽车投保要提防中介布陷阱,为什么提倡自己买保险? 64、车险诉讼费用应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65、国外车险理赔案例 66、司机没有过错却酿成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67、车险定损由保险公司承担合不合理? 68、可不可以在多家保险公司同时购买车险? 69、购险时,保险公司有没有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70、车险损与玻璃险有什么区别?从一起停车被撬案件说起 71、售车商不按约及时代购车险,车辆受损找谁赔偿? 72、购险时按新车的价格计算保费,赔付时却计算折旧费免赔,保险公司 这一做法算不算霸王条款? 73、八个案例告诉您:投保险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74、警惕修车厂故意破坏您的爱车骗保险金,修车厂陷阱解密: 75、车险续保需特别关注起止日期 四、在网上购买汽车配件、装饰要提防假货,淘宝诚信商家推荐 正文一、车险种类介绍1、车辆保险种类?车辆保险分交强险与商业险两大类。 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强制保险,必须购买。 商业险又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划 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指定专修厂、不计免赔等等,由车主自行决 定购买品种。2、什么是交强险?有什么作用?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对 第三者进行赔付,说的通俗些,就是只赔别人不赔自己。 保费:家庭自用 6 坐以下车辆标准保费为 950 元,一年不出险的将为 855 元,最低可降 30%。 保障额度:总 122000 元。 ①其中第三者财产为 2000 元,意思是如果您撞到别人的财务(车辆或其 他财产物品) ,最多帮您赔偿 2000 元,多出的部分要自己掏钱。 ②第三者医疗费 10000 元,就是说如果把别人撞伤了,赔付给第三者的医 疗费最多 10000 元,多了自己掏。 ③第三者伤残死亡 110000 元,如果第三者人员被撞残或撞死,交强险最多 赔付 110000 元,多了要自己掏。 ④现在交强险 2000 元以下的额度可以自赔,就是说两车相撞,损失都在 2000 以下的可以自己用自己的交强险赔付。3、商业险的介绍①车辆损失险的介绍:车损险就是对车辆发生意外时造成的损失的保险。 这个大家都明白,就是不管你撞别人还是别人撞你,或者撞了石头、台阶、 栏杆、建筑……只要对车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 当然在条款里有些在保障范围之外的责任,就不能获得赔偿了,比如地震、 纵火、故意破坏…… 有时被撞了也不一定用到自己的保险,比如对方肇事,就可以全赔了,如果 牵扯第三者,要有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来划分责任。②第三者责任险的介绍:这个险种跟交强险一样也是保别人的,有人觉得保了交强险就不用保第三 者了。 这个观点有问题,现在人多贵啊,一个中年男子全赔下来至少五六十万, 交强险赔付的 110000 远远不够。 个人觉得这个险种必须上,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否则一场事故可以 毁掉两个家庭。 第三者责任险有不同的保障额度:5 万、10 万、20 万、50 万、100 万、100 万以上不超过 1000 万,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③盗抢险的介绍: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 这个很简单,就是车辆被盗或者被抢,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新车主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在挂牌子前保的,那么挂牌后及时拿行驶证去 保险公司变更车号,如不变更,盗抢险不生效。 还有一点就是车被盗或抢后要及时报案, 因为保险公司会要公安局的证明, 也不是说车被盗了就接着赔,最少要等三个月。 如果公安机关破不了案,车没找到,保险公司就赔,如果三个月内车子找 到,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赔付时车价也是要折旧的, 一般来说每个月折旧 0.6%, 然后按照 80%赔付。 盗抢险的价格每年大概 200 元左右,如果您停车的地方很安全,这个险种 也可以自己斟酌用不用购买。④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介绍: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赔付金 额分 1、3 不等。 车上人员险保障的是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 这个险种比较便宜,驾驶员保 20000 也才不到 80 元,赔付金额也不高, 但 是对一般交通意外造成的人员受伤情况有一定帮助。 一般坐自家车的不是亲朋就是好友,个人建议这个险种应该上。⑤车身划痕险的介绍:这个险种有点复杂,有几个需要解释的地方: A、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也就是说必须要投保车辆损失险,才能保划 痕险。 B 、不是所有车辆划痕都可以走划痕险,划痕险的保障范围是他人恶意行 为造成的人为划痕。 举个例子来说:我的车停在楼下,另一个车经过把我划了,这种情况走 不了划痕险,应该走对方的交强险。 还有个例子:如果有个三轮车骑过去把我的车给划了,这种情况不是恶 意划伤,也走不了划痕险,应该走我们自己的车损险。 如果我的车停在小区里被小孩划了,找不到人并且车身上没有明显碰撞 痕迹,没有变形,这时候就可以走划痕险。 C、划痕险有保额的规定,保险金额为 2000 元、5000 元、10000 元或 20000 元,一般来说,划痕险的保险期限都是一年。保险期限(一年内)内,划痕出 险需要保险公司的累计赔付总额,不能超过你所购买的保额。 例如,假如你买了 2000 元保额的划痕险,在保险期限内,第一次车子被 划伤、出划痕险时,保险公司给你赔了 1000 元,那么在剩下的保险期限内, 无论车子再被划伤多少次,修理费用是多少,保险公司最多再赔你 399 元。 因为划痕险是找不到三者的,所以规定有 15%~30%的绝对免赔,第一次 给你赔了 1000 元,实际你的划痕险保额已经用了 1000/(1-30%)=1429 元.这 样在保险期限内,划痕险保额还剩 571 元,故保险公司最多再赔你 399 元, 超 过的部分全部自己承担。⑥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介绍:A、玻璃单独破碎只负责赔偿前后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天窗、车灯 玻璃和车镜玻璃 B、 投保时要选择按国产还是按进口玻璃投保, 以便理赔时确定按何种玻璃 赔偿。 C、如果只是投保了车损险,没有投保玻璃单独破损险,在车辆没有发生交 通事故的情况下,车辆玻璃被击碎击裂,而其他部件没有损坏的情况下,不属 于车损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⑦自燃险的介绍:A、自燃险是车损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车损险的基础上, 方 可投保自燃险。 B、 汽车的自燃险费率一般随使用时间的延长而上浮, 意思是车辆使用时间 长了,老化的现象增加,自燃的危险性也就增加了。 C、只有车辆发生自燃现象才能获得理赔,发生自燃应立即离车,并拨打 119 火警,保险公司一般要有火警的出警证明才可理赔。 ④在汽车发生自燃后,投保人可先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向工作人员报车牌、 发生意外的时间、地点、原因,保险公司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车辆进行鉴定后, 确定为自燃的便可以理赔。⑧指定专修厂的介绍:保上这个险种定损时价格要高一些,可以去 4S 店修理,一般汽车 4S 店的 维修价格要比普通修理厂高出很多, 如果不保的话保险公司会指定二级修理厂 帮你修车。 案例:一个普桑大灯在 4S 要买 280,在配件市场卖 80,那么保了 4S 店, 肯定给定 280 了。如果不保呢?会定 180,两者折中,但是保证你能修好车, 道理很简单,好车还是建议保。⑨不计免赔的介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 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 偿的一种保险。 如果不投保该险,出险时要按责任大小加扣,全责扣 20%,主责扣 15%, 同责扣 10%,次责扣 5%。 也就是说你出险的损失保险公司只承担 80%的责任,定损 1000 元,只赔 800 元,20%的责任自己承担。4、介绍几种购险的方案商业险是可以自由组合的,车主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方案,可避免 少花冤枉钱。 这里简单介绍几个方案,看是否有适合您的。 比较常见的车险组合 而根据对近万名车主投保情况进行分析,有以下四种车险方案最为常 见,车主们不妨如法炮制: 1、全面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30 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身划痕损失险。 约有 20%的车主选择此类型组合。适合于新车新手及需要全面保障的车 主。 2、常规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 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 险+不计免赔特约。 约有 60%的车主选择此类组合。 适合于有长期固定人员看守的停放场所停 放的车辆,也适合于有一定驾龄、愿意自己承担部分风险的车主。 3、经济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 万元)+车损险+不计免赔。 约有 15%的车主选择此类型组合。 适用于车辆使用较长时间以及驾驶技术 娴熟、愿意自己承担大部分风险的车主。 4、风险型:只购买交强险。交强险只赔付事故中第三方(受伤害一方), 人 员伤亡最高赔付 11 万元,住院医疗 1 万元,财产损失 2000 元,但成都地区发 生车祸造成的人员死亡赔付应在 20 万以上, 住院医疗费用也是远远不够, 2000 元的车辆损失费用更是相差甚远。 并且, 自己的车损或被盗需自己承担。 因此, 此搭配风险极大。 约有 5%的车主选择此类型组合。 另外,在车险险种中还有“自燃险” 。此险种是指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 中,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引起燃烧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依法由 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对于此险种保险专家建议如果汽车使用年限过长,机件老 化,可以购买“自燃险” 。另外,经常长途营运的车辆也应当购买“自燃险” 。 如果驾驶的车辆价值不菲,建议增加”指定修车厂”这个险种,可以确保维修 时不会被安装假冒或质量不好的配件。 综上所述,除了国家规定必保的 “交强险”外,车主可从自身实际情况出 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没必要上所谓的“全险” 。 二、如何购买保险1、线下购买车险要提防六大陷阱①陷阱一:强行搭售险种。 在目前的车险种类中,只有属于交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第三者责任 险”是车主必须买的,车损险和防盗险等险种都是可供选择的险种,但在很多 汽车交易市场把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销售。 ②陷阱二:误导车主投保。 乘客险、玻璃破碎险、车辆损失险事关车主切身利益,车主愿意购买, 但新车的自燃险、私家车的货物险、营运停驶损失险则可以不买。但有的车险 代理人要么不给车主解释清楚,要么误导车主入保,使一些没有经验的车主买 了不该买或可以不买的保险。 ③诱导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 一些汽车经销商会诱导车主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以多赚代理费。 其实, 保险公司赔多少完全根据汽车出险的实际情况而定, 并不会因为保得多就赔得 多。 此外,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 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投保人多 投几份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④代理人员“扣单” 。 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随便找一家 保险代理机构投保。 一些保险代理人或“假代理”在拉到保单后,并不直接交给保险公司, 而是“伺机而动” 。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自己扣下了。如果车主出了险, 轻险自己掏钱赔付了事;大险则想方设法骗公司,甚至一走了之。 ⑤保单以假乱真。 一些“假代理”使用的保单和发票乍看起来,与正规保险公司无异。 因此,在拿到保险单证时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 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 xx 省(市、自治区)销售” 字 样。 如果没有,应拒绝签字。 ⑥自己定损修车。 有些表面上是保险公司的车险定损员, 暗地里却是汽车修理厂的老板, 自己定损自己修,这是目前市场中一些定损员的生财之道。 保险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允许强制性指定事故车辆维修点。2、投保车险的三个步骤①确定适合自己车辆的险种。可参照本书前文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 ②货比三家,看价格也要看服务。 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是有区别的,在投保时要根据自己的车 型、车龄、行驶区域、汽车安全性能等指标来比较各家公司的相关费率,做到 有的放矢地购买。 服务方面,投保时要看各保险公司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出险后的救助 和理赔速度、赔付的公正程度等因素。 ③问清保险理赔程序,看清免赔条款。 很多车主以为只要投了车险,那么无论汽车出什么意外,都该找保险 公司理赔,事实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拿到保单以后,车主要明确自己所投险种的理赔范围,什么情况保险 公司是不予理赔、理赔需要什么材料等。 此外,要明确什么情况下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报案、 报案期限是多长时间等问题。3、购险新选择:淘宝车险平台①什么是淘宝车险平台? 淘宝车险平台是由保险公司总部直接入驻淘宝商城, 开设旗舰店进行 车险直销,并有保险公司专业的客服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支持。点击这里进入淘宝车险平台首页②淘宝购买车险的优势: A、价格便宜: 在淘宝购买保险比线下便宜数百元,这个很好对比,先在线下找个 公司报价,然后网上一查询就对比出来了。 B、险种自由选择,拒绝忽悠 买什么,买多少,由你自己说了算,一切都是透明的。 C、多家保险公司,优惠多多 目前进驻淘宝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大地保险、阳光保险、 天平汽车保险、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优惠政策,客户 可以对比选择,特别方便。 D、鼠标一点,轻松搞定,免去线下来回奔波的痛苦 网络购险从选择险种到下单付款完成不会超过 5 分钟, 购买后就可 以安心等待保单送上门,非常方便。 ③通过淘宝网购买车险,理赔服务会有不同吗? 通过淘宝网购买车险,与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相比,在售后理赔服务方 面没有任何不同。 与传统车险投保方式相比,在淘宝网上买车险,其实只是提供了一个新 的购买车险的渠道。它的理赔,还是要依赖于整个保险公司的服务保障体系。 在这一点上,与传统的车险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实质上,从任何渠道购买的保险,其售后服务最终都归于保险公司, 因 此,无论是淘宝网上买车险,还是电话车险、4S 店和代理,他们都只是购买 车险的不同渠道。评判一个渠道的售后服务,实际上是由这个公司的整体服务 而定的。 ④淘宝上购买车险后我如何才能拿到保单? 消费者在淘宝网上购买车险成功后, 保险公司的客服会在 48 小时内主 动联系,一般由保险公司当地的分公司进行免费派送。 ⑤我的车险还没有到期,可以在淘宝网购买吗? 车险并非到期才可以购买,车主可以提前购买。具体提前购买的时间 和投保地区有关,全国大部分地区支持提前 90 天购买。 ⑥淘宝购买车险后如何在淘宝网查看我的车险订单? 淘宝会员可直接访问你的保单: http://baoxian.taobao.com/order_manage.html ,查找到对应的车险订单, 点 击查看详情。 保单列表如下:车险保单如下: ⑦在淘宝网购买车险应该提供什么材料? 针对不同地区的会员,车险需提供的资料会有差别。一般来说需准备 好行驶证,以便提供 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等信息。 同时,购买成功后,会员可通过保险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及淘宝网 保险主页的快速服务对所购车险保单的真伪进行查询和核实。 ⑧淘宝车险各个帮助页面 A、车险首页 B、险种介绍 C、服务特色 D、理赔攻略 E、大额支付三、车险理赔案例大全通过阅读车险理赔的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知道我们购买的车险究 竟是怎样保障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的。 也可以更直观、深刻的认识到,车险保单上那些让人看得头痛的条条款款 里面暗藏着有什么猫腻,我们该怎么处理,防止受骗上当。1、超速行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全赔?去年 1 月,金女士以汽车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汽车销 售商为她提供了贷款、汽车上牌、车辆保险等一条龙的服务,金女士也支付了 相关的各类汽车保险款。 其后,金女士的宝马车在某停车场内超速行驶,车头撞上他人车辆, 造 成两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金女士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损失共计 10 万多元。而当金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发现只能理赔到 8 万多元,还 有 2 万余元的损失, 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有规定 “可以免责” 为由而不予理赔。 事情闹到法庭上,金女士认为:自己当初买车时,手续都是销售商统一 代为办理的,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单正本及相应的保险条款也都是由汽车销 售商或保险公司直接交给贷款银行的,自己没有拿到过保险合同。 事故发生后,当从贷款银行那儿调取了保险合同后,才发现上面有保险 公司从来没有告知她的免责条款, “如果超速行驶肇事的, 即: 保险公司有 20% 的绝对免赔率。 ” 金女士认为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该条款 对她没有约束力。 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超速行驶肇事的,保险公司 有 20%的绝对免赔率。 即便保险合同是汽车销售商代为办理,那么销售商作为原告的代理人, 相关的行为后果也应该由金女士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 “金女士明知与保险公司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理当向销售商 或保险公司索取合同文本, 且金女士向法院提供的保险单等证据是其从贷款银 行调取,由此推断,即使金女士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确实没有拿到保险合同, 她 也是知道保险合同的索取途径的。 由于金女士怠于行使权利,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其自行承担。据此, 法院驳回了原告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 按照这个判决的逻辑:你买了保险,你应该有保险合同或者你也应该知 道怎样得到保险合同,你得到合同以后就应该阅看保险合同,那你就应该知道 保险合同有规定“超速行驶肇事的,保险公司有 20%的绝对免赔率” 。 由于你自己的疏忽导致你不知道这个免责条款,那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就有你自己承担。2、车辆转借他人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某日,张先生把车借给生意场上结识的一个朋友,第二天,警察便找上 门来。 原来,这位朋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整个过程正好被道路监控系 统拍摄下来,警察凭借车牌登记信息才找到张先生。 虽然张先生这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但作为车辆拥有者也必须承担事故损 失。 事后,张先生与对方车主达成赔偿协议,但当他集齐材料提出理赔申请 时,却遭到保险公司对部分金额的拒赔。 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人士解释认为,由于张先生投保时申请了指定驾驶 员特约条款,因此当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实行一 定比例的免赔。 若核赔中,发现驾驶者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执照,或者执照准架车型与 驾驶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还将作出全额拒赔的处理。3、车辆被他人故意烧毁,保险公司负不负责?某日清晨,周先生像往常一样,准备开车去上班。但当他看到自己的车 时,被眼前见到的一切惊呆了:自己的爱车,原本纯白色的整个左侧车厢被烧 成了黑色,焦化的油漆一块块掉落在地上。 几分钟后,回过神来的周先生,赶紧拨通报警热线。几天后,警方凭借 小区监控录像,抓获了纵火者。 虽然纵火者落入法网,但周先生却没高兴得起来。 一方面,他急于为自己的损失找人埋单; 另一方面,又吃不准因他人纵火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根据周先生提供的车险保单所载,因火灾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 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 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从条款分析来看,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为稳妥起见,笔者又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求证。 该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人纵火导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 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周先生应尽快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理赔员进行事故查勘 定损。 申请理赔时,周先生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定损单、维 修发票以及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的权益转让书。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向纵火者索赔。 经询问专家得知,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公司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4、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为什么推卸责任?此案原告叶建康是苏 KAW546 捷达牌轿车的车主。 2005 年 10 月 1 日, 步林顺驾驶该车于 0 时 25 分在宁通高速公路 108KM 路段(上行线)与王俊巍驾驶的豫 S33330 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苏 KAW546 捷达牌轿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王俊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扬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原告车辆损失为 14943.16 元,实际发生修 理费 13835.36 元、 施救费 500 元、 评估费 740 元、 停车费 64 元, 合计 15139.36 元。 此前,叶建康曾于 2005 年 3 月 30 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 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保险,保险期限为 2005 年 3 月 31 日至 2006 年 3 月 30 日,保险限额为 20 万元。 事故发生后,叶建康到保险公司索赔,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 绝赔付。 拒赔的理由似乎还很“充足” :按照他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 动车综合保险条款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 保险公司就不应赔偿; 即使赔偿,也要先由被保险人向事故责任方索赔,如事故责任方拒赔, 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公司才能 赔付。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俊巍弃车逃逸, 其地址、 牌照、 身份证全部是假的, 交警部门到河南去找也找不到这个人。 叶建康没办法找他索赔,保险公司又不肯赔付。 于是,叶建康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确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公司机动车综合保险第三十三条即“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人就不赔 付”的约定无效。 主要理由是: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合同 条款中设定有关“零责任,零赔付”的内容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 排 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认定该条款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车辆运行中可能产生财产 损失, “零责任,零赔付”的条款显然违反了被保险人投保的初衷。 邗江法院因此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 告叶建康 15139.36 元人民币。 二审:拒赔违背立法初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 向扬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称: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原审判决损害了我单位利益,请求二审公正裁决。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 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 叶建康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 同第四十一条约定,违背了《保险法》设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初衷。 该格式条款增加了投保人的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故应当认定 该条款无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叶建康在发生事故 后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故叶建康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 支公司提出的保险理赔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5、买卖二手车保险需不需要过户?徐先生从王先生那里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过户了,可保险没过户,出事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 由,拒绝赔偿。 徐先生无奈,联合王先生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6 月 15 日,北 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去年 12 月 4 日, 徐先生以 225000 元的价格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 辆本田雅阁轿车,这辆车的保险于 2006 年 12 月 10 日到期。 买卖当日,双方在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但尚未办理保险 变更手续。 这时,徐先生接到单位的紧急通知,就开上刚买的车赶赴外地。12 月 6 日,徐先生在途中因路面湿滑,不慎驶入路边深沟,导致车辆损坏。 为此,徐先生花费了 53000 余元的修车费,因为“车是我的,实际损失 是我的” ,徐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让他没有想到的是, 承保这辆车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北京分公司拒 绝了徐先生的索赔申请。 他们提出的拒赔理由是,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 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也写明: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 险程序,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 以及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保险出现“真空地带”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进 行了明确说明;二是车险保单未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 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 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第十八条中的“明确说明”的解释, “保险 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系指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除 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 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 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 原告代理律师称,在本案中,被告并未做到“明确说明” ,因此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除此之外,原告代理律师对被告援引的条款本身提出了质疑,称其有违 立法意图。 例如, 《保险法》和保单条款规定,车辆过户必须通知保险人,这属于 事后告知,并没有明确规定车辆过户后多长时间内办理保单变更,也没有考虑 被保险人是否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变更,如果在这两种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 公司拒赔,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显然有违立法意图。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车辆过户与保单过户之间存在“真空地带” ,法院 应创新性地审判。 被告则举证表明,一是已履行告知义务。 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的正本中,被告已 经以书面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 被告还提到,由于机动车数量增长很快,对每一位保户进行讲解,是不 具有操作性的。 二是由于没有办理批单手续,原车主和现车主对保险金都没有请求权。 对原车主而言,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利益是依附于保险车辆的,既然车辆过户,那么原车主对车辆不具 有保险利益,从而也就丧失了请求权。 对现车主来说,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只是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保险合同 中登记的被保险人仍然是原车主,现车主既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 案外人,自然不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保险条款设计应更加人性化 法庭最终宣判,根据所出具的保单,被保险人是王先生,按照《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先生不是 被保险人,无诉权,驳回徐先生的起诉。 而王先生在转移保险标的时应事先通知保险人,由于没有履行该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已经终止,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不 予支持。 宣判结束后,针对保险“真空地带”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当事人。 被告的法律顾问承认, 法律条款中对所有权变更与保单变更之间没有规 定明确的期限,的确存在一个“真空地带” 。 但是按照现行的《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对“真空地带”发生的 风险事故,保险公司都是不负责赔偿的。 原告代理律师则称,打这场官司主要目的是希望法律能对保险“真空地 带”有个说法, “有关法律条款应该设计得更人性化一些,如设定一个办理批 单的合理期限,充分考虑到客观原因等。 ”6、保险过户不注意生效时间,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2002 年 11 月 12 日,夏某将其自有的一辆客车向 A 保险人投保了车辆 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 2002 年 11 月 13 日零时起至 2003 年 11 月 12 日 24 时止。 2003 年 1 月 15 日上午 8 时左右,夏某将该车转卖给王某,并到车辆管 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2003 年 1 月 15 日上午 10 时 22 分, 王某持相关手续到 A 保险人处办理 批改被保险人手续,保险人受理后出具批单,该批单内容为“被保险人由夏某 变更为王某, 保险期限自 2003 年 1 月 16 日零时起至 2003 年 11 月 12 日 24 时 止” 。 2003 年 1 月 15 日晚 23 时 13 分,王某驾驶该车由于雨雪天气等原因与 一辆东风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近 12 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 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3 年 7 月 23 日,王某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了所有的索赔材料, 保险人在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该车的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 随即向被保险人王某作出解释:由于保险车辆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限 内,保险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王某不解,其车辆已经出险,而且该车在转卖之前已经参加保 险,仅仅因为转让过户,而造成保险期间的不衔接,从而使其损失不能得到任 何的补偿,保险到底有何作用?7、为什么说一定要以本人名义购买保险?家住盱眙县管镇镇芮圩村西罗组农民刘继涛, 在为新买的车辆办理保险 时,听业务员“便宜”的推介,由业务员亲自操办挂名在未经授权的某公司名 下签了保险合同。 可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当他的车子出车祸后要求保险理赔时,却遭遇 了经办人员的一再推诿和冷遇。 并称投保人不是刘继涛,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属“无效合同” ,不 予履行。 2005 年 1 月 6 日,是盱眙县管镇镇芮圩村西罗组农民刘继涛双喜临门 的日子。 昨天新买的“尊宇”变型拖拉机刚刚接到家,考虑到新车要在泗洪县内 跑生意,全家人决定就在泗洪县办理行车照。 在泗洪县城办理行车照也很顺利,在办理车险时,负责接待的某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刘某告诉他, 如果把车辆挂靠在某公司的名 下,可以少缴保险费,且一切手续都由她来办理。 出于农民最憨实的信任,刘继涛缴了 2861 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祸不单行:遭遇车祸理赔路难 2005 年 4 月 23 日,刘继涛驾驶苏 NM8278 拖拉机由盱眙驶向铁佛,行 至 121 省道 144Km 300m 处与骑人力三轮车的受害人张某相撞, 造成张某受伤,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经盱眙交警处理认定, 刘继涛与张某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 经盱眙交警调解,刘继涛将支付 56000 元赔偿金给张某亲属。 办好相关手续后,刘继涛随即赶到某保险公司位于泗洪县城的分理处, 找到了刘某要求赔保。 早期投保的手续和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这时候显现出来了。 由于刘继涛所有的车辆挂靠在某公司, 并且以该公司名义在某保险公司 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刘继涛成了理赔的局外人而无法受益。8、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客户报告行踪?案例:张先生驾车送喝酒的朋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人员来到现场后,闻到车里有酒味,声称张先生是酒后驾车。 张先生表示没有。 保险公司人员则要求张先生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喝酒, 或者把当天的行踪 告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调查,否则无法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 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 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 由此可见,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局限于 “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方面。 保险公司在此方面的调查,理应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配 合。 而张先生遇到的情形中,保险公司想要了解的是张先生是否酒后驾车。 如果确定是酒后驾车,那么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 任。 所以这个问题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问题,并非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因此,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配合进行 调查。 一般来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进 行赔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而保险公司认为构成除外责任,不愿给付保险赔偿金,这实际上是减轻 或者免除自己合同义务的表现。 作为合同一方,要求合同另一方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或线索,是非常不 公平的。 况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配合保险公 司对是否构成除外责任进行调查。 那么,有没有合同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相应限制、 要求呢? 从笔者目前对很多车险条款的阅读实践中,尚未发现这样的约定。 因此,在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要求 驾驶员来证明自己不存在酒后驾车情形。9、免责不告知客户,保险公司为什么也要照赔不误?即使遇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也要照赔不误, 这 是为何? 因为保险工作人员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解释什么是免责条款以及相关的 法律责任。 而导致该免责条款因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面对“机动车辆综合条款”里满篇的专业术语,非专业 人员很难完全掌握或者彻底明白。 即使投保人盖了章, 也不排除为了签合同而在不明白的情况下盖章的可 能。 动用免责条款拒理赔 2004 年 8 月 9 日,韶关市某运输公司与一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 8 月 29 日,投保车辆在京珠高速公路与一辆衡阳某公司的车相撞。 事故造成对方司机刘某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 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投保车司机骆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 运输公司于 2005 年 5 月、 月两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10 但保险公司了解得知投保车的挂车未买保险,按免责条款规定“保险车 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 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理赔请求被保险公司拒绝后,运输公司于今年 5 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 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5 万元,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请。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车险合同仅有一个章 经审理,这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漏洞百出。 首先,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和“业务报告”两栏中只盖着一个运输公 司业务专用章。 而保单结尾处的“投保人签章”“保险人签章”栏目中甚至没有任何一 、 方的签章。 也就是说,整个保单仅有一个运输公司的业务签章。 其次,保单后面附的一份“免责条款”并没有投保人——运输公司的阅 知签名。 而据法律规定,凡涉及到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的,除保单上文字提示 投保人注意外,保险公司还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对方 明白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即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提供了格式合同,但“免责条款”并没有 投保人的阅知签名。 保险公司只有证明自己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后,才可以不理赔。 免责条款未说明无效 韶关中院二审认为,虽然运输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一栏写有“本人对 保险条款各项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 等内容上盖了章。 但由于该栏目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并采用固定形式列出的, 无法排除运 输公司在没有真正明白的情况下为签订合同而盖章的可能。 其次, 《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综合条款》内容繁多,几乎都是 专业术语,非专业人员很难完全掌握或者彻底明白。 所以,投保人上述声明的可行性和真实性与现实生活很难完全吻合, 法 院不予采信。 再次, 保险公司没有说清何时、 何地、 由哪个经办人员履行了说明责任。 相反,庭审时,保险公司职员李某称,签约时因实际操作习惯等原因并 没有向运输公司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日前,韶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10、车内被撞还是车外被撞有区别,保险条款藏猫腻。2002 年 9 月 18 日,开了 29 天货车的建德人姚某在 330 国道兰溪境内 出了事。 据交警记录,姚当时把车停在路边修理,但未设警示标志,被后面开来 的一辆衢州货车撞出十余米。 姚大脑挫伤,多根肋骨骨折,肝脏破裂。住院 118 天后,脱离生命危险。 交警去年年初认定,衢州司机负主要责任,姚负次要责任。去年 6 月 20 日,兰溪法院判决,衢州司机承担 80%责任,赔偿 24 万元。 判决后一年多,医药费不断增加,而衢州方的赔款还未全部到位,姚把 雇用他的车主舒某告到建德法院。 诉状中说,舒已垫付近 2 万元医药费,但按照法院判决,应赔偿事故责 任的 20%(共 6 万元) 。 今年 9 月 14 日,经法院调解,舒又赔了姚 1.5 万元。 曾买过车上责任险的舒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拿出交警的记录说, 姚是在路边修车, 属车上责任险规定的 “人 离车不赔”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今年 10 月,舒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说姚当时是趴在驾驶座修车,未 离开车子,可按车上责任险索赔 3 万多元。 12 月 2 日,经调解,保险公司赔了舒 13500 元。 按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定义:车上责任险是指机 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 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 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从字面上看,好像只要吻合上述定义,保险公司就该赔。 但实际上,这只是基本规定,保险合同里还有不少补充的免责条款, 大 家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楚,注意规避潜在的风险: 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违法载运或因包装、装载不当造成的 货物损失;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客或违章载货; 驾驶员紧急刹车或本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 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还有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都不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车上责任险的行列内, 保险公司都是不赔偿 的。11、购车价低于市价是否影响保险赔付?某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冯某的投保, 保险标的物为某型号尼桑牌轿车 一辆。 该车为冯某以 9.7 万元低价从他人手中购得,但保险金额被确定为 34 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被盗,后发现该车时,车辆已被焚毁。 保险公司对于该事故构成车辆全损,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没有争议, 但对赔偿金额却与冯某产生意见分歧。 冯某坚持认为应当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冯某在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即隐瞒了投保车辆是以 9.7 万元购进的事实,本不应赔偿。 在通融的情况下,可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冯某 18 万元。冯某于是向 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原告购车 后至投保前车辆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以原告购车价格确定原告投保时车辆实际 价值不符合事实。 原告投保时申报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是原告当时对投保车辆价值的 确认,不属于申报不实,投保金额是否与该车实际价值相符,应由保险公司核 查。 保险公司按 34 万元承保,在车辆全损时,就应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人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 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不宜按照双方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34 万元赔偿。 于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车辆损失保险金 27.2 万元。 本案中,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以低价购进车辆,然后高额投保的手段并不 认同。 但无论是从条款本身还是从业务实践来看, 投保人的购车价格与车辆保 险金额及保险价值的确定并无直接的关系, 关键是要看同类型车辆的市场价格 如何。12、开车误撞家人 保险公司会不会拒绝赔偿?南京的张先生开车快到家门口时撞倒了一位行人, 下车一看竟是自己的 妻子。 妻子受伤住院花了几万元,买了保险的张先生便到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则认为张先生撞的是自家人,不属于他们的赔保范畴。保险公 司的做法引起了争议。 撞了自家人,为什么不赔保? 南京一家保险公司车险部专业人士说, 张先生得不到赔偿是因为他在购 买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 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 通俗地讲,就是排除 4 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 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南京不少人觉得没道理。 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刘江说: “开车撞了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 应该赔偿。 况且在开车撞人的时候也不知道就是自己的老婆啊。 ” 在银行工作的陆军说: “谁又不会故意撞了家人去骗保,家人应该在赔 偿范围之内。 ” 13、车辆进水保险公司赔不赔?近段时间,北京地区连降暴雨。北京各家保险公司接到的关于车辆损失 的报案数量一下激增了十几倍。 从几家公司的情况来看, 目前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存在混淆第三者责 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以及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发动机进水损坏两大误区。 有一些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以为, 车辆投保了任何险种都可以 获得赔偿。 但实际上,第三者责任险主要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 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 而车辆因暴雨受的损失并不涵盖在三者险范畴里, 这种损失只有投保车 辆损失险才能获得赔偿。 车辆损失险是车险中最主要的险种, 该险种可以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 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各有自己的保障范畴,并不像有些消 费者想象的那样,哪个险种都可以保障任何与车辆有关的损失。 具体到车辆自身的损失, 车辆损失险是否可以赔付也还得看各公司条款 的规定。 根据一般的车辆损失险条款,只要是在暴雨的天气里(当地主管部门认 定),车辆浸水造成的各种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 但汽车如果在淹及排气管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 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 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 此次大约有一半出险报案的机动车是因为发动机进水熄火后司机再次 发动引起的损失,目前北京除太平洋保险公司以外的各家保险公司,都把这种 情况明确列入了责任免除内容。 因此这些车辆的损失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的这些误解,不仅暴露了其保险意识的淡薄,在一定程度上也 暴露了保险经营和保险宣传上的一些问题。 作为消费者,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的确应当对自己选择的产品有最起码的 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其中没有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 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 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 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活动, 消费者对 保险条款就会有比较详细的了解,就不会大面积的产生对上述两种情况的误 解。 因而在很多消费者因为忽视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而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做适当的反思和检讨。14、机动车辆损失为什么只按实际价值赔偿?1999 年 2 月 10 日,浙江省二轻工贸公司浙 A/T5760 号夏利出租车从 瓶窑驶往杭州,在余杭市良渚金家门处,因避让道路右侧的摩托车而往左驾让 方向过度,碰撞相对方向交会的杭州长途运输集团公司浙 A/72302 号东风大 客车,碰撞后大客车侧翻。 经余杭交警大队余公交肇(99) 06031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浙 A /T5760 出租车全损,并由此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1998 年 6 月 9 日,浙 A/ T5760 出租车曾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分 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为此,出租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赔付 20687.5 元(55000[99 年新车购置价]×{1+10%} [附加费] ×(1-5 年/8 年}[折旧率]一 2000[残值])×{1-20%})。 浙 A/T5760 车主周某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赔款处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按 合同约定赔付,于 1999 年 12 月 23 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周某诉称,他于 1998 年 6 月 9 日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当日支付保费 4400 元。 原、被告对保险金额 8 万元、保险价值 8 万元达成合意,并打印在保 险单上。 被告事先印在合同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只是印刷的格式部分, 打印 条款显然优于背面条款。 所以在此案中,保险公司应以合同为赔偿依据,按 8 万元计赔,扣去 20%免赔部分,即 1.6 万元,应赔 6.4 万元,否则违反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原 则。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车辆已使用 5 年,应按出险当时实际价 值计算赔偿。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全部损 失的赔偿处理有明确规定。 该条款在签订保单时已印于保单的背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 具有约束力。 原告以 8 万元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要求被告赔付 6.4 万元的诉讼请求是 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的。 只有通过折旧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才能充分体现公平、 合理原则, 因此,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查明事故前后过程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投保之车辆的保险 价值与保险金额约定相等,并以打印形式在合同格式中载明,事实清楚,被告 按保额向原告收取了保费,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车辆发生全损,原告请求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计赔, 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30 条、第 39 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平安保 险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原告周某保险赔款 6.4 万元 (已减去 20%免赔额)。 一审法院判决后,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声称:一审法院只认定保单正面系双方当事人约定,而否认保单背面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保单背面的“条款”亦是当事人双方对“赔偿处理”“保险责任”的约 、 定,是保单必要的组成部分。 原审法院仅以《民法通则》作为判决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双方当事人约 定的“条款”也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原审法院依据被保险车辆投保、出险时均远低于 8 万元的事实,所作的 判决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的规定, 应以实际价值和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如以保险金额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将获得利润,有违《保险法》的立法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周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双方约 定保险价值 8 万元。 答辩人已履行了交付保费的义务,在车辆出险后,上诉人就应当按照保 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足额赔偿的责任。 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计赔是公平合理的,符合《民法通 则》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全部事实。 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提供的证明,该车于 1994 年购入,至投保时为第 4—5 年,出险时历 5 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型车报废年限为 8 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原 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应以 5.5 万元(99 年新车价)作为基价核定赔费,其在本 院审理过程中表示愿以 8 万元为基价计算赔费。 该保险单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第 12 条规定: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 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 偿” 。 周某在车辆毁损后将残车处理得款 245 元。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 应 当知晓合同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该背面条款作为合同的条款应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周某车辆发生全损时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可以以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 计算赔偿, 且该赔偿应以 8 万元的原新车保险价值按折旧计算出险时的实际价 值。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该车投保时明知该车实际价值不足 8 万元, 而仍以 8 万元保险金额作为该车的实际价值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不当,对所多收取 的保险费应予退还。 原审法院仅据保险单部分内容所作出的判决,有违我国《民法通则》 有 关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以改判。 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 9 条、第 23 条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讼法》 第 153 条第 1 款第 3 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中国平安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周某车辆保险赔偿款 26155 元(扣除免赔 20%及车 辆残值 245 元)。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退还周某保险费 977.60 元, 并 支付自 1998 年 6 月 8 日起至今的相应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算)。15、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1999 年 12 月 15 日晨,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天 冷路滑,李某在借道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 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向右打轮避让桑塔纳,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车辆 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 1.8 万元。 李某的车安然无恙。经交警大队调解处理,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 部责任。 李某驾驶的桑塔纳已投保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处理结案后, 李 某持其投保的保险单,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 赔,双方遂引起纠纷。 一、针对两车并未碰撞,赔不赔第三者责任险,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拒赔,理由如下: ①根据保险惯例,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同时发生并同时赔付。 本 案中被保险车辆完整无损,如若赔付违背保险实践。 ②《机动车辆险条款》第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而本案中,被保 险车辆并未发生意外事故,不存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 ③即使按第三者责任立案,由于两车未发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损失属于 间接损毁,而非直接损毁,因此拒赔。 第二种观点主张赔付,理由如下: ①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由于被保险人李某在道路拐弯处占了对方的路面, 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 时,张某不得已而采取向右打轮避让李某,从而致使车辆侧翻,张某的行为属 于紧急避险。 ②《民法通则》规定: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 担民事责任。 ” 张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李某的行为直接 导致,理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 ③根据以上分析, 本案具备 《机动车辆险条款》 第二条成立的两个要件: A 直接损毁,B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 规定给予赔偿。 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 毁?” 从车险条款来看, 是否发生直接接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 件。 因此,李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李某应 承担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 1.8 万元赔偿。 《保险法》作为《民法》中的特别法,当因其简明扼要而不能满足实际 工作需要时,我们可以从《民法》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来解决 实际问题。16、汽油洗车引起车损人亡,保险公司如何赔付?2000 年 9 月 20 上午 8 时许,某市公汽公司司机朱某为便于对所驾中型 客车进行例行保养,将车从车库驶出,停放于车队大院内。 用水冲洗客车后,朱某打开引擎盖发现引擎较脏,便找来鬃毛刷和一小 桶汽油对发动机实施洗刷。 数分钟后,发动机突然起火,并很快引燃了朱某沾有油迹的工作服和小 桶内的汽油。 当朱某携带着火的油桶绕出车门,直奔距停车地点 10 余米外的泥浆池 时,全身已被引燃,在场职工用稀泥浆迅速扑灭朱某身上的火苗,并紧急送往 医院。 经医院检查,朱某身上有 60%的烧伤面,于次日 7 时 30 分死亡。 案发后,公汽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在经过现场查勘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出具了报告称:为使被保险车辆 不受重大损失,司机朱某将油桶抱出车外,造成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 亡。 车辆损失 950 元。 一、围绕本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对司机朱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理由是:(1)朱某用汽油洗车,严重违反了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 (2)公汽公司虽为朱某投保了 1 万元“驾乘人员责任险” ,但该险种的保 险事故必须发生在车上,而本案朱某是死在车下,其不属赔付之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赔偿全部损失共 1.095 万元。 理由是:(1)本案发生火灾属意外事故。 用汽油洗车而引发火灾,虽有违反操作规程之说,但在法规上未明文规 定,因此不能概而拒赔,而应区别汽油燃烧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的朱某从车库将车开至院内,只不过 10 余米行程、几分钟时间, 此时客车引擎温度很低,最高不会超过 40℃左右。 其与热车引擎用汽油洗后的温度相比低于许多, 此温度不足以使汽油自 燃。 因此,本案起火是因洗刷中,金属铁皮触及电路搭铁起火所致,属意外 事故; (2)朱某虽死于车下,但其是为保护保险标的而引火身亡的。 最终,保险公司应对朱某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1 万元,同时拒付 950 元 车辆损失费用。17、少交保险费当然少给赔偿金1999 年 11 月 29 日,投保人与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 , 将其一辆东风中巴投了保,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20%) ,应交纳保险费 5634 元。 投保人分两次共交纳保费 5050 元,下欠保险费 584 元未交。 2000 年 4 月 17 日,投保车辆在远安花林寺出险,营业部及时组织查勘 定损。 按照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营业部向投保 人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 ,如一次性足额交纳保险费,应付保险 赔款 31278.92 元。 但因投保人未交全保费,便扣减了赔款 3126.82 元,故向投保人实际支 付保险赔款 28152.10 元。 投保人认为营业部未全部支付保险赔款, 引发纠纷, 最终双方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的调解,诉讼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个体司机放弃要营业部赔 付扣减的 3126.8 元保险赔款的诉讼请求,营业部放弃对该个体司机欠 584 元 保险费的追索权。 保险费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确定的,只有足额投保,保险公司才能承担 对应的保险责任。 所以除开保险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的因素, 如果投保人没有 将车辆足额投保,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进行全部赔偿。18、停车场丢车,保险公司赔不赔?去年下半年,深圳一家保险公司因车险代位追偿纠纷一案,不服罗湖区 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很简单: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在保险期限内, 该车在停车场被盗。 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代为向停车场追 偿。 市中级法院对该上诉案经审理认为, 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 是机动车停车,天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 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 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是另外一宗性质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却相反。受理该案件的福田区 法院认为,停车场的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 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 认定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关系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车位租赁合同关系, 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但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至法 院判案无法可依。 其实,停车场与车主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保管合同关系, “停车卡”是 保管合同的凭证。 按照民法理论,作为保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管人拥有三项权利: 第一,它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 第二,它拥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管物的损毁、灭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 权利(但必须提供证据); 第三,因寄存物本身性质或暇疵而造成保管人的财产损失时 有权要求寄存人赔偿。 保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有三项义务: 第一,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寄存物毁损、 灭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保管合同期满时,有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或保管物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时,有义 务迅速通知寄存人。 而作为保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寄存人, 其权利义务恰恰与保管人的义 务和权利相对应,在此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车辆在停车场丢失(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应该由停车场负 责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先予赔偿后,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有权向停车场追偿。 19、重车的倾覆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刘先生的翻斗车,在倾卸矿粉时,后箱头的后门没有打开,造成矿粉堆 积到车辆的后部,使车辆向后倾斜翻倒。 两前轮离开地面,车箱后门底部触及地面,使车体保持静止。 此时后箱已经出现了歪斜,后箱斗的起落支臂(钢制件)扭弯变形。 当工人将矿粉全部清除后,车前轮落回地面。 后箱斗不能放回原位,不能正常起落。 车辆不能像正常状态那样行驶, 不经过修理是不能达到国家对车辆上路 正常行驶安全要求的基本标准。 出事故后刘先生立即向某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答复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的损失不是意外,而是违章操作不当造成的。 其次,对于该车是否属于“倾覆” ,保险公司也提出异议。 保险公司解释说,车辆没有翻倒,四轮朝天或是两侧轮离地,车体没有 触及地面,而是触及矿粉。 所以不能构成“倾覆”责任。 【评析意见】 此次事故属于“倾覆”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对“倾覆”责任的解释为:保险车辆由于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反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 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从本次事故看,这是一次“意外事故” ,发生了“车体触地”现象, “失 去了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 。 并且“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完全符合“倾覆”责任的规定,与前 轮、后轮或侧轮离地没有太大关系。 事实上,很多起重车的倾覆事故,往往是后轮离地发生的,又怎么解释 呢? 刘先生的车辆两前轮已离地,车箱触及倾卸下来的矿粉,矿粉在地上, 应视与地为一体,应属倾覆。 如果车辆一侧不慎掉进沟里了,不经施救不能正常行驶,算不算是倾覆 呢? 在此情况下,四个车轮都没有离地,但也构成了倾覆。 文中保险公司所说“倾覆必须是四轮朝天或是两侧轮离地”此种说法是 没有依据的。 倾覆的含义是倾斜和翻倒,文中保险公司把倾覆只认为是翻倒,而忽略 了倾斜,是不全面的。 从该案来看,车辆两前轮已离地,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从文中所述 车箱变形,起落支臂扭弯变形,失去了正常状态,已满足了倾覆的条件。 但应明确以下问题: 一、该车是否审验合格。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 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 态。 ” 如果该车经过年检并合格,被保险人尽到了应尽义务,只是偶然发生了 此次事故,保险公司没有拒赔的理由。 二、本起事故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 什么是意外事故呢? 保险中的意外事故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因疏忽大意、失职、 犯 罪等原因而造成的不可预料的,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 本起事故按保险公司的说法是由于刘先生违章操作不当造成, 违章操作 造成的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此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刘先生的故意行为。 例如驾驶员逆向行驶与对方来车相碰, 保险公司可以说是因为驾驶员违 章操作不走自己路线而造成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而不赔吗? 如果每个司机都正常操作就不会发生事故了,也就没有保险的必要了。 说“违章操作” ,不是拒赔的理由。 事实上,车险的很多事故都是由于违章造成的,如:超载、超速行驶、 不按道行驶等等,违章正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而非免除责任。20、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原则之适用于什么情况?1998 年 4 月 8 日,孙某购买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同年 4 月 9 日, 孙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 约定:孙某为该桑塔纳轿车投保包括机动车辆盗抢险在内的车辆损失 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全部险种,保险金额为 185 000 元。 保险期限自 1998 年 4 月 10 日起至 1999 年 4 月 9 日,孙某交纳了保险 费。 上述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机动 车辆盗抢保险特约条款(代号 G)等。 1998 年 11 月 30 日,孙某投保的桑塔纳轿车在北京市 S 区孙某居住地 被盗。 当日,孙某向北京市公安局 S 区分局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被盗车在新疆吐鲁番市被发现,且该车已被吐鲁 番市高某在不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将车购得。 1999 年 1 月 2 日,北京市公安局 S 区分局派员前往新疆吐鲁番提取被 盗车辆,因购车人高某阻挠未能将车提回北京。 该车现仍扣在新疆吐鲁番市公安局。 孙某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故孙某诉至法院, 请 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机动车辆盗抢保险特约条款第 一条约定如何理解上。 该条款规定: “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在三个月以上,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获者, 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 孙某认为,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获者”中“未获者”指的是被保险 人,因此在公安机关立案三个月后,孙某未获得该车,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 责任; 而保险公司认为“未获者”是指公安机关,不是指被保险人,现在公安 机关已经实际掌握该车,保险公司就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双方对此各执一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险部因此案专门对机动车辆附 加盗抢险条款作了解释。 称: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构成的条件是“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即下落 不明” 。 另外,本案就盗抢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如何理解,向北京市公安局专门 负责机动车盗抢案件的二处十队咨询,该处称, “未获者”应指公安机关。 处理意见 对保险公司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构成保险责任。 因为在机动车辆盗抢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中明确规定 “经公安机关侦查 未获者” ,就此语句在文字上的理解。 很明显“未获者”指的是公安机关,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实际掌握了 被盗车辆,只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未能将车发还失主,这不能认为是未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保险法规的监督、实施者,他们的解释体现的是保 险法规的立法本意,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他们的解释法院应予认可。 另外,虽然市局二处十队不是立法机关,没有司法解释权,但他们是具 体的执法机关,以往办案的经验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明。 因此, 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查获被盗车辆, 保险公司就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构成保险责任。 理由是孙某投保的车辆被盗后,该车在三个月内虽已被公安机关查获, 但盗车案尚未被破获。 现也无证据证明吐鲁番市购车人高某的购车行为是恶意的, 最后导致孙 某对该车的权益无法实现。 根据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种意见也认为保险公司构成保险责任,但理由与第二种意见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30 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即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此原则,在本案中孙某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争议,法院应 作出有利于孙某的解释,那么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出了有关的解释, 但此解释是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作出的,在与孙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交予孙某,也无证据证明对特约条 款向孙某作过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 任。 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在当事人采用标准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的 情况下,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对方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 特殊保护,这样才能有利于维护双方合同利益的平衡。 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是处于弱者地位的, 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目的出发,保险法第 30 条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是十 分有必要的。 另外,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亦有类似的规定。 第 39 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 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第 41 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 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 ”虽然本案不应适用合同法,但对本案的处理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最后,本案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构成保险责任。21、车辆过户未办理保险变更,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 案例一 北京市某郊区个体户李某于 1999 年 5 月购买一辆解放货车跑运输。 李某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 保期为 1999 年 5 月 20 日至 2000 年 5 月 19 日。 经营 8 个月后、李某出于种种原因不想继续经营,遂于 2000 年 1 月将 车买给贾某,贾某付李某车款 14 万元。 李将车所有手续转让给贾。双方约定具体过户手续到该车年检前再办 理。 2000 年 2 月 12 日,解放车与一桑塔纳发生交通事故。 经交通队裁决,该车负全部责任。两车损失共计 32 万元。 贾某遂约李某一同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发现该车被保险人李某已将车私下转卖给贾某。 李某其 实并未在此事故中遭受任何损失,因而拒赔。 理由是:未在特定的场所进行交易,且未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属于非 法转卖行为。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9 年 2 月)第 24 条(新条款为第 27 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以及第 27 条(新条款为第 30 条) 关于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 2l 条至第 26 条(新条款第 24 条至第 29 条)规定 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两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00 年 7 月末,某县林业局将本单位一辆已投保的奥迪轿车以 20 万元 卖给该县钢窗厂。 双方到车辆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了交易和过户手续,变更了车牌号码, 付 款后车转交钢窗厂使用,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8 月 15 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经交通部门处理,奥迪负责主要责任,赔付对方 7 万余元。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核实发现该车已于 7 月底办理过户手续,并且 变更了车牌号,车辆过户后并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于是,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新条款第 26 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 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 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 1995 年通过的《保险法》第 33 条理论上讲,这里涉及到保险理论中一 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 认的经济上的利益。 被保险车辆转卖后投保人(案中就是被保险人)已经不再具有对原车的可 保利益,丧失了被保险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请求权。 而且被保险人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未遭受实际损失。 合同中的保险金只能最终支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权 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因此,车辆过户后必须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出险后很可 能得不到保障。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车辆发生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但未到车辆交易管理 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买车人并没有取得该车在法律上的所有权。 但并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险标的完全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情况下才具有可保利益。 以车险而言,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可保利 益。 买车人虽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但事实上占有、 使用该车, 该车的损毁、 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赔偿责任都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 因此,以买车人的名义重新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该说买车人对该车具有 可保利益,该合同是有效合同,保险人应当依约承担保险责任。但买车人必须 在特别约定中注明“该车行车执照为 XXXXX,由被保险人使用。未过户”字 样。22、车内人员撞碎挡风玻璃,保险公司赔不赔?丁先生驾驶一辆某公司丰田大霸王,在行驶途中因前一部车突然停住, 也采取紧急刹车。 虽未造成追尾事故, 但坐在前排的毕小姐因惯性头部不慎碰到前挡风玻 璃,额部青紫,挡风玻璃也裂了缝。 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 保险公司以该车未投保挡风玻璃单独破碎险 拒绝赔偿。 但是丁先生认为,自己虽然没有投保挡风玻璃单独破碎险,但是机动车 辆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可以赔。 至于是否和车外的人或物体碰撞,保险条款并没有特别说明。据此, 保 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从机动车辆条款制定的本意来看,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碰撞的含义指被 保险车辆同该车以外的外界物体相互碰撞。 也就是说,碰撞物的另一方应是被保险车辆以外的外界物体。 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车辆所载人、货与车辆应视做一体,当车辆与 外界人和物体发生的碰撞事故,才构成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碰撞事故。 对于车内人员与挡风玻璃的碰撞、 装载的货物与车辆本身碰撞等都不属 于车险条款的碰撞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依据条款予以拒赔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该公司投保了挡风玻璃单独破碎险,那么对于挡风玻璃单独 破碎的损失,则除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外,不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都可以承 担。23、未上牌的车辆遭窃,保险公司怎么赔?张某于 2000 年 7 月 26 日购买一辆新丰田豪华吉普, 于次日向当地某保 险公司投保基本险附加全车盗抢险,盗抢险保额 85 万元。 保险公司仅对车拍照后就予以承保。 9 月 28 日张某报案称车失窃。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至失窃时未上牌。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5 条 11 款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 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 或 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均属于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则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并无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在知道该车是 新车未上牌的情况下收取了基本险和盗抢险保费, 并出具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 据,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 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未果,诉诸法院。法院受理后裁决保险公司败诉, 赔偿盗抢险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5 条 11 款规定中的“另有书面约定”是指保 险合同中所作出的明示,且与该条文内容相反的约定。 例如:政府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入户车辆。 此案中, 该车的保险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新车无牌的约定是导致保险人 败诉的关键所在。 作为格式化保单提供方的保险人明知车辆未上牌,而又不加特别限定, 接受投保并予以承保出单,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放弃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5 条 11 款规定的权利。 因而在出险时保险人不得再以“无牌照拒赔”为由来对抗被保险人。 在此案中,双方未达成任何书面特别约定,因此,车辆失窃,保险公司 理应赔付,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 此案给保险人的启示是:必须完善核保验车和出单程序。 对于新车尚未办理牌照的,根据规定要求先办理保险的,应当在保单中 载明约定: “车辆上牌的 10 天内向保险公司办理车牌号批改手续,本保险合同 自批改完成次日零时生效。 ”24、车辆碾压石子,导致石子飞起造成第三者损伤,是否属于保 险责任?王某 1999 年 5 月将其一辆康明斯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 三者责任险。 1999 年 10 月,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右后轮胎压飞一块石头,击中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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