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是不讲诚信的公众人物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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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书画界、收藏界广泛关注的著名画家范曾诉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年月一审认定,郭庆祥的文章对范曾做出了贬损评价,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据此判决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范曾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北京一中院于年月维持原判。陈立彤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以下是陈立彤律师的文章《主观臆断≠人格侮辱(评《范曾维权一审胜诉获赔》)》。原文发表于陈立彤律师的财新博客。该案件是一个刚发生不久的经典案例;陈律师的评论也任然具有现实意义。主观臆断≠人格侮辱(评《范曾维权一审胜诉获赔》)陈立彤年月,郭庆祥在《文汇报》鉴藏版争鸣专栏发表了一篇《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的文章,文中对艺术家目前存在的流水线作画的现象提出批评,还特别提到当前一名大红大紫的画家,擅长流水线式作画,其画中的人物有如复印一般,毫无艺术价值却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郭庆祥还评价说他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随后,《文汇报》又发表了谢春彦的《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两篇文章,其中都有着与郭庆祥类似的观点。范曾认为,上述几篇文章虽未点名,但批评的就是他本人,于是将郭庆祥、谢春彦及《文汇报》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郭庆祥赔偿精神损失费万元,要求谢春彦赔偿精神损失费万元,并要求《文汇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范曾提出,郭庆祥等人的文章纯粹是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随意贬损其名誉,对其人格进行侮辱,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其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昌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时认定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因此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郭庆祥此前在《文汇报》发表的涉案文章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作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等,造成范曾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从报道反映的事实来看,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第一,案件得以立案是有问题的,因为被告的文章没有指名道姓。因为被告的文章没有指名道姓,所以案件得以立案是没有道理的。换言之,被告批评的是一种画风而不是画家对事不对人。既然批评没有针对某个人,原被告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更谈不上被告人格上的减损。如果这种没有指名道姓的批评也可以提起诉讼的话,那被告完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归缪。被告可以请其他几个画家同时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说被告批评的不是别人,被告批评的就是这其他几个画家。法院势必不能再受理这其他几个画家的起诉,然后被告且看法院是以何种理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法院肯定不能说:文章里面连你们的名字都没提,你怎么能起诉?果如是,范曾就不能起诉。法院也不能说:这事只有范曾才能起诉,因为范曾认为他被侵权了(虽然他的名字没有在文章里被提及)。如果法院是按照这个自认为的标准准许范曾起诉的,法院也必须按照这个自认为的标准准许其他人起诉。如果这其他几个画家是有点名望的,法院要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就更困难了,因为无论是法院还是原告要证明有名望不是大红大紫这个非常主观的判断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我相信原告不会自大到说自己就是那大红大紫的画家。第二、即使批评文章指名道姓了,判决也还是有问题。即使被告的文章直接或间接地指出那个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的画家就是范曾,并指责其擅长流水线式作画,其画中的人物有如复印一般,毫无艺术价值,被告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理由如下:一、被告文中表述的是其对一件事情的主观判断(或者如原告所说得那样是主观臆断)主观判断不是对事实的陈述,因此法院不能对一个人的主观判断来评判其是否属实。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因为被告说原告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等等。那是不是说法院和原告都认为原告对艺术真诚,对社会负责任。那原告是对艺术绝对真诚,绝对负责任吗?还是相对真诚,相对负责任?如果原告认为他是相对的,那被告为什么不可以认为只有对艺术绝对的真诚和对社会绝对的负责任,才是真诚和负责任呢?如果原告说其对艺术绝对真诚,对社会绝对负责任,那其标准是什么?是画画的时间长短?还是颜料的多少?如果说允许原告用一个标准(如画一幅画的平均时间是天)来确定其对艺术绝对真诚,对社会绝对负责任,那就不能不允许被告用另一个标准(如天或天)来确定什么是真诚和负责任。如果庭审到了这一步,那就成了闹剧了。那古往今来的很多画家都可能没有真诚过,因为他们有的画在时间可能没有达标齐白石画一幅虾米的图可能只用了一个小时;徐悲鸿的一个素描可能只用了半天那艺术成了体力活了。二、原告范曾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对批评和指责应当有更多的耐受力。公众人物之所以成为公众人物,不可否认,这和他们自己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公众的关注是一种资源,而绝大多数公众人物(特别是画家、作家等)是因为公众的关注才能获得经济回报。因为批评是关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像泥沙永远和黄金伴生的。如果一个人不能让大自然只产黄金不产沙,他就不能强求对他的评价只能有夸奖不能有批评。(说远点,对于其他公众人物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来说,公众的关注和批评是公众的一种权利公众是纳税人、是衣食父母,当然有权利批评。)更何况批评和夸奖都是相对的,有时候夸奖得不到位,听起来也好像是批评甚或是侮辱。比如张三夸范曾的画是古往今来第一人;而李四说:范曾的画好则好矣,但顶多是第二人。不可否认,第二人相对于第一人就显得才情要低一些。所以如果说郭庆祥因为说范曾才能平平就是对范曾的人格贬损,从而可以起诉郭庆祥,那么同理,范曾可以因为顶多是第二人的说法而起诉李四。看你怎么理解,顶多是第二人的评价可能比才能平平的评论还要差第二名和第万名都可能在顶多是第二人的涵盖之下。果如是,人人皆可成被告矣!三、媒体的批评有着让社会进步的巨大的公众利益,法院对有可能扼杀媒体批评的判决必须慎之又慎。虽然批评从个体来看可能是有偏颇的成分,但从整体上来看批评是公正的。就像民意调查一样,调查的基数越大,那么调查的结果越准确(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是吗?)如果人为地压制个体的批评,那么就会影响公众批评在深度和广度上的读数。因此,一个薄脸皮的作者没有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公众的批评也不能被要求来得轻点(()。从这个原则出发,蠢驴()的评价在美国法院看来不是侵权()。谎言,该死的谎言()作为文章的标题也不构成侵权()。在美国法院看来,这些都是评论者表达自己主观评述的一种修辞或夸张,而不是一种对事实的陈述。关于这一点中国也不是没有类似的判决。年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驳回著名球星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案,首次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公众人物这个法律概念,也明确了公众人物可以作为新闻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判决中明确指出:即使原告认为新闻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第三、法院的判决应当弘扬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范曾诉郭庆祥一案中报道郭庆祥曾经收藏过范曾的字画不知郭庆祥现在还是否还收藏着这些字画。范曾的字画升值对于郭庆祥是有利的。郭庆祥对范曾的作品提出批评有可能会导致自己所收藏的范曾的字画贬值。换言之,郭庆祥不为自己的一己私利而对范曾提出批评,那就真的是为了艺术而牺牲自己的利益。虽然法院未必能仅凭这一点就判郭庆祥胜诉,但是,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个证据(如有)。从小处说,这个证据(如有)反应了郭庆祥的动机是为了学术批评(除非有反证);从大处说,它反映了一个中国文化人应该有的操守(除非有反证)。写到这儿,我想起了一个美国文化人的故事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弗莱德里克米西根(),他曾担任过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在担任该理事前四个月,米西根与别人联合发表了一篇文章《冰岛的金融稳定》(),在文中,他盛赞冰岛的金融秩序稳定,在经济上不存在不平衡,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非常低。但时隔不到一年,冰岛的经济轰然崩溃。当然,米西根教授自己并没有受到损失,冰岛商会为这篇歌颂文章付给米西根教授万美元的报酬当然是在经济危机之前支付的。有趣的是,米西根教授在经济危机之后,在他的简历上把原来文章的题目写成了《冰岛的金融不稳定》()。在被人诟病之后,他才又改了过来,当然对于冰岛来说为时已晚。我无意把中美两国的文化人在整体上作比较,两国的文化人肯定都有良莠不齐的情况。但就事论事,郭庆祥的操守好像比米西根要强一些:勇于提出批评、敢于担当(注:在庭审中不否认自己批评的就是范曾)。法院在判决时不能忽略这些因素。再说得远一点,放眼到历史的长河里,中国文化和中国的文化人有着非常良好的优良传统。我们有着对艺术绝对忠诚和对社会绝对负责任的典范(比如,司马迁身残志不残、发愤写《史记》、路遥耗尽自己的生命写就《平凡的世界》)。我们也有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的使命和大夫有诤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诤友,则身不离於令名等等好的教诲。这些好的传统不能代替法律,但是法律的判决不能脱离这些好的传统。法律说到底就是一种文化,而文化离不开中国文化人(注:在本案中包括范曾、郭庆祥、法院的法官们和围观着的你我)的传承和发扬光大。综上,因为郭庆祥等人对于范曾的批评是属于主观评述而不是对事实的歪曲且因为范曾是一个公众人物,所以在范曾诉郭庆祥一案应当以范曾的败诉而告终。果如是,这个判决将为艺术领域(或其他领域)里批评的正常开展树立一个好的判例,而且也反映了中国文化当中好的一面、积极的一面。在这里,我得强调一下范曾是我喜欢的画家之一,从感情上我希望范曾胜诉;但从理智上我希望范曾败诉。第四、范曾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我认为范曾面对郭庆祥等人及《文汇报》等媒体的批评大可不必大动干戈;发出批评的媒体越大牌,范曾应当越淡定。《文汇报》应当是我国屈指可数的大媒体之一这么大的媒体批评一个画家才能平平等等,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注:但不是法律上的诽谤或侮辱)。一个才能平平的一般画家能够升格到它批评的高度吗?它要是发文批评了,这件事本身就说明了范曾本人不是一个才能平平的画家。我能够想象得到,全国有多少画家希望像《文汇报》这样的媒体批评他因为公众的关注(无论是否通过媒体)的确是一种资源。当然,范曾已经是一个全国、甚至全球知名的画家了,是画家中的范,其看这些媒体,不可避免地可能会有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感觉,不会像那些名不见经传的画家那么受惊若宠这很好,这是范曾几十年来耕耘的结果。既然如此,范曾对这些或那些媒体的这样或那样的批评更应当一笑置之、宠辱不惊。当然,如果范曾能够思考一下郭庆祥等人的批评是否有道理则更好。这些批评包括:如流水线式作画,其画中的人物有如复印一般。当然,不管怎样,范曾肯定会给自己一个结论的。不管范曾的结论如何,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就是了。中国合规网弘扬合规文化、倡导以文化的软约束和持久力以维持、提升合规执行效果。中国合规网分享合规信息、输送合规人力资源、举办并为客户定制合规教育与培训,是中国最权威的合规平台。中国合规网的中文官网;英文官网;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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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依法纳税,书画家做到了吗
本报记者 李向红 高山 曹瑞
有“高原”,缺“高峰”。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艺创作涌现出大量脍炙人口的优秀作品,但
原标题:依法纳税,书画家做到了吗
本报记者 李向红 高山 曹瑞
有&高原&,缺&高峰&。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艺创作涌现出大量脍炙人口的优秀作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数量缺质量,存在着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的问题,存在着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为什么书画领域难出顶尖的书画家,书画家又出不了顶尖的作品?说到底,是因为创作&高峰&的积极性被腐败所侵蚀,被金钱所俘虏!&
书画家应有明确价值观
在经济浪潮的席卷下,名与利的诱惑催生了一系列层出不穷的怪象、乱象,对书画领域产生了强烈冲击。&
有一些人头顶着人民书画家的桂冠,却做着与之不相符的事情。例如,他们好&采风&,将采风当做作秀,拿当地村民的话说&那些人的谱儿比领导还大&,高接远送,敲锣喧天,彩旗飞舞,前呼后拥,压根不是采风,像衣锦还乡的&刘邦&,大席小宴,住高档宾馆,接受礼金礼品。最后,留几幅应酬之作就算完成了&艺术实践&,镀一层&三贴近&的金光,以此赚得更亮丽的艺术家&名头&,而那些作品自然会被当地大大小小的官员所&收藏&,人民是看不见得不到的。还有一些人,在风景优美的保护区,花巨资修建私人别墅、私人会所,装修超豪华,严重破坏当地生态,还美其名曰&深入生活,做农民书画家&。还有一些人,将大把钞票投资建材、矿产领域,或者以&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政府手中拿到极低价格地皮再和地产商进行商业开发,从中牟取更大利润。还有一些人,利用各种工具和机会,将自己进行商业化包装、市场化宣传,有的人的书画作品,能卖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钱一平尺,比唐伯虎、齐白石、张大千、于右任的都要贵,轻而易举一年就赚上千万、上亿元、几亿元,却从不主动纳税。&
依法纳税是书画家应尽的义务
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与第三条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中第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包括个人从事书画等劳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那么,对于一幅作品动辄上万的书画家们来说,这一办法出台9年来是否实行到位?这9年来,书画家主动申报纳税的有多少人?纳税总金额又是多少?&
我省书画家主要集中在西安市,经过辗转多次采访,一位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书画家纳税是个人所缴,他们无法以行业归类,具体数据也就无从统计。另外,书画家们大多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所以在监管中有一定难度。对此,税务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监控大额支出与所缴税额进行对比、通过检查个人账户储蓄状况、个人举报等手段进行监控。对于年收入超过12万元但没有主动申报纳税的书画家们,税务部门有何处理措施与惩罚办法?西安市地税局所得税处的邢科长告诉记者,对于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却没有主动申报纳税的个人,税务部门将首先对其进行约谈,仍不能及时申报纳税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除要求其必须缴纳规定税收外,还将视情况对其处以所应缴纳税收金额的0.5倍到5倍的罚款。邢科长也表示,书画家们的收入所得多为私人交易,其收入的证据难以索取,目前对这一情况也没有有效的应对办法,未来个税法修订后,税务部门将与银行、房产、车产等部门单位合作,共享数据,让书画家们的收入不再藏在阴影之下。&
著名书画家范曾纳税千万元的新闻曾引起广泛关注,也让人们开始意识到书画家似乎正在成为一个高收入行业。书画家们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社会负有垂范、教化的榜样作用。文以载道,艺也应载道。能否做到主动纳税、回馈社会,这是一名书画家遵纪守法和社会道德的体现。当艺术品形同商品,当艺术家沦为商人,其作品也将变得苍白无力和艳俗不堪。&
采风是书画家必修课
我国著名油画家靳尚谊,80岁高龄几乎每年还带着女儿在黄河边自搭帐篷写生,他被誉为延安的荣誉市民。&
&在多年下乡体验生活的过程中,我觉得到生活中去犹如泡酸菜,菜需要浸泡在菜坛中一段时间方可变为酸菜。如果只是在酸汤中沾一下就拿出来,菜是不会酸的。深入生活也是这个道理,到一个地方去写生,也需要待一段时间并尽可能再次下去,三番五次地体验,才能谈得上对一个地方的了解,才有可能画出这个地方的味道,找出特有的笔墨及形式语言。&这是著名画家长安画派传人赵振川对于深入生活搞创作最深刻的感悟。就这样,赵振川每次到乡下写生,一个人坐公交出去,住在当地,和农民一样,生活在大山里,陕南陕北关中,太行、天山、长白山都有他采风写生的足迹。他还乐于和当地的老百姓交朋友,体验当地风情,了解当地情况,从外而内地感悟生活,理解生活。这种由感性的认识到理性的认识,也全方位地刺激了他的创作欲望,提高了他的创作能力。&带着感情,到生活中去认真观察,切身体会,细心研究,深刻领悟,反复深入,长期坚持了才有可能练就一双猎隼般的慧眼,翱翔于生活的天空,才能捕获创作的灵感和素材。&同时,他还寄语画家,&如今,有些人的下乡写生变成了前呼后拥的作秀之旅,凑热闹,赶场子,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和价值,变得肤浅,没有内涵,没有体温。到生活中去采风不光是画,关键是勾起你的许多感受,艺术从感受中来,便于创作,便于发展,而从套路中来的则融合不了感情,也难进入个性化创作。&&
同为著名山水画家的徐义生,也强调了写生的重要性。他说:&写生的第一目的是在于人和客观世界的心理对话。对于绘画语言来说,大自然是一个根本性的源泉。对于技法而言,人的创造是第二性的。单凭一时的聪明,绕上三圈之后,便会像鬼打墙一样,又回到老地方。而写生则永远没有这种技穷的忧虑。一方面,绘画对象多变,再加上绘画时碰到的气象、时间、光效应及野域氛围在画者心头唤起的审美启示和情绪干扰都有很大的差异。这样,笔下的理、意、法、趣,便会自然地随着操持着的心态和眼力产生不同的描写效果。随着描绘工作的继续推进,这种综合性的心灵活动亦将逐渐达到高峰,最终促成一件作品的现场完成。&&
不仅老一辈书画家对写生情有独钟,中青年画家同样热衷此道。秦岭深处,佛坪老县城,早晨六点半,万鼎会像当地农民一样,一件大棉袄裹身出门,不同的是,他手里&农具&变成了一台相机。每天1.5公里的山路,万鼎走过去,晃回来,看着路边熟悉的小树,&今天上面还有几十片叶子,明天可能就剩下十几片了,后天可能就剩下两三片了,下雨了它是什么样,刮风了它是什么样,我会去观察,就像何海霞老师对我说的那样,画家一定要勤于动笔,但是,动笔只是一方面,一定要勤于动眼,但是,动眼也只是一方面,要勤于动心。你一定要去观察它,了解它,这样你才能深刻地记下它。&在完成教学任务后,万鼎经常会抛开繁杂事务,驱车200公里,从西安市区&逃&到这个&世外桃源&,一年大概有一半的时间,他都是在170平方米的工作室里过着如此隐士般的生活。正如他所说,每天早晨起来,披着一件棉袄,拿着相机,步行几公里的山路进山。他深深地爱着这片土地,那种感觉不是偶然一次下来写生可以领悟得到的,那是一种与自然真正的交流。面对万鼎的热爱,大秦岭也给予了他源源不断的创作灵感,&不是秦岭的某一个地方,而是对秦岭的感受,是秦岭苍苍茫茫的神秘,秦岭的自然气息和我的性格是共通的。秦岭大气、秀美,而我又是个直率却又细心的人。&&
文艺创作方法有一百条、一千条,但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就是扎根人民、扎根生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所说&&&人民是艺术创作的源头活水&,艺术家只有对人民发自内心的爱,爱得真挚、爱得彻底、爱得持久,才能在艺术创作中有丰富的情感表达,才能创作出让历史、让人民铭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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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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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范曾起诉3人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 索赔540万
08:17:04 来源:法治周末 [
  范曾起诉三被告索赔540万元 公众人物名誉权挑战司法理念
  范曾说:“画分九品,也可分为正六品与负三品。一品,谓之画家,作品赏心悦目;二品,谓之名家,作品蔚然成风;三品,谓之大家,作品继往开来;四品,已成大师,凤毛欧伯;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称魔鬼,从未看到……”
  范曾属于这九品当中的哪一品?面对主持人的提问,范曾说:“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
  1938年出生,江苏南通人。1955年考入南开大学历史系。1957年转入中央美术学院,受教于吴作人、叶浅予、李苦禅、李可染诸师。1963年毕业后分配到中国历史博物馆创作组工作,随沈从文编绘中国历代服饰资料。1978年调至中央工艺美术学院任教。1984年调天津南开大学东方艺术系,任系主任。
  2001年拍出的范曾1990年所画《竹林七贤》,以176万元成交。1995年春拍到2003年春拍,各大拍卖行共上拍范曾的作品235件,其中《丽人行》在香港拍出1200多万元。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秀卿 法治周末记者 李恩树
  “范曾这种夸大其词、愚弄社会和民众、误导大众审美取向的做法,我作为一个收藏者和行内人士,有责任去评判他。”11月5日,收藏家郭庆祥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9月26日,中国当代著名画家、南开大学文学院终身教授范曾将上海《文汇报》和两位作者郭庆祥、谢春彦一并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第一被告郭庆祥索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谢春彦和《文汇报》分别赔偿精神损失费各20万元。
  原定于11月9日在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这起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侵权案,也因为被告文汇报社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推后。
  文化批评激怒范曾
  事情端起于《文汇报》鉴藏专刊争鸣栏目发表的一篇批评文章。
  今年5月26日,《文汇报》争鸣栏目头条发表作者郭庆祥的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其中不点名地对某位画家进行了批评。
  “现在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有过度包装之嫌。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
  文章批评了某画家流水式作画方式。“他将十来张宣纸挂在墙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你猜怎么着?每张纸上先画人头,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写款,由他的学生盖章。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
  正是这篇未点名的批评性文章,引来了当今大红大紫的画家范曾“对号入座”。
  范曾在诉状中称:“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毫无顾忌地随意贬损原告的名誉,侮辱原告的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
  郭庆祥对范曾的诉讼不以为然。“因为我的一篇艺术评论文章,范曾把我告上法庭。他的反应这么激烈,容不得别人的批评,自己对号入座,说明他承认了我所说的现象在他身上是存在的,也说明了我的批评意见是对的。”他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郭庆祥说,“人人都可以开展正常的学术讨论和文艺批评。对于范曾因文艺批评而起诉我,这是他的权利,我会正面和公开对待这起官司。”
  在诉状中,范曾向郭庆祥提出了高达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与此同时,范曾也没有放过另一位叫谢春彦的作者,以及为两位作者提供批评“阵地”的《文汇报》。
  6月24日,美术评论家谢春彦在《文汇报》鉴藏专刊发表《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
  文章说:“以卖得火,吹得火,势得牛的范三官人为例,那种仗势霸气,硬而实软,华而不实,稀缺内养,呆板颟顸的笔致,貌似清雅的俗绿恶青,掺了些墨抑或石绿的冷赭肤色,手与足的结构亦并不合理协调的搭配,哪里还有什么好灵魂在耶!”
  对范曾而言,这种评价无疑是公开的羞辱。在一个电视访谈节目中,范曾说:“画分九品,也可分为正六品与负三品。一品,谓之画家,作品赏心悦目;二品,谓之名家,作品蔚然成风;三品,谓之大家,作品继往开来;四品,已成大师,凤毛欧伯;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称魔鬼,从未看到……”
  范曾属于这九品中的哪一品?面对主持人的提问,范曾说:“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
  接二连三的批评激怒了以大师自居的范曾。于是,谢春彦与文汇报社一并遭到范的起诉,分别被索赔20万元。范曾在诉状中称,该文“借古说今,指桑骂槐,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
  谢春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与范曾过去很熟悉,一直以范三哥相称。但他认为,现在的范曾早已不是从前的范三哥,“范曾已经被捧得不认识自己了,他被宠坏了。他怎么能自称国学大师呢”?
  就在谢春彦发表美术批评的同一天,该版面也发表了署名孙逊的文章《画家最终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该文章是对郭庆祥《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的回应。
  文章批评某画家“频频亮相媒体,高调热炒自己,甚至不惜动用著名学者和国学等名目来为自己造势,这种做法确实太过了点。想想今天画史留名的那些一流画家,何曾自封过自己乃‘五百年出一位’的‘巨匠’?”
  虽然孙逊的文章也未指名道姓,但范曾称,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但范曾并未起诉该作者。
  文汇报社代理律师富敏荣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发表被诉的文章时,报社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学者力推“公众人物”入法
  日,《纽约时报》刊登一则政治广告《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谴责“某些南方违法者”对黑人民权运动的镇压,并指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当局对金博士的迫害等行为。但事后查明,这则政治广告中的个别内容并不完全真实。
  蒙市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对号入座”,以广告对其构成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和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败诉,并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
  《纽约时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获得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通过这个经典判例,诞生了公共官员概念,此后,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基础上,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具体的判例,进一步将“公共官员”扩充解释为“公众人物”,进而发展出“有限争议公众人物”等一系列法律概念。
  在1967年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中,法庭根据多数意见形成的判决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而少数法官的观点是:“公众人物是卷入被证明为正当和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的人。”
  就这样,美国媒体在批评“公众人物”方面获得了几乎不受限制的特权,“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名誉权差别保护的司法精神随之确立。今天,“公众人物”概念已经成为一个广为人知、并被司法实践普遍接受的理念。
  但是,对于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公众人物”仍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司法实践对此显得犹豫不决。
  今年72岁的范曾师从蒋兆和、李苦禅、李可染等名家,目前是中国最为公众所熟知的、身价最高的画家之一。范曾的三份诉状,再次触及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问题,将“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推到前台。
  在1999年的杜春芳(全国劳模)诉现代家庭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中,“公众人物”在我国由被告方媒体当作免责抗辩事由第一次提出。但是,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解释。之后的2003年余秋雨诉肖夏林侵害名誉权案、2006年尚军(原阜阳中院院长)诉《前卫》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中,被告均将“公众人物”作为抗辩事由。
  对余秋雨诉肖夏林一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至于双方争议的本案应否引入公众人物概念,公众人物名誉权弱于普通人之保护的观点,本院在此已无论及之必要。”至于尚军诉《前卫》杂志社案,法院对“公众人物”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与此同时,学者们一直在努力推动“公众人物”概念进入法律。民法典人格权法草案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最初起草人格权法时,专家们在有关新闻侵权一节中,对“公众人物”的概念规定的较为具体,包括政治人物、历史人物、文艺、体育明星等,后来,考虑到它的敏感性,就笼统地称为“公众人物”。因此,在第157条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但最后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却删除了这一条。
  立法的犹豫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名誉权案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不管是官员还是“公众人物”,对媒体的批评动辄就提起名誉侵权诉讼,甚至正常的学术批评也会遭致诉讼。
  杨立新认为,对“公众人物”予以适当的人格权限制,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公认的理念。在即将到来的人格权法草案新一轮起草工作中,学者们仍将坚持把“公众人物”写入法条,实现制度性的突破。
  司法实践“零”的突破
  尽管立法层面阻力重重,但“公众人物”仍悄悄地进入了司法实践。
  2002年6月,《东方体育日报》刊登《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对范志毅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球队输球的传闻进行调查。该报通过系列求证式的跟进报道,澄清了范志毅参与赌球的传闻。
  同年7月,范志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东方体育日报》。但范志毅没有想到的是,他成了“公众人物”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首次尝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开创性的判决:“……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范志毅的诉讼请求。
  该案审判长吴裕华在一次研讨会上说:“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
  据证实,这是“公众人物”首次被法院认定为被告免责的理由,意味着中国的司法机关提高了“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门槛,实行与普通公众的名誉权差别化保护的原则。法学界与新闻界为此受到了极大的鼓舞。
  “虽然中国的法律没有‘公众人物’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法理上看,范志毅案的判决,完全符合民事权利保护的原则。”杨立新教授说。
  或许是受范志毅案件的影响,“公众人物”不断在有关案件中出现。2005年5月,在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侵害肖像权案的一审判决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刘翔在第28届奥运会上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一事,成为2004年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刘翔因此成为知名‘公众人物’……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此时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此后的2008年,在轰动一时的杨丽娟“追星”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中,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首次出现“自愿公众人物”的表述:“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的‘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因此,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的个人隐私,但作为‘公众人物’的杨丽娟,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
  《文汇报》代理律师富敏荣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范曾作为知名“公众人物”,应当容忍社会公众对他的不利评介。更何况,文章没有超出文艺评论的范畴。
  杨立新认为,如果文章属学界批评,即使尖刻,也是正当批评。只要没有人身攻击,就不宜以侵权论。在当前相对保守的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名誉权案既是对司法理念与法官智慧的考验,也是对司法实践的考验。
责任编辑:石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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