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的深层内涵段子盈利模式是什么

「开孟观察」PPP模式下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内涵「开孟观察」PPP模式下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内涵成长凝琴百家号公共服务的提供可以采用公共部门直接提供(即传统采购模式),或者在政府的规制约束下通过私人部门直接提供(即私有化模式),以及在PPP模式下通过特许经营、政府采购和股权合作等方式提供。其中,PPP模式下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运作模式,在英国被称为PFI(Private Financing Initiative)模式,在法国被称为CP(Contract of Partnership)模式,仅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众多方式之一。我国政府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相关政策,主要借鉴了英国PFI的经验,并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进行了极大地扩展。我国目前发布的几十项国家层面的政府文件,绝大多数文件所称的PPP,实际上讲的是英国的PFI,或者是法国的CP,且都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思路对PPP项目提出规范性要求,但其指向主要是特许经营项目。正确理解PPP模式下政府购买服务的真正内涵,对于促进我国PPP模式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政府采购仅是PPP的模式之一国际上普遍认为PPP模式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使用者付费类特许经营PPP模式,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类PPP模式。无论采用哪种模式,只要是提出采用PPP模式,都强调要求由私人部门来负担项目的建设投资。也就是说,PPP模式强调政府退出项目初始投资,政府财政资金仅根据项目运营绩效进行补贴或购买服务。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回收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的方式不同。对于使用者付费类PPP模式,要求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向项目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用以回收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能够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能够明确锁定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对象,能够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各类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类PPP项目,则通过政府向项目提供的公共服务支付购买费用来回收私人部门前期建设投资及运营费用。这类项目往往难以锁定具体的受益对象,或者难以向使用者收费,只能由政府通过税收等方式筹集财政资金完成公共服务的购买。政府购买服务类PPP模式,在英国称为PFI,在法国称为CP。英国由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建设领域的私有化程度很高,使得使用者付费类特许经营PPP模式很少使用,绝大部分PPP项目都是PFI项目,因此英国习惯上将PPP和PFI两个概念等同使用,即英国所讲的PPP,就是指政府付费类购买公共服务PFI模式,但英国同时不否认,在广义的PPP概念中,也应包括特许经营PPP模式。与此对照的是,法国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领域私有化程度相对较低,目前还存在大量特许经营项目,认为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同属于PPP模式的具体实现形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运营维护合同(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MC)、租赁合同等多种模式。我国当前由于受到投融资体制及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特许经营仍然是我国PPP的主要采用模式。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尤其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小政府、大社会”公共治理格局的形成,政府采购类PPP模式在我国PPP中的地位将逐步提高。同时,由于当前我国政府投资在引导社会投资,促进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方面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使得股权合作成为当前阶段我国PPP模式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我国当前不宜提出政府投资从PPP模式中退出。因此,特许经营、股权合作和购买服务同为我国PPP模式的重要实现形式。我国将所有类型PPP模式均视为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所需的财政性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要有财政资金的投入,必须纳入政府部门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所形成的债务必须体现为政府负债。但是,我国政府出台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却明确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号)要求,所有PPP项目都要经过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环节进行运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履行采购程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进一步明确要规范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并提出财政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因此,目前全国各地普遍认为,我国所有类型的PPP项目都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都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框架体系,不应该再履行我国已经实施数十年的基本建设程序,并且得到国务院的肯定和支持,已经形成全国共识。我国将所有PPP项目都视为政府购买服务,源自于我国制定的很多PPP政策文件,主要借鉴英国财政部推广应用PFI的相关经验。如前所述,英国PPP和PFI两个概念通用,是因为英国很少有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分属于PPP的不同类型,得到全世界的普遍认可。我国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要求,应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PPP示范。也就是说,我国目前所推行的纳入“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PPP项目,绝大部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类PPP项目,而是属于“使用者付费”类的特许经营PPP项目。政府付费类PPP和使用者付费类特许经营PPP项目的关键区别是二者的付费机制不同。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PFI的概念起源于英国,且英国是采用政府付费型PPP模式(即PFI模式)最充分的国家。但据英国基础设施局(IUK)提供的数据,PFI占英国整体公共部门投资的比例也仅有11%。PFI仅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众多方式之一,而不是全部。也有学者认为,应该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政府采购”的内涵,不能狭隘地认为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才是政府采购。对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公司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实际上是政府对项目实施主体授予了公共服务的收费权,这种收费权的让渡也是政府付费的一种重要体现方式。我们认为,这种理解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明显不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实企业自主权,企业向使用者收取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费用,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这种权利不是政府的让渡,更不是政府的恩赐。将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使用者收费视为政府付费,将使用者和政府视为一体,并因此将使用者付费类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不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下对项目运作的基本认知。明确PPP模式下政府采购的真实内涵至关重要我们强调不能将特许经营视为政府采购,不仅是基于逻辑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更是基于完善我国PPP项目监管机制的需要。如果过分强调从财政资金的投入(事实上,一些特性经营项目根本没有财政资金投入)的环节对PPP项目进行监管,过分扩大政府采购的范畴,就会削弱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准入标准、法律法规等层面对PPP项目进行监管,就会脱离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仅强调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及采购方式的合理性分析来代替整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工作,造成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的混乱。我国当前完善PPP项目监管体系,应从促进国家PPP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明确提出特许经营项目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不应再按照政府采购的思路来评价特许经营项目。同时,对于政府采购类PPP项目,应明确评价的重点,应在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的基础上,将采用PPP模式(实际上是英国的PFI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分析,采用PPP模式能够提高政府采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服务产出标准(Output Specification)、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财政支付方式、项目融资方案和财政支付成本等要素,确保实现激励相容,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要明确推广应用真正的政府付费类PPP模式对推动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采购改革不到位,仍然呈现“大政府、小社会”的运作特征,大量公共服务仍然由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我国虽然已经启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改革,但仍然处于初始的启动阶段。所以,我国政府采购服务类PPP模式的运用范围仍然狭窄。随着我国在政府购买服务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通过PPP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实现路径,在我国推广运用的潜力很大。这种探索有利于培育专业机构的服务能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共服务的提供成本。在实际操作方面,应按照PPP模式运作理念的要求,沿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条主线,研究制定出台采购主体资格的确认,采购价格的形成,采购程序的规范,采购服务标准的制定,以及跟踪、监测、绩效评价等活动,努力构建一种长期的、稳定的、专业性的、互惠共赢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关系,切实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不是把精力过多地放在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使用者付费类特许经营PPP项目上。将特许经营项目视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仅造成思路混乱,也不利于PPP模式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成长凝琴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看,一季报的关键词也是在“PPP模式”这个词上。而如何理清PPP的含义,是重点_蒙草生态(300355)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我看,一季报的关键词也是在“PPP模式”这个词上。而如何理清PPP的含义,是重点
我看,一季报的关键词也是在“PPP模式”这个词上。而如何理清PPP的含义,是重点。简单概况,PPP是企业出资或贷款,来垫付项目的建设。项目建成后,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一季报再显示:“本报告期公司参与的工程项目普遍采取 PPP 运营模式,且目前均处于前期竞争性磋商阶段,因此公司进场施工时间较晚,整体完成工程项目的产值比去年同期减少,从而导致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说明了一季度的时候,此公司的工程项目刚刚开始进行,需要先出钱。符合PPP运营的前期模式:“企业垫资”。企业出钱后,一季度财报业绩预亏,也就理所当然了。那既然垫资已垫,本报告期内的工程项目要花钱的地方,已经花了,项目后期也就无甚压力了,盈利是可期的。所以此时的利空,其实也就是未来的利好,因为项目盈利的状况,都会体现在以后的财报。说到底,这只是一项投资罢了。花点本钱做生意,不无不可。何况这应该是明赚的生意。归根结底就是那句股市箴言:利空出尽是利好。炒股超预期,究竟这个利空是不是未来的利好,其实也是屁股决定脑袋,看好就进场,看衰就离场。今晚闲的,这是我的个人看法~~
简称3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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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和人PPP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委党校教授;浙江大学法学博士。
前期回顾(点击下方标题即可阅览)
基于符号表达的能指与所指间并非总能轻而易举地形成精准对应,因而要形成之于PPP模式的科学理解,还需要在对PPP模式概念认知的基础上,从“平等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伙伴关系”的四大维度把握其极为丰富的本质内涵。
一、平等合作
经过市场经济的长期规训,“竞争”在通常观念中已被视为效率的保障与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但正如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所明确指出的:“竞争可以是建设性的,也可以是破坏性的。即使其为建设性的时候,竞争也没有合作那样有利”。PPP模式更加重视的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通过竞争而建立起来的“合作”价值。当然,PPP模式并不排斥竞争的存在,并且在诸多环节仍然还需要通过竞争的手段或机制来实现“合作”的质量与效率。但从PPP模式需要提供长期稳定、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目标出发,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始终需要以“合作”的诚意和行动来推动PPP项目的落地与可持续运行,并直至基础设施建设最终的顺利移交。倘若缺乏基于“合作”的诚意与行动,过度放任“竞争”的意志与自由,不仅项目前期的PPP协议谈判将会陷入旷日持久的低效僵局,同时项目中期的运营管理以及项目后期的设施移交也将失去应对风险实际发生的预期能力,乃至导致零和博弈的结果出现,甚或陷于满盘皆输的终局。
与此同时,PPP模式的合作始终须以“平等”作为前提和保障。
一方面,政府应当以“平等”的姿态充分认识到自身角色在PPP模式中的新内涵,认识到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不过是PPP模式合作建立的前提,特殊的行政身份并非其在合作中享有特殊监管权力的自然基础。在合作过程中,政府不仅需要以“平等”的价值考量具体监管行为的内容与限度,同时还要明确自身特殊监管权力的来源仅仅在于PPP项目的公用性与公益性,并不能因之而改变经由PPP项目协议所确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一旦PPP模式合作的平等性被破坏,合作的基础也将随之崩塌,最后导致的便是PPP模式的彻底失败。
另一方面,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有关“平等”合作的理解亦不能简单定位为双方权利的“同等”甚或“对等”,不能把PPP合同中的各种非均衡安排以及政府的各种管理权力行使视为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表现。社会资本方应当认识到,这些安排与权力的行使本身是具有特定内涵与使命的PPP模式的固有内容。正如进入游戏需以接受游戏的规则作为前提一般,进入到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方必须接受来自政府方的适当约束与合理监管。
二、风险共担
PPP项目是高风险型项目,需要将各种风险分配给合作各方。风险分配的决策者应当综合考虑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在风险兴趣、风险态度、投资收益期望、管理能力、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并均衡各方承担风险的效益,通过竞争性的投标、谈判与磋商,在协议认可的基础上建立动态的风险分担机制。只有当所有项目风险均能以合理方式明确分配给最有意愿承担或最有能力控制的一方,才可以约束、激励相关利益方尽早识别、评判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真正实现PPP模式的系统风险管理。
概括而言,PPP模式的风险分担原则包括:①能力风险对等原则,即风险应由最有能力控制风险的项目参与者承担;②成本效率最优原则,即风险承担者以既定资源的投入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并使项目的总体利益最大化;③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即风险承担者通过风险管理获得的收益量应当匹配于所承担的风险度。依据这些原则,PPP项目的许多风险能够得到合理分配。如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设计与建造的风险、项目营运的风险,由政府方承担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但除此之外,PPP项目仍然存在着一些超出单方控制范围与承担意愿,需要由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承担的“灰色风险”,如不可抗力风险、供应与需求风险、金融风险等。与此同时,PPP的项目产出原本应由政府负责生产并向公众提供,因而即便已经通过合同的安排明确了风险的分配,但项目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全部风险责任最终仍将由政府兜底。也就是说,对于政府而言,风险并不会因为合同技术的安排而消失,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被分担而已。因此,政府应当明确,风险的分配决策应综合考量风险的原始责任、风险的管理能力、风险的交易成本、风险的偏好差异等多重因素,而不能仅仅依赖于其中的某一维度予以简单的安排。政府需要更加全面地理解风险分配原则,在“风险分担”的基础上树立“风险共担”的理念,通过“风险共担”的机制与私人部门连接成紧密的风险共同体,共同预防、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应由双方共担的风险损失。“风险共担”既是PPP模式的基础,也是PPP模式的核心治理方式,同时还是PPP模式区别于政府采购、私有化等方式的主要特征。通过政府采购或私有化的方式,风险只是发生了“转移”,而不是形成了“共担”。如果缺乏对于风险共担的责任意识与分配安排,那么PPP模式就确实可能成为政府的“信用卡”,成为政府逃避责任的庇护伞。
三、利益共享
基于PPP项目的公用性,PPP模式中的利益主体除了政府与社会资本两方以外,还涵盖着项目所具体服务的社会公众。由此,PPP项目的利益目标不仅包含了政府实施项目的具体政策目标,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的投资收益目标,同时还包含着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增加的社会目标。多重目标的混合交织决定了PPP全生命周期内始终充满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现实博弈与复杂冲突。
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其参与PPP模式的主要驱动力来自于对私人利益的追求预期。而基于“分配正义”的原则理念,依据经济学“风险、收益一致”的基本原理,社会资本方在承担项目风险,凭借自身能力与经验优化设计方案,节约建设成本,改善项目管理,提高产出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的条件下,要求获得相应的收益与回报不仅合乎情理,而且也应予保障。然而,受控于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行逻辑,社会资本方对于项目利益的攫取欲望往往没有限度,客观存在着利用其基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而形成的自然垄断地位,通过提高公共服务价格的手段来获取高额、甚至超额利润的现实动机。这种欲望动机一旦外化为具体的行动,不仅PPP项目现实运作的方向将与政府的政策目标背道而驰,同时也必将引起社会公众的指责与不满,乃至最终引发群体性的政治抵制风险。由此,政府应当在利益分配合同决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统一;成本-收益-风险基本对等;收益分配公开、透明等原则的基础上,设计、建立能够容纳各方利益诉求,并且具备激励相容功能的利益共享机制。在此过程中,政府首先应当合理设置PPP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以此确保项目对于社会资本的吸引能力,其次还要在PPP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制定、修改程序中以及权利配置的具体设计条款中注重公共利益的充分考量与规范嵌入。与此同时,政府还应以市场需求的适度保证、价格机制的公平设置为主线,在充分尊重和保护社会资本的私益诉求的同时,又实现对其的有效调控与合理限制。PPP模式的长期复杂合作牵涉到多方利益的博弈与整合,如果缺乏一种体现“共赢”的利益共享机制,各方基于不同利益驱动而产生的各种“不合作”乃至“对抗”行为便将无法避免,并最终危及到PPP合作模式的存续。
四、伙伴关系
在中国语境下,PPP模式的伙伴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即相比于国际术语“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所指,中国语境下的PPP模式有其新的内涵。首先,英文“Public”所指向的“公共部门”涵盖了政府、国有企业甚至公民大众,但在中国则特指政府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其次,英文“Private”所指向的“私营部门”在中国被称为“社会资本方”,特指按照我国法律规范设立的各类企业组织,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民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国有企业参与PPP合作之中国实情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将“Private”定位为“社会资本”,不仅是对“社会资本”不包括政府性预算资金的强调,同时还释放出中国各类市场企业应当、也必须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价值导向信号。而相较于“Public”与“Private”,“Partnership”呈现出极大的世界普遍特征,即无论是作为国际术语的“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还是作为中国语境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artnership(伙伴关系)的内容均涵盖平等合作、风险共担以及利益共享等多重要素,并都必须通过产权关系结构与资源配置安排、风险有效分担与利益合理分配等机制得到实现。PPP伙伴关系建立的基础绝非止留于各方对于某一具体事务的相互配合,它要求在更为深层的目标层面形成各方一致的具体目标,即以最少的资源使用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与服务供给。由此,伙伴关系的建立不仅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直接资源合作的结果,同时更是综合能力合作的结果,它的发展“反映着人们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理性反思、对私人部门独特优势的充分肯定、对公共部门有限能力的清醒认识以及对国家形态和责任的全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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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PPP模式内涵
发布时间: 10:11
来源:高顿网校
小编导读:
  当前PPP项目融资模式已得到较大范围程度的认可,各主管部门都在组织研究、深入学习PPP模式的规则、运作方式,也都在积极引入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金融工具,推进建立期限匹配、成本适当以及多元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保障机制。要深刻认识PPP模式的内涵,以及如何发挥PPP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最大作用。
  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即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在西方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等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首先,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其次,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再者,PPP模式减轻政府PPP项目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模式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广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PPP有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政府的公共投资项目,是政府职责分内的事情,另外一个要有社会资本参与完成。此外,还要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绩效与政府的支出挂钩。因此,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目前,我国推广的PPP模式,BOT与TOT是两种主要形式。BOT对新生的债务有很好的移植作用,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TOT则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新型融资方式。即由原来政府建成可收费的项目转让给民营部门,由社会资本经营,到期后再转让给政府。DBFO则是一种更加广泛的PPP模式。事实上,不论采用哪种模式,其实质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资金配置的一种变化表现方式,推动PPP,除了有利于融资外,还可以提高经营的效率。借助于社会力量,借助于专业化的力量,它能够比较好地解决当前政府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低效、低质的问题。
  深刻认识PPP模式内涵是充分发挥PPP模式作用的关键。现在各地都推出了很多PPP模式的项目,但并没有完全得到预期的响应,为什么都是PPP模式,响应效果不同?通过对PPP模式内涵的认识,可以说,响应效果不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PPP模式项目设计过程中对PPP模式内涵的表达与运用出现了差异。
  PPP模式内涵的根本是什么?用一句话讲,就是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决定作用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一种表现方式。哪一个具体项目对这一内涵体现得好,哪一个项目就得到响应的程度高,哪一个具体项目对这一内涵体现的不具体、模糊,其得到的响应就不好。PPP模式是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公共资金与具有盈利性质或定向性质的民营资本的结合物,二者能够结合的前提就是公共资金使用者在PPP项目中对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尊重,及盈利性质的民营资本使用者在PPP项目中对公共资金、公共服务属性的尊重,两个尊重高度一致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只有成功的PPP项目才可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解决公共资金在公共基础建设当期投入不足的问题,也可解决民营资本在投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担心的无回报问题,通过双方共同努力降低经营管理风险,达到共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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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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