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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历史学基础试题及答案解析 广东省游乐设备事务所 专业设计开发游乐设备 游乐设备|游乐场--广东省游乐设备事务所 -游乐设备设计及研发|游乐设施|游乐设备厂|游乐场|游乐场项目15世纪中期到17世纪中期,被称为“扩张的时代”。15世纪以前,东方的香料、珠宝、丝绸等先由波斯人、阿拉伯人、东罗马人运到地中海东岸,再转运到欧洲其他地方。15世纪以后,西欧各国的商品经济发展起来,对铸造货币的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大。15世纪晚期,葡萄牙和西班牙完成中央集权;热衷于传播天主教。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前半期,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达到鼎盛,出现了“美术三杰”。文艺复兴逐渐扩展到西欧其他国家。15世纪末到16世纪中期,除巴西外的中南美洲都被列入西班牙的版图。14~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是欧洲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1453年,土耳其灭掉拜占廷帝国,大批熟悉拉丁文的学者到达意大利,带去大量的古希腊、罗马的古籍,为文艺复兴创造了条件。1488年,葡萄牙的迪亚士率船队抵达非洲西南端的好望角。1492年,意大利的哥伦布在西班牙支持下开辟通往美洲的新航路。年,葡萄牙的达·伽马在王室支持下,开辟了欧洲人海上直通印度的新航路。1500年,葡萄牙到了巴西,宣布巴西是其殖民地。年,葡萄牙的麦哲伦等在西班牙支持下开辟了穿越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1521年,麦哲伦到达菲律宾被杀,第二年回到西班牙。17~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是欧洲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17世纪初,荷兰人到达澳大利亚,称澳大利亚大陆为新荷兰。英国科学家波义耳把严密的实验方法引入化学,被称为近代化学的创始人。1600年,英国的吉尔伯特发表了《论磁学》 ,研究了天然磁石的性质。1607年,英国在北美建立第一个殖民地弗吉尼亚。16世纪中期,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成为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史称:奥斯曼帝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土耳其帝国。16世纪六七十年代,亚洲菲律宾沦为西班牙的殖民地。2009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历史学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2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4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人物中,辅佐商汤灭夏的是A.伊尹 B.傅说 c.皋陶 D.姜尚2.东汉末年发动黄巾起义的民间教派是A.五斗米道 B.太平道C.天师道 D.太一道3.宋代民谚“苏湖熟、天下足”中的“苏湖”指今天的A.苏州和湖州 B.江苏和湖北c.苏州和芜湖 D.江苏和湖南4.元朝派驻路府州县的监临官称为A.札鲁忽赤 B.达鲁花赤广东省游乐设备事务所 专业设计开发游乐设备 游乐设备|游乐场--广东省游乐设备事务所 -游乐设备设计及研发|游乐设施|游乐设备厂|游乐场|游乐场项目C.必阁赤 D.探马赤5.编纂《明儒学案》并创立学案体史学体裁的学者是A.王夫之 B.王鸣盛c.钱大昕 D.黄宗羲6.中国近代民族资本家中,最早在所属企业中推行泰勒“科学管理法”的是A.刘鸿生 B.范旭东C.穆藕初 D.荣宗敬7.中国近代第一位驻外公使是A.崇厚 B.郭嵩焘c.何如璋 D.陈兰彬8. 年间中华民国的国旗是A.十八星旗 B.五色旗C.井字旗 D.青天白日旗9.民国年间京剧“四大名旦”是A.梅兰芳 程砚秋 李世芳 尚小云B.梅兰芳 程砚秋 王瑶卿 张君秋C.梅兰芳 程砚秋 苟慧生 尚小云D.悔兰芳 程砚秋 荀慧生 张君秋10.1961 中共八届九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是A.凋整、 改革、巩固、提高B.调整、 巩固、充实、提高c.调整、 改革、充实、提高D.凋整、充实、发展、提高 11.下列世界古代文学作品中,哪一部不是史诗作品?A.《摩诃婆罗多》 B.《伊利亚特》c.《埃涅阿斯记》 D.《俄狄浦斯王》12.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古波斯宗教领袖琐罗亚斯德创立的宗教被称为A.祆教 B.摩尼教C.景教 D.一赐乐业教13.中世纪实行“索贡巡行”赋税征收形式的国家是A.德里苏丹 B.基辅罗斯c.奥斯曼 D.保加尔汗14.“赋敛轻薄,徭税俭省。各安世业,俱佃口分。假种王田,六税其一。”这段反映印度戒日帝国时期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史料出自A.法显《佛国记》B.义净《南海寄归内法传》c.慧立、彦惊《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D.玄奘《大唐西域记》广东省游乐设备事务所 专业设计开发游乐设备 游乐设备|游乐场--广东省游乐设备事务所 -游乐设备设计及研发|游乐设施|游乐设备厂|游乐场|游乐场项目15.中世纪西欧学校开设的主要课程为七种自由艺术,简称“七艺”..它们是A.文法、绘画、雕塑、算术、几何、天文、音乐B.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儿何、天文、音乐c.文法、修辞、逻辑、算术、绘画、雕塑、音乐D.文法、绘画、修辞、算术、几何、天文、音乐l 6.文艺复兴时期,米开朋基罗作于罗马西斯廷教堂墙壁上的祭坛画是A.《西斯廷圣母》 B.《末日审判》c.《最后的晚餐》 D.《圣母与圣子》17.1 838 年向南非开普敦殖民地附近的祖鲁人发动进攻,最终占领其大部分领土的是A.比利时人 B.法国人c.布尔人 D.西班牙人18.1893 年德国制定了连结小亚细亚、直抵波斯湾的铁路修建计划,被称为A.“3R”计划 B.“3B”计划C.“3c”计划 D.“3P”计划19.当代科技革命的主要理论依据是A.控制论、相对论、系统论B.相对论、信息论、系统论C.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D.相对论、控制论、信息论20.戴高乐主义的根本立足点是A.缓和、均势、联盟 B.实现欧洲联合C.同东欧各国关系正常化 D.新东方政策 二、名词解释:21~28 小题,每小题 lO 分,共 80 分。21.告缗22.南书房23.官督商办24.陕甘宁边区25.“希吉拉”(旧译“徙志”)26.红白玫瑰战争27.拿破仑法典28.凯恩斯主义三、史料分析题:29~30 小题,每小题 30 分。共 60 分。29.阅读材料宋朝设官之制,名号品秩,一切袭用唐旧。然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用三省长官,中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于禁中,是谓“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中外笼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位版、流外较考,诸司附奏抉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广东省游乐设备事务所 专业设计开发游乐设备 游乐设备|游乐场--广东省游乐设备事务所 -游乐设备设计及研发|游乐设施|游乐设备厂|游乐场|游乐场项目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互以他官典领,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与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左右谏议无言责,而起居郎、起居舍人不执记事之笔。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补阙、拾遗改为司谏、正言,而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郎中、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七八。--选自《文献通考》卷四七《职官考一》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与“门下并列于外”的中书和置于“禁中”的中书各指什么机构,其职能如何?(2)材料中说:“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那么“正官”在北宋前期的用途何在?(3)材料所见北宋前期职官制度有哪些主要特点? 30.阅读材料材料一公元 111-113 年间担任罗马比提尼亚一本都行省总督的小普林尼致皇帝图拉真的书信:陛下,每当遇有疑虑,卑职惯于请示于您,乃因您最能除忧解惑,令卑职茅塞顿开……眼下对于被指控为基督徒者,卑职的做法是亲自询问于彼,“汝为基督徒否?”彼若日然,则再而三相询,并以刑罚相威胁。彼若顽固而叉日然,则令推出处死。盖因无论其信仰若何其固执与倔强如斯,理当受到处罚。亦有他人愚昧如彼者,因其为罗马公民,卑职乃签署命令,遣其至罗马受审。然而事情通常如此。自卑职处理此类问题以来,控告日增,花样迭出。又有匿名名册出现,罗列诸多被指为基督徒者。……彼等(基督徒)宣称,其全部罪证或过错不过定期于拂晓相聚,轮流吟唱赞美基督之颂歌,一如赞美神明,且宣誓相约,非为犯罪之勾当,而为禁止欺诈、偷盗、通奸、谎报借贷、及拒不归还借贷之物。依其习俗,仪式之后,彼等散去,未几再聚而食,亦为寻常无害之食物……卑职发现此无它,仅为堕落而无节制的崇拜而已。卑职因此而推迟审查,速速请示陛下。乃因卑职以为有此之必要,尤其考虑到所涉之人甚众。属于各个年龄、各个阶级的众多男女均遭受指控,且仍会如此。不仅城市受到此种卑劣崇拜之感染,村庄和农庄亦如此。--小普林尼:《书信集》,X,96材料二图拉真皇帝给小普林尼的复信:爱卿普林尼,汝亲自审讯被控为基督徒者,所做甚是。盖不能以固定之形式,定普遍之原则。彼等不应受到搜捕。若彼被控于你,且罪证确凿,则理应受罚。但若彼否认为基督徒,且以祈祷吾邦神明而为证,则无论其过去可疑与否,亦将因其悔悟之意而获赦。然匿名之册不应用之于指控,此类污物产生极为恶劣之影响,不合吾朝精神耳。--小普林尼:《书信集》,X,97根据上述史料,回答以下问题:广东省游乐设备事务所 专业设计开发游乐设备 游乐设备|游乐场--广东省游乐设备事务所 -游乐设备设计及研发|游乐设施|游乐设备厂|游乐场|游乐场项目(1)公元 2 世纪初期罗马帝国境内基督教的发展状况。(2)罗马帝国政府对于基督教的政策。四、简答题:31~34 小题,每小题 30 分,共 120 分。31.简述魏晋玄学的产生背景及其代表人物的基本思想。32.简述晚清湘淮军势力的崛起及其影响。33.简析近代早期殖民强国葡萄牙、西班牙衰落的原因。34.概述 19 世纪以来全球民族国家建立的四次浪潮。2009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历史学基础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A 4.B 5.D 6.C 7.B 8.B 9. C 10.B11.D 12.A 13.B 14.D 15.B 16.B 17.C 1 8.B 19.C 20.B二、名词解释21.告缗:汉武帝打击商人势力的一项措施。汉武帝为解决财政困难,征收富商大贾的财产税,称为算缗。为防范隐匿或虚报,颁布告缗令,鼓励民间告发,一经查实,即没收商贾财产,并将其中半数奖励告发者。富商大贾大批破产。22.南书房:清朝的内廷机构。原为康熙帝书房。康熙十六年(1677)始选翰林等官员入值,称南书房行走,为皇帝的文学侍从,有时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令,故南书房一度被视为机要机构。雍正设立军机处后,不再参与国家政务。23.官督商办: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创办民用企业的主要方式。一般由商人出资认股,由清政府委任官员督办。官督商办方式对民用企业早期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24.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心抗日根据地。抗战爆发后,根据国共双方协议,于 1937 年 9 月由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改编而成。,原苏维埃政府改为边区政府。以延安为边区首府。该边区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5.“希吉拉”(旧译“徙志”):伊斯兰教创立之初的一次重要事件。622 年,穆罕默德因受迫害而带亲信从麦加迁往稚特里布,该地从此改称麦地那,伊斯兰历的纪元从这一年算起。为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的传播和建立国家奠定了基础。26.红白玫瑰战争:15 世纪下半期,英国兰开斯特和约克两大封建贵族集团,为争夺王位而进行的长达 30 年的战争。削弱了封建割据势力。都铎家族的亨利夺得王位,建立都铎王朝,为专制统治奠定了基础。27.拿破仑法典:1800 年法国执政府时期由拿破仑主持制定的资产阶级民法典。确定公民在法律上平等、私有权不受限制、承认在大革命时期获得的财产所有权。对后来欧洲大陆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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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管理制度
  第三章职官管理制度    第一节官衔制度    宋代的官衔制度非常复杂,一是官衔种类繁多、各成系列,加在一起,结成一个官员的官衔,往往长达几十个字,甚至上百字。如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卷七九至一一八系衔即为:"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朝散大夫、右谏议大夫、充集贤殿修撰、权判西京留司御史台、上柱国、河内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三百户、食实封四百户、赐紫金鱼袋。"共长达63个字,使人感到眼花缭乱,名实难分。二是元丰改官制前后,变化颇大,也使人容易混淆不清。如元丰改制前的散官阶经过整理后,成为元丰改制后的寄禄官阶;元丰改制前的寄禄官名成为元丰改制后的职事官名;元丰改制前的职事官即使职差遣官名,到元丰改制后大都废而不用。尽管如此,其中还是有规律可循的。现将宋代官衔的主要制度,分类概述如下。    一、散官    唐代设文武散官,仅表示一定的品级,而无实际职掌。其作用仅在于:作为门荫升迁出官的途径;官员犯罪时,可以用散官当赎一部分罪责;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可领取一定的俸禄,特进以下一般皆无。宋初承唐制,仍设文武散官,但连上述唐代那点作用也没有了,只是用以决定服色:文武散官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绯,九品以上服绿。宋代文武散官各二十九阶.观列表如下!    《宋史》卷一六九《职官九》云:"武散官三十一",其实仍如唐朝为二十九阶,因为"怀化大将军"、"归德将军"属特置,专门授予蕃官,不应列入正式的武散官系列。    元丰改制后,废除了散官,将文散官阶加以调整,成为文官的寄禄官阶。另外,元丰改制后仍有所谓"散官",但不再有."散阶"的含义,只有"无执掌"的含义,即指闲散无执掌的官员,如节度副使、行军司马、防御副使、团练副使、州别驾、长史、司马、司士、文学、助教等。    二、寄禄官(阶官)    寄禄官又称本官、正官、阶官,是用来表示官员等级、寄寓俸禄而无实际职掌的官衔。宋代的寄禄官与唐代的散官有某些相似之处,除了用以决定官员的正俸之外,也是对官员实行荫补、封赠、荐举、当赎等的依据,而且对担任职事官也有一定的影响。     (一)文臣寄禄官    北宋前期即元丰改制之前,文臣的寄禄官阶是以唐代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九寺五监及幕职州县官等职事官的官名组成的。如尚书左、右仆射,六部尚书、侍郎,二十四司郎中、员外郎,九寺五监卿、监、少卿、丞等,不再像唐朝那样代表一种职位,是有职掌的职事官,而只是表示官阶中的一个等级。北宋前期,文臣寄禄官分为朝官、京官和选人三等。朝官又称"升朝官",指在朝廷做官而经常上朝参见皇帝、参加朝会的中、高级官员。太子中允、左右赞善大夫、太子中舍、洗马以上至太师,共37阶,均为朝官。京官指在朝廷做官而未经常上朝参见皇帝、参加朝会的低级官员。将作监主簿、秘书省校书郎、正字以上至大理寺丞、著作佐郎,共5阶均为京官。选人即幕职州县官,指经由吏部铨选的低级官员,分为两使职官、初等职官、令录、判司簿尉四等七阶。    元丰改制,元丰三年(1080)九月,颁布《以阶易官寄禄新格》,京朝官寄禄官名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的省部寺监的唐朝职事官名,改易为唐朝的文散官名,自通直郎以上至开府仪同三司共20阶,属朝官;自宣德郎以上至承务郎共5阶,属京官。选人的寄禄官名仍旧。元丰改制,将原文臣京朝官阶由42阶改为25阶。由于官阶减少过多,造成官员迁转太快。于是,哲宗元韦占三年(1088)二月,将朝议、中散、正议、光禄、银青光禄、金紫光禄大夫共6阶并置左、右,从而增加了6阶;元祜四年(1089)十一月,又进而将承务郎至朝请大夫共14阶亦并置左、右,从而增加了14阶。这样,就由元丰改制时的25阶增加到45阶,并规定凡进士出身及带职官员转左阶,超阶迁转,而无出身或杂出身官员须自右阶转左阶,逐阶迁转,从而既增加了阶数,又区别了流品。哲宗绍圣二年(1095)四月,废元祜之制,仅将朝议、中散、正议、光禄、银青光禄大夫等5阶分置左、右,其余皆恢复元丰之制,成为30阶。徽宗大观二年(1108)六月,又废除寄禄官阶中尚存的"左"、"右"字,改左银青光禄大夫为银青光禄大夫,右银青光禄大夫为光禄大夫;左光禄大夫为宣奉大夫,右光禄大夫为正奉大夫;左正议大夫为正议大夫,右正议大夫为通奉大夫;左中散大夫为中奉大夫,右中散大夫为中散大夫;左朝议大夫为朝议大夫,右朝议大夫为奉直大夫。其官阶未变,仍为30阶。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推崇元祜之政,复分左、右。有出身人带"左",无出身人带"右",赃罪人不带"左"、 "右"。孝宗淳熙元年(1174),又取消了"左"、"右"字,复行大观之制。参见《宋代文臣京朝官寄禄官阶沿革表》    关于选人的寄禄官,直到徽宗崇宁二年(1103)九月,始改选人七阶为承直郎、儒林郎、文林郎、从事郎、通仕郎、登仕郎、将仕郎。政和六年(1116)十一月,又将选人最后三阶,由通仕郎、登仕郎、将仕郎定名为从政郎、修职郎、迪功郎,而将通仕郎、登仕郎、将仕郎作为奏补而未出官人的阶次。至此,文臣的寄禄官阶始整齐划一。参见《宋代文臣选人寄禄官阶沿革表》。    宋代寄禄官,北宋前期亦沿袭唐代之制,将官品分为九品,一、二、三品分正从;四品以下,正、从之中又分上、下,共30阶。元丰改制,重定官品,分为九品正、从,共为l8阶。元丰改制前的官品,史料记载已残缺不全;元丰改制后的记载尚完整,亦请参见《宋代文臣京朝官寄禄官阶沿革表》及《宋代文臣选人寄禄官阶沿革表》。    (二)武臣寄禄官    徽宗政和二年(1112)以前,武臣寄禄官名基本上是以内司职官名组成的。大致经历□□、太宗、真宗三朝,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按其官阶分为横班、诸司使、使臣三等38阶。第一等横班,亦称横行,正使有内客省使、延福宫使、景福殿使、客省使、引进使、四方馆使、东、西上阁门使8阶,副使有客省副使、引进副使、东、西上阎门副使4阶,共为l2阶。第二等诸司使,自皇城使至供备库使,为诸司正使;自皇城副使至供备库副使,为诸司副使,各8阶,共16阶。第三等为使臣,内殿承制、内殿崇班二阶为大使臣;东、西头供奉官至三班借职为小使臣,共8阶。    元丰改制,只改了文臣京朝官寄禄官的官名,对文臣中的选人及武臣寄禄官名均仍其旧。到徽宗政和二年(1112)九月,始将武臣寄禄官名易以新名,改横行及诸司正使为大夫、副使为郎,大小使臣亦改为郎,并新置太尉,为武阶官之首。政和二年十一月,又新置拱卫郎,在左武郎之上,与由四方馆使改名的拱卫大夫相对应,共40阶。    政和六年(1116)十一月,以"官名不足,何以宠贲多士"为由,诏增置宣正、履正、协忠、翊卫、亲卫五阶大夫、郎,共10阶;与正侍大夫、中侍大夫相对应,又增置正侍、中侍郎,共增置12阶,使武臣寄禄官阶增至52阶。    政和二年改制时,将横行、诸司正使皆改为大夫,横行、诸司副使皆改为郎,因为诸司正使原在横行副使之下,遂使有些郎居于大夫之上。于是,南宋高宗绍兴间(),厘正阶序,遂将由横行副使所改诸郎移至由诸司正使所改诸大夫之后。自此至南宋末年,无大变化。参见《宋代武臣寄禄官阶沿革表》    三、职事官    宋承唐制,称有执掌的官员为职事官。我们在第二章中讲到的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所设置的官员,就都是职事官。只不过在元丰改制前后,职事官的官名有很大的不同。    北宋前期,以唐代的散官作为散官,以唐代的省部寺监的职事官作为寄禄官,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即以唐代中期以来的使职差遣作为职事官。例如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知审官院事、判门下省事、判户部事、转运使、知某州军州事、知县、司法参军、主簿等等。这些职、事官名大概有以下特点:一是前边往往冠以"判"、 "知"、"直"、"管勾"。"提举"、"提点"等字样,后边则往往缀以"使"、"事"等字样。二是有些机构的职事官,因充任者的寄禄官阶高低不同,而称谓不同。如三司使,若以官阶较低的官员充任,则称为"权三司使公事",或称"权发遣三司使公事"。又如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以官阶较低的官员充任,则称为"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    元丰改制,废文武散官,对唐散官阶加以增删编排而成为新的寄禄官阶;同时,废除了原来中央官僚机构的绝大部分使职差遣官名,使省部寺监的正官依《唐六典》各还所职,成为职事官。如废除了判户部事、知审官院事、判大理寺事、判将作监事等,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六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九寺五监的卿、监等都成为有实际执掌的职事官。需要说明的,一是中央官僚机构的有些职事官仍保留了原来的官名,如枢密使、枢密副使;二是地方官僚机构路、州府军监、县的职事官名一仍旧制,没有变化。三是职事官往往带"行"、"守"、"试"等字样。凡官员的寄禄官与职事官相比,高一品以上者带"行"字,低一品者带"守"字,低二品者带"试"字,官品相同者不带"行"、"守"、"试"。    四、祠禄官    宋代崇信道教,在京城和诸州府陆续建造了许多宫观岳庙。真宗大中祥符年间(),建玉清昭应宫,以宰相王旦兼玉清昭应宫使,宫观置使自此始。开始作为宰相的兼职,后来则成为一种专任的官职,并据此领取一定的俸禄。这类在宫观任职的官员称作宫观官,也称祠禄官。    北宋前期,在京宫观,"以宰相、执政为使,或丞、郎、学士以上充副使,两省或五品以上为判官,内侍官或诸司使副为都监,又有提举、提点、管勾(主管)官。其戚里、近属及前宰执留京师者,多除宫观,以示优礼之意"。①在外宫观有管勾、提举、提点官,监司、知州以上官员均可充任。后来,选人也允许申请提举岳庙。北宋前期祠禄官甚少,神宗熙宁二年(1069)以后,才大量增多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为了使现任职事官年轻精干;二是为了安置异己者。正如《文献通考》卷六十《职官十四》所说:"是时方经理时政,患疲老不任事者废职,欲悉罢之,乃使任宫观以食其禄;时相王安石亦欲以此处异议者,遂诏宫观无限员,并差知州[资序以上]人,以三十月为任。:司马光官衔中的"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就是祠禄官。据不完全统计,神宗时有宫观岳庙30多所,徽宗时又增加40多所。南宋初年,大批文武官员流寓江南,职事官无阙可除,遂许承务郎以上官破格差除提举宫观一次;选人权差破格提举岳庙。也就是说所有闲居的文官都可以充任祠禄官一任,以便除领取寄禄官正俸之外,依祠禄官另外领取添支钱。于是祠禄官的差除更加冗滥。    祠禄官有一定的任期,一般一任为两年或三十个月,年六十以上方可差任祠禄官,任期不超过两任。往往祠禄官任满,然后致仕(退休)。祠禄官在任期间,每月领取一定俸禄。祠禄官虽有任期,领取俸禄,但并无实际执掌,而且绝大多数也不到所主管的宫观供职,而是任便居住,只有在京宫观,不许外居。可以说,    ①《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五九引《四朝国史志》。    祠禄官乃是无执掌的职事官。    这种祠禄官制度实行的结果,一方面对促使执掌实权的官僚队伍年轻、精干,有一定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国家供养一大批闲散官员,在经济上必然造成沉重的负担。祠禄官的冗滥,也正是宋代冗官的原因和表现之一。    五、贴职    《文献通考》卷四七《职官一·官制总序》云:"至于官人授受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差遣以治内外之事。"这里所说的"官"是指"寄禄官","差遣"是指"职事官",而"职"就是"职名",也称"贴职",为内外职事官所带荣誉衔,标志文学高选,升迁时可以越级转官,并可以领取相应的添支钱物或贴职钱米等。如龙图阁学士,徽宗大观二年(1108)以前,每月领添支钱15贯;大观二年之后,每月领贴职钱40贯。贴职在宋代官衔制度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系列。宋代贴职,在元丰改制前后也有很大变化;具体又可分为诸殿学士、诸阁学士与三馆秘阁之职。    (一)诸殿学士    宋朝诸殿学士有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以及宣和殿(后改为保和殿)大学士、学士等。殿学士资望极峻,无吏守,无典掌,惟出入侍从、备顾问而已。观文殿大学士,非曾为宰相不除;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学士,惟学士久处者始除,南宋后往往为签书枢密院事的贴职。    (二)诸阁学士    诸阁包括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焕章阁、华文阁、宝谟阁、宝章阁、显文阁,皆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等职名。凡带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职名者,为侍从官;自直龙图阁至直显文阁,为庶官所带职名。元丰改制,三省六部、九寺五监长贰通为职事官,不复兼带职名。但职事官出任,可以加恩兼带职名。在诸阁中,只保留龙图阁一阁的职名。三省六部二十四司郎中员外郎、九寺五监长贰补外领监司或帅臣者兼带直龙图阁;给事中、左右谏议大夫以上补外者兼带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哲宗元祜元年(1086)三月,诏复增馆职及职事官并许带职。绍圣二年(1095)四月,诏职事官罢带职,非职事官仍旧。徽宗政和六年(1116),增直天章阁、直宝文阁、直显谟阁、直徽猷阁等职名。南宋时,又陆续置敷文阁、焕章阁、华文阁、宝谟阁、宝章阁、显文阁,各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等职名。时职事官带职相当普遍,带诸阁待制以上至殿学士、大学士者,泛称贴职。职名既多,贴职也逐渐冗滥。    (三)三馆秘阁之职    北宋前期,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合称"三馆秘阁",总名"崇文院"。三馆秘阁官有:昭文馆大学士、直昭文馆,监修国史、史馆修撰、直史馆、史馆检讨、史馆编修,集贤殿大学士、集贤院学士、集贤殿修撰、直集贤院、集贤校理及直秘阁、秘阁校理等。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为宰相所带职名;其他馆阁官通常须召而后除,属文学高选,专任者,稍有职掌;其他官兼带者,则为贴职。    元丰改制,罢三馆秘阁归秘书省,设秘书监、少监、丞、秘书郎、著作郎、佐郎、正字,作为职事官,原馆职并废。哲宗元祜元年(1086)三月,复以集贤殿修撰、直集贤院、直秘阁、集贤校理、秘阁校理等职名,2n_k直龙图阁,共为六等,通称为"馆职",作为职事官的贴职。绍圣二年(1095)四月,罢职事官贴职,仅置集贤殿修撰、直秘阁、秘阁校理三等,作为非职事官所带贴职。徽宗政和六年(1116)九月,将馆阁贴职增为九等,自下而上依次为:直秘阁、直徽猷阁、直显谟阁、直宝文阁、直天章阁、直龙图阁、秘阁修撰、右文殿修撰、集英殿修撰。其集英殿修撰,南宋后多作为六部权侍郎之补外者的贴职,下待制一等。    另外,元丰改制之后,枢密直学士亦与龙图阁学士、直学士一样,成为一种职名,为直学士之冠,不隶属于枢密院。每吏部尚书补外,除龙图阁学士,作为贴职;户部以下五曹尚书补外,则除枢密直学士,作为贴职,简称"密学"。政和四年(1114)八月,诏改端明殿学士为延康殿学士,改枢密直学士为述古殿学士。南宋时,恢复端明殿学士,述古殿学士及枢密直学士皆废。    六、附加性官衔    宋代官衔,除上述官、职、差遣之外,还沿袭唐制,保留了一些附加性官衔。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爵、食色、食实封    (1)爵宋代爵名多沿唐、五代之制,但其等级屡有变化:北宋前期有十二等: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神宗朝减为九等: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哲宗朝定为十等: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南宋时亦为十等,只是爵名稍有变化:王、嗣王、郡王、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皇子、皇兄弟封国为亲王,亲王之子承嫡者封嗣王,宗室近亲承袭,特旨封郡王、国公、郡公等。文武臣僚,北宋前期,文臣少卿监以上、武臣诸司副使、宗室率府副率以上有封爵。元丰新制,侍从官以上始得开国之封爵,卿监以下不许。位至宰相直封国公。    宋代文武臣僚无生前封王者。王安石封"舒王",岳飞封"鄂王",均为死后追封。生前封爵最高者,只有少数几个郡王,如徽宗朝生封童贯为"广阳郡王",南宋高宗朝生封韩世忠为咸安郡王、张俊为清河郡王等。    (2)食邑宋代食邑分一万户、八千户、七千户、六千户、五千户、四千户、三千户、二千户、一千户、七百户、五百户、四百户、三百户、二百户,凡14等。每加食邑,自二百户起,有三百、四百、五百、七百户,至一千户止,共六等。宰相、亲王、枢密使经恩加一千户,两府、使相、节度使加七百户。下至承制、崇班、军员再该恩加二百户。亲王、重臣特加有至万户者。食邑与封爵密切相关,爵与邑等,三百户已上封男,五百户已上封子,七百户已上封伯,一千户已上封侯。封爵至开国侯,不再晋升爵级,而听恩旨或因功加赏食邑,加至二千户封开国公,过万户则进爵国公。    (3)食实封宋朝食实封分为一千户、八百户、五百户、四百户、三百户、二百户、一百户,凡七等。凡加食邑一千五百户以上,始加食实封。每加食实封,又自一百户至六百户,分为六等。t。宰臣、亲王、枢密使经恩加四百户;两府、使相、节度、宣徽使、皇子上将军,并宗室驸马都尉任观察使已上加三百户;观文殿学士并宗室正任已上、骑都尉加二百户;武臣崇班、宗室副率已上加一百户。五百户已上虽有加例,缘无定法。亲王、重臣有特加至数千户者。"①    宋代封爵成为一种虚衔,食邑也是虚封,只有食实封才有某些实际意义。南宋理宗以前,每食实封一户,随月俸加给二十五文。如司马光曾加食实封二百户,每月不过由此多得5贯的俸禄而已。此外,宋代官员的这些封爵、食邑、食实封都没有子孙世袭的规定。    (二)勋官    宋承唐制,勋官有上柱国(正二品)、柱国(从二品)、上护军(正三品)、护军(从三品)、上轻车都尉(正四品)、轻车都尉(从四品)、上骑都尉(正五品)、骑都尉(从五品)、骁骑尉(正六品)、飞骑尉(从六品)、云骑尉(正七品)、武骑尉(从七品),共l2等。北宋前期,初授勋官,文臣京官、幕职州县官从最低一级武骑尉始,朝官自第八等骑都尉始,皆逐级升转。武臣三班小使臣、军员、吏职自武骑尉始;武臣内殿崇班、内臣内常侍以上及宗室,自骑都尉始,皆逐级升转。中书门下、枢密院大臣及武臣正任官以上遇朝廷恩典,自骑都尉双转而上。并规定,宋代勋官同散官一样,不得用以荫赎。元丰三年(1080)九月,诏臣僚加恩,并依旧勋,已至上柱国,即并加食邑。元丰六年(1083).十二月,诏文臣朝官、武臣内殿崇班、内臣内常侍以上加勋,依宗室法,并自武骑尉始。徽宗政和三年(1113)二月,文武臣勋官并罢,仅授予蕃官、蕃兵。南宋后期,只有安南等国王加封上柱国,南丹州刺史加武骑尉。    (三)功臣    宋初承唐制,凡宰相、枢密使初拜,毖赐"功臣"之号;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刺史以上阶、勋高者,遇加恩,也赐"功臣"号。宋功臣号有三类:第一类有"推忠"、"佐理"、"协谋"    同德"等ll种22字,以赐中书门下、枢密院臣僚。宰六字,余官初加四字,此后遇恩并加两字。第二类有、"保德"、"翊戴"、"守正"等l9种38字,以赐皇子、皇亲、文武臣僚、外臣。初加四字,次加两字。第三类有"拱卫"、"翊卫"、"卫圣"、"保顺"等lo种20字,以赐诸班直将士、禁军。初加两字,续加但改其名,不超过两字。神宗元丰元年(1078)十一月,罢文武臣僚赐功臣号。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四月,复赐功臣号,以激励武将决胜强敌,恢复境土。但其功臣号用字与北宋有所不同。如赐韩世忠"扬武翊运功臣",赐张俊"安民靖难功臣",赐刘光世"和众辅国功臣"。此外,安南国王初除及加恩,亦赐功臣号。    (四)检校官    检校官是一种加官,凡内殿崇班(修武郎)、宗室副率以上,初除及加恩皆带。文臣则至枢密使、宣徽使、节度使始带。宋初承唐制,设检校官19级,依次为:检校太师、太尉、太傅、太保、司徒、司空,左仆射、右仆射,吏部尚书、兵部尚书、户部尚书、刑部尚书、礼部尚书、工部尚书,左散骑常侍、右散骑常侍,太子宾客、国子祭酒,水部员外郎。皇子初授官加太尉,文臣初授    些实际意义。南宋理宗以前,每食实封一户,随月俸加给二十五    ①《宋史》卷一七0《职官十》。    枢密使、使相及曾任宰相、枢密使除节度使加太傅,初除宣徽使、节度使加太保。宗室初除使相加尚书左仆射,特除并换授诸司使以上加工部尚书,诸司副使加右散骑常侍。除通事舍人、内殿崇班以上,初授加太子宾客;副率以上并三班及吏职、蕃官军员,该恩加国子祭酒。    检校官有止法。"四厢都指挥使止于司徒,诸军都指挥使、忠佐马步都军头止于司空,军班都虞候、忠佐副都军头已上止于左、右仆射,诸军指挥使止于吏部尚书。其官止,遇恩则加阶、爵、功臣。"①    神宗元丰三年(1080)九月,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外,其余检校官皆罢。徽宗政和二年(1112)九月,罢原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官名,以原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另设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少",检校官亦随之改为:"检校少师、检校少傅、检校少保。"此后,若武臣累加至检校少师,则拜太尉;文臣累加至检校少师,则拜开府仪同三司。只有安南国王初袭封加检校太尉,经恩迁检校太师,外蕃刺史州则加检校太子宾客,此外皆不带。    (五)检校兼官    检校兼官指检校官带宪衔,共分为五级,依次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至真宗初年,为文武臣僚及蕃官的一种加官,后仅为武臣及蕃官加官专用。"凡武官内职、军职及刺史已上,皆有检校官、兼官。内殿崇班初授检校祭酒兼御史大夫。三班及吏职、蕃官、诸军副都头加恩,初授检校太子宾客兼监察御史,自此累加焉。"②神宗元丰三年(1080)九月,罢检校官带宪衔。    (六)试衔    试衔又称"试秩",是幕职官及科举初及第者的一种加官。共分六级,依次努:试大理司直、大理评事、秘书省校书郎、秘书省正字、寺监主簿、助教。幕职官初授则试秘书省校书郎,再任如至两使推官,则试大理评事。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团练判官以上试大理司直、评事。再加则兼宪衔监察御史,亦有至检校员外郎以上者。    另外科举及第试大理评事、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者,谓之"试衔"。宋初,以恩泽得授试衔官,但不得参加铨选出任职事官。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诏试衔特定七选赴集,从此试衔成为一种可以出官的进身之阶。元丰改制,改试衔为假版官,以试大理评事为假承事郎,试秘书省正字为假承奉郎,试将作监主簿为假承务郎。后又改太庙斋郎为假将仕郎。徽宗政和六年(1116),又废假版官,改假承事、承奉郎为通仕郎,假承务郎为登仕郎,假将仕郎为将仕郎,以授予奏补未出官人。试衔及假版官,以及通仕、登仕、将仕郎,均"有选集,同出身例",与元丰改制前幕职官加试秩有所不同。(七)赐    赐分六级,依次为:剑履上殿、诏书不名、赞拜不名、入朝不趋、紫金鱼袋、绯鱼袋。    升朝官该恩,著绿二十周年赐绯鱼袋,著绯及二十周年赐紫金鱼袋。亦有特旨授赐者。    本节开头所引司马光的系衔,即是由元丰改制前的散官、寄禄官、职事官、贴职及其他附加性官衔组成的。下边我们再抄录元丰七年(1084)十一月司马光在进《资治通鉴》表中的系衔:"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太中大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上柱国、河内郡开国公、食邑二千六百户、食实封一千户。"共47字。    第二节官员的录用制度    ①《宋史》卷一六九《职官九》。②《宋史》卷一七0《职官十》。    录用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拔,即人们通过什么途径进入仕途,二是任用,即如何将选□□的人员任命为适当的官职。    一、选拔制度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自夏商周至元明清,选拔官员的制度主要有三种:一是世袭制,如先秦的世卿世禄制;二是推荐制,如汉朝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三是考试制,如唐宋的科举制。另外,还有胥吏出职、进纳补官、军功补授等等。所有这些,在宋代均亦有之,只是其表现形式和所占地位不同罢了。现分别加以考察,并略作一些比较和分析。    (一)科举取士    科举是一种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宋承唐和五代之制,设贡举、武举、制举、词科、童子举等。贡举也称常科,是封建国家定期举行的选拔文官的科举名目。在北宋前期,又分为进士、明经、诸科等科目。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贡举后,逐渐变为进士一科。武举则是选拔武官的科举名目。制举亦称大科,是皇帝特下诏书,选拔贤良、才能之士的科举名目,在宋代又分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茂材异等科等。词科是选拔撰写诏书、制词等以代王言的人材的科举名目,在宋代先后有宏词科、词学兼茂科、博学宏词科、词学科等。童子举则是十五岁以下少年儿童参加应试的科举名目。其中贡举制度最为完备,取士人数也最多。    宋代贡举还扩大了取士的范围,增加了录取的人数。宋代放宽了对士人应举资格的限制,取士不问门第,"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1)对于有官人,也允许应举,称之为"锁厅试"。另外,还鼓励宗室应举。这样,就扩大了宋代的统治基础。唐代每年贡举所取人数,进士一般不得过30人,    ①《宋会要·选举》一四之一五。    明经不得过100人。宋□□时尚依唐制,太宗之后,取士名额大增。太平兴国二年(977)吕蒙正榜,即取正奏名进士109人、诸科207人,又取特奏名184人,共□□。真宗景德二年(1005)李迪榜,取士共达3049人之多。据统计,两宋三百余年间,共开贡举118榜,所取正奏名、特奏名共约11万人。共开武举77榜,约取士2500余人。制举取士40人,词科取士109人。童子举取士约300余人。另外,宗室取应及第者,亦约2500余人。这样,两宋通过科举共取士约ll.5万多人,平均每年取士约360人。这一数字,不但远远超过了唐及五代,而且也远远超过元、明、清,可以说,宋代科举取士之多,是空前绝后的。    唐代科举及第之后,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必须再经过吏部的考试,及格后才能入仕做官。因而,唐代许多士人科举及第多年之后,仍为一介布衣,以至有出身二十年末获得一官半职者。宋代贡举登科后,除第五甲需守选外,第一至四甲登科者,均不需再参加吏部的铨试,可以直接注拟职事官。其授官也比较优待。太宗至仁宗朝大致是:新及第进士第一人为将作监丞,第二、第三人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第四、第五人为大理评事,并签书节度判官事;第六人以下及九经第一人试秘书省校书郎、知县;第二甲两使职官;第三甲初等职官;第四甲及诸科出身,并判、司、簿、尉;第五甲及诸科同出身,并守选。仁宗末年,稍损旧例,依次降一等授官。贡举入仕者,升迁也较为迅速。其高科及第者,或不十年而至宰执。如吕蒙正,太平兴国二年(977)擢进士第一,六年后即升为参知政事,十一年后升为宰相。宋代还规定一些官职如宰执、翰林学士等,必须由科举出身者担任。由于取士人数大增,免选注官和迁擢荣速,宋代通过科举选拔了大批知识分子参加政权,尤其在高级官员中,科举出身者占了压倒优势。据统计,北宋宰相共有人,其中科举出身者65人,占92%;副宰相(包括参知政事,中书、门下侍郎,尚书左、右丞)共有l53人,其中科举出身者139人,占91%。南宋时,科举出身所占比例更会高些。有关宋代科举制度,详见本书第四章学校与科举制度,这里不再赘述。    (二)恩荫补官    恩荫补官又称荫补、任子,是中高级官员及后妃、公主等奏请亲属等补官的一种选官制度,实际上是世卿世禄制的变种或残余。宋代恩荫补官的名目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圣节荫补,是每年在当今皇帝诞节之日,皇亲国戚、文武臣僚奏荐亲属补官的恩荫制度。宋初,即有近臣因诞节奏请荫补亲属者,至太宗至道二年(996)始明确规定:"寿宁节(按指太宗诞节)赐翰林学士、两省五品、尚书省四品以上一子出身。"①真宗时,恩荫益广。据大中祥符八年(1015)所定承天节(按指真宗诞节)奏荫子弟恩例,上至宰臣、使相,下至带职少卿监、诸州刺史等,均可奏补子孙弟侄为东头供奉官至三班借职不等。仁宗嘉韦占元年(1056),因官冗恩滥,曾下诏:"见任二府、使相,宣徽、节度使、御史知杂,悉罢乾元节(按指仁宗诞节)恩荫。"②至于后妃、公主,圣节恩荫犹行之,只是在熙宁元年(1068)进行了一些裁减而已。    2.大礼荫补亦称郊祀荫补,是指每逢三年一度的郊祀或明堂大礼之时,皇亲国戚,文武臣僚等奏荐亲属补官的恩荫制度。景德三年(1006)以前,诸司使副就有遇郊祀奏补其子的先例,只是没有形成一种制度。至祥符八年,大礼荫补之制更为完备:上自宰臣、使相,下至带职员外郎、诸司副使,每遇大礼可奏补子孙弟侄为东头供奉官至三班借职不等。庆历三年(1043)《任子诏》又规定:文臣宰相、使相至郎中、带职员外郎及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每遇大礼奏补子孙及其他亲属为将作监丞至试衔或斋郎不等;武臣使相至诸司副使、提点刑狱,每遇大礼奏补子孙及其他    ①《长编》卷四十、至道二年九月甲午。②《长编》卷一八二、嘉祜元年四月丙辰。    亲属为东头供奉官至下班殿侍不等。其累计荫补人数,北宋时不限,直至南宋孝宗淳熙九年(1182),才规定了止数:宰相、开府仪司10人;执政、太尉8人;太中大夫、侍御史、节度使至观察使6人;中大夫至中散大夫,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4人;朝议大夫至带职朝奉郎,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3人。    3.致仕荫补,是中高级文武臣僚致仕(退休)时奏荐子孙弟侄补官的恩荫制度。宋初,仅为对侍从官的特恩;到仁宗天圣四年(1026)十月壬辰,"诏郎中以上致仕者,自今与一子官"④,致仕荫补才成为一种制度。六年之后,即明道二年(1032)--)习甲子,又下诏:"员外郎以上致仕者,录其子为秘书省校书郎;三丞(按指太常、秘书、宗正丞)以上为太庙斋郎。"②至此,致仕荫补达于极盛。后来,也因官冗恩滥,作过一些限制。如嘉韦占元年(1056)四月丙辰诏:"......凡致仕恩,大两省以上降一等;郎中、员外郎许奏子孙若弟侄一人,毋得奏同宗无服之亲;三丞以上,止与亲属徙优便官。"③但高级文武臣僚奏荐的人数仍相当多,到南宋孝宗淳熙年间()始作了裁减。如现任宰相致仕、遗表恩泽原为l2人,减为8人。后来,又作了进一步裁减。据《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二载:"臣僚致仕荫补缌麻以上亲,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三人;曾任三少、使相、执政官,见任节度使;太中大夫及曾任尚书侍郎及右武大夫以上,并曾任谏议大夫以上及侍御史一人。"    4.遗表荫补,是后妃、宗室、公主及中高级文武臣僚去世前遗表奏荐子孙等亲属及门客、仆隶等补官的恩荫制度。宋初,亦为一时特恩,真宗时遂成为定制。咸平二年(999),枢密使曹彬卒,    "录亲族、门客、亲校,拜官者十余人。"①景德三年(1006),枢    ①《长编》卷一○四、天圣四年十月壬辰。    ②《长编》卷一一一、明道二年二月甲子。    ③《长编》卷一八一、嘉佑六年四月丙辰。    密使王继英卒,"录其子及诸婿、门人、亲吏数十人"。②仁宗天圣七年(1029),诏"郎中及带职员外郎、升朝官为西川、广南知州军监物故者,历任非犯赃,本家见无人食禄,并听以遗表闻"。③从此,带职员外郎以上皆可享受遗表恩泽。南宋后期,亦作了裁减。《庄元条法事类》卷二,臣僚遗表荫补缌麻以上亲,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五人;曾任执政官并见任节度使四人;太中大夫以上一人;诸卫上将军(子)(及]承宣使四人;观察使三人。"    5.死事荫补与遗表荫补颇为相似,是指中下级文武臣僚因作战、捕盗等王事而死者,也可以奏荐子孙弟侄等亲属补官的一种恩荫制度。《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志四》载:"凡殁于王事,无遗表、致仕格法者,听奏补本宗、异姓亲。子孙弟侄,文臣将仕郎,武臣承信郎;余亲,上州文学或进武校尉,所以褒恤忠义也。"如乾德元年(963)七月甲寅,"以湖南死事将校子弟三十人为殿直"0④皇祜四年(1052)五月戊申。录江津主簿尹林宗子君平为太庙斋郎。以林宗捕盗斗死也"。⑤熙宁七年(1074)四月癸巳、,"诏陈州节度推官富蒙与一子郊社斋郎。蒙往蔡州新蔡县修水田,宿村舍,民家遗火燔死,故录之"。⑥6.除以上五种主要的恩荫制度之外,还有边任荫补,即川、广、福建七路初授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差遣者,可奏补一子官。边远地区的知州亦可奏荐子孙补官。如元丰五年(1082)四月甲子,神宗批日:"钦州极边烟瘴,知州许依邕、宜二州,奏子孙一人恩泽,著为令。"①奉使辽金,亦可奏补子孙为官。如绍兴三年(1133)五月丁卯,"尚书吏部侍郎    ①《长编》卷四四、咸平二年六月戊午。    ②《长编》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丁亥。    ③《长编》卷一〇八、天圣七年五月瘐午。    ④《长编》卷四、乾德元年七月甲寅。    ⑤《长编》卷一七二、皇佑四年五月戊申。    ⑥《长编》卷二五二、熙宁七年四月癸巳。    韩肖胄为端明殿学士、同签书枢密院事,充大金军前奉表通问使,给事中胡松年试工部尚书充副使,诏肖胄官子孙七人,松年五人。"②    另有登极荫补,即每逢皇帝登极时,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等,即各遣亲属等进奉贺登极表及方物至京师表示祝贺,朝廷对这些进奉人即推恩补官。如太宗即位,"诸道州府各遣子弟奉方物来贡,上悉授以试衔及三班"。⑧又如,"乾兴元年(1022),仁宗皇帝登宝位,八月,令学士院试诸州进奉贺登位人,曾举进士,试大理评事,曾举诸科,试秘书省正字,余试校书郎;不愿试人,太庙斋郎,凡四等"。④嘉祜八年(1063),司马光在《论进贺表恩泽札子》中云:"臣窃见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军事,各遣亲属进奉贺登极表至京师,朝廷不问官职高下、亲属远近,一例推恩。......若进表之人皆得一官,则又并增数百入仕之人。"皇后受册,亦可奏荐亲属补官,如建炎三年(1129)七月辛巳,"诏宣和皇后父安礼封普安郡王,亲属与承信郎三十名。以后受册推恩也"。⑤    此外,宗室授官也是一种恩荫制度。北宋前期,凡赵宋王朝宗室子弟,每到五至七岁,甚至还在襁褓之中,即赐名、授官。熙宁二年(1069),对宗室授官曾作了一次较大的裁抑,规定:"其非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只许令应举。"如此等等,不再一一列举。其名目如此纷繁众多,这在汉唐乃至明清都是没有的。    宋代恩荫补官人数十分庞大。皇祜二年(1050),何郯上疏日:"臣检会文武臣僚奏荫亲属条制,...·"总计员数,上自公卿,下至庶官子弟,以荫得官及他横恩,每三年为率,不减千余人。"①    ①《长编》卷三二五、元丰五年四月甲子。②《系年要录》卷六五、绍兴三年五月丁卯。③《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三月壬戌。④王棣《燕翼治谋录》卷三。    ⑤《系年要录》卷二五、建炎三年七月辛巳。    《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志四》载,宋徽宗时,臣僚言:"政和六年(1116),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畸。"南宋时恩荫更滥,绍兴七年(1137)十月辛丑,"中书舍人赵思诚入对,论任子之弊,以为每遇亲祠之岁,补官者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③隆兴元年(1163),臣僚亦言:"三岁一郊,以父兄任官者,乃至数千人。"③《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二载:"乾道三年郊祀,左选奏补三百余人,右选千七百余人。六年郊祀,左选奏补二百余人,而右选如故。"左、右选相加,亦有两千多人。上述只是大礼荫补的人数,若加上圣节、致仕、遗表等荫补者,其数字将更为庞大。据推算,平均每年由恩荫补官者将在□□以上。    另外,恩荫入仕者的素质极差。高官显宦的子弟,凭借父祖的门第、官职,乳臭未干,即荫补入仕。这些纨绔子弟,养尊处优,不学无术,甚至文不能识字,武不会射箭,其素质低下是显而易见的。    宋代恩荫之滥造成了冗官,加重了政治上的腐败和经济上的负担。因而许多有识之士都大声疾呼必须裁抑恩荫之滥,宋朝政府也先后采取了一些措施。其主要办法是,第一,严格铨选之法。宋制,荫补入仕者年满二十五岁,文官经过铨试,武官经过呈试,合格即可出任职事官。由于荫补入仕者大多不学无术.有的甚至胸无点墨,全不识字,因而往往利用种种名目免试出官;即使参加铨试,也往往采取假手代笔、怀挟传义等手段,侥幸出官。为了限制官冗恩滥,遂严铨选之法。一是不许用恩例免铨试、呈试;二是采取种种办法,防止铨试作弊。庆历三年(1043),铨试采用了贡举的封弥、誉录之法。乾道四年(1168),又令就试三人以上    ①《长编》卷一六九、皇褚二年八月已未。    ②《系年要录》卷一一五、绍兴七年十月辛丑。③《宋会要·选举》二六之一。    止五人结为一保,以防代笔。绍熙元年(1190),又增加了帘试。三是增加铨试及呈试的难度。四是减少铨试录取人数。北宋时期,每次铨试,取十分之七为合格;绍兴六年(1136),改为取十分之五;庆元元年(1195),曾一度三人取一人。     第二,限制恩荫补官者的任职与迁转。宋朝政府推崇科举入仕,称之为"有出身",在任职及迁转等方面都予以优待;而对恩荫补官、胥吏出职等,则称之为"无出身",多予限制。如恩荫补官者,不能直接担任知县、知州等亲民官,初官一般只能担任最低的主簿、县尉及监当官,凭政绩及任官年限,积累到一定资格,才能担任亲民官。还有,"无出身人不任台职";若必任之,则需特赐进士出身。①宋代馆阁,为育才之地,以待天下英俊。进士出身,才可任馆职,无出身者则不得授与职名,因而也就难升入高级官僚的行列。据《宋史·职官志》,文臣京官叙迁之制,科举出身者隔级转,恩荫补官者则逐级转。如诸寺、监主簿,秘书省校书郎、正字,"有出身转大理评事,无出身转太常寺奉礼郎"。选人改京官之制,有无出身也有很大不同。如有出身,"判、司、簿、尉,七考除大理寺丞";无出身,"判、司、簿、尉七考除卫尉寺丞"。因此,宋代恩荫补官者虽然十分冗滥,但绝大多数终身仅为中下级官僚,而高级清要官职则大多为科举出身者所占据。    (三)骨吏出职    宋代入仕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胥吏出职,又称"流外出官"、"年劳补官"。赵舁《朝野类要》卷三《年劳》条云:"内外百司吏职及诸州、监司吏人,皆有年劳补官法,俗谓出职是也,免铨试径注差遣。"由此可见,其一,原则上,只有各州、路及中央机构的胥吏才能出职,乡、县吏人升为州、路吏人之后才有出职的可能。其二,州、路及中央机构胥吏的出职,也必须升迁到    ①《宋会要·选举》二六之二一。    一定的资序,积累到一定的年限。如州衙前有九个级别,一般须升至最高一级即都知兵马使,方可出职。又如文思院的贴司、平分等,需转资至押司官头名满三年,方可出职k宋初,胥吏出职的年限及所补官职,皆无定制。"其隶近司,有才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①咸平六年(1003),宋真宗命翰林学士承旨宋A等共同制定有关胥吏出职的年限和应补官职的条例,遂有一定的制度。后来,又屡有修订,如王安石变法时,普遍延长了胥吏出职的年限等。南宋时,所授官阶又有所降低。胥吏出职的年限与所出官职,在不同时期、不同官僚机构之间有相当大的差别。如《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九》所载"流外出官法",即是真宗至元丰改制前中央百司胥吏出职的制度。如三司三部都孔目官补正名后三年出西头供奉官。前、后行入仕三十年以上,遇大礼,从上各出二人,前行出奉职,后行出借职。又如御史台书吏,"旧制,满六年,通入仕及十五年,出借职";元祜四年(1089)时,改为"通入仕及二十五年方得出职"O②南宋孝宗时,大理寺胥吏,转至胥长后,满一年八个月,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许依条例解发出职。又如六部胥吏,由于各部胥吏数额不同所理通入仕年限也不同,有理三十年的,也有理二十五年的。熙宁八年(1075)十二月臣僚上言:"天下州军都知兵马使年满,解发赴阙,授班行至大将者,大约三年有二百余人。旧日人多,比及解发,无不及四十年者。近年裁减,人数至少,迁转岁月,计须减半。"遂改为都知兵马使"入仕及三十年方许解发"。①一般说来,宋代胥吏从入役到出职,大概需要二、三十年的时间;所出官职,北宋时期大多是从九品的文官最低阶县主簿、尉或从九品的武臣最低阶三班奉职、三班借职。南宋时期,所授官阶更低。以上是指胥吏有劳绩无过犯而顺利升迁的最低年限,若有过犯,则三、四十年出不了职,甚至终生为吏者,也大有人在。    ①《宋史》卷一五九《选举五》。①《长编》卷四三0、元祜四年七月。    胥吏出职者,每年也为数不少。神宗元丰年间(),在京吏人共5140人。哲宗时,大致相同。至于诸州、监司吏人更多,如仅开封府吏额就有六、七百人。福州胥吏也有300多人。据此推算,全国州以上吏人当有10万左右。估计每年出职入仕者,约有200人左右。    宋代实行胥吏出职制度,目的在于给胥吏以升迁的希望,激励他们勤于职守,少犯过失,成为廉洁奉公之吏。正如欧阳修所说:"百司丞史,皆有入官之格,不惟赏其劳,所以劝其能而谨其无过也。"②胥吏出职无疑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相当大的消极作用。哲宗元韦占年间,上官均在上疏中即把百司胥吏出职作为造成官员冗滥的原因之一。徽宗政和七年(1117)的诏令中也指出:"吏部大小使臣员额盈溢,差注不行。访闻多缘吏职混淆,未经区别。勘会吏人叨冒一命,夤缘请托,规求罢去,径归铨选,注授差遣。冗猥之由,实由此出。"③而且,胥吏文化素质较差,大多贪赃枉法,使之出职任官,往往变本加厉。据《长编》卷一。四载:天圣四年(1026)正月己亥,宋仁宗曾问:"比阅天下奏吏出职者,率多败官,何也?"王曾说:"士人入流,必顾廉耻;若流外,则畏谨者鲜。"不管是何原因,"吏出职者,率多败官"则是宋代的一种普遍现象。正因为如此,宋代对胥吏出职,作了种种限制:一是所出之职低,一般为从九品的最低阶官,甚至是不入流的进义副尉等。二是必须逐级升迁。三是有止法,如北宋后期,吏职出身之人,依法转至武功大夫(正七品)止。《朝野杂记》乙集卷十四云:"凡吏职年满,依法补授将仕郎(未入品),后有恩赏者许循修职郎,用考第关升,至从政郎(从八品)止。"南宋后期,《吏部条法》又规定:"吏职补官,转至训武郎(正八品)    ①《长编》卷二七一、熙宁八年十二月甲寅。    ②《欧阳文忠公集·外制集》卷一《审官院令史马登可遂州司户参军充职制》。⑧《宋会要·选举》二四之三。    止。%因此,虽然有不少胥吏出职,但所担任的都是下级小官,不至于对宋朝的统治造成太大的危害。    (四)军功补授    凡在作战中亲冒矢石,斩获敌人首级,战斗负重伤,退敌解围,守城运粮、修筑关隘等有特殊功劳者,均可以补授为官,称为军功补授,由这一途径入仕者称为军功出身人。军功补授最初只补三班借职、三班奉职一类的从九品低级武阶官,或进义副尉、进武副尉一类的无品武阶官,由兵部主管。北宋时,"军功补授之人,自合从军,非老疾当汰,无参部及就辟之法"。①南宋时,军功补授者,凡从军十年,可以由所在制置司发给"公据",到吏部右选换注内地差遣,一般是先授监司的指使,满两任后改授监当官,然后再授巡检使或县尉。    宋代战争频繁,军功补授者甚多,成为武官入仕的一个重要途径。南宋时,沿边将帅有"便宜承制"之权,为招私恩,多奏名不实,致使军功出身人大量增加。朝廷无法安置,只好授以提举岳庙一类的祠禄官。如孝宗淳熙元年(1174)十月十六日诏日:"四川I添置岳庙,专差曾经十三处立功之人,不以将佐,并与差注,减半请受。四路州军分上、中、下三等添置员数,仍下逐路转运司定差使阙。"①宁宗嘉定六年(1213),吏部四选文武官共38870员,其中军功补授为2891员,占7.4%。可见,军功补官的人数是相当多的。    (五)进纳补官    进纳补官又称"纳赀补官"、"纳粟补官",是国家因赈济、备边、筑城、修河等,号召富家大户进纳米粟或金钱而补授官职的一种选官制度。从宋太宗时起,就明确规定,富户纳粟赈济或减价赈粜,入粟备边或纳金粟助军,雇夫修城,进纳秆草i修河等等,均可依据进纳的数量,补授不同的官阶,并免试注授职事    ①《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四》。    官。如太宗淳化五年(994)规定,各州军遇水灾时,有物力户可以纳粟买官:一千石赐爵一级,二千石授本州助教,三千石授本州文学,四千石授试大理评事或三班借职,五千石赐出身,授三班奉职,七千石授别驾,万石授三班殿直或太祝。又如真宗景德二年(1005)曾规定:"河北定州、广信、安肃军、北平寨,入谷千石授本州助教、文学,二千石赐出身,三千石授簿尉、借职,四千石授奉职,五千石授寺监主簿,六千石授校书、正字,七千石授太祝、奉礼郎,八千石授大理评事、殿直,九千石授诸寺监丞、侍禁,万石授大理寺丞、供奉官。"②这是进纳补官最优渥的一次,五千石以上即可补八品京官。此后,在不同时期和地区,进纳补官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如大中祥符九年(1016),纳粟五千石至八干石赈济灾荒,仅能补授本州文学、长史、司马、别驾等无品阶的闲散官。又如北宋末年,"西北三路,许纳三千二百缗买斋郎,四千六百缗买供奉职,并免试注官"。①南宋高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闰二月规定:"迪功郎八干贯,与免试差遣,理为官户。承信郎四千贯,进武校尉一千七百贯,进义校尉一千四百贯,并免试弓马及短使,授差遣。"②    进纳补官者不但可以免试注官,而且一般可以赎刑及免身丁钱,升转至京官可免衙前以外的差役,升转至朝官可作为官户,免除差役与科配。因而,宋代不少富室大户通过进纳补官,踏上仕途。进纳补官人数,也颇为可观。如神宗熙宁七年(1074),为赈济泾原、环庆、永兴军及秦凤路灾荒,就赐试监主簿、斋郎、州助教敕牒350道。徽宗大观四年(1110),臣僚、言:"近年以来,出颁假将仕郎等告牒,比之往岁,不啻数十倍。......一假将仕郎其直止一千余缗......人人可以滥纡命服,以齿仕路,遂至此流遍满天下,一州一县无处无之。已仕者约以千计,见在吏部以    ①《宋会要·职官》八之三七。    ②《长编》卷五九、景德二年二月甲子。    待注拟者不下三百人。"③直至南宋嘉定六年(1213),在吏部四选文武官员中,仍有进纳补官者940人,占总数的2.4%。    富室巨贾进纳补官,目的在于提高政治地位,获得政治权力,进而攫取更多的财富。所以,注授职事官之后,往往加倍地搜刮民脂民膏,其能奉法治事者,恐怕百无一二。正如徽宗时的臣僚所说:"是皆豪猾兼并之徒,屠酤市贩之辈,惟利是谋,而一毫必竞;素非士流,而一画不分,或假手以就铨试,或偃居以俟残零。......使之居官,则人所窃笑;使之管学,则仕为之羞。况复性本狼贪,所至而民蠹。且一任俸给供须已偿其直,又率贪职窃取,不知其几倍。州郡监司多失按治,为害之大,莫甚于此。"④因此,对进纳补官人所授差遣有一定的限制。如仁宗庆历七年(1047)。二日规定:"应纳粟授官人,不除司理、司法参军洎上州判司,资考深、无过犯,方注主簿、县尉。如循资入县令、录事参军者,铨司依格注拟,止令监临物务。②不过,南宋时以用兵经费不足,鼓励富户进纳,往往对进纳补官者不作进纳对待,"其告身止称某乡某人奉公体国,宜加奖录,特授某官。所有参部、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封叙之类,一切并依奏补出身人条法"。⑧    宋代官员素以冗滥著称。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员多阙少。真宗景德年间,吏部四选文武官员不到一万人,到哲宗元祜三''年(1088),增至三万四千多人,"吏部一官阙,率常五七人守    之"。④而徽宗宣和元年(1119),则猛增到五万一千多员。二是官员素质低下,骄横、贪婪、无能。这是与选官制度密切相关的。但从宋代入仕途径来看,造成冗官的主要原因不是科举取士,而是恩荫补官、胥吏出职、进纳补官等。从人数.上来说,宋代科。    ①《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传附纯粹传》    ②《宋会要·职官》五五之四八。    ③《宋会要·职官》五五之三九。    每年约在□□以上,若再加上胥吏出职,进纳补官等,将是科举取士的两倍以上。宁宗嘉定六年(1213)吏部四选共38870员,其中科举取士l0925员,占总数的28%,而恩荫补官22116员,占总数的57%,为科举取两倍。从官员素质来看,科举所取之士,一般经一、二十年"治经阅史"的读书生涯,又经过解试、省试、殿试三级比较严格的考试,可谓百里挑一甚至千里挑一,方能及第授官。他们一般具有相当的文化知识,比较注重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虽然也有不少庸碌无能之辈,但较之恩荫补官、胥吏出职及进纳补官,显然要好些。正如北宋人上官均所说:"今之自文职入流者凡四:进士、补荫与夫纳粟得官、百司胥吏是也。自武职入流者凡三:武举、补荫与夫百司胥吏是也。计其才行,可以居官治事者,纳粟、胥吏不如补荫,补荫不如进士、武举。"①北宋人毕仲游在 .    《冗官议》中也说:"今科举之士,虽以文章为业,而所习皆治民之说,选于十数万之中而取其三二百,使之治民,理或可也。而公卿大夫所任之子弟,虽有贤者,而骄骜愚懵、未知字书之如何而从政者亦甚众。......然则损任子之恩而严入仕之选者,正今日救冗官之道。"②    二、除授制度    (一)分级管理制度    宋代对职事官的除授,采取了分级管理的制度。    1.特旨除授    宋承唐制,一些重要官员均由皇帝亲自任命,"悉禀圣旨,然后除授",称为特旨除授,又称"旨授"。特旨除授的职位主要有宰执、台谏、侍从官,三司、三衙及开封府长官,在内诸司    ①《爿芒会要·职官》五五之三九。    ④《宋会要·职官》五五之三五。婴《卷会要·职官》五五之四四。④《苏轼文寨》卷二九《转对条上三事状》。    如内侍盛入内内侍盛皇城司的长官,以及一些监司、州府的长官等。其目的在于强化君权。如除授台谏官,或先由御史中丞、知杂侍御史或两制等推荐,然后由皇帝选定,或由皇帝直接点名擢任。《长编》卷一一三载:明道二年(1033)十二月,宰相李迪任命张沔为侍御史、韩渎为殿中侍御史。"言者谓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上日:'祖宗法不可坏也。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李迪等皆惶恐,遂出沔、渎。仍诏:自今台官有缺,非中丞、知杂保荐者,毋得除授。谏官也是由皇帝亲自选用。如庆历三年(1043)四月,仁宗亲擢余靖、欧阳修和王素为谏官。蔡襄作诗庆贺说:"御笔新除三谏官,喧然朝野竞相欢。"仁宗看到此诗,又将蔡襄亲擢为谏官。皇帝亲自擢用台谏官,不但可以防止宰相与台谏官结成朋党,而且可以使皇帝选拔敢言之士,从而纠正皇帝及百官的阙失。台谏官既为皇帝所亲擢,感到有恃无恐,其弹劾大臣也就不遗余力。如赵抨为殿中侍御史,弹劾不避权幸,京师目为"铁面御史"。宰相刘沆、陈执中、枢密使王德用皆因其弹劾而被罢免。2.中书堂除    中书堂除又称"都堂奏差",包括堂癣堂占,是宰相、执'政官对一些清紧繁剧职位除授适当人选的制度。堂选是原属吏    部除授的职位(部阙)归由中书门下注拟;堂占则是曾任要职或应予堂除优待的官员,预先申请中书门下所掌握的职位(堂阙)。    堂除的范围,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如神宗元丰年间,"凡职事官尚书省自员外郎,门下、中书省自正言,御史台自监察御史,秘书省自正字,寺监自宗正、太常丞、博士,国子监自正、录,侍从官[自]待制,带职官自直秘阁,寄禄官自中散大夫,宗室自防御史,外任官自提举官、藩镇节镇知州,内命妇自掌计,东宫姝子以上,除授皆主之"。①堂除范围更广之时,则亲民官    ①《宋朝诸臣奏议》卷七十、上官均《上哲宗乞清入仕之源》。    ②毕仲游《西台集》卷四《冗官议》。    在内少卿监乃至寺监丞,在外监司、郡守乃至要郡通判、签判、推官,少数知县以及奏举要职者,皆由堂除;监当官凡诸司库务场监局所系繁难处,亦皆由堂除。另外,新创设的职位,也往往暂由堂除。    堂除比吏部注授升迁快,无须待阙或待阙时间较短,俸禄优厚,因而神宗朝以后,成为一种奖励官员的手段,亦成为广大官员所向往的事情。    堂除的目的在于"为官择人",比较重视官员的才干,而不拘泥于资格,有利于保证清紧繁剧的职位能够除授适当的人选。在政治清明、宰执大臣秉公除授之时,堂除在破格用人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在政治昏暗之时,堂除往往成为权臣任用私人、排斥异己的工具。另外,堂阙往往过分侵占部阙,加剧了吏部员多阙少的矛盾,导致除授不公,吏治败坏。正如南宋孝宗时韩元吉所指出:堂除侵占部阙,导致"开侥幸之门,塞公平之路,长奔竞之风,抑孤寒之士,成朋比之私,其害莫大于此"。①    3.吏部差注    宋朝大量的中下级官员,无特殊恩例,按照常规由吏部注拟差遣,称为吏部差注,简称"部注"。吏部差注的范围甚广,哲宗元祜元年(1086)吕陶说:"自朝议大夫(正六品,北宋前为少卿监)而下受常调差遣者,皆归吏部,此中书不可侵也。"③北宋前期,吏部差注分别由审官东院、审官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掌管;元丰改制,归吏部四选掌管,具体分工是:"文臣寄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枢密院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③    吏部差注中的最大问题是员多阙少。所谓"员",是指由各    ①《宋会要·职官》三之三引《神宗正史·职官志》。    种入仕途径进入官僚队伍、有资格除授一定差遣的各类大小官员;所谓"阙",又称"窠阙",则是指各级官僚机构中的具体职位。员数一般没有严格的限制,而阙数则是基本稳定的。宋代往往是三员共--N。正如北宋人苏轼所说:"国家近岁以来,吏多而阙少,率一官而三人共之:居者一人,去者一人,而伺之者又一人。"①有时甚至五六人共守。为了解决员多阙少的矛盾,历朝采取了种种办法。一是限制入仕的员数;二是增设阙额,如增设宫观阙、添差阙等;三是缩短任期,以便早日"出阙";四是预使员阙,即现有官员到任,就理为出阙,提前注拟接任者待阙;五是申请以堂阙还部或借注堂阙,等等。但这些措施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员多阙少的矛盾,员多阙少一直是困扰吏部铨司的一大难题。    吏部差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把众多的参加吏部差注的官员分派到适当的职位上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宋代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令法规,形成了纷繁复杂而又有条不紊的吏部差注程序。其差注过程主要包括:(1)确定阙次。北宋前期,诸州县及在京百司因官员调任、替罢、假故、致仕、死亡等原因而空出的阙位或新设机构的阙位,即由当州或当司每季申报吏部格式司。格式司汇总员阙后,再送差注机关。元丰改制后,则由吏部四选的掌阙案、知阙案、格式案等,负责统计确定阙次。仁宗庆历八年(1045),为了防止铨司匿阙,创立了榜阙法,即将格式司所送员阙,以长榜公布于众。南宋高宗、孝宗时,为了进一步杜绝"匿阙"之弊,又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令诸州军各县阙簿按时申报吏部,并指定监司属员、通判、县丞专人负责;二是加强吏部七司之间和监司、御史台的监察督核。    (2)投状与初审。诸路罢任得替常调官员赴部参选,须按照规定    ①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九《集议繁冗虚伪弊事状》。    ②《长编》卷三七0、元祜元年闰二月。⑧《文献通考》卷五二《职官六》。    提交各种文状,包括详细记录乡贯、三代、年龄、出身、履历、举主及功过的家状,以及荐状和印纸历子等。通过科举取士、恩荫补官、胥吏出职、进纳补官等途径初次到部参选者,则需提供"脚色"等文状。这些文状经政府公证事务的□□机构"书铺"审查验证后,分送参选官员所属的铨选机关,作为注拟差遣的主要依据。    (3)铨试或呈试。科举考试第五甲及特奏名应守选人及恩荫补官等无免试恩例的选人,初次参选,必须考试合格,才能注拟差遣。其中文官的考试称为"铨试",武官的考试称为"呈试"。    (4)射阙与待次。常调官员投状后,经审查合格,即视其.为"到部",可以排列名次等候差注。铨试、呈试合格者同时也取得了到部排名次的资格。凡申请差遣者,须根据吏部公布的阙榜及自身的资序和意愿,填写要求某路某阙差遣的"射阙状"。通常到部官员较多,难以同时差注,他们只能依本人的条件排列顺序,等候依次差注。这一过程称为"待次"或"须次"。待次时间往往短则数月,长则达一、二年之久。    (5)差注。差注过程又分为预拟、集注问阙和铨量三个程序。吏部铨司首先根据参选人的文状,确定其应入资序的等类,然后再从现有窠阙即待注职位的规定出发,参考候选者的射阙状,依次寻求条件相符者,初步予以注拟。初拟之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参加集注。铨司长官当庭坐下,下列愿注授之人,当场唱名公布初拟之阙,问其可否。尚书左、右选掌管的京朝官和大使臣,亲自书写"就"与"不就";侍郎左、右选掌管的幕职州县官和小使臣,口头回答愿注之处。如果对初拟结果不满意,可以参考本人意愿改拟。但改拟两三次仍不愿就者,则由铨司参照射阙状所指射路分,不再经本人同意而直接差注,当时称之为"硬差"、"直差"。集注问阙之后,凡是差注知州、通判、知县、县令    ①《苏轼文集》卷八《策别课百官二》。    等亲民要职的官员,须由吏部长贰审验人材,称为"铨量",以弥补单纯注重案籍、依格注拟的缺失。    (6)过门下。铨司差注之后,还有一系列勘验手续。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过门下",或日"过堂"。北宋前期,审官院注拟的知州军京朝官由中书门下负责审验,流内铨注拟的幕职州县官则送门下省勘覆。由于门下省官失其职,故其勘验多流于形式。元丰改制后,门下省恢复审覆、封驳职能,"过门下"趋于正规。经吏部四选拟注的官员分为甲次,即所谓"团甲",由尚书都省送门下省,给事中审查其历官功过,侍郎引验、审察,合格者即奏报大内,不合格者或老疾不堪任事者则退回吏部改注,并上报驳回原因,候降旨,一并送尚书省施行。元祜以后,三省往往同堂议政,故任命知州军等差遣时,须"申三"省审察"。南宋时,三省趋于合一,又称"赴都堂审察"。    (7)给告身与谢辞。过门下之后,还要领取告身与谢辞。以北宋前期的幕职州县官差注为例,过门下之后,尚书都省即把内中批下的注拟文案送到甲库,甲库出给签符,并送南曹、格式司、官告院。舍人院据送到词头撰写制词,官告院出给告身即委任状,格式司填阙注籍,南曹颁发历子。然后,选人由吏部官员引导至殿廷或阎门谢辞。注授知州、通判的京朝官辞见时,一般要上殿接受皇帝的审视、训谕,称为陛辞、殿辞等,表明朝廷对亲民长官的重视。谢辞表示差注过程的结束。每次差注的结果即"除目",由朝廷在邸报上公布。除目公布后,台谏官、宰执官等认为差注不当,仍可以提出批评建议。差注过程结束后,注现阙者可以立即走马上任,其他预使阙者还要等待被拟职位现任官离任后方可上任,这段等待出阙的时间称为"待阙"。随着员多阙少矛盾的日益突出,官员"待阙"的时间不断延长。    4.转运司定差    自神宗熙宁三年(1070)始,宋朝为了减轻边远地区官员赴部参选往返奔波的劳苦,节省往返旅费的开支,允许川峡、广南、福建及荆湖南路等八路转运司,比照吏部差注条法,自行除授本路州县幕职官,称为"八路定差法"。实际上是由边远路份的转运司代行吏部差注的职能。元祜元年(1086),曾废八路定差法。但是,由于内地人多不愿赴边远地区任官,元祜五年于利、夔、成都府路恢复定差。绍圣元年(1094),又全面恢复熙宁八路定差之制。南宋时,福建、荆湖南路缩短了与京城的距离,不再是边远路分,因而不再实行定差法。两广、四』ll六路仍继续实行。但定差阙往往或被吏部差注侵用,或被帅臣辟差侵用,定差范围比北宋时大为减少。    定差官参用本路人,难免有亲故请托,及曾差用恩科癃老、'之人或目不识丁的武臣等弊病,但这一除授制度实属因地制宜,具有积极作用。首先,有助于减少边远地区的缺官现象。其次,由转运司定期考试定差摄官,既可笼络当地科举落第士人之心,又可以减轻当地对官员俸禄的负担,因为正任官的俸禄往往数倍于摄官。此外,还可以节省官员旅途劳费,减少士卒护送之劳。    5.长官奏辟    除旨授、堂除、部注、定差之外,还有一些事务烦剧具体的"内外小职任"允许本部门长官自行辟置,然后上报朝廷备案,称为"奏辟",又称为"辟差"。北宋时,奏辟的范围和阙数都是有限的,主要是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属官,如大理寺的详断官、法直官,御史台的推官、推勘官,又如沿边帅臣可以奏辟勾当公事、主管机宜文字及所在州府的推、判官,转运使可以奏辟所在州府的掌书记、推官、判官等。主要是经济、司法及沿边和新创州军的属官。南宋初年,为了使各领兵大将和沿边帅臣监司随时选差得力属员,抵御金军及收拾残破州县,曾一度扩大了奏辟的范围和阙数。但随着战事的缓和与南宋政权的稳固,又使奏辟限制在帅司属官,场务监官、司法等官的范围之内,并对奏辟加强了管理,对奏辟官员的出身、资历、资格及阙次都有严格的限制。这样,长官奏辟既能在某些方面弥补吏部差注依格用人的不足,又不至于造成人事权下移,任用私人的不良后果。    (二)铨试与呈试制度    宋代由科举取士第五甲及特奏名、恩荫补官、军功补官、进纳补官等途径入仕者,首次赴吏部差注职事官,称为"出官"。为了保证职事官的素质,防止官员过于冗滥,逐渐建立了文臣初出官铨试,武臣初出官呈试,考试合格,始得放行参选,除授差遣的制度。    1.铨试制度    宋初,恩荫补官者尚少,通过念书精熟等简单考试,即可出官。至仁宗庆历三年(1043)十一月,作为一项新政,始成为一种制度:"凡选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铨试,命两制三员锁试于尚书省,糊名、誉录。习辞业者,试论或诗赋,词理可采,不违程式为中格;习经业者,人专一经,兼试律,十道而通五为中格,听预选。[七选]以上经两试,九选以上经三试,至选满,有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补远地判、司、簿、尉,无举者补司士参军。或不赴试,亦无举者,永不预选。"①    庆历五年三月,新政失败之后,这一铨试条制也遭废罢。由于包拯等提出异议,五月又复行铨试法,但减去考试律义的内容,并增加了免试的条文,其具体规定为:"自今试初入官选人,其习文辞者,试省题诗或赋、论一首;习经者,试墨义十道,并注合入官。如所试纰缪,试墨义凡九不中,令守选,候放选再试,又不中,与远地判司。其年四十以上,依旧格读律,通,即与注官。仍命两制一员同考试之。"②    神宗熙宁四年(1071)十月,对铨试法进行了改革,使之更加完备。第一,扩大了应试者的范围。不但恩荫补官的选人,而且已经出官的幕职州县官再次参选时,进士出身合守选者,皆须铨    ①《长编》卷一四五、庆历三年十一月丁亥。②《长编》卷一五五、庆历五年五月癸未。    试合格方能注官。另外,因各种原因曾被差替、冲替、放罢的官员叙复以后,也应依得替人例投状参加铨试。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免试:一是幕职州县官得替三年以上,铨试不合格者可以注官,但不得差注县令、司理、司法等亲民官;二是荫补出身人,如果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年满30岁,方可免试注官;三是幕职州县官在任有劳绩,历任有京官、职官、县令举主共及三人者,可免试注官。第二,增加了铨试的次数,降、低了参试者的年龄。年满20岁的选人,每年二月、八月即春、秋两次均可投状乞试。第三,改革了考试内容。罢试诗赋、墨义,幕职州县官得替者,或试断案二道,或律令大义五道,或时议三道。恩荫补官者,则依试进士例,试所习经书大义十道。这些考试内容,对于求实用之才是大有裨益的。第四,提高了合格者的待遇,合格者注官,入优等者并赐进士出身,中等以上注官时升一季名次。    哲宗元桔四年(1089),由于官员冗滥,首先对铨试合格者比例进行了限制,每次春、秋铨试合格人,上等不得过一人,中等每百人不得过五人。其次,元祜七年又将无出身人赴选的年龄提高为25岁以上。绍圣初年,又改定《铨试格》:第一,凡摄官初次归吏部差注,散官、权官归司,及新赐及第者,皆免铨试;第二,铨试每一百人,录取一人为优等,由中书奏裁;录取二人为上等,五人为中等。    南宋时,铨试法得到了比较严格的执行,而且在孝宗、光宗时期又有较大的发展。第一,减少了铨试出官人的比例。南宋初年,每年春、秋铨试两次,十人取七。孝宗时改为每年只春试一次,十人取五。光宗时减为三人取一。宁宗时复二人取一,理宗宝庆元年(1225),仍实行三人取一之法。第二,严格免试出官之制。孝宗时立宗室铨试法,恩荫出身人屡试不中年40岁以上才可    免试注官。第三,增加了防止铨试作弊的措施:一是参加铨试者三、五人结为一保,互相监督;二是每次铨试均派新官监考,以防请托;三是鼓励揭发检举,每揭发一人作弊可获赏钱200贯;四是实行"帘试",除科举同进士出身及特奏名人之外,其他铨试合格者均需到吏部长贰厅前复试小经义一道,或小赋一韵,或省题诗一首,合格方可注官,不合格即退落不用。    铨试制度对于"取能文晓法之人出仕",以及"作成人材",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正如孝宗时袁说友所说:"今日之法,其犁然当于人心,不可一日而易者,铨试是已。苟非已铨而中,虽有以恩例而进,特旨而免,然朝廷必不敢除,给舍必不敢书,吏部必不敢拟。行之甚公,持之甚力,无有一幸免者,诚可谓良法矣。"①    2.呈试制度    仁宗庆历三年(1043)十一月,在制定文臣铨试法的同时,又制定了荫补为三班使臣的呈试出官之法,具体规定为:"凡三班试□□于军头司,力及而射有法,为中格。习书算者,三班院书家状,误才三字,算钱谷五事通三,为中格。习《六韬》、孙、吴书,试计而通五,为中格;兼□□,为优等。愿试策者听之,五通三为中格。或习武艺五事,驰射娴敏,通书算者,亦为优等,补边任。武艺不群,策详而理畅,为异等,引见听旨。"②庆历五年(1045),随着新政的失败,呈试法亦被废。至神宗熙宁五年(1072)八月,始制定新的呈试新法,其主要内容为:"大小使臣因恩泽奏授得官合出官者,并于三等试条各随①袁说友《东塘集》卷八《论帘试中铨人》。所习呈试,上等、中等内七事,下等内八事,试中一事以上,皆为合格,等第擢用。岁月、八月以前具乞试人数,奏差官同主管官引试。内武艺即送武学,所试兵书大义、策略、算计并依春、秋试文臣法,具等第及封试卷申纳枢密院。......如果试不中或不能就试者,于出官合格岁数外,更增五年。"①哲宗元祜七年,又增加了大部分武臣参加呈试的年龄。除武举、呈试武艺,诸军班直、散直,战功换官,殁于王事亲属及蕃官等    ①《长编》卷一四五、庆历三年十一月丁亥。    仍旧年20岁以上赴选出官之外,其余均增加至年25岁以上。南宋时,对呈试要求更加严格,武臣必先呈试合格才能出官。如孝宗隆兴元年(1163)下诏曰:"令吏部严铨试之法,.自今初官不许用恩例免铨试、呈试,并候一任回,方许收使,虽宰执亦不许用恩例陈乞回授初官免试。在今旨前不曾铨试、呈试,见在部并已出官人,差注并在曾经试中本等人之下,如愿试者听。仍参照格法,条具取旨。"②到乾道七年(1171)才有所放松,武臣呈试不中年三十,许出官。另外,对军班、军功补授者也较为放松。如隆兴元年规定:"使臣、校尉在外就补,诸军拣罢使臣等,并呈试,即试不中或不愿试,并依军功补授到部呈试不中人著令,听满五年参选。""其使臣、校尉等,并依旧法免试。"⑨淳熙六年(1179)还规定:"武学及军班出身,曾经打(拍)试、及身立战功人,或拣汰年及五十人,并阵亡人亲子孙",可免呈试注官。"其他不以名色出身及何恩例,并须呈试中,方得出官。"④    武臣呈试以弓马武艺为主,兼试兵书大义、策略计算,孝宗淳熙六年(1179)以后,呈试入第二、第三等者,还添试断案一场,止试一道,较铨试容易。从这些考试内容来看,呈试制度无疑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三)注官回避制度    宋承唐制,在除授差遣时,实行亲属、地区回避,并且回避的范围不断扩大,回避的条法日趋严密,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制度。    1.亲属回避    (1)亲属回避的亲等不断扩大。宋初承唐制,回避大功以上亲。仁宗康定二年(1041)正月,正式制定《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    ①《宋会要·选举》一七之一三。    ②《宋会要·选举》二六之一。③《宋会要·选举》-A之一。④《宋会要·选举》二六之一一。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①后来,回避范围又进一步扩大,神宗 、熙宁三年(1070)十一月所定《内外官避亲法》规定:"应内外官事局相干,或系统摄,若本族同居无服以上亲,异居袒免以上亲,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凡言亲者,堂、从不避),其子婿、子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亲姊妹之夫,亲姨之子,亲外孙、外(生)[甥]女之夫(母本服大功亲,若嫡继慈母亡,即不避),皆令奏请回避。若审官、三班院、流内铨主判官差注官员及其余司局事有干碍者,许一面牒同职官管勾,当并免签书,更不旋逐申奏。若无官可牒,依公施行。"②哲宗元奉占五年(1090)十月,从吏部之请,又在《内外官避亲法》的注文中添入"或妻之大功以上、姊妹之夫及其子"十四字。③徽宗政和敕称:"姊妹之夫同于同堂姊妹之夫,不合回避。"④这些避亲之法在南宋仍一直被沿用,并载入法典。如《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载:"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姨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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