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走上了讲台,张军朗诵站在讲台慢慢老去了一首诗。写成关联句

有样东西在我们手上叫照相机,到了张军手里叫摄影器材。
在我们手上拍出来叫照片儿,在张军手上拍出来叫作品。
有样东西我们写出来叫字儿,张军写出来叫书法。
书法鉴赏内行眼力高,菜鸟眼框子高,云杉是后者。
字儿写滴好不好看滴是功夫,再上一上档次,要看精气神。
得其精华者是高手,有气势者是书家,有神韵者为大家
如今三尺讲台上站着的多是教书的匠人而鲜有师者。
张军的字多文少,读罢张军的文,掩卷,这小子不是个写字的匠人,成家了。
文化就是在这样人手上传承。
张军的《破窗户里的破梦》象一盒包装过度的月饼,味太美,第一口没尝到,第二口过了。
但空灵中,带着禅意。
人是万物的尺度,美过了头是变态。
张军其人及其字儿,还非常正常,用华尔街的话说,是在可控之内。
张军把很便宜的东西使用出了很高的价值,比如相机、笔墨纸砚、石头啥滴,当然还有他自己。
没名的写诗写书写文章,牛些滴给人家写序,更牛的给人家题书名。云杉忙写文,杨树正忙着给人写序,张军更牛是后者。
这些云杉都不会,怀着毫不利己,专门烦银滴心,给人家写评。
他艺术俺就鉴之赏之,他风雅,俺们就附庸一下。当别人仰慕他时,我们可以淡淡的说,张军,俺哥们儿。
云杉年少时爱慕艳星,图其像于壁上,聊疗相思,婚后被山妻燹,禁俺偶像异性。
明儿俺挂上张军的中堂,看谁还敢说俺没文化!
等俺写出了书也到供销合作社称上二斤果子找张军题个书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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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五讲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2:18:08 && 浏览量:1543
主&&& 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热点问题
主 讲 人:王自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
主 持 人:李雨峰&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嘉&&& 宾:张玉敏&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 &&易健雄&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时&&& 间:19:00-22:00
地&&& 点: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
&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王自强司长,王司长在版权局从事工作已经有30年时间了,其中11年时间担任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这一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由王司长主持修订,在此之前,王自强司长还曾经主持修订、制定过《信息网络保护条例》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熟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版权部分是王自强司长参与的,他著名的口号是:讨论无禁区。王自强司长曾经包括现在还在担任中国版权执行主编,出版过《中国版权世界20年》,并在杂志上发表过诸多文章。基于王自强司长的努力,2014年王自强司长被中国版权协会评为中国版权卓越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今天请王自强司长过来,主要是向大家介绍的是“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中的热点问题”。另外,还请了两位嘉宾:一位是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张玉敏教授,另一位是西南政法大学易健雄副教授。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自强司长。(雷鸣般掌声)
&& 主讲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首先我要感谢西政给我提供这样一个跟大家交流的机会,说实在的,我今天跟李教授讲,我走上大学的讲台,这叫大姑娘上轿第一次。(掌声)实际上,刚才李雨峰教授的介绍我不是太认可,我一再讲我是一个行政人员,没有任何学术理论背景,无非是在这个岗位上从事三十年,严格来讲行政人员算一个熟练工。而且今天我跟大家介绍的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热点问题”,热点现在已经不热了,为什么不热了呢?修法在国家版权局层面实际上2012年已经完成这个工作了,现在已经到了2015年,3年以后再谈这个问题,可能引不起大家的兴趣了。但我要说的是,今年国务院已经正式开始审议这个稿子,审议完这个稿子,就要出一个新的国务院层面的稿子,可能到时候这个讨论又会继续下去,最后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然后颁布。实际上我是把一个过时了的热点问题,在这里跟大家做一个回顾了的介绍。
&&& 我大概介绍四个方面:
&&& 第一,著作权法修订的背景。2011年根据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国家版权局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修订的任务,这是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国家版权局用一年多的时间,实际上正式启动是号,我们提交的时间是号,实际上是用了1年零5个月的时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与前两次的修改相比,在社会关注度、公开透明度、社会参与度以及内容修改度等方面都有极大的提升。与此相适应,遇到的热点问题也比前两次更加多样,比如说法律的框架结构问题、逻辑结构问题、法律内容取舍问题、权利平衡问题,这些都是前两次没有的,后面我会讲到。而且矛盾更加突出,社会参与度高,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诉求就多。因此,热点问题也相应的多。
&&& 第二,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和基本的工作思路。首先,我们看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者。在座的都是从事法律法制教育和学习的人士,立法法颁布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法律的立法者,立法者一定是全国人大或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立法者是中央政府和地方人大,规章是中央级的部委和省级的政府。但是大家要注意,著作权法是一个法律,它的立法者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国家版权局作为版权的主管部门,它承担着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它只是承担一项工作,而不是立法者的定位。国家版权局如果从国家行政体系来设置的话,它不同于一般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中国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按行业区分的,举个例子教育部,原来我们新闻出版属于广电局,文化部实际上是在管行业。在管行业的时候,既管行业的整个发展规划,也管行业的管理。实际上某种意义上讲,中国政府是无所不能的,它可能就是这个行业发展的决策者。之所以任何部门在立法的时候,都带有强烈的部门意志。版权局如果还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话,它不是行业主管,它是跨行业的一个法律实施部门,或者叫法律监督部门,它没有自己的特定行业。因此在《著作权法》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它不是某一个特定利益主体,而是不同利益的协调。这里面大家注意到,包括《立法法》第80条规定对部门规章不能为部门利益给社会公众设立义务,同时不能为了履行职责而推卸责任。实际上我讲的意思是说两句话: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立法中不是立法者,承担的角色不能代表行业利益,应该是一个协调者。当然具体过程中,是不是有意无意的向任何利益倾斜,这就是它的公正性。不是任何利益的代言人,是任何利益的协调者,这句话并不简单。著作权博弈远远大于专利、商标,因为代表利益的主体不同,群体不同。这就在立法过程中,在同一个问题上不同团体,或者同一个团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同。虽然你不是代言人,但是你应该有责任担当。当遇到不同利益诉求的博弈,相互之间不让步的时候,你作为起草者,为立法者提供什么样的法律草案,你应该有选择,这个选择不是逃避问题。你要有担当,做决策,自然就会带来社会关注和不同意见交流,这就是国家版权局的角色定位。
&&& 其次,是国家版权局在承担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的基本思路,国家版权局承担这个任务了以后,实际上应该说总局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知道自己的责任,实际上也对自己的工作思路进行了梳理。这个工作思路就是“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追求三个效果”。坚持一个理念:坚持集思广益解决问题。所谓集思广益,就是说国家版权局承担立法任务的时候,就是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秉承听取民意,集中民志,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坚持在沟通和交流中形成共识,在尊重和碰撞中认识真理,使整个修法工作在阳光下进行。立法是解决大众问题,不应该由少部分人来决定多数人的事,应该坚持开门立法。所谓解决问题,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中国版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简单讲就是在修法过程中,处理好理论和实践的问题。我们讲理论是实践的升华和总结,它来源于实践。但是它又是实践的先导,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立法需要学术支持和理论支撑,但是它不是解决理论问题,不能把立法引向理论研究,要把重点放在解决问题上,这是我们讲的坚持一个理念,两句话。遵循三个原则:独立性原则、平衡性原则、国际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就是要保持国家在版权立法上的独立性,版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版权立法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而版权修法实际上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再平衡。这种博弈,既反应在国内,同时也涉及到国际关系,尤其是知识产权问题。大家想想哪个民事法律有如此众多的国际公约,著作权领域已经颁布了9部之多。内部之间要利益平衡,国际之间可能就存在强权。国际制度的建立不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是建立在实力和话语权基础上。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能就会受到影响,在立法上,我们立法是独立的立法,解决中国的问题,所以我们版权立法必须保持独立,结合中国实际,既不照办现行法律法规,更不接受任何强权压力。平衡性原则指版权涉及到作者、作品传播者、社会公众等不同利益主体,法律制定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合理的协调保护创作者、作品传播者和公众利益,实现鼓励作品创作、促进作品传播、满足社会公众文化需求的目的。国际性原则是著作权立法过程中,遵守版权保护国际规则,信守我国对国际公约的承诺,履行我们加入国际公约的义务。而在国际公约里面,在知识产权的版权领域,公约成员国履行国际公约确定的一般原则,这是我们起码的义务。
&&& 追求三个效果: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我们每一次修订都用了十年的时间,第一次修法是号,第二次修订是2011年的2月1号,又过了十年,每一次修法都用了十年。第三次我们说不能再用十年时间,但是现在三年已经过去了。这部法律,特别是十八大以后提出创新驱动,如果说这个著作法不改,它在面临数字网络时代、面临经济全球一体化过程中,它不完善,实际上就会影响到我们在知识产权乃至经济领域、科技领域竞争力的问题。高质量,立法不是做学问,立法是要解决当前在版权保护问题上面临的突出问题,如果你解决不了这些突出问题,你法律质量是不高的,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中国的情况,拿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高水平,所谓高水平就是要充分考虑法律的前瞻性,大家知道,中国的法律强调的是稳定,保持相对稳定。但是著作权法的调整也是非常快的,在中国来看,在座的老师同学们查一下台湾著作权法,基本上每年都在变。有的可能变了一个条款,甚至一条也就变了一款,甚至只是变了的了一个表述,为什么?它是要解决现实里面互联网出现的问题,云计算出现了,后面还不知道要出现什么。如果法律不具备前瞻性,今天制定出来,明天就过时了。因此要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发展对版权带来的影响。我一再强调这个问题,我们看1709年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当时确定的权益就是作者的图书的复制权和署名权。但是随着声光电的发展,技术改变了作品的创作方式、传播方式,又生成了新的一项权利。按照现在《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四项权利是动态的,如果还需要出现什么情况,我们没有这样一种前瞻,那么我们的法律可能就会在实践中起不到很好的作用。
&&& 这是立法的基本思路:“一个理念,三个原则,三个效果”。这是整个立法中的基本工作思路,我们提出工作思路的同时,也提出了具体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基本点。一是立足中国版权保护的社会实践,符合中国国情。大家知道,现代的著作权史已经三百年了,实际上各国有很多好的法律,但是我强调不管哪个国家法律,没有最好的,只有更好的,只有符合自己社会实践的是最好的。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注意一句话: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我们不要求知识产权强保护。知识产权强保护是发达国家他们拥有当代知识产权资源,对全球所有资源的压力。所以这里面,一定要符合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当下的问题。二是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要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理。能不能制定一个科学有效的法律,理论的先导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是讲什么问题呢,我们立法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著作权法。既要知道它是什么,更要知道它为什么。你只有把情况搞清楚了,前提是清楚的,你的结论才可能正确。我们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当我们讨论一个问题的时候,说了半天,后来说这个结果跟我们讨论的问题不一样。这个问题不是笑话,在我们立法中就出现过这样的笑话,说保护民间文艺创作作品是我们保护的问题,最后说错了,这是现代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而我们民间保护是传统形成的东西。如果没有把问题搞清楚,我们就可能背离立法的初衷。
三是借鉴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力。我刚才讲,三百年的国际著作权立法,不管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他们已经有很多的成功经验。刚才我讲了国际上有七八个公约,他们对一些基本原理、基本手段已经形成共识。我们在基本原理上、基本方法上应该借鉴,少走弯路。我们现在用的是把他们基本理念转化为我们有用的行为规范,这种借鉴和前面我讲的独立性并不矛盾。有一句话: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你就可以走出一个成功的捷径。四是追求好的效果,我们既要保护作者的权利,又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行为,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实际上在经意和不经意之间,觉得垄断和权利滥用,已经对作品创作与传播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在我们提出基本理念的情况下,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这四个关键点,这是我想跟大家介绍的第二个问题,关于角色定位和基本工作思路。
&&& 第三,如何看待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热点问题。大家可能认为这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在这里跟大家做一个讲座要说明。首先有三个问题要跟大家介绍:
&&& 第一是对第三次修法热点问题的定位。三个因素:一是这个热点问题是国家版权局在第三次修订工作中,负责草案起草阶段反映出来的社会关注度高或有不同认识的问题。因为我们现在处于修订的第一阶段,进入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我谈的问题,都是在国家版权局起草草案过程中,社会公众能见到的是三次,第一稿、第二稿、送审稿,但是三稿之间又有若干次修改,所有的问题都是只在我们起草阶段反映出来的问题。二是这些问题是专家学者在法学理论和法律逻辑以及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得失方面所关注的不同认识的问题。这里面热点问题是学术问题和利益问题。三是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认识的分歧,没有对与错,更不存在是与非。但是,它关系到著作权立法或者著作权修改的科学性问题。我认为这些不同利益的选择、看法,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问题的分歧涉及到著作权权利义务配置的均衡性问题。怎么来配置资源,把资源倾向传播者还是作者还是公众。二是这些热点问题虽然没有是非对错,但涉及到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效性问题。现在我们为什么要修法,现在我们的法律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但是这些规定有没有效,在实践中是有问题的。比如说获酬权,使用人义务是支付报酬,权利人是获得报酬,但是现在权利人没有获得报酬,义务者在法定环境下没有承担义务,现在他基本上没有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法律救济可操作性问题。这也是非常突出的,比如说法律许可获酬权,但是当报刊用作品的时候,没有付酬的话,怎么办?比如说你是西政的博士,经常在校刊或者杂志发表文章,最后你的言论被新疆、西藏、内蒙、海南的一个杂志转载了,你怎么主张权利?你会不会为这一百块钱跑去打官司?这是不可能的。在我实践中就接到一个来自湖南的老师,他是网络学者,他的作品被大量转载,他说维权时候欲哭无泪。你把这权利给他了,真正发生侵权的时候,侵权者得不到处罚,被侵权者得不到维护。我讲的热点问题,一定是处在这个环节上。没有是非,没有对错,就是各方的利益诉求。
&&& 第二,是热点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不同利益主体对同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甚至同一利益主体内部不同的层级,对同一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因此,它会产生不同的认识甚至争议。大家会说,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诉求,比如说权利人想要权利多一点,使用者希望对权利的权利限制少一点,公众认为我能够以最低的价格甚至无偿拿到作品。在这个问题上肯定是不一样的,大家可以理解。那么同一利益主体也有不同的意见吗?会有的,而且意见还是很尖锐的。举个例子,修法过程中,涉及到报刊转载权利,当一个作品发表以后,作者不作出申明的话,其他报刊就可以进行转载。我们就在报刊界征求过意见,《人民日报》这些大报,包括杂志像小说,比较畅销的,他们强烈反对报刊转载,他们理由非常充分,说我们是原创出版,我们通过我们的努力去约稿,去培育这些作品。我们一旦发表以后,他们复制加粘贴就拿走了,跟我没有关系,实际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那些报刊转载是不劳而获。但是这些报刊在整个中国报刊总量,他们的比例肯定不会超过5%。而那95%的小刊强烈要求要设这个权利,他们理由也非常充分,说你们这些大报刊是做了很多工作,你们这些大报大刊的覆盖面是非常有限的。现在中国最好的报纸发行量200万左右,中国有13亿人,层次不一样、需求不一样,实际上著作权保护,保护创作、保护传播、满足公众需求,我来转播是让更多的群体来分享智力成果,而且转播的时候又让著作权人实现第二次收益,不合理吗?合理。同一利益主体处在不同的利益层级,他们同样也有不同的诉求,这种例子多得是,我不一一列举了。第一个理由,因为利益不同,必然发生关注点和分歧不同。二是我国版权法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相应的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还不高,公众群体认识存在差异。他们都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解读版权问题,在解读这一次立法过程中,立法者他想做什么。特别是部分利益关系人,对现行著作权草案的一些具体规定存在误读误解,特别是专家,他就会误导社会,这样也会产生争议和关注点的转移。三是著作权法修订草案自身存在着客观局限性,因为法律草案大家知道,我们别说拿这个法律草案,现在我们拿出任何一部法律让大家讨论,大家都会找到瑕疵或者问题。实际上草案是人提出的,是起草者提出的,如果我们起草者的能力和判断出现问题,比如说起草草案的时候,对著作权本质规律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假如我们在修法内容的选择的科学性、文字表达的合理性以及主观愿望与客观结果一致性上出现偏差,同样会导致社会分歧、认知的差别。这就是我认为产生热点、分歧的三点主要原因。
&&& 第三是对热点问题和争议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方法。这些热点问题是国家版权局起草草案阶段的问题,当然这些热点问题可以在过程中消化,消化不了的要移到下一个层级的更高层级立法机关解决。我们也有自己的思维:一是对热点争议问题的态度。我们的态度是充分尊重各种不同意见和认识。著作权法调整的是利益关系,立法是利益的博弈,修法是权利再平衡,你就要让不同利益主体把他们的诉求充分表达出来。只有让他们充分表达出来,我们才可以通过分析、论证找到大家可以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实际上在国家版权局,今天几个老师都讲到,著作权立法得到社会最认可的一条就是开门立法,我们在征求意见、听取意见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在关注不同意见和相对意见。对这些意见,要充分的尊重。但是对这些意见,我们不能也不可能把所有不同意见和认识都要接收,道理很简单,对同样一个问题,对权利设定的问题,有几方的意见,你不能把意见汇编,你肯定要做出选择,选择对和不对,再交给社会或者再交给更高层的立法机关,让他们做评判。一个是尊重,一个是不可能全部吸收,这是我们的一个态度。二是对热点问题的处理方法。实际上我们还是有三个层面: 1、这些热点和有分歧的问题,通过交流讨论碰撞,不同利益主体能够形成共识的一定采纳。当然,我讲形成共识的并不完全是合理的,如果大家关注的话,就是在第一次修法的第46条的规定,这个规定于法有据、符合规定,就是因为相关利益人进行误导,权利人不支持,使用人不认可,社会公众不理解,媒体反对,这就是共识。最后撤销了,为什么撤销?我们讲过这样一个道理,作为政府或立法者也好,你有再好的立法初衷,但是立法结果不被社会所认知,制定出来的话执行力肯定要打折扣。当这个法律是大家共同认可的,它在执行过程中一定是比较顺畅的。这个问题上,我们讲立法也要做出妥协,也要做出牺牲。道理很简单,我们现在的司法审判是二审终审,二审审了以后不出现冤假错案吗?也会出现,但是再出现三审、四审、五审,那么审判就不会有结果了,这个制度必须要审,否则的话谁都不同意,就成为一个死结,实际上这里面讲的是一个道理问题。只要是社会各界,通过充分的交流讨论碰撞能够形成共识的。实际上有些东西可能制定出来并不一定科学,但是在某一个时间点上,这就是社会公众能接受的底线。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规范,是建立在人们的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2、通过交流讨论碰撞,仍存在不同意见,在理论上立得住,实践上行得通,我们认为应该考虑。当然这里面有两个前提,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考虑到了,即使有分歧也不完全搁置。3、通过交流讨论碰撞,观点严重分歧,利益难以协调,不以任何单方利益主体的诉求做取舍。我们采取的办法是什么呢?还是立一个法出来,但是原汁原味的将不同意见和观点全部移交上一个层级的立法机关,这样做,我们相信更高层级的立法机关,他们更具智慧,更具包容度,他们会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协调,他们会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我们向国务院提交草案的时候,我们一共提交了100多万字,所有的原始材料,原始到什么程度,骂街的话都写进去了,这样才能体现立法的工作,对各方面的想法、诉求、主张的尊重。
&&& 第四,对热点进行讨论。这是非常难讨论的事,怎么讨论我还没有想好。这里面热点问题很多,我还是先给大家讲一下,这一次为什么多。第三次修法,我们在历史过程中修过两次,这是第三次,前两次修法是被动的、局部的。为什么说被动,大家记住这个时间号完成第一次修法,但是在号加入世贸组织,实际上这个修法就是使我们知识产权制度达到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我们被动的为了加入世贸组织进行修法,修法的初衷就是能够满足要求,第一次修法,我们是从当时现行法的6章56条修改为60条,第二次又是被动的,2008年我们跟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打了一场官司,美国诉我们在整个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版权不符合国际规则,美国提出四个诉求。在协商过程中,我们反驳掉了一个,因为立不住,这有一个协商期,剩下三个。实际上世贸组织是各打50板的,三个诉里面我们胜诉率多一点,败诉不到一半。但是败诉的一条就是当时现行法的第四条第一款,也就是违反国家法律等等办法不予保护。大家知道,世界贸易组织是带有约束性的规定,如果你违反规定,如果不改正,按照规则是可以请求贸易制裁的。既然我们是成员国,我们在一个点上败诉了,号,我们履行义务又被动修了一次法。这一次修法实际上就是修改第4条1,为修第4条1而修一次法,很不好看,6章60条改为61条,实际上两次修法基本上没有动。第三次修法我们看看变化多大,前面是被动的、局部的,第三次修法是对著作权法从90年颁布,1991年实施,到2011年20年了,这是我们全面的反省制度建立以后的得与失。而修法的广度、宽度也是前两次所不及的。这一次从6章61条改为8章90条,增了2个章节,29个条款,还不算修改的。现行法文字8700字,改为送审稿1.41万字。从结构、内容、体例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 第二个原因就是公开透明度越高,社会参与度越广,意见越多,反映利益诉求愿望更强烈。你给我一次机会,谁都不愿意放弃这次机会,修法是利益的平衡,这次平衡过程中,每个利益主体都想分到一杯羹,这是很正常的,之所以问题、热点、关注度和前两次修法相比是空前的。而且对利益的博弈也是激烈的,专家学者的意见也是尖锐的。有专家说,这次修法除了我刚才讲的增加29条,修改的60条里面,只有57条一个字都没有动。57条是“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也就是所有条款都有意见,每一条有些是从学者的角度提出,有些是利益主体提出来,有些是从法律逻辑上提出来。这些意见要一一的梳理,一一的去捋的话三天都捋不完。
&&& 对这如此众多的问题,我们做了一个大概梳理。我们归纳为十个方面的问题,这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追诉权,二是电影作品财产权归属及利益分享,三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者和表演者的过程权,四是表演者在视频作品里面获酬权问题,五是法律许可问题,六是孤儿作品问题,七是作品登记和法定许可,权利转让和登记问题,八是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九是网络技术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十是行政保护问题。这些问题,是当时在讨论过程中大家关注度比较集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怎么来讨论,这是难点。我随便提出一个问题,今天都讲不完。我把这些问题基本情况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不做具体论证。
&&& 追诉权的问题,画家的画卖出去以后,最后画品升值了,一般卖画的人,卖画的时候都是没有地位的,这个价值是以后才形成的。梵高现在一幅画卖2亿美金,但是梵高生前贫困潦倒。中央美院年轻人现在卖一张画可能几百块钱,但是若干年以后,他就可能成为中国的吴冠中。法国考虑到艺术家的这个价值,就给了一个追诉权,当他的画品出售以后,二三次转售过程中,他可以获得一定收益。这个在法国推动以后,实际上在法律里面14条第三款就确定了这个原则,可以设定追诉权,但是各成员国来讲是选择性义务。现在世界上已经有80来个国家设定这个权利,而中国得益于改革开放,中国艺术市场飞速发展,现在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这个权利设定是对等的,实际上包括吴冠中他们就是要求设定这个权利。这是在这些艺术家的强烈呼吁下,说世界上已经有相当成熟的立法实践了,而且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这么快,是不是应该体现一下对作者的尊重,设定这样一项权利。修改的时候说所有艺术品市场转售的时候都应该支付报酬,但是这个执行太难了,私下交易你根本保护不了。又修改的时候改为拍卖行,但是拍卖行不干了,觉得这是对他们极大的冲击。这个问题,国家版权局是怎么办的?我们还是坚持立场。礼拜二的时候,君策律师事务所和欧盟、法国、英国以及一个国际上的作曲组织在北京开了一个会,请来的是中国的华裔法国作家来谈这个问题,大谈这个制度的合理性和它产生的结果,包括对拍卖行的影响。他们给我们很大的信息量,而且这些信息很有价值,对我们有很高的借鉴作用,但是,就当前中国而言,不是讨论建立什么样的追诉权制度问题,我说建什么样的追诉权制度已经形成共识了,现在你们讨论的是建立哪种制度,是有天花板的还是没有天花板的,不是讨论这个问题,现在讨论的是该不该建的问题,是大家认识上有分歧。刚才你们都是从权利人组织和权利角度来谈的,那么拍卖行有没有分歧?如果是你单方面说的,可能就没有影响力。举个例子,拍卖行提出了一个专业的意见,这个意见我可以说在我提交一百多万字里面,质量是比较高的。他谈到反对意见,第二条他说建立这套制度,不利于保护作者利益。但是在座的艺术家没有一个人承认,这是他自说自话,如果艺术家都认为这套制度没有利的话,自然就有分歧了。实际上对这个问题,还有不同意见,那么这里面还要进行论证,还要进行碰撞。
&&& 第二个是电影作品的问题,分为有伴音和无伴音,影视作品必须有导演、演员、脚本等等,这和视听作品不一样。现行法律的规定非常简单,权利归制片人,其他的没了。作者可以有一次报酬,问题来了,现在作者包括导演、编剧、词曲作者要求我是著作权人,我要求这个身份。道理很简单,查一下《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4条,讲的导演、演员、词曲作者是电影作品的作者。我既然是作者,我就是权利人。这一次修法在权利归属上,最显著的特征,如果归属是涉及到多个人的时候,要合同优先。但是电影作品归制片人,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提意。这一次我们修法的时候,完全还原《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一个是说制片人使用编剧作品拍电影要经过他同意,编剧还有再设计权。词曲作者、导演是作者,归属他们自己协商,协商不明确的归制片人。如果归制片人这种情况下,那么这些作者享有利益分享的权利。这个规定出来以后,制片人不干了,当然作者是赞成的,制片人说这样并不有利于电影产业发展。再者就是说这些演员、导演已经拿到很高的钱了,再这样下去我成本要增加。
&&& 这个问题怎么讨论,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而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讲的非常清楚,有三种选择:一是版权原则,法律直接规定权利归制片人,因为他是风险投资者和责任承担者。二是法定转让原则,承认你们是作者,但是对电视作品,通过法律直接规定这些权利,已经转让给了制片人。三是共同作品,共有原则,制片人、导演共享。我们选择是最后协商,但是现在还在讨论。这三种原则,不管是哪个原则,都没有否定导演、编剧和词曲作者是电影作品作者这样一个定位,它就是平衡点的问题,现在焦点就在这里。
&&& 关于录音制品,现在录音制作者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对唱片制作者权利是有规定的,但是《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说这一条可以保留,但是中国不是文化公约成员国,不受约束。还有一个规定说录音制作者也可以享有这个权利,我们国家2006年加入2007年生效,对这项权利做出保留。之所以要增加这个条款,广播组织反对,说有公约我们加入,加入了就有权力限制。如果你增加这个权利的话,就要增加广播组织的生产成本,我受不了。但是你要注意,唱片、录音制作者说,你那讲的是成本增加,我是生存环境发生改变。大家知道,唱片原来是留声机的盘,后来是磁带再后来是光盘。因为技术的发展,那些淘汰了。我们的唱片最高的一个盘发行到一千多万,现在一个唱盘发行一万片都是很高的数了。连盗版都不盗了,如果说我们再不赋予唱片经济管理表演权和广播权,唱片产业再生产要停下来,这个情况下,我们把双方的理由都往上报。
&&& 因为时间关系,我最后只讲一个问题,法定许可的问题,我最想讲的是经济管理,但是这个太长了。法定许可制度在中国是使用比较广泛的制度,对这套制度,权利人总体上是有保留的,使用者是支持的。但是中国建立这个法定许可制度,在世界上规定的是最多的。比如说报刊转载,我们原来将近上万个刊,基本上90%以上都有转载,如果取消以后,我们整个报刊界就要砍掉一半,你不可能立法把现存的行业消灭掉。首先看依据合理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九条,关于确定作者复制权的时候,行使权利的时候,特定情况下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作者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复制,这就找到了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1条广播权的规定同样做出了类似的规定,1990年我们法律惯例出来以后,当时有四个法定许可。一是当时32条对报刊转载,二是当时36条,已经发表作品的表演法定许可,三是39条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四是40条关于广播,对已经广播作品的法定许可。但是到了2001年修改的时候,就叫减一增二,减了谁增了谁?减了表演的法定许可,增加了23条教材的法定许可,还增加了当时的43条。原来43条广播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既不经过作者同意也不付出报酬,这是臭名昭著的一条,经过大家的强烈反对,把这个取消了。这一次修法的时候减掉了两个,减一并一,减了46条,因为个别人的反对,导致社会意见一边倒就取消了。再一个是把两个广播的法定许可并为一个法定许可,实际上现在就是减一并一,现在只有三个法定许可了。
&&& 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来自学者的争议,就是说法定许可不符合作者意思自治,是限制他的权利。再一个认为法定许可说要按照国家的定价支付报酬,违背市场规律和溢价规则。当然国家新闻出版社广电总局的意见就是说,因为前面我讲到,这前面法定许可最不科学的是操作性极低,到现在广播组织没有承担任何义务,作者没有得到任何一分钱,这就叫形同虚设。教材的法定许可只有人教和高教执行,其他都不能执行,报刊的80%都没有承担责任。
&&& 在原来基础上设定条件,一个是要宣誓登记备案,说你适用这个制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按照时间支付报酬,纳入到了行政处罚范畴。实际上我刚才讲的依据是有的,著作权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就是一种被受限制的权利,这不是中国的发明。关于说这个规定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和溢价机制,我觉得专家学者是错误的,什么叫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就是在特定情况下,不经作者的同意,但是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这个规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作者的溢价权已经被剥夺了,就是我使用这个根本不经过你同意。溢价权被剥夺的情况下,由单方面使用者定报酬,显然是对权利人的蔑视、不尊重。最合理的办法是谁?政府,而公约的规定明确写在上面的。
&&&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关于网络法定许可问题,所有法定许可里面没有网络法定许可,网络法定许可在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实践里面存在不存在?存在过,但是很快就消失了。它是怎么存在的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过程。2001年修法的时候,明确写上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通过著作权法58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就是设置了这个权利,但是使用和限制没有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著作权法第32条报刊转载的规定,适用于网络。这个规定到什么时候寿终正寝,2006年,为什么寿终正寝?道理很简单,著作权法规定国务院制定这个办法,这个办法的制定是2006年完成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限制法律责任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6-10条就是例外的规定,没有法律限制给网络。当时他们修订的时候还要坚持这个,当时我说你们这个司法解释从2002年到现在,合法性是存在的,什么叫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说判案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明的情况下,你可以给出一个解释。但是2006年著作权法最高行政法规出台了,对这项权利的规定已经具体化了,你再出这项规定,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他们听了我的意见,这个就没有了。没有了以后,到现在就成问题了。修法的时候,我们强调要求增加网络权利,客观的讲增加这项权利是无可厚非的。
&&& 《今日头条》用了《重庆日报》、《广州日报》媒体的东西,《广州日报》就起诉它侵权,我说互联网,用户至上,服务意识,我无非就是按照市场需求抓取了信息和搬运了新闻。但是问题是,《今日头条》抓取了不该抓取的信息,搬运了不该搬运的新闻,他侵权了。但是话说回来《今日头条》,是新型媒体,一天传播量上百万,你让我每个找授权也不现实,这就是互联网出现的海量使用,这就涉及到海量授权。我们跟互联网企业讨论了无数次,当时有18家大的网络公司,腾讯、新浪、网易等等都有,他们提出建议说,我们保证遵守这个规定,我们说法律规定出台以后不是针对你们18家,是针对所有网络企业,他们不遵守,你们遵守怎么办?就像现在法定许可制度,现实情况下都没有解决好这些问题。如果我们法定许可是健全的,能够控制住,那么网络的法定许可是必然的。我的问题就到这里,如果有机会我们再一起讨论,谢谢大家!(掌声)
&&& 主持人:王自强司长讲了几个方面的问题,从原则性到具体热点问题,热点问题很多,时间也来不及,刚才王自强司长一直在强调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部门,立法部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错,但是我们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不熟悉,真正熟悉的是的部委,每一条的矛盾和争议都非常清楚,王自强司长客观的把每一方的诉求都摆出来了。现在进入点评程序,先请张玉敏教授。(掌声)
&&& 张玉敏:非常感谢王自强司长做的这样一个报告,因为我跟王自强司长有比较多的接触,我觉得他是在我们国家公务员队伍当中,非常有激情的,对自己的工作非常热爱、尽心尽力,很优秀的公务员领导干部。经过《著作权法》的修改,大家听了以后可以看出来,可以说他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著作权法方面的专家,对我们国内的法律,对相关的国际公约非常熟悉,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另外王自强司长关于立法的一些指导思想以及他们遵循的原则,我想对我们的老师、同学们,对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以及其他立法都有很大帮助。法律制定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中,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中,通过王自强司长的介绍,大家可以从实际的例子当中深刻的体会到,我想这对我们学习法律来说是很重要的。
&&& 至于其他的,我觉得对于一些争议焦点讲的很到位,就一个问题我提一下,修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要充分的听取各个方面、各个不同利益集团的声音,进行权衡取舍。当然,这非常正确,但是我觉得,在我们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中,我似乎感觉到有一些问题。比方说搁浅了的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录制三个月以后,其他人再来录制,就不需要通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了。这本来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制度,由于个别的权利人,具有影响力的人的意见,也可能包括一些学者们的意见,最后看起来一边倒,大家都说认为这个制度不合理。但是大家如果看看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的话,现行法实际上三个月的期限都没有,也没有什么人对这个问题提多大的意见,现在给了你三个月的期限,反而意见一大堆。这看起来一边倒的意见,是否是真正的代表了各方利益集团真正的意见呢?我想,类似的情况恐怕还有。
&&& 因为话语权不一样,有一些人他占据有利的高地,比如利益集团的大佬们,有影响力的说话很方便,包括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们他们发言的机会也比较多。这些人的发言,可能会对社会公众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对于一些还没有想清楚自己利益到底在什么地方的,所谓的利益中心们也会产生影响,我觉得真正的意见的反映,应该是在把问题说透,把自己的利益讲清楚,我的利益到底在什么地方,在这样的基础上,反映出来的意见作为立法依据来讲才是比较可靠的。但我总觉得我们现在一些立法并不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出来的,所以下一步像这样的问题,能不能有机会真正的让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能够认真的想清楚自己的利益,再来发表意见,这可能是一个问题。不知道王自强司长在这方面有什么措施?我说完了。(掌声)
&&& 易健雄:各位同学、各位老师晚上好,感谢王自强司长今天晚上给咱们关于著作权法立法层面的信息,也感谢跟咱们分享他作为一个立法起草者的一些思考和观点。
&&& 关于立法层面的事情,我相信对咱们同学肯定是有帮助的。在我以前学习生涯中,我总感觉立法层面的事情是高高在上的,今天王自强司长进行了现身说法,而且他给同学们了一个体会的机会,我觉得这是非常有价值的。另外,我们希望国家层面更进一步加强关于立法理由的公开公布的问题。因为现在同学们学习法律的时候,很多只是一个法律条文本身,不知道理由是什么,以后怎么样变迁,著作权法有哪些变迁,我想很多同学都不知道。如果能集结成册,让大家愿意看的去看,我相信对社会、对立法的促进都会有帮助。
&&& 关于王自强司长的分享,立法起草的思考观点,因为时间关系,我不可能一一回应,而且我相信,很多细节问题,咱们同学如果没有很认真的进入著作权法的时候,有些问题说实话讲了没有太大的实效。我想从这个层面回应王自强司长的一句话:要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我想就这一点,谈谈我的一些方法论的东西跟大家分享,希望大家对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以外的学习都有所促进,有所帮助。
&&& 我的想法是,比如说今天讲立法,我认同这句话:一个立法实际上不单单是利益的博弈,同时还是思想的博弈。讲利益的博弈,一个东西你争我抢,你要我也要,文明社会不是说你力气大你就抢到了,而是要讲道理的,就要说为什么你要这个东西,这就涵盖了理论与实务关系问题。如果回到法律文本关系角度,这不是理论和实务,不是二元,而是三个环节。以法律文本为中心,法律的左边可能是法学理论,法律的右边可能是现实生活,它居于中间位置。一个理想状态,咱们讲立法肯定是由法律来指导的,而立法本身又是用来规范现实生活的。理想状态是法律文本左右逢源,关系很顺畅。现在著作权法的状况是左右为难,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 一方面立法的时候它需要找法律依据,一旦遇到现实生活的时候,发现理论根本不够用,形成了法律文本的扭曲。如果咱们同学们进入了著作权法,对这个问题应该会有所感受。我想说的是,咱们同学们应该认识到,现实生活是第一性的,而法律是第二性的。规范生活的时候,法律基于特定目的会裁减掉现在生活,让剩下的部分进入法律,并且进入法律知识。今天的著作权法沉淀了很多17、18、19世纪的法学理论,我只是举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我说的观点。举个例子署名权,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权利,我感觉这没有形成太大的热点,我想借此机会看王自强司长能不能下一步关注这个问题。今天我跟王自强司长讨论的时候,很多法律条文都是从署名来的,现在法律文本的署名实际只有一个问题,就是作品和作者之间的人格观点,表达了我的思想,我的思想表达等等。但是署名如果回到现实生活,自古以来署名就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上认可的含义,二是现在已经被过滤的含义,就是当我在作品上写上我的名字的时候,表明这个东西是我的,当我写出来以后,这已经不是主观状态的东西,而是客观外化的东西,是一个身外之物,而这个身外之物是我的,法律意义上来讲,这就是所有权的关系。我说的这一点是有人类学和社会学的观点支撑的,李雨峰教授也有相关资料可以佐证我这个观点。只不过18、19世纪,自由意识个体大行其道的时候,当然就被人格含义掩盖掉了,就形成了今天的署名权。形成这个署名权以后,发现规范现实问题的时候不够用。当然这个问题在英美法系不成问题,因为在英美法系到今天来讲,他署名都侧重的是恰恰被大陆法系裁掉的部分,就是所有权的问题。但是因为大陆法系的背景来看,这就很成问题。所以我想说,今天修法机会难得,修法能不能让法学理论修法工作重新回到生活,考虑署名双层含义,同时要考虑作品双重类型。一个是传统作品,小品、诗歌、戏剧是感情的表达,但是现在功能性作品侧重点在于解决技术问题,这是第二种类型。现在的修法如果真正要解决实际问题,要让法学理论、法律文本跟现在生活关系顺畅的话,能不能回到生活本身面对作品类型和署名双层含义重新设计署名权,如果这样的话,未来著作权法不再是猪八戒,它会变得很漂亮,谢谢各位。(掌声)
&&& 主持人:进入提问程序,今天来了很多律师朋友,同学们还有各位律师朋友,有什么问题吗?
提问1:这一次作品里面加入了实用艺术作品,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是一个焦点,怎么看它是一个实用艺术作品是一个关键。比如说一个雕塑作为工艺雕塑的话,我们也可以解释为最有实用功能的,那么法律怎么来界定?
&&& 主讲人:这个既有法律问题,也有实践问题。关于实用艺术立法问题和怎么来看待实用艺术。现行著作权法里面,1990年没有实用艺术作品,1992年10月加入著作版权公约,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时立法根本没有考虑加入公约,但是加入公约以后,我们法律就要适用于公约。公约以后,1992年9月份国务院颁布实施《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其中提到一个问题,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保护期限25年,跟《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样。
之前软件条例里面讲到软件没有登记的话就没有诉权,但这一条规定在92年规定里面就没有了,为什么说实用艺术作品不享有这个待遇,大家注意,《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世界各国可以规定设定实用艺术作品,期限是25年。如果没有设立实用艺术作品的,按美术作品保护。如果是法人50年,自然人的实用作品,我给你了就是25年。
这次为什么又把实用艺术作品写进去了,一个理由就是实用艺术作品在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他享受25年,但是这个规定是按对等原则,如果中国不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的话,外国人就会来按照50年。乐高在其他国家25年,到中国就变成50年,在别的地方不享受,在我这就享受这么长的时间。所以我们要做一个规定,最后设不设,现在还有分歧。如果中国不要它,实用艺术作品就按美术作品保护了,现在你又问什么是实用艺术作品,怎么判断,现在学界争议很大。实际上,有些人认为,把作品用在产品上就是实用艺术作品,这是一种观点。举个例子徐悲鸿的马,如果哪个藏家地毯放上去,这就是实用艺术作品。我觉得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应该是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割的,就是实用艺术作品。徐悲鸿的马就是马,地毯就是地毯,他是把艺术作品用在自己使用的东西上。家具造型和家具是一体的,你把造型拿掉家具就不存在了。但是现在所有工业产品为了促销,比如说纸巾盒,那就是一个盒,但是有一个造型,具备了艺术作品,这就是实用艺术作品。你可以设可以不设,如果不设按美术作品保护,我认为现在有不同观点,关键是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的就是实用艺术作品。(掌声)
提问1:如果是不可分离的,从建筑作品来说,建筑物也是不可分离的,按照你的解释的话,它就是实用艺术作品吗?
&&& 主讲人:著作权作品分类是概念性的分类,之所以它是一个分类形式,它已经讲到是受用作品,明确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就不需要论证他是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了,这就自己把自己逻辑搞乱了。作品分类是一种形式上的分类,举个例子,音乐作品可以说唱出来是音乐作品,曲谱是文字作品,但是把曲子、音乐作品放在文字作品里面大家不能接受,这是分类上的划分,这种划分没有科学依据,是约定俗成的东西。这种问题上不要拘泥于这种形式,它确定了种类,就不要再往下一个层次去划分。(掌声)
提问2: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关系的问题,即使一个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且登记了,但是外观设计过期以后,著作权应该也受保护的。去年出了一个案子,外观设计过期了,要以著作权名义保护的时候,法官说你既然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著作权就要放弃,这个理论你有什么看法?
&&& 主讲人:我认为这个理论不成立,澳大利亚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有一个啤酒厂把美术作品变成了商标,著作人告他侵犯商标权,最后法院没有支持,说人家没有把你这个作为商标来用,最后他以著作权去起诉,他赢了。我记得商标局的一个官员,他说明一个观点:当发生把作品作为商标发生商标登记以后的话,著作权就不能去主张权益,只有从商标角度解决。实际上大错特错,如果这样的话,我每个企业都是把最著名的作品做成商标,你告我的话你没有权利了。这个问题上,关键是法官和学者的认识问题。第一次修法的时候,当时第八条涉及到实用艺术和工业产品之间的关系,有些人认为这个工业产品就不保护了,实际上是不对的。最后修法的时候,第一次著作权法第八条,有些人试图混淆,你外观设计、著作权权利被替代了,这个是不成立的。而且在任何一个国家找不到这样的立法。(掌声)
提问3:请教王自强司长一个问题,这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对具体的著作权法权项设计,你提到法律应该有前瞻性,咱们对权项的设计有没有考虑引领前瞻性?
&&& 主讲人:这个问题问的非常专业,知识产权相对民法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著作权在知识产权里面又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专利和商标权是单一权利,著作权是复合权利,既有身份权又有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是静态权利,而著作权是动态权利,这就出现了很多问题。所谓静态权利,专利权、商标权是始终不变的,著作权随着声光电技术的发展,权利不断的增加。在修法过程中,两种观点,一种是来自于法官的观点,说这种权利规定的越明确越具体,越具有操作性。比如说你说什么我就跟你对上了,解决了他的问题,但是解决不了动态的问题。
&&& 号,第一次修法确定权利,但是1999年的时候六位作家告“北京在线”网络侵权,这就是法律不具有前瞻性,没有考虑到网络发展。最后根据《民法通则》基本原则叛了侵权,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动态的权利是不是以后我们法律单子从一两项变成以后都排不下了?这就是大家提出的要进行权利整合。张军老师提出的观点,经济权利、精神权利、财产权利都怎么整合,现在12+X不知道有多少,变成三项权利:有载体形式的复制权,全部概括。没有载体形式的用公开传播权概括。还有再创作的,根据已有作品再创作的,这就解决了。以后你技术再怎么发展,我这三个权利都可以概括。
&&& 最后为什么没有采纳这个意见?大家知道,著作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而且这种限制都是权利指向明确,使用方式明确。如果说设定这个权利,对公开传播权进行限制,一限制是不是就把12项权利里面的6项一下删掉,如果不是,就是公开传播里面的网络或者广播权利,等于又重复,又回去做工作,不具备操作性。而且这个问题,台湾现在的立法,政府出了草案,民间学者也出了草案,他在设计的时候就已经提出就这三个权利的整合。我当时跟他讲,我们刚开始想法跟你一样,但是我们认为这样行不通。
&&& 最后修法的时候我们进行了整合,现行法的这12项我们进行了整合,怎么整合的呢。试把汇编权纳入到复制权,然后放映权放到机械权里面去,而且放映权规定的是通过放映机和幻灯机再现作品,现在再现的作品手机都可以,电脑都可以,你那个东西已经不适用了,归到机械权里面去了。财产权方面,权项减少,权能不减甚至还有增加,但是项在减,能在增,这就是我们这一次处理的方式。同样在保护完整权和修改权也是一样的,是可以进行包容的,我们做了这样的调整。由原来的17项变成了13项,减了4项,谢谢。(掌声)
&&& 主持人:我提点建议,大家今天晚上听了讲座不要向外推送,因为你们有的观点可能跟司长观点不太一致,我们会后会整理,讲坛到此结束,再次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王司长。(雷鸣般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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