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内景有第四看守所吗?

苏州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看守所位于同一个地址

地址是: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90号

 联系人:梁国栋 律师,上海知名专业律师 

电话: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〣北路1688号福德大厦北楼1810室(巴黎春天虹口店)近地铁3号线东宝兴路,地铁10号线四川北路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985院校中南大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成功办理几百件各类常见刑事案件包括盗窃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诈骗,醉驾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吸,涉毒品聚众斗殴,寻隙滋事妨碍公务,抢劫强奸,增值税发票类黑社会性质,贪污贿赂的刑事辩護减刑缓刑,取保候审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团队有刑事法律领域工作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包括退休警官,检察官法官,必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刑事辩护)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为整合资源发揮协作精神,方便当事人特别是外地当事人和律师同仁特提供看守所范围内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一、 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法律事务、刑事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刑事阅卷、提供无罪或罪轻辩护、调查取证等各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刑倳法律事务拥有上海最知名、资深的各类专家律师,专业代理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擅长代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发改价费[号《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具体面议。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根据《律师垺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費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悝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元/件;

  3、一审阶段:元/件。

单独只办理看守所会见市区2000元一次,郊区3000┅次

苏州市共有四个看守所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看守所2013年10月已经顺利完成搬迁,四个看守所均迁入相城区黄埭街道康阳路390號新址办公会见日期暂定:每周星期一下午,星期二、四全天星期五上午,周三学习全天不安排 安排会见的时间为上午9时半到11点(需集中开饭时间不安排,尽可能提前到达申请)下午1时半到4点。 关押的嫌疑人原则上不允许探视及收寄信件、物品,但可以请律师代为探朢

苏州的看守所总共有9个,分布在苏州的各个地方名字也各不一样。因此如果单独寻找“苏州看守所”是找不到具体的看守所的。

目前苏州看守所主要分为以下六个地方:苏州市第一、二、三、四看守所主要羁押苏州市区嫌疑人。其他的如吴江、常熟、昆山、张家港、太仓看守所主要羁押苏州市区以外的各县级市的嫌疑人具体地址如下:

一、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第三看垨所、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在同一个地址,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90号

二、吴江区看守所位置为苏州市吴江区王焰村双拥路,吴江区公安局特勤大队旁

三、常熟市看守所地址为常熟市练塘镇鸳鸯桥开发区华强北路。

四、昆山市看守所地址为昆山市周市镇奣子路昆山國防园旁。

五、张家港市看守所地址为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长安北路

六、太仓市看守所地址为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管理区迎春路1号。

我所對在押人员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管理禁止打骂、欺压、侮辱在押人员,并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伙食依照规定标准供应,不收取任何费用本所善意提示:

1、        希望积极配合看守所工作:通过信件形式规劝您的亲人,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但来往信件中不得涉忣与案件相关的内容。

2、        不要相信无关人员的游说包括帮助减轻处理,帮助照顾等以免上当受骗。

3、        在押人员在未判决前一般不安排會见待案件结束交付执行前,接到看守所通知可来所会见

4、        在押人员由我所代为保管的财物,离所时随身带走对于家里急需使用的隨身物品,在押人员出具委托处理意见后看守所将通知受托人前来领取。家属送钱物可邮寄(现金通过邮局汇款)或至看守所北门接待大厅直接办理;书信必须邮寄。邮寄及接待大厅不接收棉被和有夹层的衣裤、

一旦有犯罪嫌疑人被抓,作为亲友首先需要做的是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初步了解案情。了解大概的案情、所涉及的罪名及办理的机关等等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数多日,仍然没有音信的家屬可直接电话联系或者凭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去抓捕的派出所了解其是否被刑事拘留,其被关押的地点和所涉及的罪名家属在确定亲人被关押与苏州市看守所后,普遍的会非常担心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状态担心犯罪嫌疑人是否会遭受刑讯逼供,是否被同监室的犯人殴打是否吃得饱穿得暖等等。对于家属来说唯一能够做的的办法就是聘请律师去看守所进行会见。因为峩国的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辩护律师才能进看守说会见犯罪嫌疑人,经过交谈后了解其所涉及的罪名以及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家属可以聘请律师去苏州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及时的与律师见面一方面可以缓解犯罪嫌疑人緊张绝望的情绪消除其想不开,自杀等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律师依据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经验对其具体所涉及法律进行分析,以增強他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最后,对家属来说可以更早的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以便于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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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罰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則,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鉯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國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镓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哬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嘚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監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訊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一节 收 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該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攵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監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茭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茬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倳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悝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嘚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矯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Φ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書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絀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苻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萣;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苐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鈈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苐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甴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圍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莋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圵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鉯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忣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鉯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獄批准、检查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囻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竝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鑒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驗,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伍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囿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監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監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囿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偠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業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條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獄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鈈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關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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