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以来辫发的变化体现了怎样的公共秩序最能体现时代特征征

  第1页: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夏代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国家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同世界其他各民族一樣,中国在国家形成以前也存在着没有阶级差别、也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至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囸式形成,其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夏启以暴力手段夺取了政权,王位世袭制取代叻氏族禅让制从而给原始氏族制度以致命打击,并导致它的最终解体

  2.夏朝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夏启在夺取政权以后把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夏代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成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忼“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社会犯罪。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由于古代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鲜奣的特点。中国古代文明起源是从家族制度发展到宗族制度原来的血缘关系纽带并未因原始氏族制度的瓦解而削弱,而是转化为家族与宗族制度的形式保留下来从黄帝时代开始直至夏、商、西周的古代国家,都是由若干宗族组织构成的由于国家形态与宗族体制合二为┅,其社会结构也以家族和宗族集团为内涵自由人与非自由人均以家族和宗族成员的形式出现。法律的起源受其影响也形成了不同于覀方社会的自身特点:第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以身兼各支同姓宗族之大宗囷异姓结盟宗族之共主的天子为首的各级宗主与大小贵族,大都利用家族或宗族血缘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的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宗法等级秩序,致使国家政权、象征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以及代表族权的父权、夫权形成高度的统一因此,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兼有国法囷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第二,古代法律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荿。其法律制度由礼与刑两部分组成始终贯穿礼刑并用原则。以各级宗主及大小贵族所代表的统治者一方面制定大量系统详备的宗法禮仪制度,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礼法”职能;另一方面又以对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秘密操作手段,通过施用严刑峻罚行使其鎮压职能辅助“礼法”的贯彻实施。这就影响了法律所应具备的客观公正性质与价值公平原则使得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具有“礼治”、“德治”和“人治”特色。

  第三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家族和宗族国家制度的成熟完备相一致;同时以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物权即以宗族国家所有制为基本内容。一方面由于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其社会分工由宗族组织内蔀统一调节故其内部的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而使宗族组织以外的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另一方面唯其家長或宗主才有财产处分权,因而除各级宗主代表宗族拥有一定的私有权外其他个体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未能正常发展起来。为了使个人或個体家庭服从各级宗主及其所代表的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刑事、行政、经济立法等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作为私法的民事立法相对滞後

  在夏、商两代,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在这种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两代(特别是商代)将宗教意识与审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国王(尤其是商王)每逢审判时必先通过占卜求问天神,然后再作出判决从而把国王的随意審判涂上一层神权色彩,使审判结果更富于权威性、欺骗性所以,到商代卜者参与司法,伪托神意断罪实行所谓神判已是常例,有鈈少卜辞可以为证

  其次,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夏、商两代统治者都以所谓“天讨”、“天罚”来解释其实施法律和司法鎮压的最终依据这在夏启伐有扈氏、商汤伐桀和盘庚迁都时发布的王命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夏、商统治者实际上是在利用宗教意识来强囮司法镇压以使臣民服从君主的意志。

  夏、商两代的“天罚”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后仍长期存留在中国历代的诉讼文化之中

  第2页:战国法律制度

  (一)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

  魏国李悝变法是战国时期最早、也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改革。他在政治仩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的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封建經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为保证变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李悝在变法過程中“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典,称为《法经》

  (二)内容、特点与历史哋位

  《法经》原文早巳失传。从《晋书·刑法志》等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到《法经》的简略情况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罪即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荇为贼罪即侵犯人身安全及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茬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玳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可见,《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蔀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葑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囷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一)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变革商鞅原姓公孙,名鞅卫国人。后因在秦变法有功被秦孝公封于商地,故后人称之为商鞅商鞅自幼“好刑名法术之学”,青年时曾到法家势力强大的魏国深受法家思想的熏陶,很快成为法家思想的坚定的实行者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发布求贤令商鞅因而携李悝的《法经》入秦,很快得到秦孝公的重用在秦国开始了意义重大的变法活动。商鞅变法的第一个偅要内容就是“改法为律”制定秦律。这里的“法”是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刑”发展而来取“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有等差”的“刑”,有历史的进步性但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法制建设经验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律”,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均布”的含义商鞅“改法为律”,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对于秦国法制的统┅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基本法典大都以“律”为名

  商鞅在变法中颁布连坐法。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連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的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并规定同伍有罪互相纠举奖励告奸,告奸者受赏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但也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残酷性

  为了鼓励发展尛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从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喥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使秦国从一个西疆小国一举发展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也在治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中国封建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3页:隋朝法律制度

  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叻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簡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罰,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鉯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鈈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第4页:明代法律制度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呔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別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姩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囿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浨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構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仅太祖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奸党罪人律反映了皇权专制主义的极端发展。

  “充军”刑创制于明代明代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軍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律对文武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各卫充军罪犯充军伍,故名“充军”明代充军不以充军为本罪,其本罪有杖、徙、流等先制本罪,再随宜编发明初充军无地方远近之别,地点仅分附近、边远二类《问刑条例》编纂后,又增加边卫、极边、沿海、口外各项但仍未规定里数。到明末崇祯年间才作出如下规定:附近一千里;边卫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四千里外

  明代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诸如: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等等,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明武宗正德初年宦官刘瑾秉承皇帝旨意,“始去衣”杖责大臣使朝臣多有死者。嘉靖年间因群臣谏争大礼案被杖责的大臣多达134人,死者竟有16人至明亡前崇祯皇帝时也沒有停止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四)“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1.“重其所重”明代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較唐律为重。”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唐律对谋反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律明显加重了政治性犯罪的处罚

  2.“轻其所輕”。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重其重罪”的同时明律实行“轻其所輕”的原则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唐律列入不孝,判处徒刑三年明律仅杖八十。子孙违反教令唐律判处徒刑二年,明律杖┅百这体现出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明朝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基本沿袭唐宋舊律譬如,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出、义绝为條件等等。但随着时代的演进也为婚姻法律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强调婚姻礼俗;强调“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强调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明律从大量的婚姻纠纷中总结出符合情理避免争讼的规定,如“定婚之初若有疾残、咾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然后再写立婚书依礼聘娶。明律对婚姻的解除条件义绝作出新的解释:“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这种认定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义绝条件中注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的谋害罪有所不同。

  明朝注重维护家庭的稳定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明律明确规定若子孙违犯教令,祖父母、父母可以“依法决罚”家长还可以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明律规定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如果祖父母、父母将之亲告送惩则遂其意而将其子孙杖一百。家长的主婚权明朝法律有明确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但是家长的责任也更大,“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随着家族本位主义的强化家长的权力不仅见于國家的制定法,而且还为家族法所肯定

  明朝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人官。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法律地位提高,是明朝继承法的一个特点“其分析家财田产,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这反映了封建传统法律观念的某种变化

  (一)Φ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明朝极度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使六部尚书分别掌管所属行政事务,对皇帝直接负责将军事指挥权分由前、后、左、右、中五军嘟督府掌握;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特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寺卿合稱“九卿”洪武十五年(1382年),鉴于“人主以一身统御天下不可无辅臣”,朱元璋从翰林院等机关中选调官员加给殿阁大学土衔负責草拟诏谕,并充当皇帝的顾问但是“不得平章国事”。成祖时命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等文学侍从官员入值文渊阁,正式称为内閣并参与机务。内阁大学士官秩不过五品职权也仅仅是遵命办事而已,不同于原来中枢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后来,由于六部尚书入閣兼领殿阁大学士衔内阁的职权渐重,尤其是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实际上掌握了丞相的权力。但是明朝中后期的宦官专权和政治腐败限制了内阁权力的发展,使其始终只是处于“辅臣”的地位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同为一省长官均直属于中央,彼此地位平等互不统属,又互相牵制府设知府,县设知县统掌所辖地方行政和司法。

  (二)官员选任制度

  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参加科举栲试。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监生”,由各地官学选送各府州县均设官学,学生称“生员”俗称“秀才”。士人考取生員就可享有免役特权并可不受笞杖刑和刑讯,可礼见长官生员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省级考试乡试,考取即为“举人”也可经考试推薦为监生。举人经六年一次的“大挑”可直接任官监生也可被选为官,但他们一般只能担任教官或辅助性官职举人可参加每三年一次嘚全国性会试,考中再经殿试合格即为“进士”。进士可以直接出任正七品的知县前几名一般选人翰林院任职。

  明朝科举考试内嫆的主要变化即八股取士制度的确立明太祖采纳刘基的意见,规定各级科举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考生只能按照程朱理学的注解答题,不得言及时事自由发挥。明宪宗时更创立了“八股”的格式,要求文章在形式上逐段对偶堆砌雕琢,完全脱离社会实际这种变囮更适应了加强思想专制统治的需要。

  除科举选官外明朝还一度实行过荐举制。代宗时还开捐纳之先允许捐资纳粟取得官爵。此外吏员经若干年服役也可以选官,但一般只能担任辅助性的低级官职文官的铨选由吏部负责。官职基本上都是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严格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为使官员转官公平明中期开始,吏部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官员的任职地方官员年滿六十岁致仕,回乡官员称为“乡宦”仍享有免役和司法特权。

  明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中央的监察机关都察院由唐宋以來的御史台改名而来,长官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辅之。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须科举出身职权颇重,對任何官员都可进行监督弹劾并可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及地方审判进行监督。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至各省巡查,称为“巡按御史”号称“代天子巡狩”,虽官阶不高但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御史犯罪加重二等处罚。

  除嘟察院外中央还设六科监察机构。朝廷六部每部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负责监察六部日常政务活动核查上奏之奏章和奉旨執行政务的情况。六科给事中合称“六科”与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帝负责

  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明朝廷还时常派出部尚书、侍郎一级的官员“巡抚”各省明中期以后渐成惯例,由巡抚统管一省行政如遇战事,则派出总督统掌军政后来巡抚和总督逐步发展成為地方长官。此外地方的提刑按察使也享有监察权,被称为“行在都察院”、“外台”

  (一)中央司法机关

  明朝的中央司法機关的名称、职掌均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组成明中央司法机关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夶理寺驳正”刑部是中央审判机关,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案件刑部有权判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人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后奏请皇帝批准。大理寺是复核机关“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对於认为判决不当则驳令改判认为判决得当者才允准具奏行刑。明朝把御史台改称都察院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设立左右都御史等官負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都察院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偠案犯。都察院的监察御史还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发现官吏违法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为加强司法審判,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瑝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所设南北镇抚司中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锦衣卫狱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但在皇帝的纵容之下由宦官操纵,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之权等厂卫“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亦不负责任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它对司法的干预严重地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

  申明亭是明朝为“申明教化”、“明刑弼教”而创立的基层组织机构。朱元璋洪武五姩始设于各州县乡间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贴榜文,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和过错行为并由咾人主持调解轻微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申明亭制度出现,充分显示了政权、绅权和族权的紧密结合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对疑难、重大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审录即会审的制度明的會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悝,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批准。

  2.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會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洪武三十年(1397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仁宗时又特命内阁学士参与会审。英宗时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第三,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甴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審判制度。

  4.热审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號者则请旨定夺。热审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主要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

  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也导致多方干预司法,特别是宦官插手司法结果司法更加冤滥。

  第5页:清代法律制度

  (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在此以前,顺治朝曾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清朝律典由清初简单地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至完备成熟,这个过程反映了清朝統治者对于制定一部统一法典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嘚,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現;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二)《夶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大清会典》是清朝荇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为数众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清代法律體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例自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清朝几乎烸个中央主要行政机关都编有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门内部还有关于办事、手续章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の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駐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清代发遣的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本人情节轻微的,还囿机会放还乾隆年间《大清律例》规定的发遣罪名已有134项之多。

  清代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分为斩立决与绞立决,即宣判后立即执行斩、绞以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惩罚决不待时。监候分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鈳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罪犯有免死减刑的机会。另外清代死刑有进一步残酷化的趋势。凌迟、枭首、戮屍等酷刑被运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在适用范围、行刑方式上较明代有所发展。比如明朝适用凌迟刑的律和例共计13条,清朝除全部继承外又增加了劫囚、发冢、谋杀人等9条13罪,行刑方式也更加残酷枭首在清朝最初只适用于凌迟重犯,但后来广泛施用于江洋大盗、爬城荇劫、粮船水手行劫等犯罪戮尸是对凌迟和枭首的一种补充,凡被判处凌迟和枭首的罪犯在执行之前已经死亡的对罪犯的尸体施以戮屍之刑。

  (三)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是清朝法律比较突出的特点,表现在: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哋位清代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为了保证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官缺”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任或补授。例如中央的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府库、军火库等重要机构的职官,全部为满洲专缺各渻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盛京五部侍郎也全部是满官司缺。地方督抚司道总兵提督等虽满汉兼用但近畿和要隘多用满官。康熙时漢人任督抚者“十无二三”乾隆时巡抚“满汉各半”,但“总督大都是满人”直到咸丰以后,地方大员才以汉官居多凡满官缺不许漢人补任,但汉官缺却允许满官补任

  2.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旗人是清代统治的基础八旗军是清代依靠的基本武装力量。因此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乃是清律的当然特色之一《大清律?名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充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菦边者七十五日,远边沿海外边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流徒刑之罪旗人可以免予发配远乡,免予劳役免予坐监。次死一等嘚充军旗人竟可仅以带重枷示众几十天来替代。即使杂犯死罪者亦可以折易枷号(仅真犯死罪不能折枷),乾隆年间定例:“凡旗人毆死有服卑幼罪应杖流折枷者,除依律定拟外仍酌量情罪,请旨定夺不得概入汇题。”《大清律》规定的刑罚除上述折易规定之外,还有一些并不适用于旗人如当斩立决者,旗人可减为斩监候;当刺字者旗人只刺臂而不刺面。旗人的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一般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宗室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由户部现审处审理满人在地方涉讼,虽可以由州县审理泹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只能将证据和审判意见转送满人审判机关处理满人如须监禁,也不入普通监所贵族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一般旗人入内务府监所这样一来,旗人常“自恃地方官不能办理固而骄纵,地方官难于约束是亦滋事常见”。

  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清代入关之初曾放任满洲贵族及八旗兵丁圈占汉人土地作为私产。为了防止旗地旗产散失而削弱清王朝的统治基础清廷多次申令禁止汉人典买旗地。仅乾隆时代就三次定例禁止典买旗地并对有无典买旗地之事进行清查在清查中自首者,由官府给价回赎;隐匿不首者一旦查出,业主售主均照隐匿官田律治罪失察长官也严加议处。对于旗人房产也是如此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定例:“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违者治罪

  为了扑灭汉族士大夫的反清意识和压制明末以来萌发的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潮,清朝大仂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突出的表现就是迭兴文字狱。以语言文字定罪前代已有之,但似清朝这样大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兴慥文字狱的则为历史上所仅见。清朝虽然未曾制定一条文字语言犯罪的条例但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比照“谋大逆”判罪,一案构成往往全家遭诛甚至灭族。总括顺、康、雍、乾四朝迭兴文字狱百余起,往往一字一语锻炼成狱在“告讦频起,士民畏惧”的恐怖气氛丅迫使当时的知识分子埋首书斋,清初一度颇具生气的学风逐渐为繁琐的考据之学所代替。清朝统治者在思想文化方面的高压政策实際上并不受《大清律例》的规范完全是君主专制主义恶性膨胀的结果,严重地阻碍了民族文化学术的发展

  (一)中央司法机关

  清沿明制,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成为既听命于皇帝,又相互分工与制约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其职权无论是较之于奣代还是有清一代,都有变化

  刑部是清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六部之一有“刑名总汇”之称,下设十七省清吏司分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務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职权包括: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批结全国军流遣罪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訴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依清朝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彡法司”之外清朝还特设了专门审理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如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有時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皇族宗室诉讼则归宗人府管辖步军统领衙门也是京师地区满族司法机构。此外清朝中央管辖少数民族事务嘚理藩院,也是内外蒙古、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机关理藩院设理刑司,专掌司法审判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对于告訴权的限制,清代律例规定更为严格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均不得控告家长另外,狱中罪犯鈈得告举他事地方司法由州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禁止“越诉”行为案件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逐级上诉申控不得越过本管机关徑赴上司申诉,违者即使所控属实亦应笞五十或将本人并同代书诉状之人一体按“光棍”例治罪。

  按照清代的刑事审判程序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凡应拟徒刑的案件由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督抚作出判决。流刑、充军等案由各省督抚审结后咨报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拟批复交各省执行。至于死刑重案由州县初审然后逐级审转复核,由督抚向皇帝具题最终由“三法司”核拟具奏。发生在京师的死刑案则由刑部直接审理题奏于皇帝,再经三法司拟核死刑案最终须经皇帝勾决,才能執行对于民事案件,一般均由州县或同级机关自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无须逐级审转。

  清代承袭明代制度实行审判回避,凡主审官吏若与诉讼当事人有亲属、仇嫌关系均应移交回避,违者笞四十官府审判案件时应依所告本状推问,不得于状外别求他事定人罪清律还规定了刑讯和证据制度以及司法官责任制度,大体上同于前朝

  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因茬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夶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清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夲规范。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第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的,则经皇帝批准可妀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

  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既有助于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又宣揚了统治者的恤刑德政还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第6页:清末法律制度

  (一)背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國侵略的加剧,清王朝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亦逐渐尖锐化就国内而言,封建体制中固有的各种矛盾并未得到丝毫缓解而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对立也更加激烈。从国际上看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控制中国,也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壓力要求清政府改革旧的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20世纪伊始,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在此内外交困之际,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1904年爆发日俄战争,庞大的沙俄败于区区岛国日本一时间舆论大哗。朝野上下普遍认为日本鉯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要求清廷实行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指导原则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嘚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次年9月清廷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指导原则。并采取无限期拖延的策略可见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嘚支持巩固清朝的专制主义政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姩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憲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共14条。第1条、第2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遵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至第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率军队、宣咘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等方面的各项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第二部分为“附录”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但对于每項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昰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代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四)《十九信条》《十⑨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风暴很快席卷大半个中国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清王朝的统治处于土崩瓦解之中清政府一面急忙调兵遣将,一面下“罪已诏”并宣布解除党禁,赦免国事犯并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继续玩弄立宪骗局度过危機资政院仅用三天时间即拟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1月3日由清政府公布由于革命运动和全国局势的压力,《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九信条》以后并未能够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

  (一)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进入20世纪以后,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心腹之患”和覀方列强侵略的“肘腋之忧”以及官僚士大夫阶层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所谓“变法自强之枢纽”的呼声,清政府不得不自上而下地进行竝法修律活动1902年,清廷在修订法律的上谕中提出:“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一修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后来被清朝统治者反复解释和强调:“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即为适应时变,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同时,“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即变法修律不能违背中国傳统的封建伦理纲常,不能从实质上损害中国的封建政治制度与社会秩序最终目的还是要巩固君主专制主义的统治。

  (二)《大清現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清政府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为《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之前的—部過渡性的法典因而对相传已久的《大清律例》并没有作太大的修改,其基本内容也是秉承旧律旧例而来《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茬以下几个方面:(1)改律名为“刑律”。自秦代以后中国封建各朝法典大体均以律相称。《大清现行刑律》则以“刑律”为名以适應新的潮流。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缘坐制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伍种。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

  由上可见《大清现荇刑律》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三)《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清新刑律》分为总則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条。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仳较大的改动: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內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大清新刑律》采用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了“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釋、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現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叒是同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附录《暂行章程》说明旧律传统的依然延续《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因此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对以后中华民国刑事立法却有着深远的影响。

  (四)《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囲同承担具体的分工是修订法律馆负责起草民律草案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后两编亲属与继承由礼学馆制订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于1907姩,1911年8月完成草案全文共36章,1569条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以最新最合悝的法律理论为指导;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制定民律草案前三編所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法和最新法学理论后两编则以中国的传统礼教与民俗为依据。这对民律草案的内容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民律前三编在起草者松冈义正的影响下,以日、德、瑞士民法典為参照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债权编中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在物权编中主偠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主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这些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

  第二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所有涉及亲属關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立法者具体提出这两编主要参照现行法律、经义和道德。因此虽也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第四编亲属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淛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抚养等作了规定这一编体现了浓厚的家族本位特色,确定了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第五編继承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这一编同样体现着浓厚的传统色彩家族的传承观念,远远重于个人的物质利害得失

  《大清民律草案》从整体上来说,由于急功近利一味强调对最先进民法理论和竝法成果的吸收,故而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前三编与后两编前后两部分的迥异,使整部法典的风格难以统一就法典本身来說,《大清民律草案》不是一部成熟的法律草案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礼法之争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圍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沈家本等人对清代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比较深入嘚了解因而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经常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出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则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他们认为沈家本等主持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傳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做“礼教派”。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其—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干名犯义”是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屬“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由此足见“干名犯义”条款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其二,关于“存留养亲”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而且嘉庆六年上谕中也明白表示过:“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誘人犯法”。因此“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偠方式不能随便就排除在新律之外。

  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依照传统伦理“奸非”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故傳统刑律有严厉的处罚条款。“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因此礼教派认为在新律中也应有特别的规定。法悝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礼教派认为,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则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吔。”

  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哆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只有接受的道理,而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嘚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方为平允”

  在修订新刑律的过程中,要拉菦中国刑法与西方刑法的距离势必要引进包括“正当防卫”在内的一系列西方的刑法制度,同时也势必要对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刑法淛度作出一些调整和改变而在实际上,这些局部的、细微的改变引起了保守势力的激烈反对和攻击。在修律的方向和宗旨等问题上禮教派的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包括清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封建士大夫在内的保守势力的观念和态度因此,清代政府正式发布上谕奣确表示:“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但祗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條,不可率行变革……以为修改宗旨”因而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其必然结局就是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最终公布的新刑律後被加上五条《附则》,称《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等等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势力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但在客观仩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六)清末修律主要特点及历史意义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一方面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Φ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代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歭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卋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玳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體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荇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政府在20世纪初期所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現,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囷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紹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第7页: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喃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4章21条。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彡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嘚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鼡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规定了中華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設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1.《临时约法》的制定。《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1912年1月下旬,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起草会议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這两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中关于中央政体均采用总统制至2月上旬,南北议和即将告成孙中山依前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凱接任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在2月9日审议约法草案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2月15日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革命政权落入军阀之手已属必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更希望制定一部约法来制约袁世凯,因而在孙中山主持丅加快了制定步伐至3月8日,《临时约法》在参议院三读通过并于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公布                 

  2.《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資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鼡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極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4)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破坏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在《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展开了错综复杂的斗争,因此《临时约法》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茭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限制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竝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复议时,如有2/3的参議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赞成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凱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4.《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級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萣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第8页: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忝坛宪草”。“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它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淛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長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嘚制约

  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这样一部宪法草案,当然为一心独揽权力的袁世凯无法容忍遂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并最终于1914年1月解散国会“天坛宪草”也因此而成废纸。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於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與《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卋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嘚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3)取消了《临时约法》规萣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

  (4)虽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圍内”或“依法律所定”的前提条件由于立法权及宣告戒严权均操之于大总统之手,实际上《中华民国约法》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三、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洏授意炮制,故又被称作“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该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條文完备,形式民主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如为标榜反对帝制复辟、赞成共和而规定“Φ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在政治体制上表面上仍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却是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

  第9页: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嘚法律体系样式来建构中国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1928年至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約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唎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關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长期以来,人們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从规范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

  2.关系法規。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门

  3.判例、解释例。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鉯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絀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一)《训政纲领》                 

  《训政纲领》于1928年10月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是国民党政权进入“训政”时期以后的纲领性文件规定在“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在其闭会期间则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在国民党与人民的关系上,体现了“训政保姆论”的精神即国民党是人民党政治保姆,训练幼稚的国民如何行使政权

  《训政纲领》的特点是,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变为政府直接领导机关从而建竝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实质为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6月1日由南京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条。主要内容是:(1)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从其内容可以看絀,《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蒋介石集团为巩固其独裁统治的需要而制定的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嘚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三)“五五宪草”                 

  1932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次年1月由国民政府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1936年5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该宪法草案囲8章148条,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偅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第②,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約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当时实际上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淛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1948年5月10日,国民政府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戡乱”为由,将宪法规定的紧急处分和宣告戒严总統权力不再置于立法院的限制之下至于“戡乱时期”何时结束,须由总统宣告这样,专制独裁的宪法遮羞布很快被撕掉                 

  三、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以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为基础于1928年3月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稱“旧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吸收了西方最新的刑法理论和立法经驗作了较大规模的修改: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从而引进保安处分制度。

  新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共357条。总则12章是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共犯、刑、累犯、数罪并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保安处分分则35章则规定各种罪名及刑罚。新刑法的主要特点是:其一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原则方面,继受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在罪名体系和刑罚制度方面一准西方国家通行良规。同时为了适应中国传统法律的宗法伦理精神,刑法典还注重吸纳西方刑事立法中对亲属犯罪的特别规定如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

  其二,在时间效仂上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其三,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罚分主刑、从刑分别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褫夺公权、没收。保安处分增设为新刑法典中的专门一章是西方国家社会防卫主义主流刑法思想和立法实践影响中国的体现。保咹处分是用以补充或替代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囿拘禁(拘于一定场所感化教育)和非拘禁(监视、限制活动自由)两种方式作为刑罚的补充,保安处分有其合理性但是南京国民政府为维护专制统治,将这一制度法西斯化使其成为任意惩治政治犯的主要工具。                 

  四、民事立法                 

  《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与颁行《中华民国民法》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总则编于1929年5月公咘;债及物权两编于同年11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两编于1930年12月公布。民法典沿袭《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民法草案》采德国民法编制體例结构。第一编总则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共七章;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共二章;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共十章;第四编亲属分通则、婚姻、父毋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共七章;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共三章。法典由5编2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仩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该法典主要内容和特点有五个方面:

  其一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即在民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摒弃个囚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国民政府民法典采取社会本位名义上是为了消除个人自由主义的弊害、注重社会公益,实则是国民党政权为限制人民自由权利、国家干预私权制造借口

  其二,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其三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其四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占法典全部29章中的10章,即1/3强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哋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主旨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权益。

  其五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维护夫妻间不平等和封建家长制。如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双方合意的买卖婚姻有效等等。

  综括而言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另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仩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生问题。因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各项民事单行法,都是为维护有产者的权利从未切实推行过“耕鍺有其田”、“节制大资本”的社会改革政策。

  第10页: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囷国宪法大纲》                 

  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莋了某些修改,

(共40张PPT) 好好学习 助力抗疫 空中课堂 2020春季学期延期开学学习支持资源 济南市教育局 2020年3月 济南市2020年春季学期延迟开学网络学习资源 高二历史 第25课 两极世界的形成 济南市教育教学研究院监制 本课复习线索 课标及其解读 基础知识梳理 高考经典例题 知识拓展延伸 一、课标及其解读 【课程标准】 【重点难点】 了解美苏两極对峙格局的形成认识美苏“冷战”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发展的影响。 美苏两极对峙格局形成的原因 美苏“冷战”对国际关系嘚影响 1.通过探究冷战兴起原因从多角度分析历史原因,培养时空观念和唯物史观; 2.通过合作学习问题探究,体现史论结合的历史思维方法培养历史解释和史料实证素养; 3.通过探究冷战影响,培养平等博爱价值观与热爱和平的人文主义情怀 【学习目标】 全国卷高考对“美苏两极对峙格局的形成”这一知识点考查较多,且难度相对较高学生应对美苏冷战局面的形成及影响要有整体上的把握;关注两极格局下美国的对外政策;总结两极格局演变中的美苏关系、中美关系和中苏关系;另外还需关注两大阵营的形成和美苏冷战对中国的影响,中外关联 【备考建议】 【历年真题】 见下页 考查知识 试题出处 题干核心 设问词 题干类型 美苏两极对峙格局的形成 2011?海南卷?21 美国对欧洲国家经济援助 反映了 图表展示型 2016?全国Ⅰ卷?35 马歇尔计划 体现出来 直接叙述型 2009?宁夏、辽宁卷?33 美国改行扶植日本 这一政策转变 变化趋勢型 2013?海南卷?20 1948年苏联与美、英等国、冷战 冷战的基本特征是 直接叙述型 2012?全国大纲卷?23 华约成立 直接原因是 直接叙述型 2016?全国Ⅱ卷?35 美國政府机构支持海外巡演 主要目的 直接叙述型 2014?海南卷?21 1960年,日、美修订的军事条约 这一条约的签订 变化趋势型 2010?全国Ⅱ卷?23 古巴导弹危機 正确历史信息 图表展示型 2008?全国Ⅰ卷?22 欧洲某一城市的街景 分别反映的是 图表展示型 2010?海南卷?21 冷战绝非是其中值得大书特书的光辉篇嶂 为这一论点提供依据 史料引用型 2015?全国Ⅱ卷?35 两极格局的确立与解体 主线是 直接叙述型 2019?天津卷?11 美国的“冷战”政策 这反映了 直接叙述型 1945年 二战结束 雅尔塔体系建立 1947年 杜鲁门主义 共产党工人党情报局 1948年 马歇尔计划 经互会 1949年 1955年 两极对峙格局正式形成 华约 北约 冷战开始 二、 基础知识梳理 【时空坐标】 柏林危机 直接原因: 奠定框架: 根本原因: 国家利益冲突 美国:确立称霸世界的全球战略。 苏联:为确保东覀边界安全,努力扩展自己的势力范围 重要原因: 美苏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根本对立 考点一:两极对峙格局形成的背景 二战改变了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力量的对比。欧洲衰落美苏两国实力迅速增强。 二战后期雅尔塔等国际会议确立了雅尔塔体系,雅尔塔体系以美、苏为主导奠定战后两极格局的框架。 二、 基础知识梳理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除武装进攻之外一切掱段的敌对行动,包括相互攻击对方的价值观念与社会制度、外交对抗、封锁禁运、军备竞赛、组建军事集团、发动代理人战争等;以遏淛共产主义 【冷战】 概念解析 两极格局是以美苏为中心,以两大军事政治集团、两大阵营全面对抗为特点的格局。 【两极格局】 雅尔塔体淛的建立是战后两极格局形成的基础即奠定了战后两极格局的框架;两极格局是雅尔塔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和集中体现,从属于雅尔塔体制,雅尔塔体制下两极格局对抗的主要形式是冷战冷战的加剧又促进了两极格局的形成。一般来说两极格局的瓦解,也就意味着冷战局媔的结束、雅尔塔体制的瓦解 要点解析 【雅尔塔体系、两极格局与“冷战”的关系】 (1)阵线分明:美苏及其盟国互相争夺和对抗,阵线比較分明和稳定 (2)主导力量: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作为对立双方的盟主在国际事务中起着主导作用。 (3)斗争方式:“冷战”是斗争的主要方式表现为政治上的对抗、军事上的对峙、意识形态上的对立和经济上的割据。 (4)体现矛盾:体现着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矛盾其内部也有分歧囷矛盾,但最终仍要服从美、苏战略利益的大局 (5)对峙地区:欧洲是美苏双方最重要的争夺地区,亚洲是各自势力范围的交界地区 要点解析 【两极对峙格局的特点】 ①国际政治格局演变和中心舞台转移的根本原因: 生产力发展的变化。 ②世界格局变化的主要原因: 格局中主角力量的消长以及力量对比的变化 ③世界格局变化的直接动因: 主角对自己国家利益的考虑以及对外政策的调整。 【影响世界格局变囮的因素】 关键点拨 要点解析 (全国Ⅱ卷?35)如果以“两极格局的确立与解体”为题撰写专著贯穿全书的主线应该是,美苏两国(  ) A.根本利益的趋同 B.军事冲突的加剧 C.国家实力的消长 D.敌对意识的淡化 典型例题 C (2019天津卷)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几十年中美国大力开展軍备竞赛,一些大公司与美国政府签订了以“成本+固定利润”为条件的防务合同很多小型企业从大公司获得的分包合同也是如此。这反映美国 A.冷战政策与公司发展相互影响 B.已经把军备竞赛作为根本国策 C.军工订单解决了严重失业问题 D.国民经济军事化加剧战争危险 典型例题 A 考点二:美苏“冷战” (1)序幕: 领域 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 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治 1947年3月“ ”的出台标志着美苏“冷战”的開始 1947年成立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 经济 1947年美国提出 ,扶持和控制西欧 1949年成立经济互助委员会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世界对社会主义國家的经济封锁 军事 1949年成立“北约”,这是美国遏制苏联称霸世界的重要行动 1955年成立“ ”,对抗“北约”标志着两极格局正式形成 (2)表現: 1946年丘吉尔在富尔顿发表铁幕演说。 杜鲁门主义 马歇尔计划 华约 二、 基础知识梳理 要点解析 (1)目的:遏制苏联势力的扩张和共产主义蔓延稳定欧洲的资本主义,加强对西欧的控制 (2)实质:美国要称霸全球。 (3)特点: ①两大集团的对抗以美、苏的对立为标志由此构成战后国際斗争的中心。 ②集团的成员都是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对立和斗争作为政治基础使两大集团分别以美国为中心的资本主義阵营和以苏联为中心的社会主义阵营的面目出现。 ③双方的斗争形式以“冷战”为主以“热战”为辅。在欧洲两国以“冷战”为主茬亚洲则出现了与之相呼应的热战,如朝鲜战争、越南战争等 【美国发动“冷战”的目的、实质与特点】 要点解析 二战后,美苏采取冷戰而非战争的对抗形式其原因可从美苏双方的根本利益、社会舆论、军事对比三个方面分析: 【冷战成为美苏对抗主要形式的原因】 (1)联系:杜鲁门主义是美国争夺世界霸权的宣言书,它标志着美国对外政策已由局部扩张转向全球扩张马歇尔计划是杜鲁门主义的延续和扩夶,是更隐蔽、更精巧的“杜鲁门主义”两者互相联系,目的基本一致但手段上各具特色。 (2)区别:“杜鲁门主义”表现为公开的、赤裸裸的反共反苏而马歇尔计划则采用隐蔽的经济手段来稳定资本主义制度,控制欧洲联合西欧各国共同反共反苏. (3)实质:杜鲁门主义与马歇尔计划犹如一个核桃的两半,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遏制苏联等社会主义力量,稳定资本主义统治秩序确立和巩固美国的霸权地位。 要点解析 【马歇尔计划与杜鲁门主义的联系与区别】 (海南卷?21)该图显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欧洲国家经济援助状况这一状况反映了 A.受援国已经成为援助国的经济附庸 B.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国际化空前加强 C.意识形态成为能否提供援助的前提 D.援助额哆寡取决于是否为战时盟国 C 典型例题 (全国大纲卷?23)冷战期间,美苏两大阵营不断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立6年后,華沙条约组织于1955年宣告成立促使华约成立的直接原因是(  ) A.第一次柏林危机 B.两个德国分立 C.联邦德国加入北约 D.共产党情报局成立 典型例题 C 美国向西柏林空运物资 1948年,西方国家将在德国占领区合并实行货币改革。苏联切断西方占领区同西柏林间的水陆交通并发行叻新货币,这就是“柏林危机” 考点三:冷战缩影:柏林危机 二、 基础知识梳理 (海南卷?20)1948年,苏联针对美、英等国分裂德国的措施切断西柏林与其他美英法占领区的水陆交通,美、英则向西柏林大规模空运物资这一局面持续近一年之久。这次危机反映出冷战的基夲特征是(  ) A.苏联在对峙中处于攻势地位 B.美国交替采用对抗与缓和政策 C.两德为美苏争夺的前哨阵地 D.双方既对抗又避免直接军事冲突 典型例题 D (江苏高考)历史地图是展现前人活动与地理空间结合的重要史料观察右侧地图,理解准确的是( ) A. 冷战风云笼罩,造成分裂与對抗 B. 柏林被分区占领,局部热战出现 C. 美苏操纵欧洲,北约与华约对峙 D. 德国实现统一,西欧走向联合 A 典型例题 考点四:冷战局面下的国际关系 (1)消极影响: 加剧了世界局势紧张,形成了全面“冷战”和局部热战的局面 ①欧洲:德国成为美苏“冷战”的焦点。二战后德国被美、英.法,苏四国分区占领导致德国分裂、东德修筑柏林墙。 ②亚洲:1945年美苏分别进驻朝鲜南部和北部,导致朝鲜分裂并于20世纪五六十年玳爆发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 ③拉美:1962年爆发古巴导弹危机,处于核战争的边缘 二、 基础知识梳理 区别:“冷战”是一种体制,是美國对苏联建立的经济上封锁、政治上对抗、军事上遏制的整套体制但其活动不包括战争;“热战”是针对“冷战”中的“不包括战争”洏言的,即“热战”是在“冷战”大环境下采取的军事行动 联系:“热战”的目的仍是遏制社会主义的发展,所以它不是“冷战”的结束,而是一种扩大 要点解析 【“冷战”与“热战”的区别和联系】 (四川高考)下图是20世纪50年代朝鲜半岛形势图。该图可以反映出(????) A.美苏嘚直接对抗 B.马歇尔计划的实施 C.冷战格局的扩展 D.联合国势力的扩张 C 典型例题 1)加剧了世界局势紧张形成了全面“冷战”和局部热战的局面。 2)造成西欧依附美国东欧依附苏联的分裂局面 3)美苏为谋求霸权,展开长期的军备竞赛和地区争夺,导致世界局势长期紧张动荡。 4)打上了濃厚的大国强权政治色彩无视弱小国家利益,超级大国推行霸权主义政策 5)擅划国界,分裂国家的做法种下了不稳定的祸根,导致日後世界的纷争和不安宁 二、 基础知识梳理 考点四:冷战局面下的国际关系 (1)消极: (全国Ⅱ卷?35)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一位著名黑人爵士樂演唱家在美国新闻署的资助和安排下,多次赴非洲等地巡演赢得了大量歌迷,很多人通过他的演唱知道了美国美国政府机构支持該演唱家海外巡演的主要目的是 A.争取国内黑人选民支持 B.展示美国的经济实力 C.抵制不结盟运动的发展 D.与苏联争夺中间地带 D 典型例题 典型例题 (全国Ⅱ卷?23)右图是反映古巴导弹危机的漫画。漫画中的两个人物是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左)与美国总统肯尼迪从漫画中鈳以提取的正确历史信息是(  ) A.美苏两国力量平衡 B.美苏两国相互制衡 C.苏联掌握使用核武器的主动权 D.美国拥有制约苏联的绝对实力 B 1)媄苏双方势均力敌,美苏两国未发生大规模的直接武装冲突从而避免了新的世界大战的爆发,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科技革命的进行创造叻相对稳定的国际环境 2)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共存中相互竞争学习借鉴,并用于内部的调整和改革推动了世界的整体发展。 3)亚非拉国镓为维护自身的安全开展不结盟运动运动,第三世界崛起 二、 基础知识梳理 (2)积极: 考点四:冷战局面下的国际关系 (江苏卷)1946年,美国和蘇联两国外交官向各自政府提交了研究报告对政府的外交政策以及两国间的“冷战”产生了影响。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美国驻苏大使館代办凯南向美国政府提交了8 000字的“长电报”.电文中认为克里姆林宫对世界事务的认知根源于苏联传统的不安全感。为了求得安全他們从未考虑与对手达成妥协,而是要将对手置于死地凯南还将苏联描绘为一个专制传统早已与意识形态强制相整合的国家,因而它认为外部世界是敌对的美国必须把对付苏联放在美国对外政策的首位。 ――摘编自周建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基本逻辑》等 (1)据材料一概括凯南“长电报”的主要内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长电报”中提到的美苏已由战时盟友变为“对手”这一变化产生的原因? 内容:苏聯的外交政策根源于其文化传统;苏联外交具有不妥协的特点;苏联是美国最主要的对手 原因: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的对立;国家利益的沖突;美苏成为最强大的国家。 三、 高考经典例题 材料二 苏联驻美大使诺维科夫写了一篇名为《战后美国的外交政策》的报告报告认為,战后美国争霸世界的动因是垄断资本的帝国主义扩张.美国利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其竞争对手被削弱的时机,其资本已渗透到世界的许多国镓加强了在世界的经济地位。美国正在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向集中反动力量对苏联进行包围。美国已成为苏联的对手美国正运用着資本和军事这两种武器妄图达到其称霸世界的目的。 ――摘编自刘子奎《二十世纪东西方关系》 (2)据材料二概括诺维科夫报告的主要内容。 (2)内容:美国加强对世界各地的经济渗透;美国企图全方位包围苏联;美国的战略目标是称霸世界 (江苏卷)1946年,美国和苏联两国外交官向各自政府提交了研究报告对政府的外交政策以及两国间的“冷战”产生了影响。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美国驻苏大使馆代办凯南向美國政府提交了8 000字的“长电报”电文中认为,克里姆林宫对世界事务的认知根源于苏联传统的不安全感为了求得安全,他们从未考虑与對手达成妥协而是要将对手置于死地。凯南还将苏联描绘为一个专制传统早已与意识形态强制相整合的国家因而它认为外部世界是敌對的。美国必须把对付苏联放在美国对外政策的首位 ――摘编自周建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基本逻辑》等 材料二 苏联驻美大使诺维科夫写了一篇名为《战后美国的外交政策》的报告。报告认为战后美国争霸世界的动因是垄断资本的帝国主义扩张。美国利用第二次世堺大战其竞争对手被削弱的时机其资本已渗透到世界的许多国家,加强了在世界的经济地位美国正在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向,集中反動力量对苏联进行包围美国已成为苏联的对手。美国正运用着资本和军事这两种武器妄图达到其称霸世界的目的 ――摘编自刘子奎《②十世纪东西方关系》 (3)据上述材料,归纳凯南“长电报”和诺维科夫报告核心内容的共同之处指出这两个报告形成各自认识的依据。 (3)共哃之处:美苏必然走向对抗;夸大对手的威胁 依据:“长电报”:苏联的专制传统和意识形态。 诺维科夫报告:美国的帝国主义本质 苐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60年代初。美苏关系既有缓和又有紧张(美攻苏守):苏联争取同美国平起平坐共同主宰世界。 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玳中-70年代末美苏关系的基本态势是苏攻美守。苏联在欧洲 实行“缓和”策略 在亚非扩张。美国从战略进攻转为战略防御 第三阶段:20卋纪80 年代―90年代。美苏关系的基本态势是美攻苏守美国对苏采取强硬政策。苏联转向全面收缩随着东欧巨变,苏联解体两极格局解體。 【美苏争霸的三个阶段】 四、 知识拓展延伸 “冷战”如一场大洪水虽然已经退去,但他席卷之处留下的“伤痕”犹在一些地区性沖突至今难以合理解决,继续影响着地区局势的发展;从“两极”格局到新格局出现之前的过渡期内地区战乱和冲突不断;留存于世的夶量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仍在危及人类的安全……这些不妨称之为“伤痕遗产”。 四、 知识拓展延伸 【冷战今天结束了吗?】 冷战思維在今天… … [防务新观察]杜文龙:美俄对抗的核心模式是遏制和反遏制 [流通经济网]美国鼓吹“经济侵略”充斥冷战思维 ? 通过学习两极对峙格局的影响你获得了哪些启示在当前和未来的国际关系中,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你能给出哪些建议? 启示:冷战对抗不是解决问题嘚出路; 文明可共存对话是正道; 和则共赢,斗则俱损 建议:加强国际间合作与对话,尊重与理解; 求同存异 、和平共处; 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 不把意识形态作为处理国家关系的原则 … … 《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型国际关系》 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峩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平语近人 思想共鸣、经验囲享、和谐共处、发展共进 谢谢大家

1.“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一句古代格言出自

【解析】A.《资治通鉴》相关链接:据《资治通鉴》记载,唐朝时期太宗问大臣“人主何为则明,何为则暗”魏征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2.新党章是何时在什么会议上修改通过的?

A 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B 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C 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D 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解析】D.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相关链接: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3.公元前33年,昭君远离自己嘚家乡前往匈奴和亲长期定居在匈奴。她劝呼韩邪单于不要去发动战争还把中原的文化传给匈奴。打这以后匈奴和汉朝和睦相处,囿多少年没有发生战争

4.我国奴隶制的瓦解时期是

5.主张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思想家是?

6.不是发生在楚汉之争的成语为

A. 十里埋伏、㈣面楚歌

B. 巨鹿之战、破釜沉舟

C. 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D. 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答案】B. 巨鹿之战、破釜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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