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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促进我州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西政辦发〔2008〕37号)精神由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并以征收数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具体內部征收管理办法,由西双版纳州地税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