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例是违法的行为吗

广东省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领域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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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领域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领域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是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印发《广东省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地方实际和区域特色食品特点,将10类产品作为重点监管品种,切实加强对获证重点食品企业的证后监管,重点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是全力开展食用明胶生产和使用企业专项清查。组织各地监管部门对食用明胶生产和使用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三是开展食品添加剂含铝泡打粉整治。约谈全省面点相关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宣贯食品添加剂有关使用标准及标签标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是实施食糖企业使用非食品级氧化钙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防范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
  五是重点加强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行为,有效提高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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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
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
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mail推荐刘秉宁:重拳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刘秉宁在有关会议上强调
  重拳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见习记者安志鹏
  本报讯5月10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全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市长刘秉宁在会上强调,要认清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坚持严字当头,重拳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会议通报了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印发了《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和专项整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就全市开展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刘秉宁指出,食品安全问题多由于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引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点切入点,追踪溯源,全程管理,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源头,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禁非法添加物,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严密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场所和库房,排查食品生产企业、餐饮单位,加大重点环节检测抽查力度,提高监督抽检频次,确保及时发现、制止、制裁使用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行网络化监管和分片包干、责任追究制度。要严肃长效机制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刘秉宁强调,全市上下一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领导、靠实责任,正确宣传、营造氛围,强化措施、扎实工作,严格考核、确保实效,为促进我市食品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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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食品添加剂是违法的行为吗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滥用食品添加剂是违法的行为吗。滥用食品添加剂是违法的行为吗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提高广大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查处此类案件的能力,笔者结合实践中查处的案例,对一些常见的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及处罚做一分析探讨。使用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添加剂案例:执法人员查获某饭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1瓶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其标签标识“配料:柠檬黄、食用盐”及“复合食品添加剂”等内容。分析:依照gb&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因此,该瓶“柠檬黄”不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其标签上标识的“复合食品添加剂”是虚假内容。处罚: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的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使用合法厂家生产的标签未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添加剂案例:执法人员查获某蛋糕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1桶复合食品添加剂“速发蛋糕油”,标签仅标识“粤卫食证字(200×)第××××××××××号”,未按规定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食品监管频道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信息栏,查询到其厂家取得了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分析:该蛋糕店使用的复合食品添加剂“速发蛋糕油”未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其生产厂家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因此该产品不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由于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因此对该蛋糕店上述行为应定性为违法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处罚:该蛋糕店使用的“速发蛋糕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使用有证厂家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案例:执法人员查获某饮品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1瓶复合食品添加剂“黄色食用色素”,标签未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查询,其厂家只取得复合疏松剂的生产许可,未取得着色剂的生产许可。分析:由于该厂家的着色剂生产未经质监部门核查许可,生产“黄色食用色素”的原料、生产条件、工艺要求等很可能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要求,故该瓶“黄色食用色素”应定性为“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该饮品店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予以行政处罚。餐饮店使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案例:执法人员查获某餐饮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色素“日落红”1瓶。分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而色素“日落红”不在gb&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里,应归类于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显然,该饭店的行为属于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处罚:该饭店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予以处罚。如果其违法情节、性质严重的,药品监管部门可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滥用食品添加剂是违法的行为吗”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可以帮您对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和法律责任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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