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刑法志“封赵氏之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是什么意义

[转载]刘颂刑法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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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刑法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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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是晋代著名的法律理论家和法制实践家。他崇尚法律,倡导依法治国,早在一千七百年前,他就区分了立法权和司法权,提出法律不可能尽善,司法官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定罪量刑,生死以之,维护法律的权威,主张重刑主义,倡导肉刑复兴。刘颂第一次系统地表述了封建的罪刑关系原则。研究其刑法思想,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对我们的法制建设,有积极意义。
主题词:刘颂 法律史 法律思想& 罪刑关系
诞生于秦汉时期的律学,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获得了长足发展,名家迭出,学说林立,呈现出一种繁荣、兴盛的景象。刘颂(公元?——约300年),字子雅,广陵(今江苏扬州)人,在晋王朝为官近四十载,历任相府掾、尚书三公郎、廷尉、三公尚书、吏部尚书,兼领刑狱,长期主持中央的司法吏治工作,不仅“在官严整,甚有政绩”,“时人以颂比张释之”,而且“又上疏论律令事,为时论所美”,他不但是著名的律学家、法律理论家,与张斐、杜预齐名,也是我国历史上颇有影响的法制实践家。本文拟根据《晋书.刘颂传》和《晋书.刑法志》的记载,对刘颂的法律思想作粗浅论述,以就教于方家。
一、刘颂的刑事立法思想
1、崇尚法律,提倡“依法治国”。
西汉中期确立的封建正统法律理论以儒家的宗法伦理等级思想为核心,强调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从两汉到魏晋南北朝,儒家法学世界观德影响总的趋势是逐步加强。但是,东汉以来,战乱不断,社会道德观念沦丧,法律领域“律文繁广,事比众多”,“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司法制度极度腐败黑暗,在这种情况下,法家思想应运复兴,刘颂就是倡导厉行法治的著名律学家。
刘颂云:“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在这里,刘颂从古论今,极力推崇“依法治国”的“直准”,并对执法的官员借口“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的做法提出批评。在此基础上,刘颂提出“宜立格为限”,“以律令从事”,“法信于天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夫人君与天下共者,法也。”,至此,刘颂崇尚法律的精神,“依法治国”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法律是天下共守之行为准则,即便是贵为人君,亦得“以律令从事”。
2、立法权集中于皇帝一身。
在封建专制集权制度下,皇权至高无上,皇帝总揽国家一切权力,集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这在刘颂的法律思想中亦没能外。刘颂有言:“人主规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意即皇帝制定法律规范官吏和百姓的行为,各级官僚各施其职,各负其责。
3、立法应当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并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而相应调整。
刘颂在向晋惠帝的上疏中说:“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这里,刘颂明确指出,立法应当立足于社会的实际需要,从实际出发,又不能因循守旧,机械僵化,而应当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对此,他做了进一步说明:“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
4、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行为规范,立法不可能“尽善”。
刘颂在《晋书.刑法志》中有言:“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然而“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意即法律虽然应当以穷尽事理、绝对合理为理想,但是,法律是以文字为载体的,它不可能做到绝对合理没有歧义。这里,刘颂实际上说明了立法是一门遗憾的艺术这样一个道理。
既然立法不可能完美无缺,那么,立法者应当如何应对这一难题呢?刘颂给出了自己的答案,那就是“善为政者纲举网疏,纲举者所罗者广,网疏者小必漏。”“微过不足以害政,举之则微而益乱;大纲不振,则豪强横肆,则百姓失职矣。……苟不至于害政,则皆天网之所漏;所犯在甚泰,然后王诛所必加,此举罪浅深之大例者也。”刘颂指出,既然立法不可能“尽善”,那么,立法就应当考虑轻重缓急,优先规定影响统治大局、事关统治阶级切身利益的重大、急迫的事项,而不应当不分情况去追求立法的十全十美,过分追求立法的完善会导致政务混乱。对此,他还作了进一步阐释“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刘颂提出立法不能“尽善”,“尽善则法伤”这一难题之后,不仅从立法的层面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对于在司法过程当中如何执行“未尽善”的法律,也详尽地阐明了自己的主张,笔者将在后文叙说。
二、刘颂的刑事司法思想
1、明确区分立法与司法的界限。
刘颂明确指出,“看人设教”、“随时之宜”是属于立法者考虑的范畴,“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以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司法官吏只能严格执行“成制”,不得擅自“议事以制”,否则,就是对皇帝立法权的侵犯。
2、严格司法,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崇尚“法治”,倡导“依法治国”是刘颂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要以法律治理国家,就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威信。对此,刘颂明确指出,“夫人君与天下共者,法也。”“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法律只有得到确实、严格施行,才能取信于民,取得全国上下一体遵行的尊崇地位,“依法治国”才能顺利推行。
前文论到,刘颂清楚地意识到法不能十全十美,不可能“尽善”,那么对“非尽善之法”,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怎样执行?对此,刘颂进行了详尽论述。
首先,刘颂提出,“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当然,改的主体,在于立法者,在于“人主”,在于皇帝。在立法没有修改之前,即使法“未尽当”,仍然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他说,“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刘颂坚决反对司法官员解释法律。他说“刑书征文,……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检其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刘颂还深刻地指出,在个别情况下,即使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似乎不尽人情,不合常理,也应当“循文如令”,“行之信如四时”,“执至坚如金石”,而断然不能擅行“议事以制”,否则,即破坏法律的权威,因小失大。他说“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大必有所失;近有所漏者,远必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3、严格依照法律、名例定罪量刑
刘颂崇尚法律,强调法律的权威和统一,推崇“依法治国”,他的这些法律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样落实呢?对此,刘颂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司法原则“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这一司法原则,奠定了刘颂在中国法律史上的不朽地位。我国著名法史学家何勤华教授就认为“刘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学界的老前辈蔡枢衡教授在论证中国自古就存在“罪刑法定主义”的时候,也引用了刘颂的这个原则作为例证2。由于罪刑法定无论是作为一种学说还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均成就于西方近代,是人类刑法文化进步的结晶和标志,体现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个人自由精神及以此为本位的自由、民主、秩序、人权的价值追求,它的确为中国古代刑法所无,也不可能为中国古代刑法所有。因而,笔者认为,相比将刘颂提出的前述原则称为“罪刑法定原则”,著名法律史学家张晋藩先生将其归纳为“援法定罪”更为准确。
关于刘颂的司法思想,争论较大的,在于他提出的:“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恒权。事无证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则事无阂。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主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俞荣根教授认为,由此可以看出,刘颂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和罪刑非法定的结合:“主者守文”,即主司官吏执法断狱必须严守律文;“大臣释滞”,即像刘颂这样的廷尉、三公尚书有权“议事以制”,运用法理、经义解决疑难案件;“人主权断”即皇帝才享有人心裁量,生杀予夺的擅断之权。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法吏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大臣”实行罪刑非法定主义,“人主”实行罪刑擅断主义的三结合、互补互济的执法体制。何勤华教授将“大臣释滞”、“人主权断”归纳为灵活用刑原则;张晋藩教授也认为“晋代以刘颂为代表的思想家主张援法定罪,但与此同时也有人主张君权高于国法,可以权宜行事”。三位著名学者的意见,笔者认为似乎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刘颂司法思想的核心就是“依法定罪处刑”或者说“援法定罪”,认为刘颂主张“罪刑法定”与“罪刑非法定相结合”,“灵活用刑”,和“皇帝可以权宜行事”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刘颂崇尚法律,推崇法律的绝对权威。刘颂坚决反对“议事以制”,认为“适情之所安,议事以制,听言则美,论理则违。”他主张“依法治国”,提出“人君与天下共者,法也。”“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在刘颂看来,法律应当具有绝对权威,无论皇帝、官吏还是百姓都应一体守法,法律一经颁行,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即使法律不能“尽善”,或者有所失当,也同样应当执行。
其次,关于“大臣释滞”、“人主权断”的理解。
笔者认为,将“大臣释滞”理解为实行罪刑非法定主义或者灵活用刑不甚恰当。刘颂提倡“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并且坚决反对“主者”或者“执平者”及司法官吏解释法律,认为一旦被赋予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官吏就难免专权弄法,破坏法律的实施。然而,事实上,法律却不能“尽善”,且“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简言之,法律需要解释。基层的司法官吏执法必须“信如四时”“坚如金石”,并“生死以之”,他们在司法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时候,在对法律的理解发生疑惑的时候,应当怎么办呢?刘颂提出“理有穷塞,故大臣释滞”,实际上阐明了一个司法解释的问题:司法官吏执法中遇到疑难问题需要解释的时候,应当向高级别的法官——大臣请示,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那么,大臣又怎样解释法律呢?刘颂说:“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断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很明显,大臣只得在对法律的含义做出解释,不得突破法律,侵犯立法权。关于解释的依据,刘颂没有详说,但晋室东渡后,太宰司马亮作了进一步阐释:“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即使在实行罪刑法定主义的今天,在世界范围内,法律解释的问题仍然存在并将永远存在。因此,将“大臣释滞”理解为实行罪刑非法定或者灵活用刑是值得商榷的。当今我国的司法体制中,依据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执行法律中的具体问题做出司法解释,这样的司法解释同刘颂所谓的“大臣释滞”是不是有几分类似呢?
根据上述思路,笔者认为,在刘颂的司法思想中,“主者守文”不能解决问题的,交由“大臣释滞”,如果“事有时宜”,出现了超越大臣权限范围的情状的时候,就只能由“人主权断”。刘颂说得很清楚:“随时之宜”是立法问题,大臣“论释法律,……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在封建专制集权时代,国家权力集中于皇权,皇帝即使最高司法官,又是最高立法者,面对属于立法领域的“随时之宜”,“人主权断”,实质上解决的是一个调整、修改法律的问题,他做出的决定至少具有今天的“立法解释”的性质。
通观刘颂的法律思想,笔者认为刘颂提出的“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是一个逻辑上逐步递进的原则体系,其核心是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基层司法官吏应当严格守法,生死以之,为了保证法律得到正确执行,对于司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应当由高级别的司法官吏——大臣做出“司法解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当由皇帝做出“立法解释”或者修改法律,这个逻辑体系由严格执法出发,最终又回到严格执法。法学理论界通行的割断这三个层次的关系,认为刘颂只是主张“主者”守法,“大臣”可以议事以制,“人主”可以擅断的观点,以及认为刘颂主张灵活用刑、权宜行事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把原本是一个整体的原则体系机械割裂开,忘文生意,不但不能准确把握刘颂的法律思想,反而会陷入自相矛盾当中,顾此失彼。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在探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与否”的问题时,不得不陷于困惑当中。有的认为古代刑法和刑法思想在这个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或者则认为古代的罪刑关系是一个矛盾统一体。
三、刘颂的刑事政策思想
1、诛大罪,赦小过。
在刘颂所处的西晋王朝,司法制度腐败,刑狱黑暗,当权者却漠视危及社会治安稳定的重大犯罪,而专注于一些微小的过失,本末倒置,使得豪强专横,百姓遭殃。针对这样的局面,刘颂提出了诛大罪,赦小过的刑事政策思想,主张集中力量打击罪大恶极之徒,使法网做到“简而不漏,大罪必诛”,对于犯有轻微过失的贤人君子,则可以不必追究,以“赦小过,举贤才”。刘颂在上疏晋惠帝时说:“害法在犯尤,而谨搜微过,何异于放兕豹于公路,而禁鼠盗于隅隙。古人有言:‘斧钺不用而刀锯日弊,不可以为政’。此言大事缓而小事急也。时政所失,少有此类,陛下宜反而求之。乃得所务也”。
2、提倡重刑。
早在春秋时期,奴隶主阶级的圣人周公旦主持制定的《周礼》就提出了“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的刑事政策。周穆王时代所制定《吕刑》把这一思想进一步概括为“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这可是说是贯穿我国古时各朝各代的一条基本的刑事政策,为历代君主和法律家们所高度重视,在晋代,在刘颂亦不例外。
晋惠帝当朝之时,“政出群下,刑法不一,狱讼繁滋”,刘颂认为:“伏惟陛下虽应天顺人,龙飞践阼,为创世之主。然所遇之时,实是叔世”,既然他认为其所处之时代为“叔世”,也就是乱世、末世,那么,他的刑事政策思想当然就是要用重典治国。刘颂认为当时的刑法过于仁慈,法不治罪,并对此提出批评:“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
3、主张恢复肉刑。
刘颂的重刑思想集中体现在其恢复肉刑的主张当中。自汉文帝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开始,关于肉刑存废的聚讼就此起彼伏,硝烟不散,直到唐代,连绵近千年。刘颂是一个为肉刑高唱赞歌的完全彻底的肉刑主张者。在中国法律史尤其刑法史当中,刘颂的名字始终与肉刑存废的争论联系在一起。
刘颂倡导的“肉刑复兴运动”,不只像汉魏以来的人士仅着眼于汉文帝改革办法的流弊,他从理论上对肉刑制度本身的尽善尽美做了进一步论证。
首先,刘颂对汉文帝废肉刑提出了批评:“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他对废除肉刑的后果做了这样的描绘:“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恶无赖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日属,贼盗日繁,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无善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至今恒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胜,原其所由,肉刑不用之故也。”
在对汉文帝废肉体批评以后,刘颂详尽阐述了肉刑的优点,描述出一副美妙的“肉刑归来图”。“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以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于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不愧既为理论家又是实践家,刘颂在提出自己的肉刑主张之后,还对肉刑的恢复的技术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宜取死刑制轻限,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谴,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应四五岁制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虏,终身作诫。”
作为一千七百余年以前的著名律学家和法制实践家,刘颂的刑法思想无疑是丰富而深刻的。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立场的局限,其刑法思想不可避免含有种种糟粕。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刘颂的确堪称一个富有成就的卓越的法学家,他的刑法思想,堪称我国法律古代思想宝库中的一颗明珠。在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对刘颂的刑法思想进行甄别,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1、汉文帝废除野蛮、残酷的肉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次巨大进步,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刘颂逆历史潮流而行,立足于法家的重刑主义,竭力鼓吹恢复肉刑,是开历史的倒车,其肉刑思想,是历史的垃圾和糟粕。尽管刘颂声嘶力竭地倡导“肉刑复兴”,但他始终只是一位恐吓主义的法家,他的理论在当时既“不见省”于君主,也不能实现于后代。无庸讳言,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立法,重刑主义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反思刘颂的肉刑思想,我们可以从历史中得到启迪:刑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历史的规律,任何人页挡不住历史前进的方向。这对于我国刑法制度和刑法思想朝着理性、科学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刘颂崇尚法律,竭力主张严格司法的思想令人敬佩。他能提出“夫人君与天下共者,法也。”无疑需要相当的政治勇气。他倡导的司法应当“行之信如四时”,“执至坚如金石”,司法官吏执法应当具有“生死以之”的献身精神,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当前的司法腐败,不正是一些司法官员们专权弄法所造成的吗?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我们不应该多宣传多强调法官忠于法律,生死以之的品质吗?
3、刘颂在早在一千七百年前,就区分了立法与司法的界限,提出“法不能尽善”、应当正确处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主张“纲举网疏”、“诛大罪,赦小过”,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在司法当中,应当树立全局观,不能“以小害大”、“以近妨远”,这些思想都体现了刘颂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精神、对法律制度、法律现象的深刻洞察、精深的法律理论素养和相当的辩证法修养,尽管刘颂的个别观点比如禁止法官解释法律等仍然值得商榷,但丝毫不能影响他作为一名伟大的法律理论家和法制实践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不朽地位。
4、刘颂提出:“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张晋藩教授对刘颂提出的这一原则高度评价:晋代以刘颂为代表的思想家主张援法定罪,是铸刑书以来的重大成就,标志着中国刑法理论与制度达到的当时世界最高水平。虽然它与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与实际在性质上、程度上、规定上还不能同日而语,但就基本原则即断罪以法律规定为准,则是一致的。中国在三世纪已经形成了鲜明的援法定罪的观点与律文,早于西方提出的罪刑法定一千余年。张教授的这一评价是客观、中肯的。
&&Preliminary study on Liu
Song’s& criminal& thoughts
a famous legal theoretician and a senior government official in
charge of law affairs, Liu Song advocated the idea of ruling a
country by law . He& proposed a
series& important principles on law before 1700
years . Liu Song insisted that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never can law be perfect,
judges should obey the law strictly ,criminals should be punished
heavily, Liu Song was a firm supporter of the corporal
punishment.
刘颂是晋代与张斐、杜预齐名的著名律学家和法制实践家,其刑法思想丰富多彩。
刘颂倡导依法治国。提出治理国家应“以律令从事”,“夫人君与天下共者,法也。”他对立法和司法进行了区分,指出:“看人设教”、“随时之宜”是属于立法者考虑的范畴,“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以明法官守局之分。”他还强调要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的关系,指出“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法未尽当,则宜改之。”刘颂深刻地认识到立法不可能“尽善”,据此,他提出了“纲举网疏”“诛大罪,赦小过”的刑事政策思想;刘颂十分重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他认为,“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即使法律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尽当”,在立法者作出修改以前,仍然应当严格执行,他认为,
“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如果从一时一事出发,随意解释法律,就是不谙事识体,不善权轻重,就是以小害大,以近妨远。
刘颂,是典型的重刑主义者,鼓吹恢复死刑的吹号手,是汉文帝废肉刑以后倡导“肉刑复兴运动”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其所处时代为“叔世”即乱世,治乱世当然要用重典。他认为当时社会混乱,罪不禁奸,就是“肉刑不用之所致”。刘颂还详细地描述了肉刑的尽善尽美,并对恢复肉刑的技术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整套操作方案。
刘颂的最大成就在于他第一次系统地表述了封建法制的罪刑关系原则。他提出:“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学术界普遍认为刘颂主张“罪刑法定”与“罪刑非法定相结合”、罪刑法定与“灵活用刑”、“皇帝可以权宜行事”。笔者认为刘颂提出的“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是一个逻辑上逐步递进的原则体系,其核心是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基层司法官吏应当严格守法,生死以之,为了保证法律得到正确执行,对于司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应当由高级别的司法官吏——大臣做出“司法解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当由皇帝做出“立法解释”或者修改法律,这个逻辑体系由严格执法出发,最终又回到严格执法。法学理论界通行的割断这三个层次的关系,认为刘颂只是主张“主者”守法,“大臣”可以议事以制,“人主”可以擅断的观点,以及认为刘颂主张灵活用刑、权宜行事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
刘颂的刑法思想,有糟粕,也有精华。倡导“肉刑复兴”是逆历史潮流,开历史的倒车。刘颂主张法官严格执法,生死以之,则令人敬佩,即使在今天也有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张波,男,1968年生,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刑法学博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事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制度研究。
、《晋书.刘颂传》。
《晋书.刘颂传》。
《晋书.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
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9页。
《晋书.刑法志》。
俞荣根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3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页。
4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参见钱大群著《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6-79页。
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6页。
《晋书.刘颂传》。
《晋书.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
参见高绍先著《法史探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页。
《晋书.刑法志》。
《晋书.刑法志》。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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