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电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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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答题对一级负荷的两个供电电源是如何要求的?
⑴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厂⑵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来自自备发电设备⑶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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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⑶当不能获得两个电源时,应设自备应急电源。
2.问答题 (1)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3.问答题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墙壁和楼板等构件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物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4.问答题
用耐火建筑构件将建筑物加以分隔,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火灾于起火区的措施。
5.问答题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510080)
&&&&&&& 摘要:对比分析两个主要规范,对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的确定提出具体的建议。
&&&&&&& 关键词:电力负荷;重要电力用户;双重电源;双回路
&&&&&&& 1&& 引言
&&&&&&& 电力负荷等级确定是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的根本并且贯穿整个设计过程,如何准确的确定负荷等级对于整个工程的合理性及经济性都起着决定性作用。负荷等级与被设计的工业企业和民用建筑物的重要性、规模大小、当地电力系统的情况等因素有关,设计时必须在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全面考虑,综合分析。
&&&&&&& 2&& 主要规范
&&&&&&& 2.1目前,建筑电气设计人员在确定负荷等级及其供电要求时依照的国家规范是GB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供配电规范),摘录如下:
&&&&&&&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 2.2 众所周知,企业或建筑的用电由城市电网提供,供电部门把供电的区域称为电力用户,其中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类执行GB/Z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重要电力用户规范)的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 5.2.1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 5.2.2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 5.2.3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 (a)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 (b)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c)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 (d)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e)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f)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 5.2.4 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 (a)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 (b)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 (c)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d)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 6.2.1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持续供电。
&&&&&&& 6.2.2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或多路电源供电;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 3.对比及分析:
&&&&&&& 对比两个规范关于负荷等级及其供电要求的规定,由于行业、部门不同及电力使用过程的不同位置,它们有相似的地方也存在区别,下面着重分析两者之间差异以及因此引起的相关问题。
&&&&&&& (1)供配电规范更多是从单个负荷出发,实际操作上是其局限性的。因为在实际设计中,我们通常面对的是很多种负荷的综合体,譬如工矿企业,民用建筑等,这些区域里存在着一、二、三级负荷甚至特别重要负荷,这个时候,对区域的负荷定性比确定单个的负荷特性更具有可操作性,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但对于各种区域的负荷特性,规范并没有明确,只是提到应分别统计特别重要负荷,一、二、三级负荷的数量和容量,根据一、二、三级负荷所占比例确定在电源出现故障时需向该区域保证供电的程度。实际上各行各业的负荷种类太多,规范不可能详尽导致电气设计师在分类时候不能精确定义,可操作性不强。相对的是,重要电力用户规范在附录A~C中分别对各种区域的负荷特性及供电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2)供配电规范中要求一级负荷的供电应为双重电源供电,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宜为两回线路供电;重要电力用户规范中要求一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两个规范负荷特性的分级和供电方式基本类似,但一级重要电力用户的双电源和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是否是一致的?我们来看各自的定义:1.双电源:分别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个变电站内两段母线,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路供电电源。2.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可以看出,双重电源是比双电源更加严格的,但是现实中不同电网的电源是极难取得的,没有可操作性;随着配网建设的大力发展,配网均要求满足N-1安全准则,供电可靠性得到极大的提高,所以重要电力用户规范定义的双电源是应当能满足双重电源的第二种情况:同一电网但在故障时保证另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至此,我们可以认为两个规范找到共通点而重要电力用户规范的供电方式更加贴合实际。
&&&&&&& (3)两个规范除了在可操作性上的差异外,在具体实施中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某五星级旅游饭店为例,根据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附录A,负荷特性以一,二级负荷为主,一级负荷包括消防负荷,宴会厅、餐厅、厨房、康乐设施、门厅及高级客房、主要通道等场所的照明用电,厨房、排污泵、生活水泵、主要客梯用电,计算机、电话、电声和录像设备、新闻摄像用电等(其中经营及设备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为特别重要的负荷);除以上所述的其他用电均为二级负荷。因一级负荷占比较大及有少量特别重要负荷,根据供配电规范,此类酒店的负荷特性定义为一级负荷来向供电局申请外电:双重电源进线,一路故障时,另外一路能保障全部负荷。但根据重要电力用户规范附录B和C,它属于B8.1和Ⅲ 4的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宜双回路供电,这个时候两个规范就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了。要解决冲突,用户只能与供电部门协商提高供电水平或者配备大容量的应急电源,譬如柴油发电机组,因为在重要电力用户规范里要求重要电力用户均应配置应急电源,所以后者是更好的解决方法。
&&&&&&& 4 结束语
&&&&&&& 对比两个规范,笔者以为,作为供电部门面对重要电力用户的指导性规范,重要电力用户规范是在电网运行中的实践总结,更加符合现有的电网建设情况,更加贴合用户的实际需要,建筑电气设计师在实际的设计工作中应充分考虑这两个规范的结合,求同存异;但同时,也是要呼吁各规范制定部门需要充分考虑规范间的一致性,否则将造成设计人员的混淆和困惑。
&&&&&&& 参考文献:
&&&&&&& [1]GB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2]GB/Z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 [3]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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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邮件地址:《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第五章无功补偿;第六章低压配电;附录一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第1.0.4条供配电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三章 电源及供电系统
第四章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第五章 无功补偿
第六章 低压配电
附录一 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KV 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 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2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2.0.4条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 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2.0.5条 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发
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第2.0.6条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第三章 电源及供电系统
第3.0.1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第3.0.2条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0.3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第3.0.4条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5条 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6条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第3.0.7条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8条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第3.0.9条 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 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 配电电压。
第3.0.10条 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11条 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第四章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第4.0.1条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0.2条 当供电电压为35KV 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 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第4.0.3条 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
第4.0.4条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动机为±5%。
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第4.0.5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二、降低系统阻抗。
三、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四、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第4.0.7条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一、35KV 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 电网送电时。 二、35KV 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4.0.8条 10(6)KV 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 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 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4.0.9条 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 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第4.0.10条 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专线供电。
二、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四、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第4.0.11条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二、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三、选用D,yn11 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注:D ,yn11 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11 ”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第4.0.12条 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一、220V 或380V 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 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二、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 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 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30A 时,宜以220V~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
第五章 无功补偿
第5.0.1条 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第5.0.2条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子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
第5.0.3条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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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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