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条条框框是不是比荀子是儒家还是法家束缚人性

法家·儒家·道家在管理中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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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儒家·道家在管理中的合理运用
法家·儒家·道家
基层干部做“法家”,中层干部做“儒家”,高层领导做“道家”,这是很多管理行家的共识,也应该是学校较为理想的管理层级定位。
法家主张“法治”,强调他律,出发点是“人性恶”,类似x理论,强调监督、告诫、处罚,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天性,“严刑厚赏”,“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主张制度管人,铁面无私,照章办事,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行事讲究效率,不拖拉积压,崇尚“无宿治”;强调制度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主张“国贵少变”。
基层干部把关的是学校教育教学最基本的流程和细节,他们不需要“深入基层”就可以了解最真实的情况,教师备课是否充分,作业批改是否认真,各种规章制度落实是否到位,一目了然,清清楚楚。他们能否严格执法和敢于顶真碰硬,是衡量一所学校执行力高低最重要的指标。学校基层干部贯彻“法家”的管理思想,严格执法,制度第一,不做好好先生,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实现组织的高效运作。
儒家主张“德治”,强调“自律”,出发点是“人性善”,类似y理论,强调恩泽、教化、感染,以人为本;提倡“德治”和“仁政”,主张“以理服人”,“以德感人”,“以情动人”;恪守中庸,防止“过”和“不及”两个极端,把握好“度”,做到节用有度,任废有度,赏罚有度,褒贬有度;追求和谐,以“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既注意成员之间协调与和睦,又反对无原则的苟同与同流合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先义后利”,对人则“先利后义”;强调“为政在人”,主张“有教无类”,“诲人不倦”,倡导“因材施教”,“循循善诱”。
中层干部负责学校一个块面或者一个条线的工作,是校长和基层干部及一线老师之间的桥梁,要将校长宏观办学理念和学校发展战略具体化、制度化,需要协调上下左右的关系,建立团队,化解矛盾,培训员工,开展活动,同心协力完成组织目标。学校中层干部贯彻“儒家”的管理思想,才能以人为本地制定政策,出台制度;才能有效地化解基层执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凝聚团队,纠偏守中,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才能让校长摆脱烦琐的管理事务束缚,腾出时间和精力,做更重要的事情。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强调登高望远,尊重规律,顺应潮流,道法自然,“无为而无不为”,追求“以柔克刚”,“以弱胜强”;强调“政简刑轻”,反对“繁复苛重”,减少干预,放手放权,不把人的主观意志强加给事物及其过程;强调“以正治国”,抓重点,抓关键,重“内治”,辨方向,谋大略;强调“谦下”为本,“常善救人”,知人善任,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校长是一校之魂,需要超前的理念、正确的决策、准确的识人和科学的行事,这一切均离不开校长自身素质的提高。校长如果整天被杂事包围,拘泥于琐碎事务,无暇充电,孤陋寡闻,缺乏思考,就很容易固步自封,目光短浅,抓小遗大,坐失良机,甚至会不辨方向,盲目指挥,误入歧途。校长应该做“道家”,掌握规律,辨识方向,深谋远虑,高瞻远瞩。对于校长,指挥团队“做正确的事”比教育部下“正确的做事”更重要,“想事”比“管事”更重要,“管事”比“做事”更重要。校长就是要“出好主意用好人”,而不是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不放手”“不放心”最后必然会导致既无“可用之人”,又无“可信之人”,走向更多的亲历亲为,形成恶性循环。
在学校组织内部,管理是需要分层的,不同层级的管理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要求。自上而下,战略管理依次淡化,过程管理依次增强;对人的管理依次淡化,对事的管理依次增强。越是基层的管理,越是需要更多程度的“法家”的管理思路与方法;层级越高,则越是需要更多程度的“道家”的管理思路与方法。分层管理,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层面,各有侧重,各司其职。上级对下级下达工作目标,下级对上级承担工作责任;中层管理人员享有一定独立的权利,更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把上级交给的事情办得更好;上级特别是高层管理者避免了事务主义,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学校发展战略性问题作深入细致的思考,提高了管理深度和水平。
现实中,很多学校的管理层级是错位的。基层干部乐于做“儒家”,不做“法家”,遇事不敢顶真,做“好好先生”,致使制度行同虚设,执行力下降,汇报时必然弄虚作假,粉饰太平,误导上级;普通老师和员工,则乐于做“道家”,对学校宏观决策品头论足,猜测置疑,甚至空发牢骚,涣散人心,而不是谋求执行到位,低耗高效;校长则被迫做“法家”,别人看得下去,校长推不掉,只好冲在第一线,板起面孔训人,久之搞得干群关系紧张,校长威信下降,凝聚力减弱,甚至到基层也了解不到真实情况,疲于应对,决策能力降低,形成恶性循环。
校长做“道家”不是“坐而论道”,“无为而治”更不是“无所作为”。一位著名的企业家说过,“我工作只抓两件事――最大的事和最小的事”。我理解这里“最大的事”,就是做“道家”,这里“最小的事”,就是关注“细节”。画法有“疏可走马,密不容针”一说,管理亦然。校长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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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与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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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认为人性是恶的 啥意思 有什么道理儒家讲人性是善的 为什么 告诉人们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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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家鼓吹严刑峻法,人生来便是恶的,只有明令法度,让世人去遵守,天下才会太平.儒家:儒家认为人性本善,但后来为恶是因为不习儒家的“道”,只要学习儒家思想那人就会弃恶从善,天下太平.人性本无善恶,两家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总结之下都是为了推扬自家学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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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 西汉中期的儒家正统与法家的法制 研究生姓名 武立英 指导教师姓名 高积顺 业 名 称 法律硕士 (法学) 研 究 方 向 法制史 论文提交日期 2015 年4 月 西汉中期的儒家正统与法家的法制 中文摘要 本文探讨的主题是 “西汉中期儒家的正统地位与法家的法制实践”。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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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se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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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简述法家、道家、佛家与儒家的区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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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儒家一样,法家、道家也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统治哲学流派;而由于佛教对隋唐以后的中国曾产生过较大影响,所以也做简要介绍。
1、法家与儒家
法家的著作主要有《黄帝四经》、《韩非子》等。
首先,法家也是从研究人性的特征出发,其立意也是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法家认为人性本恶(片面强调人的个体性),人能为善乃是严刑峻法的威吓使然。因此,不仅不主张树立统一的价值观而进行教化(当然也就无需能将价值观上下统一的中庸之道),相反还认为这种礼教只是羁绊,没有实效(其奖惩机制完全靠法,且惩多奖少),这使得立法、执法缺乏明确而稳定的伦理标准,只强调依据所谓法天地自然之道的抽象概念(《黄帝四经》,但不是道家的以自然之道调整社会关系)。这种标准的虚无抽象性和对标准诠释的任意性,实际上只是为法体现君王(或其倚重的大臣)的个人意志(天子)提供一个看似合理的理由。虽然法家也是要求君王具备一定的道德、遵守一定的规范,以保证所推行的法,能够促进国家稳定、强盛;也清楚如果掌握最高权力的君王贼仁贼义,导致恶法滋长、暴政蔓延,将使国家败亡,但因其本身的逻辑矛盾,使这种君王需遵守的道德没有适度的规范(不象儒家的中庸之类),更提不出任何的辩证修正、更替理念。其实,法家并不必然以维护君王利益为目的(也不是所有的法家代表人物都提倡的),但由于没有建立上下共同遵奉的统一价值观规范作为立法依据,使法的意志只能向权力倾斜,因而也就成了君王意愿的体现,这使得法的个人属性很强,所以,维护法律时,也就维护了君王的个人意志和利益,即使君王无德失道而贼仁贼义,法家也没有任何匡正性措施(在法家没有“残贼独夫”之说)。
第二,法家对法的实行操作,主要依靠两个层面的纠察,以及对纠察出的违法者处罚所产生的威吓;这两个层面,一是官吏队伍的执法(主动督察和监管),但在没有统一价值观规范的社会中,人性的个体性将占据主流,那么官吏的道德水准能例外吗?二是百姓告讦(百姓之间的彼此监督告发,是法家治理的主要措施之一),终将使人人相疑、相怨,使每个人都变得更加孤立和阴暗而使整个社会怨声载道。在法的执行和维护过程中,往往表面上也强调平等,但因没有统一的价值观作为执法规范,实际上对不同的利益群体存在着重大差别:首先君王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其次在官民矛盾中,维护官家过而民家不足;在民民矛盾中,维护财势者过而贫贱者不足,维护谄媚钻营者过而忠厚本分者不足,因而使势者欺贱,富者欺贫。这就使法家治下往往“以文法为捕具”的罔民恶法不断、枉法官吏不穷。
第三,不规范人的立身之本,不考察诱导百姓行为的思想意识,只强调行为的合法与否,但由于法永远无法在所有行为细节上都加以规范,大多数行为还是需要个人凭借自己的意愿裁量进行,所以,一方面,对法无可依的领域,或对源自不同意识、情感的同种行为处罚相同而产生法理的矛盾,都势必导致社会混乱;另一方面,当个人的人性主要体现个体性的时候,就会奸巧横生,为了自己的利益想出各种绕越法律的办法,或以合法的手段达到其非法的目的,这些办法和手段(乱意)一经产生效果,就会被争相效仿,其普及和发展速度总会快于法律的普及推广速度,致使社会物欲横流,无所不用其极。
第四,法家以刑名驱使百姓按照预设的方式劳作、生活,在同样的劳作生活内容下,由于缺乏百姓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预设与实际的偏差,以及因变化、发展而产生的必然调整,都不可能及时得到修正,使立法者(统治者)往往在法维护的方向出现与预期相反(或偏误)的作用而不自知。不可能象在儒家治下,人们能从思想的行为准则上做出是非判断,并在对统一价值观的上下共同维护的社会构架下,及时修正和完善礼法,这一作用反映在社会生活中,就是能够因地制宜、切合实际、把握关键等,就是百姓自觉自愿的效率和成果,尤其突显在发挥人民才智的创造性能力方面。
而对这四个方面问题的解决之道,法家给出的方法是君王善用权术,实际上是实用主义的哲学观,但从社会长期角度看,这无疑将进一步加深、加重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的危害,其实是饮鸩止渴而已。所以,法家治理是不可能淳厚民风的。故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勉而无耻”,这还说的是人民质朴未褪、民风未薄的阶段,一旦过了这一阶段,各种奸巧逆乱都将滋生蔓延。
但法家政治也不是一无是处:法家治理如遇到仁贤的君王,法若能秉承使人人之性皆得舒展化育而不相害、上下并行而不相悖的治道规范,就成为体现仁德的良法,同时,对官吏的选拔也会有一定规范,此时也会出现较好的治理效果,这叫法外仁内或外法内儒,即以法家的推行方式,推行体现仁义之法,强制百姓遵从(此时与儒治的主要差别在于三点:建立统一的价值观规范,君王的率先垂范、保障,对百姓的教化引导和礼制激励)。百姓虽然开始被迫遵从法,但在遵从过程中逐步体会出合于本性的一面而明悟法之善益,而逐步变成自愿遵从(此时的法就成了上下同道同情之法,终得百姓认可)。但由于没有统一的价值观和君王的垂范保障,这种良法的治理局面的稳定性、持续性差,君王思想的变化,或者君王继承人思想的变化,都会导致治理秩序(法)的无序动荡(不象儒家治理有统一的价值观规范,从太子、官吏选拔,到上下共同维护,都会有效减低儒家治理下的动荡),所以,法家治理是最具人治动荡特征的治理模式。同时,法家政治既缺少多层次的上下共同维护价值观的制度措施,又对人才选拔过于随意(没有礼制激励体系,而取决于君王个人好恶,如秦孝公时,好兵战并地而不辨昌国之本,故主以军功),一方面,使君权受到的限制远小于儒治体制;另一方面,也大大助长了近臣对君权的觊觎之心而祸患不断。
在特殊的战乱时代,法家治理由于无须先予后取、教化循环的社会引导带动时间,所以,在以前(官吏及百姓)的质朴未褪尽、法律措施得当的情况下,使国家(而非百姓)可以收到比儒家治理更直接、更快的效果。但国土范围越大,法律精准推行的难度就越大;人口越多,产生的乱意机会就越多;时间越长,法律被主动和被动变形的可能性就越高,因此,也只能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产生较好的效果,之后将很快生变。这就是春秋法家(如魏国李悝等)施治即使有功也难持久的原因。
同时,即便在儒家治理之下,社会局部也会出现以法为主、德为辅的领域或时段,如战乱年代的治军,当以军法为重而不应以德为主。此外,法家社会的等级秩序只有贵贵之序,即人爵(授爵之功,皆广土地、充府库之类),而没有亲亲和尊贤之序,当然,这对整个社会长期等级秩序的设立而言是严重不完善的,但也会在特定的时期刺激下层奋勇者的斗志而更加努力拼搏。
法家治理的核心缺陷是恶人推定(而剔除了君王的率先垂范和保障),没有统一的价值观规范和教化,也没有完善的社会等级辩证更替秩序和上下共同维护的治理体制,所以,不能作为大国统治文化,更不适于长期使用。在法家社会中,人们承担社会责任实在法的重压下,往往具有被迫性,而不象在儒家社会中人们是真诚发自内心地为国家、为社会奉献。
法家与儒家的区别归纳起来:法家治道是不引导教化人的立身之本而妄图强制规范人的行为的治末之道;而儒家治道是在秉持上下同道同情(中庸)的基础上,通过弘扬人性中的贤性之本(仁义礼智)去抑制不肖性之本(贪私仇惰)以引导规范人的立身之本(形成稳定的贤性),从而使民自“知所去就”的治本之道。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构建社会秩序的基础不同:儒家也是从研究人性的特征出发,认为人有仁贪两重性,弘扬人性中的善以抑恶,所以,提倡以仁义为核心统一的价值观是构建社会秩序的基础,中庸之道是使上下价值观得以统一的方法遵循;所以,立法执法、选材考功、尊卑秩序以至君王的修身立德,都要求以统一的价值观为标准来设定、衡量与评价;因此,就法而言,因贯彻了上下所同的中庸之道,能维护人人私之正者(亦不夺他人私之所正),而更符合人性之仁,百姓守法也更具自觉性。而法家认为人性本恶,所以法是构建社会秩序的基础;在立法标准和执法倾向上,更强调体现君王的个人意志,更突出法的强迫性(而非自觉性)。
2、治道设计的出发点不同:儒家政治是从维护整个社会群体利益、特别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民为国本、民贵君轻)的角度来设计的,强调规范君王的道德及行为准则的率先表率责任,以引导、规范和激励百姓,国家推行仁政是百姓行仁义的前提;所以强调身体力行、保障民生、主动教化的积极作为,德治先于、广于法治;同时,这也自然使得儒家之法亦务本而简,务本(即都有以价值观的是非裁量)而不漏,简而易行。而法家政治则是从维护君权的角度设计的,以君权的稳定和君王的利益为核心,把法条作为最主要的执政依据,百姓只能在行为上被动服从;这也必然导致法家之法治末而繁,治末(只针对行为“以文法为捕具”,无视行为背后的是非)则多枉纵,繁而离乱。
3、治道逻辑不同:儒家的治道逻辑是在建立天子至庶民统一遵守的五常价值观规范的基础上,以君对民(上对下)的率先垂范、保障民生为起点,进而对民引导教化,再激励百姓人人自觉向贤、奉献社会,从而达到民富国强的目标。法家的治道逻辑则是君王根据君权和国家需求,设定行为准则并制定成法,虽然其中也有鼓励人民为国立功、多做贡献的部分,但主要强调以重罚违法者的警戒震慑方式督促人民遵行,从而促使百姓人人守法,以形成社会秩序安定、国家财用充足的局面。对比治道逻辑,不难发现:
1)法家立法没有可遵从统一的价值观规范,只有国、君需求的实用目的,所以,很容易出现法的良莠不齐,良法、恶法并行的局面。
2)法家把君王自身的思行准则和百姓的准则完全分开,没有率先垂范和保障,以及在法之前的礼制层次的调整作用,百姓遵法自然缺乏自觉性,而具有被迫性。
3)由于法家社会没有实施对民的统一价值观的引导教化,使百姓价值观离散;所以,法家治道一般倾向于重罚违法者,原因是法轻将起不到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百姓各从其欲、枉忽法律而百乱丛生;但这种重典之治,势必激起民怨,而使社会更加动荡。崇祯(外儒内法时代)屡用重典,天下愈叛,终国破身死。顺治入关,恰逢乱极之世,两年遂平,数载而安;咸丰同治,匪乱倾鼎、外夷鸱张,然能军民一体、上下协德,终达于中兴,所恃重典乎?人心乎?
因此,法家政权对人心的凝聚力很差,不仅平时难免于动荡,而且一旦遇到灾荒、兵乱等困难时,其瓦解的速度远比儒家政权快得多。故而,法家治国都难以长久,秦的以儒兴、以法亡,使后代王朝都不敢再纯任法家(第四章将详述)。
&&& 4、是非观不同:儒家对是非的判断基点不仅在于五常价值观(只是大概念,而非清厘细要),而且因仁义有大小之分,所以要求以“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顺序,用“本诸身,征诸庶民,考诸三王”的考察验证方法,来辨别仁义之远大者遵笃(在此前提下,也应尽量兼顾仁义之小者),这才为是,此外皆为非;所以,儒家执法更注重从价值观判断行为的是非而非文法律条(类似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而法家治道的是非观,对君王而言,主要看法是否体现了国家、君权的需求(实用目的),而没有统一、持续的价值观规范作标准,这就必然导致法家的治理效果不可能象儒家那样着眼于长治久安,例如广土众民之道,法家主张恃强凌弱、军功唯贤,对邻国“攻无罪之国以索地,诛不辜之民以求利”的做法同样是立功,而不考虑彼民彼地对我长治的作用;儒家则以“柔远人”为交邻之道,而使四夷倾心来附,或当对方之君暴虐无道时吊民伐罪,以此得邻国民心而得邻国之地,如此彼民化为我民,故彼地即为我地。因此,法家治道下,统治者无须修身,更无须“征诸庶民”(庶民必须服从法),并提出“不法古”而把“考诸三王”之类的历史兴替经验的借鉴(法古)说成倒退;对臣民的而言,主要看其行为是否合文法,这就直接导致:
1)由于法不可能对所有行为细节都进行规范,所以对法无禁止的行为,百姓就会各从其欲,这将形成隐患积累,最终害人害己;
2)即便对法有明文规范的行为,由于百姓价值观的离散,也总多涌现逞智规避以谋个人之私的各种尝试,一旦成功则立刻蔓延蔓延,即形成所谓法愈繁而诈愈多,令愈强而伪愈惑的局面。
其实,法家提出的“不法古”是忽视人类共性、拒绝先人经验的自以为是,其不法古的例证,恰恰用的是自然科学领域的进步,而不是人性哲学领域的价值观,如商鞅说孝公:“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这又是明显的张冠李戴。诚然,自然科学的进步是不会逆转的,随着人类对自然规律的掌握不断深入,人们确实不会再回到茹毛饮血、穴居叶衣的时代,但人性哲学中的崇孝悌人伦、尚仁义礼智、耻贪私仇惰的价值观和中庸之道的是非观,则是万古不变的,是人性所决定的;同时,儒家的“法先王”也要求法因时而变,强调“法先王之法”不是法其法本身,而是法其所以为法,正如《吕氏春秋》所言:“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在,法虽今而在,犹若不可法。故择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可见,儒家所说的法因时而变,是指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必然的调整,使法更能体现和维护社会人伦价值观的精神,而不变的人伦价值观精神才是儒家提倡“法先王”的核心。
5、等级秩序及影响的不同:法家、儒家都要求构建社会等级,法家的社会等级体制主要以出身和功劳(特别是军功)为序,长期推行,势必使等级相对固化,其更替调整基本取决于君王的个人意愿。不像儒家以德、爵、齿三套等级体系并行且相互作用,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等级秩序辩证观,从而能够形成稳定更新、持久而有活力的社会等级秩序,突出激励作用而使人才辈出。
6、法律体系的保障层次和调整倾向不同:儒家不仅强调礼制教化,也要求建立法律保障体系,但与法家相比,立法、执法的立意存在重大差异。法家之法仅对君王及家族以下人员的,如太子犯法,商鞅只黥太子师,君王罪再大也不可法而诛之,否则就是弑君大罪、大逆不道;不像儒家之法是在礼制惩戒之后,保障社会秩序的最后屏障,不仅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甚至当君王贼仁、贼义时,儒家的调整倾向也认为应法之、诛之,以重新恢复社会的稳定秩序,如:伊尹放太甲、霍光废刘贺,以及汤武革命,在儒家认为都是顺天应人之举,而在法家则认为是大逆不道;法家的法治重刑而轻礼,强威而少恩,为了使民不敢,而不是不愿。
顺便说明一下,除了法的良莠外,封建君主制下的法治,由于君权至上,难以克服的主要弊端还在于以权代法。君王判失断罪往往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好恶,而无视法律,所以,历史上因言受戮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对官员)。这种君王以权代法的现象,不仅出现在昏君、暴君时代,即便在明君时代也时有发生,主要是为了对某些蛊惑人心、祸乱天下的理念在产生之初就加以匡正,对其趋势可能的蔓延起到强大的警示作用,起到迅速止逆复正、以儆效尤的效果。但无论如何,这种以权代法至少都存在着程序上的缺失,其根本原因是皇权没有约束和制衡机制(与今天的宪法时代不同,今天有条件克服这一弊端)。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是法家治道的特色,而是君权至上的必然,因而在整个封建历史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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