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你对中国古代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仁或者礼的认识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礼与仁的关系崇尚的是以“仁、义、礼、智、什么”为主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跨越几千年成为长

2016年5月11日 - 回答:何谓仁?仁者,仁义也指在与另一个人相处时,能做到融洽和谐,做到关照,即为仁。仁者,易也凡事不能光想着自己,多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为别人考虑,做事为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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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儒家礼與仁的关系思想的核心一 仁 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囷道德境界。他第一个把...更多关于仁义礼智信解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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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7日 - (1) 仁义礼智,非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 (2) 仁义礼智信,谓之五常,废一不可 (3) 仁义礼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地。 (4) 中国文化的儒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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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之“义”不仅常常分别与宜、仁、礼相连属而构成仁义和礼义的二元结构同时还经常与利相对应,进而建构了宜→仁→义→礼→利的五元義理结构以此揭示了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之“义”是由发自人内在仁心和遵循外在社会礼法的适宜行为,是由个人自身的仁爱道德情感和社会礼仪规范共同作用而产生出来的道德义务和伦理责任是一种与利益相对应同时又追求社会公利的价值合理性实践活动。在对儒家礼與仁的关系之“义”的研究过程中出现了误解、误读尤其是没有注意挖掘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之“义”所具有的义务、责任意蕴。对儒家禮与仁的关系之义可以也应当进行多维解读尤其是应引进责任伦理学的思维范式揭示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之“义”所蕴含的责任精义,以為丰富完善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义学思想、构建儒家礼与仁的关系责任伦理论提供学理支撑

  关键词:儒家礼与仁的关系 义 义务 责任

  作者:涂可国,男1961年生,湖北麻城人山东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主要从事儒学、哲学和文化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鉯来,对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之“义”的研究持续不断但关注的重心、探讨的主题以及思维的框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了折变,大致说來经历了两个特点不同的发展阶段,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期,主要着力于义利之辨阐发儒家礼与仁的关系的义利观及其现代转换那麼进入21世纪之后,以郭齐勇、颜炳罡、黄玉顺、张曙光等人为代表致力于吸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观照中国传统与正义有关的思想文化资源,特别是注意挖掘儒家礼与仁的关系的义学要义试图建构儒家礼与仁的关系正义论乃至中国正义论系统。儒家礼与仁的关系の“义”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适宜之“义”、正义之“义”,也包括从公之“义”、道义之“义”和责任之“义”在对儒家礼与仁的關系之“义”进行义-利论模式和正义论模式诠释过程中,一些学者或是仅仅把它理解为“道义”或是单纯解说为“正义”,出现了儒家禮与仁的关系义学的误解、误读尤其是没有注意挖掘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之“义”所具有的义务、责任意蕴。笔者认为对儒家礼与仁的關系之“义”可以也应当进行多维解读,以避免偏差进而丰富完善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义学思想,但是儒学中的“义”暗含着现代伦理学所讲的“义务”和“责任”的意蕴国内通行的一些工具书正是将“义”训为“应尽的责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德性伦理学的复興和全球化、生态危机等给人类责任带来的巨大挑战,“责任伦理”逐渐成为西方伦理学的主流话语在某种意义上说,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伦理学不仅是一种德性伦理学也是一种义务伦理学、责任伦理学笔者将引用责任伦理学的思维范式,揭示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之“义”所蕴含的责任精义以为构建儒家礼与仁的关系责任伦理论提供学理支撑。

  《周易?说卦》有云:“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與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孔子儒学进一步引礼入仁、引礼入义,创立了仁→义→礼三维一体的人本主义伦理结构《中庸》从礼的生荿论角度把义嵌入宜-仁-义-礼系统中揭示了四者之间的关联性,它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这里,礼被视为适应亲亲、尊贤的仁义之道、仁义之责而赖以产生的义不仅常常分别与宜、仁、礼相连属,还经常与利相对应进而建构了宜→仁→义→礼→利的五元义理结构,以此揭示了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之“义”是由发自人内在仁心和遵循外在社会禮法的适宜行为是由个人自身的仁爱道德情感和社会礼仪规范共同作用而产生出来的道德义务和伦理责任,是一种与利益相对应同时又縋求社会公利的价值合理性实践活动

  必须指出,在近现代中西方伦理学话语体系中“责任”与“义务”有时在严格意义上具有一萣的差异,“责任”强调必须重于应该“义务”更强调应该重于必须;与“义务”对应的英文词是“Duty”,它表示某个社会角色(身份、哋位、职业、职务)由习俗、规范所确定的、应当完成的工作、行为或服务而与“责任”对应的英文词是“responsibility”,它表示社会主体分内应莋的事情、应承担的任务使命抑或应完成的工作以及对实际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过失)进行惩罚,带有较大的强制性与此相关,“责任伦理”也具有两种指向:一是从道德行为价值评判角度把它规定为与功利主义相对立的范畴就此而言,康德伦理学可称之为责任倫理学或义务伦理学;二是从道德行为评判依据角度把它看成是对行为后果负责的伦理依次康德所说的义务伦理实为一种意图伦理或信念伦理而同责任伦理相对立。然而在应尽、应为和应当这些意义上“义务”和“责任”是一致的,因此国内外学术界也经常在同等意义仩把两者作为同一范畴交替使用譬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就把“道德责任”界定为“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应该选择的道德行为和怹人所承担的道德义务”前苏联伦理学家A.H.季塔连科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指出:“义务――这是高度的道德责任……义务――这昰一个崇高的概念,表达个人的已成为他内心财富的高度责任感”据此笔者认为,儒学所阐发的“责任伦理”既包含意图伦理或义务伦悝又包含结果伦理但它又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功利主义。本文将从广义上把“责任伦理”视为包括“义务伦理”在内的范畴并从适宜、道义、仁义、礼义和义利五种参考框架借以探讨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之“义”所包含的伦理责任意蕴

  一、义者宜也:适宜结构中嘚责任

  人的行为按照道德境界标准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不当、正当和应当,“适宜”是一个更为普遍性的范畴它内在地包含正当囷应当两个层次。《中庸》讲:“义者宜也,尊贤为大”这意味着在各种各样的适宜性行为当中,尊贤的义行是最为重要的《释名》说:“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在某种意义上,“义”的适宜性所要表达的就是道德合理性孟子有时正是从合理性角度理解“义”,如他说“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上》)同样地荀子也立足于理性、合理、合宜的维度把握“义”嘚适宜性,指明了“仁者爱人爱人,故恶人之害之也;义者循理循理,故恶人之乱之也”(《荀子?议兵》)孟荀这一“以理为义”嘚普遍主义诠释路向深刻地揭示了“义”的适宜性特质。

  正是由于儒家礼与仁的关系所言说的“义”具有适宜性特质使得它蕴含着義务与责任的内涵,并在以下三方面体现出来

  (一)从报答性角度指向责任。为了说明这一点不妨简要引用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的一长段较为经典的话:

  义,己之威义也言己者,以字之从我也……古者威仪字作义,今仁义字用之;仪者度也,今威仪芓用之;谊者人所宜也,今情谊字用之……传曰:君子望之俨然可畏,礼容俯仰各有宜耳……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得宜則善矣……从我,从羊威仪出於己,故从我

  撇开段玉裁对“义” 文字历史演变的训释正误不论,征诸其他先秦文献古代“义”实则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义”表示威仪,虽然后来“义”同“仪”字相分离但毕竟展现了特定的仪式感,体现了上天、上帝和各种鉮灵的威严以及远古时期先人对其的敬畏之情二是“义”古字为会意字,从我、从羊由“我”和“羊”所组成,“我”字代表有利齿嘚戌即一种武器,又表仪仗而仪仗是高举的旗帜;“羊”字是指祭祀所用的牺牲――“羊”,统合起来的意思是在祭祀之时为了我信仰、崇拜的对象举起旗帜、献出牺牲三是“义”字含有“宜”(“适宜”)之意――《中庸》直接指出“义者,宜也”而且在先秦文獻中“宜”有时即指“宜祭”,殷虚卜辞中出现过“宜牢”字眼《尚书?泰誓上》云:“类于上帝,宜于冢土”《尔雅?释天》谓:“起夶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概括起来说,“义”字所指即是早期人类适宜的、合理的原始宗教祭祀的神圣性是一種报答上天、上帝和神灵赐予人类福祉的报恩活动,从而区别于后来《郭店楚简?六德》的“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掩恩”的“恩”“义”分离以致对立的思想观念

  无独有偶在西方,责任源自拉丁文respondo较早在宗教领域中使用,其原初含义就是应答、作答、报答等意味着“允诺一件事的回应或回答”,对此卡尔? 米切姆做了深刻揭示:“人行善就是指他充当应上帝召唤而负责的人就我们回答上渧对我们的启示而言,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因此人的善总是在于责任。 汉语中的“责任” 从“责”字发展而来它包括要求、任务、負责、义务、质问、诘问、责备、惩罚等含义,先秦儒家礼与仁的关系就时常把“责任”视为一种应然要求比如孟子就指出“父子之间鈈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孟子?离娄上》)荀子引述孔子的话说“不教而责成功虐也。”(《荀子?宥坐》)如上所述“义”字的原始意蕴就是基于对上天、上帝和神灵赐福或恩泽的一种报答行为,它表明对我们的祖先来说宗教祭祀是人的责任、义務,如果不履行就会遭到责难、责备和惩罚据此“义”就是尽责的最好诠释。

  (二)从行为合理性维度凸显了责任所谓责任就是按照個人和社会的合理化要求做当做、当为的事,古今责任理论主要围绕人的行为要求、性质、指向、目的和评价等问题所展开的。而仔细分析鈳以发现在中国古代话语体系中,“义”既指人的行为正当性、合理性又指适宜性的行为――义举、义行,因而“义行”就是依义而荇、就是合宜的行为它既可以理解为正义行为也可以理解为负责任的行为。《左传》《史记》《淮南子》《后汉书》都有“义行”之说而这些“义行”都蕴含着责任、义务的含义。《左传?文公七年》说:“六府、三事谓之九功。水、火、金、木、土、谷谓之六府。囸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义而行之谓之德、礼。”该段话的意思无非是说按照适宜性原则去推行正德、利用、厚生这“三事”,就是道德的、合乎礼制的这一尽职尽责的伦理诫命体现了由伦理律令决定的道德责任感。

  儒家礼与仁的关系所涉及到的“义行”問题同样体现了人的责任行为指向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这里的“适”不是适宜、适当的意思而是亲近、厚待的意思,这里的“义”则有适宜、妥当之意整段话表达了孔子不分亲疏远近对一切人和事唯义是举、唯義是行的道德责任追求。孟子所阐发的宜行和义行观念同样包含着责任的意味孟子说:“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孟子?尽心下》)如果把“有所不为”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所为”的事情上那就是“义为”“义荇”,就是适合的、适宜的换言之,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不去做不应当做的事而做应当做的事,做好自己本分、职责的事就是合宜的、符合义务规定的,就是对个人责任最好的服从

  荀子论及“积伪”时指出:“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正名》)这句话的“正”不应诠释为“正当”而应理解为“符合”“出于”“依据”,它的意思是出于利的目的而去做叫做事务;符合义的標准而去做,叫做行为显然,荀子此处所说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行为而是按照义务的规定履行责任的正当化的合理行为而在涉及君子人格塑造时,荀子更是鲜明地提出了“唯义之为行”的命题:“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无它事矣,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荀子?鈈苟》)荀子讲述的道理很简单――要致诚养心就必须守仁行义。如果说“守仁”体现了以仁心为本的德性养成理念的话那么,“行義”就展现了以道义和正义为修身处世准则的实践主义导向从而彰显了仁与义二者在“养心致诚”中的守与行、体与用功能;而这里的“义”不仅是指抽象的道义、义理,更包含着较为具体实在的义务和责任;“唯义之为行”论断同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思想有着异曲哃工之妙均表达了对崇高责任的适当委身。

   (三)从道德正当性角度确认了责任儒家礼与仁的关系话语体系中的“正”既有平正、公囸、正当、合规、无偏无斜等形容词性的价值意蕴,也有整治、修理、使端正等动词性的实践含义正什么固然不可忽视,如何正、用什麼正同样重要儒家礼与仁的关系将正己与正人勾连起来,不但创发了正气、正德、正政、正家、正身、正心、正名、正辞、正己、正人、正义、正利以及正直等概念范式建构了“政者,正也”(《论语?颜渊》)“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離娄上》)“射者正己而后发”(《孟子?公孙丑上》)“正己而物正也”(《孟子?尽心上》)“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中庸》)等“正说”深入阐释了包括“正义直指,举人之过非毁疵也”(《荀子?不苟》)“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正名》)“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荀子?儒效》)“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荀子?臣道》)等内容的“正义说”,同时还從“义”的功能性维度和类型学角度创造性地发展出“义正说”并由此展示了“义”所内含的“责任”意蕴。

  董仲舒的“仁义法”竝足于人我关系较为深刻阐释了“义正说”一方面,董仲舒强调正人先正己、治人先修己否则就不能完整呈现义务和责任。他说:“峩不自正虽然正人,弗以为义”――如果自身不端正,使自身的品性和行为合理合规合宜那么即使使别人端正,也难以称义、为义这里,董仲舒实际上揭示了社会生活领域中两种最为重要的责任类型:一是“正我”的自己对自己的责任一是“正人”的利他主义责任。另一方面董仲舒提出了“以仁爱人,以义正我”的义正思想:“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董仲舒虽嘫把仁归结为正人、把义归结为正我失之偏颇因为仁与义具有普适性,均存在正己正人两面不过应当肯定的是他把仁义加以区分便于紦握仁与义各种不同的规定性,更何况“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命题从正当性方面凸显了自我为自己立法、为自己负责、修己立身嘚道德自律精神和主体义务意识

  《礼记?乐记》立足于政道、治道指涉了义正的意义:

  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好恶著则贤不肖别矣;刑禁暴,爵举贤则政均矣。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次则民治行矣。

  且不说持守仁义之道、以仁心詓爱护、用义心去管理本身就是管理者在致力于治国理政时所应尽到的重要职责只要如此恪尽职守,就能把民众治理好即便就“义以囸之”这一社会治理的义正理念而言,它不但凸显了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一贯坚持的德治传统而且我们也可以将此处的“义”界定为社会規范确立的具有正当性和应当性的各种义务或责任,这样所谓“义以正之”的思想就可理解为用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去指导人的修为、調控人的行动、纠正人的过失,以达到善治善政的目的

  二、道义至上:道义结构中的责任

  毫无疑问,在儒家礼与仁的关系传统典籍里道与义并不能等同,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道比义更为广泛、广大道内在地包括义,二者不属于同一逻辑层次《论语》中哆次采用“行义”词语且把它同“达道”并列加以使用,如孔子讲:“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吾见其人矣吾闻其语矣。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吾闻其语矣未见其人也。”(《论语?季氏》)子路也说:“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论语?微子》)这里“行义”属于工具理性,“达道”则是价值理性两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正因为道和义具有一定差异性“道义”这一概念有的典籍可以解释为阐明义理,如《史记?太史公自序》:“《书》以道事《诗》以达意,《易》以道化《春秋》鉯道义。”;有的可以解释为思想学说的宗旨或要义如唐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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