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春市福祉大路派出所与樱花街交汇属于那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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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月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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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净月区JY-GD4-KD3[柳莺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日期:日&&&&来源:&&&&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发展意图,合理控制用地建设,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控规单元规划范围是福祉大路和柳莺西路以南、香柏路以东、梧桐街以西、乙二路以北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为223.52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179万平方米。以下简称为“本控规单元”。
第三条 本控规单元是净月开发区中部区域的综合功能区,是以居住为主的、集商业、商务、教育科研和工业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城市新区。
第四条 本控规单元是以保留区为主的控规单元。
第五条 本控规单元内的听露溪是城市水系,应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合理利用其滨水景观资源。
第六条 本控规单元内柳莺西路以南、樱花街以西、丙二十九路以北、香柏路以东区域的工业用地,以及聚业大街与柳莺东路交汇处东北角的军事用地,在城市改造更新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方案进行用地性质调整,届时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完善相应的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其最终方案需征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待其同意后进行控规单元动态维护。
第七条 本控规单元各类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控制详见附表一。
第八条 本控规单元的“绿线”包括:梧桐路西侧沿街公园绿地、聚业大街、樱花街、擎天树街、柳莺东路两侧沿街公园绿地、红梅街东侧沿街公园绿地及柳莺西路南侧、乙二路北侧沿街公园绿地。
第九条 本控规单元内“黄线”包括:净月分团二期锅炉房1处、快速轨道交通6号线。
第十条 本控规单元内“蓝线”包括:听露溪城市水系。
第十一条 在本单元内,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的快速轨道交通4号线线路及其车站进行空间控制。
4号线延伸线为规划远期实施线路,其最终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在相应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基础上,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本控规单元内听露溪河道治理采用二十年一遇防洪标准。防洪标准根据水利部门审核确定的水利规划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控规单元的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详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本规划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长春市规划局。
附表一 柳莺西单元控制指标一览表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米)
绿地率(%)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注:1、表中各项控制指标是指单元内各类用地的极限指标,不是单元内各类用地的平均指标,也不代表单元内各个单独地块的控制指标。
2、表中的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为上限控制,在实际建设中不得高于该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下限控制);绿地率为下限控制,在实际建设中不得低于该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为上限控制)。
附表二 柳莺西单元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一览表
所在地块编号
用地规模(公顷)
净月二期供热锅炉房
JY-GD4-KD3-D02-03
定位、定量
净月二期供热锅炉房
JY-GD4-KD3-D02-04
定位、定量
注: 1、本表中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
2、本表中的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
1.1规划范围和规模
福祉大路和柳莺西路以南、香柏路以东、梧桐街以西、乙二路以北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为223.52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179万平方米。以下简称为“本控规单元”。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7)《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试行)》
(8)国家相关规范及吉林省、长春市相关地方法规
(9)《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
1.3本规划适用于本控规单元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4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5本规划对各地块用地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城市“四线”的规定为强制性内容。
1.6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图则。“文本、图件、说明”为本控规单元控制的主要文件,上述文件表达不清的内容和更详细的控制内容,参见“图则”。
2.1本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
净月开发区中部的综合功能区,是以居住为主的、集商业、商务、教育科研和工业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城市新区。
2.2本控规单元是以保留区为主的控规单元。
3.1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用地类别代号依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执行,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如总图中所示(各类用地总指标详见表3-1)。
表3-1 规划用地汇总表
用地面积(公顷)
城市建设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3.2本规划中规定用地性质为地块主要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其使用性质须同所在地块的主要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3.3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有些建设用地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可以与其他用地兼容使用,但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相同、关联功能建筑的宜集中布置;
(2)功能相互干扰的设施不宜集中布置,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宜与居住、商业等人流集中的用地相邻布置;
(3)确保公益性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不被侵占;
(4)对于规划用地的兼容性,分为允许兼容、禁止兼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兼容三种情况(详见表3-2)。
表3-2 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
兼容主体 兼 容客体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注:●为允许兼容;○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兼容;&为不允许兼容。
4.1规划范围内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本控规文本的规定,严格按照地块控制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4.2规划细分后的地块一般为基本地块,应作为基本出让单位;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地块合并或拆分开发时,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其内部用地边界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文本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和以下原则要求:
(1)用地构成比例与原规划基本相同;
(2)绿地、广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必须得到充分保证;
(3)建设开发总容量不大于原各地块开发量之和。
4.3容积率控制
本控规单元一类居住用地容积率小于1.1;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小于1.3;高等院校用地容积率小于1.0;科研用地容积率小于1.4;商业用地容积率小于2.0;商务用地容积率小于1.7;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7;供热用地容积率小于1.0;特殊用地容积率小于1.5;其他各类用地容积率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4.4建筑密度控制
本控规单元一类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为25%以下;二类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为30%以下;高等院校用地建筑密度为30%以下;科研用地建筑密度为60%以下;商业用地建筑密度为40%以下;商务用地建筑密度为35%以下;二类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为30%以上;供热用地建筑密度为35%以下;特殊用地建筑密度为35%以下。
4.5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考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一类居住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二类居住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高等院校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科研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商业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商务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二类工业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供热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28米以下;特殊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4.6绿地率控制
本控规单元内各项建设应按不同用地性质分别控制附属绿地比例。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二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低于40%;科研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商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商务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二类工业用地绿地率不高于20%;供热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特殊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
4.7建筑退界控制
(1)本控规单元内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在保证城市公共空间和市政管线埋设的基础上,可与现有保留建筑相协调一致,最终退线需经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沿建设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要求外,同时要符合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道路通行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并体现用地的公平性原则,其离界距离最小不得少于5米。
(3)大量人流集散的建筑在基本后退的基础上必须特别后退,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须经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研究后由规划部门确定。
(4)沿水系、公共绿地等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后退须满足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道路通行等要求。
5.1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等城市“四线”内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本控规单元内城市“四线”详见本规划图件。
本次规划绿线重点划定《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包括各类城市公园、滨水绿地和特殊规定的街头绿地。
本控规单元的“绿线”包括:梧桐路西侧沿街公园绿地、聚业大街、樱花街、擎天树街、柳莺东路两侧沿街公园绿地、红梅街东侧沿街公园绿地及柳莺西路南侧、乙二路北侧沿街公园绿地。
本控规单元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位置和规模,经过对单元内的建设规模测算后,划定城市黄线并规定其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
本控规单元内“黄线”包括:净月二期供热锅炉房1处、快速轨道交通6号线。
本控规单元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系专项规划确定的水系蓝线,水系的蓝线需经水利部门确定河道设计方案后,方可确定准确位置。
本控规单元内“蓝线”包括:听露溪城市水系。
城市道路规划
本单元内规划城市道路共分三个等级。
主干路:在本单元内规划主干路三条,为聚业大街、福祉大路和乙二路,道路红线宽度均为40米。
次干路:在本单元内规划次干路四条,为梧桐街、柳莺东路、柳莺西路和擎天树街,道路红线宽度均为32米。
支路:在本单元内规划支路七条,道路红线宽度为20-28米。
表6-1 规划道路横断面表
道路起止点
规划道路长度(米)
规划红线宽度(米)
规划横断面(米)
中央分隔带
两侧分隔带
非机动车道(辅道)
锦竹东路-乙二路
梧桐街-红梅街
梧桐街-擎天树街
福祉大街-乙二路
梧桐街-聚业大街
聚业大街-擎天树街
柳莺西路-乙二路
红梅街-梧桐街
福祉大路-乙二路
柳莺西路-乙二路
柳莺西路-乙二路
丙二十九路-丙三十路
香柏路-聚业大街
丙二十九路
香柏路-樱花路
6.2在本单元内,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的快速轨道交通4号线线路及其车站进行空间控制。
4号线延伸线为规划远期实施线路,其最终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在相应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基础上,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6.3本单元配建停车场指标按照《长春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执行(详见表6-3)。
表6-3 长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
住宅(含单身公寓等)
未划分户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房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酒店式公寓等
未划分功能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饭店、宾馆客车
饭店、宾馆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中心地区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博物院、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中心地区其他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名师生
中学70 小学20
车位/100名师生
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或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其他类建筑。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规划确定配建的停车泊位数。
注:1、配建停车指标必须保证不少于15%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含住宅)。
2、中心地区是指青冈路、台北大街、铁北四路、东荣大路、远达大街、东盛大街、仙台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宽平大路、普阳街、青年路围合的区域。
7.1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正、公平,在确定控制引导内容和标准时,首先应坚持保障公益的原则,强调城市整体格局的优化和功能完善。本次规划着重强调保证城市功能的公共、公用和公益设施的空间落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对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社会福利等设施应加强土地使用性质的控制力度。
7.2本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依据居住区的规模在乙二路沿线集中布置。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上级别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符合相关规定。居住区以下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相关规定在地块中合理设置。
7.3本规划经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本单元内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合理确定。
消防工程规划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相关消防规范,预留消防车通道,保障供水、通讯通畅,设置相应消防设施。
本控规单元内无消防站,其消防保障服务由位于擎天树街西侧、丙二十九路以南的规划消防站提供。
8.2防洪工程规划
根据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及有关本控规单元河道的资料,确定本控规单元内听露溪河道治理采用二十年一遇防洪标准。防洪标准根据水利部门审核确定的水利规划进行调整。
8.3抗震规划
长春市地震烈度属于七度区,规划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执行,一般建筑按七度设防。现状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和工程设施,应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
城市抗震主要应急措施:规划将聚业大街、樱花路及梧桐路等街路确定为震时市民疏散和救灾货物运输的主通道,对通向周边城市公园等避震场所的城市道路设置明显路标,同时保证道路两侧建筑倒塌后有7-10米通道。规划广场、小型公园、中小学操场等做为震时备用集中避震场地。规划人均避震场地面积按1.5平方米设置。
8.4环境保护规划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做好相关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执行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全面消除单元内劣Ⅴ类水体以及河流水系黑臭的现象,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全面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全部收集后汇入东南污水处理厂,达标后排放或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提高雨水收集和排放能力,积极推进低影响开发策略,降低雨水径流量和面源污染。
(3)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减排,空气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例,优化能源使用结构,提高除尘脱硫设施标准,减少烟尘、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禁止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推广使用绿色交通系统。
(4)优先开展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集并运至聚业垃圾转运站,经过初步压缩后再运至长春市蘑菇沟环保综合处理园进行最终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在储存、处置、综合利用、转移等环节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5)实施噪声环境综合整治,噪声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依法限制建筑工地产生噪声工段的施工时间及周期,防止建筑噪声扰民。对厂界噪声进行防治,彻底解决工业企业噪声扰民的危害;加强车辆管理,改善路况,设置降噪墙或绿化隔离带,减少交通噪声。
(6)防治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治光污染,科学合理使用灯光,将光污染对公众健康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名词解释与技术规定
1、长春市规划用地空间定位编码系统
特指为使长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便于规划管理和查询而建立的全覆盖的数字编码定位系统。
2、本规划JY—GD4—KD3—D01—01定位编码对应的中文含义为净月分区(JY)——规划4单元(GD4)——控规3单元(KD3)——01地块(D01)——01分地块(01)。
3、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4、控规单元
控规单元是为了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兼顾规划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方便规划管理查阅而划分的结构单元。
5、用地面积
是规划地块划定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
6、用地边界
是规划道路与规划用地之间或规划用地之间的分界线。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8、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是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占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
10、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1、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2、建筑限高
根据建筑物所处不同区位及其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筑建造高度提出的一个最大许可限制。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散水外缘处的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
13、建筑后退
建筑后退是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物相对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
14、建筑间距
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5、城市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6、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功能绿地的控制界线。
17、城市紫线
指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市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8、城市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长春市长大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从事发泡类橡塑包装材料以及包装制品服务的工业企业。多年致力于传统和新型包装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目前开发生产的产品有:EPS、EPE、PU、EVA、XEPE、EPP、EPO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零部件、医疗器械、光学仪器、家用电器、工业电器、家具、陶瓷、玻璃制品、工艺品包装。&&&&&EPE&珍珠棉还被大量用于手袋箱包的弹性衬里,工业生产的隔音、隔热材料、农用保温材料、水产养殖的漂浮设备、体育用品的防护垫,水上作业救生器材,家庭、宾馆的地板装修、衬垫等等。EPE和各种织物的粘合制品是各种车辆和居室的良好内装修材料。EPE珍珠棉和铝箔或镀铝薄膜的复合制品具有优异的反红外线紫外线能力,是一些化工设备冷藏库和野营器材汽车遮阳的必用用品。  公司始终坚持高质量生产和客户满意服务为企业标准,以产品的开发创新寻求发展,不断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一时间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坚持:用户的满意是公司永远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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