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墙致人下腹部不适的可能病因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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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作者:法律女人
  【法条援引】: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
  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
  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所谓动物独立的动作,是指动物自身的动作而非受外人驱使。
  3.必须是没有免责的理由。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挑逗、攻击或有其他过失引起的,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三、【案例集】
  案例 1、 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付医疗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 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部分
  C. 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
  案例2、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应由乙自负责任
  C. 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C
  案例 3、甲携带饲养的狗乘坐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小孩乙因不会疼爱小狗,用手掐小狗的皮,被狗咬伤。
  此例中:①小孩乙挑动小狗,具有重大过失;②甲不能据此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甲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案例 4、甲希望观察猴子的夜生活,趁深夜翻墙进入乙动物园内,来到“猴山”,深入猴群,观察猴子的夜间生活,结果群猴奋起攻击,甲被众猴撕咬、摔打成重伤。
  此例中: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这些情况,就足以表明动物园没有过错,动物园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5、甲饲养了一条毒蛇,取名“小花”,并在蛇的七寸纹身“小花”。后来,甲偷偷将“小花”抛弃于下水道。一日,上岸的“小花”于花丛中咬伤游人乙。
  此案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甲遗弃的动物在遗弃期间给乙造成损害,由原饲养人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甲驱车将“小花”放还森林中。一日,下山的“小花”于公路边将游人乙咬伤。此例中:“小花”已经回归野生状态,甲不再承担侵权责任,而由国家赔偿。
  @zhoulijie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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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客车撞入隔音墙致40多人受伤5人生命垂危
  中新网4月29日电 据日本新闻网29日报道,日本黄金周进入第二天,群马县的关越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严重车祸,导致40多人受伤,其中14人身受重伤。
  群马县高速道路交通警察队发表的消息说,事故发生在今日凌晨4时50分许,一辆大型客车在驶入该县藤冈市境内时,不知为何原因,客车自己撞入了路边的隔音墙,导致车头前部严重受损。
  车上大部分乘客因该次事故受伤,其中有14人受了重伤,5人生命垂危,处于心肺停止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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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墙有眼 评论未报建隔墙倒塌 致三死四伤案二审
原标题:未报建隔墙倒塌 致三死四伤案二审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吴涛)在建工地上一没有报批临时建筑的隔墙发生倒塌,将7名路过的工人埋在墙下,造成3死4伤的惨剧。事发后,该工程相关负责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李坤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昨天在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坤明是广东省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大公司)中海康城花园D区8-15/20号楼主体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蔡遂毫是项目副经理,熊平是项目技术负责人。日,为了将生活区和施工区分隔开,粤大公司编制了《中海康城花园D区临时道路及隔离围墙施工方案》,方案编制人为熊平,审核人为蔡遂毫。日至7月6日,蔡遂毫和无相关建筑资质的熊平依照该施工方案,在中海康城花园D区15号楼西侧处,在没有报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临时施工了一道隔墙,建好后也未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即开始使用。日,该公司的工人正沿着临时隔墙和生活区板房间的东侧通道由北往南去食堂,该隔墙突然倒塌,将7名工人埋在墙下。结果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的惨剧。“这起事故,表面上是天灾,实质是人祸!”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坤明有期徒刑3年;判处蔡遂毫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熊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坤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时,李坤明坚称自己无罪。他说,他仅仅是中海康城花园D区8-15/20号楼主体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非中海康城花园D区整个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D区8-15/20号楼主体工程早在2011年5月初就已完工,而临时道路及隔离围墙工作是后期一项临时工程,不属于主体工程的一部分。“我从未签字同意建造这堵墙,直到建设局来人调查情况时才得知的”,他说,自己虽然是项目经理,但实际上全由公司调配,因此这起事故应当由公司负责,与他个人无关。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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