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防火安全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新建商品住宅的
改建、扩建城镇商品住宅和别墅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鈳适用。高度在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除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全部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度在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应满足《无障碍
》(GB50763)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