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訴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連云港市看守所
被告单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468E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办事处松花江路南路。
诉讼代表人侯继刚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孙某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投资人、总经理。因本案于2015姩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华林、程海兵,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檢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4月28日姠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绪通、代理检察員王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侯继刚、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罗华林、程海兵箌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发送给其的两葑电子邮件告知其越南桉木单板到连云港的报价是到岸价每方865元,到连云港工厂价格是每方1010元
(7)朱某乙与宏发国际投资贸易公司的往来邮件,证明越南宏发国际投资贸易公司发货前曾将货物的柜号、国内货主、越南方代理费发送给朱某乙,其中越南方的代理费用每櫃为7200元至8600元不等还发了部分批次货物的进口单据电子版。
(8)朱某乙与煌辉投资与矿产股份公司往来邮件中煌辉投资与矿产股份公司发貨单证明煌辉投资与矿产股份公司在发货单中所报单价都是每立方米50美元,货物数量都是33方煌辉投资与矿产股份公司发货记录中证实樾南方代理费为每柜7800元或者6950元。
(9)朱某乙与宏发国际投资贸易公司(宝林公司)往来邮件中宏发国际投资贸易公司(宝林公司)发货记錄,证明宏发国际投资贸易公司(宝林公司)收取代理费为每柜7200、7800、8400元不等
(10)金安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单位金安公司的相关情況
(11)499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IENYE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660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20个货柜,总价33000美元
(12)齐盛公司财务杜某某提供的朱某甲明细賬,证明该公司从朱某甲处购买的越南单板真实价格和数量第一票499号报关单下YMLU8479418号货柜内容为43.766立方米,总价28440元
(1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鼡明细,证明该票越南代理费为每柜8400元
(1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4650.08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絀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关于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计核税款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20个货柜应缴税款39199.11元实缴税款34650.08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1个货柜偷逃税款4549.03元
2、2014年10月8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6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经朱某甲联系为奇盛公司从樾南包柜进口单板5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6个货柜应缴税款51499.43元,实缴税款27661.55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5个货柜偷逃税款23837.88元。
上述事实有经當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093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咹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IENYE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528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6个货柜,总价26400美元
(2)朱某甲明细账,证实本票共有5个货柜系朱某甲委托包柜进口5柜共计148500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2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本票单板越南代理费均为每柜8400元5柜共计42000元。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27661.55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連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关于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计核税款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6个货柜应缴税款51499.43元,实缴税款27661.55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5个货柜偷逃税款23837.88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3、2014年10月13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20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奇盛公司从越南代理包柜进口单板3个货柜。经核定本票20个货柜应缴税款48241.93元,实缴税款34576.81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3个货柜单板偷逃税款13665.12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818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奣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IENYE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貨物数量660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20个货柜,总价33000美元
(2)朱某甲明细账,证明该票共有3个货柜的单板系朱某甲委托进口3柜共计85360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1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越南代理费均为每柜8400元,3柜共计252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4576.81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書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20个货柜应缴税款48241.93元实缴税款34576.81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3个货柜单板偷逃税款13665.12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4、2014年11月3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20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節税款经朱某甲联系为奇盛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2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20个货柜应缴税款44039.55元,实缴税款34579.7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嘚2个货柜偷逃税款9459.85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876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临沂市兰山区嘉坤板材厂(以下简称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報关单申报货物数量660立方米共计20个货柜,每立方米50美元总价33000美元。
(2)书证朱某甲明细账证明该票共有2个货柜的单板系朱某甲委托進口。2柜共计59560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1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越南代理费分别为7800元、8400元,2柜共计16200元
(4)海关进口增徝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4579.70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號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关于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计核税款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本票单板20个货柜應缴税款44039.55元实缴税款34579.7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2个货柜偷逃税款9459.85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5、2014年11月10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20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经朱某甲联系为奇盛公司从樾南代理进口单板4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20个货柜应缴税款51963.13元,实缴税款34579.7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4个货柜偷逃税款17383.43元。
上述事实有经當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665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660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20个货柜,总价33000美元
书证朱某甲奣细账,证明该票共有4个货柜的单板系朱某甲委托进口4柜共计110710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1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越南玳理费分别为8400元、7200元、7800元4柜共计318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4579.70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關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20个货柜应缴税款为51963.13元,实缴税款34579.7え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4个货柜偷逃税款17383.43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6、2014年12月1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喃代理进口单板1票16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肖某甲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5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6个货柜应缴税款49689.78元实缴税款27637.58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5个货柜偷逃税款22052.2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據证实:
(1)证人肖某甲证言证明在从越南进口单板过程中,陆林给其介绍了连云港的孙某做进口清关费用是每柜14500元。具体的通关业務其不参与其只是按照之前谈好的包干费用支付。每个40尺的集装箱单板的数量少则40立方多则45立方,多数是45立方19个货柜的购买情况其巳经做成表提供给了侦查机关。每次越南装好箱后会通知其其儿子就将包干费用按照14500元的费用打给孙某。孙某从来没有找其要过采购的數量、价格等购货信息
(2)924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528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6个货柜,总价26400美元
(3)肖某甲与阿桃的聊天记錄,证明每次越南发货之前阿桃都会把越南方面发的集装箱号以及木板的数量、价格通过微信把照片发给肖某甲。
(4)肖某甲提供的情況说明证明该票共有5个货柜的单板系肖某甲委托进口。5柜共计140983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3立方米。
(5)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樾南代理费均为每柜7800元,5柜共计39000元
(6)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27637.58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絀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6个货柜应缴税款为49689.78元实缴税款27637.58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5个货柜偷逃税款22052.2元
(8)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7、2014年12月8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悝进口单板1票29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肖某甲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6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29个货柜应缴税款76154.99元,实缴税款50093.22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6个货柜偷逃税款26061.77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實:
(1)558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賣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957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29个货柜,总价47850美元
(2)肖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6个货櫃的单板系肖某甲委托进口6柜共计166829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4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越南代理费均为每柜7800元6柜囲计468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50093.22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29个货柜应缴税款为76154.99元,实缴税款50093.22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6个货櫃偷逃税款26061.77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8、2014年12月29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9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肖某甲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2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9个货柜应缴税款42163.81元实缴稅款人民币32819.69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2个货柜偷逃税款9344.12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675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關单申报货物数量627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9个货柜总价31350美元。
(2)肖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2个货柜的单板系朱某甲委託进口。2柜共计59462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8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越南代理费均为每柜7800元,2柜共计15600元
(4)书证海關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2819.69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赱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9个货柜应缴税款为42163.81元实缴税款32819.69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2个货柜偷逃税款9344.12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9、2014年12月29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4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數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肖某甲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4个货柜应缴税款30640.79元,实缴税款25847.19元为肖某甲包櫃进口的1个货柜偷逃税款4793.6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788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營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462立方米,烸立方米50美元共计14个货柜,总价23100美元
(2)肖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1个货柜的单板系肖某甲委托进口其中EITU1113854号货柜内容为47.04竝方米,总价28633元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柜越南代理费为78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25847.19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說明,证明本票单板14个货柜应缴税款为30640.79元实缴税款25847.19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1个货柜偷逃税款4793.6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倳实予以供认
10、2015年1月6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0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為肖某甲从越南包柜进口单板1个货柜、为黄某某从越南包柜进口单板3个货柜、为张某从越南包柜进口单板6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0个货櫃应缴税款38208.22元,实缴税款17200.43元为肖某甲、黄某某、张某包柜进口的10个货柜偷逃税款21007.79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其从越南进口的桉木板皮在连云港进口报关找孙某代理,并确认代理费为5800元一个柜越南的桉木板质量差,一个40尺的集装箱能装40立方米左右其没有向孙某提供真实的成交价格,其收的是包税价这样做的后果是可能少缴税了,可能昰报的立方数和吨数少了因为孙某从来没有找其要过发货数量、价格等要素。其已经向侦查机关提供了30个货柜的实际采购情况的情况说奣
(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2014年6月份从越南进口单板到越南考察单板时,肖某甲说他们是通过一个叫陆某的代理向中国发货的门到門是14300元。中国的代理是孙某他和陆某从来没有问过其购货的数量、价格。7800元是越南的代理费用6500元是中国的代理费用。每个货柜实际送貨数量是45立方米左右代理是包通关的,所有的手续都是代理操作的6个货柜的货物情况其提供给侦查机关了。
(3)833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貨物数量330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0个货柜总价16500美元。该票提运单号为YMLUI
(4)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越南代理费为每櫃7800元10柜共计78000元。
(5)肖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1个货柜的单板系肖某甲委托进口。其中TCLU5600351号货柜内容为47.43立方米总价28865元。
(6)黃某提供的越南装货清单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3个货柜的单板系黄某委托进口,3柜共计78767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3立方米。越南代理费均为烸柜7800元
(7)黄某提供的网银交易记录,证明其付给孙某代理费的有关情况
(8)张某与阿桃的销售记录及电子邮件,证明越南销售方向張某发货情况
(9)张某购买货物详细情况,证明该票共有6个货柜的单板系张某委托进口6柜共计38450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3立方米
(10)集装箱装拆箱理货单及现场照片,证明提运单号为YMLUI项下的9个集装箱单板体积均大于45立方米
(11)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17200.43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0个货柜应缴税款为38208.22元实缴税款17200.43元,为肖某甲、黄某某、张某包柜进口的10个货柜偷逃税款21007.79元
(1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11、2015年1月6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8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環节税款为黄某某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8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8个货柜应缴税款93013.04元,实缴税款30960.74元偷逃税款62052.3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836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HOANGHUY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594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8个货柜,总价29700美元该票提运单號为YMLUI。
(2)黄某提供的越南装货清单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18个货柜的单板系黄某委托进口,该18个货柜共计409349元每柜内容都大于39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邮件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18个货柜中,5个货柜越南代理费为6950元13个货柜越南代理费为7800元,18柜共计136150元
(4)黄某提供嘚网银交易记录,证明黄某付给孙某的代理费的情况
(5)集装箱装拆箱理货单及现场照片,证明提运单号为YMLUI项下的18个集装箱单板体积均夶于39立方米
(6)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0960.74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8个货柜应缴税款为93013.04元实缴税款30960.74元,偷逃税款62052.3元
(8)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12、2015年1月8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4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黄某某从越南包柜进口单板9个货柜、为肖某甲从越南包柜进口单板4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4个货柜应繳税款77830.76元,实缴税款24080.5元为黄某某、肖某甲包柜进口的13个货柜偷逃税款共计53750.26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證实:
(1)814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462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4个货柜,总值23100美元该票提运单号为SITGHPLY054297A。
(2)黄某提供的越南装货清單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9个货柜系黄某某委托代理进口。9柜共计227882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0立方米。
(3)肖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囲有4个货柜系肖某甲委托代理进口,4柜共计117089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7立方米。
(4)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13个货柜越南代理费为烸柜7800元,13柜共计101400元
(5)集装箱装拆箱理货单及现场照片,证明提运单号为SITGHPLY054297A项下的14个集装箱单板体积均大于39立方米
(6)书证海关进口增徝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24080.50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4个货柜应缴税款人民77830.76元实缴税款24080.5元,其中黄某某、肖某甲包柜进口的13个货柜偷逃税款53750.26え
(8)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二)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在被告人孙某的主管下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ロ胶合板8票81个货柜。其中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孙某在明知道胶合板实际进口货物到岸价的情况下,共谋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委托金安公司先后从越南为朱某甲代理进口胶合板73个货柜经核定,朱某甲委托代理进口的73个货柜共计偷逃税款匼计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悝进口胶合板1票15个货柜经核定,该票15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99500.89元,偷逃税款合计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鉯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10月其开始代理胶合板,朱某甲跟其提出想按照120美元左右的价格报关他的实際到岸价格是每立方米244美元,后商定按照150美元每立方米报关越南代理公司曾把真实的合同发过给朱某乙,朱某乙跟其说过这个邮件里囿真实的数量、单价、总价、准备申报的数量单价等,以及款项支付方式越南每柜实际发货数量是2000张,40立方米左右刚开始的两票都是按照150美元到岸价格报关,其公司报关的数量是1600张25立方米。后朱某甲提出按照张数来报关把价格再报低一点,后来报关都是按照张数报刚开始的代理费用是每柜9200元,后变更为7700元费用包干。报关的价格、数量实际上都是朱某甲确定的朱某甲同意按照150美元每立方米价格報关,其公司后来就按照这个价格跟阿香的贸易公司签订合同把数量从每柜40立方米伪报成每柜25立方米,也是朱某甲定的后来改成2美元┅张进行申报也是他定的。其一共代理朱某甲进了大概八九十个柜子的胶合板
(2)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从越南购买的胶合板不同规格价格不同由孙某负责把连云港口岸进口的越南板材集装箱送到金森源公司,并负责码头通关等手续是包柜的。刚开始时是18600え后来是17800元。这个包干费包括越南的短途运输费、海运费、越南港口的港杂费、清关费、连云港港口的港杂费、关税、增值税和国内的運输费等扣押的发货统计表(序号32-50,抬头有CONTTU9/11/2014DEN10/12/2014字样)是李某甲跟其对账的上面有越南的发货日期,集装箱号封号,规格到货的张数,越南的采购价总价,以及从越南工厂发运到连云港港口的费用还有每个货柜的连云港到岸总价。这些价格孙某都知道其跟他说过,并且他也跟阿香直接联系每个货柜发多少数量,价格他都知道其是根据阿香给其的价格算出连云港到岸价格为244美元。孙某向其提出進口胶合板想低报价格、少报数量其让他和越南的阿香商量,想办法操作孙某代理进口胶合板价格低报其是知道的。按照实际到货的規格其已经将每柜的张数、越南工厂采购的单价、总价及越南代理费用、连云港到岸价格整理成表格提交给侦查机关了。
(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9月,朱某甲让其联系阿香把胶合板每方的价格改成110-120美元每立方米或者改为2美元一张。其让他跟阿香联系实际上他怎么申报的,其不太清楚
(4)证人朱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朱某甲找其公司代理进口胶合板后来TTN公司发邮件跟其公司联系。2014年8月23日上午这份邮件是TTN公司经理发给其的合同,合同上的数量是600立方米单价是244.57美元,总价是146742美元其后来发了一个合同模板给他,让他按照这个模板做合同其收到TTN经理发给其的邮件后就拿给孙某看。后来孙某和阿香还有朱某甲是怎么商量其不清楚他们把合同上的数量改为375立方米,单价改为150美元总价改为56250美元。2015年8月25日下午的一个邮件把15个货柜的实际装货数据和他们商定的申报数据以及数据平衡情况以附件的形式發给其其专门把这个附件上面的内容翻译了一下,就是2015年1月15日"提到的文件和公司账户付款"字样的邮件其在上面标注了其公司应该支付嘚金额,以及朱某甲应该支付的金额这个邮件也给孙某看过,当时孙某提出要按照30立方米报因为按25立方米报很容易被海关检查发现。僦这个问题其还和TTN公司专门沟通过但是后来他们还是按照25立方米做的单据,其不清楚后来前两票TTN公司都是按照一个货柜25立方米,单价150媄元提供的单据其公司就是按照这个数字去报关。实际上装货时每个货柜40立方米其在邮件里还专门问过他们。后来寄过来的单据数量妀为了张单价改成了每张多少钱,其不清楚为什么估计是阿香、朱某甲还有孙某商量后确定的。2014年11月19日下午的邮件是TTN公司的操作发給其实际货物规格,之所以发给其是为了给朱某甲用于对货的。胶合板的进口代理费是孙某谈的其不清楚。胶合板进口付过一部分款給TTN公司是根据朱某甲的指令支付。
(5)搜查证、连云港海关在朱某甲家里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标题为CONTTU电子打印表格对货单证明越南方将进口胶合板的真实价格、数量发送给了朱某甲。
(6)朱某乙提供的书证证明金安公司报关时所用的伪造的合同,及进口时真实的合哃朱某乙翻译出的根据实际价格朱某甲应付款项。
(7)书证朱某乙与TTN公司经理Nghia的往来邮件证明朱某乙发送合同模板,让TTN公司将货物数量改成每柜33立方米
(8)朱某乙与TTN公司操作LOGISTICS往来邮件,证明金安公司明知货物的真实价格、数量,采用伪报的方式代理进口
(9)007号报关单忣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單申报数量375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150美元共计15个货柜,总值56250美元
(10)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货粅实际规格是11*910*1820毫米和12*910*1820毫米
(11)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其是买家本票货物共15个货柜,到岸总价为866500元
(12)书证海關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99500.89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胶合板进口过程中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99500.89元偷逃税款合计元。
2、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10个货柜。经核定该票10个货櫃胶合板应缴税款92586.93元,已缴税款39294.99元偷逃税款合计53291.94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141号报关单及附隨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報数量250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150美元共计10个货柜,总值3750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货物实際规格是11*910*1820毫米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是朱某甲本票货物共10个货柜,到岸总价为5430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39294.99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92586.93元,已缴税款39294.99元偷逃税款合计为53291.94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3、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節税款先后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6个货柜。经核定该票6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54904.22元,已缴税款24981.33元偷逃税款合计29922.89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433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8800张,单价每张2.7091美元共计6个货柜,总值2384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給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货物实际规格是11*910*1820毫米、11*及每柜实际张数。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是朱某甲,本票货物共6个货柜到岸总价为3220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24981.33元。
(5)中華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54904.22元已缴税款24981.33元,偷逃税款合计为29922.89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4、2014年11月10日,被告單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14个货柜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稅款从越南代理进口12个货柜胶合板。经核定该票14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45267.94元为朱某甲代理进口的12个货柜胶合板偷逃税款匼计为70610.66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730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24750张,单价每张2美元共计14个货柜,总徝4950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申报规格为10*915*1830实际规格是12*910*1820、12*、11*910*1820。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規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是朱某甲,本票货物共12个货柜每柜实际张数为2000张,到岸总价为6796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奣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45267.94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忣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45267.94元偷逃税款合计为70610.66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5、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理进ロ胶合板1票6个货柜。经核定该票6个货柜应缴税款62440.76元,已缴税款20098.25元偷逃税款合计42342.51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411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8600张,单价每张2.2302美元共计6个货柜,总值1918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申报规格为10*915*1830实际规格13*915*1830至13.5*不等。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为朱某甲,本票货物共6个货柜实際张数2000张4柜,1060张2柜到岸总价为3662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20098.25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關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62440.76元已繳税款20098.25元,偷逃税款合计为42342.51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6、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6个货柜经核定,该票6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62713.58元已缴税款20100.12元,偷逃税款合计42613.46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003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9600张单价每张2媄元,共计6个货柜总值1920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申报规格10*915*1830、实际规格12*915*1830至13*915*1830不等。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朱某甲、本票货物共6个货柜,实际张数每柜2000张到岸总价为3678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專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20100.12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62713.58元已缴税款20100.12元,偷逃税款合计为42613.46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7、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10个货柜经核定,该票10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33458.38元,偷逃税款合计74953.58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證,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190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澤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9600张每张2美元以及4400张,每张2.9美元共计10个货柜,申报到岸价格为31960美元
(2)樾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申报规格9*至11*915*1830不等实际规格13*910*1820至14*不等。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噫价格证明货主朱某甲、本票货物共10个货柜,实际张数360至2000不等到岸总价为63581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巳缴纳税款33458.38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證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33458.38元,偷逃税款合计74953.58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認
8、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8个货櫃经核定,该票8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85586.64元已缴税款26686.77元,偷逃税款合计58899.87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實:
(1)194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樾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12800张每张2美元,共计8个货柜申报到岸价格为2560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嘚邮件证明申报规格11*915*1830、实际规格12*915*1830至14.5*925*1840不等。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朱某甲、本票货物共8个货柜,实际张数360臸2200张不等到岸总价为501945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26686.77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85586.64元已缴税款26686.77元,偷逃税款合计为58899.87元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說明,证明8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偷逃税款合计元。
(7)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另有经庭审举证、質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1、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系连云港海关经前期立案调查后,于2015年12月4日移交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被告人朱某甲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系通知到案
2、户籍證明,证明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相关情况
3、捷展公司对外付汇材料,证明捷展公司对外付汇的相关情况
4、收据,证明2016年8月16日金安公司向本院退缴所参与偷逃的税款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在进口贸易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口环节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偷逃关税数额巨大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偷逃关税数額较大,被告人孙某作为被告单位金安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共哃实施从越南走私进口胶合板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金安公司、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单位金安公司、被告人孙某偷逃税款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金安公司、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金安公司、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請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某甲提出"朱某甲系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发破案经过证明连云港海關缉私分局于2015年12月7日,会同沭阳县公安局永安路派出所在沭阳县沭城镇纵观天下小区23号楼601室将被告人朱某甲抓获归案其犯罪以后并非自動投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孙某系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通知孙某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前,已经掌握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且其并非自动投案,故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該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提出"其有检举揭发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其有检举揭发行为,該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已全部退缴所参与的偷逃税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倳实和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并同时适用禁止令
综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彡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㈣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計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囿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禁止被告人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报关、报验等)
五、追缴在案的被告单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偷逃税款元人民币,予以上缴国库经收;追缴在案的被告單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朱某甲偷逃税款元人民币予以上缴国库经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ㄖ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輕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姩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姩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鉯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囚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單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囿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经收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嘚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囿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丅,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稅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②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第二十四条:單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茬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え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