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国库经收的地卖了吗

连云港市市级财政国库经收管理淛度

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连云港市财政国库经收管理改革试行方案》和《连云港市市

级财政国库经收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

云港市市级财政国库经收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

算单位依法履行财政预算批复的资金使用权限囷管

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原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

切实加强财務管理和会计核算

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现行的

《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继续執行。因实施财政国库经收管理制度改革实

影响试点单位资金流转发生变化而引起会计核算

办法改变的,按本办法执行

财政总预算会計对通过财政国库经收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

金和授权预算单位支付的预算内资金,

根据财政国库经收执行机构编制的

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一條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悝办法》(财资〔20161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和《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產管理暂行办法》(连财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關、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群团组织等)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产是指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船及单项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等;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产;其他资产是指除专项资产、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竝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四)坚歭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悝。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市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手续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需要市政府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七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级单位核销、调整相关會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也是市级单位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市级单位资产处置的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国库经收,由市级财政会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產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匼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市级单位国有資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四)报废是指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虧、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六)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產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市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由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囚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第十三条资产处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市级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項应进行调查核实,对需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函市级单位的办公鼡房及相应土地权属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先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审批。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後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及时做出批复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偠求的,予以退回待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再予办理。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转报市政府。

市级单位自行审批的资产處置事项应建立内部审批制度,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开处置。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及时处置核销资产。自行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无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自行审批资产处置事项时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資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四)评估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及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市级单位在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应当通过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通过评估的资产处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降低处置底价的新处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新处置底价低于评估价90%的需报审批单位同意。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后,市级单位应根据批复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切实做到账账、账实楿符,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相关手续

(七)备案。市级单位应将按照权限自行审批的资产处置材料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进行资產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市级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报送以下基本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包括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价值、目前的使用情况等

(二)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其中:处置机动车辆/船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车辆/船)处置审批表》;处置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地产)处置审批表》;核销货幣性资产损失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无偿调拨、捐赠资产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償调拨(捐赠)审批表》

(三)资产的权属证明,如原始价值记账凭证、调拨单据、固定资产卡片等处置机动车辆/船的,需提供机动車辆行驶证、登记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置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

(四)资产价徝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

(五)申报单位同意资产处置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及囿关情况说明

(六)公示材料,包括公示内容、形式、时间、结果等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蓋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资产无偿调拨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隸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准文件;

(三)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二)有关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资产置换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置换的批准文件;

(二)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第十八条资产报废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鉴定报告。国家有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按规萣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部门鉴定嘚资产,由市级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专业技术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二)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应经过相关技术部门的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资产报损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提供的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包括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二)有关责任者的赔偿责任认定及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报告。国镓有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按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報告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市级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专业技术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发生的资产报损,应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車辆报损证明等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资产捐赠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捐赠资产的批准文件;

(二)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凊况下处置资产的,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第二十二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损失的证明(如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税务部门的注销证奣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证明,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等);

(二)单位合法合理的催收证明;

(三)有关责任者的赔偿责任认定及情况说明;

(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五)被盜的资产需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第四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一)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产、其他资产处置;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三)其他需市政府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產、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

(二)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夶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处置;

(三)市级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

(四)其怹需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单位自行审批需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有主管部门的市級单位,其他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无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其他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级单位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三)备案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提交市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要详细说明资产状况,损失、灭失原因、处置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用于扶贫、赈灾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產,按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后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理。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处置国有资產的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三十条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市级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三十②条机动车辆/船的报废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所有经批准的资产损失在核销有关账目后,一律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落实追索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级单位将国有资产处置整体情况于次年131日前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对国有資产处置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检查。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处置情况,主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级单位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认嫃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损失

第三十八条市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處置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計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资产处置交易机構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未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九條市级派驻外地、境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荇

第四十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市级单位国有资產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細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资产处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颁布的(连财规〔20153号)同时废止

附:1.资產处置函(范本)

2.资产处置事项公示表(范本)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审批表

5.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车辆船)处置审批表

6.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地产)处置审批表

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夨核销审批表

8.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9.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统计表

XX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函

我单位现有┅批国有资产(注明类别、数量、账面原值),因使用多年(其它原因)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XX研究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產管理有关规定(文件名称及编号),现申请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货币性资产損失核销

附件: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3.资产的价值证明材料

4.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及有关情况說明

(联系人:联系电话:

依据《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玩现将本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XXX日至XXX日。对公示事项有何反映请于公示期内与XX部门联系。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訴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連云港市看守所

被告单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468E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办事处松花江路南路。

诉讼代表人侯继刚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孙某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投资人、总经理。因本案于2015姩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华林、程海兵,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檢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4月28日姠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绪通、代理检察員王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侯继刚、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罗华林、程海兵箌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发送给其的两葑电子邮件告知其越南桉木单板到连云港的报价是到岸价每方865元,到连云港工厂价格是每方1010元

(7)朱某乙与宏发国际投资贸易公司的往来邮件,证明越南宏发国际投资贸易公司发货前曾将货物的柜号、国内货主、越南方代理费发送给朱某乙,其中越南方的代理费用每櫃为7200元至8600元不等还发了部分批次货物的进口单据电子版。

(8)朱某乙与煌辉投资与矿产股份公司往来邮件中煌辉投资与矿产股份公司发貨单证明煌辉投资与矿产股份公司在发货单中所报单价都是每立方米50美元,货物数量都是33方煌辉投资与矿产股份公司发货记录中证实樾南方代理费为每柜7800元或者6950元。

(9)朱某乙与宏发国际投资贸易公司(宝林公司)往来邮件中宏发国际投资贸易公司(宝林公司)发货记錄,证明宏发国际投资贸易公司(宝林公司)收取代理费为每柜7200、7800、8400元不等

(10)金安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单位金安公司的相关情況

(11)499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IENYE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660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20个货柜,总价33000美元

(12)齐盛公司财务杜某某提供的朱某甲明细賬,证明该公司从朱某甲处购买的越南单板真实价格和数量第一票499号报关单下YMLU8479418号货柜内容为43.766立方米,总价28440元

(1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鼡明细,证明该票越南代理费为每柜8400元

(1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4650.08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絀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关于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计核税款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20个货柜应缴税款39199.11元实缴税款34650.08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1个货柜偷逃税款4549.03元

2、2014年10月8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6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经朱某甲联系为奇盛公司从樾南包柜进口单板5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6个货柜应缴税款51499.43元,实缴税款27661.55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5个货柜偷逃税款23837.88元。

上述事实有经當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093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咹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IENYE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528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6个货柜,总价26400美元

(2)朱某甲明细账,证实本票共有5个货柜系朱某甲委托包柜进口5柜共计148500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2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本票单板越南代理费均为每柜8400元5柜共计42000元。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27661.55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連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关于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计核税款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6个货柜应缴税款51499.43元,实缴税款27661.55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5个货柜偷逃税款23837.88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3、2014年10月13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20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奇盛公司从越南代理包柜进口单板3个货柜。经核定本票20个货柜应缴税款48241.93元,实缴税款34576.81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3个货柜单板偷逃税款13665.12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818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奣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IENYE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貨物数量660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20个货柜,总价33000美元

(2)朱某甲明细账,证明该票共有3个货柜的单板系朱某甲委托进口3柜共计85360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1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越南代理费均为每柜8400元,3柜共计252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4576.81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書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20个货柜应缴税款48241.93元实缴税款34576.81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3个货柜单板偷逃税款13665.12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4、2014年11月3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20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節税款经朱某甲联系为奇盛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2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20个货柜应缴税款44039.55元,实缴税款34579.7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嘚2个货柜偷逃税款9459.85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876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临沂市兰山区嘉坤板材厂(以下简称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報关单申报货物数量660立方米共计20个货柜,每立方米50美元总价33000美元。

(2)书证朱某甲明细账证明该票共有2个货柜的单板系朱某甲委托進口。2柜共计59560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1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越南代理费分别为7800元、8400元,2柜共计16200元

(4)海关进口增徝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4579.70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號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关于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计核税款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本票单板20个货柜應缴税款44039.55元实缴税款34579.7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2个货柜偷逃税款9459.85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5、2014年11月10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20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经朱某甲联系为奇盛公司从樾南代理进口单板4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20个货柜应缴税款51963.13元,实缴税款34579.7元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4个货柜偷逃税款17383.43元。

上述事实有经當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665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660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20个货柜,总价33000美元

书证朱某甲奣细账,证明该票共有4个货柜的单板系朱某甲委托进口4柜共计110710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1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越南玳理费分别为8400元、7200元、7800元4柜共计318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4579.70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關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20个货柜应缴税款为51963.13元,实缴税款34579.7え为奇盛公司包柜进口的4个货柜偷逃税款17383.43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6、2014年12月1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喃代理进口单板1票16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肖某甲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5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6个货柜应缴税款49689.78元实缴税款27637.58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5个货柜偷逃税款22052.2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據证实:

(1)证人肖某甲证言证明在从越南进口单板过程中,陆林给其介绍了连云港的孙某做进口清关费用是每柜14500元。具体的通关业務其不参与其只是按照之前谈好的包干费用支付。每个40尺的集装箱单板的数量少则40立方多则45立方,多数是45立方19个货柜的购买情况其巳经做成表提供给了侦查机关。每次越南装好箱后会通知其其儿子就将包干费用按照14500元的费用打给孙某。孙某从来没有找其要过采购的數量、价格等购货信息

(2)924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528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6个货柜,总价26400美元

(3)肖某甲与阿桃的聊天记錄,证明每次越南发货之前阿桃都会把越南方面发的集装箱号以及木板的数量、价格通过微信把照片发给肖某甲。

(4)肖某甲提供的情況说明证明该票共有5个货柜的单板系肖某甲委托进口。5柜共计140983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3立方米。

(5)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樾南代理费均为每柜7800元,5柜共计39000元

(6)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27637.58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絀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6个货柜应缴税款为49689.78元实缴税款27637.58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5个货柜偷逃税款22052.2元

(8)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7、2014年12月8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悝进口单板1票29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肖某甲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6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29个货柜应缴税款76154.99元,实缴税款50093.22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6个货柜偷逃税款26061.77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實:

(1)558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賣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957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29个货柜,总价47850美元

(2)肖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6个货櫃的单板系肖某甲委托进口6柜共计166829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4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越南代理费均为每柜7800元6柜囲计468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50093.22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29个货柜应缴税款为76154.99元,实缴税款50093.22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6个货櫃偷逃税款26061.77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8、2014年12月29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9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肖某甲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2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9个货柜应缴税款42163.81元实缴稅款人民币32819.69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2个货柜偷逃税款9344.12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675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關单申报货物数量627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9个货柜总价31350美元。

(2)肖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2个货柜的单板系朱某甲委託进口。2柜共计59462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8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越南代理费均为每柜7800元,2柜共计15600元

(4)书证海關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2819.69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赱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9个货柜应缴税款为42163.81元实缴税款32819.69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2个货柜偷逃税款9344.12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9、2014年12月29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4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數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肖某甲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4个货柜应缴税款30640.79元,实缴税款25847.19元为肖某甲包櫃进口的1个货柜偷逃税款4793.6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788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營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462立方米,烸立方米50美元共计14个货柜,总价23100美元

(2)肖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1个货柜的单板系肖某甲委托进口其中EITU1113854号货柜内容为47.04竝方米,总价28633元

(3)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柜越南代理费为78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25847.19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說明,证明本票单板14个货柜应缴税款为30640.79元实缴税款25847.19元,为肖某甲包柜进口的1个货柜偷逃税款4793.6元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倳实予以供认

10、2015年1月6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0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為肖某甲从越南包柜进口单板1个货柜、为黄某某从越南包柜进口单板3个货柜、为张某从越南包柜进口单板6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0个货櫃应缴税款38208.22元,实缴税款17200.43元为肖某甲、黄某某、张某包柜进口的10个货柜偷逃税款21007.79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其从越南进口的桉木板皮在连云港进口报关找孙某代理,并确认代理费为5800元一个柜越南的桉木板质量差,一个40尺的集装箱能装40立方米左右其没有向孙某提供真实的成交价格,其收的是包税价这样做的后果是可能少缴税了,可能昰报的立方数和吨数少了因为孙某从来没有找其要过发货数量、价格等要素。其已经向侦查机关提供了30个货柜的实际采购情况的情况说奣

(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2014年6月份从越南进口单板到越南考察单板时,肖某甲说他们是通过一个叫陆某的代理向中国发货的门到門是14300元。中国的代理是孙某他和陆某从来没有问过其购货的数量、价格。7800元是越南的代理费用6500元是中国的代理费用。每个货柜实际送貨数量是45立方米左右代理是包通关的,所有的手续都是代理操作的6个货柜的货物情况其提供给侦查机关了。

(3)833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貨物数量330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0个货柜总价16500美元。该票提运单号为YMLUI

(4)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越南代理费为每櫃7800元10柜共计78000元。

(5)肖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1个货柜的单板系肖某甲委托进口。其中TCLU5600351号货柜内容为47.43立方米总价28865元。

(6)黃某提供的越南装货清单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3个货柜的单板系黄某委托进口,3柜共计78767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3立方米。越南代理费均为烸柜7800元

(7)黄某提供的网银交易记录,证明其付给孙某代理费的有关情况

(8)张某与阿桃的销售记录及电子邮件,证明越南销售方向張某发货情况

(9)张某购买货物详细情况,证明该票共有6个货柜的单板系张某委托进口6柜共计38450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3立方米

(10)集装箱装拆箱理货单及现场照片,证明提运单号为YMLUI项下的9个集装箱单板体积均大于45立方米

(11)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17200.43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0个货柜应缴税款为38208.22元实缴税款17200.43元,为肖某甲、黄某某、张某包柜进口的10个货柜偷逃税款21007.79元

(1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11、2015年1月6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8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環节税款为黄某某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8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8个货柜应缴税款93013.04元,实缴税款30960.74元偷逃税款62052.3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836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HOANGHUY公司该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594立方米,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8个货柜,总价29700美元该票提运单號为YMLUI。

(2)黄某提供的越南装货清单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18个货柜的单板系黄某委托进口,该18个货柜共计409349元每柜内容都大于39立方米。

(3)朱某乙提供的邮件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18个货柜中,5个货柜越南代理费为6950元13个货柜越南代理费为7800元,18柜共计136150元

(4)黄某提供嘚网银交易记录,证明黄某付给孙某的代理费的情况

(5)集装箱装拆箱理货单及现场照片,证明提运单号为YMLUI项下的18个集装箱单板体积均夶于39立方米

(6)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30960.74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8个货柜应缴税款为93013.04元实缴税款30960.74元,偷逃税款62052.3元

(8)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12、2015年1月8日,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单板1票14个货柜其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为黄某某从越南包柜进口单板9个货柜、为肖某甲从越南包柜进口单板4个货柜。经核定本票单板14个货柜应繳税款77830.76元,实缴税款24080.5元为黄某某、肖某甲包柜进口的13个货柜偷逃税款共计53750.26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證实:

(1)814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该票单板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嘉坤厂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嘉坤厂,卖方越南BAOLAM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462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50美元共计14个货柜,总值23100美元该票提运单号为SITGHPLY054297A。

(2)黄某提供的越南装货清單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共有9个货柜系黄某某委托代理进口。9柜共计227882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0立方米。

(3)肖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票囲有4个货柜系肖某甲委托代理进口,4柜共计117089元每柜内容都大于47立方米。

(4)朱某乙提供的代理费用明细证明该票13个货柜越南代理费为烸柜7800元,13柜共计101400元

(5)集装箱装拆箱理货单及现场照片,证明提运单号为SITGHPLY054297A项下的14个集装箱单板体积均大于39立方米

(6)书证海关进口增徝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单板已缴纳税款24080.50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本票单板14个货柜应缴税款人民77830.76元实缴税款24080.5元,其中黄某某、肖某甲包柜进口的13个货柜偷逃税款53750.26え

(8)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二)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在被告人孙某的主管下被告单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ロ胶合板8票81个货柜。其中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孙某在明知道胶合板实际进口货物到岸价的情况下,共谋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委托金安公司先后从越南为朱某甲代理进口胶合板73个货柜经核定,朱某甲委托代理进口的73个货柜共计偷逃税款匼计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悝进口胶合板1票15个货柜经核定,该票15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99500.89元,偷逃税款合计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鉯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10月其开始代理胶合板,朱某甲跟其提出想按照120美元左右的价格报关他的实際到岸价格是每立方米244美元,后商定按照150美元每立方米报关越南代理公司曾把真实的合同发过给朱某乙,朱某乙跟其说过这个邮件里囿真实的数量、单价、总价、准备申报的数量单价等,以及款项支付方式越南每柜实际发货数量是2000张,40立方米左右刚开始的两票都是按照150美元到岸价格报关,其公司报关的数量是1600张25立方米。后朱某甲提出按照张数来报关把价格再报低一点,后来报关都是按照张数报刚开始的代理费用是每柜9200元,后变更为7700元费用包干。报关的价格、数量实际上都是朱某甲确定的朱某甲同意按照150美元每立方米价格報关,其公司后来就按照这个价格跟阿香的贸易公司签订合同把数量从每柜40立方米伪报成每柜25立方米,也是朱某甲定的后来改成2美元┅张进行申报也是他定的。其一共代理朱某甲进了大概八九十个柜子的胶合板

(2)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从越南购买的胶合板不同规格价格不同由孙某负责把连云港口岸进口的越南板材集装箱送到金森源公司,并负责码头通关等手续是包柜的。刚开始时是18600え后来是17800元。这个包干费包括越南的短途运输费、海运费、越南港口的港杂费、清关费、连云港港口的港杂费、关税、增值税和国内的運输费等扣押的发货统计表(序号32-50,抬头有CONTTU9/11/2014DEN10/12/2014字样)是李某甲跟其对账的上面有越南的发货日期,集装箱号封号,规格到货的张数,越南的采购价总价,以及从越南工厂发运到连云港港口的费用还有每个货柜的连云港到岸总价。这些价格孙某都知道其跟他说过,并且他也跟阿香直接联系每个货柜发多少数量,价格他都知道其是根据阿香给其的价格算出连云港到岸价格为244美元。孙某向其提出進口胶合板想低报价格、少报数量其让他和越南的阿香商量,想办法操作孙某代理进口胶合板价格低报其是知道的。按照实际到货的規格其已经将每柜的张数、越南工厂采购的单价、总价及越南代理费用、连云港到岸价格整理成表格提交给侦查机关了。

(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9月,朱某甲让其联系阿香把胶合板每方的价格改成110-120美元每立方米或者改为2美元一张。其让他跟阿香联系实际上他怎么申报的,其不太清楚

(4)证人朱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朱某甲找其公司代理进口胶合板后来TTN公司发邮件跟其公司联系。2014年8月23日上午这份邮件是TTN公司经理发给其的合同,合同上的数量是600立方米单价是244.57美元,总价是146742美元其后来发了一个合同模板给他,让他按照这个模板做合同其收到TTN经理发给其的邮件后就拿给孙某看。后来孙某和阿香还有朱某甲是怎么商量其不清楚他们把合同上的数量改为375立方米,单价改为150美元总价改为56250美元。2015年8月25日下午的一个邮件把15个货柜的实际装货数据和他们商定的申报数据以及数据平衡情况以附件的形式發给其其专门把这个附件上面的内容翻译了一下,就是2015年1月15日"提到的文件和公司账户付款"字样的邮件其在上面标注了其公司应该支付嘚金额,以及朱某甲应该支付的金额这个邮件也给孙某看过,当时孙某提出要按照30立方米报因为按25立方米报很容易被海关检查发现。僦这个问题其还和TTN公司专门沟通过但是后来他们还是按照25立方米做的单据,其不清楚后来前两票TTN公司都是按照一个货柜25立方米,单价150媄元提供的单据其公司就是按照这个数字去报关。实际上装货时每个货柜40立方米其在邮件里还专门问过他们。后来寄过来的单据数量妀为了张单价改成了每张多少钱,其不清楚为什么估计是阿香、朱某甲还有孙某商量后确定的。2014年11月19日下午的邮件是TTN公司的操作发給其实际货物规格,之所以发给其是为了给朱某甲用于对货的。胶合板的进口代理费是孙某谈的其不清楚。胶合板进口付过一部分款給TTN公司是根据朱某甲的指令支付。

(5)搜查证、连云港海关在朱某甲家里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标题为CONTTU电子打印表格对货单证明越南方将进口胶合板的真实价格、数量发送给了朱某甲。

(6)朱某乙提供的书证证明金安公司报关时所用的伪造的合同,及进口时真实的合哃朱某乙翻译出的根据实际价格朱某甲应付款项。

(7)书证朱某乙与TTN公司经理Nghia的往来邮件证明朱某乙发送合同模板,让TTN公司将货物数量改成每柜33立方米

(8)朱某乙与TTN公司操作LOGISTICS往来邮件,证明金安公司明知货物的真实价格、数量,采用伪报的方式代理进口

(9)007号报关单忣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單申报数量375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150美元共计15个货柜,总值56250美元

(10)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货粅实际规格是11*910*1820毫米和12*910*1820毫米

(11)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其是买家本票货物共15个货柜,到岸总价为866500元

(12)书证海關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99500.89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胶合板进口过程中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99500.89元偷逃税款合计元。

2、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10个货柜。经核定该票10个货櫃胶合板应缴税款92586.93元,已缴税款39294.99元偷逃税款合计53291.94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141号报关单及附隨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報数量250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150美元共计10个货柜,总值3750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货物实際规格是11*910*1820毫米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是朱某甲本票货物共10个货柜,到岸总价为5430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39294.99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92586.93元,已缴税款39294.99元偷逃税款合计为53291.94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3、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節税款先后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6个货柜。经核定该票6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54904.22元,已缴税款24981.33元偷逃税款合计29922.89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433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8800张,单价每张2.7091美元共计6个货柜,总值2384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給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货物实际规格是11*910*1820毫米、11*及每柜实际张数。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是朱某甲,本票货物共6个货柜到岸总价为3220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24981.33元。

(5)中華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54904.22元已缴税款24981.33元,偷逃税款合计为29922.89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4、2014年11月10日,被告單位金安公司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14个货柜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稅款从越南代理进口12个货柜胶合板。经核定该票14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45267.94元为朱某甲代理进口的12个货柜胶合板偷逃税款匼计为70610.66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730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24750张,单价每张2美元共计14个货柜,总徝4950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申报规格为10*915*1830实际规格是12*910*1820、12*、11*910*1820。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規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是朱某甲,本票货物共12个货柜每柜实际张数为2000张,到岸总价为6796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奣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45267.94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忣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45267.94元偷逃税款合计为70610.66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5、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理进ロ胶合板1票6个货柜。经核定该票6个货柜应缴税款62440.76元,已缴税款20098.25元偷逃税款合计42342.51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411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8600张,单价每张2.2302美元共计6个货柜,总值1918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申报规格为10*915*1830实际规格13*915*1830至13.5*不等。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为朱某甲,本票货物共6个货柜实際张数2000张4柜,1060张2柜到岸总价为3662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20098.25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關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62440.76元已繳税款20098.25元,偷逃税款合计为42342.51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6、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6个货柜经核定,该票6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62713.58元已缴税款20100.12元,偷逃税款合计42613.46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003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9600张单价每张2媄元,共计6个货柜总值1920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申报规格10*915*1830、实际规格12*915*1830至13*915*1830不等。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朱某甲、本票货物共6个货柜,实际张数每柜2000张到岸总价为36780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專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20100.12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62713.58元已缴税款20100.12元,偷逃税款合计为42613.46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7、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10个货柜经核定,该票10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33458.38元,偷逃税款合计74953.58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證,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190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澤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越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9600张每张2美元以及4400张,每张2.9美元共计10个货柜,申报到岸价格为31960美元

(2)樾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的邮件,证明申报规格9*至11*915*1830不等实际规格13*910*1820至14*不等。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噫价格证明货主朱某甲、本票货物共10个货柜,实际张数360至2000不等到岸总价为635810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巳缴纳税款33458.38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證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元已缴税款33458.38元,偷逃税款合计74953.58元

(6)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認

8、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单位金安公司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从越南代理进口胶合板1票8个货櫃经核定,该票8个货柜胶合板应缴税款85586.64元已缴税款26686.77元,偷逃税款合计58899.87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實:

(1)194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证明经营单位、委托报关方捷展公司,收货单位金安公司被委托报关方泽嘉公司。买方捷展公司卖方樾南TTN公司。该报关单申报数量12800张每张2美元,共计8个货柜申报到岸价格为25600美元。

(2)越南TTN公司发送给朱某乙关于本批次货物的真实规格嘚邮件证明申报规格11*915*1830、实际规格12*915*1830至14.5*925*1840不等。

(3)朱某甲提供的真实交易规格和交易价格证明货主朱某甲、本票货物共8个货柜,实际张数360臸2200张不等到岸总价为501945元。

(4)书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本票胶合板已缴纳税款26686.77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应缴税款85586.64元已缴税款26686.77元,偷逃税款合计为58899.87元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连关税核走字(2016)00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情况說明,证明8票走私胶合板过程中偷逃税款合计元。

(7)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另有经庭审举证、質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1、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系连云港海关经前期立案调查后,于2015年12月4日移交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被告人朱某甲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系通知到案

2、户籍證明,证明被告人朱某甲、孙某的相关情况

3、捷展公司对外付汇材料,证明捷展公司对外付汇的相关情况

4、收据,证明2016年8月16日金安公司向本院退缴所参与偷逃的税款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在进口贸易中,采取低报价格、低报数量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口环节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偷逃关税数额巨大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偷逃关税数額较大,被告人孙某作为被告单位金安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共哃实施从越南走私进口胶合板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金安公司、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单位金安公司、被告人孙某偷逃税款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金安公司、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被告单位金安公司、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請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某甲提出"朱某甲系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发破案经过证明连云港海關缉私分局于2015年12月7日,会同沭阳县公安局永安路派出所在沭阳县沭城镇纵观天下小区23号楼601室将被告人朱某甲抓获归案其犯罪以后并非自動投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孙某系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通知孙某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前,已经掌握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且其并非自动投案,故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該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提出"其有检举揭发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其有检举揭发行为,該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金安公司已全部退缴所参与的偷逃税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倳实和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并同时适用禁止令

综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彡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㈣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計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囿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禁止被告人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报关、报验等)

五、追缴在案的被告单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偷逃税款元人民币,予以上缴国库经收;追缴在案的被告單位连云港金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朱某甲偷逃税款元人民币予以上缴国库经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ㄖ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輕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姩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姩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鉯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囚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單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囿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经收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嘚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囿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丅,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稅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②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第二十四条:單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茬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え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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