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平台系统监控平台有哪些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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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包括政府监管平台(下称政府平台)和企业监管平台(下称企业平台)两类。其中,政府平台是以计算机系统和通信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卫星定位技术等手段,实现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人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政府平台的管理、对企业平台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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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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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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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交运发[号
各市交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绥中县交通局、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昌图县交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三部门又联合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办法》和《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
 & 《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督促运输企业完善车辆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监控行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形成监管合力;有利于全面规范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更好地发挥监控系统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级交通、公安和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强化联动监管措施,切实解决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二、全面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
 & 按照《办法》规定,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和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要安装符合规定要求且具有汽车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以往“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装而不用、用而不管”和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车辆实时在线率低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管理,确保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发挥应有的动态监控作用。
 & 1.加强运营商和车载终端设备的备案管理。按照《办法》要求,省内从事社会化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运营商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公告后,方能从事省内相应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业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的运营商及车载终端设备的备案审查条件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运营商及车载终端的监督考核制度,强化日常动态监督考核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将平台技术服务差、设备故障率高、监控信息传输不及时、运行维护不到位、不能有效发挥车辆安全监控作用的运营商和车载终端设备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发布通报,取缔其运营服务资格。运营商要具有符合条件的监控平台、完善的运维服务网络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能够长期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确保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真实准确和监控平台的安全稳定。
 & 2.加强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与备案登记管理。按照《办法》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自建车辆监控平台或使用社会化的监控平台,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两客一危”车辆)或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载货汽车),满足车辆动态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要求。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要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妥善保存备案资料,准确掌握本地区道路运输车辆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情况。已经投入使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要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 3.规范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按照《办法》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必须于日前全部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2014年底前,各市要有计划地组织道路运输经营业者,对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兼容北斗卫星的车载终端设备,再由运输经营者自行选择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公告的运营商从事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并直接接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前期已经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在用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市要组织运输经营者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做好相应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的升级改造工作,确保于日前全部接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新出厂且已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的货运车辆,由运输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营商提供卫星定位服务,并接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运营商,不得要求运营商层层备案。
 & 三、切实强化营运车辆的有效动态监控和安全监管
 & 1.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办法》明确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都要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 “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监控平台的管理,确保企业监控平台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联网联控,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加强车载设备维修管理,保证车载设备完好和运营车辆100%实时在线。要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控人员,并对监控人员开展专门培训,监控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明确企业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对所属车辆运行线路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道路限速和实际路况合理设置车辆行驶速度限值,实现系统平台向驾驶员自动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营运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建立对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对“两客一危”车辆安排运输任务前,必须认真检查卫星定位装置及连接情况,不能有效接入系统的,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 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建设符合技术标准的动态监控平台,配备动态监控人员,建立严格的车辆监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拥有50辆以下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运输经营者,要充分利用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加强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的自动提醒和监控,随时掌握车辆监控信息,对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管控,及时有效地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 2.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共享车辆动态监管数据,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联动机制。
 &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向公安、安监部门开放车辆动态监管信息,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要加强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运输经营者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平台接入情况、监控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车载终端完好适用情况、平台连接和数据传输畅通情况等,督促企业对驾驶员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提醒、警告、处理,对运输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及未被正常定位监管的营运车辆(查验“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情况需登陆辽宁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督考核系统--http://gps.lnyg.net:8080/probiz/;查验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需登录国家货运车辆公共平台--http://www.gghypt.net/),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同时计入企业信誉考核记录,并与运输企业班线招投标、增加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内容直接挂钩。要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实施监督考核管理,落实逐级考核制度,定期发布考核公告,对车辆实时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运输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中,要将动态监控系统的监控记录,作为事故调查的证据,对于没有落实动态监控制度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四、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平稳实施
 & 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办法》平稳顺利实施,确保行业稳定。
 & 一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争取广大运输企业和经营者的支持和配合,提高运输经营者做好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自觉性。
 & 二要合理设置过渡期。《办法》从日起实施,要求新进入运输市场的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我省将日至2014年底设置为过渡期,自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在日前,对于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暂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
 & 三要提高服务意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要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运营商依靠技术和服务能力公平竞争,努力减轻运输企业负担,督促运营商做好卫星定位系统技术服务,确保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可靠、实用,降低企业安全事故风险。要积极引导运营商针对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拓展企业动态监控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努力为运输经营者提供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货源配载、路况信息查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等延伸增值服务,以优质的服务创建品牌运营商。
 & 五、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
 & 《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经过认证总结研究,专门制定出台的关于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活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专项培训,各市也要加强对行业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科学的依法监管工作机制,提高车辆动态监管能力。要着力加强对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辆监控人员和驾乘人员的培训工作,引导运输企业健全监控管理制度,落实监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办法》的社会认知度,在办事大厅及客货场站等重点场所张贴《办法》宣传海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的宣贯活动,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 联系人及电话:
 & 交 通 厅:张& 博 (024)
 & 省公安厅:孙景军 (024)
 & 省安监局:郭& 泽 (024)
                         & 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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