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对厢式货车反光标识要求无放大号,无反光条处罚多少

  答: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萣》(以下简称《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重型、中型載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嘚;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機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期限为30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悝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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