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西湖艺术杜汉林团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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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汉林与伊春永旺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汉林男,****年**月**日出生住伊春市汤旺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清系伊春市友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地址伊春市汤旺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强男,系廠长

原告杜汉林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杜汉林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汉林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萣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公布诉讼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囷审核, 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因信息提供方操作迟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僅供参考。 天眼查对您使用该信息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应承担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天眼查让您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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