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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汉林与伊春永旺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汉林男,****年**月**日出生住伊春市汤旺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清系伊春市友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地址伊春市汤旺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强男,系廠长
原告杜汉林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杜汉林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汉林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萣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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