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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吉银与全南陈优明县新城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赣中民一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钟吉银男,1970姩8月20日生汉族,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全南陈优明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炳山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钟吉银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全南陈优明县人民法院(2008)全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开发的全南陈优明县城金龙大道广场西侧的翠竹苑商住楼A栋于2006年9月30日验收合格。2007年2月底至4月初原告多次看房并多次与被告代理人陈优明协商购房事宜。同年4月12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協议书》各一份,该两份合同由被告代理人陈优明一手经办(包括合同中钟吉银签字都是被告代理人陈优明代签)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承建的全南陈优明县城金龙大道广场西侧的翠竹苑A8-2号三房二厅住房一套房价7.6万元,原告支付房款后由被告办好房产证交给原告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还附具了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屋面防水保修期限为5年原告付清了7.6万元房款后,被告为原告辦好房屋产权证书并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2007年6月原告发现所购房屋的天面有几处渗水,便向被告代理人人陈优明提出要求维修被告玳理人陈优明派人进行了维修。2008年6月底至7月初原告所购房屋客厅西门的天面渗水,被告代理人陈优明得知后又派人维修但原告要求被告代理人陈优明亲自动手维修,因双方意见不一未进行维修。


2008年7月3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一、对翠竹苑A8-2房屋顶东西朝向中間梁的室外梁面进行返工做到防水、防热;二、对新屋斜顶上的琉璃瓦装饰进行返工,做到防水、防热斜顶有排水槽;三、返工费用甴被告负担。同年7月22日原告提出申请增加“房屋重新按质论价,按总额10%减价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款7600元”的诉讼请求。同日原告申请法院对其所购房屋的平顶沥青反光膜和琉璃瓦斜面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2008年8月6日法院邀请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到原告所购房屋处进行了實地察看所见:房屋有渗水痕迹的地方主要是过道的天面三处(不太明显),右边最边房屋一面墙一处(比较明显)因原、被告意见分岐较大,此次调解未成同年8月22日,原告以该缺陷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尚未达到质鉴的条件和诉讼目标为由撤回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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