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4)圊法变字第001号
我院执行的【(2012)青执字第249号】、【(2013)青执字第379号】案件对该案所涉及的青岛市市南区奉化路2号房产、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到人民路什么走20号房产及青岛市市北区浦口路8号网点进行拍卖,该标的经拍卖后流拍现【(2013)青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标嘚采取变卖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流拍财产变卖工作规定(试行)》我院决定对该标的进行变卖,现公告如下:
1、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奉化路2号11栋2单元101户(建筑面积109.98平方米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保留价为143.1万元;
2、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到人民路什么走20号1栋8单元202户(建筑面积95.36平方米私字第26551号),保留价为82.8万元;
3、位于圊岛市市北区浦口路8号1-2层网点(建筑面积2002.52平方米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保留价为1969.2万元
二、变卖方式: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变卖。
三、變卖保证金:1号标的29万元、2号标的17万元、3号标的394万元
四、变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所在地现场展示
六、变卖登记手续办理:
1、竞买人应在报名时间内携保证金凭证(到账为准)及有效证件(个人持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青岛产权交易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2、与变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应及时办理竞买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交纳保证金账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变卖专用账户):收款单位:青岛产权交易所;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账号:666
1號标的由被执行人之子、媳居住使用,法院通知清迁;2号标的已对外租赁有承租人居住使用,承租期满后由买受人与承租人协商处理;3号標的目前为一处老年公寓在正常经营中,由申请执行人负责清迁买受人承担办理房地产过户时所产生的税费。
八、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青岛产权交易所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