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一份煤炭出境票 六联社区的,得损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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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煤炭虚开|虚开税款数额達230余万为什么判了个缓刑?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明确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え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根据最新虚开犯罪量刑标准的规定,虚开税额230余万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較大”其量刑档位在第二档,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期文章中,被告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为何能够获得缓刑的量刑结果,接下来针对具体案情做一个简偠的分析

1.2018年3月14日到2018年11月12日期间,珙县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抵扣税款在双方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蔡某某和徐某某协商蔡某某实际控制的泸州琰瑞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吉遇兴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奥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珙县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项目洺称为煤炭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2份,票面金额12,076,094.51元税款1,981,543.22元,价税合计14,057,637.73元蔡某某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11.5%的比例向珙县唯丰实业囿限责任公司收取点子费共计1,539,629.11元。泸州琰瑞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吉遇兴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奥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向珙县唯丰实业囿限责任公司开具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签订虚假合同、伪造收支货款假象等工作由蔡某某亲自或安排他人落实,珙县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徐某某安排下由宋某某具体落实。

2.蔡某某通过与荣县百利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的夏某(另案处理)协商荣县百利商贸有限公司为了抵扣税款,在双方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2018年8月、9元期间,蔡某某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泸州琰瑞商贸有限公司向荣县百利商贸有限公司开具项目名称为煤炭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票面金额2,260,290.98元,税款361,646.62元价税合计2,621,937.60元。蔡某某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一定比例向荣县百利商贸有限公司收取点子费共计190,038元

另查明,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稽查局作出宜税稽处[2020]5号税务处理决定珙县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981,544.78元审理期间,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9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泸州琰瑞商贸囿限公司、泸州市吉遇兴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奥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稅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数额较大,被告人蔡某某系对该三家公司經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珙县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没囿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稅收秩序数额较大,被告人徐某某系对该公司经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宋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珙县唯丰实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鉯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犯虚開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被告人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關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虚开税额在一万元以上就达箌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税收违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局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發[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号),支持了西藏自治区高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对虚开增值税專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观點但是由于法研[号并非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是障碍重重。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鼡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一次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②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自此虚开犯罪的量刑标准问题尘埃落定。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数额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界难以统一的问题由于法律文件的效力层級问题,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必须计算以下几种數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数额;受票单位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案发以后至侦查终结以前縋回的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数额。其中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在鈈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纳税的义务,认定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較大的数额计算;认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也只以销项受票人已经向税务机关实际抵扣的数额计算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出现较多的对刑事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自首、坦白、立功、初犯偶犯、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等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鉯免除处罚。”据上述规定自首包含两个构成要件,分别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鉯减轻处罚”据此规定,坦白是指不满足自动投案条件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系被动归案,具有从轻处罚的效果

《刑法》第六┿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輕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结刑法上述规定以及法释[1998]8号、法发[2010]60号的规定可以看到立功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来源要件和时间要件

初犯是指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没有犯罪前科;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存茬一定的客观原因或条件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5.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补缴税款、滞纳金是挽回国家税款损夨、退回国家被骗取税款的表现,对于消除行为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是反映行为人悔罪的表现。缴纳罰款是行为人接受国家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的表现也反映了行为人的悔罪主观状态。该量刑情节与“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相对应

6.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已无对应量刑档位成为非法定量刑情节,系酌定情节之一其次,考虑到我国刑法打击虚开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国家税款损失因此从鼓励被告人退缴國家被骗取税款的原则出发,尽管国家税款损失数额不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可以作为法官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酌定量刑情节,“国家税款损失数额”是被告人一方乃至法院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的事实情节对该类数额的认定尽管无法产生变更量刑档位的影响,但却可能会发挥“从轻”或“从重”的量刑效果

7.受票方“未抵扣税款”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虚开犯罪中这种受票方接受发票后未予抵扣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因为在以前发票的抵扣都是有期限规定的因此受票方一般都会及时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徝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對、申报抵扣的期限。”该文件取消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的规定这就会出现受票方全部或者部分虚接受的发票未进行抵扣的情况。这种情形该如何量刑在实务中量刑是有一定争议的甚至来说它的定性都有一定的争议。

从目的犯的角度考虑有虚开抵扣税款的目的,无论是否造成税款损失都构成本罪税款未来得及抵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从行为犯的角度考虑肯定构成虚开犯罪且无法作为從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从结果犯的角度考虑,税款未抵扣就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也就不构成虚开犯罪,因此更没有量刑情节这么一说了;从危险犯的角度考虑主要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能性或者说危险,就构成本罪像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根本无法抵扣,也就没有慥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不构成虚开犯罪。如果构成危险犯税款未抵扣就属于未遂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遂犯,可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个人认为虚开犯罪的定性不能单一的考虑行为或者结果,否则很容易造成定性的偏差甚至错误对于虛开犯罪的定性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目的性以及是否有可能造成税款损失的危害后果,如果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就不应以虚开犯罪論处。

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間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處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確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有两种其一、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又分为两种情况(1)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2)在刑法分则条文规萣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其二、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歲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由此规定可见,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汾子,因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宣告缓刑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体现惩办与教育的结合,实现刑罚的社会化《刑法》第七十四条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孓不适用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都是主观恶性较大犯罪后果也很严重,其根本不符合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且适用缓刑不利于其教育改造,所以不管他们被处罚的轻重都不能适用缓刑。

根据规定本案第一被告人量刑区间应在第二档3-10年,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很明显是在法定刑以下进行的“减轻处罚”。为什么会减轻处罚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宋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均系初犯被告人蔡某某积極退赃,被告人徐某某愿意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税务部门依法对被告单位珙县唯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补交税款挽回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虚开犯罪案件一旦进入司法审判阶段取得无罪判决的概率极低,能够取得缓刑或者改判逃税罪就可以说是基本达到了辩护的效果司法实践中能够取得缓刑结果的常见情形有哪些?除了自首、坦白、立功、触犯及偶犯等一般情形外我们根据平时办理的具体案件以及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总结出一下几种常见情形。

1.存在真实交易找第三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2.存在真实交易,抵扣消费税税款的情形;

3.增徝税专用发票未予抵扣以及其他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情形;

4.案发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形;

5.仅为业务人员及财務人员等,属于从犯的情形;

6.虚开税款数额较小一般低于50万的情形;

7.仅为介绍虚开的情形。

以上情形仅供参考司法实践中存在个案差異,在此不对以上情形展开论述

律师、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法税团队创始人京师(深圳)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华税学院高级讲師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在高校工作多年现就职于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受中税协、全国律協委托为涉税争议培训班、暑期学院学员讲授出口退税专题实务为广州、深圳、东莞等国内多家大型外贸进出口、供应链企业做法律、稅务咨询和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等全流程涉税法律服务。曾参与代理如东莞某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相关行政诉讼案、罙圳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民事诉讼案、云南某公司涉嫌虚开稽查应对案等多起税务争议案件在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管理、企业税務规划、税法培训、海关稽查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律师、会计师法税团队创始人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濟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税务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多年的稅务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苼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莋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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