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不一定都受保护视图吗?

产品专利受保护是不是其他企业不能做_百度知道
产品专利受保护是不是其他企业不能做
销售、许诺销 售、销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使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对于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期限,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引用法条供您参考,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许诺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法提供了明确的规定、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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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知识产权制度捍卫利益,但不一定保护创新_第一财经
知识产权制度捍卫利益,但不一定保护创新
第一财经日报张有义 15:19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中国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广东、江苏等地正积极筹备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工作。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在世界大格局下,是一个怎样的局面,又面临着哪些挑战?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于日颁布实施,至今已逾5年。五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明显增强,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应对能力也不断提升。
在国际贸易体系下的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战略竞争异常激烈,知识产权制度远超过法律应用的范畴,已然成为国家之间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竞争的工具。
但是,目前的情况不容乐观,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让跨国公司占尽利益,欧美的知识产权国内法又阻止了中国企业的出门之路,为此,《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
跨国公司占尽利益
第一财经日报: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是在WTO框架下建立起来的,但是WTO框架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种一体化是建立在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水平之上的。在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结为一体的大背景下,可不可以说“强保护”的知识产权为各跨国公司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牟取暴利提供了极大的制度便利?
张平:是的。通过在某一产业、行业精心的知识产权布局和不公平的合资合作协议,跨国公司可以独占相关领域的竞争优势,坐收巨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
我国的汽车领域和日化领域是最为明显的例子,彻底开放的市场没有为国内企业换来竞争优势机会,在这两个领域的贴牌制造反而让早先还有一定研发基础的产业失去创新的机会。
汽车产业由于早期签订的合资协议中对中方创新和申请专利的约束,使得在合资生产中中方没有任何创新权利和任务,在我国《专利法》实施了20年之后,几大汽车公司也没有什么专利申请,早先希冀的“以市场换技术”的开放目的没有达到,我国的汽车产业用了30年的时间也没有形成有竞争优势的汽车品牌,相比韩国和日本,同样也是用30年的发展时间,汽车产业在世界的影响力大不一样。
我国日用化工领域更为悲惨,当年还有一些洗涤、护肤用品的知名商标,像“熊猫”洗衣粉、“雪花”膏、“大宝”SOD蜜等今天已经“销声匿迹”,市场上仅有两家跨国公司的产品了。跨国公司在日化领域没有发动太多的专利战术,但是通过企业收购和“雪藏”商标也达到了垄断市场的目的。
而在IT领域,在跨国企业强大的知识产权优势下,开放的市场导致的是国内企业支付高昂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
欧美国内法“障碍”
日报:有观点认为,欧美发达国家对贸易自由向来都奉行“双重标准”,对自己企业进入他国市场高举“自由竞争”大旗,对外国企业进入本国市场却严守贸易保护主义,你怎么认为?
张平:这一点最具说明力的就是美国的“337调查”程序,它是最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法案。历史上,凡是对美国国内市场构成竞争的外国企业,几乎都遭到过“337调查”。
当中国企业天真地认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可以自由进入美国贸易市场时,面对的正是“337调查”的当头棒喝。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已经连续10年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
今年初,ITC宣布,对包括华为、中兴在内的多家厂商生产的3G和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的专利权。“337调查”以贸易救济为名,行单边制裁性质的贸易保护行为之实,其启动门槛低、应诉费用高,已成为一种新型竞争手段和隐形知识产权壁垒。
发达国家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更多的是出于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一方面,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保护当成“矛”,使其拥有知识产权的大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后能够获得最大利益;另一方面,也把知识产权当成“盾”,对中国企业进入国外市场设置重重壁垒。
相比之下,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之“矛”不够锋利,知识产权之“盾”不够坚实。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体的企业在产品的知识产权布局上缺少预见性和市场规划,获得知识产权的动力多来自短期利益的期求,也使其在走出国门时无法利用知识产权“武器”。
日报:在WTO框架下占尽利益之后,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开始通过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谈判寻求WTO之外的知识产权惠益,你如何看?
张平:考察相关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可发现其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包含超过TRIPS协定标准的义务,这通常被称为“超TRIPS”(TRIPS-plus)规则。
它主要包括几种情形:第一,针对TRIPS协定未涉及的问题做出规定;第二,针对TRIPS协定已有规定的问题,设定高于TRIPS的义务;第三,针对TRIPS协定允许选择的授权性条款,取消其灵活性将其转为强制性义务。
例如,美国近年来通过双边自由贸易协议( FTA) 逐个迫使其贸易伙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谋求比TRIPS更为严格的保护标准。
在FTA为代表的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框架下,只有点对点的贸易伙伴谈判,不再有面对面的对峙。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划分和南北集团结盟的实质意义已经大为削弱,这不仅使得既有国际条约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不复存在,也使得本可以借助结盟的集体力量弥补相对弱势不足的发展中国家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
欧美发达国家通过逐个击破的手段逐步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市场被攻破后,最后坐上谈判桌的国家只能面对“被围剿”的尴尬。这是当前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所必须重视的一个新情况、新形势。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
日报:你如何看待未来知识产权的问题?
张平: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授予垄断权鼓励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最终实现利益价值。创新、垄断、市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三个基本点,利益追求是核心目标。
第一,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当然具有鼓励创新的功能。创新需要基本的条件:资本、人力、市场以及有远见的企业管理者。即使这些条件都具备,也未必会推动社会的整体创新活动。赋予权利人垄断利益才能让市场主体真正有创新的动力。
长久以来,我们一直在传播这样的理念: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就不能鼓励人们的创新活动。这也是许多教科书赋予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的原因所在。
但这仅仅是其表象,知识产权制度实质是市场竞争的工具,剥去“捍卫智慧”、“保护创新”的形式,暴露的是赤裸裸的“利益”。
今天,我们应当对“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这一说法重新认识。特别是当知识产权异化为谋取市场话语权和支配权的手段后,出现的“专利蟑螂”、“专利怪兽”、“专利寡头”等现象,均背离了它激励创新的初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必要对危及创新的知识产权异化现象提早做出预案,避免知识产权制度走入歧途。
第二,垄断是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必然。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法定的垄断制度。没有垄断欲望的市场主体不会致力于寻求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垄断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知识产权制度就要把握好垄断的利弊,通过合理设置知识产权的例外制度,平衡好垄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既要认识到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也要认识到知识产权运用不当、过当也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在坚定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同时,要注意在国情基础上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节奏、进度和水平。
第三,市场经济是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前提。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就不会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领域里,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也就非常有限。
知识产权制度以市场经济为服务对象,对远离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活动,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发挥作用。有创新能力的主体如果不参与市场竞争就不会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应当以市场经济最活跃的领域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应当以市场竞争为引导。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上,不同的市场主体有不同的战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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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nginx/nginx.conf.专利权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创新?
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辩题,想听听大家的看法。-----------------本题已被收录进知乎圆桌,更多专利话题讨论,详见圆桌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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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这么多年,也一直在想这个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依我平日的了解,对这个问题远未达成共识。国内学术界及专利局可能更偏向于anti-patent,也就是反专利。依照美国专利局首席经济学家的说法, 争论自打专利制度创立之初至今就没有消停过,但专利制度从未因争论而停滞不前。所以,码上几万字也未必能把专利制度对创新的作用讲明白。但有一点一定没人否认,自1982年(之所以提1982是因为对美国专利制度至关重要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创立于1982年)以来,作出重大发明的公司基本上都诞生在专利制度最完善的欧美日,比如Google,Apple, Monsanto,Pfizer, Myriad。。。
(谢谢邀请)前面各位都回答得很好啦,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对专利制度之于创新作用的争论由来已久。事实上,在专利制度的扩散过程中,也有过反复。德国、荷兰都曾经出现过“反专利”的运动,1869 年荷兰还曾废止专利法案,瑞士也多次否决专利法案,英国曾考虑减弱专利保护力度,法国在大革命时期的确减弱了专利保护力度,但19 世纪70 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得专利保护主义复活,“反专利”运动基本结束。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专利法》起草并报国务院审议时,各方面分歧也很大,不光部门领导,有些专家学者甚至是在国外申请过专利、很有影响力的人物也反对。如今,从历史上来看,目前世界各国都处于由美国率先开启的“重专利时代”。而随着目前如苹果三星大战等专利诉讼的多发以及专利流氓等现象来看,有人认为原本用来鼓励创新和推动进步的专利制度,已经沦为用来打击、阻止、下套、诋毁竞争对手的工具,从而认为专利已被滥用、专利制度阻碍了创新发展。不可否认,专利制度尚存在待完善之处,但其曾经对于创新的促进、并将继续促进更为活跃的创新活动的作用,则毋庸置疑。说到专利制度,须得先提到其起源。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萌芽于15 世纪的欧洲。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凡是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可以在10 年内享受排他性保护。这一法案吸引了大量周边国家的工匠,极大地促进了威尼斯工商业的繁荣。16 世纪,在重商主义政策的影响下,英国和法国也开始向发明者授予专利。1623 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案》,阐明了专利的概念和具体形式。17 世纪,专利制度传播到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18 世纪末到19 世纪末,专利制度在工业化国家间扩散开来。最初各国的专利制度倾向于保护本国企业而歧视外国企业,一个有趣的例子是瑞士。瑞士在经过1866 和1882 年两次全民公决否决引入专利制度之后,1887 年迫于本国手表产业被他国模仿的压力最终通过了专利法案,但是这一方案只局限于机械行业,而对于刚刚起步的化学行业,瑞士希望通过模仿迅速追赶上德国,直到德国开始采取报复性关税,瑞士才在1907 年将化学行业列入专利保护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专利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专利制度也由倾向保护本国企业而歧视外国企业转而寻求国际间的合作。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成为开启“国际专利时代”的里程碑。20 世纪90 年代开始,随着苏联的解体和美国通过国际贸易对专利制度的推广,“重专利时代”由美国最先开启,其后扩散至全球。促使美国开启“重专利时代”的因素之一,是来自美国大公司要求加强专利保护的压力,其时美国本土专利已进入平台期,而日本公司在美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为什么要设立专利制度?专利是在技术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知识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虽然有利于创新的传播,却抑制了创新活动,因为创新活动具有高风险性,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智力投入,但成功的可能性却很低,即使政府愿意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也不能保证其一定能够成功。如果企业作为创新的先行者失败了,它只能独自承担所有失败的成本,而如果成功,大量模仿者的涌入又会很快抵消先行者优势,因此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高昂的失败成本和有限的成功利益的不对称性,创新是被压制的。为克服市场失灵,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专利制度就是其中之一。专利制度通过赋予专利所有者一定的垄断权力,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垄断利润,以补偿前期高昂的创新投入并获取额外的利润,但同时规定了专利所有者公开专利信息的义务,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减少研发的重复投入,激励替代技术的发明,刺激新知识的创造,引导研发 向技术机会更多的领域流动。虽然,从短期来看,专利制度所带来的垄断降低了社会的福利,但从长期来看,专利制度促进了技术的进步,为整个社会带来了长期的福利。基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的国家层面数据研究研究表明,如果没有专利保护,研发投入将会减少,经济增速也将会减慢。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关系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经济发展阶段之间呈“U 型”关系,即在经济发展的低水平阶段,一国技术水平的提高更多地依赖于模仿而不是本国的创新,因此在经济发展的低水平阶段,通常希望保持一个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便利用“后发优势”进行“模仿创新”,但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原始创新的作用日益重要,此时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对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已经过了需要通过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来促进国内创新的发展阶段。如果按照发达国家发展水平所对应的专利保护水平来要求发展中国家,即过强的专利保护,可能会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能力。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过强的专利保护制度不仅会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能力,而且从长远来看最终也会拖累发达国家的研发速度。为什么现阶段世界乃至中国专利纠纷高发?目前,在欧洲、美国和其他国家出现了越来越多与手机和平板电脑相关的诉讼。鉴于诉讼增加,有人担心专利体系走上了歪路。回顾历史,每当出现突破性技术创新时,就会出现知识产权诉讼高发的情况,企业之间互相起诉。最终,诉讼各方重新审视法庭的判决,然后继续诉讼。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在智能手机之前,缝纫机在19世纪中叶是当时最先进、最重要、得到广泛应用的技术。当时,美国相关公司发起了很多诉讼,因为很多公司以极低的价格销售相同的产品。美国铁路开始流行时也发生了很多诉讼。美国高等法院还处理过很多与电报相关的诉讼。电话也是。发明了飞行机器的莱特兄弟与竞争对手也进行了很多诉讼。还有无线电技术等等。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例子。过去十年,我国的总体知识产权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2011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收到的专利申请超过了日本以及美国,而其中,外国公司不是主要的申请者,绝大多数申请者来自中国国内——中国国内行业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两天,随着三星苹果之间的硝烟逐渐散去,网上又在盛传中兴和华为向小米发送专利律师函。在专利发展史中,新技术伴随着一波诉讼是很平常的事情,直到人们更好地了解谁在哪些创新领域有相应的权利。最终,诉讼会消失。协议和授权会结束诉讼,而技术会继续向前发展。(注:本回答参考了《专利制度对于创新作用的研究综述》等文。)
补充一下,创新这个说法有点大,可以分为社会创新和个人创新,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创新和个人创新有对立的部分,所以对社会创新有利的制度会影响个人创新,与个人创新的制度会影响社会创新,这种影响中有阻碍性的影响。所以如果仅仅是辩论的角度,只要对方提什么,肯定能从另一方面反驳。----------------------------------------------------------------------------------------------------------------------------题主既然提到会不会和一定程度上,那么问题就被限定到一个很小的范围,题主想问在法理上和相关实践中是不是存在专利阻碍创新的实例或者潜在可能,那么我认为是有的(否则讨论专利权的限制问题干嘛。。。我认为专利权的限制问题一部分来源于防止垄断,另一部分就来源于是否阻碍创新)。先简单说几个可能~下班回家补充1专利的预先申请有时候技术发展到一个阶段,大概能够预测到接下来的技术发展态势,如果两家公司竞争 ,两个公司的技术发展到了同一阶段,此时一家公司A预先将此技术的后续技术申请专利,那么无论结果如何,即这份申请是不是获得了专利,那么都侵害了另一个公司B的创新,如果申请成功,那么虽然另一个公司B同时开发出了甚至更早开发出来,它也只能在原有的基础内运用,打击了公司的创新积极性。即使A公司第一次申请失败,但是在一年之内它仍拥有自身的申请优先权,还是会一定程度上侵害B公司的创新利益。 2专利的保护政策引发的阻碍很多大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在技术相近的领域内丧心病狂的申请了大量专利(不差钱),用以保护其核心技术,防止对手有一丝可能性侵犯专利。但是这样的专利效率比较低,换句话说仅仅是为了满足公司的专利战略而产生的,如果其中的某一项专利隐含的重要技术未被大公司发现或被其所用,那么即使其他人发现了其中价值,也不得利用,实际上这个专利阻碍了这项隐藏技术的创新。3依赖性发明创造这个道理很简单,法律上也对这种情况下专利产生的阻碍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这也说明了,正因为专利权有可能对创新产生阻碍,才会产生该种规定4先前发明的的权利要求的不当导致的阻碍必须先提到的一点是,发明本身与其专利是并不能画等号的,或者说得不那么严谨一些,发明本身可能跟它的说明书关系最大,专利更重要的部分则在于权力要求,而权力要求与说明书也有相当大的区别,所以,权力要求与发明本身的差异性可能会导致对此发明的自身或其他发明产生阻碍(这里的差异性并不指的是不好的方面,专利制度的设置本来也不仅仅是光关注与发明本身以及发明创造者的利益)所以,在申请取得专利权过程中,权利要求相对于发明本身的或宽或窄可能导致其对创新的影响:1首先说一下过宽,比较典型的比如美国法院宣告的莫尔斯案以及教科书常见的球鞋连接的例子,简要描述一下后者,就是我设计了一款球鞋,并将其申请为专利,中间球鞋连接部分我为了防止别人仿制做出相似的鞋,权利要求中用一种链接方式来描述这种连接,那么具体是鞋带还是扣子,都在我的保护范围之内,即虽然我的发明主体是鞋,但是这种连接的种类是在保护范围之内的。如果你的申请符合规定,那么是可以被授权的。但是如果出现新的连接材料或者方式,比如黏扣,那么你的专利是否阻碍了它的创新呢,因为你事先无法预知。所以遇到这些问题,就会在实践中得以解决用以限制专利权的滥用,这个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很多实例。2过窄就更好理解了,你的权力要求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很好的保护你的发明,那么对于你本身的发明,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那么也可以算的上阻碍了本身的创新,毕竟发明激励没有很好的回馈给发明者。
谢邀。这是一个可以一直讨论下去的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产业界都有很多讨论。产业与产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具体的制度设计的差异也会造成许多不同的影响。大部分学者认为专利制度必须兼顾技术的保护和运用,也就是说必须在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之间有一定的平衡。这里面有两个经典的经济学理论,一个是所谓的公地问题,经常被拿来举例的是如果一个草地是公共的,那么就会带来过度放牧,而赋予草地产权,通过市场的力量能使草地这个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那么由于知识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产品属性,所以需要赋予其产权,让市场发挥作用。另一个理论是反公地问题,比如草地划分产权太细了,那么其他人要从上面通过,需要给很多人买路钱,需要跟很多人谈判,那么就会增加交易成本,也不利于进一步的创新。尤其对于像软件之类的需要累积性技术或累积性设计的产业,这个问题比较突出,这也是为什么对软件是否提供专利保护一直存在争议的原因之一。如果对相关理论感兴趣,可以看一下美国学者丹.L.伯克和马克.A.莱姆利的《专利危机与应对之道》,其中对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各种理论都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也提出了作者的解决方案。如果回到具体的制度上来看。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对于改良创新,中国专利法也从“从属专利”的角度作了一些规定。也就是上面@,专利/吉他爱好者 提到的“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对改良创新的负面影响。此外,中国专利法中还规定了若干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例外情况,也能一定程度上减少专利制度对创新的负面影响问题,即:“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谢邀)从经济学角度来答。专利就是一种有限的垄断。而最初提供专利保护的理由恰恰就是鼓励创新。这个结果与问题就相悖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很简单,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和保护,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还是科研机构几乎都不愿意进行大量的研究和投资开发了,因为无论他们发明任何新产品,都会被竞争者无成本的仿制。我国的专利期限是的期限为20年,权和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个时间也是有经济学的理由在里面的。在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持有者对专利内容具有绝对的垄断权;而在专利终止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不受限制的使用专利中所述的技术。所以说,专利保护时间越长,发明者从中得到的收益越大,也就越能激励他们进行研究和开发投资。与此同时相对应的则是,这种垄断存在的时间越长,造成的额外损失也就越多。所以说:长专利期限的收益是鼓励创新,成本是鼓励垄断。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我们可以得出这两个互相冲突的结果达到平衡时,就是最佳的专利期限。国际上确实有很多学者研究过这个问题,究竟多长的专利期限可以既鼓励创新,又防止垄断造成的额外损失。但是这个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因为涉及许多未知的变量和关系。但是我们可以用一些简单的计算估计。比如美国的专利期限是17年,这也被美国一下学者计算出是拥有90%效率的。总之,基于专利制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但是要考虑到专利是具有长度宽度和高度三个维度的。长度就是专利保护的时间,宽度就是解释专利内容主张的范围,高度是确立专利新颖性的标准。可惜目前看来只有专利的长度可以简单量化。也导致大量企业滥申请专利,导致专利质量变低。所以说,专利相关法律还需完善啊。
这个问题好大,先分析下题主的问题,题主说的是一定程度上,那可拿捏的范围就很大了。答案是肯定的,问题总是有两面,就像我们天天说多吃水果有益健康,但是过度了,以不正确的方式吃,那就是一定程度上有害健康了。那我的答案就来分析一下“一定程度”,大概是个什么程度,可不可以接受,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哈哈,我想辩论赛哟)。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设计,都不仅仅是法律上面的事情,所以我想以我的逻辑和理解从几个维度来试着答一下。第一,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就是激励创新,我们不能上来就去质疑前人哦,怎么个激励创新法:一、就是钱,专利制度给你一个垄断权,专利或者说通过专利保护的技术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既然有钱,人类的精英们才会挖空心思去创新,提高人类整体的智慧水平,为人类创造更多福祉(妈呀,说这话感觉自己在拯救人类)。二、以垄断换公开,专利制度保护创新者的垄断权,换回来的你的技术被公开了,那么人类就可以在你的基础之上 继续创新,避免了重复徒劳的工作,换个角度看,就是提高了技术入门的整体门槛儿。三、垄断权有期限,有限制,这是个技术活儿,要具体分析,稍后说。综上,看起来专利制度好像绝逼能实现激励创新的初衷了,但是easy to say hard to do,问题还多着呢,要不然怎么有这个问题。第二,我们为什么会怀疑现有专利制度不能满足激励创新的初衷,反而是会阻碍创新?说来话长,从专利制度一开始就在讨论这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聪明人从不同角度来著书立说,以下列最著名的。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得赞最高就是从这个角度作答的),从经济学角度解答这个问题的集大成者代表是美国著名法律经济学家(也是世界著名吧),他和合著的一书全面分析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当然也包括专利制度咯)的在经济学上的意义,最终结论是,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从经济学上来讲,是最优的选择,能激励创新。国内这一块,印象中有较深入研究,之前读过的他的论文。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都很细节,研究很多案例和数据,例如保护时间长短对创新的影响等等,不赘述,看最高票答案,最好去看这本书。二、从目前专利制度本身来看,目前专利制度也有很多限制专利垄断权的设计,例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侵权抗辩、禁止滥用,这里特别说说禁止滥用,这个问题在苹果三星等系列撕逼大战之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你丫专利是用来生产的还是打架的?专利不等于技术,只是保护技术免受盗用进而保护经济利益的手段,本质上就是一种防御的权利,既然是防御,当然能打仗了,但是,确切的说,国内专利制度对于上述几种限制的规定不够细致,给我们产生专利制度阻碍创新的印象。三、人类文明发展的规律。一般都是什么人最认为专利制度阻碍创新?当然是技术落后的群体(当然也有少部分技术领先的群体,不绝对),他们没有掌握专利制度的细节,当自己独立研发出来一项技术的时候,却发现别人早申请专利了,用就是侵权,那你早干嘛去了,人家的专利不是已经公开了吗?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类积累的智慧成果也越来越多,也即做创新的门槛越来越高,做创新的成本也越来越高,专利制度以垄断换公开,就是让你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创新,我们排除有奇人可以不站在巨人肩膀上就可以做出高度的可能性,但是,这样设计制度,对于人类文明稳步发展,是最保险的。四、从专利制度现实运行来看。你去看看,中国专利申请已经是世界第一了,并且还有中国特色“实用新型专利”,君不见,垃圾专利遍地生,奔流到世无意义,君不见,审查水平待从严,后门防水害自己。是的,专利制度运行的时候,并没有完全按照设计初衷那样走,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但是,这不代表我们做不到,等呗。五、专利制度设计的博弈。大家都明白,什么叫保护既得利益,技术领先的组织往往也是经济占优势的组织,那么话语权大,左右制度发展的能力也大,宇宙第一定律就是生存,既然有这个能力当时先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目前的专利制度最能保障其既得利益,既然要一起玩,当然要遵守强者的游戏规则。这是专利制度被诟病的最大原因,也是整个法律制度诟病最大的原因。但是,强者不一定就是错的,你要证明别人是错的,最好就是证明你自己是对的,但是现在没人能够证明专利制度是阻碍创新的。第三,我们来看看,在现有专利制度框架下,有没有创新。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也有数百年的历史了(我说的世界,不是中国),特别是一些如trips、PCT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条约的推动,世界专利制度趋于同质,这也正好契合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初衷:全人类。那么在现有专利制度框架下,创新活动频繁吗?有突破吗?与没有专利制度时代相比,创新速度和力度有减小吗?哈哈,我没有答案,谁有答案告诉我。但是依我目前的观察和理解能力,我认为在现有专利制度下创新活动频繁、有突破、与没有专利制度时代相比,创新速度和力度大大过之而无不及。答案中肯定有人举了微软和腾讯的例子(我还没怎么看其他知友的答案),但是谷歌、FB、陌陌(是不是暴露自己了?!)等等不是照样起来了,只是个度的问题。创新活动的频繁,跟环境有很大关系,就中国和美国比较,普遍分析认为,美国创新力比中国强,有几方面因素:一是资本环境,美国资本倾向于创新的比例远大于中国;二是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创新者放心创新,这个我就不说了。(说到这里,我想说说最近在朋友圈疯转的工业革命4.0帖子,不知道这篇文章是不是杜撰的,不过请注意,警惕这种新型变种鸡汤帖,认真做事的人最美)那你会问,为什么现在创新投入越来越大,成果产出越来越小呢?不知道有没有人做过这方面的数据分析没,有的话求分享。我的看法是,又回到第二点中第四款的人类文明的发展规律,智慧积累越多,创新门槛越高,从零做到十,和从十做到一百的思路和战略是不一样的,竞争环境不一样了。第四,我们来说说假大空的话题:自由和公平!说这个话题,我们从著作权制度和专利制度对比开始,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是,只要你是独立创作,你的作品就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而专利权不是,为什么这样设计?你可以所处一百种理论,但我认为这是在保护人类的自由。专利制度设计是从经济角度出发的,所以保护的是工业产品、设计、方法,著作权制度保护表达,但为什么不保护思想呢?因为人类要自由,必须思想先自由;而文明程度越高,人要自由就要先经济自由,经济自由不是空说保护就能保护的,你思想里想什么法律管不着,但是为了达到经济自由,就要按游戏规则来玩,游戏规则最重要的是什么?套用让子弹飞张麻子的话:就是他妈的公平、公平。所以说,专利制度保证公平的基础:公平竞争、私人权利与公众的平衡,除此之外还能激励创新。最后,我是《三体》迷,如果地球文明那天被外星文明侵略,你觉得专利制度存在还有意义吗?也许,现存的专利制度就是我们赢得外星文明之战的基础。如果宇宙各个文明和谐相处了,你认为会不会出现一个宇宙专利局什么的呢?纵然easy to say hard to do,但是激励创新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太晚了,我还是洗洗睡吧~创业不易,互联网好多泡沫,这就是环境。
谢谢邀请。专利权是否会阻碍创新从历史实证的角度而言,每一个发达国家都具备良好、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这些国家仍然是全球创新活动的主体,创新同样也绵绵不绝。因此专利权并不会阻碍创新。然而应当看到的是任何制度是否适合都有其时空匹配度。“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发达国家成熟的专利制度直接移植到发展中国家会不会水土不服呢?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运行机制不良和法治成熟度不够,那么简单的移植专利制度并不会产生预期的良好作用,作用还是有,但没有那么明显。同样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适合他们当前的产业环境、市场环境,适合保护发达国家的高端产业、高科技服务业,而同样强度的专利保护制度若应用到还处在工业化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显然在某种程度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升级和创新。对于中国而言,在后工业化时代,强化专利保护制度,应该是与世界接轨、主动进行产业升级、提升创新能力的现实和必要的举措。至于未来去中心化的科研活动、去中性化的生产和制造成为主流趋势,也许专利权和专利制度可能需要大幅度的改变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我来说个相反的答案好了。。。要是哪天软件不能申请专利了我一定会说专利对创新的阻碍是很小的。。。。。。
这个问题中的“创新”显然是指“技术创新”在回答之前,先抛出一个问题:专利本身,究竟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技术问题?以下是我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一、专利制度很可能阻碍创新,但未必当发明创造者选择利用专利权保护自有技术时,意味着放弃了(至少是一定程度上放弃了)技术秘密,而以公开技术换取法律保护——从这一点来看,专利促进创新。同时,如果专利权带给专利权人的收益大余其研发投入,对专利权人而言,创新活动显然是值得继续的——从这一点来看,专利也促进创新。然而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因为“专利是否阻碍创新”这个问题,至少还隐含了“对一项技术A实施专利保护,是否阻碍其他技术如BCDEFG。。。的创新”这一子问题(注:下面的讨论围绕该问题展开)。为了方便说明,我画了一张漂亮的图:A是专利技术,如同其他所有技术一样,A可能衍伸出BCDEFG等无数关联技术、下游技术(以下统称“间接技术”),图中线段的长短代表了两两技术之间的关联程度,A是专利技术,如同其他所有技术一样,A可能衍伸出BCDEFG等无数关联技术、下游技术(以下统称“间接技术”),图中线段的长短代表了两两技术之间的关联程度,而A是实现BCDEFG的必要前提。回到刚才的问题:“对一项技术A实施专利保护,是否阻碍其他技术如BCDEG。。。的创新?”假设专利权人通过A赚到了钱,对于如何解决BCDEG技术问题,他可以有多种选择:甲方案:根据难易程度陆续解决BCDEG并分别申请专利,再获利、再创新。。。良性循环;乙方案:根据自身实力只能解决BC之类的“强关联技术”,DEG问题因解决不了而搁置;丙方案:吃A技术的老本,完全没兴趣解决BCDEG技术问题;。。。。对竞争对手而言,除非专利权人选择丙方案,否则在既没有技术先发优势、又可能面临专利纠纷的情况下,竞争对手对BCDEG没有创新动力——当竞争对手财大气粗(拥有雄厚的技术和资金优势)时除外。看起来专利权人的选择很重要,专利权人的实力很重要,竞争对手的实力也很重要——这些都可能影响对“对一项技术A实施专利保护,是否阻碍其他技术如BCDEG。。。的创新”这个问题的回答。下面请看法条:专利制度对专利技术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例如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创新简单粗暴地分为4个过程:①-技术研发;②-技术转移;③-技术产业化;④-技术产品的销售。从投入产出来看,第①个过程主要负责烧钱,第②③④个过程主要负责赚钱。如无后者反哺,前者缺乏动力。专利权的实质是法定垄断权,从上述法条来看,专利权人垄断了第②③④这3个过程,即控制了专利技术(A)的获利渠道,因而很容易产生对“间接技术”(BCDEFG)再创新的直接动力(拥有前期获利优势和技术先发优势),也因而成为影响“间接技术”创新效率的关键人。推论1:
一旦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人就很可能成为影响创新效率的关键人专利权一定阻碍创新或是促进创新吗?都未必。专利权只是一定程度上阻碍“专利权人以外的人”实施创新——所以这要看专利权人在本领域的创新水平了:推论2:
专利权人强,创新效率有可能提高;专利权人弱,创新效率有可能降低。然而在社会分工和技术分化大大细化、复杂化的今天,上述推论2即便在语言表达上是无懈可击的(未必哈2333),放在现实中也未免可笑——因为前述“前期获利优势和技术先发优势”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实在太微不足道了,我们很容易想象任何一项技术都可能衍伸出无数的间接技术,以至于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人或者一家公司能够在所有相关领域内都能拥有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所以:推论3: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阻碍创新的可能性远大于其促进创新的可能性可是现实中又难免遇到下列情形:比如竞争对手财大气粗、人才力量雄厚,完全不会因为你专利权的限制而降低技术研发效率;再比如你的专利权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国家不打算任你所为而对你进行了强制许可。那么专利权人对创新的阻碍作用显然会被大大削弱:推论4:
行政和资本力量能够削弱专利权人阻碍创新的可能性综上——结论1:专利权人天然具有“阻碍创新的基因”,却未必造成“阻碍创新的事实”二、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阻碍创新的可能”进行了诸多限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以中国专利法为例):1、对重要技术的行政干预(限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些专利技术,国家可对其实施过程进行行政干预,“决定”其实施范围,“指定”实施单位,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重要技术的创新效率。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2、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规定专利保护的例外情形,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降低专利权滥用的可能。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3、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迟迟不使用专利技术、或被认定为垄断的;二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三是显著影响下游技术创新的。详见专利法第六章,这里仅引用第48-51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4、限制专利侵权的范围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例外情形,限制专利侵权的范围,降低阻碍创新效率的可能。这里尤其强调下述第(四)款的规定,即: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行为不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综上——结论2:为削弱专利权人“阻碍创新的可能”,专利制度设置了诸多限制。三、专利制度影响创新效率的实际情形(今天没有时间继续写下去了,回头再说)
泻药。专利肯定会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参考
的答案。就现实而言,你也可以找出很多阻碍创新的例子。首先要明白一点:专利不等于创新。这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如何定义什么是受专利保护的创新?现实是,90%的专利其实都是垃圾,真申请过专利的人应该能理解我在说什么。专利的原本目的是鼓励公开秘密,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奖励,政府授予发明人一定时间的垄断权。如果按照这个的宗旨去审视一下我们现在的专利,你会发现绝大多数其实根本不应该被保护。有的完全是扯淡,有的虽然有新意,但说实在没有达到可以给你垄断的程度。他们能申请成专利,是利用了制度规章,毕竟,衡量标准是很难面面俱到的;而且专利局的人又往往不是什么领域专家。其次,到底给多久的保护期为好?在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的今天,动辄十几年的保护期,说实话对很多行业而言,可能太长了。在现实中,专利制度的弊端是很严重的:大把的专利其实根本没有实际运用。很多公司,尤其是一些知名大公司,专利数量是作为KPI考核的,这导致了很多空谈专利,和爱迪生试验几千次搞出的电灯泡专利差了十万八千里,完全没有起到造福人类的作用。和一般人想的相反,专利很多情况下反而对初创的公司不利。注册专利是需要钱和精力的,小公司往往没有,或者没意识到,导致对自己的创新保护不力。大公司是可以想办法绕开专利的,甚至可以在专利官司上拖死小公司。大公司和专利流氓往往囤积了一批空谈专利,专门等人做出来了,再来讹诈你。
这是一个血淋林的后进公司被敲诈的例子。 就连微软这种大公司都逃不掉。很多专利实在是价值不大。比如那个逆天的圆角矩形专利,在工业设计领域,这个真心不是什么重大创新。一些很有价值的东西,又不能被注册成专利的,比如计算机学科的各种算法。现行的专利制度太过陈旧,急需改革:需要重新审视专利的标准和范围,原来的太宽松了。比如,最近美国的废除软件专利的呼声越来越大,已经有很多重量级大佬力挺,涵盖产学研各方面。要重新思考合适的保护方法。简单给十几年垄断已经无法满足这个信息爆炸、科技发展加快的时代。
虽然我也想说一句泻药,然后长篇大论写一大段,但是发现前面回答的已经非常好了,我也懒得看,直接总结我的意思1、专利是公开换保护。对于技术的发展,理论上不会阻碍,而且是促进的,因为申请专利的技术全部都公开了。2、没有专利保护,反而不利于技术发展,大家都没有动力去做创新了,等着山寨就可以。3、专利的侵权是商业性的,而不是学术性的,你以学术为目的改进研究制造专利产品都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只有你拿去盈利才有可能侵权,从这个角度来看,是完全不会阻碍技术发展的。当然你也可以说是侵权大规模生产后才发现的专利缺陷,并且针对性改进出现新技术,这个我只能说是太钻牛角尖...
这个问题就好比在问,抓强盗抓小偷会不会阻碍大家致富。
首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促进创新。但往往手段与目的并不总是一致。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专利领域,一直存在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之争。反公地悲剧的一种情形,一件产品的生产需要同时获得多个专利许可,如果有一个专利没被许可,就不可以生产该产品,如此阻碍了创新。其次,专利权人的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可能也会阻碍创新,虽然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了规制,但规定很模糊,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没有进行界定。如NPE收购专利起诉中小企业的行为,在专利法上是很正当的行为,但却会对中小企业造成巨大打击,阻碍发展。再次,国家出台的专利政策,并不都促进创新的。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例如专利补助,这些政策目的在引导企业申请专利,以政府为主导而不是以市场需求或技术需求为主导申请专利,都是对资源的浪费。
谢邀。你这个辩题是所谓“国际大专辩论赛”吗?如果是,这种题目连发作业题都不如啊。很多人会告诉你,一方面,专利鼓励创新,一方面,专利又损害创新,所以要一分为二的看问题。所谓的国际大专辩论赛,就是各说各话,说这种废话。答你这个题是想起来前两天蹭博士生的课,也是讲这个话题。不过他们讲的是产业组织方面的,所以考虑的也是不同产业组织下专利对创新的激励。自从熊彼特开始,人们认为创新是企业获得垄断利润的源泉,对企业创新进行专利保护能够激励他们创新,但是一旦他们创新,并且获得了垄断利润之后,他们还会继续创新吗?或许就不会了。因为一个竞争企业更有激励进行创新,创新不但提升了他的利润,也使得他获得了垄断势力,这个收益是极大的,而一个垄断企业,仅仅是去节约成本。所以说?专利权对竞争企业更能激励创新?对垄断企业更不能激励创新?另外一个问题是,垄断厂商虽然不会应用创新,但他们仍然会申请大量的专利,为的是阻止其他厂商应用这些专利,在此基础之上创新,然后和他们竞争,于是他们申请专利的目的不是应用到生产,而是维持自己的垄断势力。(苹果干了不少这事儿)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情况也不同。由于发展中国家可以应用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通过模仿取得技术进步,一个差的专利制度反而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创新和发展(如果安卓不是开源,就没有miui,那我们只能用非常难用的原声安卓。。。)。所以说?专利权对发达国家更能激励创新?对发展中国家反而有可能阻碍创新?你瞧,我提出了两个可证伪的命题,而不是你们国际大专辩论赛一方面……另一方面这种空泛的废话。小伙子,学点真正的学问吧。
刚好最近在上专利权法,就来说说啦。一般专利权保护的内容有三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发明。题主说的专利权应该是指的发明吧。专利权是不会阻止创新的。专利制度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二是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先说第一点,看到垄断大家可能都会想到不好的,不过这里的垄断仅仅限定在对技术的营利方面哦。也就是你自己在家里做几个玩玩,不拿出去卖,或者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适用是不会侵犯专利权的。所以专利权保护的更多的是发明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就这样专利权还有相当多的其他限制。我国专利权法只保护专利权二十年,也就是说二十年后,任何人为了任何目的都可以使用。如果专利权人在这二十年期间不使用专利权怎么办,是不是阻止了技术的进步,别担心这一点也是有规定的那就是强制许可。你不使用,我就可以规定别人可以使用不需要你的同意,只要事后给你一定的报酬就行了。再说第二点,第二点更重要啊。也就是公开,你申请了专利之后必须对专利进行公开。这一点各国专利法都是规定了的,必须对专利的各种细节内容进行公开。甚至,如果公开不全面详细地话是不会允许你的专利权的申请的。这也是可口可乐对他的配方进行商业秘密保护,而没有申请专利的原因,不然谁都知道配方,谁还买你的啊。而且正因为信息的公开,所以各种盗版不绝啊,不然你怎么能那么快就山寨出windos系统啊。所以专利权不仅不会阻止创新,还会促进创新啊,它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不然自己拼死累活几十年发明出一个什么,你直接山寨去了,谁还有动力去研究,技术怎么进步啊。专利制度实际上就是发明人与社会订立的契约,按契约规定,我以专利信息的公开而换取你对我的保护。第一次在知乎答题,颤抖半天啊。
这个话题我看过一些东西。说说看法。首先,大家都了解专利的出现是创新保护和自由传播新东西的平衡。没有专利这个incentive,很多行业的创新就会大大减缓,或者出于保护,新概念和想法得不到自由交流。第二,专利的影响其实必须分行业。不同行业和专利之间的互动不一样。甚至在同一行业不同地方敏感度也不一样。比如,时尚服装业美国就不存在关于形状设计等等的专利。这个是说的高端时尚。但这个行业创新层出不穷。非常健康。为什么呢?因为时尚业转换很快几乎三四个月就有新潮流的尝试,任何成功的设计会经历一个出现_流行_爆炸增长_被拷贝_消亡的过程。在被拷贝之前,成功设计已经得利,然后就可以开始下一个周期。医药业就完全不一样。没有专利保护的话,可能很难出现新药。但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一样。发达国家的药物研究集中在延年益寿上,花费大但有人愿意付钱,发展中国家需要的药物类型不一样,专利的对待也就不一样。最后,专利其实也是一项管理性的政策。需要不断调整他的机制,时间,得利分配,。。。等等。比如音乐工业,专利保护由于互联网的出现,盗版流行,被打击很大。所以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尝试包括加密保护,奖励性专利,如何分配非常畸形的音乐家收入不平衡。。。有许多有意思的发展。行业也在不断找到好的办法。最后,这个问题太笼统,真的需要分解下然后才有比较建设性的回答
首先要明白专利的作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试想如果没有专利制度,拥有高端技术的公司是不会更不可能公开自己的技术,让公众免费使用的。然而有了专利制度,社会公众想要使用专利技术,就需要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可能有人会想,难道我不能偷偷使用吗?如果运气够好,那是可以的,但是要是被告了,那就只能
)。另外,由于专利技术的公开,社会公众(没有地域限制)就可以在现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对其做进一步改进。因此,虽然专利制度使得技术为专利权人所有,看似阻碍技术发展,但更大的作用是推动技术的发展创新。
已经阻碍了,产权的界定具有双面性
个人认为不会,只会催生更多的创新,因为别人的技术受到专利的保护,这样就逼道要达到同样目的人去创新。去超越。
答案上是肯定的,有几个极端的例子。柯达和苹果的专利之争:假如苹果败诉,我们数码照相的科技一定会被停滞或者进步减缓,因为柯达没办法一下子由交卷完全过渡到数码。我们不得不庆幸柯达败诉了。(柯达告苹果偷窃专利)医用型专利:发明医疗器械后拥有专利权会制约大众性的改进。如果当年居里夫人申请了专利,这。。。她又不是搞医疗的。。。那么癌症治疗得倒退多少时间。那么又何谈放疗的产生与进步。前几年听闻科学家有人攻克了艾滋病毒遇药变化形态的难题,并且成功杀死艾滋病毒。但对人的临床表现并不好。但他有专利。还有汽车飞机轮船很多专利在一定程度上都阻碍创新。就拿写程序来说,我们都是拿来主义。能用就用,不符合就修改。前几年就软件抄袭刮起一阵狂风,如果真的一句复杂高深的代码申请专利的话,何谈智能化的进步。不过还是把情绪识别系统申请了专利。如果情绪识别系统公开普及,一定有人会个性化订制配套的体系。所以专利阻碍的是拿来主义之上的创新。就好比我鲁班发明了伞申请了专利,古时候创新慢我们折算古代专利保护时间为500年。也就是到了汉朝人们也是举着荷叶在雨中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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