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速公路征收山地上建筑物怎么计算补尝,山地上砖瓦厂结构房屋,水池,还有山地征收是怎么计算和赔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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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工程占用土地该怎么补偿
国家占用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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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山地被别人侵占了,在山上面种很多杉树还有建水池,找他们理论
广西-桂林&05-19 10:4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剩余时间:
我们家的山地被别人侵占了,在山上面种很多杉树还有建水池,找他们理论,他说那块地是他的,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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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府办函〔2015〕54号
信息有效性
关于印发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以下简称龙怀公路)怀集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确保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4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照怀集县人民政府《关于汕昆高速公路怀集段征收土地预公告》(怀府〔2014〕4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由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怀城镇、汶朗镇、凤岗镇人民政府按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建设指挥部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地拆迁范围及建设用地单位
征地拆迁范围: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设计用地红线图范围内的各类土地等,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和其它地面附着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水利等设施以及其它地下埋设物和地上架设物;建设用地单位:广东省南粤交通龙怀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用地单位)。
三、补偿安置原则及登记手续
(一)征收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原地类(用途)以及本方案所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给予补偿。对地上青苗,视作物种类、生长期或生长状况,按面积分类分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对地上附着物,按照其结构类别、用途、年限,根据其合法有效的建设(筑)面积给予补偿。
(二)按照县政府《关于汕昆高速公路怀集段征收土地预公告》(怀府〔2014〕42号)的规定,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建(构)筑物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拆实物数量、类别、等级、结构等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用地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经济社与被拆迁户现场测量核实,经在场人签字确认,并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
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房屋拆迁登记手续或者拒绝调查核实的,县国土资源局可将调查核实的结果予以公证,公证结果将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征范围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及地类、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土地地类的界定,以县国土资源局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图上标明的地类为准。如现状利用与数据库图上地类不符,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实地核实确定。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为准,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界线、计算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认定,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拟定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抢养畜禽水产品以及抢搭、抢建、抢装修房屋及其它构筑物。对抢种养、抢搭建、抢装修的以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凡龙怀公路施工图设计用地(红线)以外,因施工所需的弃土区、取土区、堆料场、工场、施工驻地、新修施工便道等用地为临时用地。用地单位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相关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六)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履行复垦义务。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有义务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和服务。龙怀公路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为二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届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种应补偿项目数量、类别、等级、补偿标准和金额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土地权属或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解决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征收土地或建筑物实行勘查记录、绘图计算后,先实施征收拆迁,待争议解决后,再支付征地补偿费或拆迁补偿费。土地权属及房屋产权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
四、补偿办法及标准
(一)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补偿按地类、实测认定的面积,按附件1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的补偿标准,连片青苗补偿补偿按附件2标准执行,零星青苗(指零散,单棵的青苗)按附件3标准执行。
(二)被拆迁房屋按自拆自建标准(附件4、附件5)补偿,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搬移房屋可利用旧建筑材料至红线外。自行解决建房土地的,对被拆迁房屋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按房屋实际占地面积350元/平方米的标准作货币补偿。新建房屋用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土地安置的不再作货币补偿。根据拆迁实际情况,需集中安置土地的,按照农村住宅用地标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征地,按原拆迁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分配重新建房用地。原房屋占地面积与安置面积不对应的,超出部分按3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费用。所需征地和&三通一平&工程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三)收回国有农用地仍按本方案第四条补偿办法及标准的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拆迁人达成的补偿协议补偿;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定补偿金额,并依法收回原受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四)征地拆迁涉及交通、通信、电力、广播电视、供水、水利等公共设施的,经用地单位与其产权单位协商,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拆迁或改移。
(五)对特殊构筑物(包括特大坟墓、祠庙、园林、油站等)拆迁补偿经过确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涉及国家、省级文物保护范围的拆迁按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村集体农用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有农用地补偿费归权属单位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及青苗种植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办理。
(七)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县对被征地农民集体按被征收土地10﹪的留用地计算,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五、拆迁安置及补助标准
(一)被征拆房屋、建(构)筑物实行货币补偿。经审定应予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具备选址条件且自主联合建房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后可以实行多户联合建房集中安置;不具备多户联合建房条件的,实行一户一基建房分散安置。重建安置的原则、要求和有关补助标准如下:
1、重建宅基地选址由被拆迁户自行落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指导协调规划,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2、重建宅基地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安排,尽量使用荒山荒地和空坪隙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3、被拆迁户重建安置建房的报建手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办理。
(二)其它安置补助。
1、被拆迁人利用拆迁房从事经营活动,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前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且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根据实际营业场地净面积( 不含厨房、厕所及配套设施)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另给予补偿,但商品和营业用具等不再另行补偿。
2、搬迁费和过渡费补助。对房屋(只限于有人居住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助搬迁费、回迁费共5000元/户,房屋拆迁过渡租房费按12个月(指从发出拆迁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计算,每户每月500元。凡享受搬迁费、回迁费、过渡费补助的被拆迁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经县征地办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后支付。
3、国家行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相关产权单位搬迁费、过渡补助费,停工、停产损失补助费按《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集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怀府办〔2008〕65号)执行。
七、资金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征地拆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抵扣。
(二)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拆迁腾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被征地单位、被拆迁人或有关部门虚报、谎报有关数据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和冒领、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扰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地期间,如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则按公布实施的新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 单位:元/亩
园地(旱地)
连片青苗补偿标准
标准(元/亩)
主养四大家鱼3000元/亩,主养优质鱼4000元/亩,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水田、旱地
水田1200元/亩,木薯、番薯、芋头600元/亩,花生1200元/亩,甘蔗2300元/亩,桑树1200元/亩
松、杉、杂树2500元/亩,桉树、笋竹、茶杆竹3500元/亩。
1-3年树龄元,4-6年树龄1元,7-8年(以上)树龄2元。
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1米以下3000元/亩,1-2米6000元/亩,2-3米10000元/亩,3-4米(以上)15000元/亩。
罗汉松、桂花、黄花梨、檀香
参照怀府办函〔201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元)
龙眼、荔枝、柚子、柑桔、柿、黄皮
一年树龄补50元,二年树龄补75元,三年树龄补90元,四年树龄补135元,五年树龄补180元,六年树龄补225元,七年树龄补270元,八年树龄(含八年以上树龄)补315元,每亩最高补偿株数山地80株,少于的以实际株数为准
番石榴、李、桃、枇杷等
一年树龄补10元,二年树龄补20元,三年树龄补30元,四年树龄补45元,五年树龄补60元,六年树龄补75元,八年树龄补90元,八年树龄(含八年以上树龄)补105元。每亩最高补偿株数山地90株,旱地80株,少于的以实际株数为准。
未挂果的2元,已挂果的8元
香蕉、大蕉
大12元、中6元、小2元
櫗竹2元/条,青篙竹3元/条,大竹5元
附件4:&&&&&&&&&&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拆 迁 类 别
单价(元)
拆 迁 类 别
单价(元)
框架混凝土结构(内外墙有批荡)
框架混凝土结构(内外墙无批荡)
卫生间装修
混合结构&&&& (内外墙有批荡)
混合结构&&&& (内外墙无批荡)
大理石厨柜
砖木瓦面屋
水泥套圈井
土砖瓦面屋
猪舍、牛舍
自来水管(钢管、镀锌管)
2寸以上50元,1.5寸30元,1.5寸以下20元。
竹木尼龙膜
沥青纸厂棚
水池、粪池
塑料自来水管
1.5寸以上15元,1寸10元,6分8元,4分6元。
&&&&& 备& 注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含基础、主体结构、水电安装等。
房屋拆迁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规& 格(cm)
单& 价(元)
说明:以上项目补偿标准含材料、铺设人工等补偿费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新建医院项目投资立项书.doc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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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负责人
某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O年二月
姓 名 职称 执业资格
师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师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师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第一章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
1.1 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1
1.1.1 建设项目概况 1
1.1.2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
1.1.3 编制单位 2
1.2 项目概况 3
1.2.1 编制依据 3
1.2.2 项目区域状况 3
1.2.3 项目选址 11
1.2.4 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13
1.2.5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15
1.2.6 建筑设计 16
1.2.7 结构设计 20
1.2.8 给排水工程 22
1.2.9 电气工程 25
1.2.10 接地、安全及防雷 35
1.2.11 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36
1.2.1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1
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43
2.1 发展规划分析 43
2.1.1 项目建设符合某市城市总体规划 43
2.1.2 项目建设符合某市医疗卫生发展规划 44
2.2 产业政策分析 47
2.3 行业准入分析 48
2.3.1 行业准入制度概念 48
2.3.2 医院的准入条件 48
第三章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52
第四章 节能方案分析 54
4.1 我国节能现状分析 54
4.2指导思想 56
4.3节能目标 56
4.4 节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57
4.5 节能计算 57
4.6 节能措施及节能效果分析 59
第五章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62
5.1 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62
5.2 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66
5.2.1 目前中国土地利用现状 66
5.2.2 项目合理性分析 67
5.3 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68
第六章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69
6.1 环境和生态现状 69
6.2 拟建项目生态环境分析 70
6.2.1 环境影响评价依据 70
6.2.2 经营期间的环境影响与治理 71
6.2.3 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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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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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以下简称龙怀公路)怀集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确保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4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照怀集县人民政府《关于汕昆高速公路怀集段征收土地预公告》(怀府〔2014〕4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由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怀城镇、汶朗镇、凤岗镇人民政府按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建设指挥部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地拆迁范围及建设用地单位
征地拆迁范围: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怀集段设计用地红线图范围内的各类土地等,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和其它地面附着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水利等设施以及其它地下埋设物和地上架设物;建设用地单位:广东省南粤交通龙怀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用地单位)。
三、补偿安置原则及登记手续
(一)征收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原地类(用途)以及本方案所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给予补偿。对地上青苗,视作物种类、生长期或生长状况,按面积分类分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对地上附着物,按照其结构类别、用途、年限,根据其合法有效的建设(筑)面积给予补偿。
(二)按照县政府《关于汕昆高速公路怀集段征收土地预公告》(怀府〔2014〕42号)的规定,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建(构)筑物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拆实物数量、类别、等级、结构等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用地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经济社与被拆迁户现场测量核实,经在场人签字确认,并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
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房屋拆迁登记手续或者拒绝调查核实的,县国土资源局可将调查核实的结果予以公证,公证结果将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征范围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及地类、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土地地类的界定,以县国土资源局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图上标明的地类为准。如现状利用与数据库图上地类不符,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实地核实确定。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为准,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界线、计算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认定,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拟定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抢养畜禽水产品以及抢搭、抢建、抢装修房屋及其它构筑物。对抢种养、抢搭建、抢装修的以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凡龙怀公路施工图设计用地(红线)以外,因施工所需的弃土区、取土区、堆料场、工场、施工驻地、新修施工便道等用地为临时用地。用地单位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相关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六)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履行复垦义务。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有义务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和服务。龙怀公路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为二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届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种应补偿项目数量、类别、等级、补偿标准和金额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土地权属或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解决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征收土地或建筑物实行勘查记录、绘图计算后,先实施征收拆迁,待争议解决后,再支付征地补偿费或拆迁补偿费。土地权属及房屋产权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
四、补偿办法及标准
(一)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补偿按地类、实测认定的面积,按附件1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的补偿标准,连片青苗补偿补偿按附件2标准执行,零星青苗(指零散,单棵的青苗)按附件3标准执行。
(二)被拆迁房屋按自拆自建标准(附件4、附件5)补偿,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搬移房屋可利用旧建筑材料至红线外。自行解决建房土地的,对被拆迁房屋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按房屋实际占地面积350元/平方米的标准作货币补偿。新建房屋用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土地安置的不再作货币补偿。根据拆迁实际情况,需集中安置土地的,按照农村住宅用地标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征地,按原拆迁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分配重新建房用地。原房屋占地面积与安置面积不对应的,超出部分按3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费用。所需征地和&三通一平&工程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三)收回国有农用地仍按本方案第四条补偿办法及标准的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拆迁人达成的补偿协议补偿;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定补偿金额,并依法收回原受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四)征地拆迁涉及交通、通信、电力、广播电视、供水、水利等公共设施的,经用地单位与其产权单位协商,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拆迁或改移。
(五)对特殊构筑物(包括特大坟墓、祠庙、园林、油站等)拆迁补偿经过确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涉及国家、省级文物保护范围的拆迁按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村集体农用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有农用地补偿费归权属单位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及青苗种植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办理。
(七)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县对被征地农民集体按被征收土地10﹪的留用地计算,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五、拆迁安置及补助标准
(一)被征拆房屋、建(构)筑物实行货币补偿。经审定应予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具备选址条件且自主联合建房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后可以实行多户联合建房集中安置;不具备多户联合建房条件的,实行一户一基建房分散安置。重建安置的原则、要求和有关补助标准如下:
1、重建宅基地选址由被拆迁户自行落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指导协调规划,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2、重建宅基地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安排,尽量使用荒山荒地和空坪隙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3、被拆迁户重建安置建房的报建手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办理。
(二)其它安置补助。
1、被拆迁人利用拆迁房从事经营活动,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前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且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根据实际营业场地净面积( 不含厨房、厕所及配套设施)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另给予补偿,但商品和营业用具等不再另行补偿。
2、搬迁费和过渡费补助。对房屋(只限于有人居住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助搬迁费、回迁费共5000元/户,房屋拆迁过渡租房费按12个月(指从发出拆迁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计算,每户每月500元。凡享受搬迁费、回迁费、过渡费补助的被拆迁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经县征地办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后支付。
3、国家行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相关产权单位搬迁费、过渡补助费,停工、停产损失补助费按《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集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怀府办〔2008〕65号)执行。
七、资金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征地拆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抵扣。
(二)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拆迁腾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被征地单位、被拆迁人或有关部门虚报、谎报有关数据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和冒领、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扰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地期间,如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则按公布实施的新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 单位:元/亩
园地(旱地)
连片青苗补偿标准
标准(元/亩)
主养四大家鱼3000元/亩,主养优质鱼4000元/亩,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水田、旱地
水田1200元/亩,木薯、番薯、芋头600元/亩,花生1200元/亩,甘蔗2300元/亩,桑树1200元/亩
松、杉、杂树2500元/亩,桉树、笋竹、茶杆竹3500元/亩。
1-3年树龄元,4-6年树龄1元,7-8年(以上)树龄2元。
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1米以下3000元/亩,1-2米6000元/亩,2-3米10000元/亩,3-4米(以上)15000元/亩。
罗汉松、桂花、黄花梨、檀香
参照怀府办函〔201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元)
龙眼、荔枝、柚子、柑桔、柿、黄皮
一年树龄补50元,二年树龄补75元,三年树龄补90元,四年树龄补135元,五年树龄补180元,六年树龄补225元,七年树龄补270元,八年树龄(含八年以上树龄)补315元,每亩最高补偿株数山地80株,少于的以实际株数为准
番石榴、李、桃、枇杷等
一年树龄补10元,二年树龄补20元,三年树龄补30元,四年树龄补45元,五年树龄补60元,六年树龄补75元,八年树龄补90元,八年树龄(含八年以上树龄)补105元。每亩最高补偿株数山地90株,旱地80株,少于的以实际株数为准。
未挂果的2元,已挂果的8元
香蕉、大蕉
大12元、中6元、小2元
櫗竹2元/条,青篙竹3元/条,大竹5元
附件4:&&&&&&&&&&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拆 迁 类 别
单价(元)
拆 迁 类 别
单价(元)
框架混凝土结构(内外墙有批荡)
框架混凝土结构(内外墙无批荡)
卫生间装修
混合结构&&&& (内外墙有批荡)
混合结构&&&& (内外墙无批荡)
大理石厨柜
砖木瓦面屋
水泥套圈井
土砖瓦面屋
猪舍、牛舍
自来水管(钢管、镀锌管)
2寸以上50元,1.5寸30元,1.5寸以下20元。
竹木尼龙膜
沥青纸厂棚
水池、粪池
塑料自来水管
1.5寸以上15元,1寸10元,6分8元,4分6元。
&&&&& 备& 注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含基础、主体结构、水电安装等。
房屋拆迁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规& 格(cm)
单& 价(元)
说明:以上项目补偿标准含材料、铺设人工等补偿费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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