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交警协管员文灶执法中队协管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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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交警传递正能量 爱心守护城市文明交通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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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义务交警队员们配发了统一的装备和队服,正式队员还配有肩章、臂章、胸贴和编号,与警队区别,便于识别。
去年底,义务交警队员自导自演,举行年度晚会,展现了队员多才多艺的风采。
海沧区义务交警队员保护市民安全过街。
集美区义务交警队员为儿童讲解交通知识。
市直属队队员爱心护送高考学子赴考。
翔安区义务交警队员在香山景区施救故障车辆。
公交“小黄帽”队员在路口指引车辆有序通行。
范洪辉带领新队员学习勤务技能。
洪丽霞协助老人安全过马路。
张集训守护斑马线。
  365个日夜、短短一年,在无灯控的斑马线前,在人车混杂的学校门口,在“9·8”投洽会、海峡论坛、马拉松等大型活动现场,在东渡邮轮码头、火车站等游客集散地,在环岛路、南普陀等旅游景区,你都会看到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英姿飒爽的厦门市义务交警队员们,挥舞着有力的双臂、吹起响亮的口哨,协助疏导交通,热心帮助他人,传递正能量。
  今天,厦门市义务交警队迎来了一周岁生日,这支来自民间的草根志愿服务力量,用辛勤的汗水和无私的奉献践行着“从我做起,争当文明交通践行者;以身作则,争做文明交通倡导者;带动他人,争做文明交通推动者”的入队誓言,带动越来越多热心交通公益事业的市民,投身到“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的热潮中,引领着交通志愿服务新风尚,爱心守护厦门这座城市的交通文明与安全。
  关键词
  志愿无偿
  11支队伍,1811人遍布全市
  2015年4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本报发布了厦门市义务交警队招募信息。短短几天,即收到上千条报名信息,还有岛外市民搭乘近一小时的公交车,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报名。
  同年5月10日,厦门市义务交警队在白鹭洲音乐喷泉广场举行授旗启动仪式。经过一年的发展,全市义务交警队从成立之初的7支增至11支,分别是市直属队、思明区队、湖里区队、海沧区队、集美区队、同安区队、翔安区队、软件园队、公交“小黄帽”队、人保财险队和厦门大学团体队。队员也从420人增至1811人,遍布岛内外,涵盖了在校师生、退休老同志、公务员、企业高管、公司职员、家庭主妇等各行各业。
  招募面试之时,民警都会告知义务交警队的无偿性,但没有一位报名者因此打退堂鼓。路面协勤工作中,也有不少市民询问是否有报酬,队员们总是这样回答:“虽是无偿服务,但协勤工作中增长了自己的交通安全知识,就是无价的精神财富。”
  关键词
  团队自治
  在警队领导下自我管理
  既是全国首创,便无模板可循.但为了让义务交警队稳健发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明确了“警队领导下自我管理”模式,即义务交警队接受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领导。同时,在队员中选拔优秀骨干做为警方副手,协助开展队内工作;鼓励有专长的队员,组建综合、宣传、培训、后勤等联络工作组,协调队伍日常运作,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运行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
  关键词
  路面协勤维序
  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志愿服务
  “守护斑马线”是义务交警队的首秀,每天晚高峰时段,队员们都会准时出现在我市近40个无灯控的斑马线前,对车辆行经斑马线不让行,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等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劝导纠正。
  同时,义务交警队还将阵地延伸至校园周边,呵护孩子们的上学路。在湖里,翔鹭小学门口常因接送车辆随意停放而拥堵,湖里区义务交警队员们想出了一个办法,将接送车辆引导至5米外停车,沿途由队员护送孩子步入学校,从而缓解了校门口交通拥堵;在集美,高校云集,外来学生较多,集美区义务交警队员走进高校,为高校学子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同时吸引了不少学生报名加入义务交警队伍;在海沧,霞阳小学周边交通复杂,海沧区义务交警队员每天早高峰雷打不动地前来护学,还协助霞阳小学成立了家长护学队,深受学校师生家长的肯定。
  义务交警队员的靓丽身影也为我市各项大型活动和节庆倍添风采。去年高考期间,义务交警队员除了保障各考点交通安全外,还专门组织爱心车队,免费接送考生赴考;在“9·8”投洽会前夕,义务交警队还特地组织了交通英语口语培训,为中外宾客提供了高水准的服务;在东渡游轮码头、南普陀等游客密集的场点景区,义交队员们不仅协管交通,还化身“活地图”,为游客指路,提供帮助。
  关键词
  警务协作体验
  增进警民互动,提升协勤能力
  除了路面协勤工作,义务交警队还在交警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警务协作体验活动。如跟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桥隧大队,体验道路交通枢纽疏导工作;又如参与思明、湖里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组织的夜间酒驾整治行动;再如,人保财险队与思明交警深度合作,配合思明辖区三个交警中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轻微事故。
  去年11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还在义务交警队员中招募了“鹰眼志愿者”,通过流动执法抓拍设备对违法变道、逆行、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起到了道路交通群防群治、规范通行秩序的效果,也为交管部门调整管控手段提供了有力参考。
  警务协作体验活动拉近了警民距离,更提升了义务交警队员的协勤能力,不少队员遇见轻微交通事故,还会主动协助快速处理。3月中旬,湖里区队队员郑代进驾车行经海沧大桥下,遇见前方两车追尾,前车车尾轻微擦伤。郑代进立即停好车,套上义务交警背心,请当事人摆好三角警示牌,帮忙引导后方车辆绕行。并运用培训中学到的轻微事故快处办法,引导双方协商,快速撤离现场,有效地避免了大拥堵。
  关键词
  好人好事不留名
  城市文明之花悄绽放
  2015年草莓音乐节,现场观众人山人海,义务交警队员们在协管交通的同时,还协助反扒大队抓获多名小偷。还有一名孕妇在活动现场即将临盆,义务交警队员迅速拉起人墙,为孕妇腾出了安全空间,等待“120”前来救援。
  3月19日,思明区队队员于东在思明南路协勤,发现了一名与家长走散的孩子,便将孩子妥善安顿,并协助找到了家长。
  在东渡邮轮码头,湖里区队员刘瑞荣得知一名游客不慎将行李落在了的士车上,而前往鼓浪屿的船即将起航。刘瑞荣让游客安心上船继续下一个旅程,自己代游客等待的士司机将行李送回。傍晚时分,这名游客返程,刘瑞荣送上了完好无缺的行李。
  越来越多的好人好事从厦门市义务交警队中涌现,过去游客、市民对义务交警这一团队的不了解甚至误解都在慢慢改变,取而代之的是发自肺腑的赞誉与肯定。
  关键词
  人性化科技平台
  打造高效的勤务认领机制
  市义务交警队自主研发了一套科学管理平台,以任务的形式发布活动。队员们可根据任务的时间、地点,自主选择参与,通过手机即可搞定。此外,队员们还可通过勤务地图功能,了解队友的服务历史轨迹和积分信息,非常便捷、高效。
  关键词
  文化建设
  拓展活动聚团队力量
  市义务交警队致力于打造富有凝聚力的团队文化,经常举办丰富多样的拓展活动,如参观厦门城市规划展、光影体验馆、古龙酱文化园,举办交通英语口语、手机摄影等特色培训,丰富队员们的生活。同时,自导自演举办义务交警年度晚会,慰问队员及家属,增强团队荣誉感和凝聚力。
  优秀义交队员风采展示
  范洪辉 市义务交警队培训组队员
  为文明交通参与者点赞
  范洪辉和队友们经常在海沧延奎小学旁的无灯控斑马开展护学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勤,他发现从这条斑马线经过的学生明显增多,而护送学生的家长却明显减少。“说明我们的护学工作发挥了作用,让学生和家长更放心了。”他欣喜地说道。如今,他还是义务交警培训组的带头人,负责《义务交警精神》的授课,并与队员们创新地设计了科目三现场模拟训练模式,帮助队员提高志愿服务技能。
  义务交警的工作意义何在?范洪辉没有停止过思考。他知道,义务交警没有执法权,纠正违法行为时往往难以被认可,所以,他提倡为文明交通参与者“点赞”,和守法行人和司机形成良性互动,引导越来越多的市民加入文明交通的行列。
  洪丽霞& 思明区义务交警队筼筜分队队员
  赶场参加协勤活动
  去年10月,洪丽霞第一次上岗协勤,她还有些拘谨,眼看着市民不遵守交规,自己却不敢制止。半天下来,洪丽霞甚是懊恼,低头看见胸前绣着的“义务交警”字样,她意识到义务交警工作与其他志愿工作并不相同。在义交工作中,或许自己的一个引导动作就能阻止一场交通事故,挽救一条生命。为此,面对不文明交通行为,她勇敢地吹响了口哨、挥起标准的手势。如今,洪丽霞时常在另一个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赶场前来参加协勤,义务交通协勤工作已成为她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张集训& 同安区义务交警队员
  全家上阵做公益
  张集训是同安区年纪最大的队员,但在协勤中,他总是整齐着装、精神抖擞,成为了同安区义务交警队的“标杆”。张集训家住翔安,平日里执勤都要从翔安赶到同安,来回60多公里。而几个小时的勤务工作,对年轻队员来说都非易事,但张集训却从不言弃。老骥伏枥,“善”心不已,在他的影响下,全家5人都加入了义务交警队,成为全市唯一一个全家齐上阵的义务交警家庭。
  思明区义务交警队
  126人一年协勤6千小时
  思明区义务交警队下辖六个分队,拥有队员126人,积极协助交警完成了各项交通安全宣传和保障工作。
  结合辖区内景点密集等特点,每逢周末及节假日,义交队员们都会来到游客集中的南普陀、曾厝垵等旅游景区,协助交警疏导交通、保障景区通行秩序。一年来,全区义交队员共执勤2977人次,执勤时长6043.3小时。而在去年底义务交警队员表彰大会上,仅思明区义务交警队就有4人获评“突出贡献奖”、18人获选“优秀义交队员”,成为了我市义务交警队伍中的模范先锋代表。
  【相关动态】
  今日晚高峰
  逾百名义交共协勤
  为庆祝厦门市义务交警队成立一周年,今天晚上5点半至7点,我市数百名义务交警队员将走上街头,同时亮相我市岛内外90个路口路段,以集体出勤的方式向市民展现了厦门义务交警的风采。
  【义务交警感言】
  集美区义务交警队 林秀滨:加入义务交警队一年来,和小伙伴们一起开心执勤,让我感受到厦门的“美”——不仅是厦门的环境之美,更是厦门市民的心灵之美。
  湖里区义务交警队 薄海波:加入义务交警队,向交警学习交通知识,纠正不文明行为;体验交警工作的辛苦,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这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我们付出的汗水与辛劳,将为市民带来安全的出行环境,并携手大家共建文明家园。
  公交“小黄帽”义务交警队 蔡智龙:经过义务交警工作,我感受到交警工作的艰辛与不易,也鞭策着我在日常驾驶中逐渐养成了文明驾驶习惯。我为厦门文明交通出力,我很自豪。
  同安区义务交警队 徐少阳:在斑马线上,我们倾力相帮;在十字路口,我们指挥着南北东西;在红绿灯下,我们清脆的哨音,引导着人来车往;在上下班高峰期,我们耐心细致的疏导交通,减少拥堵事件;在放学时间段,我们携手孩童过街,保障学生们的安全。我们没有报酬,只有奉献;我们没有特权,只有义务。我们有同一个梦想,让城市道路更安全。
  【特别鸣谢】
  多家企业伸援手
  无偿提供装备与保险
  厦门市义务交警队的义举感动了我市市民,不少企业伸出援手,为义务交警队提供装备、保险等支持。如厦门轻工集团,无偿提供长达五年的装备建设支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义务交警队员提供了协勤期间60万元的人身保险,弘扬了德商文化,履行德商精神。
  【名词解释】
  厦门市义务交警队:厦门市义务交警队是由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起并领导的交通公益服务队伍,也是厦门市公安局群防群治力量之一,接受市委文明办和市公安局指导。
  厦门市义务交警队员:经过社会公开招募遴选,以宣传、倡导、守护文明交通为己任,为实现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提供无偿服务和帮助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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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庆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二审判决书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字体大小: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厦行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庆,男,汉族,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06号。负责人吴兆坤,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清海、陈继洪,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杨国庆因被上诉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下称思明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日下午,思明交警大队篔筜中队中队长李某甲带领民警李某乙及部分协警在仙岳路莲岳路口执勤。执勤时,民警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当天下午15时56分许,杨国庆从上班地点明发商业广场出发,经过莲花路口到莲岳路,在莲岳路与仙岳路交叉路口,思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杨国庆驾驶涉案橙色轻便摩托车,遂将其拦下,经查,该摩托车未悬挂号牌,杨国庆未取得驾驶证。执勤民警认为杨国庆在思明区禁行路段,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非汽车类机动车。执勤民警李某乙遂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制作了”66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该凭证记载有杨国庆姓名,身份证号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识别代号;凭证尾部告知其在十五日内到被告处接受处理;凭证落款处有李某乙的签名,执勤中队长李某甲的签名,并加盖思明交警大队印章;杨国庆在”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栏签署”无”,并在落款处签名;凭证当场交付给杨国庆。日,杨国庆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思明交警大队拍摄了涉案车辆的照片,杨国庆确认该照片上的车辆系其所有的涉案车辆。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作出厦公思复决字(2015)第105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杨国庆的行政复议申请。杨国庆仍不服,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思明交警大队”66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原审另查明,杨国庆所有的涉案橙色车辆,没有脚踏板,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案件审理中,杨国庆对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5.1.3条款的规定,涉案车辆属于轻便摩托车没有异议。原审判决认为,思明交警大队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扣留车辆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系其法定职责。杨国庆所有的涉案车辆没有脚踏板,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外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5.1.3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轻便摩托车。对此,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杨国庆没有准驾车型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对此,双方亦无异议。原审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一、日15时56分许,杨国庆是驾驶涉案摩托车经过仙岳路莲岳路口,还是推着摩托车在行走;二、思明交警大队是否告知杨国庆三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是否听取其陈述申辩;三、思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行为是否影响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针对争议焦点一,原审认为,因思明交警大队当场交付给杨国庆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明确记载,杨国庆实施了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杨国庆在该凭证签署无异议的意见,并签名,现其认为其当时系推着摩托车,但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另外,杨国庆起诉状中陈述,其看到摩托车被扣留后,协警骑走了涉案车辆,说明该摩托车尚可骑行,而杨国庆上班的地点距离仙岳路莲岳路口有相当的距离,在车辆具备骑行功能的情况下,杨国庆推着摩托车从上班地点远距离步行到被查处地点,不合生活常情。据此,杨国庆关于其系推着涉案摩托车在道路上行走的主张,没有证据,不予采信。思明交警大队认定杨国庆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8054D)、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8057D)等三种违法行为并无不当。针对争议焦点二,原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扣留车辆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国庆对思明交警大队履行了此项告知义务没有异议,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告知处罚事项的问题,法律并无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时,需告知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形,因此,思明交警大队是否告知杨国庆三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事宜,不影响扣留车辆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关于听取陈述申辩的问题,基于道路执勤执法的即时性,法律法规规定以口头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即可,因此,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亦无需用书面笔录的形式予以体现,但从杨国庆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栏签署无异议的事实判断,执勤民警曾听取杨国庆陈述申辩的意见,可以采信。针对争议焦点三,原审认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照上述公安部规章,并未要求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本案交通警察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并在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凭证落款处签署姓名,执法身份公开明确。需要说明的是,表明执法身份,是执法工作中的一项程序性要求,旨在表明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是依法执行公务,同时保障执法相对人的知情权。但表明执法身份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出示执法证件,执勤民警穿着制式服装也是表明执法身份的一种方式--制服上的警号对应的身份是唯一和确定的。因此,思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影响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据此,杨国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在思明区上道路行驶,思明交警大队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依法有据。思明交警大队采取扣留涉案原告摩托车时,依法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五项程序性规定,即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杨国庆签名、交通警察签名,并加盖被告印章,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据此,思明交警大队作出涉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程序合法。综上,思明交警大队作出的66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杨国庆要求撤销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国庆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国庆负担。上诉人杨国庆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于原审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即撤销思明交警大队作出的66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理由是:1、一审判决书第5页中思明交警大队关于《查获经过》的解释:”该份《查获经过》系本案应诉过程中,因提供证据之需从电脑重新打印的,落款时间为本次打印时间”,该《查获经过》标注日期为日,行政复议决定书标注日期为日,一审时交警承认只写了一份《查获经过》,显然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违法。2、思明交警大队在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其间违法拍摄照片作为证据,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违法。上诉人到思明交警大队法制科询问复议结果时,也对其违法取得证据拍摄照片提出异议,其工作人员说当时有拍照片(有视频为证),那为何到现在都无法出示(上诉人强烈要求其在上诉庭审时出示拍摄的上诉人的人车一起的照片或视频---这最能说明是上诉人说谎还是交警说谎)(上诉人已向二审法庭申请证据保全,交警部门应向法庭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上诉人到现在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驾驶电动车,交警部门对上诉人实施强制扣车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表述的事实是推着车(电动车可能接触不良,有时能发动有时不能发动,当时系推着车要去事发地修车店维修),法庭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没有要求交警部门提供交警执法时拍摄的直接证据照片或视频,直接认定该行政强制措施合法,系认定事实错误,该判决应予撤销。3.判决书第7页中描述”关于被告有无告知原告三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有无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问题。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扣留车辆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权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履行了此项告知义务,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对此不同意,因交警当时并未口头告知,执法程序违法。4.交警承认执法和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都未出示证件,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均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交警在执法中未出示证件,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思明交警大队答辩称,1.本案上诉人违法事实清楚。案发时,上诉人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摩托车在仙岳路莲岳(侨岳)路口被当场查获,上诉人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有上诉人当场签字确认的凭证为据,事实清楚。2.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当日在查处车辆违法行为时,民警李某甲(警号:201317)、李某乙(警号:210325)着制式服装、佩戴警察标志在仙岳路莲岳(侨岳)路口执勤,并有数名协警协助拦查。在查扣上诉人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时,民警李某乙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后,依法向上诉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诉人对凭证记载内容无异议后予以签字确认。上诉人认为其当时系推车而非骑车,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其他方面的上诉内容,系在办理行政复议时的事项,与本案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本院据此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国庆向本院提交证据保全(应为调取证据)申请,要求对事发地点的路况监控视频及交警执法时的执法视频进行保全(调查),因该调取证据申请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且行政机关于诉讼中应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即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思明交警大队承担,本院对上诉人的申请未予采纳。本院认为,杨国庆于日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及”驾驶低速摩托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之违法行为,该事实有经杨国庆签字确认的讼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为据,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进行确认,并无不当。杨国庆主张其于事发地点系推车行进,与事实不符,该主张不予采信。至于杨国庆上诉所述之其对本案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程序异议问题,原审判决已对此进行详细阐述,本院同意原审判决所作分析,不再赘述。综上,杨国庆为此而提出的上诉主张,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国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琼弘审 判 员  纪荣典代理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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